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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倫理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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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內容 智慧財產權 電腦程式 資訊自由 網路交易 網路著作權 音樂、電影盜版 資料庫保護 網頁連結和網頁標記 網域名稱
電腦程式的著作權保護 電腦程式的其他法律保護 電腦程式保護的反省 電腦網路犯罪 色情資訊 商業廣告與消費資訊 資訊隱私 個人資料保護 網路契約與電子簽章 網路購物與拍賣 電子商務的獨占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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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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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程式 電腦程式的著作權保護 電腦程式的其他法律保護 電腦程式保護的反省 電腦網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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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電腦程式的著作權保護 計算1+2+3+4+……+10=55 T = 0 K = 0 50 K = K + 1
IF K > 10 GOTO 100 T = T + K GOTO 50 100 PRINT “合計=”,T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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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程式,也是著作權法上的一種著作。 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 錄音著作。 建築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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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程式的重製 電腦程式重製 原版光碟重製(copy) 在電腦上進行安裝(install) 電腦程式的兩種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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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禁止 電腦程式的暫時性重製 重製 暫時性重製 禁止 重製允許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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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一個電腦程式的光碟,只獲授權在自己電腦安裝,則不得拿到別人的電腦裡進行安裝。
網路上的電腦程式可以下載供使用來修復電腦運作上的一些問題。 只暫時存放在暫存區(RAM)中。 執行完畢,解決問題後就可以關機。 這些網路程式並不會被存檔下來,符合所謂的暫時性重製。 為保護這些網路上的電腦程式,所以特別規定電腦程式的暫時性重製,仍受到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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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備份而重製 買一片電腦光碟,難道不能備份或重製嗎? 第59條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不可借給同學安裝)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出售原版軟體),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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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盜版軟體作為營業工具 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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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盜版軟體)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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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盜版軟體或安裝盜版軟體的人會觸法。 使用盜版軟體的人(網咖消費者)未必會觸法。 用盜版軟體作為營業用途者,視為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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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套裝軟體 試用軟體(共享軟體) 免費軟體 公共軟體—已經沒有著作財產權 自由軟體 付費才能使用,不可任意重製或抄襲。
過了試用期不能繼續使用 免費軟體 仍未放棄其著作權,不可任意重製或抄襲。 公共軟體—已經沒有著作財產權 自由軟體 通常免費且開放原始碼 若要散布出去,仍要開放原始碼,且不得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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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類型 軟體類型 性質 付費 額外重製 商用套裝軟體 付費才能安裝、使用 V X 試用軟體 供人試用,試用過後則無法使用 免費軟體
免費供人下載、使用 公共軟體 已經不受著作權保護的軟體 自由軟體 開放原始碼的軟體 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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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的授權 使用軟體乃『被授權』 第37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軟體公司授權在一定範圍內安裝電腦程式。 客戶只得到授權使用只是一個重製軟體和光碟的合法持有人。 並不擁有光碟內部電腦程式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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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授權範圍 個人版 校園版 公司(企業)版 軟體授權範圍 公司版向軟體公司簽約取得授權 校園版向軟體公司簽約取得授權
個人版直接在商店購買或在網路上下載軟體 校園版向軟體公司簽約取得授權 軟體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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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封授權契約 『如果您打開包裝,表示您已經願意接受下列授權條件…』。 預先告知的條款,稱為拆封(shrink-wrap)授權。
