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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多媒体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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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社会主义法律原理 第二章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 第三章 宪法 第四章 行政法 第五章 民法 第六章 婚姻法与继承法 第七章 刑法 第八章 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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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on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Socialist Law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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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概念和本质 第二节 法的作用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 第五节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第六节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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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1 Concept and Nature of Law
第一节 法的概念和本质 Ⅰ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aw 一 、 法的特征 Ⅱ The Nature of Law 二、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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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aw
一 、 法的特征 First, law is a social norm regulating social relations or behaviors of people Second , law is a social norm reflecting the state will Third, law is a social norm providing rights and duties of citizens 1、法是调控社会关系或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是调控社会关系或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具有国家意志的社会规范 2、法是具有国家意志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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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则 技术规范 规范 操作规程 道德规范 组织规范 宗教规范 法律规范 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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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阶级意志 统治阶级道德 不是法 统治阶级政策 国家制定认可 国家强制力保障 普遍约束力 国家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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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认可 具有普遍 约束力 LAW 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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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公民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公民行使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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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The Nature of Law 二 法的本质
二 法的本质 First , law reflects the will of ruling class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Second, law reflects the common will of ruling class 2、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Third ,law reflects the will of the ruling class which raised to the state will 3、 法是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Fourth ,the content of law depends on the conditions of material life of the ruling class 4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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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意志 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 统治阶级 意志 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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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革命初期, 制宪会议通过《人权宣言》和《一七九一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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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革命胜利,制定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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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宪法性件 共同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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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这是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最深刻揭示和科学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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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enacted or accepted by a state, is a system of behavioral norms reflecting the will of a ruling class which is turned into the will of a state based on the conditions of the material life possessed by the ruling class. It affirms, safeguards and develops the social relations and orders which are in favor of the ruling class and regulates the social relations by stipulat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来调整社会关系,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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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上海解放日报刊登一篇题为《上海土地法规好得很!》的文章。内容是报道上海召开了有关土地方面的专家会议,讨论了上海土地的使用问题,并制定了有关土地使用条例。文章最后讲,土地法规好得很! 此土地条例是不是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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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文章的本意是进行法制宣传,但是没有明白什么是“法”。法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特征之一是,它是具有国家意志的社会规范,即法必须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上述由专家会议制定的所谓“土地法规”不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所以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征,对公民也没有法的普遍约束力,因此它不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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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2 Functions of Law
第二节 法的作用 ⅠThe Modeled Functions of Law 一、 法的规范作用 First, guiding function 1、指引作用 自己行为 Second, judging function 2、评价作用 他人行为 Third, predicting function 3、预测作用 相互行为 Fourth, warning function 今后行为 4、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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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规范作用具有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鼓励、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和预防的效果。法的政治、经济和公共作用等,主要通过专门法律调整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和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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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The Social Functions of Law
二、 法的社会作用 First, political function of law 1、法的政治作用 Second, social public function of law 2、法的社会公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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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政治作用 行政法的作用 刑法的 作用 民法的 作用
法在调整各种政治关系(不同阶级、利益集团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管理与被管理等之间的关系),维护政治统治秩序方面的作用。 行政法的作用 刑法的 作用 民法的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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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公共作用 法在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 确认技术规范等方面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作用 组织和管理经济建设和社会化大生产
金融法 法在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 确认技术规范等方面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作用 教育法 组织和管理经济建设和社会化大生产 推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公司法 环保法 维护社会的正常生产与交换秩序 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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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The Limitation of Functions of Law 道德 法律 政策 友谊 纪律 各种社会关系 党纪
