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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機構管理簡介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 石美春簡任視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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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醫事機構管理簡介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 石美春簡任視察

2 簡報大綱 醫事人員管理法規簡介。 醫事機構之分類簡介。 醫事機構管理系統簡介

3 醫事人員管理法規簡介 何謂醫事人員? 醫療法第10條: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4 醫事人員主要管理法規 (1)醫師法 (民國32.9.22公布,民國96.12.12修正)
(1)醫師法 (民國 公布,民國 修正) (2)藥師法 (民國 公布,民國 修正) (3)助產人員法 (民國 公布,民國92.7.2修正) (4)護理人員法 (民國 公布,民國 修正) (5)營養師法 (民國73.5.9公布,民國93.5.5修正) (6)物理治療師法 (民國84.2.3公布,民國 修正) (7)職能治療師法 (民國 公布,民國 修正) (8)醫事檢驗師法 (民國89.2.3公布,民國 修正) (9)醫事放射師法 (民國89.2.3公布,民國 修正) (10)心理師法 (民國 公布) (11)呼吸治療師法(民國 公布) (12)語言治療師法﹙民國97年7月2日公布﹚ (13)牙體技術師法﹙民國98年1月23日公布﹚ (14)聽力師法﹙民國98年1月23日公布﹚ (15)驗光師法草案 (民國 送立法院審議)

5 修正重點:建立醫事人員繼續教育制度 執業執照更新—需完成繼續教育積分
每六年應接受下列繼續教育課程內容達一定點數以上: 專業課程 專業倫理 專業相關法規 專業品質 醫事人員完成前項規定每六年應接受之繼續教育,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審查認定,其符合規定者,由該相關醫學團體發給六年效期之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專業倫理、醫療相關法規之積分(需包含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課程),至少應達總積分數1/10以上。(醫師尚需品質課程)

6 醫事人員類別 目前包括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護理師、護士、助產師、助產士、藥師、藥劑生、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鑲牙生、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營養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等14大類計26種證書。

7 醫事人員法規規範要旨 資格取得 執業登記 執業場所 開業 業務排他性 業務與責任(義務)

8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 執業登記資格要件 執業異動與報備支援 執業執照更新 繼續教育

9 執業處所 原則以一處為限。 執業處所: 加入公會 醫療機構 醫師外之其他醫事人員設立之機構(護理之家、物理治療所…)
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加入公會

10 醫事人員具停歇業之報備義務 醫事人員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否則得處罰鍰。

11 開業 各類人員均可設立該類之場所 機構設立主體 設置標準 呼吸治療師除外 公立、私立、醫療法人、其他法人附設 營利法人不得設立機構
人員、設施之最低標準 與醫院評鑑基準之不同

12 報備支援 機構間之支援 經事先報准 藥事人員例外(即不得報備支援) 通常為緊急情形(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26條參照) 以機構間為原則
例外得報備至非機構 原則不得事後報備 藥事人員例外(即不得報備支援)

13 醫事機構之分類 何謂醫事機構? 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律規定為機構負責人所成立之機構稱之。 一、醫療機構: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
機構。(醫療法第2條) 分類:(1)醫院。(2)診所。(3)其 他醫療機構。

14 醫事機構分類(續前) 二、護理機構︰為減少醫療資源浪費,因應連續性醫 療照護之需求,並發揮護理人員之執 業功能。(護理人員法第14條)
分類︰(1)護理之家機構 (2)居家護理機構 (3)產後護理機構 三、物理治療所。 十、職能治療所。 四、醫事檢驗所。 十一、醫事放射所。 五、營養諮詢機構。 十二、藥局。 六、助產所。 十三、鑲牙所 七、心理治療所 。 十四、心理諮商所。 八、牙體技術所。 十五、 聽力所。 九、語言治療所。

