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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 提昇人事人員 專業知能研習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人事室一股李昭嫻 10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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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年度】 提昇人事人員 專業知能研習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人事室一股李昭嫻 103/07/02

2 3個故事 人的故事:小人物的故事 機關的故事:局人事室的故事 業務的故事:局業務的故事 企劃科、秘書室 任免 敘薪 103/07/02

3 3個故事之1(人的故事) 3個故事之2 (機關的故事) 教育局行銷 e-mail信件(目前212封) 敘薪.333.知識庫
小人物,有大夢想 3個故事之2 (機關的故事) 教育局行銷 信件(目前212封) 敘薪.333.知識庫 局人事室3年~變遷及成長的故事 從無到有-大家的努力 103/07/02

4 3個故事之3 (局業務的故事)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限制 任免遷調 銓審動態 甄審委員會組成 兼職、職務代理 約僱.聘用及約用人員
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職務請調 調用教師 派令解析 敘薪常見錯誤 103/07/02

5 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期間(任用法26-1) 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
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11/13)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12/5)止。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至離職日止。 民意機關首長,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首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止。 參加公職選舉者,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但未當選者,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103/07/02

6 民選首長及民意機關首長受罷免者,自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止。
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於總統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首長,於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亦同。 民選首長及民意機關首長受罷免者,自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止。 自辭職書提出、停職令發布或撤職、休職懲戒處分議決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其他定有任期者,自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起至離職日止,但連任者,至確定連任之日止。 例外: 1.駐外人員之任用或遷調,必要時,不受上項規定之限制 2.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 103/07/02

7 任用限制-迴避原則 (任用法 §26)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103/07/02

8 調任原則 (任用法 §18)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一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
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 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 、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 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 職等任用。 三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 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 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 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 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 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 者,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就其考試、學歷、經歷或訓 練等認定其職系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 考試及格人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 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 103/07/02

9 想一想 Q.美麗國中總務處事務組組長因個人健康因素,擬降調總務處幹事,是否可行? A.
1.任用法18條: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2.「本單位」設組別者以組認定、設股別者以股認定……。 在學校總務處,以「組別」認定 3.派令或動態登記書應註明「該員係降調不同組別幹事」。 103/07/02

10 任免遷調 考試分發 內陞 外補 遷調 103/07/02

11 職務出缺(不含一條鞭及醫事人員) 一、平調(遷調)、內陞及外補均須函報教育局同意 後始可辦理後續作業。
列考試分發 逕向人事總處填報,總處會副知本局(留意:勿填報自行遴用) 外補 平調 (遷調) 內陞 一、平調(遷調)、內陞及外補均須函報教育局同意 後始可辦理後續作業。 二、外補程序:逕依「臺中市各級學校『職員』外補作業流程」 (教網 掛置)及「臺中市因編制員額較少未能組成甄審委員會之各級學校於甄選結束後應注意事項附件資料」 ( 掛置)辦理。

12 考試分發(一) 流程: 機關職務出缺申請需用考試及格人員~ecpa人事服務網 ~總處其他人事業務 ~分配機關核准列入考試職缺管制(得以約僱人員代理該職務) ~僱用約僱人員 ~各機關學校逕行核定約僱計畫 ~核發僱用通知書 103/07/02

13 考試分發(二) 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本訓練分為基礎訓練(3~5週)與實務訓練(1~4月)。 保留受訓資格: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 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免除部分基礎訓練: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四年內曾受同 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者。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四年內曾受次 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 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103/07/02

14 考試分發(三) 免除基礎訓練: 下: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四年內曾受同等級以 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免除基礎訓練:  一、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核准,資格如 下: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四年內曾受同等級以 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四年內曾受次一等級 以下且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 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二、受訓人員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資格 如下: (一)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 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逾四年,且為現任或 最近四年內曾任公務人員者。 (二)、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修正發布施 行前,經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成績及格,於最近四年內復應普通考試或 相當等級之考試,且為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者。 . 103/07/02

15 考試分發(四) 縮短實務訓練: 一、資格: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四個月以上者:  (一)、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二)、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 工作經驗。   (三)、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辦理期間: 得於分配報到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 核准。 三、前項縮短實務訓練後之訓練期間,應於訓練計 畫訂定之。但不得少於一個月。 . 103/07/02