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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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3 Conception and Nature of Socialist Law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ⅠThe Characteristics of Socialist Law 一 、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ⅡThe Nature of Socialist Law 二、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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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 as the embodiment of the will of the working class and broad mass of the people, the socialist law is the unification of the character of the social class and the affinity with broad mass of the people. 1、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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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阶级领导的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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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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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国家意志,是强制性和自觉性的统一
Second, as the will of the country owned by the working class and broad mass of the people, the socialist law is the combination of compulsion and consciousness. 2、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国家意志,是强制性和自觉性的统一 公民负有遵守 法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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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 determined by the material condition of the working class and broad mass of the people, the content of the socialist law is the unification of objectivity and scientific natures 3、社会主义法的内容是由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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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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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rth, with the purpose of safeguarding social relations and the order of socialism, the socialist law is the unification of equality and justice. 4、社会主义法的目的是维护有利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平等性和正义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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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ⅡThe nature of Socialist Law
Firs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ature of socialist law and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1、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 Seco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ature of socialist law and the aim of socialist system. 2、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社会主义的目的关系 Thir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ature of socialist law and the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3、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一国两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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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Ⅰ Function on Political Aspect (一)政治方面的作用
First, safeguarding socialist democracy and settling international contradictions among the people 1、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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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ond, suppressing revolt and destruction of hostile forces and criminals and exercising dictatorship over enemies 2、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实行对敌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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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Ⅱ Function On Economic Aspect (二)经济方面的作用 First, wipes out and reforms the old relations of production and establishes the socialist economic basis. 1、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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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ond, consolidates the socialist economic system, guarantees the economic restructuring and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productive force 2、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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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想道德建设 2、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Ⅲ Function on Socialist Spiritual Civilization
(三)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First, the building of ideological and moral standards 1、思想道德建设 Second, the building of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qualities 2、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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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Function on Foreign Relations
(四 )对外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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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sum, socialist law, which reflects the will of the working class and the people, is the summation of behavioral norms that are enacted or accepted by a socialist country and carried out with the guarantee of coercive force of the state. Aimed at upholding social relations and orders on behalf of the entire people, it is an important instrument to realize people’s democratic dictatorship.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全体人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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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张某(女)与李某(男)住在同一个村里,两人一起读小学和中学,关系一直很好。成人以后建立了恋爱关系,经两家大人同意交换订亲物定了亲。后来,男方张某进城上了大学,毕业后留在城市工作,和其单位的一同事建立了恋爱关系,逐渐嫌弃李某,向她提出分手,李某坚决不同意,认为张某喜新厌旧,道德败坏,并将其告到某一地方法院,但法院却未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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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法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即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把本阶级的意志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使之成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但统治阶级意志并非都表现为法律,除法律外, 还有诸如风俗习惯、伦理道德、宗教信条等等。但由于它们没有经过政权机关的正式立法程序使之取得一般法的形式,因而就不是国家意志,不是法律,不能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一种道德规范,所以法院不予受理,他只能通过社会舆论、人们内心的信念等方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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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指引仿佛是一张市区交通图或每条道路上的名称或交通标记,如南京路、单行线、此路不通等等。人们要根据这些标记的指引由自己决定走哪条路。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人们要按照法律的指引由自己来决定怎样行为或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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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对其他社会成员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或一个法官对每个诉讼参加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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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打算从事工商经营的人,总会考虑到主管部门是否能对自己的申请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
一个诉讼当事人总会考虑到其他诉讼当事人、证人会有什么行为,法院会对自己的案件作出什么判决。 根据交通规则,一般人都会认为,虽然道路上车辆很多,但自己在道路上行走,只要遵守交通规则还是相当安全的。因为人们预测到,驾驶车辆的人会遵守交通法规,不会危害自己的安全;如果他们违反交通法规,交通警察会对他们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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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下列哪些是法,哪些不是法,并说明理由。
