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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4年版) 及常州市补充规定 主讲:常州规划设计院 严玲 白婉萍2008.1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4年版) 及常州市补充规定 主讲:常州规划设计院 严玲 白婉萍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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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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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原则 符合强制性规定的原则 便于操作的原则 利益公平的原则 全省兼顾的原则 最不利控制的原则 力求引导的原则 保障环境的原则
概述 1.编制原则 符合强制性规定的原则 便于操作的原则 利益公平的原则 全省兼顾的原则 最不利控制的原则 力求引导的原则 保障环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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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2.修订主要内容 根据《规范》中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的规定,修改居住建筑日照系数,保障有效日照时间;根据城市停车问题日趋严重的现状,提高各类建筑停车设施的配套标准,为解决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对其它有关条款也作了适当的修订。此外,本次修订取消了原第六章和第七章。有关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技术规定我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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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3.有关事项 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及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对《技术规定》进行深化细化,进一步增强《技术规定》的可操作性。 《技术规定》定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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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容和结构 (1) 总则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3) 建筑管理 (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5) 城市景观与环境
概述 4.内容和结构 (1) 总则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3) 建筑管理 (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5) 城市景观与环境 (6) 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7)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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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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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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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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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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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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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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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3.1的规定。 表2.3.1 建设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3.1的规定。 表 建设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低层 多层 高层 建设基地面积(平方米) 500 1000 2000 -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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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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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城市新区、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调整为: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2.3.4的规定。 表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设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新区 旧区 Ⅱ类 气候区 Ⅲ类 住宅建筑 低层 33 35 40 1.0 1.1 1.2 多层 26 28 30 1.6 1.7 1.8 中高层 24 25 1.9 2.0 2.2 高层 20 3.5 公共建筑 办公 建筑类 45 50 2.5 3.0 5.0 6.0 商业 55 60 4.0 5.5 6.5 工业 a.常州位于Ⅲ类气候区 b.城市新区、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调整为: 旧城区范围:北至沪宁高速、南至长虹路、西至龙江路、东至青洋路及戚墅堰老城区、戚机厂。(戚墅堰老城区范围:北至沪宁铁路、南至312国道、西至丁塘河及运河、东至沿江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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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2.3.4的规定。 表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c.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的建设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2002年版) 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 建设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新区 旧区 Ⅱ类 气候区 Ⅲ类 住宅建筑 低层 33 35 40 1.0 1.1 1.2 多层 26 28 30 1.6 1.7 1.8 中高层 24 25 1.9 2.0 2.2 高层 20 3.5 公共建筑 办公 建筑类 45 50 2.5 3.0 5.0 6.0 商业 55 60 4.0 5.5 6.5 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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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2.3.4的规定。 表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d.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 e.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f.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但计算各类建筑相关配套设施指标时,地下层建筑面积应计入建筑总面积。 建设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新区 旧区 Ⅱ类 气候区 Ⅲ类 住宅建筑 低层 33 35 40 1.0 1.1 1.2 多层 26 28 30 1.6 1.7 1.8 中高层 24 25 1.9 2.0 2.2 高层 20 3.5 公共建筑 办公 建筑类 45 50 2.5 3.0 5.0 6.0 商业 55 60 4.0 5.5 6.5 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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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2.3.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设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设基地面积×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表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允许建筑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2 1.5 ≥2-<4 2.0 ≥4-<6 2.5 ≥6 3.0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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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附录四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附录四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 1、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不得设置封闭设施; (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3)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 (4)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 (5)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6)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7)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 M-开放空间向公众开放的实际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 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 (1)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以内(含±1.5米)时,N=1.0; (2)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至+5.0米(含+5.0米)或-1.5米至-5.0米(含-5.0米)时,N=0.7; (3)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至+12.0米时,N=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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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地下建筑,2.2米以下底层车库,高层建筑2.2米以下设备层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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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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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的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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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管理 3.1.3各市、县(市)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1.