15 醫療機構之分類 ┌綜合醫院 ├醫院 ┌醫院──────┼專科醫院(含精神科醫院) │ ├慢性醫院   │ ├中醫醫院 ┌醫學中心(特優) │ └牙醫醫院 │ 醫 │ ├特優醫院 │ ┌專科診所 │ 療 │ ├一般診所 ├優等醫院 ├診所──────┼中醫診所 │ 機 │ ├牙醫診所 └合格醫院 │ ├衛生所 構 │ └醫務室 │ │ ┌病理中心 └其他醫療機構───┴捐血機構

16 醫療機構 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 僅應門診者為診所 非以直接診治 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 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12)

17 醫療機構屬性分類 ┌公立醫療機構 醫 ├私立醫療機構─醫師設立者 療─┤ ┌──醫療財團法人 機 ├醫療法人┤ 構 │ └──醫療社團法人
   ┌公立醫療機構 醫 ├私立醫療機構─醫師設立者 療─┤ ┌──醫療財團法人 機 ├醫療法人┤ 構 │ └──醫療社團法人 │ ┌私立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人附設醫療機構┼農會、漁會附設醫療機構 └事業、學校所設醫務室

18 護理機構之分類及設置標準 護理機構(護理人員法第16條) (一)護理之家 (1)一般護理之家。 (2)精神護理之家。 (二)產後護理機構
(三)居家護理機構

19 護理機構之屬性分類 護理機構(護理人員法第17條) (一)公立護理機構:代表人為申請人。 (二)財團法人護理機構:法人為申請人。
(三)私立護理機構: (1)個體設置:由資深護理人員為申請人。 (2)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附設:法人為申請 人。

20 醫事機構管理系統簡介

21 簡報大綱 歷史 目的 特色 99年度系統增修主要項目 系統現況 資料內容 客戶服務 系統運用 未來期待

22 歷史 衛生行政系統 81年 醫事人員管理系統 82年 公務統計系統 行政罰鍰管理系統 84年 醫事機構管理系統 88年底 (改版)
企劃處 84年 醫事機構管理系統 88年底 (改版) 增加「特定醫療技術儀器管理子系統、家庭醫師管理子系統、器官移植管理子系統、專科學會管理子系統、繼續教育積分管理子系統」 醫事管理系統 Y2K 97年12月1日 (改版) 本案緣起於為便於省市衛生處局、所承辦人員管理所轄醫療機構及人員,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委託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於81年6月、82年6月及84年7月分別建置醫事人員管理系統、公務統計系統及醫事機構管理系統,上述系統統稱「衛生行政系統」。後因為因應Y2K資訊軟體危機,並整併本署企劃處82年6月所開發之行政罰鍰管理系統,及統籌運用各縣市資料庫,增加系統間的整合性及運作效率,爰於86年起開始籌畫進行以web-based為架構之「醫事管理系統」開發。後於87年委託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完成系統軟體需求規格書,再由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系統建置及原系統(衛生署IBM主機及縣市衛生局所(北高)之醫事人員、醫事機構及行政處罰資料)舊資料庫資料轉檔,最後於88年12月建置完成啟用。 醫事管理系統 97/12/1:增加「醫療法人管理子系統、醫事機構評鑑管理子系統、次專科管理 、報備支援線上申辦子系統、強化報表及清冊功能」 99Y:增加「人工生殖機構及人員資格管理子系統、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機構管理子系統」 持續增修與維護 22

23 建置之目的 提高行政效率,簡化人工繁雜作業。 以最具使用者親合力之介面,提高衛生署及附屬機關、衛生局所工作效率。
產製相關報表與清冊,以供主管單位進行管理與決策。 即時掌握醫事人員及機構等資源分配情形,以協助政策之制定。

24 特 色(1/2) 醫政管理核心資料庫 Web-base架構開發,中央集中式資料庫。 各伺服器均相互備援,以確保持續運轉。
系統異動高,需配合法規變更,不斷增修功能 (約500萬/年)。 醫政管理核心資料庫

