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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教育部會計處處長 黃 永 傳 日 期:103 年12 月27 日
預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規 報告人:教育部會計處處長 黃 永 傳 日 期:103 年12 月27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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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 要 一、前言 二、與議會審議預決算職權之相關法規 (一)憲法 (二)預算法 (三)決算法 (四)審計法 (五)地方制度法 三、結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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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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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政府部門依財務運作體制分 一、公務機關 二、公營事業機構 三、非營業特種基金 四、行政法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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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財務運作關係圖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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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主要財務運作法規 預算法:中央法規(預1),地方準用之(預96) 會計法:全國法規(會1)
決算法:中央法規(決1),地方準用之(決31) 審計法:全國法規(審1) 公庫法:全國法規(公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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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政府部門依預算籌編與執行之主要權責分
預算籌編:行政權 預算審議:立法權 預算執行:行政權 監督預算之執行:審計權 一 二 三 四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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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預算法等相關法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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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部分–公務機關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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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預算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之歷程
以104年度預算為例 預 預 地 預 預 預 執行 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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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預算依編列程序分(預2) 一、概算: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 估計之收支。 二、預算案: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 三、法定預算:預算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 四、分配預算: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由各 機關依法分配實施之計畫。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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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預算組織架構(預16~20) (歲入歲出全部 編入總預算) 總預算 單位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 之分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 之分預算
(歲入歲出一部 編入總預算) 1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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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總預算與單位預算關係 總預算 丙單位預算機關 13 預算內 預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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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預算依性質分(預10) 一、歲入預算 資本門: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 經常門 二、歲出預算 資本門: 經常門 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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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收支之定義(預6) 一、收入=歲入+債務之舉借+移用以前 年度歲計 賸餘 平衡 長期債務 二、支出=歲出+債務之償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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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經費分類(預5) 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 一、 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 ,分期繼續支用。 二、
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 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 一、 二、 三、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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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機關別預算組成項目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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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機關別預算表達方式 單位:新臺幣元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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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分支計畫表達方式 單位:新臺幣元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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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歲入來源別預算總表 單位:新臺幣元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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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部分–特種基金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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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特種基金設置方式 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20條準用 第5條規定:
1、依法設置 2、契約規定 3、立法決議 4、行政命令 臺北市議會審議94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 附帶決議略以,除中央法規另有規定外, 為統一各特種基金預算編列之法源依據, 市府應先制定各相關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並於通過後始得編 列相關預算。 待修--本府特種基金設置方式—舉例 2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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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主管機關與非營業特種基金關係圖 1、解繳國庫淨額 2、基金由庫收回額 3、短絀由庫撥補 4、基金由庫增撥 預算法第86條 空軍
國防部本部 陸軍 基 金 額 度 官兵購宅基金 海軍 官兵購宅 其他 1、解繳國庫淨額 2、基金由庫收回額 3、短絀由庫撥補 4、基金由庫增撥 預算法第86條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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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基金分類圖 基金 1、普通基金 2、特種基金 1、營業基金 2、債務基金 3、信託基金 4、作業基金 5、特別收入基金 6、資本計畫基金
非營業 特種基金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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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基金之意義 1、基金:如同公司組織之公司。 2、淨值項下之基金,代表一項權益。 103.12.31 103.12.31
負債 流動負債 長期負債 業主權益 資本 公積 累積盈虧 業主權益其他項目 資產 流動資產 長期投資與基金 . 資產負債表 臺北大眾捷運(股)公司 (營業基金) 資產 流動資產 長期投資與準備金 . 負債 流動負債 長期負債 淨值 基金 公積 累積餘絀 淨值其他項目 平衡表 臺北市立大學校務 發展基金(作業基金) 資產 流動資產 準備金 . 負債 流動負債 基金餘額 累積餘額 平衡表 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 基金(特別收入基金) 25 1、基金:如同公司組織之公司。 2、淨值項下之基金,代表一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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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基金執行預算彈性之比較 一、公務機關:1+2=3 →1.2+1.8=3 二、非營業特種基金:A+B=C 三、營業基金:X+Y=Z 政事型
1、債務基金 2、特別收入基金 3、資本計畫基金 政事型 業權型:作業基金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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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籌編預算方式比較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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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特種基金之賸餘與財務理念 一、賺錢(賸餘)了卻沒有錢($)。 二、虧錢了卻有許多錢。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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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執行預算彈性之比較 29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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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部分– 審議預算之立法規定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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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議公務機關預算重點(預49) 一、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 效、優先順序。 二、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 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之。 三、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 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 別決定之。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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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審議特種基金預算重點(預50) 一、在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 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 大之建設事業為主。 二、在其他特種基金,以基金運用計畫為 主。