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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发明初审二处 谭小海 Email:tanxiaohai@sipo.gov.cn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局发明初审二处 谭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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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介绍 谭小海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从事专利初步审查六年 09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 “星级审查员” 参与修改06版《审查指南》
参与制定《审查操作规程》 合著有《产业利益的博弈—美国337调查》,法律出版社,201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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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数量分布表 第四章 第六章 第二章 2006年 22 21 2007年 41 24 13 2008年 26 28 15 2009年
34 20 16 平均 30.75 23.5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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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章所占比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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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 序号 知识点 06-09年真题出现频次 1 优先权 18 2 修改与答复 16 3 费用 12 4 期限 11 5 受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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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 序号 知识点 06-09年真题出现频次 6 申请日 7 代理 8 实质审查 9 分案 5 10 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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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大纲 二 专利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 申请文件的基本要求 三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四 特殊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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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专利申请文件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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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的基本要求 申请文件 办理专利申请的形式 书写规则和绘图要求 证明文件、标准表格与文件份数
申请文件、其他文件、各种申请文件的法律效力 办理专利申请的形式 书面形式、电子形式 书写规则和绘图要求 适用文字、书写规则、绘图要求 证明文件、标准表格与文件份数 证明文件、标准表格、文件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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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 其它文件 提出申请时提交的专利法26条或27条规定的文件
提出申请时或提出申请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相关当事人办理与该专利申请有关的手续时,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外的文件 对比中间文件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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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文件 发明专利申请(法26条)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细则17条5款) 请求书 发明专利请求书 说明书 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说明书附图
权利要求书 摘要(摘要附图)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细则17条5款) 请求书 说明书 说明书附图 权利要求书 摘要 摘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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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文件 各种申请文件的法律效力 请求书 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 摘要(摘要附图) 法26条4款、法59条
是一种技术信息(两点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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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文件 外观设计申请(法27条)(新) 请求书 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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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文件 其他文件 提交申请的同时或之后提交 种类 …… 专利代理委托书 费用减缓请求书、费用减缓证明 优先权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
实质审查请求书、提前公开声明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证明文件 生物材料保藏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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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专利申请的形式 办理专利申请的形式(真题链接) 书面形式 电子形式
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手段办理各种手续的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注意比较PCT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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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专利申请的形式 书面形式(细则2条) 电子形式 除另有规定外,均应通过纸件文件形式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副本等。
应当以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文件。 需提交纸件原件的特殊规定 委托书、著录项目变更证明、费减证明、各种证据等等 费减证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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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专利申请的形式 电子形式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 注册需提交的文件 当面注册、邮寄注册、网上注册
用户注册请求书、签章的《用户注册协议》一式两份、用户注册证明文件(个人、单位、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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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专利申请的形式 电子形式 范围(新) 排除的申请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 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 保密申请
PCT国际申请的受理 真题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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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专利申请的形式 纸件申请与电子申请的转换(新) 纸件申请转换为电子申请 思考:电子申请转换为纸件申请? 保密申请除外
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应是注册用户 通过电子形式提出 思考:电子申请转换为纸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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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书写规则和绘图要求 适用文字(真题链接) 中文 汉字 外文的翻译(细则3条) 除证明及证据材料外均应使用中文 中文文本及外文文本的效力
中文指汉字,指国家公布的简化字 异体字、繁体字、非规范简化字不合格 外文的翻译(细则3条) 翻译规则 外文证明文件、证据材料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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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书写规则和绘图要求 书写规则 打字或印刷 字体及规格 应当打印的文件(特例:数学式、化学式) 可以手工书写的文件
宋体、仿宋体、楷体,不得使用草体等字体 字高 毫米,行距 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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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书写规则和绘图要求 书写规则 书写方式 字体颜色 编写页码 自左向右横向书写、不得分栏、纸张单面使用
一页纸一种文件,一份文件仅涉及一个申请 字体颜色 黑色。清晰、牢固满足复印、扫描的要求 编写页码 各种文件应当分别编写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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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书写规则和绘图要求 绘图要求(真题链接回顾) 制图规则(细则121条) 图的大小布置及编号 附图标记和图中文字