16 考試分發(五) (縮短實務訓練低一職等認定:委任第四職等合格實授以上)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高等考試一級(或特考一等):薦任第九職等 (實務訓練期間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俸給) (縮短實務訓練低一職等認定:薦任第七職等合格實授以上) 高等考試二級(或特考二等):薦任第七職等 (實務訓練期間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給) (縮短實務訓練低一職等認定: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以上) 高等考試三級(或特考三等):薦任第六職等 (實務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縮短實務訓練低一職等認定:委任第四職等合格實授以上) 普通考試(或特考四等):委任第三職等 (實務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縮短實務訓練低一職等認定:委任第二職等合格實授以上) 初等考試(或特考五等):委任第一職等 (實務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103/07/02

17 考試分發~注意事項(一) 需僱用約僱人員代理該職務,步驟如下: 至ecpa人事服務網 ~應用系統 ~Do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職缺填報作業 ~職缺填報 ~銓敘審定准予約(聘)僱人員 ~勾選「是」。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經用人機關准予延期報到者,得於准予延期通知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報到。 103/07/02

18 考試分發~注意事項(二) 受訓人員如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將由各用人機關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應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之考試及格人員,其分發報到期限,依各該考試訓練有關規定辦理。 具有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者,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核准保留受訓資格。 103/05/23 103/07/02 18

19 考試分發~注意事項(三) 免除基礎訓練辦理時限:
應由實務訓練機關學校於受訓人員報到後10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造具應予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保訓會核准。 得申請免除基礎訓練辦理時限: 受訓人員得於分配機關學校報到後10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學校提出申請函送保訓會核准。 縮短實務訓練辦理時限: 受訓人員得於分配機關學校報到後1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實務訓練機關學校函送保訓會核准。 103/07/02

20 考試分發~注意事項(四) 約僱人員於考試及格人員報到之前1日解僱。如考試及格人員逾期未報到,原約僱人員仍應於公布分配結果後第11日解僱。
經提列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因錄取不足額、錄取人員未報到、錄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或廢止受訓資格,且無正額、增額錄取人員或補訓人員可資分發,並列入其他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者,應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延長代理一次,並以一年為限。 103/07/02

21 考試分發~注意事項(五) 考試人員報到日期(3.31或9.30) 考試分發人員具有調任資格未予以先行核派 未辦理免除基礎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
報到當日:填載「報到日期」、「基礎訓練地區」(保訓會網站/錄取人員報到暨請證資訊管理系統/分發人員管理) 報到7日內:上傳實務訓練計畫表  (保訓會網站/錄取人員報到暨請證資訊管理系統/實務訓練管理) 考試人員報到日期(3.31或9.30) 考試分發人員具有調任資格未予以先行核派 未辦理免除基礎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 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規定( 報到) 103年起考試及格人員實務訓練期間不得參加退撫基金核計退休年資 103/07/02

22 想一想 想一想 Q.華華係98年地方特考4等考試一般行政職系及格人員,經分發於99年3月30日至本市教育局報到擔任辦事員,至101年考績結果委任第3職等本俸3級300俸點。102年高考放榜,華華高中一般行政職系狀元,並分發至本市順利國小擔任幹事,於102年10月25日報到,請問順利國小人事主任在任免部分應注意哪些事項? A. 1.可否免除(部分)基礎訓練?縮短實務訓練? 2.可否以原資格調任? 103/07/02

23 內陞 定義: 流程:請參考附表1 注意事項: 陞任較高之職務。 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遷調相當之職務。 設置甄審委員會
訂定陞遷序列表 訂頒「(機關學校全銜)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  表 」 103/07/02

24 內陞 免經甄審職務(亦適用於外補) (陞遷法§10) 機關首長、副首長。 幕僚長、副幕僚長。 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程序。但屬第4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公務人員陞遷法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甄審。 103/07/02

25 內陞 不得辦理陞任(亦適用辦理外補時)(陞遷法§12): 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 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 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 處分者。 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 過之處分者。 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 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 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103/07/02

26 內陞 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 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1)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 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 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2)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 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3)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經公務人員考試 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103/07/02