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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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完成審議總預算案期限 一、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 由直轄市議會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 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發布之 ;預算中有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布。 (預51、地40) 二、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報 請行政院協商 。 (地40)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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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審議預算案之限制 一、就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憲 70) 二、審議總預算案時,移動或增減原預算之 項目要屬增加提議之一種,仍應受憲法 第70條之限制。(憲釋391) 三、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 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指 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 提案修正其他法律。(預91)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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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附加條件或期限與附帶決議之效力 一、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 。但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者,不在此限。(預52、地41) 二、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 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預52)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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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部分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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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政府會計組織架構(會9) 總會計 單位會計 附屬單位會計 分會計 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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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政府會計事務之範圍(會3)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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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政府會計事務之種類(會4~6)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包括公務歲計、公務出納及公務財物。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 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所謂特種公務機關 是指公庫出納機關、公有財物經理機關、徵收機 關、公債主管機關、特種財物管理機關、特種基 金管理機關等。 三、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公有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四、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公有營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五、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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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法部分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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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決算歷程 以103年度決算為例 結束期間 於審計機關 提出決算案 完成審核 審計機關 41
結束期間 於審計機關 提出決算案 完成審核 審計機關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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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決算組織架構(決3) 總決算 單位決算 附屬單位決算 之分決算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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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重要名詞 一、結算(會64) 二、決算及結帳(決2、會64) 三、年度決算審核 審核報告(決26) 四、半年結算報告查核 查核報告(決26之1) 五、最終審定數額表(決28)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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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編造決算案期限(地42) 臺北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 個月內完成決算案編造,送審計部 臺北市審計處。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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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審核決算期限 一、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應於決算送達後三 個月內完成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 送請臺北市政府公告並提出決算審核報 告於臺北市議會。(地42) 二、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 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 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立法院審議 通過後,送交監察院,由監察院咨請總 統公告;其中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 告。(決28)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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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審議決算項目(決27) 一、預算之執行、 二、政策之實施、 三、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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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部分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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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計職權(審2) 一、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收支命令。 三、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財務效能。 六、核定財務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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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審計方式 審計方式 事前 審計 一、就地審計(審12) 二、書面審計(審36,44、細則25) 事後 三、委託審計
(一)駐在審計(審12) (二)隨時稽察(審 13,59) (三)就地抽查(審 12,37) 事前 審計 一、就地審計(審12) 審計方式 二、書面審計(審36,44、細則25) (集中審計、送請審計) 事後 審計 (一)審計機關間之委託(審8) (二)特殊技術、監視、鑑定事 項之委託專業人員(審9) 三、委託審計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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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審計依性質分 適正性審計。 合規性審計。 二、 效能性審計。 三、 一、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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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事項(審65)
一、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 其有關法令。 二、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 及其績效。 三、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四、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 證核對。 五 以上各款應行改進事項。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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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事項(審66)
除依前條(審65)有關規定辦理外,應注意下 列事項: 一、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 二、資金之來源及運用。 三、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四、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 五、營業盛衰之趨勢。 六、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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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審計機關查核公有營業事業資本支出注意事項
一、計畫及法定預算數。 二、支出之內容。 三、預算之流用及保留。 四、工程之進度。 五、興建後之效能。 53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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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審計機關查核公有營業事業債權如有逾期或久懸注意事項
一、債權之性質及發生原因 。 二、債權之增減變動。 三、債權之保全及催收處理。 四、債權之轉銷程序。 五、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不法情事。 54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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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審計機關辦理採購稽核注意事項 一、採購是否依照預算程序辦理。 二、採購有無依照法定程序及契約、章則規定辦 理。 三、採購之執行績效。 四、採購制度、法令及相關內部審核規章之建立 情形。 五、內部控制實施之有效程度。 六、政府採購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之監督考核情 形。 七、其他與採購有關事項。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2之1條)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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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常見審核通知事項 一、修正事項。 二、更正事項。 三、查明事項。 四、補正事項。 五、查詢事項。 六、建議事項。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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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免除各該負責人員全部或ㄧ部責任方式(審77)
一、 二、 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 事,經查明屬實者。 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 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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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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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一、預算係以貨幣數字表達政府施政計畫, 決算係預算執行結果。 二、籌編、審議與執行預算及監督預算之 執行屬行政權、立法權及審計權之相 互制衡運作,應本著相輔相成理念, 以使有限預算資源發揮最大效用,俾 達成施政目標, 並創造社會最大福祉。 59
60
報告結束 敬請 賜正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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