(1)国务院制定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价格法》 (3)北京市人大制定的《北京用水卫生监督条例》 (4)朝鲜自治州人大作出的《关于修改延边朝鲜自 治州教育条例 的决定》 (5)国务院办公厅作出的《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6)苏州市政府制定的《苏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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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通过对技术规范的规定发挥其社会作用,如环保法,交通规则等,这些规定对统治阶级有利,对被统治阶级也有好处,它体现了谁的意志?如果说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怎样理解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如果说它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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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由于被统治阶级的斗争,统治阶级作出某些让步,在自己的法律中规定了一些保护被统治阶级利益的条款,如8小时工作日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谁的意志?如果说体现了工人阶级的意志,如何理解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如果说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怎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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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Two Socialist Legal System and Rule of Law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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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The Meaning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Ⅰ.The Conception of Socialist Legal System 一 、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 Ⅱ. The Meaning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二、 社会主义法治的涵义 Ⅲ. Administering State According to Law and Building a Socialist Constitutional State 三、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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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法制是指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严格按照法律办事。
Ⅰ.The Conception of Socialist Legal System 一 、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 广义的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总和。 狭义的法制是指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严格按照法律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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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统一,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法制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 静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法律和制度; 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统一,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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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前提 有法可依 中心环节 有法必依 重要条件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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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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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必依,依法治国的核心 江主席主持并听取法制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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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必严,依法治国的关键 公安干警严阵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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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必究,依法治国的保障 陈希同受审 綦江虹桥垮塌案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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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其核心是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Ⅱ. The Meaning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二、 社会主义法治的涵义 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其核心是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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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两者概念的范畴不同 两者构成要素不同 两者强调的重点不同 两者存在的历史条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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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法制 法治 治国方略 基本概念 法律制度 一种规则 一种原则 构成要素 国家治理 强调重点 制度体系 文明国家 存在条件 各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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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ease illustrate the relationship among democracy,constitutionalism,rule of law and guarantee of human rights 民主 宪政 法治 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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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1999年宪法修正案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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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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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包含以下五层含义: 广大人民群众 依法治国的主体 国家事务 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 依法治国的客体 宪法和法律 依法治国的标准
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 依法治国的方式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依法治国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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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Administering State According to Law and Building a Socialist Constitutional State
三、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 Perfecting the socialist democratic system 1、完善社会主义民主 2. strengthening the building of socialist legal system 2、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3. Achieving judicial justice and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3、实现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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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lease talk about the achievement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依法治国 de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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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5 Enactment of Socialist Law
第五节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I. Enactment of Socialist Law and Legislative System 一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与立法体制 ⅡThe Basic Principles of enacting Socialist Law 二 、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 III The Proceeding of making Socialist Law 三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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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是指特定的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法律文件的活动。
