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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实施新安法 推进依法治安 李 娜 钻采培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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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学习实施新安法 推进依法治安 李 娜 钻采培训部

13 学习内容 新安法概况 第一部分 新安法主要变化解读 第二部分 新安法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

14 一、新安法概况 修改背景和必要性 1 2 新安法修改思路 4 3 新旧安法的修改过程

15 1、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 1、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 当前安全生产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每天: ——矿山井下作业人员800万人
——在建设工地作业人员6000万人 ——在公路机动车上9000万人 ——在铁路火车上600万人 ——在天空飞机上100万人 ——在城市地铁上4000万人 ——在水面船舶上70万人

16 1、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4,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30.9万起,有6.9万人在各类事故中失去生命,平均每天发生800多起、死亡180余人,还有大量的伤残人员和职业病患者,数字触目惊心。

17 1、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 我国重特大事故情况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新的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呈现上升趋势。
2013年6月3日,吉林省长春市的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21人死亡,77人受伤。 2013年11月22日,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 2014年8月2日,江苏省昆山市的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粉尘爆炸事故,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 2014年11月26日,辽宁省阜新一煤矿发生煤尘爆炸事故,造成24人死亡,52人受伤。

18 1、修改背景及必要性

19 新《安法》提出了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危险作业现场管理等许多针对性很强的措施,必将有力地促进安全生产深层次问题的解决,不断开创事故预防的新局面。

20 2、新安法的修改思路 --追责 - 摆位 -- 落实 - 执法 重点解决 根本 保障 关键

21 修 改 过 程 3、新安法的修改过程 2014.8.31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 2005.5-6
人大常委会到10个省检查执行情况 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决定加快修改 国家安监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修正案 修正案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 12届人大常委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修正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评估会

22 3、新安法的修改过程

23 修改背景和必要性 新安法的修改思路 新安法的修改过程 修法的宗旨是保障生命健康,促进安全发展 修法的目标是利于企业守法,行政执法
修法解决主要问题,突出问题,不可能面面俱到 新安法的修改过程 新安法的修改思路 修改背景和必要性

24 二、新安法主要变化解读 明确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强化完善安全生产的监管措施
1 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2 3 强化完善安全生产的监管措施 4 4 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5 一、明确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2002版 2014年版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6 新安法的立足点

27 新安法的核心价值

28 一、明确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29 有无安全理念 对安全影响至关重要 一、明确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强调了安全生产“理念”
理念:成熟而稳定的思维观念 理念:决定方向,指导行动 安全理念—— 是: 把安全置于行为之先的自觉意识 或: 把安全作为行为前提的自觉意识 有无安全理念 对安全影响至关重要

30 一、明确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 三个没有安全理念的例子 A、生活: 农民两千买手机 掉进粪池太可惜 全家下去捞手机 二死三伤更可惜
农民两千买手机 掉进粪池太可惜 全家下去捞手机 二死三伤更可惜 B、作业: 汽车轧碎铁井盖 工人下井捞碎片 上井恰逢有车过 可怜身首分两半 C、企业: 基本建设图省钱 关闭大门为好管 工人没有工伤险 一把大火悔千年

31 一、明确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一个有安全理念的例子——最牛校长叶志平
地震发生的一瞬间,全校2200多名师生,仅用1分36秒全部集合到操场。叶志平校长未雨绸缪,加固了教学楼,4年坚持防火逃生演习。 得益于:强烈安全意识,逃生训练到位。 引用叶志平座右铭:成就源于付出 责任高于一切 叶志平( — ),系四川省的绵阳市安县桑枣镇桑枣中学校长。因秉承“责任高于一切,成就源于付出”,多年来他不断加强教学楼的加固,引导学生做安全疏导训练,普及抗震知识。在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自己学校学生教师无一人伤亡。

32 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方针 2002版 2014年版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33 (二)新安法主要变化解读 明确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强化完善安全生产的监管措施
1 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2 3 强化完善安全生产的监管措施 4 4 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34 二、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企业是关键。为此,新《安法》用大量篇幅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作出规定,重要的有以下12项:

35 2、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12项) 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 要求做好发包、出租环节的安全管理
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企业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企业要加强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 明确不能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 增加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 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3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8 1、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1 5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6 主要负责人职责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 有效实施 4 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37 5 1、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虽然只有一句话重任千斤担在肩,主要负责人责无旁贷的法律责任。

38 28 2、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 安全设施 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 主体工程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9 31 2、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 施工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矿山建设项目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生产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竣工投 入生产 或使用前 施工单位 验收 验收 合格 不合格 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投入生产 和使用 不得投入生产 和使用

40 责 任 主 体 95 生产经营单位 1.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 行安全评价的;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 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 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违 法 行 为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违 法 后 果 逾期未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追究刑事责任

