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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姜春生 2014年9月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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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姜春生 2014年9月 武汉

2 目 录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二、45号公告简介 三、48号公告简介 四、贯彻48号公告的通知简介 五、安委会新增要求 六、相关文件 2

3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二)统计数据及分析(来源于互联网)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二)统计数据及分析(来源于互联网) 3

4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1、是重大危险源,尤其是承压罐式车辆(B类)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C类)。
2、是重大环境影响因素,易引起重大环保事故。 3、液体的流动性,使车辆在起动、加速、制动、转向等非稳态行驶时,易失控,尤其是转向时,更容易倾翻。 4、近年连续发生的重大恶性事故。在本文件起草的不到1年时间内,连续发生多起30人以上死亡事故。 4

5 (二)统计数据及分析 《 886起危险品罐式车辆道路运输事故统计分析研究》(《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2年 第11期 沈小燕、李小楠、谢培、谢陈江),统计分析了886起危险品罐车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形态、道路等级、路段特征及事故原因等。 5

6 (二)统计数据及分析 统计数据 注:车辆因素、罐体及安全附件因素(共占22%)是与汽车企业生产责任密切相关的因素。 6

7 (二)统计数据及分析 结果表明:38.1%的危险品罐车运输事故发生在华东地区,其中11.6%发生在浙江省;82.8%的事故由交通事故引发,其中车辆单独事故占44.1%,车辆碰撞事故占38.7%;9.1%的事故由罐体及附件泄漏和阀门失效引起;就事故形态而言,约23.6%的事故为单方翻车,其次是冲出路外(14.3%)和两车追尾(12.0%);60%的事故发生在高等级公路上,20%发生于城市道路;67%的事故因人员因素导致。 注:单车事故较多,原因主要是液体的流动性、疲劳驾驶。 7

8 (二)统计数据及分析 原因分析 8

9 (二)统计数据及分析 结论 9

10 (二)统计数据及分析 结论 10

11 (二)统计数据及分析 结论 11

12 (二)统计数据及分析 《罐体车辆道路运输危险品事故特征分析》(《安全与环境学报》,2010年6月,第10卷第3期,刘凯峥 刘浩学 晏远春 徐磊 蒋世应 ) 调查整理了615起危险品罐车道路运输事故。分析表明,在发生的事故中,人的因素占67%,翻车事故为最主要事故类型,两车追尾事故和低等级公路事故泄漏概率最高,分别为84.52%和82.7%。 12

13 13

14 (二)统计数据及分析 14

15 (二)统计数据及分析 15

16 (二)统计数据及分析 统计数据 16

17 (二)统计数据及分析 17

18 (二)统计数据及分析 结论: 18

19 (二)统计数据及分析 原因分析(论文中未提及的,主要是管理原因) 1、超载、大吨小标
2、生产一致性(未按要求安装ABS、紧急切断阀、子午胎、降低罐体厚度等) 3、换装不同介质 4、安全装置的不完善(符合标准(目前仅有紧急切断阀和导静电拖地胶带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环保的潜在要求) 19

20 二、《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规则》(45号公告)简介
(一)品种划分(结合48号公告) (二)45号公告对罐式车辆的设备要求 (三)判定依据

21 (一)品种划分 品种 名称 说明 1 专用客厢车 装备有整体封闭结构车厢(与驾驶室连成一体),采用三类底盘或整车改装的、用于专业人员使用或运输特殊物品、货物,或者具有专用作业功能的专用汽车。 2 专用货车 GB/T 标准规定的专用货车(专用客厢车除外)。 3 专用作业车 GB/T 标准规定的专用作业车(专用客厢车除外)。 21

22 (一)品种划分 4 通用货车挂车 包括骨架、栏板、平板及低平板、厢式、仓栅、自卸、罐式等运输类挂车。 5 其它挂车
除通用货车挂车、特种作业挂车(超限挂车)外的其他挂车。 6 特种作业车(包括特种作业汽车及挂车、超限车) 具有特殊结构或特殊作业装置,在特定场所内使用或用于特殊作业的专用汽车或挂车。特种作业车的品种包括油田车、沙漠车、清障车、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桥梁检测车等,还包括车辆特性参数超出GB 1589标准规定的车辆。 22

