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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課 私法自治的民法 資料取自:龍騰電子書 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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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私法自治」? 個人得依其自主的意思,自我負責地形成其私法上的權利義務。公權力不能干涉《民法》或一般生活領域。 類型 一、所有權自由
二、遺囑自由 三、契約自由(在法律交易上最為重要) 舉例來說,企業要怎樣做生意,人民要怎麼處分自己的財產、要跟誰結婚,政府都不能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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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ㄧ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壹 契約自由原則與重要契約類型 什麼是契約?P108 由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相為意思表示一致,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創設、變更或終止)而成立的法律行為。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ㄧ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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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成立以諾成契約為原則 契約成立,用書面或口頭談定的條件,原則上均可成立契約。 只是法律規定有些契約屬於要式契約,非有書面不生法律效力。 要式契約除了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有書面或其他方式,此種契約即為要式契約,不動產買賣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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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超過一年的不動產租賃契約,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超過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是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要式契約 第一種:不動產買賣 第二種:有2種情形下須以書面為之: 期限超過一年的不動產租賃契約,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超過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是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終身訂期金契約之訂立,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730條)。 此類契約多出於扶養的目的,具長期繼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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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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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 承諾 明示 默示 要式契約 創設財產法上的法律關係 創設身分法上的法律關係 非有書面不生法律效力 與契約行為有關的用詞 P109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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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約當事人 (二)契約的屬性與目的 (三)契約的內容 (四)雙方的權利義務 (五)確保契約履行的條款
契約自由原則及限制P109 (一)契約當事人 (二)契約的屬性與目的 (三)契約的內容 (四)雙方的權利義務 (五)確保契約履行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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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約當事人 (1)契約當事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訂約時應先確定有無行為能力或代表權。 (2)若為代理人,應確定是否被授與代理權及權限範圍。(若有保證人或見證人,也應在契約中載明。) (3)保證人;當契約中的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時,保證人則有為其履行義務的責任。 (4)見證人;其主要在於見證雙方當事人簽約的事實,若當事人不履行義務,見證人無須負擔契約中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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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當事人等名詞解釋 個人(自然人)-應確定其有無行為能力 代表人-有權代表者(證明文件) 代理人-確定是否被授與代理權及權限範圍 保證人-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時,有履行的義務 見證人-無須負擔契約中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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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時對於所訂契約的性質、欲達成的目的都要有清楚的認識,並應於契約標題中標示清楚,且於契約條款中明確註明,避免產生爭議。
(二)契約的屬性與目的 締約時對於所訂契約的性質、欲達成的目的都要有清楚的認識,並應於契約標題中標示清楚,且於契約條款中明確註明,避免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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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契約的內容 1.契約內容必須是合法 2.契約內容不能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3.契約內容必須可能實現,否則也屬無效契約
若是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契約無效。房屋所有權的移轉一定要有書面契約並且要到地政機關登記。若違反以上強制規定,則所有權無法移轉。 2.契約內容不能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例如二十四孝中的董永賣身葬父,違反善良風俗,屬無效契約。 3.契約內容必須可能實現,否則也屬無效契約 例如以摘下天上星星為內容的契約,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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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當事人雙方各自享有的權利、應盡的義務,為契約書中最重要的關鍵,應予明文約定。
(四)雙方的權利義務 契約當事人雙方各自享有的權利、應盡的義務,為契約書中最重要的關鍵,應予明文約定。 若發生爭議時,契約當事人可以在提出法律訴訟主張自己的權益前,向對方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對方違反契約等情事,並藉此表明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意思。也可以在訴訟時作為自己已通知對方之證明。 和解書與存證信函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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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範例 指透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期、內容的一種證明函件,達到告知義務的效果。其最大的功用,在於保存證據,使得寄、收信函的雙方,均能慎重,明確的處理彼此間的事務。 1式3份(當事人、郵局各執一份) 發信者需要蓋章,若是以公司名義發信,則必須蓋大小章。 圖片來源:聯合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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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中應訂定履約保證條款(例如提供擔保)及違約金,以保障權益不受損害。
(五)確保契約履行的條款 契約中應訂定履約保證條款(例如提供擔保)及違約金,以保障權益不受損害。 例如: 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時, 應仔細確認契約內容, 以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圖片來源:聯合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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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所約定的違反繳納期間的手續費性質上是違約金的意思。
案例 莉宜一時疏忽忘了信用卡帳單未完全繳納完,就飛往日本留學進修,1年後返國發現逾期未繳納帳單的手續費月計收300至900元,第1年的手續費就達8,700元,加上年利率利息的費用,就超過《民法》規定週年利率20%的上限。請問: 1.手續費的性質是什麼? 當事人所約定的違反繳納期間的手續費性質上是違約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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莉宜對於違約手續費的部份8,700元是否一定要 全額繳納?