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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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3 建筑管理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L=L1±L2 L=建筑间距 L1=日照间距 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计算高度点至南侧建筑北外墙的垂直距离) H-建筑的计算高度(北侧建筑窗台面至南侧建筑屋面影响日照的北檐口(坡屋脊)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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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3 建筑管理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L1=i·H L1=日照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建筑的计算高度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按表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 位 >0°—≤15° >15°—≤60° >60° 折减值 1.0L1 0.9L1 0.95L1 目前常州市规划局审批方案日照间距不采用折减系数换算;旧城与现状住宅日照间距应同时满足1:1.32间距要求大寒日连续2小时日照,并取其大值。旧城规划低多层住宅日照间距应满足满足1:1.29间距要求,规划高层住宅日照间距应满足大寒日连续1.5小时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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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管理 住宅建筑间距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º时, 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º时, 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方位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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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低、多层(含中高层)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低层建筑:建筑高度10米以下(含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
3 建筑管理 低、多层(含中高层)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低层建筑:建筑高度10米以下(含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 多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米以上、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为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 中高层住宅建筑: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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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低、多层(含中高层)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3 建筑管理
3 建筑管理 低、多层(含中高层)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低、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条式建筑按3.1.3条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 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按表3.1.3标准乘以0.9系数控制,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3幢以上(含3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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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街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 低、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除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住宅用房
3 建筑管理 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 沿街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 低、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除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住宅用房 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 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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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米以上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 的住宅建筑。
3 建筑管理 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米以上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 的住宅建筑。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可按3.1.3条计算确定。 目前常州市规划局审批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参照日照分析软件结果,旧城要求大寒日连续1.5小时日照,新区要求大寒日连续2小时日照。 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从其最低住宅层计算日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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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3 建筑管理 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8的规定。 表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高层(遮挡) 多层、中高层(遮挡) 低层(遮挡)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两侧 单侧或无 高层 (被遮挡) 30 25 13 - 18 15 多层 20 12 10 8 6 低层 “-”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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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管理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规定。 表 住宅建筑(南侧))与非住宅建筑(北侧)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高层住宅建筑 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 低层住宅建筑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两侧 单侧或无 高层非住宅建筑 24 20 13 - 15 9 12 多层非住宅建筑 18 6 10 低层非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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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管理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垂直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如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沿街非住宅建筑可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毗邻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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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非住宅建筑的间距: 3 建筑管理 3.1.10.1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10.1的规定。
3 建筑管理 非住宅建筑的间距: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的规定。 表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高层 多层 低层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两侧 单侧或无 18 15 13 - 9 1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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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表3.1.8、3.1.9.2、3.1.10.1中相邻高层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调整如下表:
3 建筑管理 补充规定:表3.1.8、 、 中相邻高层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调整如下表: 表3.8.1高层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米) 建 筑 小于35米 35米及以上-50米 50米及以上-75米 大于75米 13 15 18 20 建 筑 高 度 山后 墙 间 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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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等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3 建筑管理 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等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日照间距,大城市按表3.1.3大城市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5计算;中小城市按表3.1.3中小城市大寒日3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计算。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中、小学的教学楼的日照间距,大城市按表3.1.3大城市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计算;中小城市,按表3.1.3中小城市大寒日3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15计算。 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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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管理 3.2 建筑物退让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的要求,同时符合本规定。 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遮挡建筑,其主、次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为0.5L;当沿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被遮挡的建筑为已知非住宅建筑时,遮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 或者表 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 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被遮挡的住宅建筑,其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为0.5L。 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被遮挡的非住宅建筑,其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 或表 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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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管理 3.2 建筑物退让 各类建筑的次要朝向(不涉及遮挡关系),其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8、表 或表 规定山墙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 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的,应按照退让城市道路、河道的规定执行。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确定离界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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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筑物退让 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离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3 建筑管理 3.2 建筑物退让 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离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 (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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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范围内有公共道路的,公共道路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要求、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
3 建筑管理 3.2 建筑物退让 建筑间距范围内有公共道路的,公共道路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要求、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 补充规定:建筑间距范围内有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河道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河道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退让绿地绿线、退让河道兰线的要求及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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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日照阴影控制线的暂行规定 关于在地块控规编制中增设 3 建筑管理
3 建筑管理 关于在地块控规编制中增设 建筑日照阴影控制线的暂行规定 为有效控制城市空间轮廓,优化空间景观,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及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所述建筑日照阴影控制线是指,当地块规划建筑将对其北侧用地产生日照影响时,应在该地块北侧划定控制线,作为地块规划建筑日照阴影控制要求。 2.地块规划建筑除日照阴影(满足不低于大寒日1.5小时日照标准)不得超过建筑日照阴影控制线外,其后退地块北边界的距离,还应满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等相关规范的控制要求。 3.规划建筑日照阴影控制线的划定,应依据不同的规划条件分别确定: 3. 1规划地块与北侧地块直接相邻,无规划道路、河流、绿化等分隔时,规划建筑日照阴影控制线原则上按表1的控制要求划定。当北侧地块规划为商业、办公用地或与居住用地混合时,表1所示离界距离可酌情降低;当北侧地块规划为教育、医疗或老年住宅等用地时,日照阴影控制线离界距离除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外,还必须同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地块规划容积率R R≤1.2 1.2<R≤ 1.5 1.5<R≤ 1.8 1.8<R≤ 2.0 2.0<R≤ 2.2 2.2<R≤ 2.5 R>2.5 日照阴影控制线离界距离(米) ≤8 12 18 24 30 35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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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地块控规编制中增设 建筑日照阴影控制线的暂行规定
3 建筑管理 关于在地块控规编制中增设 建筑日照阴影控制线的暂行规定 3.2 规划地块北侧为现状或规划的城市大型公共绿地时,规划建筑日照阴影控制线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公共绿地南北向平均宽度的1/3。 3.3 规划地块北侧为城市道路、河流(含两侧绿带)时,若其总宽度小于40米,规划建筑日照阴影控制线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北侧地块的多层建筑控制线;若其总宽度大于40米,规划建筑日照阴影控制线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绿线的北边线; 3.4 城市重点地段或重要节点,因城市空间景观要求需对地块规划建筑进行高度控制时,地块规划建筑日照阴影控制线可按相关城市设计要求确定。 4.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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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筑物退让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不小于3米。
3 建筑管理 3.2 建筑物退让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不小于3米。 补充规定: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埋深(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的距离)的0.5倍,在确保施工安全和市政管线敷设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补充规定:围墙的离界距离,旧城区不小于0.5米,新区不小于1米,相邻地块之间的围墙可设在地块分界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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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筑物退让 3.2.3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3 建筑管理 表3.2.3.1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3 建筑管理 3.2 建筑物退让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表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建筑高度 道路宽度 小于24米 24-50米 大于50米 40米以上 8 12 15 30米以上-40米 6 10 20米以上-30米 5 中、小城市10,大城市8 20米及以下 3 道 路 宽 度 小于24米 24-50米 大于50米 40米及以上 快速路 20 交通性主干道 15 生活性主干道 10 30米及以上-40米 8 20米及以上-30米 20米以下 5 建 筑 高 度 后 退 距 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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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管理 3.2 建筑物退让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挑檐、雨蓬等突出部分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通过能力。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和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等不允许突入城市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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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管理 3.2 建筑物退让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补充规定: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高速公路不小于50米,一级公路不小于20米,二级公路不小于15米,二级以下公路不少于10米。 常政发[2006]92号《常州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四条 加强主要公路沿线的建筑后退红线管理。 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高速公路从隔离栅外缘起,没有隔离栅的,建筑后退红线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原则上按高速公路不少于100米(匝道不少于50米)、国道不少于50米、省道不少于30米、县道不少于20米的区域作为公路两侧建筑后退红线范围。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新建、扩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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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公路名称 区段 公路等级 建筑后退红线(≥m) 国道 沪宁高速G055 常州段 高速 100 宁杭高速G065 溧阳段 宁杭公路G104 一级 50 新G312 省道 沿江高速S302 金坛段 锡宜高速S303 武澄公路S232 30 常扬公路S238 常溧线S239 金宜公路S240 镇广公路S241 二级 沿江公路S338 常金公路S340 虞宜公路S342 县道 常芙线 20 金武线 长虹路 常锡路 戚月线 陆马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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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管理 3.2 建筑物退让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人、车流集散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8米。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 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详细规划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补充规定: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埋深(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的距离)的0.5倍,在确保施工安全和市政管线敷设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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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筑物退让 3.2.4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表3.2.4规定的距离控制