27 內陞 優先陞任(陞遷法§11) 各機關下列人員無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1)、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 獎章。 (2)、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 (3)、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 (4)、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5)、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 低之職務任用。 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陞任,餘依陞任標準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同時兼具有兩款以上者亦同。 103/07/02

28 外補 免經公開甄選:(陞遷法§5) (1) 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
(2) 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以下簡稱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 (3) 依主管機關所定遷調法令,實施遷調之駐外人員。 臺中市各級學校『職員』外補作業流程(附表2) 臺中市因編制員額較少未能組成甄審委員會各級學校辦理職員甄審(選)作業流程(附表3) 103/07/02

29 外補~應注意事項(一) 一、公開徵才: (一)、擬妥徵才公告,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應在各 學校、教育局及總處事求人、市府網頁分別
公告至少5天以上。 (二)、面試時,職缺所在單位主管應參與評審。 (三)、除面試外,各機關必要時得增加筆試或其他 考試方式。 二、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 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並以依序遞 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 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 之翌日起算。 103/05/23 103/07/02 29

30 外補~應注意事項(二) 三、有關非授權之任免遷調案件,請確實 依「臺中市政府公務人員人事任免授 權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先行
將擬定人員簽奉市長核定後,檢附原 簽影本及相關資料移由人事處辦理商 調及核派作業;如需公開徵才請檢附 徵才公告文稿併陳,俟奉市長核准後 由用人機關辦理徵才公告及甄選作業 ,擬定人選依上開規定辦理。 103/07/02

31 遷調 各機關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陞遷法§13):
一 、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 、本機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 、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 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 、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 調。 五 、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 員之遷調。 前項各種遷調,得免經甄審(選);其遷調規定,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103/07/02

32 遷調 所稱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指職務之列等相同或均為跨列二個以上職等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最低職等不同,及同為主管、同為副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但同條項第三款所定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副首長得視為職務相當。  公所課長(職務列等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級機關股長(職務列等為薦任第八職等),是否相當? 想一想 103/07/02

33 想一想 想一想 Q.本市快樂國中現有3名幹事,分別配置於教務處、學務處及總務處,因3名幹事均已任原職務3年以上,校長擬於今年8月1日對該3名幹事實施職務輪調,應注意哪些事項? A. 1.總務處「一般行政」職系 教務處、學務處幹事「教育行政」職系 2.縣市合併升格重新歸系時,現職人員為一般行政職系者,銓敘部均同意暫歸「一般行政」職系,但「出缺」即應改歸「教育行政」職系。 3.「出缺」包含校內幹事輪調 103/07/02

34 銓審動態 動態登記 擬任人員送審 試用期滿送審 職前年資俸級提敘 重行送審 103/07/02

35 銓審動態 適用對象: 適用法規、使用之書表及應附之證件:
一般公務人員(含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機要人員、政風人員、人事人員)、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警察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派用人員。 適用法規、使用之書表及應附之證件:  請參照銓敘部「公務人員任用考績退休撫卹案件送審作業手冊」。 (可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網站下載) 103/07/02

36 動態登記 同官等未涉及任用資格之調任。 留職停薪、停職、復職、卸職(辭職)、轉任未納入銓敘範圍之機關職務者。 銓敘部漏未篩選之考績升等案 。
冠姓、更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更正調任無需送審之機關之卸職動態登記由原機關辦理 。 一次記二大功、二大過 103/07/02

37 動態登記 甲機關調任乙機關職務者,其動態登記應由新(乙)機關填報。 凡冠姓、更名、更正出生日期之動態登記請檢附戶籍謄本。
退休或死亡案件業經銓敘機關核定有案或已辦撫卹,可免辦動態登記。 辭職之卸職動態登記應由原機關辦理。 考試錄取分發他機關,無法以原具考試資格調任者,其原機關應辦理動態登記 調任無需送審之機關,卸職動態登記由原機關辦理 103/07/02

38 擬任人員送審(一) 公務人員應於派代3個月內送審,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最多再延長以2個月為限。
擬任人員依限送審並經銓敘審定者,自其實際到職之日起算任職年資。 未依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自各該機關送審之日起算其任職年資。 103/07/02

