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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作業研習 (採購策略評估)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 朱俊星 技正 電話: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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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目錄 壹、採購策略評估 一、採購基本規定 二、採購招決標方式評估 三、招標方式 四、異質採購簡介 貳、招標前置作業實務 五、招標前置作業
參、開決標作業實務 六、開標、審標、決標作業 七、決標後階段 八、採購疑義異議申訴及不良廠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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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策略評估-目錄 三、招標方式 一、採購基本規定 3.1.公開招標 1.1.採購標的分類 3.2.選擇性招標 1.2.採購金額
3.3.限制性招標 3.4.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3.5.共同供應契約 3.6.公務機關間財物及勞務之取得 3.7.委託代辦 四、異質採購簡介 4.1.各類異質採購作業分析比較表 4.2.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4.3.評選項目及評定方式 4.4.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4.5.異質採購之Q&A 4.6.異質採購錯誤態樣 4.7.異質採購案例 一、採購基本規定 1.1.採購標的分類 1.2.採購金額 1.3.採購金額級距 1.4.預算金額/預計金額 1.5.分批/分別 辦理採購 1.6.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1.7.巨額採購預期使用情形及 其效益分析 二、採購招決標評估 2.1.政府採購招決標方式簡介 2.2.同質/異質 採購 2.3.採購決標方式評估原則 2.4.評估採購招決標方式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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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採購疑義釋疑管道 1.查閱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及作業規定 2.查閱工程會相關解釋函 http://www.pcc.gov.tw/
3.查閱本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第五版) 3.本府函詢主管機關(工程會) 4.電話洽詢工程會 (02) 洽詢工程會採購釋疑專線 所提供之意見乃服務人員個別意見,僅供參考 5.本府傳真詢問主管機關 6.本府另有線上諮詢單、電話諮詢(1999轉1052) 所提供之意見乃服務人員(單位)個別意見,僅供參考,尚不得作為決策陳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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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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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業務資訊網 教材 線上諮詢 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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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作業程序簡介-1 招標前置作業 1.發包策略 2.預算金額(編列預算) 3.標的分類 4.確認採購金額 5.依標的特性:招決標方式 6.擬定招標文件(履約期限、付款方式、結算方式、廠商資格、規格需求、押標金、保證金…等) 7.簽核作業(異質採購評估、最有利標報上級、成立委員會、工作小組、招標文件規定、招決標方式…等) 8.公開閱覽 招標作業 1.製作電子/書面招標文件 2.招標公告及上傳招標文件、等標期 3.售給招標文件 4.通知監辦 5.訂定底價(限制性招標議比價前) 6.收受投標文件 7.核派主持人 8.疑義/異議處理 9.保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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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作業程序簡介-2 開決標作業 1.開標前投標文件形式審查 2.限制性招標訂定底價 3.開標審標 4.異質採購-評選/審查/評審 5.標價處理(適用最有利標除外) 6.開決標紀錄 7.開決標結果通知與公告 決標後作業 1.契約簽訂 2.撤銷決標 3.採購文件保存 其他作業 1.招標文件及採購過程異議處理 2.不良廠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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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購基本規定 1.1.採購標的分類 1.2.採購金額 1.3.採購金額級距 1.4.預算金額/預計金額 1.5.分批/分別 辦理採購
1.6.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1.7.巨額採購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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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採購標的分類 一.採購標的分類:(採2、7) 1.工程之定作 2.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不包括出租、變賣)
2.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不包括出租、變賣) 3.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1.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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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採購標的分類 2.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生鮮農漁產品為食品之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冷凍食品(肉品)」,如經冷凍處理,不符合上開修法意旨。 「自立午餐暨慈暉班伙食蔬菜水果、冷凍食品採購案」,其中「蔬菜水果」係屬「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請檢討有無合併冷凍食品辦理採購之必要,及有無限制競爭,影響採購效率之情形。(工程會 #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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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採購標的分類 3.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二.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 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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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採購標的分類 有一採購案,必須以統包方式辦理,費用預估為財物3000萬元、工程500萬元、勞務1200萬元,如何認定採購性質之歸屬?需否報請上級機關監辦? 1.只有工程統包或財物統包,無勞務統包。(採24) 2.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採7) 3.本案可歸屬財物採購,總金額為4700萬元,未達查核金額,免報上級機關監辦。( 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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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區政大樓裝修,重新規劃隔間、訂作櫥櫃、辦公家具…等裝修。 ○建築物違建拆除案。 以勞務採購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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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機關辦理採購前,應依採購法第2條及第7條第1~3項予以判定採購案件性質。採購兼有工程、財務、勞務二種以上性質,應先以採購性質認定歸屬,難以認定其歸屬者,依採購法第7條第4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採2、採7) ※室內裝修案: 1.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前述辦法之規定辦理。 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內部牆面裝修;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分間牆變更。→不應以勞務採購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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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2.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如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一般行政機關及公私團體辦公廳; 幼稚園、小學、中學、大專院校、補習學校…。( 內政部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 ※建築物違建拆除案: 1.依採購法第7條規定,所稱工程,指…、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 2.建築違建拆除案,除應依「環保署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繳納內空污費外,於履約階段,應依採購法第70條規定,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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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採購金額 一.採購金額: 1.於招標前認定(用以認定採購級距之金額) 2.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十種情形(細6)
※1)分批辦理採購: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2)複數決標: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3)後續擴充: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4)預算未通過: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 5)單價決標: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6)承租: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48倍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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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 7)甄選投資廠商: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依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者,亦同。
8)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9)含支出及收入之採購:以機關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10)無支出: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詳: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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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採購金額級距 分類 工程 財物 勞務 小額採購 10萬元以下(含本數) 公告金額 100萬 查核金額 5,000萬元 1,000萬元
以上工程會880422工程企字第 號函定義 巨額 資格與特殊或巨額認定標準8 2億元以上 1億元以上 2,00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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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分批/分別 例: 採購預算各750,000元之主管用車兩輛,並分兩次購買 屬「公告金額」以上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屬「公告金額」採購 分批 預算3,000,000元之厠所興建工程,以建築2,500,000與水電500,000分開辦理採購。 水電工程屬「公告金額」以上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屬「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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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後續擴充 例: 辦理第一年採購費用600,000元,後續得增購十個月服務費用計500,000元之採購,採固定費用決標,則決標時
契約總金額為多少? 契約總金額600,000元 屬「公告金額」以上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採購金額應含後續擴充。→公告金額以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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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機關支出與收入 例: 辦理河川疏濬,應付廠商1,500,000元,惟疏濬之砂土為有價料,廠商應付機關600,000元,則廠商報價包括機關之支出及收入之金額。 屬「公告金額」以上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機關支出150萬元,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 ∴有收入及支出之採購得合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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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經營&小額 例: 一地下停車場依採購法委託民間經營,權利金預算900萬元,其管理成本及稅利300萬元。勞務採購
屬「查核金額」以上或「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依採購法99、施行細則109,廠商營運所需金額1,200萬元,屬查核金額之採購。 十萬元整之採購 應以小額採購方式辦理,或以逾「小額採購金額」採購方式辦理? 小額採購 採購金額為100萬之採購案件,決標金額為90萬 應屬「公告金額以上」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招標前認定採購金額,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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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機關無支出 機關未支付價金之採購,有相關法令規定者,從其規定,未有規定者,應以是否存有「對價」之本質為判斷原則:
案例:捷運公司辦理「臺北捷運指南手冊」印製雖未動支機關經費,係以機關原可收取之廠商權利金及廣告收入抵付,二者之間確存有「對價關係」,適用採購法。 案例:北市街道家具(公車候車亭)廣告其採購金額,建議以廠商之廣告收入估算;至於依本法第27條第3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倘機關未有支出金額,得填列為0。(工程會 #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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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採購級距之特性-未達公告金額 1.招標: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2.監辦: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倘地方未訂者,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辦法」辦理(視同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規定)。(採13) 3.得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採30) 4.履保金、保固金得全部由連帶保證廠商代之(押保33) 5.指定廠牌具彈性:得不適用採購法第26條及其執行注意事項之規定,仍應遵循採購法第6條。 6.等標期較短(公開招標7天;公開取得5天)(招標期限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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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採購級距之特性-未達公告金額 7.訂底價可簡化:得免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逕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細53) 8.決標結果得免以書面通知廠商(採61)-仍應定期彙送 9.廠商無申訴之權利(採 除外)(採76、申訴審議規則2) 10.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採購之特別規定(未達招標辦法5之1) 11.優先向身心障礙機構採購。(每年統計採購金額5%) 12.優先向中小企業採購(扶助中小企業3) (每年統計40%) 13.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取得之條件(特別採購6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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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採購級距之特性-公告金額 1.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且在公告金額以上,適用採購法之門檻(採4) 2.以公開招標為原則
