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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上海分中心 (CQC-SH)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上海分中心 (CQC-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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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的基本知识 一、 产品认证的概念 认证定义: 由第三方确认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特定要求并给以书面保证的程序。 产品认证要点:
1、特定要求; 2、公正的第三方实施; 3、通过鉴定活动给予证实; 4、颁发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 产品认证的应用: 国际上通行的证明产品是否满足规定要求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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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的基本知识 二、 产品认证的起源 产品认证活动起源于商品经济初期 产品认证的发展的不同阶段 产品认证成为一个新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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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的基本知识 三、 产品认证作用和意义 减少风险 风险转移 提高产品竞争力 突破贸易技术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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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的基本知识 四、 产品认证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标准和技术规范 国际标准 区域标准 国家标准 3、贸易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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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一、 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 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通常指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国家通过立法而强制性实施的一种评估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标准和/或技术规范)的产品认证制度。通常的做法是国家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定,由指定第三方认证机构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和/或生产厂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指定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和/或未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不得进口、销售。 证明产品符合技术法规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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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二、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发展 1、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认证),共2批目录104种产品
二、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发展 1、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认证),共2批目录104种产品 2、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长城或CCEE认证),共3批目录107种产品 3、原两(CCEE 和CCIB)种制度合二为一(CCC) 4、遵循国际认证通行准则。认证制度的建立和运作,认证/检测/检查机构的运作、认证实施规则程序遵循ISO/IEC国际指南 5、“四个统一”:统一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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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二、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发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二、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发展 规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安排的有关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检查机构指定管理办法》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核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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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三、建立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意义 对外:客观上履行中国加入WTO的承诺 对内:主管上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和
规范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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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以国家质检总局第5号令的形式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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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性质:为政府拥有的,是特许目录内产品进入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标识;
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称为“3C”标志); 标准规格认证标志,非标准规格的标志; 标志的颜色; 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认证标志的使用; 认证标志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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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标志的种类
CCCs安全,CCCemc电磁兼容,CCCs&e安全和电磁兼容,CCCf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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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第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基本原则 对进口品和国产品实行同等待遇;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于2001年12月3日发布 一、制定第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基本原则 对进口品和国产品实行同等待遇; 维持已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安全认证、电磁兼容认证的产品范围基本不变; 删去目前暂不适于认证管理但原已实施强制性认证的部分产品; 将原未实施强制性认证,但确有必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少量产品列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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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二、新老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变化情况
新《目录》内的产品共132种(细目录),原已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共138种,此次删去了16种产品,同时,新增加10种产品。 删去的产品:安全防范产品(5种),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产品(4种),电子电气产品(6种),医用超生诊断和治疗设备(1种) 增加的产品:建筑用安全玻璃和机车用安全玻璃(2种),电信终端设备(3种),消防产品(2种),植物保护机械(1种),乳胶制品(1种) 1、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器、便携式防盗安全箱、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防盗保险柜 2、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3、(开关电源、不间断电源、光源控制器、点火发动机的驱动装置、摄像机、卡式电能表) 4、ISDN终端、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 5、背负式喷雾机、喷粉机、喷雾喷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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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三、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目录涉及9个行业19类产品132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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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1. 电线电缆(共5种)
电线组件、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2.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 器具耦合器、插头插座、热熔断体、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和电器附件外壳 3. 低压电器(共9种) 漏电保护器、断路器、熔断器、低压开关、其他电路保护装置、继电器、其他开关、其他装置(接触器等)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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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4. 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小功率电动机 5. 电动工具(共16种)
电钻、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动砂轮机、砂光机、圆锯、电锤、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电剪刀、攻丝机、往复锯、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电木铣和修边机、电动石材切割机 6. 电焊机(共15种) 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等离子弧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电阻焊机、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枪、电焊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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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7.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电风扇、空调器、电动机—压缩机、家用电动洗衣机、电热水器、室内加热器、真空吸尘器、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电熨斗、电磁灶、电烤箱、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微波炉、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吸油烟机、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电饭锅 8. 音视频设备类(共16种) 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音频功率放大器、调谐器、各种广播波段的收音机、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及以上设备的组合,为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监视器、黑白电视接收机及其他单色的电视接收机、显象(示)管、录像机、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子琴、天线放大器、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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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9. 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设备、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扫描仪、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服务器、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 10. 照明设备(共2种) 灯具、 镇流器 11. 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调制解调器、传真机、固定电话终端、无绳电话终端、集团电话、移动用户终端、ISDN终端、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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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12.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汽车(在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N、O类车辆)、摩托车、汽车摩托车零部件(汽车安全带、摩托车发动机) 13. 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轿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 14. 安全玻璃(共3种) 汽车安全玻璃、建筑安全玻璃、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 15. 农机产品(共1种) 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机(器)、 背负式喷粉机(器背负式喷雾喷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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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16. 乳胶制品(共1种) 橡胶避孕套 17. 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血液透析装置、空心纤维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心电图机、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肺机 18. 消防产品(共3种) 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 19.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入侵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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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监委于2001年12月7日发布,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总计47份)--认证机构实施认证、认证申请人申请认证和地方执法机构对特定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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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文件内容主要有: 适用的产品范围; 适用的产品对应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认证模式以及对应的产品种类和标准;
