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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環境研究所 張榮興 研究員 ronhsin@itri.org.tw
98 年度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危害物質辨識及認識 GHS 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環境研究所 張榮興 研究員 98 年 10 月 28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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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分類 物理性 化學性 生物性 人體工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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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性危害 能量性 生理性 機械性 切傷 窒息 割傷 通風 捲傷 照明 壓傷 噪音 夾傷 撞傷 墜落 跌傷 X-ray 紅、紫外線 震動
溫度 (燙傷、凍傷) 壓力 電擊 生理性 窒息 通風 照明 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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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性危害 化學物質形式 化學傷害 煙霧 (mist) 火災 蒸氣 (vapor) 爆炸 氣體 (gas) 人員中毒 燻煙 (fume)
煙塵 (dust) 液體 (liquid) 黏液 (paste) 化學傷害 火災 爆炸 人員中毒 慢性疾病 皮膚腐蝕 肺部灼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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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性危害之進入途徑 吸入 皮膚吸收 誤食 注射 擴散速度快,90% 工業中毒以吸入 為途徑∘ 一般而言,吸收速度慢,可藉由沖洗去除之∘
經消化後,很快進入血液∘ 注射 錯誤地施打針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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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性危害 來源 昆蟲 黴菌 菌類 (fungi) 細菌 病毒 原生蟲 途徑 針頭感染 空氣感染 唾液感染 食物感染 皮膚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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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工學性危害 搬舉重物 (肌肉拉傷) 下背部疼 (姿勢不良) 過度疲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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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鑑別 存在危害的根源 誰會受到傷害 危害如何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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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來源考量─人員 a.會有什麼危害類型的接觸 (Contact): 引起人員受傷、職業病或工作壓力?
b.工作人員是否有被撞 (Strict-by, SB),接觸 (Contacted-by, CBY),撞及 (Struck-Against, SA),觸及(Contact with, CW),被夾 (Caught-Between ,CBE),被抓 (Caught-on , CO),陷入 (Caught-in, CI),同一平面跌倒 (Fall-Same-Level, S),墜落 (Fall-To-Below, FB),用力過度 (Over Exertion-Strain, O),暴露 (Exposure, E),外物入眼 (Foreign-Body-Eye, FBE) 之危險。 c.工作人員是否會有一些不合適的動作會危害到安全、品質或製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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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來源考量─設備 備可能會造成什麼危害? b. 什麼設備最易發生緊急意外狀況? c. 這些機器設備是如何造成危害的?
a. 工具、機器、搬運設備或其它相關設 備可能會造成什麼危害? b. 什麼設備最易發生緊急意外狀況? c. 這些機器設備是如何造成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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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來源考量─物料 危害暴露? b. 原物料、化學物質、產品裝卸、操 作時會有什麼特別的問題? c. 原物料、化學物質、產品如何造成 危害?
a. 化學物質、原物料、產品會造成什麼 危害暴露? b. 原物料、化學物質、產品裝卸、操 作時會有什麼特別的問題? c. 原物料、化學物質、產品如何造成 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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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來源考量─環境 在整理整頓之內務工作上是否有潛在危害? b. 噪音、照明、溫度、振動、輻射上有什麼潛在危害?
