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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美國專利簡介 第一節 美國特殊專利案申請態樣 第二節 美國專利法對於新穎性的規定 第三節 新穎性喪失與失權 第四節 先發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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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6 美國專利簡介 第一節 美國特殊專利案申請態樣 第二節 美國專利法對於新穎性的規定 第三節 新穎性喪失與失權 第四節 先發明原則
第一節 美國特殊專利案申請態樣 第二節 美國專利法對於新穎性的規定 第三節 新穎性喪失與失權 第四節 先發明原則 第五節 實際完成日與推定完成日 第六節 對於既有技術的認定 第七節 美國專利申請歷程檢索 第八節 ITC與邊境措施

2 暫時申請案(PA) 第一節 美國特殊專利案申請態樣
暫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為美國特殊的專利申請案態樣,發明人只要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暫時申請案」的暫時性申請,在申請後十二個月內提出正式申請案後,可以獲得以「暫時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的日期且不計入起算專利期限之內。

3 延續申請案(CA案) 第一節 美國特殊專利案申請態樣
延續申請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簡稱CA案,為美國專利申請案的一種,其意義係以相同正式申請案提出第二次的申請,延續案為較早的申請案(或稱為母案)還在審查期間所提出的申請,並使用母案申請日來作為優先權日,可以說是母案的延續。

4 第一節 美國特殊專利案申請態樣 提出延續申請案之前提包括: 必需在前一次提出的申請案未放棄或尚未被核准前提出。
與前一次提出的申請案至少有一位共同的發明人。

5 第一節 美國特殊專利案申請態樣 申請延續申請案的時機與實益在於:
當競爭對手企圖迴避設計,而以小幅的變化避免若入字面侵權時,申請繼續申請案也許可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藉以涵蓋字面上的變化。 當前一次提出之申請案有部分申請專利範圍核准,但有部分申請專利範圍遭到核駁時,為了繼續爭取遭到核駁的部分申請專利範圍,較好的做法即僅保留在前一次提出之申請案中核准的部分,先取的該部分的專利權,對於遭到核駁的部分,則以提出延續申請案方式繼續爭取; 當前一次提出之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全部被核駁時,藉由提出延續申請案方式繼續嘗試。

6 部分延續請案(CIP案) 第一節 美國特殊專利案申請態樣
部分延續申請案(continuation in part application)簡稱CIA案,與延續申請案(CA案)所不同者,部分延續申請案可以增加新事物(new matter),其意義係以前一次提出之正式申請案的相同的主要內容或全部內容且加入未曾揭露的事物,所提出的再次申請。

7 第一節 美國特殊專利案申請態樣 分割案(DA)
分割案(division application),分割案為母案(原申請案)還在審查期間所提出的申請。通常在第一次核駁時,美國專利商標局(PTO)官方意見若指出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係源自(directed)多個發明,美國專利商標局(PTO)將要求申請人在母案選擇一個發明而且將其他的發明分別以另案申請,此另案申請的專利案也就是所謂的分割案。

8 第一節 美國特殊專利案申請態樣 請求繼續審查案(簡稱RCE案)
請求繼續審查案(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顧名思義,請求繼續審查案就是在連續遭到核駁時所提出的繼續審查的要求,繼續審查案通常在申請人收到最終核駁後的六個月內提出。但是在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前申請的「發明專利申請案」或是「植物專利申請案」並不能再利用RCE的程序,請求繼續審查。另根據美國專利法的規定,請求繼續審查案不適用於新式樣專利申請案及暫時申請案。

9 第二節 美國專利法對於新穎性的規定 第102條a款規定:「發明人提出該發明之前,如果該發明在美國境內為他人所公知,或者在美國或外國已被他人取得專利,或者見於美國或外國的刊物者。」喪失新穎性,不得取得專利權。

10 第二節 美國專利法對於新穎性的規定 第102條b款規定:「在發明人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專利申請之一年前,相同的發明已經在美國或外國獲得專利、或已見於美國或外國的刊物、或已經在美國公開使用或銷售者。」喪失新穎性,不得取得專利權。

11 第102條c款規定:「若發明人放棄其發明,則不能取得專利權。」所謂放棄其發明係指放棄其發明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第二節 美國專利法對於新穎性的規定 第102條c款規定:「若發明人放棄其發明,則不能取得專利權。」所謂放棄其發明係指放棄其發明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12 第二節 美國專利法對於新穎性的規定 第102條d款規定:「如果該發明已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讓人在向美國提出專利申請前已經獲得外國專利,或發明人在提出外國申請12個月後才提出美國專利申請者。」不得取得專利權。

13 第二節 美國專利法對於新穎性的規定 第102條e款規定:「發明人完成發明之前,相同的發明他人已經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專利申請,並經公開或日後核准專利者(相同發明申請在先並經公開或核准專利者)或者相同的發明已由他人提出國際申請(PCT)且指定美國之可以英文公開的專利案件者」喪失新穎性,不得取得專利權。

