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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清查工作细则 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200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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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为详细了解某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大规模的全面调查,其主要用来收集某些不能够或不适宜用定期的全面调查报表收集的信息资料,以搞清重要的国情、国力。
就单次普查而言,必须要求普查时段、时点、方法、范围、标准统一。 “举全局之力,搞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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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普查表 技术规定 工作细则 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 放射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定
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 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质量管理技术规定 数据审核技术规定 ……………………………………… 数据录入与传输技术规定 ……………………………………… 普查员选聘及工作细则 污染源清查工作工作细则 现场检(抽)查工作细则 普查评比表彰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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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污染源普查清查结果的通知 普查办〔200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全军环办: 为确保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顺利完成,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国污普办[2007]9号)。请你们根据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清查工作,并于2007年12月5日前将各类污染源的数量报送我办,以便配发普查表格。 联系人:高嵘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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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目的与依据 单位清查是污染源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确定普查总体样本数,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保证普查顺利实施,做好普查清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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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的目的 清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普查区域范围内各类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的基本信息,以确定是否纳入普查、是详细普查还是简要普查,为合理配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科学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提供依据。 摸清我国境内普查单位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和联系方式,准确界定普查表发放的对象与种类,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和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为普查培训、普查表印刷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动员等各项普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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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是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清理登记。 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人、行业类别、经济(生产)规模等。
清查内容 清查是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清理登记。 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人、行业类别、经济(生产)规模等。 农业源种植业的清查以乡镇为单位填写清查表,了解农作物种植情况和农药、化肥的使用情况。 清查的时候不分规模全部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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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原则 (一)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一律按经营所在地原则进行清查,即按照地域原则进行清查登记。
(二)参考工商企业名录、经济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中小企业名录、本地污染源监管等信息,按行政区域逐户登记清查。 (三)农业源种植业的清查按乡为单位,规模化农场按农场为单位登记。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源的清查按村为单位登记。 清查工作由普查机构负责。通过了解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乡镇的相关信息,按照产业类型分别填写附件中相应的清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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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工作的阶段和方法 (一)清查基础资料准备阶段 (二)入户走访清查登记阶段 (三)数据处理、审核阶段 (四)单位增补、结果上报阶段 (五)事后质量抽查工作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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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工作的阶段和方法 (一)清查基础资料准备阶段
清查基础资料由各地普查机构中相关成员单位(工商局、统计局、发改委、环保局、农业厅、公安厅等)共同提供,以各地2007年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经各地普查办公室进行整理和核对,形成各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基础资料册(库)”,作为开展单位清查工作的参考依据。 按地址码分解到相应乡镇,相应的街道和村(居)委会 绝大多数的工业企业都要用三相交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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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工作的阶段和方法 (二)入户走访清查登记阶段 可以按街道(社区)、村(镇)划分清查区域。
