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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告的目的在做關於兒童福利法,所擷取的資料有基本法規、個案研究、及內容分析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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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報告的目的在做關於兒童福利法,所擷取的資料有基本法規、個案研究、及內容分析比較
一.前言 近幾年來兒童少年保護議題逐漸受到重視,特別是一些法令的推動,對於健全兒童少年保護的工作更是裨益良多,而其中又以92年5月所公佈的少年及兒童福利法為最。少年及兒童福利法中明定政府機關與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由此得知少年及兒童福利法除賦予政府單位促進少年及兒童福利的正當性外,更不忘強調家庭或監護人對兒童與少年保護工作位居主要的執行角色,以下將就少年及兒童福利法做一簡單的探討與分析。 本報告的目的在做關於兒童福利法,所擷取的資料有基本法規、個案研究、及內容分析比較

2 二.文獻探討 兒童虐待的問題 一、何謂兒童「虐待」
所謂兒童虐待是指父母或監護人其本人或讓他人直接或間接對兒童加諸身体上的傷害或性虐待,因而對兒童的身体安全構成實質上的危險。 這是屬狹義的解釋;至於廣義的虐待則包括前二者和精神虐待與疏忽。 (Howing & Wodarski,1992) (一)身体虐待:在非意外事故的情況下,成人對兒童施加身体上的傷害。也就是施加、導致或聽任非屬意外性的身体傷害發生於兒童身上,因而導致死亡、外型損毀及身体功能的損害或喪失,或讓兒童處於可能發生上述傷害的險境中亦屬之。 (二)精神虐待:包括持續對兒童施以不人道、不合理的待遇, 導致或可能導致兒童智能、情緒、心理及社會各方面發展上明顯的傷害。 (三)性虐待:性虐待包括性侵犯與性剝削二項。 1.所謂性侵犯是指以強暴、脅迫或誘騙的手段,以達到性接觸的目的。此處之性接觸包括二類,第一類是「沒有實際碰觸的行為」包括成人暴露其性器官、要求兒童脫卸衣物、看猥褻書刊或言語的調戲等;第二類是「有實際碰觸的行為」,包括對性器官的觸摸及愛撫、性交、用外物插入陰道或肛門、強姦等。 2.性剝削是指利用兒童從事與色情有關的情事以謀利者。包括任何人有意促成、協助、雇用、利用、說服、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賣淫或參與色情電影、照片、幻燈片等製作或現場色情表演以謀利,亦包括利用兒童販賣或散發色情物品等。

3 (四)疏忽: 也就是因為無知、無意或有意的忽視而導致對兒童照顧不當, 使兒童的身心受到傷害。我們可將疏忽依情質的不同分為「不做不當」與「做而不當」二類: 1.「不做不當」的疏忽意指疏於或故意不提供兒童食物、衣物、住所、醫療照顧、義務教育、社交娛樂之所需及免於身体傷害的監護。依程度的不同又可分為一般疏忽與嚴重疏忽二項。 (1)所謂一般疏忽指的是沒有供給兒童充足的食物、衣物、住所、醫療照顧、義務教育的機會、社交娛樂或免於身体傷害的監護; (2)而嚴重疏忽則指不足的照顧導致兒童嚴重的營養不良、成長受阻、失學或社會隔離等後果,或故意不供給足夠的食物、衣物、住所、醫療照顧、義務教育的機會、社交娛樂或免於身体傷害的監護。 2.「做而不當」的疏忽指對兒童施以不當的待遇,使孩子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不當的待遇包括對孩子不當的勞力剝削(如:利用兒童行乞、從事妨害健康的表演、利用畸形兒供人參觀、利用兒童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等)供應兒童閱讀有害身心之電影、照片、出版物、強迫兒童婚嫁、攜同兒童出入不當之場所、促使兒童養成吸煙飲酒或其他不當行為等,或其他濫用親權或教養權之不當行為。