包裝盒外只有『拆封授權告知條款』,允許在拆封後閱讀詳細授權契約後,還有退貨的機會。 1996年美國法院視為是有效的。 Pro CD v. Zeidenberg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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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鈕授權契約 網路付費 網路下載安裝 授權契約顯示在螢幕上 契約上會有『同意』與『不同意』或『接受』與『不接受』的選項。
按下滑鼠『同意』或『接受』後才能使用軟體。 美國法院認為按鈕授權契約 Click-wrap license在一定條件下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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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契約的效力 需給使用者三個需求: 涉及電子簽章法、消費者保護法 購買前有充分適當的告知。
有充分時間讓使用者檢閱授權條款,決定是否同意其授權條款。 如果授權條款不被接受,是否有機會可以全額退還產品。 涉及電子簽章法、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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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製軟體 為特殊業務需求而量身訂作 程式碼財產權歸誰?視契約約定 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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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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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程式的修改抄襲 電腦程式可否修改? 第59條: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 。
原始碼vs.目的碼 (0與1組合) 原始碼 (人類閱讀) 目的碼 (電腦閱讀) 轉譯 還原困難 原始碼與目的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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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碼與目的碼 Source code Object code Compiler 編譯器 Compiling 編譯 單向轉換
目的碼無法再轉換成原來的原始碼 不只轉換語言 程式庫 也完成最佳化動作,已提高質性速度與資源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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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程式的抄襲 看不到原始碼,如何抄襲? 原始碼完全一模一樣,才有可能構成抄襲。
員工跳槽帶走軟體繼續撰寫,出現兩公司軟體原始碼一模一樣,形成抄襲。 第10- 1條: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程式不同,却執行相同功能,不構成抄襲。】 原始碼完全一模一樣,才有可能構成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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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部份多少才構成抄襲? (構想) (表達) 構想結構運算邏輯程式碼 美國法院 不只保護軟體最終的程式『表達』。
(構想) (表達) 構想結構運算邏輯程式碼 美國法院 不只保護軟體最終的程式『表達』。 也有條件保護軟體的構想、排序、運算邏輯等先於程式碼的知識 對於電腦程式的保護應及於程式非文字部份的結構、順序和組織 歐盟1991年『電腦程式法律保護指令』規定: 保護電腦程式及電腦程式的先前設計資料,包括程式規格書、流程圖、設計圖、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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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判斷抄襲標準 是否接觸? 是否具有『實質相似性』? 目前無具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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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電腦程式的其他法律保護 營業秘密法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刑法 電腦程式的保護 著作權法 專利法 保護電腦程式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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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第2 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第2 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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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普遍知悉 具有經濟價值 具有秘密性 該產業人員普遍知道的知識,不得取得營業秘密權。
持有該營業秘密的企業較沒有該營業秘密的競爭者更有競爭優勢。 原告證明被告竊取其資料,表示該被竊取的資料具有經濟價值。 具有秘密性 相對的而非絕對 只要所有人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不要求絕對的機密或限於極少數的人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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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 第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第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常見) 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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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竊取營業秘密 員工 (竊取、帶出營業秘密) 原公司 新公司 (使用營業秘密) 離職員工竊取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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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營業秘密的後果 第11 條 刑法第 317條 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被害人為前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刑法第 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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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營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刑法 侵害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 銷毀 排除其侵害 預防其侵害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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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時代的營業秘密 資料存放電腦 入侵很容易竊取營業秘密 員工利用mail寄出營業秘密