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均匀清晰,不得涂改。 不得使用工程蓝图。 图的大小布置及编号 摘要附图缩小到4*6厘米时仍清晰 说明书附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清晰 编号 附图标记和图中文字 与说明书中的附图标记相一致 除必要的词语外,不应含有其他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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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明文件、标准表格与文件份数 证明文件 应由有关部门出具或当事人签署 应当提供原件 有关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等。
当事人签署:合同、声明等。 应当提供原件 复印件应经公证或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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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明文件、标准表格与文件份数 标准表格 文件份数(细则15条)(真题链接) 一般情形 答复补正或审查意见时(注意恢复权利请求)
申请文件以及申请文件的替换页一式两份 原本和副本 其他文件一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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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专利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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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办理手续的人 专利申请的受理 文件的递交和送达 申请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
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代表人、联系人、签字与盖章 专利申请的受理 受理地点、受理条件、受理程序、其他文件的接收、受理程序中错误的更正、查询 文件的递交和送达 递交日的确定、文件的递交方式、文件的送达方式、文件送达的确定 申请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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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手续的人 申请人(法18条)(真题链接) 中国申请人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 个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单位:法人+其他组织(有组织机构代码)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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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手续的人 专利代理机构(法19条)(新) 中国内地个人或单位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 中国港、澳、台地区个人或单位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中国港、澳、台地区个人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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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手续的人 代表人(细则15条4款) 纸件申请 电子申请的特殊规定(新) 两人以上未委托代理机构,除另有声明外以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声明的代表人必须是申请人之一 电子申请的特殊规定(新) 两人以上未委托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用户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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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手续的人 代表人(细则15条4款)(真题链接) 代表人的权利 办理不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 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
提出专利申请、撤回专利申请、转让或放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转让或撤回优先权要求 委托或解聘专利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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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手续的人 联系人(细则4条2款)(新) 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代理机构的 申请人是个人且需他人代收信函的
需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申请人是个人且需他人代收信函的 应当是一个人,并需同时填写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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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手续的人 签字或盖章 未委托代理机构(细则119条1款)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一般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代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签章。 涉及共有权利的,由全体申请人签章。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一般由代理机构盖章 特殊情形:费减请求、退款请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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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手续的人 签字或盖章 电子签名(新) 电子签名与纸件文件的签字或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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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申请的受理 受理地点 专利局受理处 专利局代办处 全面受理专利申请和其他有关文件 可以受理的文件(新)
按照相关规定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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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申请的受理 受理地点 专利局代办处 不能受理的文件(旧) PCT申请文件(涉外);
外国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法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涉外); 分案申请文件; 有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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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申请的受理 受理地点 复审委员会 可以受理与复审和无效请求有关的文件 国防专利局(细则7条) 受理涉及国防安全需要保密的申请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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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申请的受理 受理地点 注意: 未经过受理登记的文件,不得进入审批程序。 寄给专利局的个人或者非受理部门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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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申请的受理 受理条件 不受理的情形 除去不受理的情形外均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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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申请的受理 受理条件 不受理的情形(细则39条)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外观设计缺少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申请文件未打字或印刷。申请文件的字迹线条并非清晰可辨,有涂改。附图未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没有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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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申请的受理 受理条件 不受理的情形(细则39条)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新)
(五)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提出专利申请资格的。 (六)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港澳台申请人作为第一署名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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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申请的受理 受理条件 不受理的情形(真题链接) (七)直接从外国或港、澳、台向专利局邮寄的 (八)专利申请类别不能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
(九)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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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申请的受理 受理程序 (1)确定收到日; (2)核实文件数量; (3)确定申请日; (4)给出申请号; (5)记录邮件挂号号码;