4 二、兒童虐待的因素 (一)環境的因素 1.社會孤立:社會工業化的結果,使得原本以大家庭為主体的家庭結構, 逐漸由親子兩代所組成的小家庭所取代。 大家庭親族間的約束力變得薄弱,家庭也就較為孤立。 再加上工業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家庭,父母皆外出工作,鄰居較少機會相處也就較少守望相助了。 2.經濟來源不足:家庭收入低為虐待家庭的另一項特質。 虐待家庭在貧窮的家庭中較為普遍。 經濟來源不足,物質缺乏,居住環境不良等,均可能為生活帶來相當大的壓力。也因此直接、間接地導致兒童虐待的情事發生。 (二)施虐者的因素 1.人格或心理因素:施虐者童年時期曾經有被虐待的經驗、者的人格不成熟,心理不健全 ,對挫折的容忍力低,自我調適能力差等,均可能在感受到外來壓力時, (如孩子不聽話,生活壓力等 )因觀念固執僵硬,情緒不得渲洩,或不知如何自處,而訴諸暴力,以尋求心理及情緒上的解脫。(Kelley, 1990) 2.生理的因素:身体健康狀況不佳(如病痛、精神異常等 ), 易使脾氣變得暴躁,易怒,而對挫折的容忍力亦變低。 3.觀念:相信「子為私產」,「孩子不打不成器」等觀念。 信仰權威教育,要求孩子的行為表現須遵照自己的意思,當不符合設定標準時,則予以嚴懲。如此種種,均屬於因教養觀念偏差,致使教養行為失當的例子。 4.吸毒、酗酒:酒精與藥物易造成施虐者行為失控,以致對孩子施虐, 或對孩子疏於教養之責。 5.人際關係不佳,缺乏溝通及教養技巧, 或親職角色認定不良:有些施虐父母因孤立於社會之中,以致於個人人際關係不佳,而其溝通與教養方式因少與人接觸交往,而更為貧乏不良。此外,施虐父母亦可能對自己的親職角色有認定上的困難,因而無法或不知要扮演好為人父母的角色,而失教養之責。

5 (三)受虐者的因素 1.類型:早產兒、智障、殘障兒、非期望出生的孩子與性格頑劣難教養的孩子等...均有可能因其較特殊之特質,而成為受虐待之高危險群。(Roane,1992) 2.原因: 以上這些特殊孩童之所以較易遭受虐待的原因可能因其生理上的缺陷使得教養者 (通常為父母 )需要更多的耐心教養, 甚至是需要使用較特殊的方式或技巧教養,而其從孩子身上獲得的回饋又不高。 在挫折感高卻又得不到回饋的教養過程中,極可能使得教養者在盛怒之下,對孩子的身心造成傷害。其實受虐者與施虐者彼此的互動可能是問題產生的原因。施虐者不當的教養態度與方式 ,已養成孩子頑劣的性格與偏差的行為,又促使父母使用更嚴厲,更權威性的方式教養之。如此惡性循環,終於導致兒童虐待的情事發生。

6 三.先進國家對兒童虐待問題的保護 兒童保護服務在我國正屬起步階段,但歐美則已有百年的歷史,只是真正受到重視也還是近二、三十年以來的事,其中以美、英兩國的兒童保護服務制度與措施最為完善。以下分別簡單地介紹: 一、美國 美國在一八七四年以後成立了第一個兒童保護機構-兒童虐待防治協會(theSociety for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Children)開始重視兒童虐待的問題;一九三五年通過的社會安全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後,兒童保護的業務才正式成為政府的業務;一九七四年頒布The 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Treatment Act, Public Law ,並成立了國家兒童虐待與疏忽中心,如今美國各州均訂有兒童保護法令, 且建立了完整的保護体系。(Besharov,1990)美國的兒童保護体系包括: (一)兒童虐待責任報告制度 運用科際整合的力量,全力防止兒童虐待的發生和再發生。通常規定的報告人有:兒童教養人員、醫療人員、非醫療人員、兒童保護機構人員及商業電影及照片沖印廠職員。以上人員若發現疑似兒童虐待案件時,必須儘快以電話向兒童保護單位報告。 (二)兒童保護措施 兒童的保護措施分為三種:一為安置前的預防服務;二為家庭重整方案;三為永久處置方案。所謂安置前預防服務包括:緊急處置-如諮商服務、危機干預、緊急庇護、定期在宅服務...;家庭維護-親職教育、短期離家照顧、家事教導与示範...;至於家庭重整方案則是將受虐兒童由保護機構加以保護,並強制父母或監護人接受治療與輔導。第三種永久處置方案則有:領養、合法監護、長期寄養或機關教養。

