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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及兒童性交易與保護安置 輔二乙 凌翊涵 郭昀昕 蔡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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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國84年公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 條例」後,政府及民間單位便致力於兒少保 護的工作,許多社福單位開始承接政府委託
民國84年公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 條例」後,政府及民間單位便致力於兒少保 護的工作,許多社福單位開始承接政府委託 的少年性交易後續輔導及追蹤的方案。但近 年來,由於社會風氣開放,多元媒體的發 展,使兒少性交易不但沒有趨緩的情勢,反 而日益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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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色情產業之轉變 社會變遷與全球化對色情產業的影響 二、兒少性交易防制工作面臨之新困境 科技、網際網路的影響
法令、偵查技術與處遇模式無法因應產業發展模式 支持資源不足,個案保護輔導成效不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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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定義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條 : 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以字面上 來看,就是從事以「性」來做金錢或其他目
的的交換或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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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青少年定義 按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 條之規 定,係指未滿18 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 滿12 歲之人,所稱少年,指12 歲以上未滿
按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 條之規 定,係指未滿18 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 滿12 歲之人,所稱少年,指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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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兒少性交易因素 一、經濟因素 二、家庭因素 三、童年的創傷 四、個人偏差行為 五、國人不當休閒觀念與不良的休閒僻好
六、性觀念開放、好奇與朋友的鼓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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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類型 援助交際 在私娼館 應召站 流鶯 坐檯陪酒;伴遊、伴唱或伴舞;其他涉及色情之侍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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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援交的誘因 匿名性 隱私性 便利性 無距離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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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援交普遍化 青少年身體商品化的價值觀 普遍化與情色職業去道德化趨勢 青少年的「身體自主權」或「身體商品化」 青少年同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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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相關新聞案例 相關法律條例 如何預防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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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新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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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染色,少女性交易 2010/08/19 中央社/記者 郭芷瑄/屏東 22歲的方姓男子以毒品控制未成年少女從事色情交易,抽取佣金,旗下還有正在就讀高中的女生,利用暑期打工賺錢;警方今天將5名未成年少女安置。警方說,方姓男子旗下 8名從事色情交易的女子,有3名成年、5名未成年;3名剛滿18歲、2名未滿18歲。警方昨晚在屏東市方姓男子所開設的傳播公司埋伏,見到多名穿著清涼的女子在公司內等候從事性交易,一舉將方姓男子、馬伕及 8名女子逮捕,並在屋內查扣新台幣19萬餘元及K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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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方姓男子利用少女想打工,以毒品控制少女,再安排到市區各KTV、小吃店、汽車旅館坐檯陪酒,甚至供猥褻、參加轟趴;每 2個小時收費新台幣1500元,方姓男子抽佣金500元,生意相當好。警方從查扣的帳冊、輪值表中發現,從事色情交易的女子都有輪休,每名女子收入都不錯。警方偵訊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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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要四次,男友送他去接客 電子自由報/記者 徐瑞仁/桃園 桃園檢警上月間破獲一個應召站,查獲媒介4名少女賣淫,檢警調查時意外獲悉,應召站陳姓馬夫因為女友性慾太強、一天要4次,體力難以招架,只好把女友送去做雞,自己還當馬夫親送女友接客,而應召站被破獲後,陳某與女友分手而失魂落魄,應召站老闆一度請求檢察官把陳「關起來,免得他想不開」,案情令檢警瞠目結舌。 201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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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起訴指出,這個應召站由鄭景文、陳佳芳、蕭金池、蕭志銘於去年7月間起共同開設,旗下吸收近包括4名少女的20名應召女郎,由馬夫送往桃園市區以及台北縣等地的汽車旅館接客賣淫。但少女有錢就忙著花、沒錢才下海,接客日並不穩定,上月11日檢警見時機成熟發動搜索,逮捕4名負責人破獲應召站,並在桃園市區一家汽車旅館查獲廖姓嫖客正與少女姦宿。 檢方昨天偵結這起應召站案,依人口販運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罪嫌等,將應召站4名共同負責人以及馬夫、嫖客等11人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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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召站挑熟客採推薦制, 少女拿不到皮肉錢 2010/09/17 社會中心/台北 台北縣少年警察隊破獲一個大型應召站,這個以何姓嫌犯為首之應召集團,不僅只挑熟客,還採用推薦制,如推薦3名客人加入會員則可升級為「VIP」;此外,為逃避警方查緝,賣淫集團在三重地區以「一樓一鳳」之方式容留未成年少女從事性交易行為。全案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人口販運法等移送板橋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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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年初執行少年保護工作時,尋獲「小比」(19歲)、「奈奈」(13歲)、「水餃」(17歲)等輟學少女,在輔導過程中發現,她們輟學期間有從事性交易賺取金錢之行為,且幕後疑有集團操控媒介,專案小組追查後發現,這些少女均受46歲的何姓嫌犯控制,何嫌另與江嫌、陳嫌、李嫌所開設之應召站結盟,旗下小姐相互支援,接受客人指名後,由車手在交易完成後向小姐收取款項,以匯款方式匯入何嫌等人帳戶內,再拆帳給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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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小比」一天接客高達7次,還遭恐嚇若不繼續做將拿不到任何酬勞,少女不得不忍痛繼續接客,直至接客人數達30餘次後,才驚覺酬勞全數遭吳姓經紀私吞;何嫌旗下應召小姐主要則為大陸女子,在性交易之前還需通過面試,何嫌則藏匿於中市遙控。