39 擬任人員送審(二) 經審定之俸級與派代令暫支俸級不同時,以審定之俸級為準。
辦理機要人員送審案,各機關已報銓敘部備查有案之機要職務,應詳細註明該職務銓敘部核定之文號與生效日期。因機關首長易人,經新任首長同一日發布免職令及原職派代令,並檢具派、免令函知銓敘部備查,無庸辦理送審登記。 103/05/23 103/07/02 39

40 試用期滿送審(一) 使用表格: 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 注意事項: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單位主管應詳加考核其工作情形,並敘明試用期間獎懲事由、有無法定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之情事(填寫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留存機關備查)。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離職,嗣後再任公務人員時,應重行辦理試用程序。 103/07/02

41 試用期滿送審(二) 已具較高官等任用資格而以較低官等任用人員,免予試用。
試用人員之試用期間自到職日起算;未依規定於3個月內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自機關送審之日起算。 7月份先予試用人員,於當年度12月30日試用期滿,12月31日改實。 103/07/02 103/05/23 41

42 報送方式~網路報送(一) 報送步驟: 登入銓敘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https://iocs.gov.tw)
 登入銓敘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網際網路報送及報備服務」  ~「媒體網路報送子系統」  ~「報送查詢維護作業」  ~執行「案別500-銓審簡易動態報送案」  ~編修異動人員送審資料  ~資料經檢核無誤後網路報送銓敘部  ~另備函敘明報送文號及人數並檢附派令,依送審程序報送銓敘部審定(登記)。 103/05/23 103/07/02 42

43 報送方式~網路報送(二) 送審動態案件經銓敘部審定(登記)後,各機關應將銓敘審定函交當事人收執,卸職登記部分則由機關自行收存歸檔。如有不予審定部份,並應查明另案辦理。 銓敘部審定資料可由WebHR系統接收下載更新人事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庫。 103/07/02

44 甄審委員會組成(一)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7條: 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 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甄審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 103/07/02

45 甄審委員會組成(二) 各主管機關之所屬機關(按縣政府包含鄉〈鎮、市〉公所)參加協會之會員人數達30人以上或超過所屬機關預算員額1/5,且不低於3人時,請參照前開組織規程第2條第3項及陞遷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規定辦理~銓敘部 部法二字第 號函。 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但依陞遷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統籌辦理下級機關人員陞遷甄審(選)之機關,不得合併。 103/05/23 103/07/02 45

46 想一想 Q.會計人員得否擔任公務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委員? A.
1.銓敘部93年8月2日部法二字第 號書函規定略以,人事、會計、統計、政風人員雖不得參與一般人員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之選舉(含選舉權及投票權),惟仍得經機關首長指定擔任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 2.公務人員陞遷法第8條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規定,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 103/07/02

47 兼職(一) 各級公務人員應依照規定一人一職,除依法令規定或業務上有特別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兼任其他機關之職務。
公務人員如兼有數職,仍以支領二個兼職酬勞為限,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六千元。 各機關學校(單位)人員之兼職,除確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另各機關學校(單位)公務人員兼職情形除自行列管,並請依行政層級於每年度6月30日及12月31日將兼職調查表填復上一級機關列管,各一級機關首長及各區公所首長部分請送本府人事處。 103/07/02

48 兼職(二) 兼職費一律由本職機關學校轉發,不得由被兼任職務機關學校直接支給。但採電連存帳方式支付兼職費,並經兼職機關於支付後函知兼職人員本職機關(構)學校者,不在此限。 兼任其他機關主管人員,得就主管職務加給或兼職費擇一支領。 103/05/23 103/07/02 48

49 職務代理 職務代理名冊報送注意事項(詳附表4) 應列入報送者 毋庸列入者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各機關現職人員代理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並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支給加給者 約聘(僱)人員辦理業務者 毋庸列入者 非屬職代注意事項適用範圍 經凍結員額之職缺.留職停薪人員所遺業務.僅代理兼任職務(虛缺).教育人員職務.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各機關占缺實務訓練期間者.政務職務、民選首長職務 未支領酬金之代理 103/07/02