7 二、英國 英國在十九世紀末期就有禁止虐待兒童的法案,但是一直到一九七0年代初期,兒童虐待的問題才又引起社會大眾嚴重的關切,並視之為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 在輿論的壓力下, 有關當局才開始著手發展現行的兒童保護服務体系。(Howe,1992) (一)兒童保護体系 英國的兒童保護体系強調科際整合的方式,包括以下四部分:地區評論委員會-由各兒童保護工作者、警察、醫療人員..所組成;個案會議-由大家的意見解決被虐待兒童的問題;兒童虐待登錄-對可能遭虐待的兒童加以登錄防止虐待發生;兒童虐待程序手冊-提供不同的機關處理兒童虐待的行動。 (二)兒童保護措施 地方政府要為兒童提供廿四小時的主動保護或強制保護措施。強制性的保護措施要由法院裁定,避免兒童受到重大的危害。並安置受虐兒童於適當場所,對於受保護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在不違反保護令的原則下,仍可以行使其職權,避免不必要的保護。當兒童終止保護時,為其權益著想,地方政府應給予適當的協助,並做好事前的準備工作。

8 四.我國兒童保護政策的分析 一、政策內容 目前的兒童福利法採納兒童福利聯盟的諸多意見,雖仍有不足之處,卻較舊法更為周延完整,足以媲美西方各國。 (一)對兒童的保護政策 1.兒童的安置與輔導問題 (1)不幸兒童: 尤其對強制安置的要件、程序、抗告等均有具体的規定,有助於安置措施的推動。 (2)犯罪兒童: 兒童有賣淫或營業想猥褻行為者,應施予安置輔導教育;兒童觸犯刑法時,宜安置於兒童福利機構,施予必要之輔導。 2.通報制度的建立 (1)出生通報: 規定兒童出生後三十日內,接生人應將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 (2)責任通報: 醫師、護士、社工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虐待或禁止行為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主管機關。 (3)一般通報: 任何人發現兒童之禁止行為或不當行為時應通知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

9 3.禁止行為的擴大:增列遺棄、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就學、強迫兒童猥褻行為、供應兒童毒(藥品)、刀械、槍砲等危險物品、攝製兒童猥褻或暴力影片、帶領兒童進入有礙身心健康之場所等。
4.監護權的歸屬問題:父母離婚後兒童監護權之規定,法院在改定兒童之監護人、監護方法、扶養費之負擔方式時,得不受民法相關規定之限制,並應通知主管機關輔導。 二、罰責方面 1.加重禁止行為之罰責:違反禁止行為之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之罰款,並公告其姓名。 2.擴大對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的罰責(增加親職教育輔導)。 3.新訂兒童福利機構之罰則:不依法登記: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辦理不善不改善者:得命其停辦。拒不停辦者: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罰款後仍不停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0 三.內容分析 一、兒童保護政策的展望 (一)家庭關係的和諧: 兒童保護的工作是一項科際性的組合。必須透過醫藥、法規、道德倫理、心 理諮商、社會工作等層面的合作。法律的規定和處罰只是治標,儘管能獲得暫時 的解決,但無法彌補既成的傷害。我們惟有加強家庭的和諧關係,才能使兒童虐 待的問題消弭於無形。 (二)行政運作的健全: 行政組織功能須加以修正和改革,並與各地區兒童保護機構相結合,聘任專 職人員從事諮詢、輔導、轉介及其他兒童福利的服務工作。 (三)主動服務制度的建立: 有問題的家庭總是不願主動到福利機構接受輔導,往往在問題發生後才勉強 接受。因此可透過社工人員或志願工作者主動前往問題家庭,協助解決問題。 (四)偏差行為的輔導: 由教育宣導、諮詢輔導及安置教養構成偏差兒童的輔導体係,尤其在安置教 養的生活輔導、性向輔導、社會適應、學校指導等均需加以規定,使兒童早日適 應家庭、學校與社會生活。 (五)社區活動的推展: 推展社區親子活動,政府提供必要的補助與協助,促進社區群眾活動的交流 ,全面提升社區親子活動的水準。