案例 莉宜對於違約手續費的部份8,700元是否一定要 全額繳納? 莉宜未必需要負擔全額的手續費。按《民法》規定莉宜得請求「違約金酌減」。觀諸《民法》252條酌減違約金規定之立法理由:「違約金之數額,雖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是超過受害者的損害額,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時,對於違約金過高者,得由法院減至相當額數,以救濟之」 (附註:本件參考案例臺北地院95訴9135號判決酌減到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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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契約類型及內容 P111 (一)買賣 P112 (二)借貸 P112 (三)僱傭 P113 (四)租賃 P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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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 買賣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予他方,他方支付價金的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相互同意時,就成立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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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貸 使用借貸 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的契約。 借筆、借電腦、借手機等行為。 消費借貸
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予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 向同事借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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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 借東西 借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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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僱傭 僱傭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 當事人 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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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予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的契約。
(四)租賃 租賃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予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的契約。 在簽訂契約時仍應注意租賃內容是否包含租賃期間、租金及押租金的金額、交付方式及修繕責任、不可轉租等限制規定,以免權益受到侵害。 只要是與人身安全相關之因素,不論承租人於承租時是否知情,承租人皆可於任何時候終止租賃契約。例如租屋為海砂屋得向房東終止租賃契約。 「買賣不破租賃」:指租賃契約成立後,若房東將房子賣給他人,房客仍可繼續居住,其權益絲毫不受影響,而新屋主則成為房客的新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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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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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義務」的違反(應注意而沒有注意) 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 重在填補損害 刑事刑罰制裁責任 重在刑罰 貮 侵權行為與法律 P115
意義:侵害他人權利的違法行為 成立條件:故意或過失不法侵權 「注意義務」的違反(應注意而沒有注意) 可能同時會發生: 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 重在填補損害 刑事刑罰制裁責任 重在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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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 故意或過失,例如採黑造謠 「侵害利益」 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例如詐騙 「違反保護他人 發生損害他人者,
侵權行為的類型 1P115 一、一般侵權行為: 「權利」 故意或過失,例如採黑造謠 「侵害利益」 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例如詐騙 「違反保護他人 發生損害他人者, 例如小明借車給無駕照的人,此人撞到他人(致生損害他人),小明應負民事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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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2人以上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例如圍毆他人。
侵權行為的類型 2-1 P116 二、特殊侵權行為 (一)共同侵權行為: 是指2人以上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例如圍毆他人。 (二)法定代理人的侵權責任: 是指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時,法定代理人因疏於監督照顧所應負的責任。例如未成年人偷開汽車撞傷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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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僱主應負連帶的責任。例如勞工作業疏忽造成失火,波及鄰居房屋。
侵權行為的類型 2-2 P117 (三)僱用人的侵權責任: 是指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僱主應負連帶的責任。例如勞工作業疏忽造成失火,波及鄰居房屋。 (四)其他: 在《民法》中還有許多特殊侵權之行為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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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提供當事人明確的權利義務關係,而侵權行為法則提供權利救濟的依據。
侵權行為法與契約法的關係 P117 契約提供當事人明確的權利義務關係,而侵權行為法則提供權利救濟的依據。 兩者可說是存在著相輔相成的互補關係,並不相互排斥,也可同時發生,例如搭乘公車,因駕駛超速釀禍,導致乘客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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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與過失責任 P119 (一)加害行為 (二)侵害權利或利益 (三)造成有形或無形的損害 (四)因果關係 (五)行為的不法性 (六)行為人有責任能力 (七)行為人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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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極的不作為-應作為卻不去做,致他人受損。
一、加害行為 加害行為 積極的作為-直接侵害的作為 消極的不作為-應作為卻不去做,致他人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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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的對象必須是受害人的權利或利益。權利是指私權,不論是非財產權和財產權皆屬之。