普查员进入清查区域后,应与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在其配合下开展清查。 首先明确该清查区地域的范围和界限。在相邻的清查区,普查员要按照清查区示意图沿交界处实地勘察,明确相邻的清查区之间界限和各自清查的范围。 其次,要熟悉环境,明确自己负责的区域内的街道名称、门牌起止号码,对清查区域内的各类产业活动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等清查对象,逐一核对“清查基础资料册”。 难点:普查对象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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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区域的划分原则 以我国行政区划为基础,按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所确认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村级单位划分。 县级普查机构依据统计局提供的县以下行政区划负责划分普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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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线明确、数量适宜、利于普查、效率提高 为便于开展清查摸底和调查登记工作,避免重复、遗漏,认真制定普查区域划分及地图绘制工作细则,印制区域划分和区域地图绘制表,在进行行政区划清理和地址码确认的基础上,精心开展普查区域划分及区域地图绘制工作。 绘制普查小区地图,根据普查区内单位数量多少、单位集中程度、情况复杂程度划成若干责任区,逐一落实到普查工作人员,做到分管路段明确、工作要求清楚。 确保辖区内所有地域被普查小区完整覆盖,形成一个有效防止普查登记中重登、漏登的工作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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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市级的清查结果要逐级上报,但是省级不需要上报
清查工作的阶段和方法 (三)数据处理、审核阶段 各地普查机构,对各类清查表应当采取交叉作业的方式进行审核、登记,剔除重复。 (四)单位增补、结果上报阶段 根据核查结果,对清查时遗漏的单位进行增补清查。清查结果逐级上报,作为各地区确定普查对象和筛选工业源中详细普查、简要普查对象的依据。 重复的、遗漏的、两个名一家的 县级、地市级的清查结果要逐级上报,但是省级不需要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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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工作的阶段和方法 (五)事后质量抽查工作阶段 登记和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区)普查机构要组织力量进行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安排查遗补漏,开展清查摸底“回头望” 清查工作应注意的六点要求: 一是清查界限要清晰; 二是清查对象要明确; 三是标准、标识要吃透; 四是填表内容要准确; 五是相关信息要反馈; 六是工作质量要保证。 条上-行业主管部门 块上-居委会、办事处 现场每家每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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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结果的审核 普查员应对清查对象提供的信息进行人工审核。核实污染源分类(填报的清查表格种类)是否正确,清查指标是否填写完整,有无漏填缺填等。 国家和省、市级普查机构在正式开始普查前要对污染源清查结果的质量进行核查,按一定比例抽样,核查各区、县清查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核查有误时,必须补充清查,必要时要重新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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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工作的组织 清查工作在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地普查机构组织实施。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的要求配备普查人员,经培训后上岗,以保证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农业源和农村生活污染源的清查以普查机构中的农业组或负责农业源普查单位组织。 生活源可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清查。 总后勤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的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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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区域进行拉网式清查,清查结果要与“清查基础资料册(库)”进行核对,重点核查变更、消亡或新增加的单位。
清查时普查员必须携带有效证件。 普查员清查时要告知清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督促清查对象如实提供信息。 普查员有权查阅清查对象有关的统计和排污申报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 普查人员对清查对象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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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和普查的区别。(清查是普查的基础,是所有国情调查的必备环节。清查质量优劣决定普查工作质量的优劣。普查需要的一些详细信息留待普查再去做。)
工业源包括所有区域,包括乡镇;生活源主要查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地区。 清查的最终结果是有明确要求的,界定是否纳入普查和填哪张表。 条块结合。 清查的具体方案和表格不拘泥于形式,只提要求。 不要求清查对象自己填报和盖章,由普查员写,必要时可由业主确认一下。 工业源的行业类别;有些行业类很难界定。按其主要产品界定行业类别,按其07年实际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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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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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源清查表(QC1表) 本表以清查小区为单位填报。填报范围为清查小区范围内截至清查时所有的工业企业(包括已建成,开始试生产、暂时停产的企业)。 【1.清查小区】写明清查小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和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的名称。 【3.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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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源清查表(QC1表) 【8.行业类别】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分类。一个企业属于哪一个工业行业,是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的主要产品的性质(一般按在工业总产值中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及重要产品)把整个企业划入某一工业行业小类内。填报清查企业所属的行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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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源清查表(QC1表) 【11.是否有危险废物,重金属、放射性物质排放】根据清查企业是否产生危险废物和排放重金属、放射性废物,在相应选项后的“□”划“√”。只要普查对象符合其中一项,如:有危险废物产生,就应在“是”后的“□”内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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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农场种植业基本情况清查表 (QC2-1表)