25 特 色(2/2) 醫政管理核心資料庫 業務涉及層面「最廣(25項)」的系統。 實際使用者「最多」的系統。 增修頻率「最高」的系統。

26 99年度系統增修主要項目(3/3) 配合政府公開金鑰基礎建設(GPKI)部分憑證管理中心(CA)開始採用2048 bits卡,提高資安強度
擬訂異常資料修正之線上處理流程 系統自動篩選錯漏或異常資料,並提供線上處理機制,由相對應權責人員進行修正確認,並保留紀錄以供查核。 驗測中,近期將上線。 臨時增修需求300人日

27 99年度系統增修主要項目(3/3) 駐點人員服務。 教育訓練 離線備援機制規劃及設備擴充 提供1人力於本署醫療資訊管服務中心。
醫事管理系統教育訓練41場(局所:29場)。 醫事機構評鑑管理系統教育訓練10場。 報備支援管理系統教育訓練20場。 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教育訓練21場。 離線備援機制規劃及設備擴充 增購「自動換帶磁帶機」並完成安裝上線運作正常。

28 99年度系統增修主要項目(3/3) 四都改制與合併改制地區碼編碼修正 改制者: 合併改制者: 縣市:臺北縣
未涉行政區域之劃分及調整,僅做代碼「中文」名稱修改(改為區),不變動代碼。 合併改制者: 縣市:臺中市/臺中縣、臺南市/臺南縣、高雄市/高雄縣。 重新編碼。 系統調整 已開業機構之「縣市碼、鄉鎮市碼」欄位資料更換為新代碼。 已開業機構之「機構代碼(3~6)」並不會變更。 (延申:機構代碼之3~6碼,不能再代表真正的「縣市碼、鄉鎮市碼」) 新開業機構採用新代碼產出「縣市碼、鄉鎮市碼、機構代碼」。

29 系統現況(1/3) 使用者: 開發及維護廠商: 醫事管理系統(含25子系統): 醫事機構報備支援管理子系統:6563家使用
衛生局所、中央單位及專科學會:1666人(本年帳號清查停用約700人)。 醫事機構報備支援管理子系統:6563家使用 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 5622個開課單位,使用者約5388人。 醫事人員約有250,000人有使用資格。 醫事機構評鑑管理系統 約500家醫事機構,約400名評鑑委員。 開發及維護廠商: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98年:4666家)

30 系統現況(2/3) 醫 事 管 理 系 統 衛生局所(10) 衛生署業務(15) 通用(3) *報備支援管理子系統 *次專科管理子系統
人員執業管理子系統 *報備支援管理子系統 照顧服務員管理子系統 專任管理人員管理子系統 社工人員管理子系統 機構開業管理子系統 聯合診所管理子系統 個人資料蒐集管理子系統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管理子系統 行政處分管理子系統 人員證書管理子系統 專科證書管理子系統 一般公費生管理子系統 地方養成公費生管理子系統 家庭醫師管理子系統 *次專科管理子系統 昂貴或具危險性醫療儀器管理子系統 器官移植管理子系統 醫療發展基金管理子系統 *醫療法人管理子系統 查廠管理子系統 *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 *醫事機構評鑑管理系統 *人工生殖機構及人員資格管理子系統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機構管理子系統 *報表及清冊 系統管理 使用者管理

31 資料內容(1/8) 醫事人員管理子系統 報備支援管理子資料 照顧服務員管理子系統 專任管理人員管理子系統
執業登記資料執業之變更、停業、復業、歇業、執照更新及執照補/換發資料。 報備支援管理子資料 醫事人員至非執業所在地執業之登錄、變更、註銷資料。 照顧服務員管理子系統 護理機構之照顧服務員資格登錄與執業資料。 專任管理人員管理子系統 精神復健機構之專任管理人員資格登錄與執業資料。