23 (一)品种划分 罐式结构消防车 7 装备有罐状容器,用于完成特定消防作业任务的罐式消防车。 举高结构消防车
装备有可升降作业台(斗)和/或起重设备,用于完成特定消防、救援作业任务的消防车。 特种结构消防车 具有特殊结构或特殊作业装置,在特定消防环境下使用或用于特殊消防作业的消防车,包括车辆特性参数超出GB 1589标准规定的消防车。 8 特种作业车底盘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小于25吨、具有与特种作业车(超限车)功能和性能匹配的动力、传动、行驶、取力输出装置、有专门设计的固定连接位置及其他专用附属装置的非通用性底盘(非完整车辆),包括特种结构消防车底盘。 23

24 (一)品种划分 注1:改装类客车不属于专用汽车,应按132号文审查。
注2:第1品种(专用客厢车)又分为在三类底盘基础上生产的专用客厢车、在完整车辆基础上生产的专用客厢车。 第2品种(专用货车)又分为(自卸车、罐式、非罐式)3个小类; 按48号公告:罐式专用货车又分为:普通罐式、承压罐式、常压危险品罐式。 24

25 (一)品种划分 第4品种(通用货车挂车)又分为(罐式、非罐式)2个小类。
按48号公告:罐式通用货车挂车又分为:普通罐式、承压罐式、常压危险品罐式。 第6品种(特种作业车)又分为:油田车、沙漠车、清障车、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桥梁检测车6个小类(不再分作业车或挂车)。 第7品种(消防车)分为罐式、举高结构、特种结构3个小类。 25

26 (一)品种划分 目前45号公告分类表中的通用货车挂车、其他挂车已含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但全挂车是单独的1个品种,全挂车目前未细分。也就是说关于挂车的分类为:通用货车挂车、其他挂车、全挂车。 受工信部委托,中机中心正在研究简化分类和准入审查的方式。 26

27 (二)45号公告对罐式车辆的设备要求 总要求 专用货车(含罐式汽车单车):应具备整车和专用装置的安装调试能力,以及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件、固定件、成型件、连接件等部件的生产、制造能力及相关的设备设施、工艺装备。应具备冲压、机加、焊接、内外表面装饰和防护、装配等生产工序,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 27

28 (二)45号公告对罐式车辆的设备要求 通用货车挂车(含罐式挂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车架车箱(包括自制专用装置)下料、成型、焊装、装配的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其中车架纵梁可与专用装置组合生产(当专用装置具有承载能力时),也可对外委托加工。具有流水作业的成型、焊装、总装生产线。 28

29 (二)45号公告对罐式车辆的设备要求 具体要求(自制部件要求) 连接装置 车架/底架、副车架、支腿 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件 罐体 29

30 (二)45号公告对罐式车辆的设备要求 具体要求(主要生产设备要求,总要求) 板材下料 成型设备及模具 焊接/铆接设备、胎具 机加工设备
总成(罐体)或整车的涂装设备、前处理设备(含喷砂、喷丸) 转运/吊装设备 大型结构件校正、校准设备 封头成型设备 30

31 对于罐式半挂车,还要有车架、副车架制造能力,纵梁焊接设备、结构件校正设备。 机加设备:例如车床、钻床、铣床、冲床等。
具体设备要求: 罐体制造能力,包括:下料设备(通常是等离子下料)、锯床、剪板机、折弯机、拼板焊接设备、卷板机、环缝焊接设备、纵缝焊接设备、滚轮架、喷丸机、喷烤漆房、防波板成型设备、封头制造能力。 对于罐式半挂车,还要有车架、副车架制造能力,纵梁焊接设备、结构件校正设备。 机加设备:例如车床、钻床、铣床、冲床等。 起重转运设备有行车、叉车、大型结构件运送轨道、工艺转运车等。 31

32 (二)45号公告对罐式车辆的设备要求 研发验证设备和检验设备要求
针对承压罐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导静电装置(导静电测试仪、拉力机、硬度计、万用表)、压力容器安全阀(强度试验台、密封性试验台,此项对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也应要求) 仅针对承压罐式车辆:压力容器罐式车焊接试板(电液伺服万能试验机) 所有罐式车:车架/底架/副车架材料、罐体钢板(测厚仪、可见分光光度计)、耐压试验(电动试压泵、压力表、贮水器)、材料检测(超声探伤机或磁粉探伤机)、罐式车罐体及管路系统密封性(精密压力表、精密真空表)、专用装置作业噪声(精密声级计)、汽车动力性(五轮仪,仅针对单车,不包括挂车) 32

