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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一~單元三: 我的網路著作,你的公共資源?(著作權與網路著作權)
案例補充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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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你要不要看A片,我copy給你!(社會新聞)
在有線電視和錄影帶店到處可以看到日本A片,但是很多人沒想到原來這些A片都是沒有版權的,因為A片的著作權在台灣並沒有受到保障。而日本業者認為這種情況太不合理,最近委託律師要討回公道。32家市占率約占日本A片市場三成的A片業者,委託台灣律師控訴台灣業者長期侵權,律師搜集了台灣電信業者手機下載平台、有線電視的鎖碼台還有中華電信MOD付費下載的A片節目,處處可見和日本業者剛上市的A片一模一樣的片名和內容的影片。日本A片業者的委任律師指出,連上百億市值的上市公司,都公然違法,更遑論市面上隨手可得廉價的盜版日本A片了,律師表示,台灣政府長期忽視A片著作權,導致業者權益嚴重受損,也讓A片容易取得,間接殘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表示,頻道所播出的所有內容都必須取得授權,限制級影片也不例外。不過NCC表示,A片有沒有著作權,是由智財局來認定,智財局也說,如果影片具有原創性,業者是可以主張著作權法,但還是要由司法機關來認定,而在民國88年,最高法院曾經判決,色情光碟片不受著作權保護,日本A片在台灣,到底能不能收到授權權利金,恐怕還有爭議 * 。 你可以從報導中,找出哪些關鍵詞,並用相關法律概念來回答嗎? *〈日A片爭著作權抗議台灣長期忽視〉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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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你不要侵害我的著作人格權!(法院判決)
某大學音樂教授經常擔任各縣市音樂評審,並編著有高中音樂課本。某日,被詞曲創作者王五發現,在該音樂教授所編纂的音樂教科書中有他的歌曲,高興之餘,再仔細翻閱,不得了!該歌曲的作者竟然不是他!而是被標記為「台語歌曲 馬卡裴利(Edgardo L Macapili)曲譯詞者不詳」,再加上這本教科書係由某書店發行,有重製與商業營利意圖。於是,王五一怒之下,便對該音樂教授與書店提出著作侵權控訴。主張中文詞未載著作人姓名,未盡調查之能事,顯有過失。且未經創作人同意,擅自抄襲他的著作於其所編輯的高中音樂教科書內,書局更將之重製,其行為已共同侵害著作財產權。 但該大學音樂教授則主張依照《著作權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以,他所編纂的教科書合於《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本件僅是合理合法使用他人著作使用之酬金爭議事宜,並不涉侵權行為,該詞曲創作人自無請求權 *。 你認為該音樂教授的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就算符合,他捏造著作人姓名的行為,就沒事了嗎?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智字第53號(判決日期:93/11/26)。為符合本節案例篇幅,業經筆者略作改寫敘述。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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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你的著作,我合理使用,不行啊?(法院判決)
小明在某政府機關擔任顧問。有一天,該政府機關欲舉辦公民論壇,委請小明整理公聽會資料,並且上網刊載於供民眾在會前點閱。不過,正當小明很滿意自己的整理內容時,卻被小華提出告訴。原來,該政府機關提供給小明的資料,並未取得小華的同意,而且在引用時也沒有將小華的姓名標示在該公聽會資料與網路資料上,於是小華主張該政府機關與小明侵害他的姓名表示權及著作財產權,要求損害賠償。但小明卻主張他的原始資料是該政府機關提供的,他只是整理;而且整理的資料僅供參加公聽會的特定民眾點閱,故屬於內部資料;再加上小華所寫的部分,僅佔他整理資料中的微小部分,又沒有營利行為。所以,這種行為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 ! 小華聽了匪夷所思,即便該政府機關達成和解,但仍然與小明對簿公堂。你認為誰站得住腳呢? *改寫自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智字第25號(判決日期:97/03/05)。為符合案例敘述筆 者已將當事人姓名改稱為其他化名。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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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趕快溜喔,檢察官來了! (社會案例)
2001年4月11日,成功大學有14位同學,未經同意或授權從網路下載數位音樂,被人告發,經過台南地檢署進入校園搜索並扣留電腦等相關設備。「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 Members’ Foundation in Taiwan) * ,除了堅決提出違反著作權重製罪的告訴外,也向學生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於,學生未經同意或授權,即從主從式的網路架構下載MP3,存在自己的硬碟中,乃是以重製的方法侵害著作權。所以,檢察署將該14名學生,列為被告偵辦。 從這則報導,你可以找出哪些法律概念?而對網路盜版,你是否會覺得大家都在做,而沒有被道德譴責的感覺?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英文名稱「IFPI Members’ Foundation in Taiwan」,簡稱台灣IFPI),自97年11月1日起更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英文名稱變更為「Recording Industry Foundation in Taiwan」, 英文簡稱RIT) 。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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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蝦米!你家的資料庫就是「我家」?(法院判決)
TEL: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轉載節錄,法○股份有限公司」等文字予以代換後變更為「以上版權為元○公司所有2006 All Rights Reserved」、「地址:100臺北市○○路○號○F電話:(02) 傳真(02) 」,將此非法重製並已變更之法○公司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之資料庫語文著作、編輯著作檔案,接續上傳至「CC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DD圖書發行有限公司」向臺北市某家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透過主機代管契約承租機櫃之電腦伺服器,及連外5Mbps之寬頻線路,以此方式接續建置「元○法學知識庫」 * 。 你認為上述元○公司的行為,除了以重製方式侵害著作權外,還涉及哪些《著作權法》上的問題呢? *參照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46號(判決日期:97/08/27)。略經筆者改寫。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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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悠遊網路部落格的著作共享生活?(生活經驗)
小明在網路上申請了一個部落格使用,每天勤於爬格子、寫網誌,並且還將自己的生活照、居家攝影上傳到部落格中,供人點選。有一天,小明見到其他部落格中有提供音樂連結的功能,於是便基於網路分享,造福格友的心態,就在自己的部落格中作了連結。並且還很費時地依照語言、歌曲名稱、歌詞,分門別類建立超連結到該音樂網址。正當小明歡喜自己的部落格點閱率逐日提升,格友奔相走告之際,小華卻告訴他:「你難道不知道這樣是違法的嗎?」小明搖搖頭,說:「我又沒有去copy別人的音樂歌曲,部落格中文章和點選視窗,都是我寫的,我設計的,我只是連結別人的音樂檔案而已,不構成違法,放心啦。」 你認為,小明自己在部落格中寫的網誌、生活照、攝影是著作嗎?而他認為自己超連結他人的音樂網址,不構成違法,是正確的法律概念嗎?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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