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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學年度幼兒園基礎評鑑 指標說明會 教育處特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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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學年度幼兒園基礎評鑑 指標說明會 教育處特教科

2 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項目分六大類別 設立與營運 總務與財務管理 教保活動課程 人事管理 餐飲與衛生管理 安全管理

3 設立與營運 設立名稱1.1 設立地址1.2 師生比例1.3 資訊公開1.4

4 設立名稱1.1/設立地址1.2 1.1.1招牌及對外銜稱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名稱相符。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實地觀察 注意事項:
1. 本項僅針對招牌、對外銜稱與設立許可證書載明相符。 2. 未設置網頁或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該項目免檢核。 1.2.1使用地址及樓層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相符。 評鑑方式: 1.資料查閱設立許可證書。 2.實地觀察幼兒園地址與使用樓層樓層。

5 師生比例1.3 1.3.1師生比例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實地觀察 注意事項:
1.招收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之班級,師生比例應符合1:8 。 2.招收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師生比例應符合1:15。

6 資訊公開1.4 1.4.1設立許可證書應懸掛於園內足資辨識之處所。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1.4.2教保服務人員之學歷證書或資格證書應懸掛於園內足資辨 識之處所。 注意事項: 1. 本項係為檢核幼兒園是否依法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工作。 2. 依據教保服務人員之職稱,採相對應之檢核規範。 教師→教師證書;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學歷證書或銓審文件 3. 學歷證書或資格證書得以複本公開,倘有載明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得予以遮蓋,以維護個人權益。

7 總務與財務管理 接送制度2.1 收費規定2.2 幼兒保險2.3 環境設備維護2.4

8 接送制度2.1 2.1.1訂有幼兒接送辦法,並告知家長。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注意事項:
1. 幼兒園完成訂定幼兒接送辦法,即符合前段之規範。 2. 通知紀錄應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各園得擇一以接送卡、親子聯絡簿或家長手冊等資料,佐證其確有將訊息告知家長。

9 收費規定2.2 2.2.1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應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 公告,並告知家長。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注意事項:
1. 公告紀錄應查閱評鑑當學年資料,各園得以書面公告或園方網頁等資料,佐證其確有於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資訊。 2. 通知紀錄應抽查評鑑當學年資料,各園得以親子聯絡簿或家長通知單等資料,佐證其確有將訊息告知家長。

10 收費規定2.2 2.2.2各項收費應列有明細,並開立收據,且未逾報送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數額。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注意事項:
1.依據幼兒園之設立別,採相對應之檢核規範。 公立→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收費規定。 2. 收費存根應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11 幼兒保險2.3 2.3.1每學期應依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免實地檢查) 注意事項:
1. 本項係為檢核幼兒園是否依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2. 本項得於評鑑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承保公司提供之評鑑當學年投保幼兒園名冊進行審查,免實地檢查。

12 環境設備維護2.4 2.4.1每學期應至少實施一次全園環境消毒,並留有紀錄。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 注意事項:
1. 行事曆及消毒紀錄均應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13 環境設備維護2.4 2.4.2每學期應至少自我檢核一次全園設施設備(包括遊戲設施) 之安全性;對於不符安全,待修繕或汰換者,應留有處理
情形之紀錄。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注意事項: 1.檢核項目得由各園自行訂定。 2.行事曆及檢核紀錄均應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3.檢核結果為待修繕或汰換者,須再檢視其處理情形之紀錄。

14 教保活動課程 課程規劃3.1 幼兒發展篩檢3.2 活動室環境3.3 午休3.4

15 課程規劃3.1 3.1.1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注意事項:行事曆及會議紀錄均應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3.1.2各班課程應採統整不分科方式進行教學。 注意事項: 1.各園得擇一以作息時間表或教學課程表等資料,佐證課程規劃確有符合規範。 2.所提供之佐證文件應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3. 檢核範圍以上午8時至下午4時之課程規劃為主。

16 課程規劃3.1 3.1.3各班課程不得進行全日、半日或分科之外語教學。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注意事項:
1.各園得擇一以作息時間表或教學課程表等資料,佐證課規劃確有符合規範。 2.所提供之佐證文件應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3.檢核範圍以上午8時至下午4時之課程規劃為主。 4.所稱「外語」係指相較於本國語言(包括國語、閩南語、客語、原住民語)以外者。