本表以农场为一个填报单位,填报范围为行政区划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的所有规模化农场。 规模化农场为:种植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豆类和薯类)、经济作物(包括棉花、麻类、桑类、油料、糖料、烟草、茶、花卉、药材、果树等)和蔬菜作物(包括根茎叶类、瓜果类、水生类)的,且耕地和园地总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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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农场种植业基本情况清查表 (QC2-1表)
【7.耕地总面积】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不包括种植茶、桑、果等多年生木本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林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抛荒不满三年的耕地。南方宽度小于1m,北方宽度小于2m固定的沟、渠、路和田埂也算耕地。 不包括已改为鱼塘、果园、林地的土地,被工厂、公路、铁路等设施占用的土地,已退耕还林、还草或已损毁的耕地。也不包括抛荒三年以上的耕地。 林农、果农间作的土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的按耕地计算,以果树为主的计为园地,以林地为主的计为林地。已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并已享受补贴的,无论是否间作农作物,都不算为耕地面积。 耕地又分成水田和旱地。水田是指被调查的地块,筑有田埂(坎),经常蓄水,常年用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也包括实行水旱轮作的耕地(如水稻与小麦、油菜或蚕豆等轮作)。除水田外的其他耕地统称为旱地,包括统计资料(如统计年鉴、农业普查等)所指的旱地和水浇地。分别填写旱地和水田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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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农场种植业基本情况清查表 (QC2-1表)
【8.保护地面积】是指在露地不适宜农作物生长的季节,采用保护设备创造适宜的环境条件栽培农作物的面积。例如在寒冷气候条件下通过采用温室、温床、冷床、塑料棚等设备,创造光照、温度、水分、通风等适宜的小气候环境,种植蔬菜、果类等高产高值作物的种植面积。 【9.园地面积】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为主的多年生木本或草本作物,覆盖率大于50%,或每亩株数达到合理株数的70%的土地。包括果园、茶园、桑园及橡胶园等。果园面积:指种植果树的园地面积;茶园面积:指种植茶树的园地面积;桑园面积:指种植桑树的园地面积;其他园地面积:指除上述茶、果、桑园以外的园地面积。 【10.不同坡度耕地、园地面积】分别填写①平地(坡度≤5°以下)、② 缓坡地(坡度5~15°)、 ③陡坡地(坡度>15°) 的耕地和园地面积。其中缓坡地的坡度5~15°是指坡度大于5°且小于等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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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农场种植业基本情况清查表 (QC2-1表)
【11.坡地种植方向及面积】种植方向是指作物栽培行的方向或作物垄的方向,分成①横坡种植和②顺坡种植两种。横坡种植指作物垄的方向和地块坡向方向成垂直的种植方式,顺坡种植则是作物垄的方向和地块坡向方向一致的种植方式。分别填写这两种种植方向的面积。 【12.耕作方式及面积】分别填写①免耕、②少耕和③常规耕作方式下的面积。免耕:指除播种或注入肥料外,不再搅动土壤。施肥可与播种同时进行,也可以在播前或出苗后进行;少耕:指将对土壤耕耘面积和耕耘次数减少到尽可能低的程度的耕作制度;常规:指土壤经过耕翻后多次耙压碎土的耕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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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种植业基本情况清查表 (QC2-2表) 本表以乡镇为一个填报单位,填报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的所有乡镇。 其它指标同规模化农场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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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源乡镇常用肥料清查表 (QC2-3表) 本表以乡镇为一个填报单位
【5.肥料名称】指肥料的正式名称。如果是商品肥料,则填写肥料品牌名称,否则填写通用名称,按表1填写。要求填写完整,如直接使用“磷酸二铵”而不简化为“二铵”。如果不施用任何肥料,肥料名称填为“无”。 【9.养分含量】指肥料有效养分含量,对于商品肥料请参照肥料包装袋上的标示;对于非商品类有机肥(即农民自制的农家肥),请根据当地以往分析结果,填写该类有机肥的平均养分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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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源乡镇常用农药清查表 (QC2-4表) 本表以乡镇为一个填报单位。 【6.农药用途】分成除草、杀虫、杀菌和其他四种用途。 【7.有效成分】有效成分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表示,如毒死蜱、阿特拉津等都是有效成分通用名称。按表1填写有效成分。 【9.有效成分含量】农药的有效成分量占总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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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畜禽养殖业清查表(QC2-5表) 本表以乡镇为一个填报单位,填报范围为全乡镇范围内2007年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饲养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并且畜禽饲养数量达到一定数量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如下:猪(出栏)≥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出栏)≥200头、蛋鸡(存栏)≥20000羽、肉鸡(出栏)≥50000羽。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在统一规划的区域内,由多个养殖业主共同组成、按照统一操作规程进行养殖、管理的养殖方式,对畜禽养殖小区的规模没有限定。 畜禽养殖专业户:除规模化养殖场外,饲养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并且畜禽饲养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猪(出栏)≥50头,奶牛(存栏)≥5头,肉牛(出栏)≥10头、蛋鸡(存栏)≥500羽、肉鸡(出栏)≥2000羽)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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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清查表(QC2-6表) 本表以乡镇为一个填报单位,填报范围为全乡镇范围内2007年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和除规模化养殖场以外的水产养殖专业户。