41 3、要求做好发包、出租环节的安全管理 46 生产经营单位 不得 单位 个人 经营 发包或者出租 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场所 不得 单位 个人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或者相应资质 项目 设备 经营 生产经营单位 发包或者出租 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 统一协调、管理 √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42 成 本 20 4、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 费用 资金投入不足 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予以保证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 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 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 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安全生产费用 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43 5、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定义: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4 38 5、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 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技术 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 如实记录 排查治理情况 及时通报 从业人员 管理 措施 √ 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45 责 任 主 体 98 生产经营单位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 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 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违 法 行 为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未改正 违 法 后 果 未构成犯罪 构成犯罪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追究刑事责任

46 患: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潜在因素。
5、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患: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潜在因素。 把隐患当事故看待是安全理念的重要体现。 惨痛的教训最典型的案例—— 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抛光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导致75人死亡,185人受伤。

47 5、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回顾: 六个镜头回放 —— ①、8月2日6时40分,办公区会议室 从台湾赶来的公司法人吴基滔敲着桌子讲安全,必须更换两个月前在抛光车间起火的除尘设备,尽快找一个本科毕业有经验的安全员; ②、林姓副总:这批单子8月10日才能干完,现在更新安全设备会影响产能; ③、同一时刻200米外的轮毂抛光车间班长向面前的261名工人,要加快生产创造更多价值; ④、7点:轮毂抛光车间开工,超标粉尘弥漫在车间 ⑤、7点37分钟:遭遇明火“嘭”一声巨响,车间瞬间成为火海特别重大事故发生 ⑥、事故发生后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立刻被警方控制,企业法人代表在派出所接受审查时当场瘫倒在地。

48 昆山事故教训诸多条,最突出的教训是这条—— 安全隐患很明显,危险意识已浮现,处置隐患不果断,酿成苦酒自己咽。
5、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昆山事故教训诸多条,最突出的教训是这条—— 安全隐患很明显,危险意识已浮现,处置隐患不果断,酿成苦酒自己咽。 可惜,生活中终究是没有如果------ 总之一句话:隐患等于事故,处置必须果断

49 6、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5.1 生 从 业 人 员 产 经 营 单 位 培训合格 上岗作业 安全培训 培训不合格 不得上岗
保证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培训 熟悉有关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了解事故应急措施,知悉权利和义务 培训不合格 不得上岗

50 6、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5.2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建立培训档案 派遣劳动者和实习生
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 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学校实习生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1 26 6、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新工艺 新技术 新设备 新材料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新材料

52 危险 27 6、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53 27 6、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 国家大纲 专门培训 教考分离 持证上岗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54 7、企业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1 或 或 或 设 置 设 置 从业人员 100+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设 置 从业人员 100-
建筑施工 金属冶炼 矿山 道路运输 危险物品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 100+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设 置 从业人员 100- 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兼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55 职 责 7、企业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2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安全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56 23 7、企业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当 听取 不得 告知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恪尽职守 依法履行职责 听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作出涉及 安全的经营决策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不得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降低工资、福利等 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安全管理人员 依法履行职责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告知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7 首次 法律形式 强制性 4 8、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强制性 5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58 9、企业要加强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 40 爆 破 吊 装 其他危 险作业 专门人员进行 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操作规程的 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规程和措施 吊 装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其他危 险作业 专门人员进行 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操作规程的 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59 98 责 任 主 体 生产经营单位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 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 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违 法 行 为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逾期未改正 违 法 后 果 未构成犯罪 构成犯罪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追究刑事责任

60 10、明确不能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

61 生产经营单位 105 责 任 主 体 违 法 行 为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违 法 后 果 限期改正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改正 未构成犯罪 构成犯罪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追究刑事责任

62 19 11、增加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 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 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保证责任制的落实 考核标准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 考核标准 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保证责任制的落实

63 12、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24 具备 考核合格 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应 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知识
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考核合格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金属冶炼 其他生产 经营单位 应当配备 鼓励 危险物品的 生产/储存 矿山 注册安全工程师

64 有关于企业责任的典型案例

65 (二)新安法主要变化解读 明确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强化完善安全生产的监管措施
1 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2 3 强化完善安全生产的监管措施 4 4 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66 三、强化完善安全生产的监管措施 3、赋予了乡镇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 4、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5、赋予工会组织的监管职能
1、确立了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2、增强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强制执行权利 3、赋予了乡镇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 4、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5、赋予工会组织的监管职能 6、实行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和有计划的监管方式

67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确立了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消防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68 2、增强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强制执行权利 主要包括两方面: (1)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 (2)增加了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的单位,监管部门可以对其依法采取停电停供等强制措施。

69 6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调查了解 监 督 检 查 时 可 行 使 的 职 权 当场纠正 行政处罚
扣押查封 停产停业