刑法第318-1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8-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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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威盛」與「友訊」商業間諜案 威盛A君自1995年任職威盛 2000年2月,A君離開威盛轉任職友訊公司
2001年5月離開友訊,離職前並簽署遵守保密義務聲明書。 A均再回「威盛」上班 某日,友訊公司自威盛網站發現友訊公司擁有著作權的IC晶片模擬測試程式,程式末端所載標明著作權人友訊的字樣都詳列其上。 明顯違反重製、洩漏、散布於眾。 A君任職友訊期間,威盛仍支付薪資,並為其投保勞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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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電腦設備 硬體 軟體 韌體--將軟體直接燒在硬體裡面 韌體的保護--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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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以往電腦軟體大多以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僅保護理念(idea)之表達形式,不及於理念之功能。 無法排除他人同一內容之創作
軟體工業蓬勃發展 有關電腦軟體相關發明,需透過專利法保護,已成為先進國家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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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發明 此類型是指將電腦軟體與硬體結合的發明類型,
例如:利用微電腦操控的洗衣機、利用軟體搜集特定機械所回傳的資料加以分析進而調整機械的運作…等, 是傳統電腦軟體申請專利的方式。 但是,若只是單純利用電腦處理,並不被認為符合物之發明之型態,應屬方法發明或紀錄媒體形式之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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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發明 一般認為電腦軟體無外乎將一系列的指令結合在一起,使其可以達到處理特定事項的功能,因此可以被認為是處理特定事項的方法發明。
本類型的重點在於電腦軟體必須在電腦外(電腦處理前或電腦處理後)或電腦內產生具體轉換或動作,就電腦軟體發明的整體審查其是否符合專利申請要件。 所謂產生具體轉換或動作,舉例來說,當你按下螢幕上的列印鍵時,會經由一套標準程序呼叫印表機,然後開始列印,這就是產生具體的動作; 當使用Excel輸入數字,按一個鍵可以產生圖表,輸入數字本身沒有產生具體轉換或動作,產生圖表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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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媒體形式之發明 本類型是指將電腦軟體紀錄在電腦可讀取的媒體上,於電腦進行處理時,與電腦產生功能上或結構上的交互關聯者,屬物之發明的特殊類型(如防毒軟體)。 也就是說,電腦軟體不需要再以與特定硬體結合之方式申請專利,可以直接紀錄在儲存媒體上單獨申請此種特殊物之發明專利,但須注意的是,假如只是單純的儲存資訊,像是音樂CD或是文字資料…等,則僅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並不符合申請專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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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毒軟體事實上是可以申請方法發明專利,只要該防毒軟體符合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上利用性,主管機關即會依專利法加以審定公告,給予發明專利權之保護。
電腦軟體申請發明專利並不會喪失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由於國家給予強大專利權保護的同時,亦要求發明人公開其技術,以避免他人重覆投資,並得立基於已申請專利之技術之上,研究更進一步的技術,因此,電腦軟體取得專利權之保護時,會喪失其秘密性,不能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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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程式專利的問題 是否有新穎性 是否充分揭露資訊 商業方法專利 大部份網際網路上的商業行為只是將實體世界的運作情形搬到網路上實施而已。
申請專利時,還是不肯開放原始碼 商業方法專利 商業方法(one-click)居然給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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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充分揭露資訊 第26 條 專利說明書,應載明發明名稱、發明說明、摘要及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以免觸法)。 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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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方法專利 將其中商業上的方法,用電腦軟體的方式寫出來,然後申請專利。 Amazon–「one-click」專利
上網瀏覽後,網站自動記錄IP位置,瀏覽過之網頁,判斷你喜好的書籍 下次上網,網站自動判讀你的IP ,就知道你是誰,即會秀出相關領域方面的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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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電腦程式保護的反省 過度保護— 限制其他創作人的創作空間 市場不夠競爭 消費者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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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程式保護的弊端 知識要累積,就要將知識公開。 著作權保護 專利保護 原始碼不必開放,他人無法繼續創造發明 維持著作權人的讀賣利益
造成微軟獨占地位 專利保護 專利核發過於浮濫 導致易於侵害他人的軟體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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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制度 著作權法沒有強制公開制度 傳統著作物不需要公開制度 軟體在著作權法裡除受保護外,亦不須公開其原始碼。
書寫出來就是要給人看 音樂就是要演奏給人聽 出售著作物本來就會公開其內容 軟體在著作權法裡除受保護外,亦不須公開其原始碼。 專利法有公開制度,但只是書面審查,不要求提供原始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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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電腦程式市場沒有競爭 微軟不公平競爭行為 原始碼不用公開---知識無法累積 Windows 獨大,但IE(瀏覽器)不好用