二、侵害權利或利益 侵害的對象必須是受害人的權利或利益。權利是指私權,不論是非財產權和財產權皆屬之。 非財產權又分為人格權和身分權; 人格權包含人的姓名、生命、身體、自由、隱私等權利; 身分權是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 例如配偶權、親權等。財產權包括物權、債權及智慧財產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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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19 圖 侵害權利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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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財產的損害,也就是精神上造成的痛苦則可以請求慰撫金。侵害名譽,可請求道歉或回復名譽。
三、造成有形或無形的損害—財產的損害 P120 損害可分為財產的損害與非財產的損害。 非財產的損害,也就是精神上造成的痛苦則可以請求慰撫金。侵害名譽,可請求道歉或回復名譽。 慰撫金:被害人或其家屬就精神上或肉體上遭受的痛苦,向加害人請求相當數額的金錢賠償。賠償金額並無一定的計算標準,在訴訟實務上是斟酌當事人雙方的身分、專業能力、學歷、薪資等,以及被害人或家屬所受到損害的輕重,或精神上的痛苦程度等,來核定相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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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果關係 依據侵害行為發生當時的環境、事實,若在相同情況下皆會發生同樣結果者,就可以認定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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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中因果關係的認定證據,若必須由受害者負責證明,則往往因為受害者欠缺知識或財力而無法提出確切證明汙染源和損害發生間的關係,經常遭受敗訴。
因果關係在法院認定上的現代發展1 公害事件 事件中因果關係的認定證據,若必須由受害者負責證明,則往往因為受害者欠缺知識或財力而無法提出確切證明汙染源和損害發生間的關係,經常遭受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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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在法院認定上的現代發展2 醫療案件 事件中也有類似的問題。所以法院逐漸認為保護社會上弱勢者應該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只要能提出在「統計學上有一定的可能性」,或者「合理的可能性」可合理相信兩者間具有關連性,就承認證明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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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不法性」是指侵權行為的構成,必須該行為是違法的,除非具有「阻卻違法事由」,才不須負侵權行為責任。
五、行為的不法性 所謂「不法性」是指侵權行為的構成,必須該行為是違法的,除非具有「阻卻違法事由」,才不須負侵權行為責任。 「阻卻違法事由」是指在特殊情形下得排除行為不法性的事由, 例如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難行為等。 (防衛行為不能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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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能力是指侵權行為人能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的資格而言。
六、行為人有行為能力 責任能力是指侵權行為人能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的資格而言。 我國《民法》是以識別能力作為責任能力的判斷標準,也就是行為人對於加害行為的違法性是否有認識判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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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明知會發生侵權行為, 且有意使其發生;或是預見其會發生,而不違背行為人本意。
七、行為人故意或過失 1.故意的侵權行為: 行為人明知會發生侵權行為, 且有意使其發生;或是預見其會發生,而不違背行為人本意。 2.過失的侵權行為: 行為人違反應有的注意義務。 例如:違規停車,造成他人追撞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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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或過失 P121圖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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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害人已死亡時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等 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1.有形的財產損害。
侵權行為的救濟和損害填補原則 P122 (一)損害賠償的主體 (二)損害賠償的方式 (三)損害賠償的範圍 1.受害人 2.受害人已死亡時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等 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1.有形的財產損害。 2.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上的損害) (四)過失相抵(全部賠償原則之例外) 事件的發生雙方都有疏失,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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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P123 參 社會變遷與民法原則的修正 一、契約自由的修正 P123 二、過失責任的修正 P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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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爭議的處理 P124 契約自由的修正 (一)消費者的保護1 (1)行政救濟-申訴 (2)司法救濟-民事訴訟
契約自由的修正 (一)消費者的保護1 消費者爭議的處理 P124 (1)行政救濟-申訴 (2)司法救濟-民事訴訟 團體訴訟:以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的名義提出 (3)懲罰性賠償金 加害人主觀上惡性為出發點的賠償制度,以受害人實際所受損害,做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時的基準。 如果是業者過失所致,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之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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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依據「行政院處務規程」第27條設立之新組織。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2012年1月1日依據「行政院處務規程」第27條設立之新組織。 其前身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1994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該會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著「功能不變、預算不少、層級提高」之原則,併入行政院院本部;該會委員會議部分改制成立為本會,業務單位部分則改制成立「消費者保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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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史上最大規模的消費者團體訴訟案 國內知名的亞力山大健身中心無預警歇業,至少有4萬餘名會員權益受到影響,新聞報導臺北市政府消保官協助亞力山大會員的團體訴訟,約有6千名以上會員將透過消基會,向亞力山大提出團體訴訟求償,並將成為臺灣史上最大規模一次的消費者團體訴訟案件。 請問:您對於消費者團體訴訟有何種概念?要幾名以上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才可以提起消費者團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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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保團體(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必須許可設立3年以上具有法人資格。 2.必須對於同一原因而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之事件。