70 2、增强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强制执行权利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除原来规定的可以查封、扣押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设备设施和器材外,新安全生产法增加规定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即行业主管部门、直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查封其作业场所。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71 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 部门负责人批准 24小时书面通知
67 决 定 停产停业、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 重大事故隐患 及时消除 事故隐患 依法 生产经营单位 执行 负有安全监督 管理职责部门 拒不 执行 解除 规定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可以采取 √ 停止供电 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 部门负责人批准 24小时书面通知 √ 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 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72 8.1 3、赋予了乡镇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 国务院 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 制定 并组织实施 根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相衔接
城乡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73 1 2 3 4 8.2 3、赋予了乡镇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 国务院 加强 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建立健全 解决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 4

74 8.3 3、赋予了乡镇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 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开发区管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 以及街道办事处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人民政府 的派出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75 75 4、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负有安全监督 管理职责部门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信息库 向社会公告 建立 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 通 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行业 主管部门 投资 主管部门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有关金融 机构 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

76 5、赋予工会组织的监管职能

77 7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工 会 。 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 会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78 6、实行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和有计划的监管方式
59 6、实行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和有计划的监管方式 应当严格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 容易发生重大 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本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 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 发现隐患 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 安全生产年度 监督检查计划 进行 按照分类分级 监督管理的要求

79 4、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这是新《安法》的一个显著特点。长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体系存在权责失衡、责罚不均、力度偏低等问题。新《安法》大大提高了个人担责、事前违法责任、事后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突出有以下几点:

80 4、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2)加重了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增加终身行业禁入制度;
(1)明确生产单位委托服务后仍需负责安全生产责任;     (2)加重了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增加终身行业禁入制度;     (3)加重了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     (4)将整改优先改为直接处罚,并加重了处罚力度。     (5)违反《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81 (1)明确生产单位委托服务后仍需负责安全生产责任
13 (1)明确生产单位委托服务后仍需负责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 仍由本单位负责 委托 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为安全生产提供) 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82 加重了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增加终身行业禁入制度

83 9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责 任 主 体 违 法 行 为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违 法 后 果 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未发生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 未构成犯罪 责令限期改正 违 法 后 果 撤职处分 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逾期未改正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 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单 位停产停业整顿

84 加重了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

85 责 任 主 体 109 生产经营单位 违 法 行 为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 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000万-2000万 处 罚 金 额 违 法 后 果 情节特别严重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万-1000万 100万-500万 20万-50万 50万-100万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86 将整改优先改为直接处罚,并加重了处罚力度。
新《安法》规定,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在责令企业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罚。这就要求企业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搞好自查自纠,不要被动的等着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否则,企业将受到经济处罚。

87 责 任 主 体 98 生产经营单位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 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 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违 法 行 为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未改正 违 法 后 果 未构成犯罪 构成犯罪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追究刑事责任

88 违反《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新《安法》的大部分条款都规定,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及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

89 (三)新安法典型案例分析

90 事故简要 11.22黄岛输油管线爆炸事故简要(新法实施前)
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 直接原因: 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 原油泄漏后,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 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91 事故简要 8.2昆山粉尘爆炸事故简要(新法实施后)
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尚有95名伤员在医院治疗,病情基本稳定),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直接原因: 事故车间除尘系统长时间未清理,铝粉尘集聚; 除尘系统风机开启后,高温颗粒在集尘桶上方形成粉尘云; 除尘器集尘桶锈蚀破损,铝粉受潮,发生氧化放热反应,达到引燃温度; 无泄爆装置,爆炸产生的高温气体和燃烧物瞬间经除尘管道从各吸尘口喷出,导致全车间所有工位操作人员直接受到爆炸冲击,造成群死群伤。

92 事故处理结果对比分析 事故处理结果对比 单位类别 关键职务 黄岛事故 昆山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 董事长 记过处分(党纪政纪处分)
司法机关处理(逮捕) 总经理 记大过处分(党纪政纪处分) 政府单位 副省长 无处分 记过 市长 青岛市市长行政警告 昆山市市长撤销党内职务、撤职; 苏州市市长记过 省级安全监管局局长 市级安全监管局局长 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撤销党内职务、撤职; 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局长记大过 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二年 撤销党内职务、撤职 市级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服务机构处理 服务机构 黄岛事故 昆山事故 建筑设计机构 对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 职业健康检测机构 环保设备制造改造机构 不涉及

93 三、事故处理结果对比分析 昆山事故处理结果 通过对比处理结果可以看出,同为特别重大事故,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昆山事故的处理力度明显加重;
体现权责一致原则:无论是各级党政、安监、公安消防还是环保、住建、规划部门,与事故密切相关的人员均被追责处分; 体现一查到底原则:曾在昆山工作且负责过中荣公司有关事项的,如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同样被逮捕;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领导均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安全监管局等政府部门将追责至上级主管部门; 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等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在本次事故也进行了相应处罚;

94 新安法的十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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