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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備、周密、迅速 ~ 行政院農業部畜產試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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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備、周密、迅速 ~ 行政院農業部畜產試驗所
組織改造與人員權益保障 102.03 農委會畜產試驗所人事室

2 簡報大綱 前言 行政院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說明 員工權益保障基本原則 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結語

3 一、前言 政府組織改造 精省 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 行政院組織調整作業 88年 99年12月25日 101年起動運作
台灣省畜產試驗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 99年12月25日 台南市、台中市 高雄市、新北市 101年起動運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行政院農業部畜產試驗所

4 一、前言 願景 目標 策略 提升國家競爭力 營造有利發展環境 落實推動行政院組織調整 打造精實、彈性 效能的中央組織 組織調整
功能業務區塊整合 流程再造 員額精簡 員工權益保障 順利進行組改

5 一、前言 組織調整 員額配置 人員移撥 權益保障 業務調整 妥適規劃組改作業, 充分保障人員權益, 降低同仁不確定感。
組織改造成功的關鍵在於「人」 業務調整 5

6 二、行政院農業部組織說明 農業部 未來農業部組織架構圖 (行政院會核定版) 資訊處 統計處 會計處 政風處 人事處 秘書處 農產品行銷司
業務單位 機構 機關 任務編組 資訊處 統計處 會計處 政風處 人事處 秘書處 農產品行銷司 法規會(訴願會) 國際及兩岸事務司 農業科技司 畜產及動物保護司 農民服務司 綜合規劃司 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 植物種苗試驗所 獸醫試驗所(含動物用藥檢定分所派出單位) 畜產試驗所 各區分所 水產試驗所 農業試驗所 亞熱帶農業試驗、熱帶園藝試驗、花卉試驗三個分所 農村發展署 各地區分署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四個分署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農業金融局 漁業署 農糧署 各區農業改良場 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處 漁業廣播電臺 南區分署 四個分署

7 二、行政院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說明 組改後組織架構

8 二、行政院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說明 北區分所組織架構圖 分所長 乳 牛 科 技 系 養 鵝 科 技 系 乳 牛 輔 導 系
副分所長 乳 牛 科 技 系 養 鵝 科 技 系 乳 牛 輔 導 系 養 鵝 輔 導 系 秘 書 室 人 事 室 主 計 室

9 二、行政院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說明 南區分所組織架構圖 分所長 養 羊 科 技 系 養 鹿 科 技 系 芻 料 生 產 系
副分所長 養 羊 科 技 系 養 鹿 科 技 系 芻 料 生 產 系 畜 產 輔 導 系 離 島 推 廣 系 秘 書 室 人 事 室 主 計 室

10 二、行政院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說明 東區分所組織架構圖 分所長 養 鴨 科 技 系 養 雞 科 技 系 水 牛 科 技 系
副分所長 養 鴨 科 技 系 養 雞 科 技 系 水 牛 科 技 系 實 驗 動 物 系 畜 產 輔 導 系 秘 書 室 人 事 室 主 計 室

11 二、行政院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說明 畜試所 北區分所 南區分所 東區分所 新竹辦公區 恆春辦公區 宜蘭辦公區 彰化辦公區 高雄辦公區
花蓮辦公區 澎湖辦公區 台東辦公區 配合組改作業,同步規劃業務調整 發展特色化畜禽動物核心研究資源 11

12 三、員工權益保障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 溫和漸進方式,穩定中求改變。 兼顧政府形象,保障法定權益。 積極主動協調,達成無縫接軌。
加強宣導溝通,提供關懷服務。

13 四、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為順利推動組織改造,有關員工權益保障措施
,係規範於「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2條、第7條至第20條 適用範圍 權益保障事項 配套子法 後續推動時程

14 四、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適用範圍(第2條、第7條、第18條至第20條)
原機關依第2條第1項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者。 適用機關 依法任用、派用之公務人員 聘僱人員(依聘用條例或約僱辦法進用者) 駐衛警察 工友(含技工、駕駛) 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 退休公務人員及領卹遺族 適用人員 14

15 四、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權益保障事項(第17條至第19條) 額 移 撥 安 置 放 寬 考 試 轉 調 限 制 待 遇 俸 給 專 長 轉
退 15

16 四、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員額移撥安置(第9條) 項目 說明 辦理原機關現有人員移撥及安置相關作業
根據新機關調整及整併情形,以人員隨同業務移撥原則,辦理人員安置作業,並統籌協調適當職務安置未退離人員。 依原官等職等任用 移撥公務人員,以與原任職務官等、職等相當職 務,辦理派職。 未能以相當職務派職者,仍以原官等、原職等任用 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人員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 因組織調整而隨同移撥者,由原服務機關列冊交由 新職機關繼續執行。 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 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配合移撥者,得依 規定辦理退休、資遣。 16