I. Enactment of Socialist Law and Legislative System 一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与立法体制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是指特定的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法律文件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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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体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基本法律 行政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规章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各部委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基本法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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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1.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NPC exercises the legislative power of the state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The State Council enacts administrati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2、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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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he NPC and its Standing Committee of provinces, autonomy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r city where a provincial or autonomous regional people’s government is located ,and relatively large cities enact local rules and regulations 3、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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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The NPC of national autonomous areas enacts regulations on the exercise of autonomy and separate regulations of autonomous regions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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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The People’s Governments of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r city where a provincial or autonomous regional people’s government is located , relatively large city that is approved by State Council enact local rules 5、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 6、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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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The Basic Principles of enacting Socialist Law
二 、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 民主原则 合宪性原则 Principle of democracy Principle of constitutionality 法制统一原则 从实际出发原则 The Principle of proceeding from reality .Principle of upholding legal system 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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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The Proceeding of making Socialist Law Promulgation of Law
Deliberation of legal bills and proposals Adoption of legal bills and proposals .Submission of legal bills and proposals Promulgation of Law 三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的程序 审议法律议案 通过法律 公布法律 提出法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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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6 Implementation of Socialist law
第六节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I. Execution of Socialist law 一 、社会主义法的执行 II. Application of Socialist Law 二、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III. Abidance and Violation of Socialist Law 三 、社会主义法的遵守与违反 四、 社会主义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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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法的实施 基本原则 概念 适用 基本要求 法律效力 违法责任 守法 遵守 违法制裁 违法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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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ecution of Socialist law
一 、社会主义法的执行 概念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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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原则 执法合理 依法行政 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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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概念 II. Application of Socialist Law
通常称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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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的特征 主体为国家司法机关 职权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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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程序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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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正确 及时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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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的适用基本原则 1、 司法平等原则 2、 司法法治原则 3、 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 4、 司法责任原则
1.The Principle of Judicial Equality 1、 司法平等原则 2. The principle of rule of law in judicature 2、 司法法治原则 3. The Principle of exercising judicial power independently 3、 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 4.The principle of judicial responsibility 4、 司法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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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案情:张某是某省高校一年级的研究生。某星期天,他在学校宿舍私用电炉烧饭时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的损失。对此学校行政科根据《行政处罚法》对他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王认为,学校行政科无权对他实施行政处罚,要求退款。在学校未给予理睬的情况下,王准备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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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本案中,学校(包括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公共权力,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执法活动,因此没有权力根据《行政处罚法》对张某给予行政罚款。但是,学校的公共财物因张某的过错行为受到人为毁坏或损失后,学校有权依照校规进行处罚,这种罚款行为是学校采用经济手段进行的内部管理措施,不同于国家机关的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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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Abidance and Violation of Socialist Law
三 、社会主义法的遵守与违反 1. Abidance by Socialist Law (一)社会主义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通常称之为守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也就是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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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的要求: 和一切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在范围上,要求遵守所有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主体上,要求一切组织 和一切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在范围上,要求遵守所有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内容上,要求正确享用法定权利, 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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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主义法的违反 2. The violation of socialist law 概念
法的违反即违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违反现行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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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构成要件: 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及其由这 种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及其由这 种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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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与干警同归于尽” 村 民 抗 法 被 拘 留 村民钟某擅自建房,国土局作出处罚,责令其拆除。钟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被告的行政行为。但钟某仍不拆除,国土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村村民谢某煽动群众围攻执行人员,扬言要与干警同归于尽而使执行受阻。法院当场作出对谢某实施拘留和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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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谢某违法行为构成的四要件 广东某村民谢某因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公务,被实施司法拘留15天,并处以500元罚款 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