50 約聘僱人員 進用規定: 作業系統: 其他注意事項: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作業系統: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聘用人員職稱員額 作業子系統及修改聘用名冊格式 其他注意事項: 聘用前進行人事查核〈迴避原則、雙重國籍、退休再任) 到職一個月內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103/07/02

51 約聘僱人員應注意事項(一) 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用)權益差異表(如附表5)
聘僱計畫所列職稱不得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稱。 聘僱期限原則以業務預定完成期限為準,如預定完成期限超過1年,以一年一聘僱為原則。 各機關應依計畫核定名額及資格條件聘(僱)用人員。 103/07/02

52 約聘僱人員應注意事項(二) 各機關應與聘(僱)用人員訂定聘(僱)用契約書,述明聘(僱)用期間、擔任工作內容、工作標準、聘(僱)用期間報酬、應遵守之義務及其他必要事項,並受公務人員消極任用資格之限制,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考績法、退休法、撫卹法及保險法等之規定。 凡新、續聘(僱)用人員均需簽署切結書。 103/05/23 103/07/02 52

53 約聘僱人員應注意事項(三) 聘僱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學經歷,不得低於現行聘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支給報酬標準表相當職等所具專門知能條件。
聘僱計畫所適用之薪點折合率,除專案報經行政院同意者外,須符合行政院所定通案標準規定(目前標準為每一薪點折合新台幣121.1元),市府規定職務代理之約僱人員按代理職務之最低職等核敘薪級(例外:書記)。 聘僱計畫所列月酬折合金額,經依所敘薪點及折合率計算後,如未達整數者,一律將小數位數捨去。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聘(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之支給報酬標準表(如附表6) 103/07/02

54 約聘僱人員應注意事項(四)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僱用約僱人員應依下列辦理:
1、因第1點第1款(出缺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情形應報分發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同意。 2、各機關(學校)現職公務人員公差、公假、請假、休假、因案停職、休職或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期間(限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期間達一個月以上)所遺業務需聘僱替代人力者,其聘(僱)計畫書(表)、名冊、報核程序授權各機關(學校)自行核處。 3、僱用通知書請加註下列事項: (1)所代理之人員、職務。 (2)約僱人員於約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 予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103/07/02

55 約聘僱人員應注意事項(五) 4、各機關(學校)於僱用約僱人員時,需至臺中市
政府人事處人事服務網填報僱用情形,毋須再 副知僱用通知書至教育局,報送步驟如下: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事服務網 ~臨時人力管理系統 ~登錄作業 ~點選新增 ~進入系統後依式填入名冊名稱、職稱及姓名等欄位 ~上傳核定公文(含聘用計畫書或僱用計畫表)及 契約書後點選新增即可 5、定期至銓敘部網路作業系統填報職務代理情形。 103/07/02 103/05/23 55

56 約聘僱人員應注意事項(六) 各機關學校醫事職務出缺(如護理師等),得免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參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該職缺業務。 各級公立學校、公立托兒所編制僅置護士(或護理師)1人,現職護理師請假時,得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之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103/07/02

57 任免、代理、僱用(解僱)、聘用等人事周知案件
有關各機關學校人員任免、代理、僱用(解僱)、聘用等人事周知案件,除自行彙案建檔保管外,以下何者為是? 均免副知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計畫內(含補助款、基金及公庫)聘僱人員須副知臺中市政府人事處;職務代理人性質之聘僱人員則僅須副知主管機關 均須副知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含任何性質聘僱之人員 請至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服務網 臨時人力管理系統

58 1.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月7日中市教人字第0991000662號函轉臺中市政府99年12月30日府授人力字第0991000124號函:
約聘僱用人員相關函釋及規定(一) 約聘僱用人員相關函釋及規定: 1.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月7日中市教人字第 號函轉臺中市政府99年12月30日府授人力字第 號函: 有關本局所屬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職務代理需聘僱用職務代理者,請各所屬機關學校本權責核處,並將聘僱用通知書副知上一級機關。(已修改免副知) 2.臺中市政府101年7月2日府授人力字第 號 函: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業務助理僱用及管理要點」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業務助理支給報酬標準表」。