在所扣得之帳冊中顯示,每間應召站每月收入均有數十萬至上百萬之譜,年營業額竟可達千萬元。 警方兵分10路前往北縣市、桃園縣、台中市等地同步行動,一舉破獲何嫌等人開設之應召站,並查扣帳冊、手機、小姐聯絡簿等證物;另有多本客人名冊,警方將繼續追出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的嫖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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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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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兒童及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民國84年) 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民國86年) 3.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民國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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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姦淫或猥褻行為。 兒童性侵害防治:國民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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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社會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各該主管機關應獨立編列預算並置專職人員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法務教育、衛生、國防、新聞、經濟、交通等相關單位涉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時,應全力配合之,各單位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訂定教育宣導等防制辦法。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會同前項相關單位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督導會報,定期公布並檢討教育宣導、救援、加害者處罰、安置保護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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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條例為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之特別法,優先他法用。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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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救援 第九條: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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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本條例第四章之案件偵查、審判中,於訊問兒童或少年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兒童或少年於前項案件偵查、審判中,已經合法訊問,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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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安置、保護 第十九條: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如無另犯其他之罪,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如另犯其他之罪,應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後,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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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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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一條: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十五條:偵查、審判中對智障被害人或十六歲以下性侵害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明或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雙向電視系統將被害人與被告、被告律師或法官隔離。前項被害人之陳訴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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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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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犯罪呢? 1.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A. 18↑:不罰 B. 16~18:第二十二條 C. 14~16:第二十二條
D. 14↓: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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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法: A. 18↑:不罰 B. 16~18:不罰 C. 14~16:第二百二十七條 D. 14↓:第二百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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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預防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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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上的保護措施 2. 防治教育 3. 非營利組織 4. 國外的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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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上的保護措施 1. 性侵害防治法,第四條: 內政部應設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2. 性侵害防治法,第六條:
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各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 3. 性侵害防治法,第八條: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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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治教育 1. 家庭 2. 學校 3. 社區 4. 性教育 5. 安全教育 6.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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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1. 和孩子談身體的成長及變化、身體自主權及適當的尊重 2. 幫助孩子了解他的權利 3. 用心觀察孩子,注意他的言語及行為等線索
4. 父母應給予孩子支持與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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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1. 研發兒童人身安全防治相關課程 2. 強化教師訓練對兒童安全議題的辨識及處理能力 3. 強化教師兒童人身安全的教學、防治與輔導知能
