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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遷調案例分析 屏東縣政府人事處 任免科 科長王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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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怡君係95 年地方特考四等考試錄取,於96 年3 月20 日分發基隆市某機關,並銓審委任第3職等1 本俸在案,但必須服務滿三年後方得調至同分發區之其他機關服務,嗣該員又復應96年高考三級考試,於97 年10 月20 日分發本縣屬某校,請問可否以其前銓審有案為由,先予核發派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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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地方特考從99 年開始,錄取分發區修正為15 個分發區,分為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桃園縣、基宜區(基隆市、宜蘭縣)、竹苗區(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彰化縣、南投縣)、雲嘉區(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因怡君未完成規定之服務年限,無法併資採計,故亦無法先予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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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蕙蕙與珊珊錄取102年地方特考,同時分發甲機關實施實務訓練,兩人均依規於10日內報到,兩人分別 蕙蕙於103年3月31日、珊珊於4月1日報到,其相關權利是否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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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蕙蕙103年3月31日開始試用、7月30日實務訓練期滿,7月31日開始試用6個月,7月一整月均視為服務月份,至12月30日6個月試用期滿,12月31日合格實授並得辦理另予考績,另珊珊差1日報到,卻無法辦理另予考績,影響權益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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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賴員原應92 年地方特考4等考試及格93年3月31日分發屏東地政事務所,占地政職系辦事員職缺,歷至96 年1月1日審定委任第4 職等本俸1級300俸點在案。賴員復應95年地方特考3等考試及格96年3月16日分發原機關占地政職系課員缺實務訓練,請問可否視同調任發派?如何支薪?可否縮短實務訓練?免除試用?及辦理年終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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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1 (一)賴員得以委任第4職等資格權理委任第5職等,因具該職缺法定任用資格,故本府發布調派令年資銜接,該員據以辦理年終考績。(二)訓練期間支領委任第5 職等本俸5級370 俸點之訓練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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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 (三)賴員未具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4 個月( 至 未滿4 個月),不得申請縮短實務訓練,該員於96 年7 月15 日訓練期滿,96 年7 月16 日派代薦任第6 職等本俸1 級385俸點,審定先予試用。96 年12 月30 日試用期滿,12 月31 日審定合格實授,併計委任第4 職等年資辦理年終考績,並晉本俸1 級(考列乙等以上),惟96 年年終考績係併資辦理考績,不得作為取得較高一職等升等任用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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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石員原應96 年普通考試社會行政職系類科及格分發新竹縣政府任辦事員職務,現敘委任第3職等本俸1 級280 俸點。石員復應97 年高等考試及格97 年10 月17 日分發本府社會局占薦任第6 職等至第7 職等社會工作師缺實務訓練,請問可否視同調任發派?如何支薪?可否縮短實務訓練?免除試用?及辦理年終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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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1 (一)石員現敘委任第3 職等,不得權理薦任第6 職等社會工作師職務資格,故新竹市政府應以卸職方式辦理石員動態登記,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另予考績。 (二)實務訓練期間支領委任第5職等本俸5 級370 俸點之訓練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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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2 (三)未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0 條規定不得申請縮短實務訓練,該員於98年2 月16 日訓練期滿,98 年2 月17 日派代薦任第6 職等本俸1 級385 俸點,審定先予試用。於98 年8 月16 日試用期滿,8 月17 日審定合格實授,98 年年終以薦任第6 職等合格實授資格,辦理另予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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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欣欣係97年地方特考三等錄取分發乙機關佔缺訓練人員,期滿成績經核定及格並於98年7月30日分發任用;復應101年高考三級考試錄取於101年10月23日分發甲機關佔科員職缺接受實務訓練,如甲機關與乙機關為同一分發區,則欣欣應如何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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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欣欣於101年12月22日(縮短實務訓練2個月)取得高考三級及格證書,惟其係限制轉調人員,如以高考三級考試及格資格送審須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9條重新銓敘審定俸級並以「擬任人員送審書」報送,且僅得自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起敘,再按年採計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俸級,如以原97年地方特考及格資格銓敘為薦任第7職等,則需至104年7月始能轉調原錄取分發區以外之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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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職同一錄取分發區才可以選擇(地特或高考)送審,同一發區視同調任。
2.如果復應考取考試非同一分發區者,就不可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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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雅婷銓敘審定委任第1 職等書記,得否調任委任第3 至第5 職等辦事員職務? 雅玟銓敘審定委任第4職等人員,得否調任委任第5 職等至薦任第7 職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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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雅婷銓敘審定委任第1 職等書記,得調任委任第3 至第5 職等辦事員職務。 雅雯銓敘審定委任第4 職等人員,不得調任委任第5 職等至薦任第7 職等職務(職務已跨官等,不得權理)。 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職務跨列二個官等者,不得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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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怡君現職為OO縣政府農業處科長,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薦任第9 職等,機關首長得否將其調任農業處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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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原則上不可以。 (一)降官等:任用法第18 條第1 項第3 款 (略):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 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 職務。