17 四、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放寬考試轉調限制(第8條) 項目 說明 尚在實務訓練人員 視同改分發其他機關繼續實務訓練。
特考特用及專技轉任轉調限制者 得不受相關法律有關特考特用限制及轉調規定之限制。 特別規定 日後之轉調,仍應受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 俟轉調年限屆滿後,得再轉調其他機關。 17

18 四、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待遇俸給(第10條) 項目 說明 本俸(年功俸)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核敘之俸級支給。
技術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 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主管調整為非主管 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但新職所支本(年功)俸及技術或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較原支本(年功)俸、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18

19 四、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實例:主管調整為非主管
原任薦任第9職等副研究員兼系主任,並銓敍審定9職 等本俸2級,於102年1月1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 調為薦任第9職等副研究員,並敘9職等本俸3級,其 原支專業加給並未變動,不再支領第9職等之主管職 務加給(8,700元);惟該項主管職務加給(8,700元 )改以「待遇差額」名目繼續支給。 換言之,薦任第9職等本俸3級副研究員兼系主任待遇 為75,045元(本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其調整為 薦任第9職等副研究員待遇仍為75,045元(本俸+專業 加給+差額) 。 19

20 四、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實例:主管調整為非主管
嗣於 該副研究員因年度考績晉級(晉9職等本 俸4級)致本俸增加995元( 35, ,430 =995元 ) ,則該項待遇差額則併銷為7,705元( 8, =7,705元) ,至待遇差額併銷完畢或再調任其他機關 職務止。 換言之,該副研究員之差額併銷情形如下: 102年待遇差額8,700 103年待遇差額7,705 ( 35, ,430 =995元) 104年待遇差額6,705 ( 36, ,425 =1,000元) …依此類推 20

21 四、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待遇俸給(第10條) 項目 說明 簡任非主管比照主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仍調整為非主管人員,應與新職機關內其他簡任非主管人員一併計算考量,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核給主管職務加給。 地域加給、其他 法定加給及獎金 地域加給、其他法定加給及各項獎金,應依新職機關所適用之規定辦理。 特別規定 移撥之公務人員所任新職為職務陞遷者,其待遇 應按新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 再調任其他機關職務者,其待遇應按新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 21

22 四、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目前已因其他制度變革致支領待遇差額有案且尚未 併銷完畢人員,於行政院組織調整後,原支待遇差 額繼續依原規定辦理(即原差額與本次配合行政院 組織調整所致待遇差額分別計算,並分別依原規定 及「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辦 理後續併銷或調整等相關事宜。 例如:本所暨所屬分所場目前仍有部分人員依行 政院84年6月29日台八十四人政給字第17940號函 釋規定,補發學術研究費差額之人員,於組改後 ,其差額應「隨同待遇調整而調整」 。 22

23 四、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實例:原支領學術研究費主管調整為非主管
原任薦任第9職等副研究員兼系主任,並銓敍審定9職 等本俸2級並比照副教授支領學術研究費,於102年1 月1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調為薦任第9職等副研 究員,並敘9職等本俸3級,其原支專業加給並未變動 ,不再支領第9職等之主管職務加給(8,700元);惟 該項主管職務加給(8,700元)改以「待遇差額」名目 繼續支給。 換言之,薦任第9職等本俸3級副研究員兼系主任待遇 為88,380元(本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 學術研究費 差額),其調整為薦任第9職等副研究員待遇仍為 88,380元(本俸+專業加給+ 學術研究費差額+組改待 遇差額) 。 23

24 四、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實例:原支領學術研究費主管調整為非主管
嗣於 該副研究員因年度考績晉級(晉9職等本 俸4級)致本俸增加995元( 35, ,430 =995元 ) ,則該項組改待遇差額則併銷為7,705元( 8, =7,705元) ,至待遇差額併銷完畢或再調任其他 機關職務止,學術研究費差額維持不變。 換言之,該副研究員之差額併銷情形如下: 年度 本俸 專業加給 學術研究費差額 組改待遇差額 待遇總額 102 34,430元 31,915元 13,335元 8,700元 88,380元 103 35,425元 7,705元 104 36,425元 6,705元 24