3.預算以公開為原則(公報發行辦法11) 4.限制指定廠牌(採26及其執行注意事項) 5.等標期較長(招標期限標準) 6.履約、保固保證金得由連帶保證廠商取代50%(押保33之1) 7.審標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廠商(採61) 8.廠商可提招標文件及採購過程之異議、申訴(採75、76) 9.應填具工程或財物採購結算驗收證明書(採73、細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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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採購級距之特性-查核金額 1.應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採12) 2.等標期更長(招標期限標準)
3.應予廠商較長期限繳交履約保證金(14天以上)(押保18) 4.超過底價4%以上之決標,應報上級機關核准(細71) 5.驗收與規定不符減價收受,應報上級機關核准(採72第2項) 6.工程採購招標文件應公開閱覽(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2) 7.大部分之地方公共工程,應實施技師簽證(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附表:公共工程實施簽證範圍、簽證項目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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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採購級距之特性-巨額 1.等標期最長(招標期限標準) 2.得訂定特定資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5)
3.機關採購前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 4.使用期間機關應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5.公務機關間採購額度之限制(年度提供達巨額,且占年收入50%以上,上級機關應檢討成本效益。) 6.大部分之中央公共工程,應實施技師簽證。(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附表:公共工程實施簽證範圍、簽證項目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5.第八條 公務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年度總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且占該公務機關年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上級機關應檢討該公務機關年度內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成本效益。 前項成本效益分析結果欠佳,且有其他廠商能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提供相同或更佳之財物或勞務者,上級機關應避免核准所屬公務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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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預算金額 一.預算金額: 1.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2.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3.為機關依本法第27條第3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細26-Ⅰ) 4.預算金額公開原則:( 公報發行辦法11) 1)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規定辦理者(以預算金額訂定特定資格條件),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 2)機關辦理前項以外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A、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 B、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 C、機關認為不宜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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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預計金額 二.預計金額: 1.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細26-Ⅱ)
※採購金額 ≥ 預算金額 ≥ 預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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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金額與預計金額 底價表所列之「預估金額」,除未達公告金額或重複性採購外,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規定,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依採購法第46條規定,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供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時參酌,屬核定底價程序之一環。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機關依本法第27條第3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預計金額」係於招標公告公開之資訊;故底價表所列,應為前揭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所稱之預估金額,而非「預計金額」,茲澄釋如文,請避免誤用。(本府 #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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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預算金額 工程採購標的施工費預算95萬元,如加計機關自行留用之工程管理費用、空氣污染防制費…部分,則逾100萬元。本採購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預算金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一項規定,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工程採購標的之預算既為95萬元,如無後續擴充情形者,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包括機關自行留用之工程管理費用部分。( 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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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預算金額 電腦財物採購預算編列100萬元,經市場詢價後只需80萬元,本採購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該採購之預算金額仍應為100萬元,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惟如機關決定控留20萬元繳庫不支用,得以可支用上限80萬元認定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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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批辦理採購 一.不得分批之原則: 1.公告金額以上: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採14) 2.逾公告金額1/10: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未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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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辦理採購 二.“分批”辦理: 1.應依採購法第14條規定,報上級機關核准,並以總金額合計採購金額。
2.法定預算書標示「分批辦理採購」,採購金額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以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細則13) 3.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得分批辦理者,就該採購案「分批辦理」乙節,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至其招標程序,仍應依其總預算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適用查核金額或巨額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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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辦理採購 依不同標的 依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 依不同需求條件 依不同行業廠商專業項目 分別辦理 採購行為 三.“分別”辦理:
1.採購法第14條之分批不包括因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而須分別辦理者。(細則第13條) 分別辦理 採購行為 依不同行業廠商專業項目 依不同標的 依不同需求條件 依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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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辦理採購 2.機關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依不同標的等分別辦理者,非屬分批辦理,而係分別辦理,不適用採購法第14條規定。(88.9.9工程企字第 號函) ※建議先行確認預算來源,如依法定預算書之分支項目之預算額度內有分批辦理必要時,請先依細則第13條規定檢討,是否屬分別辦理,否則應依採購法第14條規定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並按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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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辦理採購之案例 1.三項疫苗,標的不同,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得分別辦理招標。(88.9.15工程會8813738)
2.貴鄉鄉立托兒所16所20班分散於各村落,擬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理採購,合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稱之依不同供應地區所分別辦理者。( 工程會 ) 3.採購圖書之作業方式,每一種圖書之需求,可視為一個採購,得視需要分別辦理。其將數種圖書彙整後向同一供應商一次採購者,視為一個採購。( 工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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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辦理採購之案例 1.報紙採購屬不同標的,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規定就不同報紙分別辦理採購。( 工程會 ) 2.不同需求、設計及功能之小額印刷,得視為不同 標的,分別辦理採購。(工程會 ) 3.不同藥品分項採購,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並非分批採購( 工程會 號函送88 年8月5日舉辦[公立醫院藥品採購適用政府採購 法問題研討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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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發生時間不同 因發生時間不同分案辦理,是否屬“分別辦理”,無須依採購法第14條規定? 89.1.10工程會88022927號函:
1.工程如相同標的在一定時間內有數案(可以從過去經驗預估)者,仍可併案招標,視需要時通知廠商履約。如異常或損壞情形不同而須分別辦理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已有相關規定。 2.如僅因發生時間不同而須分批辦理者,適用本法第1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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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分批 案例 1.○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該案之法定預算書標示「分批辦理採購」,總工程費55,000,000元;惟「採購金額」以該次採購案之預算額度1,738,829元認定,未報上級機關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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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得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至其招標程序,仍應依其總預算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適用查核金額或巨額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2.本案之採購總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應依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規定,等標期應為21日,且依採購法第12條規定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採12、細則6) 3.臺北市政府 府工三字第 號函:「若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有未依前揭規定派員監辦時,則該採購案件所踐行之各程序(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依採購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並無當然無效之規定,惟採購機關若有前述情事,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檢討採購人員之疏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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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自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案 。
門檻金額: 特別提款權(SDR)折算新台幣之門檻金額自98年1月1日起固定2年不變,我國本次換算金額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工程會 #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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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機關 (包括各該機關組織法所涵蓋之行政單位)
政府採購協定(GPA) GPA我國適用機關清單 中央政府機關 (包括各該機關組織法所涵蓋之行政單位) 中央以下機關(包括各該機關組織法所涵蓋之行政單位) 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省政府 補充:本府所有行政機關皆屬適用機關,惟不含本市市立學校。 其他機關(部分公營事業及國立院校) 本府翡翠水庫管理局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 其他公營事業及國立院校(台北捷運公司未列入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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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協定(GPA) GPA我國各類採購門檻金額 ※工程會之招標公告資訊系統,將自動檢核機關是否為適用GPA,並顯示門檻金額。 類別 單位