網景的 Netscape 逐漸萎縮 不公開Windows原始碼 其它公司在撰寫應用程式時,執行上會比微軟開發的應用程式來得不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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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法第10條 獨占廠商不得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公交法第19條 事業不得從事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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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部與微軟和解 2002年11月 微軟本要拆成三家公司 和解條件 揭露詳細的產品開發資訊 如何在Windows中顯示競爭者產品
把操作系統的技術授權給競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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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交會與微軟行政和解 微軟獨大,其販售的Windows和Office價格居高不降。(2003年2月27日達成和解) 公交法第10條
公交法第10條 獨占之事業,不得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行政行為 行政處分--要求改正其行為,不從,最高處五千萬以下罰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和解契約--要求其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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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原始碼運動 產業不願意提供原始碼。 程式設計者的信任與友情是建立在程式共用的基礎上。 市場機制使程式設計者無法對待其他人像朋友一樣。
市場競爭機制將破壞程式設計者之間的信任機制。 阻止人類分享資訊是構成反人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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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原始碼策略 透過契約授權安排,達到原始碼共享目的。 通用公共授權 所有使用者可以操作、重製、修改電腦程式,並散布已經修改過的程式。
散布軟體時不可要求使用限制(包括財產權) 原始碼與軟體一起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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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者才是最適保護? 將軟體程式移到專利法下,但要求更全面公開? 放在著作權法下,然後加上強制公開? 原始碼於一定期間後再公開
易導致產品多樣性不足 撰寫者可能會用到其他軟體專利,動輒得咎,無法開發新軟體。 放在著作權法下,然後加上強制公開? 競爭者能立即進一步研發更好軟體 軟體設計者成本回收的空間,會被壓縮得很短 原始碼於一定期間後再公開 於取得著作權後一段期間(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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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原始碼 負面效果 正面效果 多家廠商投入研發基金,設計相類似產品,彼此規格不相容。 消費者無所適從 強制公開可結束廠商獨占
廠商著眼於商機,自會協商出一個共同規格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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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電腦網路犯罪 電腦犯罪類型 網路詐欺、偽造文書、信用卡交易、非法販賣違禁品、網路賭博、網路著作權、網路色情、網路名譽、網路隱私權…
以電腦網路為通訊工具 以電腦為儲存設備 以電腦為犯罪標的 網路詐欺、偽造文書、信用卡交易、非法販賣違禁品、網路賭博、網路著作權、網路色情、網路名譽、網路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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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犯罪體系 以電腦網路為通訊工具 非法販賣—販賣違禁品、販賣個人資料 煽惑犯罪—販賣武器、網路賭博 網路詐欺 妨礙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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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腦為儲存設備 侵害著作 網路色情 以電腦網路為犯罪標的 妨礙秘密 電腦病毒 電腦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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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電腦使用罪 以電腦、網路直接作為犯罪的目標,去妨礙、干擾他人電腦網路的使用,或竊入他人電腦、更動胎人電腦裡的電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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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磁紀錄曾被視為準動產 電磁紀錄,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1997年,刑法將電磁紀錄視為準動產,違者以竊盜罪論(竊盜、侵占、詐欺、及毀損)。 竊取、刪除他人檔案等行為可能構成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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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罪(5年以下) 無故干擾系統或相關設備罪(3年以下) 製作專供電腦犯罪使用程式罪(5年以下)
電磁紀錄特性 電磁紀錄被竊後,援檔案不消失。 2003年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 無故入侵電腦罪(3年以下) 駭客、拿別人密碼帳號上網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罪(5年以下) 進入他人電腦後所做的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行為 無故干擾系統或相關設備罪(3年以下) 製作專供電腦犯罪使用程式罪(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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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金融犯罪 詐欺罪(刑法339條) 人對電腦,電腦不會陷於錯誤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人對人的詐騙行為 人對電腦,電腦不會陷於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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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修正 339-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1年以下)
