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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培训 主讲:工程部 张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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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重大危险源概述 2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3 重大危险源的申报 4 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分级 5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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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大危险源概述 1.1重大危险源的定义 1.1.1《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中的定义
1 重大危险源概述 1.1重大危险源的定义 1.1.1《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中的定义 也称《国际劳工组织第174号公约》、《1993年预防重大事故公约》,将重大危险源定义为: “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多类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施及设施现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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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我国国标《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中的定义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1.1.3《安全生产法》中的定义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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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的研究与发展 1.2.1 国外的技术研究与发展 (1)英国:1974年 最早系统地研究重大危险源
国外的技术研究与发展 (1)英国:1974年 最早系统地研究重大危险源 控制技术的国家。 (2)ILO(国际劳工组织):1985年 (3)美国:1990年 (4)印度:1992年 (5)澳大利亚:1996年9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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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评价和宏观控制技术研究”列入“八五”科技攻关项目。
国内重大危险源监管技术的研究与发展 (1)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研究 “重大危险源评价和宏观控制技术研究”列入“八五”科技攻关项目。 (2)1997年开展普查试点(在北京、上海、天津、青岛、深圳和成都等六城市)。 (3)2000年制定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4)2004年国家局下发《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扩展了重大危险源的申报范围,开始重大危险源第二次普查试点工作。 ⑸近年来,国家安监总局大力推进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与监控系统建设,为各地提供技术服务,全国共有8家单位开发的软件通过了总局组织的专家组的应用技术审查,其中福建省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开发的 《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及应急救援信息系统》软件于2005年5月通过国家局评审 ,可用于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和监控。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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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的结构 1.3.1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1.3.2 重大危险源的评估 1.3.3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确定潜在的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的评估 ——确定风险程度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进行风险控制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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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报告 1.3.5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6 工厂选址和土地使用规划 1.3.7 重大危险源的监察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报告 ——提供风险信息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抑制突发事件 工厂选址和土地使用规划 ——从源头上控制 重大危险源的监察 ——政府的监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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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 申报 (辨识、 登记、 普查) 评估 (事故 严重 度、可 能性) 分级 (国家、 省、市 企业四 级) 监测 (国家、 省、市
我国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结构图 重大危险源 申报 (辨识、 登记、 普查) 评估 (事故 严重 度、可 能性) 分级 (国家、 省、市 企业四 级) 监测 (国家、 省、市 企业四 级) 监控 (组织 管理、 安全技 术) 应急 (厂内、 厂外应 急计 划) 国家监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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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 GB 2.1 概述 在1997年原劳动部组织实施的6城市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国外同类标准和我国工业生产的特点以及火灾、爆炸毒物泄漏重大事故的发生情况,2000年9月,中国安科院和中石化青岛安工院提出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 。2009年3月,对GB 进行了修订,公布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GB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doc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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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2.2 名词术语 (1)危险化学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2)单元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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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临界量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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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辨识依据 ——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危险化学品的数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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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重大危险源的确定 根据物质的不同特性, GB 18218—2000对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按以下4类物质的品名及其临界量加以确定:
2.5 重大危险源的确定 根据物质的不同特性, GB 18218—2000对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按以下4类物质的品名及其临界量加以确定: ●爆炸性物质(26种) ●易燃物质(34种) ●活性化学物质(21种) ●有毒物质(61种) GB 18218—2009对分类做了更详细划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doc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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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方法 (1)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时:
2.9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方法 (1)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时: 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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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与其相对应的的临界量之比的和大于或等于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即:
(2)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 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与其相对应的的临界量之比的和大于或等于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即: 式中: q1、q2……qn——每种危险物质实际存在量,t; Q1、Q2……Qn——与各种危险物质相对应的临界量,t。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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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大危险源的申报 3.1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依据 (1)《安全生产法》
3 重大危险源的申报 3.1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年4月27日下发的《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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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大危险源的申报 3.1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3 重大危险源的申报 3.1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7)煤矿(井工开采);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尾矿库。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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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目的意义 采用通过国家安监总局认证并推荐使用的重大危险源企业申报登记系统软件,依据相关标准,对企业申报的重大危险源信息进行自动辨识,确认是否重大危险源,并对辨识的结果进行维护及管理,从而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 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及时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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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分级 4.1 重大危险源分级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中按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把重大危险源分为四级; 福建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重大危险源辨识及评估分级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安监综合(2005)297号)中把国家安监总局的重大危险源等级划分进行细化,具体如下: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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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故后果模拟分析的死亡半径或重伤半径内,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死亡人数30人或重伤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1)一级重大危险源: 在事故后果模拟分析的死亡半径或重伤半径内,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死亡人数30人或重伤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二级重大危险源: 在事故后果模拟分析的死亡半径或重伤半径内,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死亡人数10-29人或重伤30-4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的);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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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故后果模拟分析的死亡半径或重伤半径内,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死亡人数3-9人或重伤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
(3)三级重大危险源: 在事故后果模拟分析的死亡半径或重伤半径内,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死亡人数3-9人或重伤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的); (4)四级重大危险源: 在事故后果模拟分析的死亡半径或重伤半径内,可能造成事故的(死亡人数1-2人或重伤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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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5.1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33条、第85条、第96条。
5.1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33条、第85条、第96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0条、第22条、第48条。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6条。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125号文; 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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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4年4月27日国家局下发《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6) 2004年10月21日国家安全监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协调字[2004]127号)。 (7)2005年6月27日国家总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协调字[2005]62号)。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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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05年9月27日国家总局下发《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 )。
(9) 北京、广东、吉林、大连、营口、无锡等省、市于近年制定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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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企业为责任主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级监控、各级安监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
5.2 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总要求 建立以企业为责任主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级监控、各级安监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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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距离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5.3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距离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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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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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的主体责任 (1)要登记建挡,如实申报; (2)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监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5.4 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的主体责任 (1)要登记建挡,如实申报; (2)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监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监控责任,制定实施方案; (4)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 (5)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对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管理;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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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的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
(7)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安全管理挡案; (8)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治理排除。在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排除的,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监控措施,制定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整改,并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9)要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各项措施; (10)要贯彻执行国家、省和行业的技术标准,推进技术进步,改进监控手段,提高监控水平。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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