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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改革策略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林奏延 10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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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改革策略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林奏延 102年10月23日

2 報告內容 壹、橄欖油混充其他油且添加銅葉綠素 貳、不鏽鋼食品器具之錳含量超量 參、媒體報導”福島輻射魚把關不嚴”說明 肆、生技達人股份有限公司廣告不實案 伍、塑化劑消費訴訟判決 陸、改革策略

3 壹、橄欖油混充其他油且添加銅葉綠素

4 背景說明 民眾於102年8月下旬向本部陳情,對於彰化縣大統長基食品廠之「100%特級橄欖油」品質有疑慮。
本部立即回復檢舉人,並請彰化縣衛生局,赴廠查察確認該廠製售之「100%特級橄欖油」是否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彰化縣衛生局洽請檢調協助查察。 102年10月16日,檢、警、調及稅務機關會同彰化縣衛生局及本部共同搜索,已扣押相關物證。 彰化縣衛生局立即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下架封存相關油品。 在美國及歐盟,橄欖油之摻偽為最常見的食品攙偽問題。

5 國內油品標示原則 市售油品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完整標示 ,且食品品名應與本質相符。
宣稱100%橄欖油品,即不得摻雜其他油品混充。 99年衛福部公告「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 關規定」。 包裝調合油品,須於外包裝明顯易見處,標明「調合油」。 如以油脂名稱為品名,僅可以使用2種以下(含2種)油脂名稱 品名只宣稱一種油脂名稱者,該項油脂需佔產品內容物含量 50%以上。 品名中宣稱2種油脂名稱者,該2種油脂須各佔產品內容物含 量30%以上,並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排列。

6 銅葉綠素國際規範及國內標準 銅葉綠素複合物為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美國、歐盟、紐澳、日本及中國大陸等國際規範准 許使用之食品添加物著色劑。 可添加於多種加工食品中,如糖果、果凍、蔬果加 工製品及飲料等產品,用量為6~700 mg/kg不等。 我國標準:可添加於口香糖、泡泡糖、乾海帶、蔬 果加工品、烘焙食品、果醬、果凍、飲料等產品, 用量為40~150 mg/kg不等。 我國及國際規範:均未准許銅葉綠素添加於食用油脂

7 食品中棉籽油之管理 棉籽油之管理 精製棉籽油在世界各國均為可食用之植物油; 在我國亦為食用油,如用於調配調合油產品時 ,需依規定清楚標示
在我國亦為食用油,如用於調配調合油產品時 ,需依規定清楚標示 未經煉製棉籽油因含有高量之棉籽酚,不得作 為食用油使用

8 長期食用棉籽油之風險 經精煉之棉籽油,即可有效去除游離棉籽酚。
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曾討論是否要訂定棉籽 酚之限量,經評估後,認定精煉棉籽油之安全性 ,故並未訂定管制標準。 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亦尚未對棉籽酚做出致 癌性之分類評估。 研究顯示,棉子酚並不具有基因毒性。

9 食用棉籽油導致不孕報導之澄清 媒體報導李茂盛醫師提出每日食用15毫升棉 籽油即會導致男性不孕。
經本部於10月23日上午致電向李醫師求證, 李醫師已澄清所述之案例係中國大陸江蘇省 發生之個案,因當地民眾自行粗煉棉籽油食 用,導致暴露棉酚而造成不孕。 李醫師並強調,市售食用棉籽油係經精煉, 且國人食用量低,故不致有棉酚導致不孕之 風險。

10 目前執行情形(1/5) 102年10月16日,衛福部及彰衛局配合檢警調及 稅捐單位,赴工廠稽查,搜出手寫油品配方表
產品均由沙拉油、棕櫚油、精緻芥花油、棉籽油、橄 欖油及色素等依不同比例增減或刪除調配 102年10月16日當場封存品名100%橄欖油、葡萄 籽油約1,500瓶 至102年10月22日止,責成大統長基食品廠下架 回收所有製售之134項油品。全國總計封存及下 架回收44,419,040瓶(149,029公噸)。

11 目前執行情形(2/5) 101-102年僅有2家進口粗製棉籽油,國內 再精製為食用棉籽油
年僅有2家進口粗製棉籽油,國內 再精製為食用棉籽油 大統長基食品廠:約3, 公噸、佔 39.8%。 富味鄉生科技公司:約 公噸、佔 60.1%,加工精製後外銷7個國家,據業者表 示無在國內銷售。