c. 作業環境有何可能造成產品、安全及品質不良影響的危害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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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危害特性 危害區域的特點 鄰近人員民眾或敏感區域 地面及空間可能受污染 洩漏化學品氣體或化學蒸氣會隨風擴散
台灣地狹人稠,事故現場周邊易有民眾聚集區域,如:學校、社區、商場等敏感區域 化學品運輸,使事故可能發生在全台各地,如:高速公路、省道、平面道路等 地面及空間可能受污染 空氣 水源 土壤 洩漏化學品氣體或化學蒸氣會隨風擴散 擴散濃度依洩漏、氣象條件等大多不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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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州緊急應變辦公室特別訓練中心 (CSTI, California Specialized Training Institute)
災害現場應變程序 災況現場 S:Safety 安全 事故現場反應及操作人員首先應確保自身安全,先行確認自身及現場資源是否充足,避免在資源不足時,貿然進入災區救災,導致更多人員傷亡,並協助管制現場相關及非相關人員任何不安全之行為。 I:Isolation and deny entry 隔離及禁止出入 進行現場初步管制及非救災人員疏散,應注意疏散之人員的隔離及除污,避免化學品污染導致災情蔓延。 N:Notification 通報 將現場狀況第一時間通報,切勿延遲。可用多媒體信息服務或其他無線傳輸等設備將事故現場之照片傳輸至相關單位,以利後續支援及輔助現場狀況研判。 美國加州緊急應變辦公室特別訓練中心 (CSTI, California Specialized Training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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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防護具 員工穿戴個人防護具,做為與危害的最後隔離。本方法並没有控制危害源,而是端賴員工必須穿着防護具行為的改變,達到控制風險的目的。
個人防護具應該要: 選擇適當的防護具 一定要穿戴 正確的穿戴 正確的使用 維持良好的狀態 選用的方法應該要能夠: 適當地控制對風險之暴露 不會製造其他的危害 可以使員工安心工作,不會因而產生不安或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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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護具選擇的重要原則 個人防護具是用來阻絕危害,而非用來消除危害 保護員工之最後一道防線
一定要在認知危害(種類及強度)後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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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護具選擇的重要原則(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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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防護具 個人防護具包括下列: 廣用型防護手套 聽力保護具,如耳罩和耳塞 呼吸防護具 護目具,如眼罩 安全帽和寬邊遮陽帽 安全鞋 防護衣
材質:多層膜(ANSEL EDMONT BARRIER)萬用手套長度:40公分。 耐酸範圍:硫酸95%>480分鐘,硝酸70%>480分鐘,鹽酸50%>480分鐘,氫氟酸48%>480分鐘。 耐鹼範圍:氫氧化鈉50%>480分鐘。 耐有機範圍:甲苯>480分鐘,苯乙烯>480分鐘,苯480分鐘,酚>480分鐘,甲苯二異氰酸脂>48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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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衣 個人防護器具介紹 於特定場所中所使用之防護衣物,保護人員免於危害化學物質之傷害。在初步了解現場狀況,偵測現場環境污染物及穿戴適當防護衣之後,可將事故傷害減至最低。 General Protection Chemical Protection Hazmat Protection C級防護服 在上有一聚合物涂層 100%的顆粒阻隔性 防止超細有害粉塵 高濃度無機酸鹼以及水基鹽溶液的侵入 可耐高達2巴的液體衝擊 可防止體液、血液以及血液中病菌的侵入 內表面有防靜電塗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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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防護衣 注意事項: 若有未知危害物或對人員呼吸、皮膚有立即危害,則建議採取最高等級之防護衣。
個人防護器具介紹 注意事項: 若有未知危害物或對人員呼吸、皮膚有立即危害,則建議採取最高等級之防護衣。 脫除時,應將防護手套最後脫除,以避免手接觸到化學品。 防護衣接觸到化學品或產生破損,脫除時應立即丟棄,並免重複使用或碰觸。 限次使用,嚴重污染需拋棄時,請焚毀無二次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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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衣具之選用指引 應變防護設備之使用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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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級防護衣 全包覆式、正壓式呼吸器(空氣管線或空氣桶) 、內防化學手套。 另選擇性有硬盔、丟棄式外罩、安全鞋、內冷卻器材、通訊系統等。
應變防護設備之使用時機 全包覆式、正壓式呼吸器(空氣管線或空氣桶) 、內防化學手套。 另選擇性有硬盔、丟棄式外罩、安全鞋、內冷卻器材、通訊系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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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級防護衣 同A級,只是在皮膚的保護沒那麼嚴格,且通常採用背負式氧氣筒 使用的原則
應變防護設備之使用時機 同A級,只是在皮膚的保護沒那麼嚴格,且通常採用背負式氧氣筒 使用的原則 作業環境需要等同A級防護的條件,但是與皮膚接觸的可能性較低 作業環境中氧氣<19.5% 作業環境存在未知的化 學物質,但可能與皮膚 接觸的機會沒那麼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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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級防護衣 定義為使用空氣濾清罐(防毒面具)即可的防護等級。面具可為全面式或半面式。仍須穿著防護衣以及其他必要的裝備。 使用的原則
應變防護設備之使用時機 定義為使用空氣濾清罐(防毒面具)即可的防護等級。面具可為全面式或半面式。仍須穿著防護衣以及其他必要的裝備。 使用的原則 已知作業場所的氣體濃度,且濾毒罐能有效吸收此毒性物質,多數為與大氣相通之開放式空間之作業環境 作業環境中氧氣>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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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級防護衣 不含任何呼吸器,一般的工作服(非安全防護衣),含手套、安全鞋、安全眼鏡、頭盔等等 使用的原則
應變防護設備之使用時機 不含任何呼吸器,一般的工作服(非安全防護衣),含手套、安全鞋、安全眼鏡、頭盔等等 使用的原則 無毒性物質存在,或其濃度不可能超過暴露最大許可之暴露濃度 場址中的作業活動不可 能吸入任何毒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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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在危害無所不在 人車繁忙時刻 人口集中區域 產生大量傷患 疏散不易 不利救災狀況 應變行動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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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通識法規及GHS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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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危害分類標準不一致 GHS or Not GHS ?