33 (三)判定依据 45号公告的判定依据为:现场审查全部否决项(共8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共14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33

34 三、48号公告简介 (一) 48号公告简介 (二)产品品种划分 (三)管理要求及解释(产品设计、制造能力要求、产品追溯性体系、产品符合性、采购管理、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 34

35 (一)48号公告简介 是对《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的修订。
在产品品种中增加“罐式车辆”。(描述方式见前述45号公告产品品种划分介绍) 自2014年7月15日起施行。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将暂停其相关产品《公告》,暂停受理其相关新产品申报。 35

36 (二)产品品种划分 在45号公告中《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的基础上,增加“罐式车辆”品种,并将其按结构和用途进一步划分为: 36 品 种
品 种 名 称 说 明 A 普通 罐式 车辆 装备有罐状容器,且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用于运输非危险品介质 的专用汽车或挂车(消防车除外),如:供水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 也包括用压缩气体卸料时,罐体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的专用汽车或挂 车,如:散装水泥运输车、粉粒物料运输车等。 B 承压 罐式 车辆 装备有罐状压力容器,且罐体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不包含用压缩气 体卸料的车辆);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且气瓶容积不小于1000L, 公称工作压力不小于0.2MPa,用于运输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 、冷冻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的 专用汽车或挂车,包括汽车罐车、长管拖车,如:运输液氨、液化石油 气、压缩天然气、低温气体的专用汽车或挂车。 上述介质的车载容积不小于1000L的作业类车辆(如加注车)也属于本品 种。 C 常压 危险 品罐 式车 辆 装备有罐状容器,且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用于运输液体危险货物 (包括易燃、腐蚀、危害(毒害)液体介质,常见介质见GB 中附录A和GB 中附录A)的汽车或挂车,如运输汽油、 柴油、苯、硫酸等介质的专用汽车或挂车。 装载上述介质的作业类车辆(如加油车)也属于本品种。 在45号公告中《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的基础上,增加“罐式车辆”品种,并将其按结构和用途进一步划分为: 36

37 (二)产品品种划分 综合考虑45号公告、48号公告,对于专用货车、通用货车挂车、罐式车辆,目前企业申请资料、审查报告中按下述描述:
如果资质为:专用货车(含自卸车)、通用货车挂车、普通罐式车辆、承压罐式车辆、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则允许企业可以生产专用货车(含3种罐式、自卸车)、通用货车挂车(含3种罐式)。 其余依此类推(比如资质中未注明含自卸车,则不能申报相关产品。)。 37

38 (三)管理要求及解释 48号公告中明确了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45号公告、48号公告的要求。
对于普通罐式车辆的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按45号公告,无新增要求。但在产品检测方面,有新增参数要求,应当提交罐体的结构及尺寸简图和安全装置的有关参数进行备案,在定型报告中体现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 38

39 (三)管理要求及解释 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48号公告中新增了罐体设计、制造要求和产品追溯性要求。 (一)罐体设计、制造要求
(1)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罐体技术(图纸等)应当来源于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企业或机构。 (2)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罐体的设计能力和制造能力,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 (3)上述有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39

40 (三)管理要求及解释 解释:(包括45号公告、48号公告的要求,下面主要是关于制造能力和检验能力的内容) 1、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C2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罐体技术(图纸等)应当来源于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企业或机构(自行设计或委托设计均可,但要有设计许可证)。 2、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罐体的设计能力和制造能力,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企业应具备罐体制造能力、机加设备、起重转运设备。对于罐式半挂车,还要有车架、副车架制造能力、纵梁焊接设备、结构件校正设备。(具体见45号公告要求) 40

41 (三)管理要求及解释 解释:(包括45号公告、48号公告的要求) 4、封头制造能力: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允许从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购(要有生产许可证,直径大于等于1800mm的需要A3类许可证;直径小于1800mm的需要D2类许可证,需要热模压设备、大型旋边设备、热处理设备、超声测厚、超声探伤、射线探线等设备);对于常压危险品和普通罐式车辆,应具备制造能力。 41

