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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 刑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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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侵财类犯罪)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 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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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携带2000元现金邀请朋友共8人到餐馆吃饭。饭后发现账单金额超过9000元,自己所带的现金不足以支付饭钱时,为免除债务,A即安排朋友先后借上厕所的机会,翻窗逃跑,最后A自己也偷偷离开了饭店。店主事后向警方报案。 构成犯罪否?构成何种犯罪 (盗窃?抢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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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不构成犯罪 对A的行为,表面上看,似乎法律在诈骗罪中有规定。但是,还必须进一步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求。犯罪的成立,客观上要求有行为,主观上要求有罪过,而且罪过必须是在行为实施“当时”的故意,即罪过与行为同在。那么,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自始就有欺骗他人,从而不法取得财物的意思。 A在消费事实已经出现的情况下,仅仅因为自己所携带的现金不足,无法履行债务,而逃避债务的,由于刑法并未规定“恶意逃债”之类的罪名,所以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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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1. 掌握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犯罪特征、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犯罪、刑罚种类,量刑制度等; 2.了解刑法分则的体系,具体掌握若干重点、难点罪名。 关键词: 罪刑法定 犯罪 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 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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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法概论 一、刑法的概念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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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被概括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 适用类推原则, 1997年刑法规定了 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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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一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就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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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或罪刑均衡原则,也称作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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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在刑事管辖原则上采取折中主义原则,以属地管辖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刑法的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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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论 一、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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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甄别犯罪严重程度的标志 客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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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刑罚当罚性(由前两个派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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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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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体系 示意图 一个整体 两大类别 四个要件 诸多要素 行为客体 危害行为 时间 自然人主体 犯罪故意
一个整体 两大类别 四个要件 诸多要素 行为客体 危害行为 时间 自然人主体 犯罪故意 保护客体 危害结果 地点 单位主体 犯罪过失 方法 目的动机 犯罪构成 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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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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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逃税罪(刑法201条) 一般客体:社会关系整体 同类客体: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直接客体: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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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犯罪客体关系密切的是犯罪对象。危害行为的对象,又称犯罪对象,是指危害行为直接指向或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注:有的犯罪并没有犯罪对象,但只要是犯罪,就一定有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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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也称作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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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则无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构成犯罪必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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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魔兽等游戏成瘾被正式纳入精神病范畴 2008-11-09 京华时报
玩魔兽等游戏成瘾被正式纳入精神病范畴 京华时报 昨天,中国首部《网络成瘾诊断标准》通过专家论证,玩游戏成瘾被正式纳入精神病诊断范畴。当然,很多症状都是精神病的一种,法律上只规定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人犯罪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将网络成瘾纳入精神病不等于犯罪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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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被归纳为两种表现形式: 1、作为(不当为而为之) 投放危险物质罪 爆炸罪 2、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消防队员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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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结果 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 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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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骂死人”被判赔偿2.2万元 中国新闻网
北京两人发生口角,一男子因被辱骂气不过,“心脏猝死”。法院判决骂人者赔偿死者2.2万元。 2001年 检察日报 被告人鲍某怀疑其丈夫与他办公室的同事张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1998年10月8日揪住张某骂她是“臭妖精”、“不要脸”等,引起单位及过路人的围观。后来,鲍某又先后五次到丈夫单位去骂张某。1999年3月10日,鲍某在街上碰见张 某,并将其拦住,破口大骂侮辱性话语。张某回到家中服毒自杀身亡。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鲍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遂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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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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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 其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无行为则无刑法”,必须是人的行为才能进入刑法的视野,人以外之物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其二,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分为意识和意志两个方面,受人的年龄、精神因素等诸多方面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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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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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都应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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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精神病人 残疾人 醉酒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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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例如:强迫职工劳动罪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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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1)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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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 “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二是 “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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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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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过失。