財物類 勞務類 工程類 中央機關 13萬特別提款權 (約折合新台幣647萬元) 500萬特別提款權 (約折合新台幣2億4,908萬元) 中央以下機關 20萬特別提款權 (約折合新台幣996萬元) 其他機關 (部分公營事業及國立院校) 40萬特別提款權 (約折合新台幣1,99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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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採購案之注意事項 1.確認適用GPA之案件(是否達門檻金額、是否為排除項目、是否為轉售用途之採購)。
4.適用GPA之案件應允許GPA會員產品、服務、廠商參與。但依我國加入GPA之開放清單附註或總附註所載保留條件辦理者,不在此限。 5.適用GPA之案件須符合GPA等標期規定(GPA第十一條)。 6.得另行規定外國廠商之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可規定外文資格文件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外國廠商投標時免附具公會會員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六項)。 7.可規定投標文件須以中文(正體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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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可限以新臺幣報價,憑外國廠商在台營業代理人之統一發票領款。
9.可規定履約交貨地點為機關指定之場所,外國廠商須自行負責運輸報關提貨事宜。 10.外國廠商之認定: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三條)。 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 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 11.外國財物或勞務之認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財物: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勞務: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工程: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提供者,準用上開規定。 12.遵行雙邊協議事項–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與美國政府採購協議(90年8月23日)。 13.正確傳輸招標決標資訊至工程會網站。(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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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巨額採購之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一.招標階段:
1.採購法第111條: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2.機關辦理巨額採購前應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第2點規定事項,簽經機關首長核准: 1)完成採購後之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目標。 2)評估使用情形及其效益之分析指標。如使用人數或次數、使用頻率、工作人力、工作成果、產量、產能、投資報酬或收益、節省能源數量、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數量、減少消耗資源數量。 3)預計採購期程、開始使用日期及使用年限。 3.時機:機關辦理巨額採購前,預期使用情形、效益、期程、年限等簽經機關首長核准,應由辦理採購規劃單位(機關)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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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採購之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二.使用階段:
1.機關應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第3點規定事項,提報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2.前項提報應自啟用每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三個月內逐年提報。但驗收後因故逾一年仍未啟用者,自驗收後每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一個月內逐年提報未啟用之原因。 3.由使用或接管單位提報為原則。但機關另有分工規定者,從其規定。 4.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由訂約機關彙總提報;其因適用機關眾多難以全面調查其使用情形及效益者,得以抽樣方式為之。 5.分批採購合併使用者,以合併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為原則。 6.採部分驗收部分先行使用者,其啟用日期以該先行使用部分之啟用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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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採購之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案例1.7 ○機關依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由其他機關代辦巨額採購,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於辦理採購前皆未將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目標等簽報經機關首長核准。 解析1.7 1.時機:機關辦理巨額採購前,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應簽經機關首長核准,應由辦理採購規劃單位簽報;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應由使用機關提報。 2.本案應由洽辦機關於辦理採購前依規定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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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採購招決標評估 2.1.政府採購招決標方式簡介 2.2.同質/異質 採購 2.3.採購決標方式評估原則
2.4.評估採購招決標方式錯誤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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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政府採購招決標方式簡介 一.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採18) 1.公開招標: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2.選擇性招標: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二.決標原則:(採52) 1.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2.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3.最有利標: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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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招決標方式簡介 三.複數決標: 機關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採52)
1.複數決標辦理原則:(細65) 1)招標文件:訂明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 2)底價:訂有底價之採購,其底價依項目或數量分別訂定。 3)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得依項目或數量分別繳納。 採分項複數決標者,廠商得依所投標之項目或數量分別或合併繳納;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目應繳押標金之總和。(押保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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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招決標方式簡介 4)決標:得分項報價者,分項決標;得依不同數量報價者,依標價及可決標之數量依序決標,並得有不同之決標價。
5)簽約及驗收: 分項決標者,得分項簽約及驗收; 依不同數量決標者,得分別簽約及驗收。 6)廠商資格:採複數決標辦理巨額採購,其個別項目或數量未達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不適用巨額採購有關規定。 7)限制廠商得標數: 複數決標為防止廠商壟斷行為,得採「分區」、「限制單一廠商最大供應量」之方式辦理。( 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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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招決標方式簡介 如為應時效之需要,分區複數決標,並限制投標廠商僅可標得一區之作法,尚屬可行,惟應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上開限制,並一併載明開標順序,以符公平原則,避免流弊。(96.2.2工程企字第 號函) 8)採購金額之認定: A.採購金額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B.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例:藥品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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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招決標方式圖 招標方式 決標原則 公開招標 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 可 搭 配 複 數 決 標 選擇性招標 未訂底價:最低標決標
(採19) 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 可 搭 配 複 數 決 標 選擇性招標 (採20,21) 未訂底價:最低標決標 限制性招標 (採22) 最有利標決標 (適用,準用,參考) 公開取得 (採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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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招決標方式圖 招標方式 決標方式 同質採購 公開招標 同質最低標 公告金額以上 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未公開 議價 1.異質最低標
2.適用最有利標 異 質 採 購 比價 公開 公開 評選 準用最有利標 未達公告金額 公開取得 報價單 取最有利標精神 參考最有利標 企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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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同質/異質 採購 採購 異質 同質 2.2.1.決定決標方式之原則: 依採購標的之異質情形評估之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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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同質/異質 採購 2.2.2.評估採購標的異質性之法規依據:
政府採購 決標方式 認定原則 採購之標的物明確,如工程採購之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施工者;財物採購之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者,均屬同質採購。 施行細則第66條、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5 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異 質 採 購 工程會 號函 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實績經驗、財務狀況、如期履約紀錄或價格等,有差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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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採購分析(逐案) 1.確認採購標的符合「異質採購」之具體事實及理由: 1.應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規定逐項檢討其異質程度。
2.應提出「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實績經驗、財務狀況、如期履約紀錄或價格等,確有差異」之具體事實及理由。( 第 ) 2.具體陳述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事實及理由:逐案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2條規定檢討 應具體敘明該「異質採購」之差異情形大,且如採最低標決標將有降低品質之虞、或訂定明確技術規格之困難…等相關事實及理由,建議可由需求面及供給面分別檢討: 1)需求面:依採購標的性質及需求綜合評估,對異質項目履約成果要求程度之高低。經評估結果如該異質項目之履約成果稍差,不致影響主要功能效益時仍可接受者,則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2)供給面:請評估分析不同廠商供應之履約品質差異影響程度,經評估結果如可藉由管理及監督之手段降低其影響程度時,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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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採購評估範例 臺北市政府○○局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案評估表 採購名稱 為辦理「汰換本局辦公大樓1、2號電梯統包工程案」 採購類別
☑工程□財物□勞務 採購金額 新臺幣436萬元 經費來源 97年度預算 經費補助單位 無 採購標的介紹 1.臺北市政府○○局「汰換本局局本部辦公大樓1、2號電梯統包工程案」,將2部電梯汰舊換新細部設計、供應、施工、安裝、測試訓練(含緊急操作等)及維修營運以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評選最有利標廠商承攬。 2.本統包案需達到之功能、品質、標準及特性詳附件。 採購計畫 1.依據臺北市政府○○局97年度單位預算計畫內容:「汰換本局局本部辦公大樓1、2號電梯」辦理。 2.預期成果:依相關規定辦理,確保辦公大樓設備正常運作,提供洽公民眾及同仁工作環境之安全,持續維持本市治安及為民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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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分析(不同廠商履約結果差異性) 技術 不同廠商專業或技術人力及能力、如期履約能力、施工技術可行性、施工設備資源、維修保養能力及施工方法良莠不齊,差異極大。 品質 不同廠商所使用材質規格不同,品質差異對於施工品質管制能力、安全性、穩定性、可信度、節約能源、舒適性、美觀及耐用度,影響至鉅。 功能 不同廠商之預期使用功能及效益、維護管理可行性、使用便利性、功能性、擴充性、相容性、操作機能、信號與顯示機能、舒適與便利機能、特殊運轉機能、監管控制機能及群組管理機能不同,產品良莠不齊,影響效能。 管理 不同廠商之組織架構、人員素質及組成、期程管理、工地管理、安全衛生管理、安全維護、財務狀況、財務管理、計畫管理能力或分包計畫差異懸殊,工程施工過程由不同廠商承包,其管理過程及結果必有極大的差異。 商業條款 本案工程規劃、設計圖說應於簽約日起1個月內送至招標機關審查,完工期限為自審查通過日起4個月內,並通過主管機關電梯安全檢查等(含試車及測試調整完成),不同廠商履約結果差異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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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分析(不同廠商履約結果差異性) 過去履約績效 不同廠商之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重大職災、工程施工小組查核結果差異很大。 價格 本案包括細部設計、供應、施工、安裝、測試訓練(含緊急操作等)及維修營運,品牌家數繁多,不同廠商價格差異極大。 財務計畫 不同廠商之營運收支預估、資金籌措計畫或投資效益分析等差異極大。 不宜以最低標辦理之理由 1.電梯全面更新,惟為避免雜牌(品牌形象不佳)廠商低價搶標,後續使用時性能及功能不佳,後續維修不佳而造成狀況百出、電梯使用年限縮短及危害搭乘電梯人員之安全。 2.基於最有利標係採購法為杜絕最低標之精神,且國內電梯大廠家數不多,若因標價不合理,由不良小廠商得標施工,其品質之差異及低劣可想而知,故本案之性質應屬異質工程,適用最有利標。 3.電梯後續維修時,若發生故障,廠商派員維修,擇最佳廠商將可澈底解決低價搶標廠商惡意矇騙,更換替代品等不良作法,導致機器零件損壞,影響安全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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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採購決標方式評估原則 最低標決標原則 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應以最低標為決標原則 經異質之判定結果: 案屬同質採購 已訂有明確規格