4. 結合社會資源,建立兒童人身安全預防及處理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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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 1. 社區支持兒童人身安全教育、性教育 2. 社區支持家庭教導兒童性侵害的事實 3. 致力於性侵害的防治
4. 社會文化反對以孩童滿足成人性慾的做法 5. 社會文化提倡男女平權 6.司法程序對兒童性侵害案審理快速且刑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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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教育 1. 正確的兩性教育 2. 認識並預防各種對特定性別的歧視 3. 深入體驗自身及異性成長的經驗,彼此體諒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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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 1. 一般兒童:教導一般兒童對性侵害的認識,加強認識兒童性侵害的各種可能情境。有能力辨識周圍兒童性侵害的徵兆 2. 侵害者:
3. 執行層面:一級(預防)→二級(辨認、治療)→三級(治療、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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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 自我保護訓練 2. 求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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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營利組織 1.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2. 台灣展翅協會 3. 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就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4. 天主教善牧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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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1. 本著基督精神,以追求公義與愛的決心和勇氣,預防及消彌性侵害、性剝奪及家庭暴力對婦女及兒少的傷害,並致力於社會改造,創造對婦女及兒少的友善環境。 2. 對於性侵害的服務: 勵馨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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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業者潛藏聊天室,政府是幫兇 直指國內網路聊天室沒有年齡限制,缺乏會員驗證,早已成為色情集團誘拐少女的最佳場域,讓色情業者大辣辣招募少女性交易 ,政府應參考國外政府作法,設置「網路聊天室安全管理」專責單位,並擬定網路聊天室管理辦法,要求業者在網路聊天室須設立會員制,並應提供身份認證機制 。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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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野狼看招 最近幾起幼兒性侵的司法判決,引發大眾對受性侵幼兒的關注。編輯出版《大野狼看招!》兒保手冊,以注音文字與彩色插畫編印,透過故事與遊戲,讓小朋友學會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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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玫瑰的溫柔力量 「925白玫瑰運動」,以溫柔力量(soft power)表達對性侵兒司法判決不公的不滿、要求司法積極改革。活動當天將以歌曲「記得我們有約」做為應許孩子的承諾,日後續仍將持續關注,創造孩子安全成長的環境。活動訴求包括,建立專家證人制度、通過『法官檢察官評鑑法』、兒童性受害保護對象從7歲擴大到14歲,並擴及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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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公英飛揚計畫 1. 搶救更多遭受性侵害的孩子 2. 全面預防及宣導,保護孩子遠離性侵害的威脅
3. 設立全國性侵害服務新據點,不放棄任何一個需要救助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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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展翅協會 1. 堅持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提供專業服務、倡議兒少權益,終止一切兒少性剝削。
2. 終止童妓、終止兒童色情、終止跨國性剝削、青少年參與、國際合作與交流 台灣展翅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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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就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婦援會)
1. 起因於發現有大量少女遭父母販賣,被推入火坑從娼,為了救援及長期協助這些不幸少女 2. 開啟台灣終止婦女買賣(trafficking women),結合兩性平權意識型態的倡導與實際救援行動 婦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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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善牧基金會 1. 以婦幼服務為立基,以家庭服務理念為中心,增進青少年身心健康與福利,減少少女、兒童及婦女受虐待、惡意遺棄、押賣或毆打等機會,並給予安置保護、輔導教育,以期待重返社會為目的 。 2. 兒童及少年服務:設立「德蓮」、「德幼」、「德心」、「德蕾」少女中途之家,安置輔導遭受亂倫、性侵害、受虐及被遺棄等不幸少女,幫助她們安頓身心,學習解決各種困難問題,並發覺自我內在力量以期展開新生。 善牧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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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外的性教育 1. 美國: 有95%的公立學校在性教育的課程中討論愛滋病及其他性傳播疾病的防治,有接近一半的學校教學生避孕知識和提供避孕器具。最近10年內,有1/3的學校增加了禁欲的教育,提倡將性行為推遲至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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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瑞典: 對7歲以上的孩子進行性教育,教師採用啟發式、參與式和遊戲式,把重點放在戀愛、結婚與人際關系的處理上。透過與孩子們交流,讓他們知道「性」究竟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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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荷蘭: 從孩子6歲進小學時就開始性知識教育,與學其他課程一樣,沒有什麼特別,孩子們還可以自己做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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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教育: 我不喜歡你碰我: 性交易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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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交易的處遇 昀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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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兒少性交易者或性交易之虞者之處理方法
