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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認領私生子首例 第十組組員:4970T012 劉柏宇 4970T013 黃偵泰 4970T035 陳建儒 4970T100 蔡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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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強制認領私生子首例 第十組組員:4970T012 劉柏宇 4970T013 黃偵泰 4970T035 陳建儒 4970T100 蔡維哲

2 目錄 案例詳情 案例相關法條 結語

3 案例詳情 國內知名的黑松飲料公司,已故創辦人張有盛,生前在一段未曾公開的戀情中,生下兩個兒子,事隔50年,即使張家從沒沒無聞到事業有成,這對兄弟卻為了骨氣,從來不曾公開自己的身世,他們說直到現在,為了替一生委屈的母親討回公道,決定打官司,認祖歸宗。 國內老字號汽水廠商黑松企業,創辦人張有盛已經過世,但生前一段隱瞞50年的婚外情,卻在今日曝光。主因是黑松企業創辦人張有盛的私生子出面要求認祖歸宗,才爆出張有盛與林寶玉有段長達一甲子的地下戀情。

4 案例詳情 張有盛與原配生下五男兩女,其中長子張道炷接手了黑松企業第三任董事長,弟弟張道榕擔任總經理職務。而張有盛這段婚外情生下洪光達與洪光隆兩個兒子,兩人強調認祖歸宗,不是在覬覦黑松祖產,而是要成媽媽林寶玉的遺願。不過張有盛的大兒子,黑松企業的掌門人張道炷相當不以為然,將研請律師控告。 民歌詞曲創作人洪光達、洪光隆兄弟,訴請確認和黑松飲料公司創辦人張有盛的親子關係,因為創辦人已經過世,加上黑松第二代不給驗DNA,2年前兄弟倆的官司敗訴,但沒想到今年5月新通過的「民法強制認領子女」規定,讓這對兄弟的認祖歸宗又有了機會。

5 案例詳情 5年前的官司,訴請法官確認洪光達2兄弟和黑松創辦人張有盛的血緣關係,2年前判決敗訴,讓認祖歸宗的希望完全破滅。洪光隆:「我要的是尊重,彼此兄弟能互相溝通,不同房不要緊,同樣都是兄弟。」 在這場官司裡,張有盛已經過世不能當面對質,黑松第二代也不願意驗DNA,才讓官司敗訴;但今年5月23日修正實行的民法強制認領子女規定,又讓洪氏兄弟燃起希望,重新遞狀再上訴,而這也是新法施行後,第一起名人非婚生子女,要求亡父強制認領官司。

6 案例詳情 知名詞曲創作人洪光達與兄長洪光隆,捲土重來打認祖歸宗官司,在洪光達過世百日,獲得勝訴,台北地院判決黑松飲料公司創辦人張有盛應認領洪氏兄弟。本案創下兩項第一,是第一宗採用強制認領非婚生子女新制的判決,也是眾多名人身後,私生子打贏強制認領官司的第一件。 洪氏兄弟於民國九十年母親林寶玉過世後,才知道他們是七十六年過世的張有盛之子,隔年即開打「確認父子關係」及「繼承遺產」官司,纏訟兩年敗訴。 去年五月廿三日,民法修正強制認領非婚生子女規定,全案於去年八月七日捲土重來。

7 案例詳情 這次判決大逆轉,主因是強制認領改採概括性新制,又排除相關限制,改由法院發現事實、判斷有無生父子女的血統,因而取得要求黑松繼承人比對DNA的法律基礎。 判決指出,原告所提照片、書信及帳冊顯示,張有盛與林寶玉、洪光隆兄弟關係匪淺。而原告的舅舅林后基、同母異父兄長林勇證稱原告是張有盛之子,堪認原告已極盡所能證明與張有盛的親子關係。 另外,張有盛、林寶玉二人往生多年,能證明與張有盛具有真實血緣的直接證據,只有比對原告與張有盛繼承人親子關係DNA,自有為雙方DNA鑑定的必要性。經囑託調查局鑑定,被告均不到驗,已妨礙法院證據調查,違反訴訟誠信原則。

8 案例詳情 依民事訴訟法「妨礙他造使用證據」規定,法官得依自由心證認定他造應證事實為真實,以示制裁。被告、也就是張有盛的十四名繼承人不是沒出庭、就是拒不到驗DNA鑑定,承審法官李慈惠因此逕行認定,原告的證據主張及應證事實為真實,應認事實足以認定張有盛為原告的生父。

9 案例相關條文 民法第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只要非婚生子女一經生父認領就立即取得婚生子女身分
民法第1066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 對於生父之認領, 得否認之。」所以, 如果生母否認生父的認領, 小孩就不是生父的婚生子女, 生父也就不是孩子「法律上的父親」, 更甭提監護權、探視權或扶養等問題。總之, 「法律上的父親」與「生父」不能混為一談, 兩者的關係不是等號。

10 案例相關條文 民法親屬篇1067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民法第1069條 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須有血統上之父子女關係,不得因認領而成為法律上之父子女。認領須經戶籍登記,但其僅為證明方法而已,並非法律上之要件。非婚生子女因認領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認領之效力溯及子女出生時。

11 案例相關條文 【認領】 即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所生之子女,不必以訴訟請求。認領可分為任意認領及強制認領二種。我國民法另有規定認領之擬制,即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1065Ⅰ後)。一般的認領,應為任意認領。認領之要件: (1)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且應自行為之,不許他人代理。又認領人有意思能力即可,不必有完全行為能力,不必得被認領人或其生母之承諾,惟被認領人或生母有否認權(1066)。 (2)被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已被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者,非經他人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勝訴判決確定後,不得認領。又被認領人亦得為胎兒;認領可以遺囑為之。

12 案例相關條文 【任意認領】 指生父自動的承認其非婚生子女為其所生之子女。 【強制認領】
指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對於應認領而不為認領之生父,向法院請求確定生父子女關係存在。又稱「法定認領」、「裁判上認領」。為保護非婚生子女之利益,除非婚生子女之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外,非婚生子女本人也可以為認領訴訟的原告請求生父認領。故非婚生子女,祇須有意思能力,即可獨立請求認領,不必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為保護胎兒之利益,胎兒於出生前得由其生母請求生父認領。已為他人認領在先之子女,或已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在其認領或婚生推定經否認前,不得再對他人請求認領。

13 結語 這是知名詞曲創作者洪光達和其兄洪光隆三年多前為認祖歸宗,向黑松飲料公司張家提出的返還繼承遺產官司,親自到庭的洪光隆不滿對造全盤否認,庭訊後非常氣憤的發言。不過,立法院審查會審查通過民法親屬編第一六○七條修正草案,俟完成立法後,只要「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認領之訴。」同條第二項還修正「前項領認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這項修正因為取銷原條文請求權「非婚生子女必須在廿二歲前」、「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必須在小孩出生七歲前」行使,不再有時效限制。影響所及,像前述洪光達、洪光隆兄弟,如果有足夠的事實可以證明他們的生父是張有盛,還是可以再提出請求張家認領,不致因時效已過,一、二審均被判決敗訴。

14 報告到此結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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