犯罪过失是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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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过失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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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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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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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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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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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少管所1050名犯罪少年之犯罪动机 1.1050名中有51名女犯。 备 2.性欲冲动项下均为男犯,无女犯。
斗殴 偷窃 抢劫 流氓 凶杀 其他 合计 百分比 虚荣好奇 1 4 2 2※ 13 1.2 模仿效尤 33 36 3.4 争胜逞强 74 6 47 141 13.4 贪图享受 413 114 66 598 57.0 出气报复 18 8 29 2.8 江湖义气 20 7 17 3 50 4.8 性欲冲动 159 15.1 害怕困难 14 1.7 动机不名 0.6 115 446 182 238 60 9 1050 100 1.1050名中有51名女犯。 备 2.性欲冲动项下均为男犯,无女犯。 注 3.表中注※2名中,一名为纵火犯,一名为盗开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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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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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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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当行为 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没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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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当防卫 (条件) 1.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4.防卫人必须具有正当防卫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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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 (1)防卫挑拨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3) 为保护非法利益实施的防卫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限度条件。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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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限制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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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当街抢劫刺死事主 市民将其乱棍打死(图) 2004年04月17日 信息时报
歹徒被群众 击毙倒在紫 丹大街,手 里还握着欲 伤害群众的 匕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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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紧急避险 《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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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紧急避险的法定条件为: 1.必须遭遇现实危险。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 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 4.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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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是不是所有的危害行为都能导致一次成功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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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示意图 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 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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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的阶段示意图 犯罪预备阶段 犯罪实行阶段 着手
犯罪预备阶段 犯罪实行阶段 着手 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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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行为构成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及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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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为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创造便利条件的预备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停止形态。 预备行为和犯罪表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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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呢? 11月11日17时许,斗门巡警大队605巡组巡逻至井岸江湾西一苑某栋楼房时,发现迎面走来的两名男子鬼鬼祟祟 ,见到民警后有意躲闪,形迹十分可疑,于是上前截停进行盘查。盘查中,两名嫌疑男子吞吞吐吐,言语不清,并无法交代身上搜出的两把螺丝刀、数条钥匙和两台手机、1枚戒指、1枚吊坠的来源,于是执勤人员将徐某、许某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珠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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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犯显然也是有社会危害性的,所以要进行处罚。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了解一下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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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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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而停止下来。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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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
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室李某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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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才能最终取得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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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某(男)婚后嗜酒成性,对家不管不问,致夫妻感情不和。一日,甲某喝酒后回家,寻出气,在与其妻殴打过程中,顿生杀人之念,遂举刀将妻砍伤,并欲进一步行凶,恰逢邻居赶到,将甲某手中菜刀抢下,并对其教育,甲某酒醒怒气渐消,略有悔悟,及时送妻到医院抢救,妻免死。甲属于何种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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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