12 目前執行情形(3/5) 富味鄉公司精煉後為3881.168公噸(85%製成率) 外銷至新加坡(計1851.53公噸)
用於製造香油、花生油、辣椒油或玉米油等調 合油,分別外銷至香港、加拿大、澳洲、菲律 賓、馬來西亞、印尼(計 公噸) 公司庫存量為98.355公噸,並抽回25件產品 12

13 目前執行情形(4/5) 102年10月17日,衛福部發文衛生局,加強稽查油 品標示「100%」之製造及分裝工廠
102年10月17日,衛福部發文衛生局,加強稽查油 品標示「100%」之製造及分裝工廠 查察產品配方、 製程、 標示、 倉儲、原料進貨、成 品出貨紀錄等,是否有攙偽或添加食品添加物等違反 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之情事 國內食用油工廠(含分裝)共163家 衛生機關已稽查全國76家油品工廠,並抽驗62件 油品

14 目前執行情形(5/5) 102年10月18日起,食品藥物管理署至北、中、 南、東之大賣場、 超市、販售商店等,抽驗宣 稱100%或純食用油,比對其產品配方,以判定 真偽 102年10月18日,衛福部通函 食用油品公協會及業者,應依法標示及符 合衛生管理法規範 食用油、餐飲、烘培等公(協)會,以及網路 行銷業者、通路商,立即下架回收及停止 使用大統長基食品廠違規產品

15 彰化縣衛生局決定依新修正的食品衛生管理法,對大統長基食品廠一案一罰,至少開罰2,860萬元,並勒全面停工
違規態樣 違反食管法之條文 罰則 罰鍰金額 摻雜其他油品混充,或添加食品添加物未予誠實標示 第28條之標示不實 罰4-20萬元(依第45條) 20萬/件*43件=860萬 銅葉綠素非法添加 第18條之使用範圍 產品沒入銷毀,罰3-300萬(依第47條) 10萬/件*34件=340萬 業者長期惡意摻雜其他油品混充情節重大者 第15條之「攙偽或假冒」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 2.如未獲起訴,最高得處1500萬元罰鍰,或於所得利益範圍予以重罰 200萬/件*8件=1,600萬 業者不願提供資料 第47條拒不提供或資料不實。 1.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2.情節重大者,得命其歇業、停業、廢止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15萬/件*4件=60萬 總計(統計至 ) 2,860萬

16 不當利得追繳方式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2項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 裁處之。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 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 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 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 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16

17 「市售包裝調合油標示符合基準之研究」計畫(1/2)
101年委託美和科技大學辦理 研究目的及重點:開發鑑別調合油所含油脂 種類的分析方法。 非以已確認之鑑別分析方法,進行產品標示 符合性調查。 抽樣市售油品之原因:為確認所開發方法之 適用性。

18 「市售包裝調合油標示符合基準之研究」計畫(2/2)
學術專家對於研究結果之建議: 開發之脂肪酸檢測搭配統計分析方法,仍需利用正確 的油脂成分資料庫,始能獲得正確之分析結果 以脂肪酸比例很接近的油脂掺混時,亦需再進行其他 成份之檢測 尚須持續建立不同產地、品種等油品成分資料庫 台大孫璐西教授指出,如果添加兩種以上油脂,檢驗只 能推測油品有問題,但很難知道加了哪些油。 食工所簡相堂主任指出,大家都太相信檢驗,每種油由 不同脂肪酸組成,不是靠檢驗就能驗出所有成分。

19 未來工作重點 首次動用新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重罰 2,860萬元。 對於橄欖油攙偽,處最高三年有期徒刑食品 (食管法第49條)。
對於橄欖油攙偽,處最高三年有期徒刑食品 (食管法第49條)。 持續督導地方衛生局,加強食品工廠與食品 標示稽查並嚴懲。 加強跨部會合作機制,積極與檢、警、調合 作,全力查處攙偽食品之重大民生經濟犯罪 成立食品安全守護聯盟及擴大檢驗量能。