42 (三)管理要求及解释 解释:(生产许可证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简介( 2011-01-19 实施)
(也是强制性要求,审查时可关注,但不必逐项审查,与45号公告和48号公告相同的部分未列出): 1、对于车载玻璃钢罐体:要有罐体机械缠绕成型设备、与生产相适应的模具,玻璃钢罐体须有钢制封头模具。 42

43 (三)管理要求及解释 2、对于钢、铝罐体,生产许可证要求的检测设备:(也应强制要求,同时考核45号公告要求)
卷尺(精度0.5mm)、直尺(精度0.5mm)、游标卡尺(精度0.02mm)、塞尺(精度0.01mm)、容积测量装置(精度1L)、耐压试验装置(仪表精度1.5 级)(液压试验机、空压机或气源)、测厚仪(精度0.1mm)、焊缝尺(精度0.01mm)、无损检测设备(至少包括射线及渗透、磁粉、超声的其中一种)、工业观片灯、万用表或接地电阻测试仪、静电接地测试仪((精度0.1Ω)、装卸软管试验装置(仪表精度1.5 级)、呼吸阀试验台(仪表精度1.5 级)。 43

44 (三)管理要求及解释 3、对于玻璃钢罐体,生产许可证要求的检测设备:(也应强制要求):
卷尺(精度0.5mm)、直尺(精度0.5mm)、游标卡尺(精度0.02mm)、容积测量装置(精度0.01m3)、测厚计(精度0.1mm)、巴氏硬度计(精度0.1HBa)、试压装置(精度1.5 级)、材料性能试验设备。(注:1.塑料罐体不考核巴氏硬度计。2.缺材料性能试验设备的必须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45号公告要求自有)) 44

45 (三)管理要求及解释 注:对于生产许可证审查未明确要求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只要45号公告要求,也必须具备。如生产许可证审查要求:允许封头外购;不要求无损探伤(要求有合作协议);且对于生产铝罐体的企业,不要求卷板机,但45号公告均要求。 45

46 (三)管理要求及解释 关于罐体设计要求: 常压危险品罐:(45号公告要求)企业具备自行设计常压危险品罐的能力(包括工艺设计);
承压罐:(48号公告和许可证要求)承压罐体可以自行设计,也可委托有设计许可证的企业设计(均要核查设计许可证的相关信息)。 46

47 对于常压危险品罐和承压罐:如果自行设计,还要按45号公告、GB18564. 1、GB18564
对于常压危险品罐和承压罐:如果自行设计,还要按45号公告、GB 、GB 、 JB 478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TSGR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企业内部设计流程和规范的要求,考核设计输入、输出、评审、验证、确认、更改等内容。 例如:自行设计承压罐体的,设计流程不仅要符合45号公告条款、企业内部设计流程和规范的要求,还要依据JB 478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TSG R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的压力容器设计流程和规范,提供完整的设计条件(工作条件、运输方式、充装介质、罐体容积、预期使用年限、其他条件等)、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包括总图、罐体或气瓶图、管路系统图等)、制造技术条件(包括制造工艺要求、检验试验方法等)、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主要失效模式、风险控制方法等)、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47

48 自行设计常压危险品罐,要求与自行设计承压罐体的要求类似,但要注意关注是否符合GB18564.1、GB18564.2中的设计要求。
承压罐如果委托设计,只考核设计输入、输出的文件(不考核设计过程)、设计确认的内容。应注意关注罐体设计时,是否依据GB 、GB 、TSGR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了完整的选材、计算、分析。 48

49 (三)管理要求及解释 查阅证据/考核方式 1、查阅许可证及附件,核对发证单位、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产品明细、证书编号、有效期等信息。企业申报的产品不可超出许可证规定的产品范围。 2、核查设备齐全性、完好性、检测设备精度、发票。 要按45号公告要求审查,同时还要关注生产许可证要求的满足情况。 3、对于承压罐,适用时,核查罐体设计委托协议及被委托方的设计许可证。 49

50 (三)管理要求及解释 (二)产品追溯性要求(48号公告要求)
生产企业要建立产品追溯体系,重点关注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罐体及安全装置的设计、采购、制造、装配、检验、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应当建立与车辆识别代号(VIN)对应的数据库,能快速查询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及防抱死制动装置(ABS)、制动器、辅助制动、限速器、轮胎、行驶记录仪的结构型式和型号、供应商等重要参数;罐体的结构、尺寸和壁厚、材料、容积、运输介质,以及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的型号、供应商等重要参数。相应信息(包括由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存档期限应不小于车辆的设计使用年限。 50