澳洲:Harmful 馬來西亞:Harmful 泰國:Harmful 印度:Non-toxic 日本:Toxic 韓國:Toxic 美國:Toxic 大陸:Moderately Toxic 紐西蘭:Hazardous 例: 烯丙基丁酸酯 Allyl butyrate CAS No. : 急毒性 LD 50 : 250 mg/kg (Rat, O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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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危害標示差異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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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危害標示差異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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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 簡介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GHS) 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簡稱全球調和制度)。 1992 年聯合國環境發展會議,建議應展開國際間化學品分類與標示之調和工作。 2002 年 12 月聯合國完成第一版公告文件(紫皮書)。 2003 年 7 月經聯合國經濟社會委員會議正式採用GHS,建請各國政府於 2008 年前通過立法實施 GHS。 2005 年完成第一版修訂文件 (revised 1st edition)。 GHS/TDG指引文件 全球調和制度的正體中文指引文件 (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GHS ) 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規章範本中文指引文件 ( 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 Model Regul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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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 的內容 依據其健康、環境及物理性危害,提供物質及混 合物之調和性分類準則 (Hazard Classification)
提供調和性之危害通識要項之規定: 標示 (Labelling) 物質安全資料表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MSDS/SDS) 分類級別 (Classification Catego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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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化學品危害通識制度之發展 96 年 11 月行政院 GHS 推動方案之跨部會會議共同決議,先由勞委會(工作場所)、環保署(毒性化學物物質 公告)及消防署(公共危險物品)等三部會先實施 GHS。 已公告規則自 實施及第二條第一款適用物質自 起, 配合聯合國與 APEC 決議於 2008 年底,開始實施工作場所化學品 GHS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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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危害通識與化學品 GHS 制度比較 化學品 GHS 制度 原危害通識制度 危害分類:三大類,共27種(物理性、健康危害及環境危害)
分類標示:CNS15030 (總則及27種標準,CNS ~ CNS ) 及聯合國紫皮 書規定 對於工作場所之分類及標示保障較周延 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改為 SDS,SDS 亦為 16 大項,主 要為項次調換,實體內容無大 變動。 原危害通識制度 危害分類:九大類(物理性 危害) 標示:CNS6864,及聯合國 危險品運輸建議書 UNTDG:橘皮書 交通運輸與工作場所一致, 但缺乏工作場所之慢性健康危害,及環境危害分類標 示,增加危害分類可更完善 保護勞工健康及環境生態。 MSDS為16大項內容。 合用於交通運輸之緊急洩漏 處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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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工作場所危害物質標示 相關法規之名稱?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勞安 3 字第 號 原訂法規: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繼續沿用至新規則適用,再予以同步廢止 第一階段優先實施GHS 危害物質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附表一明確列舉之危險物及有害物名稱之危害物質( 計413種)。 勞委會於97年12月5日以勞安3 字第 號令釋附表一採定義式危險物計649 種。 故第一階段優先適用G H S 之危害物質扣除重覆者共1062種,事業單位需依「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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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規包含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物質安全資料表 第二章標示 危害通識計畫 第三章通識措施 危害物質清單 第四章附則 教育訓練
原配合措施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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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通識規則之法源基礎為何? 第一條 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勞安 3 字第 號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前項作業環境測定之標準及測定人員資格、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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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通識規則列管哪些物質? 第二條 危害通識規則附表一所列舉者;
除附表一以外,符合國家標準 CNS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毒化物~環保署規範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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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附表一 壹、危險物: 貳、有害物: 台灣:413 種 日本:100 種 韓國:170 種
一、爆炸性物質中之下列物質: (一)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 (二)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 (三)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有機過氧化物。 … 貳、有害物: 一、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中之下列物質: (一)三氯甲烷 Trichloromethane (二)1,1,2,2-四氯乙烷 1,1,2,2-Tetrachloroethane (三)四氯化碳 Tetrachloromethane (四)1,2-二氯乙烯 1,2-Dichloroethylene (五)1,2-二氯乙烷 1,2-Dichloroethane (六)二硫化碳 Carbon disulfide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台灣:413 種 日本:100 種 韓國:170 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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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5030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 1 個總則、27 個子項標準