訂定規格並無困難 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 最低標決標原則 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採購標的明確(如工程採購之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施工者;財物採購之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者)→在不降低品質的前提下 : 應以最低標為決標原則 工程採購:依其工程性質,倘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者,應將設計與施工分別辦理。已完成細部設計之工程,其施工標應以最低標決標為原則 機關如對於未考量優良廠商評分優劣逕以最低標決標有疑慮,本法施行細則第63條另有其他相關規定。(95.6.6說明會紀錄陸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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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採購決標方式評估原則 異質採購最低標 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之限制性招標 異質採購 經評估結果: 案屬異質採購
且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 考量技術,品質,進度,廠商經驗,節省公帑等事項,如為避免廠商低價搶標致影響工程品質,有採評分方式決定合格廠商必要者. 異質採購 異質採購最低標 專業服務 技術服務 (採22-9) 資訊服務 設計競賽(採22-10) 勘選建物(採22-11) 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之限制性招標 評選作業準用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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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採購決標方式評估原則 異質採購最有利標 核准,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 異質最有利標採購 經評估結果: 案屬異質採購 差異情形較大
工程採購:基於工程施工方法或技術之特殊性、政策需求之考量,以最低標及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均無法滿足其需求者: 異質最有利標採購 異質採購最有利標 逐案檢討:詳異質採購之檢討(須知2) 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核准,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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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採購決標方式總覽圖 採購 異質採購 公開取得 最有利標決標 異質最低標決標 公開評選 同質採購 最低標決標 專業服務 技術服務
資訊服務 未達公告金額擇符合需要者議比價 大 差異性 小 最低標決標 多 異質項目 少 不宜採 最低標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1款 公開取得 參考 採購標的物明確者,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以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 異質最低標決標 公開評選 採購法第5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 1.採分段開標,資格、規格符合者,再開價格標,最低標決標。 2.資格、規格標之訂定及審查,借重專家學者之專業審查機制。 限制性招標 準用 標價偏低依採58程序處理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 最低標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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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評估採購招決標方式錯誤態樣 2.4.1.常見規劃採購方式階段錯誤案例 態樣-1
1.同質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如設計內容簡單之建築物整修工程。 2.異質情形小之採購,未評估採用最低標或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之可行性,逕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 3.未報經上級機關核准,逕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4.陳報時未具體分析該標的確屬異質,且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具體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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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 1.機關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2點等規定逐案檢討,如採購標的確屬異質,且其差異情形大或異質項目多者,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應將其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同意後,再報請上級機關核准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2條) 2.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之工程及非以現貨供應之財物採購,宜採異質最低標決標而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工程會 程企字第 號函) 3.上級機關應加強耙梳檢核,審酌前述理由是否充分,以作為准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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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評估採購招決標方式錯誤態樣 態樣-2 ○機關辦理「MP3數位隨身聽(碟)2,792台」採購案,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
○機關辦理「購置96年度端午節及中秋節禮盒」採購案,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電磁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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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2 台北市審計處 審北五字第 號函: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前題乃為招標前確認其標的屬異質且不宜以最低標辦理之案件,查本案既已限定採購標的為MP3,且該產品均屬現貨供應,採購規格訂定並無困難,尚難謂具異質性之採購,來函所稱MP3種類繁多,容量、品牌、功能等差異,當屬規格訂定之範疇,貴局未能妥適規畫採購策略,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本案,核有欠妥,仍請查明妥處。」 工程會 程企字第 號函說明二: 異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之工程及非以現貨供應之財物採購,宜採異質最低標決標而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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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標方式 3.1.公開招標 3.2.選擇性招標 3.3.限制性招標 3.4.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3.5.共同供應契約
3.6.公務機關間財物及勞務之取得 3.7.委託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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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20條(選擇性招標)及第22條(限制性招標)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採19)
3.1.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同質)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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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選擇性招標 一.選擇性招標: 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 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採18)
有經常性採購及特定個案採購二類。 二.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採選擇性招標:(採20) 1.經常性採購。 2.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3.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4.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5.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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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選擇性招標 三.選擇性招標類別: 1.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經常性採購需6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
應有6家以上廠商遞送資格文件,機關方得辦理審查,有6家以上之合格廠商,方得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工程會 ) 2.為特定個案辦理 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細則21) 四.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採購時,得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其有每次邀請廠商家數之限制者,亦應載明。(細則21) 1.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2.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4.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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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選擇性招標 五.辦理採選擇性招標應注意: 1.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採59) 2.招標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採29) 3.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不適用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 工程企字第 號函) 六.「經常性採購」: 1.由機關視採購之性質自行認定。如相同標的一年採購數次者即是。( 工程企字第 號函) 2.經常性採購期間之認定,得以會計年度為之;相同標的於一年中辦理二次,尚可視為經常性採購;期間內因故僅完成一件採購案尚不違反採購法規定。( 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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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選擇性招標 七.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1.採購金額:
1)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 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 2)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 預算金額認定之。 2.資格審查: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商 名單而預先辦理資格審查者,廠商所遞送之資格文 件,其拆封審查,無本法開標及監辦程序之適用。( 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解釋函) 3.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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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常性採購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註:若為公告金額以上之營繕工程採購,依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因不符合採購效益及公共利益,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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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選擇性招標 九.有效期內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1.有效期在1年內者,應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名單。
2.有效期逾1年但在3年以內,且當初辦理資格審查公告時已載明3年內不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者,免逐年公告辦理審查,但應逐年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 3.有效期逾1年且在3年以內,但當初辦理資格審查公告時未載明3年內不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則應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4.有效期逾3年,則應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5.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者,機關應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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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十、合格廠商名單之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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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選擇性招標 十一.後續邀標: 1.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採21)