51 (三)管理要求及解释 解释 要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制定《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程序》,确定从整车出厂编号(或VIN)——整车装配路径——总成编号——总成装配记录——零部件制造记录的追溯路径,能满足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应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性要求。要按48号公告的要求,增加罐体和安全装置的相应内容,可以追溯到同一型号的罐体检验报告,罐体及安全装置的设计、采购、制造、装配、检验、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 要把追溯体系要求贯彻到供方评价环节,要求关键件和安全件的供应商建立相应的体系。 51

52 (三)管理要求及解释 解释 要建立与车辆识别代号(VIN)对应的数据库,能快速查询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及防抱死制动装置(ABS)、制动器、辅助制动、限速器、轮胎、行驶记录仪的结构型式和型号、供应商等重要参数,以及罐体的结构、尺寸和壁厚、材料、容积、运输介质,以及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的型号、供应商等重要参数。相应信息(包括由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存档期限不小于车辆的设计使用年限。 当产量较低时,可以用EXCEL软件建立简单的数据库。 52

53 (三)管理要求及解释 查阅证据/考核方式 查阅《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程序》和相关采购、制造、检验记录;
对于关键件和安全件,在采购部门考核采购管理体系时,也要关注采购管理办法和相关记录中是否包括追溯体系的要求。 现场抽车,调取VIN,追溯查询相关的信息。 查询电脑中有数据库,看信息是否齐全,是否有备份制度,保证数据的安全性。 查询有关电子数据和纸质记录的保存期限,是否满足要求。 53

54 (三)管理要求及解释 其他要求 审查不应局限于罐体设计、制造要求和产品追溯性,应注意审查GB 、GB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X)XK12-001)、TSG R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相关标准和规定是否得到贯彻,在几乎所有条款上均有相应的附加要求。如: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产品设计、工艺开发、产品检验、人员资格、采购管理、产品符合性等方面。 54

55 (三)管理要求及解释 举例: 在审查罐体设计时,应注意是否依据GB 、GB 、TSGR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了完整的计算、分析; 审查采购管理时,应重点关注关键件和安全装置供方的评价和样件验证工作,是否有完整的型式试验报告,是否利用了公司自有设备,对相关样件进行了性能检验;TSGR 中对钢板(带)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也有制造许可证的要求,对原材料有标识的要求。 审查人员能力和资格时,要注意设计人员、检验人员、焊接人员的特殊资格要求。 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X)XK12-001)、TSG R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均有详细要求。 55

56 (三)管理要求及解释 举例:产品符合性的审查 1、所有罐式车辆产品检验时,应在定型报告中体现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
2、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定型报告中应当体现安全装置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企业以及安装位置,还应当查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 3、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应当配置必要的安全装置: (1)承压罐式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设计图样和运输介质的要求,适用时应配置以下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紧急切断阀、安全泄放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装卸阀门、快装接头和装卸软管。 56

57 (三)管理要求及解释 举例:产品符合性的审查
(2)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应按照GB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或GB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和运输介质的要求,适用时应配置以下安全附件和承压元件:紧急切断阀、安全泄放装置、导静电装置、装卸阀门、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快装接头、装卸软管和胶管。 57

58 (三)管理要求及解释 举例:产品符合性的审查
4、重点核查(包括试验报告、样车等)罐式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包括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等)、侧倾稳定性、制动性能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还要重点审查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的安装和性能,以及防抱死制动装置(ABS)、制动器的结构型式、辅助制动、子午线轮胎、限速器、标识、行驶记录仪、排气管等方面。 5、危险品专用货车(适当关注牵引车)的产品符合性,包括行驶记录仪、制动器结构型式、子午胎、排气管位置、限速器、ABS等。 3、其他相关标准、规范(见后页相关文件)的符合性。 58