(6)输入和核实数据; (7)作出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 样页 专利局内部程序,大家做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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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阶段的延续,优先权日起32个月必须办理手续
相似知识点对比 PCT进入国家阶段与一般申请受理的区别 PCT进入国家阶段手续 一般申请的受理 时间 国际阶段的延续,优先权日起32个月必须办理手续 一件新专利申请,受理不关注优先权日 申请日 为国际申请日 为提交专利申请之日 费用 必要的费用,费用不足不允许进入 是否受理与费用无关 条件 应符合进入条件 应符合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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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申请的受理 其他文件的接收 受理部门 受理条件 受理处、复审委员会(代办处目前不接收中间文件)、国防专利局
申请号(专利号)唯一、正确 文件的格式(中文、清晰、字体工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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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申请的受理 受理程序中错误的更正 查询 一经发现,及时更正 发出修改更正通知书并修改数据
专利局内错投到各审查部门的文件应当及时退回受理处,并注明原因。 查询 收文登记簿 查询时效为一年,自提交该文件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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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件的递交和送达 递交日的确定 同申请日的确定 文件的递交方式 面交 邮寄(包括EMS特快专递) 电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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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件的递交和送达 文件的送达方式(细则4条) 邮寄 直接送交 公告送达 电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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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件的递交和送达 文件送达的确定(真题链接) 邮寄:发文日起满十五日 直接送交:交付日 电子方式:发文日起满十五日
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收到日晚于推定收到日的,以实际收到日为送达日 直接送交:交付日 电子方式:发文日起满十五日 公告送达:公告日起满一个月 当事人见到公告后可以向专利局提供详细地址,要求重寄有关文件,但仍以公告日起满一个月为送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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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 法律依据(真题链接) 国际申请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 国内申请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第57号公告) 国际申请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 国内申请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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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在香港获得保护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 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 时间要求 记录请求手续 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
专利局以中文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者国际局以中文公布,自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六个月内 专利局授权之日起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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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在香港获得保护 要求获得实用新型的国际申请 短期专利的请求批予手续 时间要求 自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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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申请在香港获得保护 发明专利(09) 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 时间要求 记录请求手续 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 专利局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
专利局授权之日起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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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申请在香港获得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要获得香港短期专利或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或《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的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香港《专利条例规则》的规定,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保护的,还应当提交包括中国专利局在内的国际检索单位或香港知识产权署指定的专利当局所作的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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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发明专利的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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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的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的范围 初步审查的原则 文件的形式审查 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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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步审查的范围 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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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步审查的范围 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 有关费用的审查 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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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步审查的原则 保密原则 书面审查原则 听证原则 程序节约原则 注意对比其他审查程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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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审查程序的原则对比 初审程序 实审程序 复审、无效程序 无效程序特有原则 书面审查 程序节约 听证 保密 请求 合法 依职权审查 公开
公证执法 无效程序特有原则 一事不再理 当事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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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件的形式审查 请求书 专利代理委托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说明书 说明书附图 权利要求书 摘要及摘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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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书
66
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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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书的审查 发明名称(实例链接) 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 一般不超过25个字,最多40个字。
注意对比实用新型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 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 ; 含糊的词语; 笼统的词语; 商业性宣传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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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名称含有代号和宣传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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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名称含有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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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名称大于25个字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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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书 发明人 应当是自然人 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 多个发明人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 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 对民事行为能力没有限制