雇主對放射性物質、國 家標準 化學品分 類及標示系列之環境危害物質之標示,應依游離輻射及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第二十二條)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八條 CNS 6864:交通運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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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容器及放射性物質 第二十一條 第八條 第二十二條 對裝有危害物質之船舶、航空器或運送車輛之容器標示,依運輸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第八條 對裝有危害物質之船舶、航空器或運送車輛之容器標示,依運輸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有關放射性物質及國家標準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之環境危害物質非本規則適用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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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適用物質與製作 MSDS 要求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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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健康危害分類之危害成分濃度管制值表
≧1.0%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重複暴露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 ≧0.1% 生殖毒性物質 致癌物質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2 級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1 級 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 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 急毒性物質 管制值 健康危害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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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物質不適用危害通識規則? 排除條款 第四條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製成品。
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排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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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製成品? 指在製造過程中,已形成特定形狀之物品或依特定設計之物品,其最終用途全部或部分決定於該特定形狀或設計,且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不會釋放出危害物質。 例如水銀溫度計,內含危害物質汞(水銀),但已形成特定形狀,正常使用狀況下並不會釋出汞,故水銀溫度計為符合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所定義之製成品,不需製作標示及 MSDS。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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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非工業用途之 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係指非用在工業製程相關用途上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此項物品之排除,係參考美國 OSHA HCS 法規將一般民生消費品排除之規定,而且我國對於民生消費品亦有「商品標示法」之規定,故此規則排除此類商品。 例如家庭用浴廁鹽酸、漂白水,日常生活使用之立可白,雖然此類商品含有危害物質,但是勞工使用市售商品鹽酸、漂白水、立可白,其暴露危害在工作場所與家庭是一樣的,所以此類商品並不會強制要求針對工作場所做另一套標示,僅需依據商品標示法要求標示。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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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 危害分類 物理性危害 健康及環境危害 由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專家委員會 (UNCETDG) 制定 與現行九大類類似
由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OECD) 制定 增加慢性健康危害、水環境之危害 健康及環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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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 分類範例-易燃液體 定義: 係指閃火點不高於93℃的液體 分類標準: 危害通識: 類別 標準 1
閃火點< 23 ℃,起始沸點 ≦ 35 ℃ 2 閃火點< 23 ℃,起始沸點> 35 ℃ 3 閃火點 ≧ 23 ℃,或 ≦ 60 ℃ 4 閃火點> 60 ℃,或 ≦ 93 ℃ 分類標準: 危害通識: 符號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第一級 火焰 危險 極度易燃液體和蒸氣 第二級 高度易燃液體和蒸氣 第三級 警告 易燃液體和蒸氣 第四級 無使用符號 可燃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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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 危害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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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 危害圖式之形狀與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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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 27 種危害分類及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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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焰 易燃氣體、易燃氣膠 易燃液體、易燃固體 自反應物質、有機過氧化物 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 自熱物質、禁水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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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圈上一團火焰 氧化性氣體 氧化性液體 氧化性固體 炸彈爆炸 爆炸物 自反應物質A型及B型 有機過氧化物A型及B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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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蝕 金屬腐蝕物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第1級 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第1級 氣體鋼瓶 加壓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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骷髏及兩根交叉骨 驚嘆號 急毒性物質第1級~第3級 急毒性物質第4級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第2級 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第2級 皮膚過敏物質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第3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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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 健康危害 水環境之危害物質 呼吸道過敏物質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致癌物質 生殖毒性物質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第1級~第2級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重複暴露 吸入性危害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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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 系統-物理性危害 9 大 類 圖 示 G H S 危 害 性 8 5.2 5.1 4.3 4.2 4.1 3 2.2 2.1 1 金