339-2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3年以下) 339-3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7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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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罪 準文書 刑法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緝獲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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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限制 網路上偽造文書—搭配電子簽章法 須是有關法律上權利義務 或事實上證據之文書
別人以你的口氣名義寫信給你追求的女生,說一些下流的話,讓你在女友面前形象毀滅—毀謗。 網路上偽造文書—搭配電子簽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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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金融卡 201條 前者處罰偽造金融卡行為 後者處罰使用金融卡行為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1~7年)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餘人者。(5年) 前者處罰偽造金融卡行為 後者處罰使用金融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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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網路詐欺 信用卡詐欺 金融卡匯款方式詐欺 網路購物詐欺 網路銀行轉帳詐欺 網路信用卡詐欺 網路交友詐欺 網路金光黨詐欺 網路虛設行號詐欺
網路假貨騙售詐欺 假保證獲錄取就業詐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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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欺 取得信用卡內碼後,加以偽造並消費。 以偽造身分證向銀行申請信用卡。 攔截銀行寄出之信用卡並盜刷。
以空白信用卡複製猶如真品的信用卡,與廠商勾結刷卡,復向銀行要求理賠後均分利益。 網路購物,卡號遭駭客入侵攔截,繼而被冒用盜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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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卡匯款方式詐欺 利用媒體廣告以超低價販售良好商品。 宣稱良機不再,須即刻以金融卡轉帳方式購買。 設計一繁複轉帳程序。
依指示操作轉帳,轉帳成功的金額往往數十倍於原來費用。 趁機達到詐轉被害人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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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詐欺 網路刊登非常低廉商品誘使消費者匯款。 再以劣品充數。 交易完成及避不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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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銀行轉帳詐欺 媒體刊登廣告可代為貸款、購買法拍物。 要求先至指定銀行開戶並存入相當保證金。 要求設定電話語音約定轉帳帳戶。
要求被害人提供語音查詢密碼及身分證件、地址等相關資料以便確認。 利用電話語音轉帳功能(網路電子交易)將被害人存款轉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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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信用卡詐欺 利用信用卡公司在網路登載檢測偽卡程式 輸入正確信用卡號 程式卡產生數千個信用卡卡號 再利用非法卡號上網購物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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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牌銀行網路詐欺 拷貝銀行網頁 假冒銀行之名提供活期存款、定存本利和、零存整付本利和等多功能。
使消費者誤上網洩漏個人身分證件、銀行帳號及密碼… 再進行盜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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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友詐欺 女性歹徒利用網路聊天室認識男性網友。 假冒身分偽稱為研究生,課餘兼拍攝廣告。 將假冒之電視廣告模特而照片寄給對方。
最後假藉理由借錢。 到手後不知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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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金光黨詐欺 大家來賺錢 指示網友寄給名單上五人各一百元。 再將第一位名單刪除,以下上提遞補,自己名單列於第五位。
信中告訴網友,當自己姓名遞補至第一位時,將可獲得約七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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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虛設行號詐欺 網路虛設高科技公司 以低價販賣高科技新產品 網路上並展示mp3等隨身聽產品 收到網友匯來款項後便人去樓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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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假貨騙售詐欺 不法之徒 常於網路或跳蚤市場 張貼販賣便宜電腦周邊產品 以貨到收款方式交易 收到物品常是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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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保證獲錄取就業詐財 詐騙集團在網路上以政府兩百億元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方案為誘餌。 要民眾繳交兩千元加入會員,保證獲錄取,得到就業機會。
電子信件指職訓局釋出數千個工作機會 並盧列全省各級縣市政府、各公立學校、各縣市銀行及漁會等名額數百名約僱人員職缺。 誆稱只要繳交二千元加入會員。 保證可獲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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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遊戲犯罪 常見遊戲犯罪行為態樣 冒用帳號竊取虛擬財貨 詐欺得利 暴力犯罪 外掛、私服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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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帳號竊取虛擬財貨 以不正方法竊取帳號密碼 登錄遊戲伺服器進行遊戲 竊取帳號內所有寶物、裝備、虛擬貨幣 趁機以低價換取現金