(二)降職等:任用法第18 條第1 項第3 款 (略):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 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 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 等任用,且主管不得調任本單 位非主管。 註:陞遷法並未規範降調情形,降調係 規範於公務人員任用法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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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阿坤為100年高考土木工程職系及格人員,現職為A機關土木工程職系技士,得否調任B機關經建行政職系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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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可以。 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4 條後段: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並得單向調任與原任職組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系之職務。 「職組職系名稱一覽表」:土木工程職系與經建行政職系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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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小蘭原任某公所薦任課員,銓敘審定「一般行政」職系,於103年5月15日「檔案管理職系」課員,如果小蘭想轉任「圖書館管理職系」要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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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小蘭由「一般行政職系職」務調任「檔案管理職系」再調任「圖書管理職系」,無須任檔案管理職務滿六個月後始得調任,可逕行調任,惟如果「圖書管理職系」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者,仍受6個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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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OO縣政府辦理一般行政職系科員職缺甄補案時,怡君為警察特考及格之現職人員,且僅具警察官任用資格,怡君是否可以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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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不可以。 警察特考及格人員,需於警察、消防、海巡機關調任具職系之職務(即在警察、消防、海巡機關中調任一般行政職系科員職務)後,始得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5條至第8條之規定,依其所具學經歷及訓練等個案認定職專長調任非警察、消防、海巡機關列有職系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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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怡君現為長治國民中學一般行政幹事,曾支援該校教務處辦理教務業務多年,現欲調任天龍國民中學教育行政職系幹事,如怡君未銓審過教育行政職系,惟其現就讀屏東大學教育行政學系研究所修習教育相關學分9學分,是否可以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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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現職公務人員,在本機關任職滿三年,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知能足以勝任,繳有服務機關證明文件,且其資歷依銓敘審定之官等分別已達前三條所定學分、年資或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得認為具有本機關職務列等相同或最高列等相同之非技術類職系職務之職系專長。依上開規定具10學分以上即可取得職系專長,但須在本機關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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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君現為一般行政職系,曾任教務業務,可能係機關以業務指派方式,佔總務職缺支援教務處工作,但原職職務說明書內容均為一般行政工作、因此,如擬由教務處開具工作性質與教育行政職系相近成績優良證明,銓敘部是否採計取得教育行政職系專長是有疑義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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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 某甲99 年8 月1 日由A 機關薦任第6 職等至第7 職等科員陞任該機關薦任第8 職等股長,嗣B 機關有薦任第7 職等至第9 職等專員出缺,某甲可否參加公開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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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不可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條:(第1 項略)任現職不滿1 年者不得辦理陞任。(第2 項)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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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 某機關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隊長出缺,柯P係A縣政府科員,曾於100年2月14日至101年11月16日任甲公所課長、102年12月11日至103年1月9日任乙公所課長等兩職務(均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柯P可否參加公開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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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可以,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一)規定:「..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不在此限。」,故柯P併計上述三項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業已滿一年,符合參加薦任第八職等股長職務陞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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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 阿元為OO縣政府薦任第7 職等至第9 職等專員,怡君為XX縣政府第8 職等至第9 職秘書,可否指名對調?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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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 不可以。 陞遷法第5 條第2 項第2 款: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外,應公開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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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列等相當」,指職務之列等相同或均為跨列二個以上職等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最低職等不同者(如圖一),並不包括單列一個職等職務與跨列二個職等以上職務(如圖二)
「職務相當」,指同為主管、同為副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 或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薦任 第七 至第 九職 等 薦任 第八 至第 九職 等 薦任 第九 至簡 任第 十職 等 簡任 第十 職等 圖一:職務列等相當 圖二:職務列等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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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 某甲現職為A 機關薦任第8 職等至第9 職等專員,目前銓敘審定薦任第8 職等,當B 機關薦任第9 職等至簡任第10 職等主任職務出缺時,某甲可否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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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不可以。本案主任職務是跨列簡任官等,某甲雖占8-9 專員缺,但實際銓敘薦任第8 職等,未具第9 職等任用資格,不得代理跨列簡任官等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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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代注意事項第3 點:(一)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時,得依序由本機關(或單位)法定代理人、同官等同層級、同官等次一層級、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人員代理;如由其他機關(或本機關其他單位)人員代理,須具有被代理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或得 權理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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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 某機關委任五職等至第七職等課長出缺,可否由原課長現任8職等機要秘書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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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可以。