59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約聘僱用人員相關函釋及規定(二) 3.臺中市政府101年7月2日府授人力字第 號函: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1年9月14日總處組字第 號函、臺中市政府人101年9月18日府授人力字第 號函: 「常用聘僱法規釋例彙編」(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員額管理)。 5.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2年6月3日中市教人字第 號函轉臺中市政府102年5月27日府授人力字第 號函:「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聘(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之支給報酬標準表」(102年7月1日生效)。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3年5月20日中市教人字第 號函轉臺中市政府103年5月12日府授人力字第 號函:修正「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聘(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之支給報酬標準表」(103年5月1日生效)。

60 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職務請調(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職務請(遷)調作業要點。(103年4月21日修正)
職務請(遷)調:指本市各級學校編制內同職級護士或護理師職務之請(遷)調(含單向調)。  前項職務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程序,由本局逕行核定。 103/07/02

61 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職務請調(二) 辦理請調人員,應符合左列條件: 下列人員不得實施職務遷調: 一、在原校任職滿二年以上。
二、請調人員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列乙等以上,最近一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但因組織編制裁併辦理移撥遷調者,不受前項及第四點規定之限制。 下列人員不得實施職務遷調: 一、未銓敘護理人員。 二、留職停薪尚未復職。 三、最近三年內將屆齡退休人員。 103/07/02

62 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職務請調(三) 遷調作業程序: 一、受理請調:
由請調人檢附申請表(如附表7)、請調原因證明各乙份(需檢具證明),陳報各校校長同意後,由服務學校人事單位函報本局辦理。 二、審議作業: 由本局依據申請表、請調原因證明彙整,初審積分,召開請調作業會議,依下列原則審議。 1.互調審議:兩校護理人員分別希望調任對方學校者,優先辦理對調。 2.單向調或多角調審議:依積分高低審議,核定優先順序,辦理單向調或多角調動。積分相同者,依任現職年資、獎懲分數高低決定。 三、核定與發布: 遷調作業會議結果,專案陳報局長核定,並核發派令。 103/07/02

63 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職務請調(四) 其他注意事項: 請調人員應於收到派令一個月內辦理報到手續並由該校人事單位辦理銓敘送審(動態登記)。
遷調作業完成後所遺公務護理人員職缺,由本局體育保健科依本市公務護理人力諮詢委員會決議甄補。 遷調作業完成後,於下次市內遷調作業辦理前,若本市有校護出缺,授權各校依「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聘僱職務代理人至該職缺補實之日止。 本局所屬公立幼兒園具公務人員身分之護士: 1.得適用本要點規定,就各級學校護理人員遷調後所遺職缺辦理遷調。 2.遷調完成後所遺公立幼兒園護理人員職缺,由本局辦理公開甄選。 3.前項護士調任各校校護,以護士派任,如具護理師任用資格者,到職二個月後,授權任職學校改派以護理師任用。 103/07/02

64 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職務請調(五) 其他注意事項: 各級學校護理人員任現職未滿二年:
  因個人或家庭因素擬申請遷調者,得於受理請調期間依第六點規定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報本局辦理,並依請調積分高低,於各校及公立幼兒園符合請調資格者作業完畢後,就餘缺選填志願。 依本要點辦理遷調人員,於選填志願後,本局公開甄選職缺公告前反悔者,除依情節輕重議處外,十年內不得再申請遷調;惟本局公開甄選職缺公告後,不得再反悔。 103/07/02

65 調用教師 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調用市立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第6點:教師借用期間以2學年度為限;其有延長借用期間必要者,以延長2次為限,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 依據上開要點第4點:教育局以調用偏遠、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全校總班數12班以下)以外之公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為限。 依據上開要點第7點:被調用之教師,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經驗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其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不得被調用。 依據上開要點第5點:同一學校之調用教師以2人為限。 103/05/23 103/07/02 65

66 如何發派及送審 報到時發派及送審(動態登記):102年10月25日生效,暫支委任第3職等本俸3級300俸點,但實務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6條規定,比照委任第5職等本俸5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實務訓練期滿發派及送審(送審書):103年2月25日生效,暫支薦任第六職等本俸1級385俸點 有範本教育局表單下載92