2.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細21) 3.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應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4.選擇性招標經常性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後續邀標免辦理公開閱覽、免另訂合格廠商資格條件,招標公告應至政府招標資訊系統點選「選擇性招標公告」。作業方式: 1)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A.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準用「公開招標」最低標、異質最低標或異質最有利標決標之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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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選擇性招標 B.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準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作業程序辦理。 2)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或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A.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準用「限制性招標」最低標決標有關函邀作業程序辦理,除以最低標決標外,亦得依標案需求,採行異質最低標或最有利標決標,其作業程序應參照異質最低標或異質最有利標決標之作業程序辦理。 B.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準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相關作業程序辦理。 5.每次邀請名單內廠商投標之標的,除須符合原先辦理資格審查公告所登載之「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外,各次採購標的之性質應相同或相似,且採購金額亦應相當,不得漫無限制。(工程會 #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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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後續邀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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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招標案例 案例 ○機關辦理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建物修繕工程」採購,投標廠商資格訂定為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營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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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由機關視採購之性質自行認定。如相同標的一年採購數次者即是。( 工程企字第 號函) →依本案非屬經常性採購,不得以此方式辦理。 2.依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示:鑑於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因其採購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採購金額之增加而擴大,已不符合前揭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且領有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者數以千計,各機關如分別為此類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涉及龐大資料之管理及維護,且造成各該廠商必須分別向各採購機關提送資格文件,亦不符合採購效益及公共利益等原則。是以機關辦理上揭採購,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依本案採購性質及招標對象,不得以此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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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限制性招標 3.3.1.限制性招標 一.適用: (一)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公告金額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1.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9款至第11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 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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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限制性招標 6.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二)採購法第104條:軍事機關之採購,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但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或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而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因應國家面臨戰爭、戰備動員或發生戰爭者。 2.機密或極機密之採購。 3.確因時效緊急,有危及重大戰備任務之虞者。 4.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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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限制性招標 (三)採購法第105條: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1.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2.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3.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 4.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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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限制性招標 二.限制性招標採購案件之辦理方式: 1.公告方式辦理:
為增加競爭機制,得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 2.逕函邀特定廠商方式辦理: 屬不宜以公告方式辦理者,需敘明原因,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逕函邀特定廠商方式辦理。(※ 府工採字第 號函) 三.限制性招標辦理原則: 1.辦理採購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為原則,如因個案特性及需求,且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ㄧ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採22) 2.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細23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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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限制性招標 3.公告原則: 1)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細23之1)
2)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或第1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時,為增加競爭機制,得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工程會90.3.1工程企字第 號函) 3)本府各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第12款至第16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時,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同意不宜以公告方式辦理者,均應上網刊登招標公告為原則。(北市府 府工採字第 號) ※依工程會98年10月9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審視本府投標須知範本建議,屬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第15條限制性招標之採購案,勿以公告方式辦理,以避免引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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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限制性招標 四.應注意之程序: 1.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個案特性確有採限制性招標需求之事實及理由,並確認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 (細23之1) 2.如以比價方式辦理確有困難者,應敘明理由,於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採議價方式辦理。 3.簽報時依採購案件性質敘明其法令依據、不採公告方式辦理者,其理由、邀標對象及其獲邀之緣由,審慎評估選商後,詳列欲邀請投標之廠商名稱及資格條件 (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五.訂定底價應注意事項: 1.比價: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細54-Ⅱ) 2.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細5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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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招標常見錯誤態樣 限制性招標相關作業不當: 未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細23-1) 簽辦時未敘明:
就個案敘明採限制性招標符合規定之情形(細23-1) 不採比價,逕以議價方式辦理之理由(細23-1) 不採公告方式辦理之理由(北市府 府工採字第 號) 邀標對象及其獲邀緣由 部分案件於簽辦過程中未提及邀標對象,於簽准後逕邀特定對象議、比價。 採議價方式辦理者,訂定底價前未參考廠商報價或估價單。 (細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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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 錯誤態樣 94
款次/序號 錯誤態樣 相關法令、 函釋或說明 第1款 (一) 招標內容及條件經重大改變,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技術規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增加或減少)、預算金額的提高。 (二) 未留意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尚在處理中。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 (三) 誤以為須經公告流標2次始得依本款採限制性招標。 (四) 超底價廢標後,改依本款辦理。 第2款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但仍有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 誤以為獨家代理商或獨家經銷商就是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 以不具本款之事由為依據,例如甲場所設施為A廠商設計,依本款續洽A廠商辦理乙場所設施之設計。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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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 錯誤態樣 95 以上級機關核定計畫遲延,招標時間不足為由而依本款辦理。
款次/序號 錯誤態樣 相關法令、函釋或說明 第3款 (一) 以上級機關核定計畫遲延,招標時間不足為由而依本款辦理。 (二) 以流廢標且年度預算執行期限將屆為由而依本款辦理。 (三) 招標時間充裕,仍以本款辦理。 (四) 非屬緊急事故,卻以須緊急處理為由而依本款辦理。 (五) 緊急事故發生後至簽辦採購、核准採購、決標、簽約,時間相隔甚久,或訂定寬鬆之履約期限。 (六) 依本款辦理緊急採購,卻與廠商簽訂長期合約。 第4款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並無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理由,卻以本款為由辦理。 依本款辦理所增加之金額偏高不合理。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標的,並非原供應廠商之專業能力範圍。 未向原供應廠商(包含原訂約廠商、原製造廠商或分包廠商)採購。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後,逾50%之部分改依本款辦理。 以不具相容或互通性之理由,洽原供應廠商採購,例如更換廠商將延誤工期。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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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 錯誤態樣 96
款次/序號 錯誤態樣 相關法令、 函釋或說明 第6款 (一) 非屬「因未能預見之情形」,例如因故減項辦理招標,履約期間因尚有預算而逕依本款向得標廠商辦理契約變更,採購原減項內容。 (二) 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或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其增加之契約金額,未列入追加累計金額。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4項。 (三) 非屬「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例如契約標的為A區域之地下管線工程,卻追加至B區域。 (四) 洽原廠商追加契約以外之「財物」。 (五) 誤以為追加減合計後之累計金額未逾原主契約金額之50%。 (六) 未分析「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之情形。 (七) 洽其他廠商辦理亦可符合機關需求,卻仍以本款辦理。 (八) 誤以為追加金額逾50%,係以單次金額計。 (九) 誤以為只要追加金額未逾50%即符合本款規定。 (十) 追加金額逾原主契約金額之50%。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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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 錯誤態樣 97 未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例如僅於招標文件載明。
款次/序號 錯誤態樣 相關法令、函釋或說明 第7款︵原有採購招標階段︶ (一) 未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例如僅於招標文件載明。 工程會96年8月29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二) 於招標公告刊載保留未來增購權利,惟後續擴充情形之內容過簡,未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例如僅敘明詳如招標文件某條款。 同上 (三) 招標公告已載明後續擴充情形,計算採購金額時未將預估後續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或招標公告預算金額誤以採購金額登載。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款。 (四) 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標示之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明顯過長、過大,顯不合理。例如原有採購清潔服務1年,後續擴充4年。 第7款︵原有採購後續擴充階段︶ 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未分別敘明後續擴充情形,卻依本款洽原得標廠商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機關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已敘明後續擴充情形,惟其後續擴充須徵得廠商同意者,強迫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否則以違約或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2條規定處理。 後續擴充之總價逾原載明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之上限,或逾原採購時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於招標前所計算之採購金額。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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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 錯誤態樣 採購標的非屬「財物」。 誤解「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之意義,例如於菜市場採購食品。
款次/序號 錯誤態樣 相關法令、函釋或說明 第8款 (一) 採購標的非屬「財物」。 (二) 誤解「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之意義,例如於菜市場採購食品。 第9款、第10款 誤用第9款辦理工程或財物採購。 誤刊登公開招標公告或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告。 (三) 第1次公告,誤以為投標廠商須3家以上方能開標。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 工程會91年7月24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四) 評選或決標程序違反規定,例如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後,未再洽優勝廠商議價;未依法將廠商標價納為評選項目;評選出優勝廠商後才開價格標。 (五) 對於同分、同商數、同名次,但標價不同之優勝廠商,未洽標價低者優先議價。例如逕以比價方式辦理,或以抽籤決定議價順序,或再行綜合評選,或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議價。 (六) 未依規定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或誤以為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無需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 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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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 錯誤態樣 第1次公告,誤以為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