17 課程規劃3.1 3.1.4每日應規劃三十分鐘以上之幼兒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間。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注意事項:
1. 各園得視實際運作情形,擇一以作息時間表或教學課程表等資料,佐證課程規劃確有符合規範。 2. 所提供之佐證文件應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3. 檢核範圍以上午8時至下午4時之課程規劃為主。 4. 所稱「三十分鐘以上」係指活動時間連續規劃30分鐘以上。

18 幼兒發展篩檢3.2 3.2.1每學年應對全園幼兒實施發展篩檢,並留有紀錄。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注意事項:
1. 篩檢項目得採用直轄市、縣(市)主管衛生機關或其他單位所定項目,或由各園自行訂定;但各園自訂項目不得低於直轄市、縣(市)主管衛生機關所定篩檢標準。 2. 發展篩檢紀錄應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

19 活動室環境3.3 3.3.1活動室之桌面照度應至少三百五十勒克斯(lux)以 上,黑板照度應至少五百勒克斯(lux)以上。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及量測 3.3.2每名幼兒均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或每二週應清洗一次幼兒使用之棉被,並留有紀錄。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注意事項: 1. 棉被收納空間為評鑑細項以實地觀察方式為主。 2. 採每二週清洗一次幼兒使用之棉被為評鑑細項者,得擇一以親子聯絡簿或家長通知單等資料,佐證其確有通知家長將幼兒棉被帶回清。

20 活動室環境3.3 3.3.3二歲至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獨立設置,且不 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注意事項:
1.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採混齡編班者,本項免檢核。

21 午休3.4 3.4.1全日班應規劃適宜之午睡時間;二歲至未滿三歲幼兒之 午睡時間不超過兩小時、三歲至入國民學前幼兒不超過 一小時三十分鐘。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注意事項: 1. 各園得擇一以作息時間表或教學課程表等資料,佐證各班午休規劃確有符合規範。 2. 所提供之佐證文件應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3. 幼兒園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採混齡編班者,午休時間之規劃應比照二歲至未滿三歲幼兒之午睡時間。

22 人事管理 津貼權益4.1 員工保險4.2 退休制度4.3

23 津貼權益4.1 4.1.1教保服務人員之薪資所得未因領取政府所發導師津貼 差額或教保服務津貼而調降。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注意事項:
1. 抽查100年起至評鑑當學年仍持續在園任職之教保服務人員進行檢核;佐證資料包括投保薪資證明、勞工名卡或入帳證明等資料。 2. 園內未有符合上開條件之教保服務人員者,本項免檢核。

24 員工保險4.2 4.2.1教職員工均應辦理保險(勞保包括職災或公保、健 保),且保費依規定分攤,投保薪資未有低報情形。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注意事項: 1.薪資資料、保單、投保名冊(包括投保薪資證明)及繳費收據,均應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25 退休制度4.3 4.3.1有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注意事項:
1.本項僅針對依勞動基準法進用並參加勞工保險之教職員工相關資料進行檢核。 2.薪資資料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金額證明文件,均應檢核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26 餐飲與衛生管理 餐飲管理5.1 衛生保健5.2 緊急事件處理5.3

27 餐飲管理5.1 5.1.1有公布每個月的餐點表,並告知家長。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注意事項:
1.公告紀錄應查閱評鑑當學年資料,各園得以書面公告或網頁資料等,佐證其確有公布每月餐點表。 2. 通知紀錄應抽查評鑑當學年資料,各園得以親子聯絡簿或家長通知單等資料,佐證其確有將每月餐點表告知家長。 5.1.2點心與正餐之供應時間,規劃至少間隔二小時。 幼兒園得以作息時間表或教學課程表等資料,佐證其供應時間規劃確有符合規範。

28 餐飲管理5.1 5.1.3幼兒園提供幼兒使用之餐具應為不銹鋼或瓷製材質。 但幼兒自行攜帶之餐具不在此限。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5.1.4廚房之出入口應設置病媒防治設施,且無損壞。 注意事項: 1. 病媒防治設施:包括自動門、紗門、塑膠簾、空氣簾或其他設備等均屬之。

