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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審議制度說明 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第九次會議 報告人:人事處長梁宏哲 人事審議制度說明 201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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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事審議制度說明 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第九次會議 報告人:人事處長梁宏哲 101.3.16 人事審議制度說明 2012/3/16
司法院人事處

2 人事審議權與司法權的體系架構 行 政 組 織 行 政 運 作 人 事 行 政 財 務 行 政 資 訊 管 理
人事審議制度說明 2012/3/16 人事審議權與司法權的體系架構 註:人審會握有人事行政權之審議權 ,猶如牛仔手中韁繩般舉足輕重 註:法案提案權及預算編列權分屬 行政運作及財務行政權 司法院人事處

3 法官人事審議制度的演變 時間 69年以前 69~81年 81~101年 101年以後 法官人事審議制度內容
審檢合一,法官、檢察官人事均隸屬於行政院的司法行政部 審檢分隸,法官人事改隸司法院,另設人審會,其成員由院長及指定代表組成 官方代表12人維持不變,81年設法官代表10人,90年再增為12人(1:1) 除官方代表及法官代表各12人外,再加上學者專家代表3人(關鍵少數) 觀察重點 法官人事歸行政院掌管,並受立法院監督 法官人事權移歸司法院,用以確保審判獨立 逐步增加法官代表,深化法官自治的色彩 增設外部代表,使人審會透明化及多元化

4 人審會組成人員的改變 時間 69~81年 81~90年 90~101年 101年以後 主席 司法院長 官方代表 當然委員5人,指定委員若干人
官方代表11人(明定) 官方代表11人(未明定) 法官代表 10人 12人(增加最高行公懲1人、高行智財1人) 12人 外部代表 學者專家代表3人 22人 24人 27人

5 學者專家代表VS.關鍵少數 (現制) (未來) 註:法官代表聯合反對時, 註:即使法官代表均聯合反 因主席原則上不投票,故表
決即會以12:11否決議案。 註:即使法官代表均聯合反 對,但必須爭取2位以上學 者專家代表的支持,始能確 定阻止議案的通過。

6 人審會VS我國司法行政組織之演變 司法院 人審會 36.12.25 憲法§77、78 取得解釋權、審判權及懲戒權 49.08.15
釋字第86號 取得法官人事行政權的法源 司法院組織法 實際取得法官人事行政權 司法院組織法第20條明定司法院設人審會,成員僅官方代表 釋字第175號 取得法案提出權 增設法官代表10人 法官代表增為12人 憲增§5Ⅵ 取得獨立之預算編列權 展望未來 乾淨、透明、便民禮民、有效率 法官法§4Ⅱ增設學者專家代表3人,以透明化、多元化為目標

7 法官法有關人審會的規定(第4條) 審議事項的調整(同條第1項) 引進外部委員參與審議(同條第2、3項)
明定曾受懲戒者不得擔任法官代表(同條第4項) 明定前置委員會應有法官、學者專家、律師或檢察官代表之參與(同條第5項) 授權訂定有關人審委員之遴選辦法以及人審會審議規則→制訂原則:在符合法官法授權精神的前提下,參酌現行規定訂定之。 訂定原則

8 法官法關於人事審議制度的授權精神 應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為目的,踐行實質審議程序(法官法§1Ⅰ)
應朝民主化、自治化、透明化及多元化的方向發展,建立透光的人事審議制度(法官法§4立法說明) 應明確劃分人審會與其他機關間之權責關係(法官法§7Ⅱ、30Ⅰ、47Ⅰ)

9 人審會應踐行實質審議程序 ,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
司法院之人事行政權,依司法院組織法第20條及法官法第4條規定,係由人審會掌有審議權,而司法院長則有提案權(分權制衡原則)。 人審會雖僅有消極的審議權,但應依法官法第1條第1項之精神,斟酌個案對於人民訴訟權的影響後,進行實質審議,以發揮最大的影響力。

10 人審委員有兩種:防守型、攻擊型 防守型 攻擊型 在法令容許範圍內 挺身捍衛法官應有權益 勇於挑戰現制 不屈不饒也絕不護短
建立審判獨立原則時期的人審委員 進入民主課責原則時期的人審委員

11 成員從早期只有官方代表,到增設法官代表,到現在有學者專家代表
人審委員的資格VS. 法官之民主課責 69年審檢分隸以前 69年審檢分隸迄今 未來發展? 法官、檢察官人事均隸屬司法行政部,接受國會監督 法官人事隸屬司法院,同時設人審會以分權制衡 1.人審會之組成人 員須經國會同意? 2.人審會之組成人 員須加入國會議員 3.人審會之組成人 員須加入具有民意 基礎或經國會任命 受其監督之人員? 成員從早期只有官方代表,到增設法官代表,到現在有學者專家代表 司法 行政 註:紅色部分表示法官人事行政的權責機構。