申请单元划分规则或者规定; 申请要提交的材料; 抽样和送样要求; 关键元器件的要求(根据需要); 检测标准和检测规则等相关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工厂审查的特定要求(根据需要); 跟踪检查的特定要求; 适用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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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收费 收费原则:不以赢利为目的,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实施统一的收费原则。 收费项目
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主要为:申请费、检测费、CB报告的确认费、工厂审查费、资料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监督复查费、标志费、年金、印刷或模压标志批准使用费。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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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安排的有关规定 一、 新制度(CCC)的实施和老制度(CCIB 和CCEE)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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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安排的有关规定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标志从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原CCEE和CCIB标志从2002年5月1日不再颁发,从2003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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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安排的有关规定 二、 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
二、 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 1)自2003年5月1日起,所有《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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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安排的有关规定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4)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次不再列入《目录》的,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出厂、进口、销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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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安排的有关规定 三、 新制度认证申请的受理
1)自2002年5月1日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目录》内产品新证书及新标志的申请,不再受理老证书及老标志的申请。 2)已申请但尚未获得老证书或已获得老证书的《目录》内产品,经申请人申请并由指定的认证机构确认符合条件后,可获得新证书并使用新标志。 3) 上述获取新证书和新标志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及新制度的收费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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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和实施机构 一、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机构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 审核、批准《目录》,并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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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CNCA)-国务院授权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管理和组织实施,主要具体职能: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和实施机构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CNCA)-国务院授权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管理和组织实施,主要具体职能: 拟定、调整目录并与AQSIQ共同对外发布 指定和发布目录内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确定认证证书的要求 指定承担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 查机构和认证标志发放机构 公布获证产品及相关企业名录 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性认证违法行为查处 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 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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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和实施机构 根据国家认监委的指导和安排,地方质检机构开展以下监督查处工作:
3.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机构”) 根据国家认监委的指导和安排,地方质检机构开展以下监督查处工作: 对所辖区内列入〈目录〉的产品实施监督。监督的重点为:未获得认证或未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假冒、伪造认证标志的产品以及消费者投诉的产品。严禁未获得认证的〈目录〉内产品进入本辖区;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查处的对象主要是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者、经销商、进口商。视具体违法情况,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罚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监督检查和查处过程中发现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和认证人员违规或违法行为的报CNCA,由CNCA全权负责查处,地方质检机构给予配合,涉及经济处罚的根据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相应省质检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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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和实施机构 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实施具体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活动; 向获证产品及相关企业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机构 1、 指定认证机构 (由CNCA指定) ---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实施的主体 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实施具体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活动; 向获证产品及相关企业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对获证产品及相关生产厂进行跟踪检查 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证书 处理有关方面对认证产品及认证申请人的投诉、申诉。 对检查机构、认证机构的派出机构和指定的实验室的工作质量进行审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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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和实施机构 2、 指定的检查机构 CNCA指定的工作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检查工作;
与指定认证机构签署执行检查工作的相关协议,在一定的权限内,对相应的检查结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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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和实施机构 3、 指定的检测机构 CNCA指定的工作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检测工作;
与指定认证机构签署执行检测工作的相关协议,在一定的权限内,对相应的检测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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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的主要环节 产品认证的5个基本步骤/流程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样品试验 3.初始工厂审查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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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的主要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 委托人:受申请人委托 提交申请书、技术资料、样品
交纳认证费用 受理认证申请,每一申请单元为一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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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的主要环节 2.样品试验 送(抽)样原则 送(抽)样数量 检测标准和/或技术要求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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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的主要环节 3.初始工厂审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产品一致性(铭牌、产品结构、关键件) 指定试验(必要时) 审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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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的主要环节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评价样品试验、工厂审查结果 颁发认证证书(统一的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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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的主要环节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对生产厂监督频次
对生产厂监督内容: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必要时) 抽样测试(必要时,从生产厂、市场抽样) 证书的保持、暂停、注销、撤消 地方质检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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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办理正式申请手续,寄送样品,资料,费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流程 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意向申请书 指定认证机构将申请的产品 划分为申请单元向 申请人寄发正式《申请书》 申请人办理正式申请手续,寄送样品,资料,费用 指定检测机构对 样品进行测试 不合格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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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认证机构审核检测、审查报告,签发认证证书
初始工厂审查 不合格 指定认证机构审核检测、审查报告,签发认证证书 申请人向指定标志管理机构购买 统一印制的“CCC”标志 或申请自行制作“CCC”标志 暂停证书 对获证生产厂进行 日常监督检验 撤销证书 注销证书 证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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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分中心联系方式: 电话:021-68569541、68568741; 传真:021-68568739; 联系人:吴燎兰(主任)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 725室(2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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