其中,规模化养殖场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水产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是指除规模化养殖场以外的水产养殖户或养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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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清查表(QC2-6表) 【6.养殖水体】填写该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专业户是属于淡水养殖还是海水养殖,用数字表示,1代表淡水养殖,2代表海水养殖。 【7.养殖类型】填写该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专业户是属于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浅海筏式养殖、滩涂增养殖中的哪一种或几种,未在上述养殖类型范围内的属于其他,用数字表示,1代表池塘养殖、2代表工厂化养殖、3代表网箱养殖、4代表围栏养殖、5代表浅海筏式养殖、6代表滩涂增养殖、7代表其他,若该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专业户有两种以上的养殖类型,可填写所对应的两个以上的数字,两个数字之间用“;”分开。 【8.主要养殖种类】填写该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专业户的主要养殖种类。 【9.产量】填写该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专业户2007年的养殖产量,以吨表示。 【10.面积/体积】填写该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专业户2007年的养殖面积,以亩表示,若养殖类型为工厂化养殖可以养殖立方水体(单位:m3)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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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染源行政村清查表(QC2-7表) 本表以行政村为填报单位;限于太湖、巢湖、滇池流域和三峡库区
【11.农民人均纯收入】“纯收入”指的是农村居民当年从各个来源渠道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获得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指的是按农村人口平均的“农民纯收入”,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 【12.高收入-有下水人数】【13.高收入-无下水人数】【14.中等收入-有下水人数】【15.中等收入-无下水人数】【16.低收入-有下水人数】【17.低收入-无下水人数】高收入、中等收入和低收入标准由各流域所包含省(市)级普查机构农业组自行协商确定,同一流域制定统一的收入标准。下水是指农户家中生活污水经管道有组织排入沼气池、处理设施或户外沟渠等。这里的处理设施是指以污水处理后排放为主要目的的处理设施,如农村的污水净化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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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源清查表(QC3表) 本表以清查小区为单位填报。填报范围为清查小区内截至清查时所有从事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已建成,开始试营业、暂时停业的经营单位,未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上述服务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列入清查范围),以及医院、学校、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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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源清查表(QC3表) ①住宿业填写床位数(张),餐饮业填写餐位数(个);②洗染业填写洗染设备总容量;③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中理发业填写座位数(个),美容保健业填写床位数(张);④洗浴服务业填写衣柜数(个)/沐足座位数(个);⑤摄影扩印服务业填写设备总能力(张/小时);⑥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服务业填写有无洗车设备、经营面积(平方米);⑦医院填写床位数(张);⑧机关、学校、事业单位独立燃烧设施填写锅炉总台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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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清查表(QC4表) 本表以清查小区为单位填报。填报范围为清查小区范围内截至2007年末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城镇污水处理厂:指在城市(镇)或工业区,城市污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通过排水管道集中于一个或几个处所,并利用由各种处理单元组成的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最终使处理后的污水和污泥达到规定要求后排放或再利用的设施。 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专门从事为工业园区、联片工业企业或周边企业处理工业废水(包括一并处理周边地区生活污水)的集中设施或独立运营的单位。不包括企业内部的污水处理设施。 其他污水处理设施:指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等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进行就地处理的设施。 污水处理厂普查中,不包括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处理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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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清查表(QC4表) (2)垃圾处理厂(场):
垃圾处理厂(场)包括垃圾填埋厂(场)、堆肥厂(场)和焚烧厂(场),垃圾发电厂按垃圾焚烧厂纳入普查。已经使用完成,完全封场的垃圾处理厂(场)不纳入普查范围。正在运行的垃圾处理厂(场)中已封场的部分仍要进行统计普查。 (3)危险废物处置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将多个工业企业或多个事业单位、第三产业或居民生活产生的危险废物集中起来进行焚烧、填埋等处置的场所或单位。不包括企业内部自建自用的危险废物处置装置。 (4)医疗废物处置厂: 医疗废物处置厂:将医疗废物集中起来进行处置的场所或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厂普查范围不包括医院自建自用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医疗废物: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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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综合协调组:010-84665162 监测技术组:010-84665170 现场调查组:010-84665178
数据处理组: 农 业 组: 通讯地址:100029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15号信箱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污染源普查网页 cpsc.sep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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