12 建立透光的人事審議制度 大綱 具體作法或議題 一 (組成人員) 組織的透光 人審會引進外部委員 人審會之前置委員會引進外部委員
任期改成每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審議議案) 會前的透光 明確界定人審會之審議範圍 議案當事人自提參考資料 法官代表會前自行公開提案簡表內容 (審議程序) 會中的透光 審議方式以逐案逐人表決為原則 請相關人士提出報告 確保法官陳述意見權 (審議內容) 會後的透光 1.法官代表會後公布自己會中發言內容 2.維持現行會議紀錄方式 3.刪除消音規定,回歸檔案法保存原則

13 人審會引進外部委員 外部委員雖然只有3人,但已足打破純粹內部作業的藩籬,同時強化程序的透明度,而成為關鍵少數。
法務部、全聯會各自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3人(共6人),以期中立客觀。 司法院長於遴聘時,除應注意被推舉人之專長、研究領域不宜重疊,屬性、性別等亦宜有所兼顧外,並應避免遴聘單一推舉來源外,以求多元均衡。

14 人審會之前置委員會引進外部委員 所稱前置委員會,指司法院為向人審會提案所籌組之委員會。例如:庭長任期審查委員會、候補試署書類審查委員會或改任專業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 所稱外部委員,指(1)法官代表、(2)學者專家代表、(3)律師或檢察官代表。 (1)(2)代表由人審委員互推1人或數人擔任,除作為兩會溝通橋樑外,亦有利於審查標準一致化。至於(3)部分,則由司法院長另行遴聘之

15 任期調整為每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現制缺點: 法官代表無法立即參與最新年度統調作業 任期即將屆滿始行審議,易受人情羈絆
7月 現制缺點: 法官代表無法立即參與最新年度統調作業 任期即將屆滿始行審議,易受人情羈絆 8/1 起算 任期 ,至 翌年 7/30 9/1 司法 官訓 練所 結業 分發 辦理 年度統一 遷調作業 6/1 起算 任期 ,至 翌年 5/31 施行細則§4Ⅱ立法目的 反映最新民意 避免人情羈絆 (提前2個月)

16 法官法施行前後人審會審議事項對照表 法官法施行前 法官法施行後 法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
人事審議制度說明 法官法施行前後人審會審議事項對照表 2012/3/16 法官法施行前 法官法施行後 法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 法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法官法§39審議評鑑會決議=懲處) 解除候補試署法官職務,調任其他職務 法官之解職(法官法§9)--現制明文化 行政、智財、少年、家事法官專業證明書 專業法官資格認定或授與--現制明文化 庭長連任:經人審 庭長續任:不經人審 院長、庭長之延任(法官法§11) 庭長連任審查不經人審會 法官法§7審定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 法官法§51決議逕行移付監察院審查 法官法§54對對異議重行決議 解職: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20、21條 行政專業證明書: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第7點 智財專業證明書: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第21條、司法院核發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第4點 少年法院法官證明書: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第13條 少家法院法官專業證明書: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1項第6款、第21條、司法院核發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第4點 司法院人事處

17 議案相關資料的蒐集與提供 (現在) (未來) (風聞資料) 1.負面傳聞 2.特殊交遊 3.其他…… 1.年齡 2.學歷 (自提資料)
3.經歷 4.期別 5.考績 6.獎懲 7.銓審 8.年資 (自提資料) 1.著作發表 2.判決撰寫 3.進修教學 4.特殊專長 (官方資料) 1.年齡學歷 2.經歷期別 3.考績獎懲 4.首長考評 (現在) (未來)

18 人事行政資料以保密為原則 --人審會對於人事行政資料亦有保密義務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明定,除對公益有必要者外,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人事行政權的行使,包含提案、審議、公布及執行,人審會僅有審議權,其餘均屬司法院長。人審會行使審議權時,仍屬內部作業,尚未正式作成意思決定,自應保密。 檔案法第18條第5款規定,各機關得拒絕閱覽、抄錄或複製有關人事資料檔案之申請。人事行政權乃機關首長執行職務時重要權力,對於決定過程,不論在作成決定前後,均應保守秘密。

19 法官人事行政權的行使流程 司法院長提出提案簡表 人審委員公布部分簡表 召開人審會,進行審議 人審委員公布會議決議 司法院長依決議發派令 幕僚單位製作會議紀錄 結案歸檔 司法院與人審會就法官人事行政權之行使而言,應視為一體,故兩者不論在會前或會後,均應遵守人事保密的原則。因此,司法院所製作的會議紀錄,亦在保密範圍,僅作內部查考。