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多个发明人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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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书 发明人 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 不公布姓名的效力 申请时提出(文件、方式) 申请后提出(时间限制、文件)
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 不得重新请求公开 真题链接
73
请求书的审查 申请人 申请人是本国人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不作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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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书的审查 申请人 申请人是本国人 个人应当用真实姓名,单位应当用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简称。 请求书的填写
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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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书的审查 申请人(法18条) 申请人是外国人 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证明文件 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国籍、注册国家或地区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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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书的审查 申请人 申请人是外国人 请求书的填写 个人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 姓和名用原点分开,例如M·琼斯。
真题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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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委托 专利代理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1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5条、第44条等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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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委托 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情形 (法第19条第1款)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在中国办理专利申请和其他专利事务的
作为第一署名人与中国内地申请人共同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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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委托 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情形 (法第19条第1款)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港、澳、台申请人在中国内地办理专利申请和其他专利事务的 作为第一署名人与中国内地申请人共同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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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委托 应当委托而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法律后果(实施细则第44条) 不予受理 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逾期未答复的申请视为撤回
经意见陈述或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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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委托 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情形 (法第19条第2款) 中国内地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
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办理专利事务的 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港、澳、台申请人办理专利事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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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委托 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委托手续不合格的法律后果 审查员发出补正通知书 逾期答复或者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委托代理机构
84
专利代理委托 专利代理的委托手续 被委托的代理机构仅限一家(专利审查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超过两名
85
专利代理委托 专利代理委托手续 在请求书中的相应栏中填写代理信息 专利代理委托书 应当使用制定的表格 填写必要事项与请求书一致(4项)
双方当事人的签章 交存总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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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委托 解除或辞去委托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后,可以解除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可以辞去委托。
解除或辞去委托的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手续合格通知书发出前原委托关系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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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委托 解除或辞去委托 第一署名人是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的解除辞去委托手续
第一署名人是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港、澳、台申请人的解除辞去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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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委托 三点特殊规定 真题链接 委托办理费用减缓请求(新) 电子申请的专利代理 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代理
应提交电子形式委托书和委托书纸件原件 电子申请的总委托书 办理解除或辞去委托时必须有一名申请人是电子申请用户 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代理 真题链接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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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 含义(法24条) 三种公开情形(新)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特定情形的公开,不破坏其新颖性
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他人未经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93
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 手续 证明材料 真题链接 提出申请时(或得知情况后)在请求书中声明 申请日起(或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国际展览会 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 他人未经同意泄露的 真题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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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 总体要求(法26条3款) 发明名称 清楚、完整、实现 第一页第一行应写明发明名称,左右居中。
该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名称前面不得冠以“发明名称”或者“名称”等字样。
96
说明书 正文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各部分,每一部分前面应写明标题(实例链接) 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发明内容 附图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无附图的,不包括附图说明及其相应的标题。 具体实施方式
99
说明书 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 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单独编写页码。(新)
应当在申请的同时提交与该序列表相一致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第15号)
100
作为说明书一个单独部分,单独编写页码
101
说明书 附图说明 化学式、数学式、表格和插图 有附图说明的,应当有附图。 (注意细则40条) 有附图的,应当有附图说明。
说明书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图。
103