广东某村民谢某因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公务,被实施司法拘留15天,并处以500元罚款 村民谢某违法行为构成的四要件 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 违法行为以及该行为造成的后果 违法主体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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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职业女性人数的增长,同事加爱人的关系模式越来越普遍,很多企业从管理角度出发,在招聘、雇佣员工时,往往要求他们签下一份不得与同事恋爱或结婚的“合同”。据报载,广州一家外资银行工作的胡小姐,由于违背了公司禁止同事恋爱的“爱情合同”,不得不辞去了月收入6000元的工作,离开了公司。 公司签定此合同的行为是否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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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岁的张女士因患癌症去世后,定于某日在某殡仪馆举行遗体告别议式,8时10分,哀乐声中,亲友们哭的死去活来。哀乐完毕,张女士的丈夫和亲属为着卫生棺饶场一周。遗体告别仪式完毕,该馆工作人员要张女士的丈夫签字时,他突然发现火化单上填写的竟不是张女士的名字,此时殡仪馆的工作人员才发现推错了遗体,赶紧暂停火化。 殡仪馆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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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类型: 刑事违法 民事违法 行政违法 经济违法 违 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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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裁: 3. Legal liability and legal sanction of socialist law
(三)社会主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刑事制裁 行政制裁 民事制裁 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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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1999年9月30日,山东某市初一学生殷宝军和同学宫翔在教室门外走廊上追逐嬉戏,小翔用手挠小宝军的胳肢窝,挠的宝军“咯咯”直笑,笑的上气不接下气,突然,昏倒在地,口吐白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小翔对小宝军的死亡是否应受到法律制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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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主义法律监督 IV. Supervision of Socialist Law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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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党的监督 对国家机关的监督 对党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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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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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 新闻舆论的监督 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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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1995年12月,浙江医科大学作出一则决定,从1996年起,该校不招吸烟学生。理由是:吸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不良生活习惯,为保护公共环境和人类健康,应该积极提倡不吸烟,而培养健康卫士的医学院校更应带头。这一消息被国内几家有影响的报纸转载。在此后1996年北京召开的第十届世界烟草和健康大会组委会上,大会发出了《在全国医学院校开展禁烟活动的倡议》,倡议1996年开始医学院校不在招收吸烟学生。 学校和组委会是否可以作出这样的决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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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本案中,作出决定的决策者的愿望是良好的,积极提倡不吸烟的理由也是充分的,但是这一决定的实质性内容,即以吸烟这一不良生活习惯为由而剥夺了这一类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与宪法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相违背的。现实社会中会出现社会公德与法律产生冲突的情况,当对一种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进行法律性制裁却又同宪法权利相冲突时,首先应该考虑的是维护宪法权利,不能以维护社会公德为由,而剥夺公民的宪法权利。为此要求提高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法律意识和宪法观念,提高其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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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案情:王某在某乡镇卫生院进行了输卵管结扎手术,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用丝线缝扎时过深,致王某术后出现血尿、尿频等症状。 后王某在另一医院检查被诊断其裂伤为丝线缝 。事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王某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经某医学会技术鉴定,认为手术中用丝线缝扎止血时过深,致缝扎损伤存在一定医疗缺陷,但不属医疗事故。法院审理中也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卫生院不构成违法,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已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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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案中,卫生院在对王某进行“女扎术”时虽手术操作基本符合原则,但手术中用丝线缝扎止血时过深 ,致缝扎损伤存在一定医疗缺陷,即卫生院的行为存在一定违法性;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卫生院致王某的损伤是事实,存在损害结果。至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在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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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指出的是,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医患双方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患者一方很明显处于弱者地位,医方和患方在医疗纠纷领域所拥有的知识与认识能力的差别带来当事人之间交易地位的明显差异,这就使得患方在纠纷解决中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而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医疗损害赔偿进行举证责任倒置,更有利于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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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案情: 1999年9月30日,山东淄博市某中学初一学生殷宝军和宫翔在教室外走廊追逐嬉戏,小翔用手挠小宝军的胳肢窝,宝军笑的上气不接下气时突然昏倒在地,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对殷宝军尸体解剖,其心脏、双肺、双肝、脾、气管等均未见器质性病变。殷宝军父母多次找学校和区教委无果的情况下,将宫翔和学校告到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宫翔监护人宫方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损失5000元;驳回原告对学校的诉讼请求。殷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以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75000元的诉讼请求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因在适用法律条文上存有争议,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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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第一,本案中是否存在刑事责任?本案被告小翔是一个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责任既有民事责任,也有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此可以排除小翔的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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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小翔是否要负民事责任?在我国法律中,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有四条:(1)具有民事违法行为。小翔与宝军之间的嬉戏,本无违法。但任何嬉戏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便有可能伤及人身。本案已超过了度,达到损害宝军生命的程度,成为一种违法行为;(2)具有损害事实。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不一定产生损害事实,而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构成违法责任的必要条件。本案中宝军的死亡,是明显的损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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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宝军死亡后经过尸检,其内脏器官均无病变,这样就排除了其它致死的原因,其死因是“笑的上气不接下气”而突然死去。因此,小翔的行为与宝军的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本案中小翔绝无故意致宝军死亡的心理。但民法上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所谓过失,包括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心理状态。瘙痒使人发笑,但过分了就会从快乐变为痛苦难受,到了上气不接下气的程度,那就是危险。对于小翔这一年龄段的孩子,对瘙痒产生的难受感觉应该是有体验的,也应当预见由此产生的难受和痛苦,对于死亡这一结果,是小翔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因此,小翔的行为是有过错的。综上所述,小翔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本案主体的特殊性,小翔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由他的监护人承担,所以本案应由小翔的父母来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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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学校在此案中该不该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精神,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并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注意却未注意的应承担责任。本案中的悲剧发生在学校,小翔与宝军的追逐、嬉戏、瘙痒都发生在教室走廊,学校没有教师对课外自由活动的学生进行导护是管理教育方面的失误,对所造成的悲剧,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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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法是随着( )而产生的 A人类社会的出现 B 国家的产生 C氏族组织的形成 D生产力的发展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法。 ( ) 3、凡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都是法。 ( ) 4、道德规范也具有强制性 ( ) 5、环保法调整的是技术规范,其本身没有阶级性。( ) 6、我国社会主义法对( )具有普遍约束力 A特定的人 B全体人民 C阶级敌人 D 我国公民 × × √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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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下列哪些是法,哪些不是法,并说明理由。
(1)国务院制定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价格法》 (3)北京市人大制定的《北京用水卫生监督条例》 (4)朝鲜自治州人大作出的《关于修改延边朝鲜自 治州教育条例 的决定》 (5)国务院办公厅作出的《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6)苏州市政府制定的《苏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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