20 法官代表可否於會前自行公開提案簡表內容?
人審審議規則§12Ⅰ:「本會出列席人員,就會議中有關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秘密事項,應嚴守秘密。」但因提案簡表內容即為會中討論事項,故在會前仍有保密之必要。 基於人事保密的原則,所稱「其他秘密事項」應採限縮解釋,限於與個人能力、操守相當之事項(例如:婚外情、HIV檢驗結果等個人隱私)。 依上開規定之反面解釋,無涉「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秘密事項」者,即不在保密範圍。 現行法官代表僅就「地區調動及審級調動」議案在法官論壇公布姓名,其餘以○○○方式遮掩其名,尚未明顯違背上開原則。

21 提案簡表註記的法律效力? 現行提案簡表註記:「本資料在開會前係屬機密,務請切實保密,除人審會委員外勿對外流傳。」 乃在基於人事保密的原則,提醒委員應善盡保密異議。 上開註記核與國家機密保護法第7條所定機密核定程序不同,其保密範圍亦與人審審議規則§12Ⅰ不盡相同,應僅具警示性質,而無創設之法律效果。

22 法官代表得否於會後公布自己會中發言內容?
會上中發言內容 公開上之限制 自己於會中之發言 只要能避免洩漏涉及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秘密事項,即予允許。 其他委員會中發言 亦應遵守上開保密規定,此外猶應注意該發言委員身分的保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與議案無關之建言(國事建言) 與保密義務無關

23 學者專家代表可否比照辦理? 學者專家代表除下列事項外,並無表決權 1.法官進場:法官之初任、再任及轉任
2.法官退場:法官之免職、候補試署法官之解職 3.候補試署法官服務成績之審查 4.第11條所定院長、庭長之延任審查 除前項表決權的限制外,學者專家代表與法官代表實無差異;就人事保密原則的制度目的而言,學者專家代表亦應遵守保密規範。 爭點:法官代表可將處理過的簡表或陳述內容貼在法官論壇,學者專家代表可否比照辦理,將之公布在個人網站或其他公眾媒體?(法官也算是公眾人物?)

24 審議方式以逐案逐人表決為原則 原則:逐人逐案表決。 例外:主席徵詢議場均無異議時,即為全案認 可。
案例:某派兼庭長議案有數人,有委員對其中1人有意見,乃堅持逐案逐人表決,逐一投票的結果,導致會議從早上9:30開到下午3:40。

25 為發現真實,得請相關人士提出報告 報告案的目的,在於發現真實,也告訴我們不一定有議案就要馬上作成決議。
Ex:100年10月26日召開之100年度第8次人事審議委員會,即由政風處長向人審會提出調查報告,以作為下次會議審議事項的參考。

26 確保法官陳述意見權,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現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與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令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法官法第9條第8項:對候補、試署法官為服務成績不及格之決定前,應給與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官法第51條第3項:決定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前,應給與陳述意見之機會。

27 議事過程之不公開與公開 鼓勵委員無所顧忌、勇於針砭 (無記名投票) (發言不公開) 要求委員敢說敢當、接受問責 (記名投票) (發言公開)

28 會議紀錄仍僅記載決議結論且不公開 人審會 組織架構 採民主多數決, :合議制 少數服從多數 隱匿委員身分 鼓勵勇於發言 議案性質
:對人事項 鼓勵勇於發言, 採無記名投票 如果會議紀錄記載委員發言內容,甚至將 之公開,將與合議制及無記名投票所欲追 求之制度目的有違,基於理論的一貫性, 會議紀錄應僅記載決議結論且不公開。

29 配套:刪除消音規定,回歸檔案法保存原則 人審會審議規則第12條第2項:「本會會議過程僅由人事處錄音…逾一個月即予消音。」
在不牴觸前述保密原則下,回歸檔案法保存檔案的原則,一方面作為日後查考之用,另一方面亦可回應透明化的要求。 在實務操作上,因數位錄音早已普及,檔案保存上亦無任何困難。

30 小結:符合法官法精神的人事審議制度 立法精神 具體作法或議題 一 民主化 1.議案當事人自提參考資料(實質審議)
2.請相關人士提出報告(實質審議) 3.確保法官陳述意見權(正當法律程序) 自治化 1.任期改成每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透明化 1.明確界定人審會之審議範圍 2.逐案逐人表決為原則,無異議認可為例外 3.法官代表會前自行公開提案簡表內容,及會後公布自己會中發言內容之限制 4.維持現行會議紀錄方式,另刪除消音規定,回歸檔案法保存原則 多元化 1.人審會引進外部委員 2.人審會之前置委員會引進外部委員

31 法官法施行後的四大法定一級機關 司法院 法官遴選委員會 人事審議委員會 法官評鑑委員會 職務法庭 主動遴選審查委員會 甄試審查委員會
庭長職期審查委員會 候補試署書類審查委員會 改任專業法官審查委員會 (前置委員會)