67 令派範例 1.取得較高資格改敘 2.考試及格 3.考試分發他機關訓練 4.升官等考試及格 5.委升薦訓練及格 6.平調(商調外機關)
未及組成甄審會 (派免建議函報本局) 可組成甄審會 (製發派令並副知本局) 1.取得較高資格改敘 2.考試及格 3.考試分發他機關訓練 4.升官等考試及格 5.委升薦訓練及格 6.平調(商調外機關) 7.內陞 8.平調 9.內陞、平調同時作業 10.留職停薪 11.回職復薪 12.辭職 13.其他…….. 逕自教網下載參閱 (詳附表8及附表9)

68 任免概述 發布派令(公務員) 生效日 1個月內報到 到職 3個月內送審 報送銓敘部審定 WebHR接收
填具擬任人員送審書或簡易送審(如附表10) 報送銓敘部審定 WebHR接收

69 任免概述 製發聘用通知書(聘用人員) 1個月內函報 函報銓敘部 WebHR接收

70 其他(一)法規查詢 1.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2.臺中市政府人事服務網/ 3.銓敘部 http://www.mocs.gov.tw/
2.臺中市政府人事服務網/ 3.銓敘部 4.人事行政總處 5.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 6.教育人事法規/釋例 7.新北市政府人事處人事數位典藏館 8.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71 其他(二)人事必備書冊 1.教師敘薪講義及標準作業手冊(http://www.tc.edu.tw/)
教育局/表單下載/人事室/( 掛置) 2.公務人員任用考績退休撫卹案件送審作業手冊  銓敘部/服務園地/檔案下載 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手冊 網址�Ghttp:// 4.「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人事服務指南」 「公教人員給與簡明表」 「公教人員基本權益手冊」 「公務人員權益簡表」 「任審案件實務教戰手冊」 人事機構服務平臺/公布欄

72 其他 請任 提列考試職缺比例 初任委任官等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銓敘部函送市府任命之。
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及初任薦任官等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 以上人員於接獲銓敘部「銓敘審定函」後一個月內,如未接獲市府所頒(轉發)任命令,則由各機關造列請任名冊,函報市府任命(委任)或層轉總統府任命。 提列考試職缺比例 (計算期間自當年10月至次年9月)  學校非主管職務出缺,以提列考試分發為原則 103/07/02

73 敘薪常見錯誤 第133封、148封信 (二)代理教師請於報到一個月內再核敘。
(一)務請依手冊範例登打。 (二)代理教師請於報到一個月內再核敘。 (三)本市代理教師無法比照正式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惟取得合格教師證得檢證改敘。 (四)所附證件請依序裝訂(依申請書或審核單序),年度則由小而大排序,A3請以蝴蝶摺;銜接支薪另以「人」為序裝訂;最好以螢光筆或色筆劃註關鍵字。 (五)階段、科(類)...等務請詳述。 (六)送出前務請再核對一次(錯漏字過多)。 (七)勿發電子文。 (八)服務機關請輸入全銜(臺中市立○○高級中學、臺中市立○○國民中學、臺中市○○區○○國民小學、臺中市○○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勿僅輸臺中市○○ 國小 (九)取得較高學歷改敘~四條三款及另予考核年資不得採計晉級。 (十)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最高至本薪最高級,非年功薪最高級。                                                                                       103/07/02

74 常想一二 (新人事人員共同語言) 摘自張忠謀: 人生不如意事,十常八九 正向思考 面對苦難時的堅持、樂觀與勇氣 上聯:常想一二
下聯:不思八九 再寫個「如意」批(事事如意) 中間隨手畫一幅寫意的瓶花 正向思考 面對苦難時的堅持、樂觀與勇氣 103/07/02

75 貴人的定義→刺激、冷漠你的人 肥缺→愈吃愈肥的缺.待得愈久愈肥(自嘲) 寓工作於樂→成就感、把工作當興趣 人員異動頻繁→子弟兵多、訓練高手
增加歷練→無可取代、捨不得取代 平常做的、有興趣的寫成績效  →聰明任事 貴人的定義→刺激、冷漠你的人 重要人事(士)→不省人事→離開人事 擠入人事→不省人事→重要人事(士) 提昇人事人員在機關(學校)的重要性 103/07/02

76 感謝各位人事先進 敬請指教 10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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