款次/序號 錯誤態樣 相關法令、函釋或說明 第11款 (一) 第1次公告,誤以為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 工程會91年7月24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二) 誤以為承租辦公廳舍非屬「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之適用範圍。 採購法第2條、第7條。 (三) 未先編擬計畫依規定層報核定。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下稱房地產辦法)第3條。 (四) 未敘明採購房地產及指定地區採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房地產辦法第3條。 (五) 未參照政府公定或評定價格及附近買賣實例或其他徵信資料,詳估採購金額及其效益。 (六) 未將公開徵求房地產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房地產辦法第5條。 (七) 機關洽廠商議價或協商時,未規定廠商代表攜帶身分證、印鑑、產權憑證正本及其他相關資料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 房地產辦法第13條。 (八) 以正進行建造中,且尚未取得使用執照及權利書狀之房地,為徵選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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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 錯誤態樣 未考慮廠商之性質。例如廠商為公司組織。
款次/序號 錯誤態樣 相關法令、函釋或說明 第12款 (一) 未考慮廠商之性質。例如廠商為公司組織。 (二) 未考慮所採購標的之性質。例如採購標的屬「工程」性質;採購標的屬營利產品或勞務。 第13款 採購標的非屬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辦理研究發展,於議價決標後,卻未以該自然人為研究計畫之主持人。 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下稱研究辦法)第3條第2項。 (三) 邀請對象並非公開於工程會資訊網路之評鑑名單內者。 研究辦法第4條。 第14款 所邀請或委託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並非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條各款事務之一,且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者。 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下稱文藝辦法)第3條。 採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未於簽辦公文中敘明邀請或委託對象之名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或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 文藝辦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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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 錯誤態樣
款次/序號 錯誤態樣 相關法令、函釋或說明 第14款 (三) 僅標的名稱涉及文化藝術相關名稱,但辦理事項卻非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例如對於文化創意產業之研究調查、文化創意商品之設計製作。 (四) 招標文件所定廠商資格,未考慮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之特性,要求提供一般營利事業之相關資格文件,例如納稅證明、公會會員證等。 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文藝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 (五) 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未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傳輸招標公告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文藝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六) 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未成立5人以上之審查委員會,或其成員對於文化藝術未具有專門知識。 文藝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 第15款 (一) 非公營事業,卻誤用本款。 (二) 非屬以供轉售為目的所為之採購。 未分析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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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 錯誤態樣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未於招標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款次/序號 錯誤態樣 相關法令、函釋或說明 第16款 (一)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未於招標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二)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誤認為經上級機關核准即可辦理。 (三)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誤認為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即可辦理。 (四)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者,未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或通案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 (五)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者,未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 同上。 (六)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者,採本款辦理之比率偏高,上級機關未加強查核監督,或未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 各款 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未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 未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1項規定:「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僅照錄各款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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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限制性招標 機關簽奉機關首長核准以限制性招標比價方式辦理○採購案,開標結果,僅有一家廠商投標,可否當場改為議價?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有二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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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 案例3.3.2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
○機關依採購法第18、19條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工程採購,第1、2招標均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爰以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邀○廠商辦理議價,惟機關配合廠商之意見,修正預算金額、履約期限、採購標的之實施計劃、契約之約定等條件,並與該廠商議價後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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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3.3.2 1.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 得採限制性招標: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9款至第11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1)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 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細22) 2)重大改變者:其涵義宜依個案情形認定,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 工程會工程企字第 號函) 2.本案預算金額、履約期限、採購標的之實施計劃等契約重要約定條件既已變更,則難謂「無重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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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 2.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案例 ○機關辦理「第○屆公共交通國際聯會亞太區會議」之「場地及餐宴」採購,機關以信義計畫區具國際會議水準場地計有「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及「臺北君悅飯店」,其中「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已被預定為由,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採限制性招標,由「臺北君悅飯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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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 1.機關未能注意適法性及必要性,即依第22條第1項第2款採限制性招標,其適法性難謂妥當。
參考解析 1.機關未能注意適法性及必要性,即依第22條第1項第2款採限制性招標,其適法性難謂妥當。 2.建議:本標的如有異質性者,得依異質性之大小,採最有利標或異質最低標評選最有利標/合格廠商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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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 案例3.3.3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
1.已逾天然災害1年以上,仍以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採限制性招標。 2.○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以限制性招標辦理因颱風造成圍牆倒塌之整修工程,惟招標作業辦理期程逾二個月。 3. ○機關辦理製播電視新聞專題節目採購案,以「時間緊迫」行政作業辦理不及為由,以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採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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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3.3.3 1.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2.該緊急事故不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的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亦屬之。(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3.採購案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確有必要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檢討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1)因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參考工程會93.7.5工程企字第 號函) 2)天然災害後,因電力、交通、通訊、能源、辦公場所設施損壞或中斷,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適時辦理採購有困難。(參考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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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3.3.3 3)防止緊急事故的發生或災害之擴大,所採取的防範措施。(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如SARS疫情擴散期間,各醫院辦理之發燒篩檢站工程。) 4)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各機關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工程會92.5.1工程企字第 號函) 5)工程採購遇違約停工、縮短工期等需要;惟仍應視依個案狀況認定,並應注意辦理時效。(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6)訴訟案件委聘律師如涉及時間緊迫。(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答覆項次5.) 7)因法令變更,機關作業因應不及。(工程會88.9.6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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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案例3.3.4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機關辦理松山機場停車場改建工程之規劃設計案,以捷運隧道通過松山機場設站影響為由,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採限制性招標,以變更設計方式,交原廠商(○工程顧問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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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3.3.4 1.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2.「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惟仍應符合『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規定。(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3.審計處稽查結果:該立體停車場之興建與捷運潛盾隧道工程施作,無必然關聯,非屬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擴充,核不符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又因原廠商未具建築師資格,無法申請建照,將該案交由○建築師辦理,認有不當轉包之嫌。 4.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如其主要部分為建築物之設計或監造,其投標廠商資格訂定,不得違反建築法第13條之規定。(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5.建築法第13條第1項:採購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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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 工程會97.12.23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包括新增項目、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 。 本會前以88年9月1日(88)工程企字第 號及88年12月16日(88)工程企字第 號釋例,僅限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考量部分機關反映上開釋例造成該款執行上之不必要限制及分辨「契約以外」、「契約以內」之困擾,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該釋例 。 另考量原契約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亦應有所限制,本會89年9月8日(89)工程企字第 號函一併停止適用,回歸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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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 案例3.3.5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