團體訴訟的要件 因為同一事件而使消費者受害,則消費者可將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訴訟,消費者可免繳裁判費及聘請律師費用,稱為「消費團體訴訟」。 其要件概如下述: 1.消保團體(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必須許可設立3年以上具有法人資格。 2.必須對於同一原因而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之事件。 3.必須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4.必須以消保團體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採取律師強制代理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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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型化契約 P125 契約自由的修正 (一)消費者的保護2
契約自由的修正 (一)消費者的保護2 2.定型化契約 P125 例如:預售屋買賣契約、保險契約、運送契約(例如購買客運車票、飛機票、火車票)等。 重要規定 (1)不以書面為限: 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以放映字幕、張貼、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都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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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自由的修正 定型化契約 (2)平等互惠原則 若有當事人間的給付與對待給付明顯不相當、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的危險或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的賠償責任過重時,就不算平等互惠,會導致契約條款無效的結果。 (3)審閱期間: 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的合理審閱期間。 2.較短的審閱期間,例如行動電話業務服務為2日、房屋租賃為3日,保管箱出租契約、購屋或購車貸款契約都應有至少5日的審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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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所規定應記載與不得記載的事項者 (5)不構成契約內容的部分:
契約自由的修正 定型化契約 (4)定型化契約無效的情形: 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 條款牴觸消費者與企業個別磋商條款者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所規定應記載與不得記載的事項者 (5)不構成契約內容的部分: 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 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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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公告相關注意事項。
契約自由的修正 定型化契約 (6)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A.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公告相關注意事項。 B.例如經濟部公告,關於線上遊戲點數卡之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使用或登錄期限。 例如:禮券: 禁止記載「使用期限」、「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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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政府正在研議,易腐壞或可複製相關產品可排除鑑賞期規定的適用。
契約自由的修正 (一)消費者的保護3 3.特種買賣 P127 例如郵購、訪問買賣、網購等 法律保障內容 (1)猶豫期間 收到商品7日內 (2)無條件解約權 7日內退貨不買消費無須說明、負擔費用或價款 目前政府正在研議,易腐壞或可複製相關產品可排除鑑賞期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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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工的保護 P128 為解決勞資雙方長期處於權力不對等的情形,近年來政府制訂或修正許多勞工權益保障之相關法規,就現行的法令規定而言,臺灣勞工的保障制度,包括有勞動基準法、就業保險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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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企業之間的合併,為避免某些結合行為會造成獨占,因此應事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3)聯合
(三)公平交易的需求: (1)獨占 指一家事業在特定市場上,沒有其他事業可以與他競爭或者具有壓倒性的地位、而有排除競爭的能力者。 (2)結合 是指企業之間的合併,為避免某些結合行為會造成獨占,因此應事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3)聯合 指有競爭關係的事業間,以契約、協議等合意方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或限制數量、交易對象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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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過失責任的修正 P131 (一)從過失責任到無過失責任 例如《消費者保護法》,或是《民用航空法》「無過失責任」原則,亦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其行為造成別人之損害,就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從損害賠償到損害填補 損害補償是由集體共同承擔,分散損害,使被害人權益獲得保障,而加害人不至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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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智慧財產的保護 P133 一、智慧財產權的類型 (一)維護競爭秩序為目的之智慧財產權:商標權 10年 (二)促進技術進步為目的之智慧財產權:專利權 發明專利20年 新型專利10年,新式樣專利12年 先申請主義 (三)促進文化發展為目的之智慧財產權: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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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之比較 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 不可轉讓、繼承 人格權有專屬性 可轉讓、繼承,亦可授權他人利用。 若著作財產權消滅,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限制: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維護公益,為教育或個人非營利使用等目的,且符合合理使用的規範,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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