立即通知主管機關指派專業人員陪同兒童或少年進行加害者之指認及必要之訊問 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緊急收容中心 緊急中心應於安置起七十二小時內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 法院應將兒童或少年交付主管機關安置於收容中心 主管機關應於二週至一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觀察輔導報告及建議處遇方式,並聲請法院裁定 法院依審理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者,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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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交易保護流程 陪同偵訊 保護安置 陪同出庭 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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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交易保護流程:陪同偵訊 服務對象:從事性交易者、性交易之虞 兒少保護專線: 351355、362383
兒少保護專線: 351355、362383 廿四小時全國婦幼保護專線:113 偵訊目的: 保障兒童少年問訊過程之基本權益 掌握處遇個案及建立輔導關係的先機 減緩兒童及少年面對警察製作偵訊筆錄及甫經查詢之焦慮 充分告知兒童、少年及其家屬應有權益及相關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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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交易保護流程:保護安置 於陪同訊問後廿四小時內安置兒童少年於緊急收容中心 於七十二小時內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安置
二週至一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觀察輔導報告及建議處遇聲請法院裁定 經法院裁定安置於中途學校施行二年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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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交易保護流程:陪同出庭 陪同出庭者:由司法單位函文本局案件辦人陪同兒童少年至法院接受到庭應訊
陪同出庭目的:協助兒童少年瞭解司法流程及面對司法開庭應訊之必要,給予支持、安定情緒,並得於司法訴訟過程,適當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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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交易保護流程:追蹤輔導 服務對象: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之虞個案 返家後提供追蹤輔導及協助。 服務內容: 諮商服務 經濟扶助 就學輔導
服務對象: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之虞個案 返家後提供追蹤輔導及協助。 服務內容: 諮商服務 經濟扶助 就學輔導 就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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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交易保護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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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交易防制個案追蹤輔導計劃 ——以台中縣為例
勵馨基金會台中站(後改為中區辦事處)自1996年開始承辦台中縣政府委託辦理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個案後續追蹤輔導計劃」(簡稱兒少性交易防制個案追蹤輔導計劃) 協助返回社會之違反性交易防制條例的兒童少年在身心發展及就學、就業、家庭、人際各方面有良好之適應 勵馨基金會 直接服務史&業務企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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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追蹤方式 電話訪談(電訪):首次與個案接觸時,會使用電話訪視。追輔員介紹自己及基金會,表達對個案對個案近況進行初步了解。
家庭訪視(家訪):可讓追輔員了解與接觸個案所處系統內之重要他人與環境之間的關係,當追輔員要進行家庭訪視時,需要事先跟個案約妥時間,並且確定家訪的目的。 信函問候:除首次與個案接觸外,於追蹤輔導期間,無法聯繫上個案時,皆可使用信函問候方式以達與個案聯繫之目的。 面談:除去電訪、家訪外,直接與個案面對面訪談,是最可以與個案建立、聯繫關係,並對個案有進一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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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追蹤實施內容:七大層面 個案「家庭」方面 個案「就學」方面 個案「就業」方面 個案「生活適應」 個案「經濟」方面 個案「法律」方面
個案「生涯規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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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成效 教育課程規劃不易 機構中的兒童少年智商不一 不乏兒童少年連基本的生活技能不足 心理輔導工作進行困難
仍有少部分的兒童少年係因家庭的因素或被賣入色情行業 自願從事性交易之兒童少年在心理與自我認知上,並不認為自己是有待救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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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相關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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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相關資源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中途之家 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不幸兒童少年安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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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之家組織 勵馨基金會在台灣北、中、南都設有收容不幸少女的中途之家,台北還另外有一個未婚媽媽中途之家。
所謂的不幸少女,指的是12-18歲、因為家庭失功能無法使其在家中得到合適照顧的女孩,她們或遭遇性侵害、家庭暴力、疏忽、性剝削……等的傷害。 中途之家安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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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中途之家:「三階段服務模式」 短期宿舍:二十四小時緊急庇護 中長期宿舍:穩定就學就業輔導 獨立宿舍:自我管理、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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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不幸兒童少年安置服務
希望學園:為協助上述之不幸兒童少年能獲得高品質的安置輔導服務,分別依收容對象、功能及服務內容之差異設立不同類型的安置收容機構 不幸兒童少年安置輔導服務 家扶基金會形象宣導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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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兒少安置輔導服務 受虐兒童少年庇護服務 不幸少女緊短或長期安置服務 非行少年司法轉向安置輔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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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青少年及兒童性交易”一詞,已經從過去封閉社會中的迴避﹑不談,到現在已經有了完善的法律保障,處遇的計畫也逐漸完整,不幸少女大部分都能得到妥善安置。相關的範圍包括法律層面,防制部份,機構安置及親職教育;如果各方面都能做到更完善齊全,相信兒少性交易能被更完整的處遇及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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