25 四、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第1階段 第2階段 方式 專長轉換訓練(第9條) 即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
各部會調查並盤點專長轉換需求(~100.07)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辦法,協調規劃專長轉換訓練課程,規劃訓練方式(~100.12) 101年1月起 機關就移撥人員職系不符者,安排專長轉換訓練( ~ ) 配合送審需要妥訂施訓課程,移撥人員完成專長轉換訓練,送銓敘部審定。 大專校院進修學分 設班訓練 派遣學習 指派訓練 數位學習 如未能於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屆滿前完成訓練,銓敘部 函從寬同意以暫准歸系方式處理。

26 四、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優惠退離(第11條至第15條) 公務人員 符合「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者」及「經服務機關同意」之要件
為避免因優退實施造成人力經驗斷層,對於職員申請,需經服務機關同意 符合「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者」及「經服務機關同意」之要件 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7個月內依規定辦理退休、「彈性退休」或資遣 1.任職滿20年以上。 (滿55歲得擇領月退休金) 2.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 50歲。 3.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 俸最高級滿3年。 最高加發7個月俸給總額之慰助金,同時與機關簽訂行政契約

27 四、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優惠退離(第11條至第15條) 工友(含技工、駕駛) 符合「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者」及「經服務機關同意」之要件
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7個月內依規定辦理自願退休、屆齡命令退休或資遣 1.任職滿20年以上。 2.任職滿10年以上, 年滿50歲。 最高一次加發7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

28 四、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或一級單位正、副主管 不適用本辦法。但常務之首長因機關裁撤或常務之 副首長、幕僚長或一級單位正、副主管因職務裁併 者,不在此限;其精簡之職缺均予註銷,不得再行 遞補或代理,並相對減列該機關預算員額。 服務機關同意辦理優退員額均需減列,所遺職缺不 得遴補。

29 四、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訓練進修事項(員工權益保障處理辦法第5條、第6條) 項目 說明 國內訓練進修 已出國正在進修中 尚未出國之人員
依原機關同意核給之假別給假。 訓練進修補助費,則除當學期仍依原機關同意核給之金額或比例補助外,其後各學期之補助,應依新職機關之規定辦理。 已出國正在進修中 新機關仍應保障其繼續進修至期限屆滿,並予以保留相當職等職缺,列管及監督履行服務義務。 尚未出國之人員 須其原有進修計畫與新機關之業務相關者,始得准予繼續辦理。 29

30 四、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員工續(借)住宿舍(員工權益保障處理辦法第3條)
於72 年4 月29 日原事務管理規則(業經行政院94 年6 月29日廢止)修正前退休(職),而現仍續住 修正前規則所定眷屬宿舍者,及於事務管理規則修 正前配住,而於修正後退休(職)者,其所配宿舍 係修正前規則所定之眷屬宿舍者,均准予續住至宿 舍處理時為止。 移撥其他機關者,其原配住之眷屬宿舍,准予續住 至宿舍處理時為止。但嗣後如經調職、離職時,應 於調職或離職後3 個月內遷出。

31 四、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住宅輔購貸款 員工已辦理住宅輔購貸款,依暫行條例辦理退 休(職)、資遣或隨業務移撥新職機關者,仍 依原核貸年限償還,並由政府繼續編列預算貼 補差額利息。

32 四、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員工關懷輔導 訂定本所暨所屬機關員工關懷服務實施計畫
辦理員工座談會與權益宣導:自102年2月起,預定 辦理8場次。 意見蒐集:透過多元管道,廣泛蒐集同仁意見,適 時協助同仁解決所遭遇之各項適應問題 。 關懷諮詢: 受理個人諮詢組改相關權益保障等疑義 、辦理關懷輔導及心靈成長相關專題演講、適時轉 介同仁接受專業諮商輔導協助。

33 人員權益保障作業手冊 與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調整
四、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編製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調整與人員權益保障作業手冊 組織編制作業 職務歸系作業 人員核派事宜 送審與動態登記作業 考績提前作業 人事資訊系統 員工權益保障 其他相關作業…… 人員權益保障作業手冊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調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 編印

34 四、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建置本所組織改造專區

35 四、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36 四、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37 五、結語 組織改造工作牽涉機關及人員甚廣,執行複雜程度高 ,必須在各機關審慎規劃、充分溝通與尊重體諒原則 下方得以順利漸進推展。
員工權益配套工作與組織調整作業密切相關,本所將 在組改規劃過程中,與各相關單位密切協調合作,建 立溝通及分工平台,以求各項員工權益配套措施做到 「無縫接軌」。 37

38 面對改變的態度是關鍵, 不怕喪失既有優勢的人, 才能持續進步

39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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