(2)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理由是甲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只是由于邻居阻拦和制止这种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犯罪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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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自动放弃犯罪,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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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日晚ll时许,赵某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他前面有一妇女单身行走,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喊到:“赵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赵某回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该妇女护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3000元。 [问题]赵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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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赵某的行为属于抢夺罪的既遂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抢夺罪的既遂以行为人将财物抢夺到手作为犯罪是否完成的标志。
在本案中,赵某趁被害人不备,从身后冲上去将包枪到手,且准备逃跑,此时他已完成了抢夺犯罪行为,逃跑已不是抢夺罪的构成条件了。至于在准备逃跑时被被害人认出而最终没有能够取得财物,属于犯罪既遂之后的事情,与犯罪的认定不再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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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题: 赵某上前企图抢劫,发现对方是同学的妹妹,连忙道歉。如何认定? MONEY 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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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罪中止。 (虽然碰到熟人也是意料之外的事情,但这种意料之外并不能阻止犯罪,其放弃犯罪更主要的是其内心主动,因此不是未遂而是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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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2.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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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共同犯罪的组织形式 一般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 (黑社会,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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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两名“黑老大”被判刑 2008年04月24日 长江商报 法院以周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容留卖淫罪和寻衅滋事罪“ 七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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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犯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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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胁从犯 《刑法》第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应当按情节进行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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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唆犯 教唆犯是故意唆使没有犯罪故意的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实行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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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罚论 一、刑罚概述 剥夺某种权利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乱世用重典 刑罚的功能 (针对不同对象,有不同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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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对各个方面的作用 一、对犯罪人的功能 二、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功能 三、对社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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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刑罚的目的 特殊预防(针对犯罪分子) 一般预防(针对潜在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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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一)刑罚的体系 主刑和附加刑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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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拘役 主刑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刑种 罚金 没收财产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 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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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管制刑期最高不能超过3年。
(二)主刑 管制,是指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但不予关押而将其交由公安机关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管制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人。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管制刑期最高不能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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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拘役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拘役的期限最高不能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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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劳动和接受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种自由刑。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数罪并罚不能超过20年。) 修正案八: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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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进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事实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均得到减刑、假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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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又称生命刑、极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目前我国刑法中死刑罪名共68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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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了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2、死刑的执行方式 死刑的执行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 (1)死刑立即执行。
1、死刑的适用对象 (排除了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2、死刑的执行方式 死刑的执行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 (1)死刑立即执行。 (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3、死刑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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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加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主刑适用。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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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刑罚裁量制度(裁量时考虑的) 补充:从重从轻(法定刑内)减轻(法定刑下), 免除处罚 例子: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一万到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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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累犯 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一)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是指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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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又称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内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二)特殊累犯 特殊累犯,又称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内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能缓刑和假释 修正八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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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投案。 