20 跨部會分工 消費者保護處:協助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7-55條 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第56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請求 賠償相當之金額
法務部:配合追查全國163家油脂工廠,協助搜證違法 情事 經濟部:加強GMP產品的查核,以油品為優先,並配 合查核全國163家油脂工廠 財政部:協助追討不當利得(包括如何計算不法利得等) 公平交易委員會:先以食品衛生管理法處罰,必要時請 依據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涉不公平競爭進行處分

21 貳、不鏽鋼食品器具 之錳含量超量 21

22 背景說明 近日媒體報導,不鏽鋼類便當盒之錳含 量超標乙事,指該材質之原料金屬錳所 佔百分比,高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中304鋼材規格。 CNS國家標準,屬於產品規格標準,為 廠商自願性符合之國家標準。 22

23 不鏽鋼材質簡介(1/2) 不鏽鋼由鐵、鉻、鎳、錳、鉬等金屬,依 不同含量組合而成之合金鋼。
其具有成型加工容易,生命週期長以及外觀 精美等多項特點。 依機械性質、耐腐蝕性、表面加工及金屬 含量分類為200系列、300系列、400系列 (金屬製飯盒之鋼材分類規範於CNS8497及8499)。 23

24 不鏽鋼材質簡介(2/2) 三種系列鋼材皆含錳,200系列之錳含量較高 錳含量較高者,防鏽效果較差 化學成分百分比% 錳(Mn) 鉻(Cr)
鎳(Ni) 鉬(Mo) 200系列 5.5 ~ 10 16 ~ 19 3.5 ~ 6 300系列 2.0 以下 15 ~ 26 6 ~ 28 0.5 ~ 7 400系列 以下 11 ~ 32 0 ~ 0.6 0 ~ 2.5 24

25 錳元素之安全性(1/4) 錳為人體代謝所必需的微量礦物質: 依WHO資料,平均每日可由食物攝取 2~8.8 mg錳。
人體中多種酵素需錳離子當輔助因子,與血糖 調節、血液凝固、生長發育及中樞神經的正常 運作有關。 僅約3~5%會經由吸入或消化道吸收。 依WHO資料,平均每日可由食物攝取 2~8.8 mg錳。 25

26 錳元素之安全性(2/4) 目前准用9種含錳化合物為之營養添加劑 形態屬膠囊狀、錠狀食品,須標示每日錳食 用量,不得高於9毫克。
於一般食品中補充不足之營養素,可使用氯 化錳、檸檬酸錳、葡萄糖酸錳、甘油磷酸錳、 硫酸錳及氧化亞錳等6種含錳化合物。在每日 錳食用量不得高於5.0毫克。 26

27 錳元素之安全性(3/4) 過量的錳,通常會在幾天內排出體外。
錳過量造成「錳中毒」症。症狀包括喉乾、噁心、肢體疼痛、頭痛與胃不適,嚴重者行為改變、肌張力不全及步態不穩等神經性毒性。 一般出現於礦工及鑄造廠暴露於高濃度錳之塵粒或煙環境中。 在動物實驗中,缺乏錳會造成發育遲緩、骨和生殖機能障礙證據。 27

28 錳之安全性(4/4)  101年本部依不同材質不鏽鋼之錳溶出試驗
以4%醋酸為溶媒(置於60C,30分鐘),200系列鋼材錳溶出量最高為4.39 ppm (mg/kg)為例。 喝一碗以200系列不鏽鋼容器盛裝之200 g湯品,會攝取0.88 mg錳,遠低於日常生活食用一碗糙米飯(以80g糙米計算)所攝取之錳(3.77 mg)。 約200 g湯品 (以200系列不鏽鋼容器盛裝) 會攝取0.88 mg錳 糙米飯 (以80g糙米計算) 會攝取3.77 mg錳 資料來源:香港食物安全中心 

29 國內管理方式 金屬類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均應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規定
第三條: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第六條:有關材質試驗(鉛<10%、銻<5%)等之規定。 目前不鏽鋼類食品容器具之標示,需依經濟部「商品標示法」,標示商品名稱、製造日期或批號、製造商名稱。 29