14 由於美國已採早期公開(申請案十八個月後即公開)因此只要是已有相同發明申請在先,將使後發明者不能獲得專利權。
第二節 美國專利法對於新穎性的規定 由於美國已採早期公開(申請案十八個月後即公開)因此只要是已有相同發明申請在先,將使後發明者不能獲得專利權。

15 第102條f款規定:「欲取得專利者並非該發明之發明人」。
第二節 美國專利法對於新穎性的規定 第102條f款規定:「欲取得專利者並非該發明之發明人」。

16 第102條g款規定:「在發明人發明之前,相同之發明已經由他人完成,而且他人未放棄、不發表或隱匿該發明,則後發明者不能獲得專利」。
第二節 美國專利法對於新穎性的規定 第102條g款規定:「在發明人發明之前,相同之發明已經由他人完成,而且他人未放棄、不發表或隱匿該發明,則後發明者不能獲得專利」。

17 他人的行為造成新穎性的喪失 第三節 新穎性喪失與失權
對於提出專利申請的一項發明,該發明之發明日之前,他人的行為是否造成的該項發明喪失新穎性,其實所規範的意義在於確定申請人事否是最先發明,例如,在發明人發明之前,他人已經公開、使用該發明或已取得專利(a款、e款及g款)。

18 第三節 新穎性喪失與失權 申請行為造成的失權
該發明在美國的申請日太晚而造成該項發明喪失新穎性,例如,發明人公開使用自己的發明,且未在一年之內提出美國專利申請或在國外申請專利超過一年之後才向美國申請專利(b款及d款)。 發明人放棄其發明(c款)。 欲取得專利者並非該發明之發明人(f款)。

19 第四節 先發明原則 美國在制定專利法時,一個重要原則就是人類的創造性是一種天賦的權利。發明人從構思一項發明到最終完成這項發明,是一種創造性的勞動,因此申請專利的申請行為僅是一種宣告行為。若欲使勞動成果獲得法律的保護,其條件之一就是新穎性,而新穎性又與發明行為有關。因此,美國專利法以發明日,而不是以該項發明申請之日來進行評價。

20 第五節 實際完成日與推定完成日 一件發明,若該發明的實際完成日(date of actual reduction to practice)早於申請日,發明人的發明日就能前移到實際完成日。發明的實際完成(actual reduction to practice)一般可理解為該項發明在現實中被製造或被使用。送件申請日又稱為發明的推定完成日(date of constructive reduction to practice)。發明人如欲以實際完成日將發明的推定完成日往前移,依美國專利法之規定,發明的實際完成必須發生在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或其他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國。

21 第六節 對於既有技術的認定 先確定該項技術文獻或專利的公開或核准公布日是否早於美國專利申請一年以上,如果是,則構成102條(b)款的既有技術。

22 第六節 對於既有技術的認定 如果不是,則應進一步考慮該項技術文獻或專利的公開或核准公佈日是否發生在申請人發明之前,如果是,則構成102條(a)款的現有技術。

23 第六節 對於既有技術的認定 如果該項專利的核准公佈日未處於申請人發明之前,但是其向美國申請專利之申請日早於申請人的發明日,則構成102條(e)款項之現有技術。

24 第六節 對於既有技術的認定 如果該項技術文獻或專利的公開或核准公佈日不是在申請人發明前,但是申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受讓人在外國取得專利之日是在申請美國專利的申請日之前,而其在外國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日又早於其在美國的申請日一年以上,那麼它就構成了102條(d)款的現有技術。

25 第六節 對於既有技術的認定

26 第七節 美國專利申請歷程檢索 對於美國專利申請過程的檢索可以透過美國專利商標局的網路查詢。

27 對於在美國之專利侵權案件,通常專利權人尋求法律保護的救濟途徑除了傳統的向地方法院起訴之外,目前常見的救濟途徑為向ITC起訴。

28 第八節 ITC與邊境措施 美國地方法院的審理與其他國家情況相同,訴訟時間是不可預期的,而且通常超過一年以上,訴訟程序中的各個階段的調查程序耗時且無法預期,因此專利權人在具備: 有效且可執行的美國專利權; 侵害美國本土產業的證明; 專利侵權的證明等要件時,向ITC起訴在爭取時效及產生嚇阻的效果上是較有利的。

29 向ITC起訴與在地方法院起訴獲得救濟上的差異
虛驚判決決定才能阻卻侵害專利行為 有限律師費的求償 惡意侵權或特例可求償律師費 總統基於外交政策或其他原因可否決其裁定 不受政治外交影響 政策性的行政救濟 法律上得判決 不能請求賠償金 可請求鉅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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