2.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自首、立功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 2.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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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准自首的成立条件 准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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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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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 (一)立功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者重大贡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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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的分类 一般立功 立功 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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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一般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分别以下情况处罚: 1.有一般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分子先自首后又有一般立功表现的,依照自首犯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罚;而在犯罪分子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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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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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检察机关在查处一贪污案时,找证人王某了解情况。谈话结束时,侦查人员顺便问:“你自己有无问题需要说清楚
例:某检察机关在查处一贪污案时,找证人王某了解情况。谈话结束时,侦查人员顺便问:“你自己有无问题需要说清楚?”王某一时语塞,侦查人员见状便予以政策教育,王某遂交代了自己受贿5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本单位领导李某受贿的线索。经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侦破了李某受贿60余万元的特大案件。根据刑法规定,对王某受贿罪量刑时应( )处理。 A.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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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之刑罚的制度。 罪数的认定(以犯罪构成为标准)
102
数罪并罚的原则,即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基本准则。。
1.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原则,对数罪所判的刑罚简单地进行相加,执行的刑罚是各刑罚的总和。 2.吸收原则。重罪之刑吸收轻罪之刑,执行的刑罚是数个刑罚中最重的刑罚。 3.限制加重原则。在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应当在数个刑罚中的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下,选择一个适当的刑期。 4.折衷原则。上述三种原则都既有优点,又有缺点,所以各国一般都将三种原则结合起来,对不同的刑种采取不同的并罚方法,这就是折衷原则。我国刑罚也采用该原则。
103
我国的数罪并罚采用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
104
补充: 2005年新闻 据美联社2月22日报道,美国一个联邦大陪审团当天指控一个名叫艾哈迈德·奥马尔·阿布—阿里的美国人企图谋杀美国总统布什和支持“基地”组织。如果罪名成立,他将可能面临最高80年的铁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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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犯罪分子因犯有数个罪而被判处数个刑罚的,应按以下原则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只执行数刑中的死刑或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106
数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
数罪既判处主刑,又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即对主刑按照一定的原则并罚时,附加刑仍须执行。
107
例: 张某犯两罪,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罚金5万元;另一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则张某的刑罚如何确定?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附加罚金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即适用了限制加重,也适用了并科
108
(2)《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先并后减”
109
案例一: 甲因为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执行7年以后,又发现判决前其犯有一投毒罪,该罪应当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则此时对甲的刑期应当如何确定?(或者说此时甲最多还需要执行刑期有多长,最低是多少)
110
这个是漏罪的情况。 第一步:先并的结果是12年以上20年以下(两罪并罚最高是22年,但因为有最高限制,故本处只能有20年) 第二步:决定执行刑期后再减去已经执行的7年,结果是5年以下13年以上。 因此,刑期最高13年,最低5年
111
(3)《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其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合并后决定执行的刑罚。 “先减后并”
112
案例二: 甲因为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执行7年以后,又在监狱中故意伤害同监的犯人,致人重伤,该罪应当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则此时对甲的刑期应当如何确定?(或者说此时甲最多还需要执行刑期有多长,最低是多少)
113
这个是新罪的情况。 第一步:先减的结果是5年。 第二步:用5年和新罪10年相并,并的结果是10年以上15年以下。 因此,刑期最高15年,最低10年
114
注意: 第二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减刑或者假释等情况的出现,其一共执行的刑期前后可能超过20年。(最长22年) 但在第一种情况下,因为先是合并了(此时就考虑到了最高限制),然后再减,所以,最多也就是20年,不可能超过20年。 (将刑罚的最低点拉高了)
115
因为显然,犯新罪的主观恶性要大,所以要加重处罚。
为什么这么规定? 因为显然,犯新罪的主观恶性要大,所以要加重处罚。 实际上,被改造的时间越长,监狱中犯罪的成本就越高
116
例如: 某人前罪15年,后来监狱中又犯的罪也是15年。 1、如果是第1年犯罪,那么可能执行1+(15 ≈ 20)=16 ≈ 21年 2、如果是第10年犯罪,那么可能执行10+(15 ≈ 20)=25 ≈ 30年 3、如果是第14年犯罪,那么最多可能执行14 +(15≈16)=29 ≈30年
117
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118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地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四)缓刑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地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缓刑是世界各国刑法普遍采用的一种制度。我国确立缓刑制度,具有广泛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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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只是附属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一种刑罚暂不执行制度。
缓刑不同于免除处罚。 缓刑不同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20
(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人;
(2)缓刑只能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 (3)缓刑不能适用于累犯
121
来源: 重庆晚报 4个年龄在16岁左右的中学生,以整人为乐,用烟头烫同学,强迫同学喝尿等。受害同学被整得长期服用精神类药物。 昨天,南岸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曾红兵在讲述这起案件时,用“令人发指,灭绝人性”、“办案15年来闻所未闻”这些词句来形容这起案件的恶劣程度。 为此法院对小豪判刑3年、小强判刑2年零8个月、小满判刑2年零6个月、小刚判刑2年。
122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123
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124
四、刑罚执行制度 (一)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125
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126
(二)假释 (1)假释的对象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的,可适用假释。死缓犯减为无期或有期后,符合上述条件和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13年的,也可以假释。
127
(3)只对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可适用假释。
128
五、刑罚消灭制度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1)超过追诉时效; (2)赦免; (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 (4)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少或免除。
129
第四节 犯罪各论 一、刑法分则概述 (一)刑法分则体系 (二)罪状、罪名与法定刑
130
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和法定刑两个要素组成。
一、罪状 简单罪状 基本罪状 叙明罪状 引证罪状 空白罪状 罪状 减轻罪状 加重减轻罪状 加重罪状
131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交通肇事罪(过失之王) 修正案八: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32
湖北荆门交通局副局长醉酒驾车撞死人逃逸 楚天都市报2008年11月14日
12日下午,荆门市掇刀区交通局副局长周华酒后驾驶一辆公用黑色桑塔纳轿车,在荆潜公路上撞倒一对打工夫妇后,继续驾前轮爆胎的肇事车疯狂往荆门方向逃逸,在207国道复线杨家桥附近被民警抓获。昨日,被撞夫妇的妻子赵某,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133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存在的时空范围