30 國際管理方式 經查國際組織及先進國家包括: Codex、歐盟、美國、紐西蘭及澳洲等, 目前亦未訂定不鏽鋼中錳溶出試驗相關標準。 30

31 目前執行情形(1/2) 102年10月14日,發布新聞稿及不鏽鋼食品容器具 Q&A於食品藥物管理署首頁及食品容器具及包裝 管理專區網站。
已請國衛院協助研析相關科學性報導,以供作健 康風險評估參考。 102年10月21日,召開專家學者會議,邀集健康相 關風險管理專家學者討論: 應收集更多資料,以進行不鏽鋼食品容器具分類及管理。 收集國人錳之攝食量,研議錳之健康風險評估 31

32 目前執行情形(2/2) 先輔導不銹鋼類食品容器具製造業者依據「商品標示法」確實標示,提供消費者購買依據。 持續宣導消費者正確使用。
一洗:新購置者,清洗後再使用。 二乾:使用後,立即清洗乾淨並倒置晾乾。 三換:已鏽蝕,建議更換。 邀集經濟部、健康相關風險管理專家學者、消保團體及業者,開會研議不鏽鋼類食品容器具之標示方式。 32

33 參、媒體報導 「福島輻射魚把關不嚴」之說明

34 背景說明 媒體報導 102年9月22日媒體報導,日本福島核污食品,政府標準較日韓寬鬆,不公開檢驗輻射食品名稱、不公布廠商名稱以及不說出鋪貨通路。

35 我國目前管制措施 5縣全面禁止進口 日本其他地區 自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5 縣生產製造之任何食品至今仍禁止輸台。
生產之八大類食品(生鮮冷藏蔬果、冷凍蔬果、活生鮮冷藏水產品、冷凍水產品、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礦泉水或飲水、海草類)持續實施邊境逐批檢驗,經檢驗符合規定者,始得進口。

36 我國管制和其他國家相較相對嚴格 我國 中國 韓國 歐盟 新加坡 俄羅斯 美國 香港 禁止輸入 5縣所有食品 10縣所有食品
我國 中國 韓國 歐盟 新加坡 俄羅斯 美國 香港 禁止輸入 5縣所有食品 10縣所有食品 13縣特定產品;8縣水產品 福島特定產品  8縣水產品 14縣之特定產品 5縣特定產品 檢附官方輻射檢驗證明 所有日本進口八大類產品邊境逐批查驗 10縣以外特定產品僅附衛生證明,無抽驗 除停止輸入品項外,16縣水產品及13縣之所有食品 福島所有產品及14縣特定產品 9縣特定產品 6縣所有食品 14縣特定產品(第三機關即可) 5縣之特定產品 資料摘錄自:日本農水省網站

37 各國各放射性核種碘及銫之限值 我國現行標準與Codex、歐盟、美國、加拿大等先進國家比較,仍趨嚴格。
對於日本輸台產品,銫的標準已經調成與日本一樣嚴格。 核種 食品種類 我國 CODEX 加拿大 歐盟 美國 日本 新加坡 香港 韓國 中國*** 131I 乳品** 55 100 500 150 33 嬰兒食品 其他食品 300 1000 2000 170 89~470 Cs 乳品 370(日本食品採50) 370 50 330 370(日本食品採100) 600 1200 90~800 (單位:貝克/公斤) 備註: **Codex乳品類非列屬嬰兒食品。 ***中國分別訂有糧食、薯類、蔬果及肉魚蝦類之限值,列於本表「其他食品」類中,係以上開各項限值之範圍表示之。

38 檢測結果沒有不合格 自100.3.15迄今,抽驗日本輸入之食品共4萬餘件,未有輻射檢測值不符合我國及日本標準者。 類別 檢驗件數 不合格件數
水產類 12,090 水果 5,050 蔬菜 1,757 嬰幼兒食品 3,759 乳製品 1,699 海草類 1,092 117 礦泉水 385 加工食品/茶類 16,815 總 計 42,764

39 結語 媒體報導 說明 標準較日韓寬鬆 台灣對日本輸台產品,銫的標準仍然和日本、韓國相同為100貝克。
絕不公開檢驗輻射食品名稱、絕不公布廠商名稱以及絕不說出鋪貨通路 基於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TFDA均將進口食品查驗不合格者之相關資訊(包括產品進口商之商號、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等資料),公布於TFDA網站上不合格資訊專區。並無報載所謂「絕不公開檢驗輻射食品名稱、絕不公布廠商名稱以及絕不說出鋪貨通路」之情事。