現任機要秘書曾任鄉公所委任5職等至第七職等課長有案,爰具有該課長任用資格,依規定可代理該課長職缺業務,惟代理期間除依規定延長外,以1年為限,且於代理期間屆滿或原因消滅,應解除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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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 蕭員101年地特四等考試會計科考試合格,102年3月28日報到分發至甲機關會計室擔任委任第四至第五職等佐理員職缺,蕭員表示其於擔任公務人員前曾應專技高考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並於101年3月2日開始執業至101年10月1日止,欲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考資格轉任,問:蕭員何時可以轉任?實務訓練4個月算不算實際從事專計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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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
申請專技轉任,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會計師得轉任會計職系 該項專技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 100年1月14領有會計師證書,並取得會計師公會職業證明書 領有執照或視為領有執照 曾於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民營機構實際從事與擬轉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合計達二年以上。 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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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3條2項之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服務期限已達申請核發執業執照期限規定,因服務於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致無法領取執照者,視為領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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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敍部83 年3 月11 日83 台華法一字第 號函釋,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復參加全國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筆試錄取,於實務訓練期間係實際從事與擬轉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專門職業之業務或技術性工作,且訓練之成績考核在70 分以上者,應可採計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條例規定之基本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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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員職業登錄自101年3月2日起至同年10月1日止,以月計算達8個月,自102年3月開始服務公職,實務訓練成績達83分,實務訓練4個月可併計年資,蕭員應自103年6月2日起符合轉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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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轉任後之職等及俸點:蕭員所佔職缺為委任第四至第五職等佐理員,轉任後蕭員之職等為委任第5職等本俸5級(專技轉任條例專技轉任條例第5、7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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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轉任後限制: 蕭員轉任後須於原機關實際任職3年後,方可調任他機關(專技轉任條例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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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 小惠係甲機關會計室科員,95年地特四等考試會計科考試合格,95年專技高考會計師考試及格,但因已考上公務員,認為不需要,故遲未申請會計師證書,然依101年11月修正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修正後會計師得轉任為薦任公務人員,遂於101年11月23日申請並取得會計師證書,並於同年12月表示希望轉任以取得薦任資格,她可否立即轉任?如果不可以,何時可以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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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 (一)會計師法第12條1項之規定,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完成職前訓練或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3條2項之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服務期限已達申請核發執業執照期限規定,因服務於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致無法領取執照者,視為領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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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 小惠於101年11月23日申請並取得會計師證書書之同時即可視為領有執照,需再從事相關專技職務2年,即至103年10月,方可轉任為薦任公務人員。 小提醒:現任公務人員如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不論現時是否可以轉任,仍建議儘速申請證書,以避免發生如上述案例,致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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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9 王大華係89年專技高考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95年以會計師資格轉任審計部,歷任審計部、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及教育農林審計處,均擔任審計職系審計員職務,101年12月底辦理○○國民小學會計室主任職缺外補,大華得否參加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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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1 轉任人員於調任時,以適用前項所定得適用之職系(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及適用職系對照表)或曾經銓敘部依本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銓敍部85 年7 月27 日85 台中甄一字第 號函釋意旨,為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之意旨,凡依該條例轉任人員,應以其考試類科適用之職系為限,不得於轉任後再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予以調任其他行政職系職務。(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4條3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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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及適用職系對照表」於101年11月修正,修正後會計師轉任職系改為會計職系,大華得依上開規定轉任會計職系過調擔任○○國民小學會計室主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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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 某乙現擔任A 機關B 科科長,嗣某乙父親某甲調陞A 機關首長,某乙須否因迴避任用規定而調離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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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 不用。 任用法第26 條第3 項: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迴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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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對了,就不怕路遠,堅持,就會看到希望
敬請指教 謝謝聆聽 方向對了,就不怕路遠,堅持,就會看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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