32 資料內容(2/8) 社工人員管理子系統 機構開業管理子系統 聯合診所管理子系統 個人資料蒐集管理子系統
精神復健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資格登錄與執業資料。 機構開業管理子系統 機構設立許可、開業、擴建、變更、停業、復業、歇業、執照補/換發所登載之基本資料、法人資料、院區資料、設置科別、各類病床、救護車、護產機構照護服務員、.. 聯合診所管理子系統 按醫療法第13條二家以上診所得於同一場所設置為聯合診所,使用共同設施,分別執行門 診業務之核備、變更、註銷等資料。 個人資料蒐集管理子系統 醫院依「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所登載之登記、變更、註銷及執照補/換發資料。

33 資料內容(3/8)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管理子系統 行政處分管理子系統 人員證書管理子系統 專科證書管理子系統
25項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之專任管理人員、操作人登記之人員與機構資料之登記、變更、停止(等於停業)、復用及終止資料。 行政處分管理子系統 人員及機構違規資料、處分資料、法令依據等,繳款、催繳、行政救濟、移送行政執行處、債權憑證、撤銷及結案資料。 人員證書管理子系統 考試院及格資料、繳退費管理、人員證書核發及異動… 專科證書管理子系統 證書資料、甄審資料、各教學醫院訓練容量及訓練人員資料、住院醫師、甄試作業、展延作業及證書管理資料。

34 資料內容(4/8) 一般公費生管理子系統 地方養成公費生管理子系統 家庭醫師管理子系統 次專科管理子系統
登錄、分發、變更、展緩、期滿、賠償、死亡等資料。 地方養成公費生管理子系統 家庭醫師管理子系統 參加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制度受訓人員之登錄、展延資料。 次專科管理子系統 本署核發之25個專科以外之次專科醫師登錄、變更及註銷資料。

35 資料內容(5/8) 昂貴或具危險性醫療儀器管理子系統 器官移植管理子系統 醫療發展基金管理子系統 醫療法人管理子系統
正子斷層掃描設備及醫用迴旋加速器之專任管理人員、操作人登記之人員與機構資料(申請)許可、變更、停止(等於停業)、復用及終止資料。 器官移植管理子系統 合格醫師管理及合格醫院管理之登錄、變更及註銷資料。 醫療發展基金管理子系統 獎勵建院資料、貸款資料之登記、變更及撤銷資料。 醫療法人管理子系統 醫院申請成立醫療財團法人與醫療社團法人之設立、登記、變更及撤銷資料。

36 資料內容(6/8) 查廠管理子系統 管制藥品管理子系統 繼續教育積分管理子系統 醫事機構評鑑管理子系統
藥廠基本資料、生產現況、人員背景、營業概況、研究開發。 管制藥品管理子系統 領有管制藥品機構及人員註記資料。 繼續教育積分管理子系統 繼續教育活動申請、審核、學員積分查詢等資料。 醫事機構評鑑管理子系統 委員資格訓練資料、機構評鑑排程、及評鑑結果等資料。

37 資料內容(7/8) 人工生殖機構及人員資格管理子系統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機構管理子系統
提供國民健康局進行具人工生殖機構及人員之資格管理,包括核可、變更、展期及報表清冊功能等。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機構管理子系統 提供國民健康局與勞委會進行具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之機構資格管理,包括核可、變更、展期及報表清冊功能等。

38 資料內容(8/8) 報表及清冊 系統管理 使用者管理 各子系統均具多維度選取之報表及清冊功能,使用者可自行定義查詢條件,產出所需資料。
公告訊息管理、 管理、代碼管理、警示管理..等。 使用者管理 角色管理、單位管理、帳號管理、個人資料維護、單位資料維護..等。

39 客戶服務 第一線客服資源: 第二線客服資源: 本署「醫療資訊網服務中心(SC)」負責。
客服電話: 、 ,共有 6線。 承包廠商:凌群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98年度為HP)。 客服人力:3人(專職本系統) 第二線客服資源: 承包廠商: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系統維護廠商) 客服人力:1人 (專職本系統,協助一線客服無法處理之問題)