○公共建築工程經檢討需辦理後續擴充,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將該部分規劃設計,以限制性招標交由原廠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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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3.3.5 1.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50%者。 2.第6款之適用要件:(88.8.4企字第 號函) 1)工程採購 2)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3)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含增加原契約內工作項目之內容及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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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3.3.5 4)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5)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6)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50% 3.本採購案係委託規劃設計,應屬勞務採購,自無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適用,建議機關得審酌事實,如非洽原廠商確有困難者,得檢討依同條項第4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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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1)應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敘明期間、金額或數量。 2)依本款後續擴充之金額應計入招標公告之採購金額。 3)注意後續擴充與原有採購之相關性。 4)後續擴充之總價應注意不逾原載明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之上限,且不得逾原採購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於招標前所計算之採購金額。 (工程會97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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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5)如有新增項目及其契約需求者,得以附約方式或另訂契約方式辦理。 6)依本款辦理原有採購後續擴充時,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所稱「以換文方式辦理」,例如雙方以公文書面相互確認相關事項; 所稱「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原契約得載明後續擴充之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 7)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說明三:「…如原採購係採限制性招標,無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適用。但仍得依本條項其他各款情形之一續採限制性招標。」---所稱限制性招標係指未經公告程序之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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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案例 ○機關於原有採購案係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於原契約中規定:「甲方得視實際需求於契約屆滿前,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辦理續約…」 參考見解 1.本案僅於契約中規定續約,未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不符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 2.右本案係採未公告之限制性招標,無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適用,但機關仍得依其事實理由檢討是否符合該條其他各款情形之一採限制性招標或以契約變更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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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案例3.3.6-2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1.○機關辦理○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採購,原採購(規劃)二百餘萬元,招標時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金額為一千餘萬元(設計、監造),惟未計入採購金額。 2.於決標後因施工標變更設計追加工程費,追加後所衍生之設計及監造工作,機關併同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採限制性招標計三千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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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本案招標公告後續擴充未計入採購金額,不符細則第6條「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規定。 2.再者,本案設計、監造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敘明後續擴充金額為一千餘萬元,後續追加工程經費所衍生之設計及監造工作三千萬元,尚非原有採購招標時所能預見,故併依據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採限制性招標款採限制性招標,自難謂適法。且追加近二倍金額,易生“以小綁大”之疑慮,應請審慎衡酌。 3.原採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述後續擴充金額或數量應為上限,如該等工程變更確非招標階段可得預料,且屬原採購之後續擴充,確非洽原廠商履約有困難時,建議得依同條第4款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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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地方政府得另定招標方式, 地方政府未定者,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採購法第23條,※本府未另訂)。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2)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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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3) 若於第一次公告前即已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即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自得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工程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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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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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 3.4.1.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法49) 二.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未達第2條第1項第3款) 三.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之公告已包括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所需之一切資料者,得免另備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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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 四.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未達3) 五.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並視需要於審查後通知擇定之廠商遞送正式文件。前項通知結果,遞送正式文件之廠商未達三家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未達第4條第2項) 六.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廠商家數為數甚多時,得擇價格較低且符合需要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擇符合需要之最低標廠商議價。未能完成議價時,得依標價次序,由價格較低者起依序洽其他符合需要者議價。(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項次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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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 七.於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之程序,除公告或招標文件已訂明開標時間地點者外,不適用本法開標及監辦程序。(未達第4條第1項) 八.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審查決定」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得免開標、監辦之程序,惟後續之比價或議價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小額採購: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中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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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限制性招標 3.4.2.限制性招標最低標決標
一.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未達第2條第1項第1款) 二.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未達第2條第1項第2款) 三.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未達第2條第2項) 四.簽報單位應就個案敍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而非於簽呈內提列多家廠商供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擇優指定之。(工程會 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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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是否須於一定時間地點公開開標?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如廠商報價高於底價時,是否須於一定時間地點公開開標,並邀請廠商到場參加比減價? 1.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屬詢報價性質,於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得免開標程序。 2.其後議、比價之作業程序及規定,適用本法關於限制性招標之規定。 3.至於是否邀請廠商到場參加比減價,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自行決定。(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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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是否要製作開、決標紀錄?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開標是否要製作開、決標紀錄,記載減價過程?
決標紀錄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辦理。(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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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4.1 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於未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前,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解析3.4.1 1.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應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方”可改採限制性招標。(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 2.若於第一次公告前即已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即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自得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事先簽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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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共同供應契約 共同供應契約,指一機關為二以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契約。 (共2)
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機關為「訂約機關」;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之機關為「適用機關」(共3) 一.訂約機關辦理原則:(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1.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採93) 2.為促進競爭,並增加機關視需要選擇供應廠商之機會,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之報價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原則;其他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如願減至最低標報價者,亦得併列為得標廠商」之決標方式。(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3.訂約機關得向適用機關收取必要之費用。(共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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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 4.應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供各機關利用。(共7)
5.訂約廠商於本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適用機關或他人者,訂約機關得與廠商協議變更本契約。廠商無合理事由而不減價者,訂約機關得終止契約。(共9) 6.廠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訂約機關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共10) 7.統計資料之蒐集與彙報及依採購法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等事項,由訂約機關統一處理為原則。 8.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能解決者,由訂約機關處理之。(共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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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 二.適用機關注意事項: 1.適用機關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時,程序應依共同供應契約明訂之方式為之。(共8)
2.適用機關應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並於辦理採購時通知訂約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本契約,並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共6) 3.正當理由:例如價格較低、功能不同、緊急需用等,係由採購機關自行認定,一旦認定自行採購,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毋需訂約機關之核准。 4.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招標文件應載明)(共4第1項第6款) 5.訂約機關與得標商簽約後,各適用機關毋需於辦理採購時再與得標商個別簽訂契約。(共2第2項) 6.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以二年為限。如約期過長,得標廠長期占有市場,亦有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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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 7.各機關如需附加採購契約外之配備,10萬元以下者,可於訂貨單上另行加註洽該商提供。