11 二、研究心得 兒童虐待的問題,雖然自古迄今一直存在人類的社會中,尤其在今天社會快 速變遷的時代,家庭功能失調衍生出家庭的問題。家庭結構的改變,人際關係的疏離,社會競爭壓力的增強等等因素,造成個人、家庭與社會的調適不良。兒童虐待可以說是個人、家庭與社會因社會變遷而產生調適不良現象的表徵。 社會福利政策有三種特性:也就是正義性、誠信性和予取性。兒童的保護是 每一個現代國家所極力追求的一項工作。然而國家最高的政策取向是最大的影響 因素。北歐式的社會福利國家是建立在昂貴的所得支付才能維持。各種兒童保護 措施是兒童福利法中的重心,但是在整個社會福利的体系下,兒童福利只是其中 的一小部分。國家的資源配置是有一定的標準,因為外在的環境改變而改變。除 非政府視兒童問題為極須改善的首要工作,否則兒童保護的工作仍會產生許多無力感。 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惟有多借重民間的力量,匯合警政、司法、衛生 、教育、福利與志願服務各部門,建立完整的兒童保護体系才是較完善的解決之道。

12 三、兒童虐待的問題: 1.兒童的虐待標準:父母親管教子女,在大多數人的觀念上是可以接受的。即使是体罰,只要不過分,教育的的目的是可以暫時地達到。然而,究竟要超過什麼樣的程度才而國內對虐待卻無明文的規定。 2.此外,對被虐待兒童的治療與輔導,兒童福利法亦應明文規定,不能只以安置加以處理,因為安置是暫時性和不得已的措施,最好的方法是幫助家庭解決兒童虐待問題,讓兒童權利在家庭中生根茁壯。

13 四.個案研究 不讓子女上學,父母被判停止親權 90.11.10.(一)
「親權」是一個法律名詞,也就是父母對子女的管教、養育、懲 戒以及管理財物等等的權利義務,由此可見親權對於父母與子女之間是何等重要。 親權也是法律賦予父母行使的權利義務,這可以說在家庭事務中是重要的一環,亦是不容剝奪的,但是父母在行使時有重大的過失或 抵觸相關法令,經發現後,主管機關即可向法院聲請停止其親權的行使。 不久前,家住高雄市前鎮區的一對夫妻,因感情方面的問題,竟不讓他們十歲的女兒上學讀書,事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人員發現後, 多次介入協調及輔導處分均無效,社會局無奈,於是向高雄地方法院 提出聲請停止親權,在月前經法官判決准許,同時選定社會局長擔任女童的監護人。

14 停止親權的判決是很少見的,有了這個案例,為人父母的應引以 為戒!據高雄市政府向高雄地方法院起訴稱,家住高雄市前鎮區的王姓婦人,於民國八十八年起即假藉丈夫不支付其生活費為由,多次強迫其就讀國小的女兒輟學在家,做為控制丈夫的工具,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得悉此情,多次派員介入協調,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以違反兒童福利法等相關規定,經市府社會局裁處王姓婦人十八小時親職教育輔導處分。 但是,王姓婦人仍執意強迫女兒徒在家中不准上學,剝奪她接受國民教育的機會;然而,王姓婦人之夫─張姓男子雖知悉此事,卻因他與妻子有財務糾紛,曾多次遭其妻毆打,並曾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向 法院聲請保護令,表示無力介入女兒被母親限制上學之事,而坐視女兒不斷復學又輟學。高雄市政府以多次派員介入協調輔導無效,認為王姓婦人與其夫張姓男子違反兒童福利法情節嚴重,於是依相關規定向法官聲請宣告 停止他們對於女兒的親權行使。張姓男子在開庭時向法官表示,他們夫妻之間的確有感情等問題存在,他太太是為了要他回去,才不讓女兒去學校讀書。