说明书附图 绘制要求 说明书附图应当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足够深,不得着色和涂改,不得使用工程蓝图。
几幅附图可以绘制在一张纸上,一幅总图可以绘制在几张纸上。 附图应当尽量竖向绘制,必要时可以水平布置。
106
说明书附图 绘制要求 编号与附图标记 附图周围不得有与图无关的框线。 除必要的词语外,不得含有其他注释。
附图总数在两幅以上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编号。编号前应当冠以“图”字,例如:图1,图2。 附图标记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说明书中提及附图标记应当与附图中的一致。
107
说明书附图 其他要求 流程图、框图应当作为附图,并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和符号。
一般情况不得使用照片作为附图,但特殊情况下,例如,显示金相结构、组织细胞或者电泳图谱时,可以使用照片贴在图纸上作为附图。
108
含有流程图
111
权利要求书的审查 法26条第4款 编号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并简要地限定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或者“权项”等词。
113
权利要求书的审查 化学式、数学式、表格和插图 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必要时也可以有表格,但不得有插图。 注意对比说明书。
114
摘要及摘要附图 摘要的文字部分 应当写明发明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不得加标题
字数(包括标点)300以内 不得有商业宣传用语 1、无需发明名称做标题。 2、字数不超过300字,含标点。
115
摘要及摘要附图 摘要附图 有附图的专利申请,应当提供或者由审查员指定一幅最能反映该发明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的附图。
摘要附图应当是说明书附图中的一幅。 摘要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6厘米时,仍能清楚分辨各个细节。 摘要中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该化学式可被视为摘要附图。 1、申请人未提交摘要附图的,审查员可以通知申请人补正,或者依职权指定一幅 。 2、审查员确认没有合适的摘要附图可以指定的,可以不要求申请人补正。
116
四、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审查目的 明显缺陷审查的范围(实施细则第44条) 专利法第2条2款; 专利法第5条; 专利法第25条;
专利法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第31条第1款; 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21条。
117
第四部分 特殊发明专利申请 的初步审查
118
特殊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分案申请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 保密申请 向外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涉及遗传资源的申请
119
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细则42条、43条) 分案的情形 在一件专利申请包含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时,将其中一部分分出来,另行提交的专利申请。
单一性问题(法31条) 分案的情形 主动分案 依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分案
120
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细则42条) 授权的申请 驳回的申请
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 驳回的申请 驳回决定生效之前 没有提出复审请求的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对复审请求提起行政诉讼的
121
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细则42条) 视为撤回的申请 撤回的申请 分案再分案的 未被恢复权利的不得提出分案申请
已经撤回的申请不得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再分案的 分案的时间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 依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除外
122
分案申请 请求书的填写 原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 原申请是国际申请的,应在原申请号后面的括号内注明国际申请号。
分案再分案的,还需填写分案的申请号。 未填写原申请号或填写错误的,按一般专利受理。
124
分案申请 分案的申请人、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材料。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125
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的类别 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 分案申请改变类别的,不予受理。
126
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的文本 说明书的撰写要求 除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请中与分案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副本(如优先权文件副本) 原申请中已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可以使用复印件。 原申请是国际申请的。
128
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的内容(细则43条1款)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述“记载的范围”。
129
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的期限 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应当从原申请日起算。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
已经届满或自分案递交日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办各种手续。
130
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的费用 对于分案申请,应当视为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
期限已经届满的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或者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缴。 真题链接
131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条件(法29条1款) 在先申请应是同一主题在外国的第一次申请;
在先申请应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或在与我国有协议、优先权互惠的国家提出;或者是国际申请。 在先申请应当是一个正规国家申请、地区申请或国际申请;可以是要求发明人证书的申请;
132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申请人应当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为同一人或者是其中之一,不一致时应当附有转让优先权的证明。
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题应一致; 在后申请应当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
133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手续 要求优先权声明应在申请时以书面形式提出; 缴纳优先权费; 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新)
声明中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受理机构名称填写要求(新): 缴纳优先权费; 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新)
138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相关期限总结 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声明; 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
申请日起二个月内或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优先权费; 优先权期限;
139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相关文件总结 书面声明; 优先权文件副本; 在先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的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真题链接
140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在先申请应当是在中国的第一次申请
在先申请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在先申请未享有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
141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在先申请必须是在后申请申请日之前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为同一申请人,不一致时应当提交转让证明; 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 与外国优先权不同 以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
142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手续 在申请时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 缴纳优先权费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由专利局制作。
声明中应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受理机构名称 缴纳优先权费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由专利局制作。
143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相关期限总结: 优先权期限 应当在申请的同时提出声明
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优先权费
144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相关文件总结 书面声明 在请求书中写明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与再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时提交转让证明
145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法律后果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 。 真题链接