40 肆、生技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廣告不實案

41 背景說明 民眾(香港)檢舉「胖達人手感烘焙」標榜 其產品為天然酵母製作、無化學添加物, 惟麵包實際有添加人工香精。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進行查察: 該公司宣稱「使用天然食材製造的香料(香精) 及更不添加使用『化學製造的人工香精』」 , 現場查核發現使用人工香精。

42 目前執行情形(1/3) 第一波稽查(102年8月22日~102年9月8日) 胖達人分店總計18家,分別位於8縣市。 稽查結果及裁處情形: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其現場使用15種人工合成香料卻對外以網頁宣稱使用天然香料之違反事實,於102年8月26日予以裁處罰鍰新台幣18萬元整。 5家分店之市招或宣傳單出現「天然酵母」,但未宣稱使用天然香料。 1家分店(桃園縣衛生局)之宣傳單述及「天然素材」,已當場改善。 其他縣市衛生局則未發現有違反前述事實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43 目前執行情形(2/3) 行文8縣市衛生局,就轄內生技達人股份有 限公司相關分店是否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 理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再予查察。
第二波稽查結果(102年9月9日~) 經稽查,各家分店均未發現標示、宣傳或廣告 有違反標示「天然」之行為。

44 目前執行情形(3/3) 稽查結果統計 第一波及第二波稽查總計稽查37家次,除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裁處18萬元整罰鍰外,各分店未發現標示、宣傳或廣告有違反標示「天然香料」之行為,而未予裁處。 在食品業者良好衛生規範(GHP)部分,不合規定者計16家,因GHP屬於限期改善,後經複查皆已合格。

45 未來工作重點 消費者求償處理 研議追繳不當利得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與業者於102年8月26日進行協 商,惟該局無法接受廠商提出之賠償,故自8月28 日起受理消費者提出消費團體訴訟申請,並依規 定達20人以上門檻,移請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 研議追繳不當利得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2年8月26日依本案廣告違 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違規廠商 新台幣18萬元罰鍰。會進行不當利得追繳之研議。

46 伍、塑化劑消費訴訟判決不符比例,無法達到社會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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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背景說明 100年爆發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消基會代消費 者提起團體訴訟向廠商求償24億,於本年10月17 日由新北地院宣判判賠120萬。
法官認為塑化劑DEHP、DINP等會在短期間內經 人體代謝排出,對於健康並未造成立即損害,且 消費者並未提出明確損害事證,故僅判賠商品價 金120多萬元。 47

48 塑化劑(DEHP)對健康之危害風險 塑化劑對健康的影響:(摘自衛福部衛教網站)
世界衛生組織表示,塑化劑並不至於對人體健康造成立即危害,長期大量攝取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慢性影響。 停止暴露後,在12~24小時內約有一半的量可快速代謝藉由尿液排出體外;絕大部分的DEHP可於24~48小時由尿液或糞便排出。 毒性:急性毒性低,但長期大量暴露下,可能具有干擾內分泌系統及環境荷爾蒙效應。 致癌性:曾在動物實驗中,發現長期大量的暴露會誘發肝癌;但對人類致癌性之影響尚無證據。 生殖毒性:長期高劑量暴露時具有生殖毒性。

49 塑化劑事件之後續相關措施 產品追查、清查與回收銷毀 主動醫療協助與關懷 100年5月31日零時起施行D-day措施
總稽查家數: 49,652 家 要求下架: 4,076 家, 29,337 項次 100年8月1日,全數銷毀 主動醫療協助與關懷 舒緩健康疑慮 131家醫療機構辦理健康諮詢門診,服務4,150人次。 製作塑化劑諮詢 Q & A 與指引手冊。 加強小兒科服務,結合運用政府補助提供之7歲以下7次兒童預防保健。 101年完成寄送關懷信件及關懷電話 。 針對長 期食用 (或暴露) 49