屬 腐 蝕 物 有 機 過 氧 化 固 體 液 禁 水 質 自 熱 發 火 反 應 易 燃 加 壓 氣 膠 爆 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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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 系統-健康及環境危害 9 大 類 圖 示 G H S 危 害 性 水環境之危害物質 吸入性危害物質 毒性物質∣重複暴露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 毒性物質~單一暴露特定標的器官系統 生殖毒性物質 致癌物質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 嚴重損害/刺激眼睛物質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 急毒性物質 - 8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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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容器標示 第五條 危害圖式 內容: 標示要項 名稱 危害成分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危害防範措施 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加註〝更詳細的資料請,參考物質安全資料表〞 標示要項 過去為主要成分規範1%以上或前三大主成分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三條: 中英文名稱 毒化物重量百分比(w/w) 並加註警示語:毒性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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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 標示~警示語 GHS 標示~危害警告訊息
指標示上用來表明危害的相對嚴重程度的標示語。 全球調和制度使用的警示語是“危險”和“警告”。 “危險”用於較為嚴重的危害級別(即主要用於第 1 和第 2 級),而“警告”用於較輕的級別。 GHS 標示~危害警告訊息 係指對應每一個危害分類和級別,用以描述一種危害產品的危害性質之短語。 如:易燃液體第 2 級,其對應之危害警告訊息為”高度易燃液體和蒸氣”。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三條: 加註警示語:毒性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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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 標示要項~易燃液體 備註:危害物質之分類需依據CNS15030之標準,例如易燃液體之分級是利用閃火點、沸點作分類及分級標準,詳細內容請參考 CNS 15030、紫皮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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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 標示要項~水環境之危害 第十三版聯合國建議書中納為第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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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 標示~產品辨識 GHS標示~危害防範措施 包括名稱與危害成分 名稱係指產品名稱,而且應與物質安全資料表上使用的產品名稱一致。
危害成分,如為混合物者,係指混合物之危害性中具有物理性危害、健康之所有危害物質成分。 GHS標示~危害防範措施 指一個片語(和/或圖式),說明應採取以減少或防止因暴露某種具危害性物品,或因對它不當的儲存或處置應建議採取的措施。 此部分之資訊目前並未標準化,亦即廠商可自行根據產品特性選擇防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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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標示格式 修訂標示內容 主要成分→危害成分 修訂菱形之圖式排列 註: 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依附表二之規定。
毒化物重量百分比(w/w) 修訂菱形之圖式排列 註: 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依附表二之規定。 有二種以上危害圖式時,應全部排列出,其排列以辨識清楚為原則,視容器情況得有不同排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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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種危害物質有多種危害性之 標示方式時 各種危害圖式全部都要標示出來 「警示語」選取最嚴重者標示即可,例如,三種危害性之警示語分別為:
危害 1:危險 危害 2:警告 危害 3:警告 依 GHS 紫皮書 節規定,選取其中最嚴重「危險」為該物質警示語,不必再標其他危害性「警告」之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要全部都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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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 標示例: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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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標示例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三條
中英文名稱 毒化物重量百分比(w/w) GHS標示例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三條 加註毒性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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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式之大小並無固定之限制,需視容器大小而定,以達到清楚辨識之規定。
小型容器可否免標示? 第五條 容器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標示的危害圖式大小與形狀有沒有規定? 第八條 標示之危害圖式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其大小需能辨識清楚。圖式符號應使用黑色,背景為白色,圖式之紅框有足夠警示作用之寬度。 早期規定:10cm×10cm 圖式之大小並無固定之限制,需視容器大小而定,以達到清楚辨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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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是否一定要用中文? 法規中規定標示中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輔以外文,故依立法精神,標示應以中文為主,不能以無中文之外文標示直接代替。
如有其他需要(如外籍勞工等),建議可同時並列兩種以上語言之標示文字內容,以確保所有勞工之危害認知權利。 建議事業單位透過落實採購管理之加強及工安單位參與採購流程,以合約書要求採購過程之新化學物質及事業單位使用之化學物質,請上游供應商及製造商提供有中文內容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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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六條