8.適用機關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後續之驗收及付款,以逕與廠商為之為原則;惟當適用機關與廠商發生爭議未能解決時,則由訂約機關處理。(共13) 9.契約之有效期及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發出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 (共第4條第1項第3款) 10.廠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內對一般大眾之促銷或減讓活動,其價格或條件優於本契約時,應一併適用於適用機關。 (共第4條第1項第4款) 11.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時,自96年4月27日起,應依「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勾填擇定廠商之理由。 ※「臺北市政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要點」規定自 起廢止,本府暨所屬機關(構)、學校列為臺灣銀行辦理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項目之適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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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一契約之大量訂購金額定為新台幣20萬元以上)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 單筆訂購金額 (含額外項) 是否達大量訂購數量或金額 擬訂購項次之 訂約廠商家數 作業內涵具議價或比價性質 是否適用採購法 第13條監辦規定 說明 10萬元以下 否 不限 不適用 依契約單價訂購。未達契約所載大量訂購之最低金額或數量條件者,共同供應契約廠商如以優於契約規定條件供應,屬市場機制,亦無違約,惟交貨品質應依約辦理,並應注意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 逾10萬元但未達公告金額 同上。 是 (例如某一契約之大量訂購金額定為新台幣20萬元以上) 僅有1家 議價 適用 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3條第2項。 二、中央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三、地方機關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訂定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地方機關未定者,比照「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2家以上 比價 (徵詢2家以上廠商之優惠條件) 公告金額以上但未達查核金額 同10萬元以下。 一、採購法第13條第1項。 二、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附註:大量訂購金額或數量之門檻,由訂約機關視個案需要載明於個別共同供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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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Q&A Q:共同供應契約大量訂購,議價或比價者,是否須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訂定底價?若不訂定底價,則機關辦理議價、比價之決標原則為何? A:因訂約機關已與立約廠商簽訂契約,爰與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所稱「議價、比價」尚屬有別,不適用採購法第46條規定。惟機關如參酌該第46條規定訂定底價,以作為議定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之用,尚無不可。機關如不訂定底價,可擇價格最低或條件最優之廠商訂購。 Q:共同供應契約大量訂購,議價或比價者,是否亦同時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製作決標紀錄? A :因訂約機關已與立約廠商簽訂契約,爰與採購法所稱「議價、比價」尚屬有別。惟上開議定程序有召開會議者,為利於日後查考,請依實際情形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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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Q&A Q:若單筆訂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者 ,是否不得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其法令依據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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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公務機關間財物及勞務之取得 一.法令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105條 2.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二.適用:公務機關間之財物或勞務(工程採購除外)之取得,如符合「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6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 1.非屬一般廠商所能製造或供應者 2.於國家安全或機密有必要者 3.依採購法辦理公告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 4.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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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間財物及勞務之取得 三.經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核准,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得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2條不適用採購法招標、決標之部分條文規定。 四.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特3),並不包括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惟依同辦法第8條之ㄧ規定,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向政府機關採購財物或勞務,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政府機關 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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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委託代辦 一.機關代辦: 1.採購法第40條規定之「代辦」係指採購程序之代辦,得為代辦發包、審標、評選、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而非實質採購標的之提供者。 2.機關得逕洽代辦。其處理原則,依細則第42條規定。(以代辦協議書或契約書約定委辦事項及授權情形等) 3.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採40) 洽具專業能力機關代辦:如 1)本府機關辦理建築工程委託新建工程處或捷運局代辦。 2)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為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指定工程採購之專業代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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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辦 二.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5、細4、細42) 1.委託屬勞務採購應適用採購法,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採5、細4)
2.上級機關行使之事項,由監督機關(委託機關)為之。 (細2) 3.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細4) 4.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並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 (細4) 5.受委託法人或團體應以機關委託文件,向工程會申請採購資訊網頁帳號,進行刊登公告及公報,並辦理相關評選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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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異質採購簡介 4.1.各類異質採購作業分析比較表 4.2.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4.3.評選項目及評定方式 4.4.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4.5.異質採購之Q&A 4.6.異質採購錯誤態樣 4.7.異質採購案例 另開班 詳細授課內容 敬請密切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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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各類異質採購作業分析比較表1 比較項目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參考最有利標 異質最低標 適用採購 不限工程/財物/勞務
勞務(22-9,10,13,14) 財物(22-11) 適用條件 異質程度大、且 異質項目多, 確有不宜採最低標決標者 符合採購法第22條9,10,11,13,14款之異質採購 確認採購標的屬適合採行取最有利標精神 異質程度小、 且異質項目少 採購金額 不限,公告金額以上為主 未達公告金額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少用) 經公開評選之限制性招標 公開取得企劃書 公開招標(或選擇性)、限制性(少用) 逐案檢討情形 需逐案檢討其異質性;招標前應先確認屬異質性,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理由。 應逐案檢討採購標的確符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1款規定之適用性質。(細23-1) 應逐案檢討確認採購標的屬適合採行取最有利標精神之理由。(手冊貳三(一)) 應檢討採購標仍具異質性,爲避免廠商低價搶標致影響品質,有採評分方式決定合格廠商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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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各類異質採購作業分析比較表2 比較項目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參考最有利標 異質最低標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應報核准
(最有利標作業須知2) (採購法22) (細則23-1) (手冊貳三(一)) (最低標作業須知3) 上級機關核准 應報核准 (採購法56) 無需報核准 組成委員會 應成立評選委員會 (委員會組織準則4) 自行成立評審小組(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三(六)) 應成立審查委員會(準用委員會組織準則4) 成立工作小組 應成立工作小組 (委員會組織準則8) 得不成立工作小組 應成立工作小組(準用委員會組織準則8) 初審意見 應擬具初審意見 (委員會審議規則3) 建議由業務單位先行初審 應擬具初審意見(準用委員會審議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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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各類異質採購作業分析比較表3 比較項目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參考最有利標 異質最低標 第一次招標投標廠商合格家數
依招標方式而定公開招標:3家 選擇性招標: 1.個案:不限 2.經常性:6家 不限 第一次3家,但得於招標前簽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未達3家時得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比價或議價。 依招標方式而定: 公開招標:3家 評選/評審/審查會議 應召開評選會議 應召開評審會議 應召開審查會議 評定方式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或序位法辦理評選。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或序位法辦理評選。 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或序位法辦理評選。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總評分法辦理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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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各類異質採購作業分析比較表4 比較項目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參考最有利標 異質最低標 評選程序
依評選項目評分或序位評選最有利標廠商 依評選項目評分或序位評選優勝廠商 依評審項目評分或序位擇符合需要之廠商 依審查項目評分,評分達及格之廠商,始得進入價格標 選商家數 評選最有利標廠商:1家 評選優勝廠商:得1家以上 符合需要者: 1家以上(符合招標文件) 評分達及格之廠商:得1家以上。 評選結果/審查結果報核 應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工程會建議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訂底價時機 1.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訂 2.選擇性招標: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3.限制性招標:應於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議價前,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採議價者,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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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各類異質採購作業分析比較表5 比較項目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參考最有利標 異質最低標 訂底價 1.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2.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協商時洽減之並適用採購法第53條第2項(超底價決標)規定 1.需議價者,應訂底價。 2.採固定費用議約決標者,得以固定金額為服務費,該固定費用應審慎訂之。 1.除符合採購法第47條規定外,仍應訂定底價。 2.不訂底價者,應依細則第74、75條成立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代之)提出建議金額;若報價合理,則得不提建議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 決標方式 1.應辦理決(廢)標程序(監辦、紀錄) 2.無須議價 依優勝序位與廠商議價(約)後決標 擇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 審查評分及格廠商後,辦理價格標開標,比減價,最低標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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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各類異質採購作業分析比較表6 ※詳參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85點 比較項目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參考最有利標 異質最低標
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之後續處理 (細則58) 1.重行招標 2.召開評選委員會議,重行評選。 (細58) 無得洽「次」最有利標之規定 2.依序洽次優勝廠商議價(約)後決標。 2.議價:依序洽其他符合需要之廠商議價後決標 3.比價:原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自標價低者依序洽減至原決標價後決標;無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得以底價(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決標。(細58) 2.以原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自標價低者依序洽減至原決標價後決標;無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得以底價(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決標。(細58) ※詳參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8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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