32 徵詢遴選委員會關於服務成績審查之意見 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者(§9Ⅰ後) × ×逕予實任 無徵詢必要 編號 具體情形 候補 試署 一
5年 1年 以下列資格,經遴選為高院以下法院法官者(§5Ⅰ(1)、§9Ⅰ前): 經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者(有考上但未受訓分發)。 曾實際執業律師3年以上者(僅能任用為地院法官)。 以下列資格,經遴選為高院以下法院法官者(§5Ⅰ(4)~(6)、§9Ⅱ前): 曾任公辯6年以上者。 曾實際執業律師6年以上者。 曾任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6年以上,且講授主要法律科目2年以上者。 × 2年 以下列資格,經遴選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者(§5Ⅱ(3)~(7)、§9Ⅱ前) 曾任法官檢察官並任公務人員合計8年以上者 曾實際執行行政訴訟業務律師8年以上者。 曾任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8年以上,且講授行政法科目5年以上者。 曾任中研院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研究員8年以上者。 曾任簡任公務人員,辦理機關素院或法制業務10年以上者。 前述四1.合計年資10年以上者(§9Ⅱ後) 前述二2.、三2.、四2.執業年資10年以上者(§9Ⅱ後) 依第5條第3項資格遴選為三終審法官者 ×逕予實任

33 遴選合格且研習及格者,人審會有無否決權 法官遴選委員會 法官遴選委員會 法官遴選委員會 法官遴選委員會 法官遴選委員會 法官遴選委員會
(進場) (退場) (遴進來) (派出去) 法官遴選委員會 法官遴選委員會 法官遴選委員會 法官遴選委員會 法官遴選委員會 法官遴選委員會 法官遴選委員會 司法人員研習所 訓委會(現制) 司法人員研習所 司法人員研習所 司法人員研習所 司法人員研習所 司法院院長 司法院院長 司法院院長 司法院院長 人事審議委員會 人事審議委員會 評鑑 懲戒 免職 (得不遴選) (得廢止研習資格) (有§6條之事由時 ,得不提派任案) (僅得否決該派 任案,但不得推 翻遴選及研習結 果) 註:依§8Ⅲ,遴選合格者,應經 研習,故須研習及格,始能 任用為法官。

34 人審會是否受評鑑委員會懲處建議拘束 法官評鑑委員會 人事審議委員會 原則上,法官評鑑委員會與人審會、職務法庭為同級機關,
§37不付評鑑 人事審議委員會 贊成懲處 OK §38請求不成立 應予懲戒 (評鑑過輕) §39Ⅰ(1)建議懲戒 §39Ⅰ(2)建議懲處 不宜懲處 (評鑑過重) 原則上,法官評鑑委員會與人審會、職務法庭為同級機關, 應相互尊重,不宜作成歧異處分。但因法官評鑑僅係程序機 轉,以他律調節自律機制,並非最終決定者,故實際上應為 何種處分,仍由有權處分機關決定,並依§49Ⅲ決定處分效力

35 人審會應如何審議評鑑委員會的懲處建議 法官評鑑委員會 人審會 原則上採 否 逐一表決 是否建議 同意 處分種類 單純作成 §39Ⅰ(2)
之決議 法官評鑑委員會 人審會 就建議處 分為表決 是否同意 懲處 作成§39Ⅰ (2)決議, 並建議處 分種類 評鑑過輕 逕移監察 院§51Ⅱ 不同意 評鑑過重 移請職務 監督權人 (註:須注意社會觀感)

36 對司法院所為職務處分之異議程序 司法院長提案 人審會 司法院 長提案 人審會 撤銷 原決議 是 提出 異議 同意 異議人 向職務 法庭起 訴
維持 原決議 司法院長提案 1. 免職 2. 解職 3. 調動 人審會 處分確定 不同意 無處分

37 討論議題 人審委員可否於會前公開提案簡表?或於會後公開自己於會議中之發言內容?
學者專家代表可否主張比照法官代表,於其個人網頁或公眾媒體上刊登提案簡表或發言內容? 律師、學者等經遴選合格,且研習及格後,人審會得否直接決議拒絕其轉任法院法官? 人審委員可否接受法官關於人事議案的關說或關切?人審委員接受後轉向司法院提出人事建議時,司法院應如何因應?

38 敬請指教! 報告完畢 司法院人事處長 梁宏哲 電話:(02)2361-8577轉319 電子信箱:L4039@judicial.gov.tw
人事審議制度說明 2012/3/16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司法院人事處長 梁宏哲 電話:(02) 轉319 電子信箱:L4039@judicial.gov.tw 38 司法院人事處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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