哪些狀況危害物質容器可免標示? 第九條 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 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且僅供裝入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 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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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狀況“毒化物”運作場所免標示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十條
經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廢棄登記之毒性化學物質其暫存場所。 暫時放置海運、空運裝卸不特定毒性化學物質倉庫,已標示危險品倉庫 (Dangerous Goods Storage) 等字樣。 僅供試驗、研究、教育用途且運作量低於大量運作基準,於運作場所各出入地點已標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Handling Premises of Toxic Chemicals) 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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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狀況可利用公告板代替容器標示? 第十條 裝同一種危害物質之數個容器,置放於同一處所。 導管或配管系統。
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析出器、混合器、沈澱分離器、熱交換器、計量槽、儲槽等化學設備。 冷卻裝置、攪拌裝置、壓縮裝置等設備。 輸送裝置。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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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板中製造商與供應商資料可省略嗎? 第十條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容器有公告板者,其內容之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經常變更,但備有物質安全資料表者,得免標示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之事項。 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經常變更,但已備有物質安全資料表者,公告板之標示可不用標示該製造商及供應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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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在運輸時及進入工作場所時 之標示要求為何?
交通運輸規則第84條(可依原 9 大類) 第十一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於交通運輸時,已依運輸相關法規設標示者,該容器於工作場所內運輸時,得免再依附表二標示。但於勞工從事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危害物質作業時,仍應依本規則辦理。 審慎考量國內勞工如需同時辨識運輸及工作場所二種標示系統,教育訓練成本增高,在工作場所採用GHS標示,惟當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於交通運輸時已依國家標準 CNS 6864 危險物運輸標示系列規定標示時,該容器於工作場所進行運輸時,得免依本規則附表二規定標示,俟其運輸結束後進行搬運、處置或使用作業時,仍應依本規則規定予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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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化學物質一定要有物質安全資料表? 第十二條
雇主對含有危害物質或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每一物品,應依附表五提供勞工含有安全衛生注意事項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除了符合危害通識規則之危害物質,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每一物品,亦即混合物中,含有符合附表四之成分時,即使整體測試後不歸類於法規列管之危害物質,仍須製作物質安全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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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 標示與 MSDS 之比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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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 MSDS MSDS GHS SDS 一、物品與廠商資料 二、成分辨識資料 二、危害辨識資料 三、危害辨識資料 三、成分辨識資料
四、急救措施 五、滅火措施 六、洩漏處理方法 七、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八、暴露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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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 MSDS MSDS GHS SDS 九、物理及化學性質 十、安定性及反應性 十一、毒性資料 十二、生態資料 十三、廢棄處置方法
十四、運送資料 十五、法規資料 十六、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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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安全資料表 應列內容項目說明 (1) 一、物品與廠商資料: 二、危害辨識資料: 三、成分辨識資料: 四、急救措施: 五、滅火措施:
物品名稱、其他名稱、建議用途及限制使用、製造商或供 應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緊急聯絡電話/傳真電話。 二、危害辨識資料: 標示內容、其他危害、物品危害分類。 三、成分辨識資料: 純物質:中英文名稱、同義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CAS No.)、危害物質成分(成分百分比)。 混合物:化學性質、危害物質成分之中英文名稱、濃度或濃度範圍(成分百分比) 四、急救措施: 不同暴露途徑之急救方法、最重要症狀及危害效應、對急 救人員之防護、對醫師之提示。 五、滅火措施: 適用滅火劑、滅火時可能遭遇之特殊危害、特殊滅火程 序、消防人員之特殊防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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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安全資料表 應列內容項目說明 (2) 六、洩漏處理方法: 七、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八、暴露預防措施:
個人應注意事項、環境注意事項、清理方法。 七、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處置、儲存。 八、暴露預防措施: 工程控制、控制參數、個人防護設備、衛生措施。 九、物理及化學性質:(就算沒數據也要留欄位) 外觀(物質狀態、顏色)、氣味、嗅覺閾值、pH值、熔點、沸點/沸點範圍、易燃性(固體、氣體)、分解溫度、閃火點、自燃溫度、爆炸界限、蒸氣壓、蒸氣密度、密度、溶解度、辛醇/水分配係數(log Kow)、揮發速率。 十、安定性及反應性: 安定性、特殊狀況下可能之危害反應、應避免之狀況、應避免之物質、危害分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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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安全資料表 應列內容項目說明 (3) 十一、毒性資料: 十二、生態資料:
暴露途徑、症狀、急毒性、慢毒性或長期毒性。 十二、生態資料: 生態毒性、持久性及降解性、生物蓄積性、土壤中之流動性、其他不良效應。(歐盟) 十三、廢棄處置方法: 廢棄處置方法。 十四、運送資料: 聯合國編號、聯合國運輸名稱、運輸危害分類、包裝類別、海洋污染物(是/否)、特殊運送方法及注意事項。 十五、法規資料: 適用法規。 十六、其他資料: 參考文獻、製表單位、製表人、製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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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種類之濃度不同混合物, 可否用同一份物質安全資料表呢?