利用特洛依木馬程式 利用監視器 與他人共用之角色帳號 觸犯刑359: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罪 登錄遊戲伺服器進行遊戲 觸犯刑358無故入侵電腦罪 竊取帳號內所有寶物、裝備、虛擬貨幣 操作被害人帳號中之角色,並將其寶物移轉給自己或第三人之角色。 趁機以低價換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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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得利 沒有直接入侵他人電腦 以詐騙方式取得玩家有價的虛擬寶物 不適用妨礙電腦使用罪章 適用詐欺罪(刑339,5年以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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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 直接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有價虛擬裝備財貨,可適用強盜罪的規定。 刑328:(5年以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數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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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掛、私服 外掛:以自己寫的外掛程式,掛在遊戲軟體上,幫忙使用者沒空上網時自動練功。 使用外掛程式不斷登入或進行遊戲
破壞、灌爆遊戲主機系統 對電腦及網路設備產生故意干擾行為 觸犯刑360條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 外掛程式設計者可能觸犯刑362條製作專供電腦犯罪使用程式罪。 私服:自己拿遊戲軟體架在另一主機上,未得原遊戲軟體公司的同意就提供線上遊戲服務。 侵犯原遊戲軟體公司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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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服--私人伺服器 以網路遊戲來說~正常我們連接進入的遊戲是官方架設的伺服器 私人伺服器則是一些有該遊戲伺服器端程式的人架設出來的 完全不受官方限制~不過相對的~官方的更新什麼私服也不會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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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外掛程式? Winamp 是一套「模組化」的程式,
除了一些最基本的功能內建在主程式裡面之外,所有的輸入輸出等功能都是藉由其他的子程式完成。 因為這個特性,大家都可以自由的增加或是移除外掛程式來得到一個「個人化」的 Winamp ! 而外掛程式,依照功能,又可以分以為下的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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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輸入」外掛程式 「輸入」外掛程式的主要功能是增加 Winamp 所能播放的檔案類型,
藉由 NiceMC Media Plugin 甚至能使 Winamp 播放所有媒體播放程式所支援的影像檔(只要有適當的 CODEC(編碼/解碼器));輔以 copah‘s CD Reader Plugin 還可以使 Winamp 具有「抓音軌」的功能! 只要將外掛程式安裝完成後,下次 Winamp 開啟到相關的檔案的時候就會自動載入。 你可以在「偏好設定」中對它們進行細部的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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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輸出」外掛程式 「輸出」外掛程式的主要功能是將輸入的聲音資料傳送的指定的裝置,
預設值是將聲音輸出到音效裝置,當然你也可以將它改為其他的裝置, 典型的例子就是「磁碟寫入外掛程式」,它能把聲音轉存到你的硬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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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視覺效果」外掛程式 「視覺效果」外掛程式依字面看來, 就是將原本只能以耳朵感受到的聲波, 轉換成眼睛「可視的」圖形,
而這個圖形可能會依聲音的高低而有所起伏,或是其他形形色色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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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音效處理/特效」外掛程式 最後一項和聲音資料有關的就是「音效處理/特效」外掛程式了,
現在炒得火熱的商業外掛程式 DFX 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它可以先將你的聲音進行數位處理,處理完後再輸出,所以音場強化、男聲變女聲、女聲變男聲, 甚至於消除人聲等都有外掛程式可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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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一般用途」外掛程式 舉凡一切和聲音不相干的外掛程式,都包含在這一個項目中(除了「語系套件」之外),
最常見的一種是由 YunaSoft 出品的 SexyFont Plugin , 這個外掛程式能解決 Winamp 歌曲標題列和播放清單編輯程式在窗棒模式下不能正常顯示雙字元語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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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語系套件」 為了避免語言的隔閡, Winamp 自 2.10 版開始支援這項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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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伺服器與外掛是遊戲公司的痛 最讓遊戲代理公司頭痛的,我想莫過於一些「妨礙」遊戲正常運作的程式,也就是俗稱的外掛程式,
但是外掛程式就像一把雙面利刃,因為一旦某一款遊戲內外掛充斥的時候,官方如果開始嚴厲風行的抓外掛,很明顯的實質收益就會大幅下滑, 如果不抓,就會被玩家罵到臭頭,如果想兩面討好,基本上這種遊戲就算紅,也稱不了多久。 相對的,另外一種會影響遊戲公司利益的,就是私人伺服器,何謂私人伺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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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掛 VS 內掛 外掛:在你沒空做別的事情時,開啟這種程式,會幫你自動練攻 外掛就是沒有進入遊戲畫面所開的程式
內掛就是:就是在你手動玩遊戲時,會使你的遊戲速度加快,造成別人會LAG. 內掛就是進入遊戲之後在遊戲內所使用的程式 外掛!!就是在你有事情忙時幫你練等用的~~ 而內掛呢!?是要你自己手動開的~ 內掛主要是在打王和撿寶物用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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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犯罪 利用線上遊戲交談機制傳遞色情、販賣違禁品…等資料。 網路領域不再是虛擬世界而避居於法律規範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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