29 餐飲管理5.1 5.1.5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每個月至少維護一次,並留有紀 錄。
5.1.6經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之水質,每三個月至少檢 測一次大腸桿菌群,並留有紀錄。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注意事項: 1.未設置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本項免檢核。 2.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應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3. 飲用水設備之維護,應由該設備管理單位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30 衛生保健5.2 5.2.1盥洗室(包括廁所)應保持通風良好,且未有積水之情形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5.2.2男、女廁應分別設置;若未分別設置,則應有隔間設計。 1.男、女廁分別設置。 2.男、女廁未分別設置者,則以隔間之情形評鑑之。隔間設計 得依幼兒不同年齡發展之特質,在兼顧幼兒安全之原則下, 以軟簾或小隔間及門扇或門簾為之;裝設門扇者,不得裝 鎖;隔間高度不得高於教保服務人員之視線。

31 衛生保健5.2 5.2.3每學期應至少測量一次幼兒身高及體重,並留有紀錄。 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行事曆、幼兒身高及體重測量 紀錄。
5.2.4有建立幼兒託藥措施,並告知家長。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注意事項: 1. 幼兒園完成訂定幼兒託藥相關規定,即符合前段規範。 2. 通知紀錄應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各園得擇一以親子聯絡簿或家長手冊等資料,佐證其確有將園內託藥措施告知家長。

32 緊急事件處理5.3 5.3.1訂有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注意事項: 幼兒園所定緊急事件處理相關規定應至少包括
(1)幼兒緊急傷病施救注意事項。 (2)事故傷害防制規定。 (3)傳染病通報作業流程。 (4)責任通報作業流程(如兒童虐待、家暴、性侵害等)。

33 緊急事件處理5.3 5.3.2於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登載 幼兒園緊急聯絡人資料。
查閱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資料。 本項目得於評鑑前,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單位提供之網站資料進行審查,免實地檢查。

34 安全管理 交通安全6.1 場地安全6.2

35 交通安全6.1 6.1.1幼童專用車應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所定期限接受定期 檢驗,檢驗合格並留有紀錄。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注意事項:
1.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此項免檢核。 2、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檢驗合格紀錄。 6.1.2幼童專用車至少每半年應實施保養,並留有紀錄。 2.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保養紀錄。

36 交通安全6.1 6.1.3幼童專用車之駕駛均應具備職業駕照,並應配有具教保 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
1.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此項免檢核。 2.查閱相關資料: (1) 駕駛:查閱駕照。 (2) 隨車人員:查閱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明文件或年滿20歲之身分證明文件。 6.1.4幼童專用車均應配置汽車專用滅火器,且在有效期限。 2.實地觀察每輛幼童專用車之汽車專用滅火器。

37 交通安全6.1 6.1.5幼童專用車之駕駛應於每日上、下午發車前均確實檢 查車況,並留有紀錄。 1.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此項免檢核。
2.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紀錄。 6.1.6幼兒上下車時,均應依乘坐幼兒名冊逐一清點,並留 有紀錄。 2.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乘坐幼兒名冊及每日上下車 之核對紀錄。

38 交通安全6.1 6.1.7每學期應至少辦理一次幼童專用車逃生演練,並留有 紀錄。 1. 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本項免檢核。
2. 行事曆及演練紀錄(包括演練照片)均應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39 場地安全6.2 6.2.1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查核合格且在有效期限。 本項得於評鑑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各園最近一次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結果進行審查,免實地檢查。 6.2.2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查核合格且在有效 期限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結果進行審查,免實地檢查。

40 場地安全6.2 6.2.3設置於二樓或三樓露臺之室外活動空間及園內樓梯扶 手,其欄杆間距不得大於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注意事項:未使用2樓或3樓之露臺,或園址位於1樓者,本項免檢核。 6.2.4戶外遊戲場地面應無障礙物。 1.無戶外遊戲場地,此項免檢核。 2.實地觀察。 6.2.5戶外固定式遊戲設施應標示使用者年齡。 未設置戶外固定式遊戲設施者,本項免檢核。

41 評鑑注意事項說明 本府將於評鑑當月初於教育處處務公告評鑑之幼兒園,請評鑑之幼兒園資料準備齊全。
評鑑委員將於當日上午9時及下午2時30分開始入園評鑑。 幼兒園基礎評鑑以書面資料及現場實際審查為主,請貴校不用準備簡報說明。 書面資料審查請貴校依據評鑑指標6類別及指標項目將資料造冊,且每項類別細項用分隔紙分類標示清楚。 本次幼兒園基礎評鑑請受評之幼兒園先於評鑑日前一個月自行完成自評表,寄送本府教育處。

42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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