第十四條 混合物屬同一種類之物品,其濃度不同而危害成分、用途及危害性相同時,得使用同一份物質安全資料表,但應註明不同物品名稱。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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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DS之需多久更新一次? 第十五條 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並適時更新,其內容、更新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保存三年。
(未達三年兩起事故,因此需適時更新) 例:舊的 TMAH 之 MSDS 只有腐蝕性危害,在事故案例、流行病學研究及學術報告指出有毒性後,要適時更新MSDS危害內容,加入毒性危害。(未達三年兩起事故,因此需適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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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以電腦文件代替書面MSDS? 第十七條 將危害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目前事業單位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文件可以用書面文件或具有同等功能之電子資料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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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具有同等功能”之電子文件? 係指勞工在工作場所可無障礙地(如無須主管授權要求、特定密碼等)獲得 MSDS 清晰的相關資訊。平日五十名勞工一台電腦,平時給行政業務使用,可以嗎?平時沒訓練,找不到電腦資料。 假如勞工之工作場所包括可取得 MSDS 之區域,則可將 MSDS 保存在電腦中。 若 MSDS 僅在勞工工作場所之外才能獲得,那就不算是具有同等功能了。 但為考量斷電等突發狀況,仍建議準備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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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商或供應商需提供 MSDS 給下游使用者嗎?
新增 第十八條 (過去為配合措施) 製造商或供應商販售、供應危害物質,或含有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每一物品與事業單位時,應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 考量一般事業單位無能力自行製備及負擔因標示、物質安全資料表所需進行相關測試之巨額費用,規定上游之製造商或供應商販售、供應危害物質,或含有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每一物品與事業單位時,應提供 M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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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可否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 MSDS?
第十九條 雇主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之必要而保留危害物質成分之名稱、含量或製造商、供應商名稱,應檢附相關書面文件,經由勞動檢查機構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即使經過核定後,也只能保留危害物質成分之名稱、含量或製造商、供應商名稱,仍須提供M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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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 GHS 修法之新危害通識規則 何時適用?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第二條所指定危害物質之適用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6 年10 月19 日勞安3 字第 號令發布) 提供彈性機制:依國際情事,緩衝期規定,給予業者充裕準備時間。 跨部會會議決議先由勞委會、環保署及內政部消防署,將原法規已列管應分類標示之化學物質,公告為第一階段適用化學品物質。於2008年12月31日,實施化學品GHS制度。 第二階段以後擴大新列管化學物質的公告適用化學品GHS制度物質,勞委會將審慎評估並與業者取得共識後再實施。 已定義於CNS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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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技術支援及資訊 勞委會GHS資訊網站:http://ghs.cla.gov.tw 勞委會法規諮詢電話02-8590-2777
1,600種 GHS 標示與 MSDS 參考例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法規內容 GHS 紫皮書文件內容 GHS 危害圖式檔案 GHS 分類專家系統工具 GHS 教育訓練工具 文宣、海報、多媒體教材等 勞委會法規諮詢電話 GHS技術諮詢電話 環保署毒災應變諮詢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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