50 廣納建言,檢討改革 召開「全國食品安全大會」(100年6月21日-22日): 公布施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及第34條修正案 評估風險
提出三大建言六項措施。 公布施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及第34條修正案 加重違規行為之罰鍰、刑度及罰金。 增訂情節重大者,得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相關登記規定。 評估風險 針對國內常用DEHP、DBP、DINP、BBP及DIDP等5種塑化劑,參考國內外毒理研究及背景資料,經專家討論後,提出每日耐受量 (TDI,0.01~0.5 毫克/公斤)。 制定「降低食品中塑化劑含量之企業指引」 供作監測指標及行動準則之參考。 成立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 ) 建立本土環境毒物研究提名機制及危害毒物篩選平台規劃 建立國家環境毒物健康危害防治策略機制與緊急應變體系 建置環境與健康政策決策支援系統 建立環境與健康人文科技論壇

51 目前執行情形 個案諮詢與轉介: 責成部立醫院持續提供塑化劑特別門診,轉介疑似受害個案,進行後續追蹤,避免民眾因資訊不足而產生不必要的焦慮。
持續追蹤研究: 本部國家衛生研究院已針對DEHP、DINP等塑化劑成分持續蒐集國內外健康風險評估資料,進行台灣環境毒物健康危害之監測、評估及對策研究。 目前已完成兒童(<12歲,共237人)及成人(共97人)申訴者自述食用遭塑化劑污染之產品品項的DEHP暴露評估。 衛教宣導: 為使民眾能對塑化劑具有正確知識,本部業推動 「五少五多」的衛教。 51

52 未來工作重點 衛福部對於消基會代消費者向違法廠商提起團體 訴訟判決結果,深表遺憾。
衛福部將持續收集近1、2年來塑化劑的最新研究, 並盡最大努力,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 有關塑化劑等環境毒物對健康危害之防治,衛福 部國家衛生研究院已完成受害申訴者第一回合收 案工作,共計收案353位,並完成寄發健康檢查 報告。 52

53 陸、改革策略 53

54 結語 近期食品事件之概述(102年5月迄今,含塑化劑)
事件舉發途徑 事件名稱(日期) 違規事項 民眾檢舉 胖達人案 易生誤解、廣告不實 義美泡芙案 使用過期原料 蘿蔔乾(菜脯)案 苯甲酸含量超過標準 順丁烯二酸酐案 販售未經查驗登記之添加物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 大統油品 橄欖油混充其他油且違法添加銅葉綠素,卻標示100%橄欖油 衛生機關主動發現 禹昌粽子案 變造有效日期 立光農工案 1.販售未查驗登記之添加物EDTA 2.假冒查驗登記證 豆干案 豆干案-含工業用染料(皂黃),屬違法添加物 塑化劑案 添加工業原料塑化劑於食品添加物 媒體報導 醬油超標案 單氯丙二醇超過標準 54

55 各國食品詐欺事件(Food frauds)
歐洲前十大食品詐欺事件 橄欖油 有機食品 乳品 穀類 蜂蜜與蜂糖漿 咖啡與茶 香料 葡萄酒 某些果汁 美國常見食品違規事件 橄欖油 陳年葡萄醋 神戶牛排 松露油 台灣常見食品違規事件 素食摻葷 豬肉乾混充牛肉乾 蜂蜜 米粉沒有米

56 國際食品安全回收及警訊整理表 國家/地區 總數(則) 美國 417 加拿大 111 歐盟 76 紐澳 64 日本 26
資料蒐集時間101.10~102.10

57 改革策略(1/2) 食品安全十大行動方案 -全面落實推動及執行新食管法 大幅加重罰則,採一行為一罰 追繳不當利得 鼓勵檢舉及提高獎金
建立強制登錄制度 建置食品追蹤及追溯系統 源頭控管化學原料 明確規範全成分標示 強化食品安全監測與預警監控、風險控制、整合中央跨部會及地方稽查 研議食品安全基金 增加專家及民間團體參與 57

58 改革策略(2/2) 未來策進作為 首次採用新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針對大統油品重 罰2860萬元,並處以刑責及追繳不當利得。
繼續落實推動食品安全十大行動方案。 加強跨部會合作,行政院聯合稽查取締小組,以落 實源頭管理。 擴大食品志工團隊,並號召全國大專院校食品與營 養相關科系,成立食品安全守護聯盟。 輔導大專院校實驗室通過檢驗認證,擴大檢驗量能。 全面源頭管理,要求業者應定期將原料抽樣檢驗或 送第三方實驗室檢驗 58

59 恭 請 裁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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