3 建筑管理 3.2 建筑物退让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表3.2.4规定的距离控制 表3.2.4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轨道中心线最小距离(米) 常州目前规定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60米 铁路等级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 铁路干线 20 铁路支线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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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管理 3.2 建筑物退让 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驳岸顶(河道上口线)沿河一侧边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8米;驳岸延后实施的,后退规划驳岸顶(河道上口线)沿河一侧边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在设防洪堤河道两侧,建筑物后退蓝线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河段,建筑物的后退距离可适当调整,通过编制该河段的详细规划,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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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3.3.1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文物保护、建筑间距、风景旅游区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3 建筑管理 3.3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文物保护、建筑间距、风景旅游区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商业中心区、历史街区和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高度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规定确定或根据景观要求制定规定。 补充规定: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通讯(含微波通道)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多层住宅建筑阁楼的层高不宜大于1.8米,高层住宅建筑阁楼的层高不宜大于2.2米。住宅阁楼北侧有平台的,阁楼不得对平台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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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建筑基地的绿地 3.4.1 各类新建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
3 建筑管理 3.4 建筑基地的绿地 各类新建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 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 属于旧城改建的上述项目,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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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建筑基地出入口 3.5.1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3 建筑管理 3.5 建筑基地出入口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宜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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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3 建筑管理 表3.6.1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补充规定
3 建筑管理 3.6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表3.6.1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补充规定 类别 小汽车 自行车 一类居住区 1.2辆/户 1辆/户 二类居住区 0.6辆/户 2辆/户 经济适用房 0.4辆/户 类别 小汽车 自行车 一类居住区 1辆/户 二类居住区 0.4辆/户 2辆/户 拆迁安置房、解困房、廉租房等参照经济适用房类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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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3 建筑管理 表3.6.2 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建筑 类别 小汽车 自行车 车位/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3 建筑管理 3.6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表 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建筑 类别 小汽车 自行车 车位/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办公 50 300 商业、金融、服务业、市场等 750 文化、娱乐、餐饮 60 500 医 院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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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宾馆、餐饮、娱乐设施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 2、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类别 计算单位 小汽车 自行车 A.办公类建设工程配建指标 A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8 3.0 其它办公楼 0.5 说明:其它办公楼类包括商务、金融等各类办公; B.商业类建设工程配建指标 B 商业 大型商业 普通商业综合楼 7.5 超市 0.6 10 农贸市场 专业市场 C.宾馆、餐饮、娱乐设施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 C 宾馆、饭店、娱乐设施 宾馆 2.0 饭店、宾馆配套餐饮、娱乐 餐饮 娱乐设施 D.医疗设施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 D 医院 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5.0 社区医院、诊所 0.3 疗养院 E.教育设施建设工程配建指标 E 教育 设施 大专院校 车位/百师生 60 中学 80 小学 20 幼儿园 5 补充规定 注:1、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游览场所;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建筑,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2、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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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3.6.1、表3.6.2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
3 建筑管理 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3.6.1、表3.6.2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 各类停车位面积应根据具体停车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面停车场:30平方米/小车车位 地下停车库:35平方米/小车车位 停车楼:20-35平方米/小车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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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 综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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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城市景观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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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城市景观规划 5.2 居住建筑景观 5.3 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 5.4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 5.5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
3 建筑管理 5.1 城市景观规划 5.2 居住建筑景观 补充规定: 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面宽不宜大于60m。 临路、临河、临城市开敞空间的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宜架空,为小区提供开放空间。 5.3 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 5.4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 5.5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 5.6 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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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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