15 張妻則未出庭答辯,也沒有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法官在調查審理後,認為張姓夫婦二人,因自身權益的爭執,竟使女兒無法接受國民教育機會,且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妨礙女兒接受教育,認定須以強制手段使女童脫離母親的掌控才能復學,因此判處張姓夫婦對女童的親權行使,並同時選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蘇局長擔任女童的監護人,為女童作適當的安置,順利到校讀書。法界人士表示,父母不讓子女到校讀書,是違反兒童福利法的對兒童保護措施,依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七項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剝奪或妨礙兒童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就學。違者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另依民法規定,父母對於子女有保護教養、懲戒及代理的權利與 義務,這就叫做「親權」,但是親權也不可以濫用,不則其尊親屬或親屬會議可以糾正,若糾正無效,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行使親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即是依這項規定聲請的,有了前述案例,父母們應引以為戒,切不可濫用親權,以免遭停止親權處分!

16 五.結語 在西方,過去兒童保護制度雖然賦予政府保障兒童權利之合法性地位,並將介入家庭私領域合法化,而當家庭對兒童之照顧養育違背兒童之權利,政府亦有權替兒童聲張權利,並負起提供兒童健全成長環境之責任。但初期的兒童保護制度,採取將兒童帶離家庭安置,並懲罰侵犯兒童權利者的措施,因發現如此的做法並未能使問題得到更加的解決,但因公權力行使的不彰,提供福利的不完善,反使公權力成為破壞家庭的黑手,如此的兒童保護制度也招致廣泛的批判與質疑。

17 於是讓兒童在原生家庭成長,並將福利服務之提供聚焦在家庭身上,成為了近代兒童保護制度的趨勢。從權利的觀點觀之,兒童保護制度剝奪父母監護權之做法,卻未能給予有效的教育或輔導,重建他們應盡義務的能力,讓他們可以重新健全的發展原先屬於他們的的自然親權。如此一來,不單忽略了父母修復能力的權利,亦是剝奪了兒童享受親情的權利。於是,近代西方保護兒童制度之發展,逐漸朝向在兒童與父母權力間尋求平衡點,盡可能讓兒童回歸至原生家庭,並透過家庭重建與重整等各項方案,以期發揮家庭健全功能,只有在最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切斷兒童與家庭的關係。

18 反觀國內,在兒童及青少年法規的制定上,雖已有斬獲,但制定方向多半是依循西方過去兒童保護制度的老路,因而也衍生出類似的後果,如先前新聞媒體報導過家庭與政府兒童福利機構搶孩子的風波,甚至造成該家庭的破碎;如此看來,兒童保護制度立意雖好,但政府勢必先認清公權力所處的地位為何才是,或許過度的協助反而形成反效果罷了!因此,在訂定兒童及青少年保護制度時,對於父母與孩子的權力都需兼顧,適度的協助,並以家庭為運作單位,也許會有更好的成效也說不定。

19 六.參考文獻 1.全國法規資料庫 (12/22) 2.馮燕(1991),「兒童福利法執行成效之評估」,行政院研考會委託研究報告,頁1~ 254 3.周震歐主編(1992),兒童福利,巨流圖書公司,頁9。 4. 1.林慧妮, 1992, "兒童保護-誰傷害了他們?",父母親月刊,第91期,民國81年7 月,頁26 5.洪文慧, 1992, "與受虐兒童及家長晤談",福利社會雙月刊,第29期,民國81年 4月,頁34

20 6.許釗涓, 1992, "民間與政府合作的兒童保護模式介紹--高雄市兒童保護聯合 會報二年來的回顧與展望",社區發展季刊,第59期,民國81年 9月,頁155
7.王清峰, 1991, "兒童福利法修正草案的第三個版本",律師通訊,第147期, 民 國80年12月,頁20-24 8.蔡宏昭, 1992, "我國兒童福利法制修正芻議",社區發展季刊,第58期,民國81 年6月,頁 9.翁慧圓, 1992, "兒童保護服務與團体工作",社會福利,第80期,民國79年4月, 頁17 10.鄭淑燕, 1992, "關愛就是情,保護更是愛-兒童福利政策與措施的發展取向", 社區發展季刊,第58期,民國81年6月,頁105

21 七、報告組員 陳彥竹 9303019A 郭章揚 9303016A 黃渝獻 9303136A 林青億 930312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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