59 (三)管理要求及解释 总之,应把对于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关注,不仅贯彻到48号公告新增条款中,也要贯彻到45号公告、GB 、GB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X)XK12-001)、TSG R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其相关引用标准、规范的每个条款中。 审查时要合理分配时间,审核员在熟悉相关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把握重点,保证对45号公告和48号公告审查的深入完整,同时也应关注其他文件的符合性。必要时,对于罐体及管路、阀门的设计、制造、检验、采购管理等可以适当简化审查,而将重点放在罐体与二类底盘、半挂车本体的匹配,半挂车本体的设计、制造、检验方面。 59

60 四、贯彻48号公告的通知简介 (一)生产企业准入工作安排 (二)产品准入工作安排(略) (三)生产一致性管理(略) 60

61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通知》
(一)生产企业准入工作安排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通知》 对生产企业准入、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管理做出了具体安排。 61

62 (一)生产企业准入工作安排 1、罐式车辆企业生产品种确认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梳理已登录《公告》的罐式车辆产品,填写《罐式车辆企业生产品种确认表》,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向中机中心提交,以确认企业的生产品种。 62

63 罐式车辆企业生产品种确认表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是否通过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是否通过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 企业及产品准入审查 是 □ 否 □ 已登录《公告》的罐式车辆品种 □普通罐式车辆 □承压罐式车辆 □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 产品型号举例 (不超过5个) 对应的生产地址 63

64 (一)生产企业准入工作安排 2、分类管理 生产普通罐式车辆(A类)产品的企业,按照45号公告管理。
自2015年7月1日起,生产承压罐式车辆(B类)产品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C类)产品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45号公告和48号公告的规定,通过生产准入审查后,方可生产、销售B类和C类罐式车辆产品。 64

65 (一)生产企业准入工作安排 3、准入工作安排
2015年7月1日前为B类和C类罐式车辆企业生产准入过渡期,企业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生产准入工作。否则,将暂停B类和C类罐式车辆新产品申报及已登录《公告》的该类罐式车辆产品,且暂停上传该类罐式车辆产品的合格证信息。 65

66 (一)生产企业准入工作安排 申请生产准入的企业应当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企业准入材料,其要求见45号公告第八条(一)至(四)项。 (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具备专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66

67 (一)生产企业准入工作安排 未按45号公告通过审查的B类和C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报送的材料和审查的内容应当覆盖企业所有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品种,申报材料还应当附上罐体有关制造、生产、设计许可证复印件。 已按45号公告通过审查的B类和C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补充报送与B类和C类罐式车辆相关的材料,并附上罐体有关制造、生产、设计许可证复印件。审查的重点为涉及B类和C类罐式车辆相关内容,已审查过的内容不再重复审查。 67

68 五、安委会新增要求 不仅是14年3月1日山西晋城晋济高速岩后隧道内两辆甲醇车追尾事故的处理意见,也是防止今后类似事故的预防措施,其中部分内容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68

69 五、安委会新增要求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新增要求 69

70 五、安委会新增要求 70

71 六、相关文件 (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 (二)专用标准 (三)中机技术规范 71

72 (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 企业、审查人员应关注相关规定、标准的符合性,至少包括: (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 号公布,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2011年3月2日发布) 72

73 (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 3、《关于电线电缆等12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 年第16 号公告) 4、《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 号) 5、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编号:(X)XK12-00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布, 实施) 6、TSG R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3

74 (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 7、TSG R100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8、TSG Z6002《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9、《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10、《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 第48号公告) 11、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并实施〈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注:许可证管理文件较多,未一一列出。 74

75 (二)专用标准 (二)专用标准 1、QC/T 《运油车、加油车技术条件》 2、QC/T 罐式危险品车辆紧急切断阀(运输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第2类第2项不燃气体的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压缩气体长管拖车可根据需要选装紧急切断装置。详见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文) 3、GB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4、GB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75

76 (二)专用标准 5、GB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6、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7、GB 150《压力容器》 8、GB/T 19905《液化气体运输车》 9、JB 478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10、JB/T 4783《低温液体汽车罐车》 11、JB/T 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12、GB 《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 76

77 (三)中机技术规范 (三)中机技术规范 1、《关于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紧急切断阀列入公告检验项目的通知》(中机函[2013]111号) 2、《关于对粉粒物料运输车产品增加规范性要求的通知》(中机函[2013]228号) 3、《关于规范和清理下灰车产品的通知》(中机函[2012]89号) 77

78 谢 谢!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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