40 系統應用(1/9) e 化 服 務 資 訊 公 開 共 享 學 術 研 究 Step4 Step3 Step2 Step1
第 二 章 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 第    7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 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 二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三 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第    8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 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 法令明文規定者。 二 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 三 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四 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五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六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七 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八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 九 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40

41 系統應用(2/9) 學術研究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項5款-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本署委託(及補助)科技研究計畫 提供所需資料,但不得將個案資料公開及移做它用。 委託(及補助)辦理 博碩士論文 原則上與本署業務有關之研究議題,可提供統計數據,但不提供明細資料(或改提供不可辨識個人資料之內容)。 備文申請,暫不收費。 第 16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41

42 系統應用(3/9) 資訊共享 跨部會資料提供 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醫院評鑑參考資料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員兼差稽核
國防部軍備局-人力、物資動員調配 財政部(各縣市)國稅局-稽徵業務 經濟部商業司-展覽通知 (各縣市)地方法院-訴訟案件當事人資料查詢 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 (各縣市)監理處-公辦民營機構查詢 各醫事人員團體(公會、學會、全聯會)-會員管理 . . . 42

43 系統應用(4/9) 資訊共享 資訊系統介接 以資訊系統間資料交換,增加資料分享之效率。 藉由資料之分享,減少系統使用者重覆登打資料之情形。
目前共與30個資訊系統進行介接 管制藥品管理系統 中央健康保險局機構及人員特約管理 緊急醫療管理系統 醫療資源地理資訊系統 醫事簽審系統 中醫藥委員會違規案件資訊系統 食品衛生管理資訊系統 藥證業務管理系統 長期照護網系統 教學醫院教學品質提升資訊管理系統 醫事糾紛鑑定系統 公文系統 醫事廣告線上申辦系統 醫療憑證管理中心 區域醫療資訊平台 43

44 系統應用(5/9) 資訊公開 於本署網站首頁(http://www.doh.gov.tw)開放查詢。 醫事人員執業資料查詢
揭露資訊有「姓名、性別、醫事人員類別、專科資格、執業登記場所、執業登記科別、報備支援場所」。 醫事機構開業登記資料查詢 揭露資訊有「基本資料、設置科別、病床、各科醫師數、醫事人員數。 醫療資源地理資訊系統 整合揭露資訊前2項資訊,並配合圖資資料合併呈現。 44

45 系統應用(6/9) 服務e化 醫事人員證書及專科證書線上申辦
衛生署線上申辦服務系統 45

46 系統應用(7/9) 服務e化 行政罰鍰電子支付 衛生資訊通報服務入口網http://chs-www.doh.gov.tw/csnpt/。
醫事人員可在該網站查詢本身所受之「歷年」行政處分資料。 凡單純受罰鍰處分者,可透過e政府平台進行線上繳費(轉帳或刷卡),不需再親臨衛生局或郵局繳費 。 上線縣市:台北縣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嘉義縣、台南市、高雄縣市 46

47 系統應用(8/9) 服務e化 公會代辦醫事人員執業線上申辦
衛生資訊通報服務入口網 於醫事人員加入公會或平時,透過各類醫事人員公會代做資料審查及身分確認,由公會代為申請執業執照相關申辦事宜,免再至衛生局所。 試辦縣市:台北市、高雄市、高雄縣 47

48 系統應用(9/9) 服務e化 醫事人員及機構資料線上查詢
衛生資訊通報服務入口網 透本署核發之醫事憑證IC卡做身分認證後,即可查得該人員或機構在本署所登記之所有資料。。 48

49 未來期待(1/2)_對衛生局 資料維護 即時登錄各項申請案件。 落實機構業務訪查,清查執業人員名單。
系統及資料異常立即反應 (SC, )

50 未來期待(2/2)_對本署 資訊分享,資料公開 改善系統操作流程,提高作業效率 系統改版 降低維護成本 提高系統決策支援能力

51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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