146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优先权的撤回 全部撤回 部分撤回 手续 全体申请人签章的声明 法律后果 期限的起算 国优视撤的申请不得应撤回而恢复
147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优先权的恢复 未在指定期限办理补正手续的 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 分案申请原案要求了优先权的 其他情形均不得恢复
未提交副本或转让证明的 未缴纳或缴足优先权要求费的 分案申请原案要求了优先权的 其他情形均不得恢复
148
本国第一次申请,不能为享有优先权的申请、分案申请,授权的申请 可以是在先中的部分人;不一致的应当转让。
相似知识点比较 外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 在先申请 在外国的第一次申请,而不问其结局如何 本国第一次申请,不能为享有优先权的申请、分案申请,授权的申请 申请的类别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发明、实用新型 期限(月) 12,6 12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原受理机构出具、3个月内提交、多种途径 写明申请号、申请日的视为提交 申请人 可以是在先中的部分人;不一致的应当转让。 完全一致; 不一致的应当转让。 在先申请的处理 不做处理 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被视为撤回
149
相似知识点比较 分案申请 要求优先权申请 提出时间 原案或在先申请的状态 申请类型 申请人 发明人 根据原案法律状态的不同而不同
自第一次申请日起12个月或6个月内 原案或在先申请的状态 不得授权、驳回、撤回、视为撤回(依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分案的除外) 外国:状态无限制 本国:不得授权、分案、享有优先权的申请 申请类型 三种均可,类型不变 外国:三种均可,类型可变 本国:发明、实用新型,类型可变 申请人 与原案一致 外国:一致或是部分成员 本国:一致 发明人 与原案一致或部分成员 没有要求
150
相似知识点比较 分案申请 要求优先权申请 期限 特别提交的文件 均从原案的申请日起算 一般自优先权日起算(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原申请文件副本
与分案有关的其他文件副本(如优先权副本) 在先申请的文件副本
151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 生物材料保藏 生物材料保藏的手续(细则24条) 满足专利法26条第3款
(一)申请日前或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 (二)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152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 生物材料保藏的手续 (三)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 (四)在说明书中提供有关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153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 保藏日期的要求 保藏单位的要求 申请日前或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保藏日期在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
155
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北京)CGMCC
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武汉)CCTCC
156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 请求书、说明书的要求 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拉丁文名称)、保藏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 请求书与说明书中填写的内容应当一致。 在说明书中提供有关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159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 保藏及存活证明的要求 保藏及存活证明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 保藏及存活证明与请求书中所填项目应当一致。 真题链接
163
保密专利申请 保密专利制度 保密的范围(细则7条)(新) 专利法第4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涉及国防利益(国防专利局受理) 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164
保密专利申请 保密确定的启动 申请人提出保密请求 专利局自行进行保密确定 申请时提出
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入授权公告准备前提出 提出保密请求前已确定其申请涉密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确定密级的相关文件 专利局自行进行保密确定 分类环节进行保密筛选,挑出需要保密确定的申请
165
保密专利申请 保密确定 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的 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新) 国防专利局进行保密确定
确定需要保密的,及时移交国防专利局 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新) 由专利局进行保密确定 保密审批通知书
166
保密专利申请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 涉及国防利益的 由国防专利局审查 由专利局根据国防专利局的审查意见授权
由专利局委托国防专利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 由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上做出授权公告 一号两日(申请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由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决定 由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上做出无效公告 专利号、无效宣告决定号、授权公告日、无效宣告决定日(两号两日)
167
保密专利申请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 涉及国防利益以外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 做出保密标记,进行保密管理 发明专利申请不予公布
初步审查与实质审查由指定审查员进行 审查基准同一般专利申请 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授予保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 授权公告: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一号两日)
168
保密专利申请 解密 解密请求的提出 解密专利申请(专利)的程序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 专利局定期复查 专利申请
按一般专利申请管理,发明需公布 专利 解密公告,出版专利单行本
169
向外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新) 立法目的 保证专利法第4条以及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
保证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不会通过向外申请专利而被公开
170
向外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含义(专利法第20条第1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171
向外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含义(专利法第20条第1款) 任何单位或个人 中国完成(实施细则第8条第1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事先报经 保密审查
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事先报经 保密审查
172
向外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法律后果(法第20条第4款、法第71条) 认为需要保密的不得向外申请专利
违反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违反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3
向外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实施细则第8条) 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
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 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与向外申请专利的内容一致 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
174
向外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实施细则第8条) 向中国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
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向外申请专利的内容应当与在中国的专利申请的内容一致
175
向外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实施细则第8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 无需办理其他手续
176
向外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请求的审批程序(实施细则第9条) 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向外申请
收到保密审查通知,但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向外申请。 期限的起算:起点请求的递交日,终点专利局通知的推定收到日,也就是发文日加15日。
177
涉及遗传资源的申请(新) 涉及遗传资源的申请(细则26条) 来源信息披露义务(法26条5款) 遗传资源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直接来源
获取遗传资源的直接渠道 原始来源 遗传资源所属的生命体在原生环境中的采集地 遗传资源: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材料。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法26条5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在申请文件中说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与原始来源。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178
涉及遗传资源的申请(新) 披露手续 在请求书中说明 填写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 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补正,期满未补的视为撤回,补正后仍不合格的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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