(补充)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存在的时空范围 1、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只能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而在某一些厂矿、学校、单位内部开车肇事的一般不以交通肇事论处。因为这些“内部”,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如果发生,一般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134
2、“交通工具”问题 驾驶车辆和在内河和海上驾驶船舶都构成本罪。但是航空或者铁路上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重大飞行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135
3、必须要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 如果是在停车场上进行练车,或者出于其他好奇或者玩耍的目的,发动汽车,不慎将别人压死,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36
特殊情况的认定 驾驶非机动车的,可否按照交通肇事认定 如:马车、农用拖拉机、自行车、三轮车等
(一般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一但从事交通运输活动或者被视为和机动车一样的用途,那么购车本罪,否则,过失致人死亡罪) (北京市房山县的自行车伤人案)
137
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即所谓的经济犯罪 历年的刑法修正案都对本章进行了修订补充。 涉及面广,但难度不大
138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表现(危害行为): 1、掺杂、掺假 2、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金额5万元为起算点 如果金额没有5万,未销售金额达到15万以上的,以本罪未遂处罚
139
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140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检查,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禁止出口或依法应缴纳关税而偷逃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141
补充:走私行为 1、逃关 2、瞒关 3、后续的走私行为 4、准走私行为 5、走私行为的共犯行为
142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根据犯罪对象不同,将原来的走私罪分解为10种走私类犯罪,它们是: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植物、珍贵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143
在公司设立(及成立)之际可能涉嫌的犯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甲、乙二人出资10万元,同时通过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商业零售发票,虚填商品实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骗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60万元注册资本取得“XX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甲、乙又合谋将上述10万元资本金转移用于注册另一公司。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
144
在公司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嫌的犯罪 商业贿赂类犯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 在公司企业破产倒闭过程中涉嫌的犯罪 妨害清算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等
145
还有其他罪 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 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等
146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38个具体罪名。可以将它们作如下归纳:
147
第一是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是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第一是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是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 第三是侵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第四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48
第五是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包括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未成年人从事有害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六是侵犯公民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 第七是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149
第八是侵犯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少数民族的权利的犯罪。包括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九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破坏选举罪。 第十是侵犯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
150
1.故意杀人罪 该罪的认定: 致人自杀行为 帮助自杀行为 教唆自杀行为 相约自杀行为。 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问题
151
情节较轻的,一般是指实践中大义灭亲、义愤杀人、防卫过当、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帮助自杀、受嘱托杀人等情况
152
下列那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A 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 B 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 C 丙与丁私通多年,丙要丁杀死其夫,并采取了多种手段逼迫。但丁不愿意杀夫。丁自杀 D 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然后逃走
153
2.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
154
4.与精神病人或痴呆患者发生性行为的认定。 3.强奸罪 1.强奸与通奸的界限。 2.采用胁迫手段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发生性行为的界限。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性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处理。 4.与精神病人或痴呆患者发生性行为的认定。
155
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 第239条 绑架罪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246条 侮辱罪 诽谤罪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258条 重婚罪 第260条 虐待罪 第261条 遗弃罪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等
156
六、侵犯财产罪 刑法分则第五章(第263条至276条)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共12种具体犯罪.
157
1.抢劫罪 暴力(方法多样),目的是财物 抢夺罪 加重情节 (1)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户的范围,进入目的非法性,暴力行为地)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目的在于金融机构的资产)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158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不包括一般的执法人员) (7)持枪抢劫。 (假枪,携带枪支没有拿出来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159
2.盗窃罪 注意转化为抢劫的情况 3.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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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B.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1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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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 D.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10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162
分析: 在本题中,A行为人窃取他人家里财物,被小孩发现后实施哄骗,因小孩尚未达到民法规定的行为能力年龄,不能对财物行使占有,因此,其质问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意义,不影响行为人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故而行为人成立盗窃罪。B行为人趁售货员不注意悄悄占有金项链,属于盗窃行为,宜成立盗窃罪。其摆脱售货员的行为因没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不转化为抢劫罪。
163
C、D行为人的行为方式非常相近,都是占有他人财物时偷偷调换(俗称调包计),经过调换后,还给被害人的财物与原来被害人交付在实际上有所不同,而被害人完全不知或者事后得知,因此,这属于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的情形,成立盗窃罪。因此,本题的答案为C。
164
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妨害公务罪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65
八、危害国防利益罪 九、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 2.受贿罪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66
十、渎职罪 1.滥用职权罪 2.玩忽职守罪 3.徇私枉法罪 十一、军人违反职责罪
167
案例:被告李玉堂自1999年在基建厂当更夫以来,忠以职守,2005年春的一天夜间,一个歹徒入厂盗窃,被李发现。在搏斗中李被打伤,国家财产得以保护,李因此受到工厂的表扬和物质奖励。
此后李在打更时便带一把25厘米长的尖刀,以备防身之用。2005年5月19日晚11时许,李听见仓库内有拆板的声音,就立即赶到仓库,用手电筒一照,见仓库内有一人。李厉声发问:“谁?!”盗窃分子不答,李放下手电筒,拿出尖刀(因李右手残废,只能用左手),走进木板仓库内。黑暗中隐约见盗窃分子迎面走来,李即退出至门口守住。盗窃分子见状朝李的脸部猛击一拳,李随即一刀将窃贼刺倒。李边喊边跑,许多工人闻讯赶到,发现盗窃分子被刺死,李则到公安局报了案。
168
问: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李某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
169
作业题(任选一个,1000字左右) 1、你是否赞成在中国废除死刑,理由是什么。 2、你对法学通论课程学习的一些看法,有无改进的建议。
3、法学学习对财经院校大学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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