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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吕春燕 2007/03 本讲义仅供教学使用 请勿复制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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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法 吕春燕 /03 本讲义仅供教学使用 请勿复制传播

2 教学要点 1.任课教师:吕春燕 副教授 电话:62789759 e-mail:Luchy@sem.tsinghua.edu.cn
1.任课教师:吕春燕 副教授 电话: 2.课程内容:见教学大纲 3.使用教材: (1)《商法》(第二版) 范健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律原理与实务》吕春燕 清华大学出版社 (2)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4.课程讨论区: 编号: 帐号:s 密码:pt6433

3 教师简历 1982~1989 北京大学法律系读本科、硕士 1989.7~9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 干部
1982~1989 北京大学法律系读本科、硕士 1989.7~9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 干部 1989.9~ 北京市科学学研究中心 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 1993.1至今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 主要讲授《商法》、《金融法》、《国际经济法》、《法学概论》课程,并承担相关的研究工作。

4 选读书目: (1)魏振瀛主编,《民法》(面向 21 世纪课程教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王利明主编,《民法》(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郝刚著,《商法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吴兴光主编、黄丽萍副主编,《国际商法》,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

5 . (5)Zhu Yikun(朱羿锟),《Chin`s Commercial Law Edition》[中国商法(英文版)],Beijing Law Press 2003(法律出版社 2003/08)。 (6)罗杰·勒鲁瓦·米勒等:《汤姆森商法教程》(第五版),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 (7)金勇军,《公司法总论——法律、经营、管制与管理决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8)宁向东,《公司治理理论》,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 (9)李建伟,《公司制度、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法律在公司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6 引言 我们处在一个充满民主、科学和法治气息的经济时代。 那些踏入商界的人会发现,他们要服从数不清的法律和政府规定。
现代管理活动是在遵循规则、权责、效益等理念基础上,通过协调组织内、外部关系来实现具体经济社会目标的自觉过程。 效益是管理目标,规则是管理依据,权责是管理手段。 法律是显性、刚性的规则。在一国规则体系中,法律占据主控地位,是政府管理社会各项事务的重要工具。

7 . 基本的法律常识,对于那些憧憬着在商界取得成功的人士来说,即使不是至关重要的,起码也是有益无害的。
对于想在商界有所建树的人来说,没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和商事法律知识是万万不行的,法律尤其是商法是当代社会商人手中的一柄利剑。 对于想在商界有所建树的人来说,当今时代对他们需要拥有的基本法律原理和商法知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8 . 法律条款会随时代而变化,但法律的精神和其基本的原则却是相对稳定的——而这,正是我们需要通过课程的学习要了解的东西。
本课程不是系统地传授法学的专业知识,而是使学生了解商务运作的法律环境,主要是企业行为所必需的民商法实务。 为此,我们《商法》课程的目的,在于提高法律素养、熟悉商务运作的法律环境。让同学们对商法的基本原理有一个清晰完整的概念。

9 具体教学目标—— (1)熟悉商务运作的法律环境; (2)了解基本的民商法法律制度; (3)能解决企业常见的法律问题;
(4)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10 教学大纲 专题一、导论:企业的法律环境和商法 专题二、市场主体法:公司法 专题三、市场交易法:合同法 专题四、知识产权法:专利法与商标法
专题五、权利救济法: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

11 学时安排 总学时: 16周次32学时 具体分配: 导论----------------2周次4学时
总学时: 16周次32学时 具体分配: 导论 周次4学时 公司法 周次10学时 合同法 周次12学时 知识产权法 周次2学时 权利救济法 周次2学时

12 主要网站: (1)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 (2)中国仲裁网:www.china-arbitration.com
(3)中国知识产权网: (4)中国法律资源网: (5)中国民商法律网:

13 课程的基本要求 1.课上:考勤(10%) 2.课下:讨论小组 3.作业:个人作业+小组作业(30%) 4.考试:期末考试——试卷(60%)

14 专题一 导论:企业的法律环境和商法 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二、企业的法律环境构成 三、企业法律环境的层次分析 四、学习商法的目的
五、商法概述

15 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现代市场经济是以独立自主的经济人(企业与个人)为主体的自由交易经济,但它本身不能“自我维持”,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运作的条件是法治,法治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 法治(Rule of law)的定义,通说认为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有良好的法律; 二是该法律得到了实现。

16 . 法治的两个作用—— (1)约束政府的行为,指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
(2)约束经济人(企业和个人)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公平裁判,维护市场竞争。 维护市场自由-----效率 市场自由包括财产自由、交易自由、投资与营业自由 维护市场秩序-----公平

17   二、企业的法律环境构成 1.企业内部关系构成要素 2.企业外部关系构成要素 (1)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 (2)企业的外部利益相关者

18 . 企业 . 股东 客户 债权人 政党 供应商 消费者 雇员 政府、国际组织 媒体 劳务工 竞争 对手 宗教 团体 关联 公司 福利 政治利
社区 竞争 对手 工会、行业 协会 股东 . 环保组织 客户 . 债权人 政党 宗教 团体 企业 关联 公司 供应商 福利 机构 政治利 益团体 消费者 雇员 政府、国际组织 NGO等 媒体 劳务工

19 1.企业内部关系构成要素 企业的定义: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自主从事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 企业的特征:

20 企业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企业作出不同的分类。比如按照其所属行业、产值规模、出资人及其承担责任的方式等进行分类。
其中最具法律意义的分类,是依企业的组织性质分为: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 在此意义上,企业是公司的上位概念。

21 我国对企业的法律分类 自然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合伙企业 法人企业—— 公司

22 公司企业的内部法律关系 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董事会\监事会—业务执行机构与业务执行机构的监督机构 高管——业务执行机构的代理人
公司内部的层级: 总公司与分公司 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和事业部 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法律环境: 企业集团与关联企业(公司)

23 企业集团(公司集团) 实例1:中国中信集团公司(CITIC GROUP)
为国际化大型跨国企业集团,拥有44家子公司(银行)。 境内全资子公司近30家,其中3家集团公司: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信实业银行* 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国安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华南(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 中信汽车公司 中信出版社

24 . 中信技术公司 中信兴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中信贸易公司 中信金属公司 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国华国际工程承包公司
中信国际合作公司 中信秦皇岛有限公司 武汉建筑设计院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 中信旅游总公司 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5 . 境内控股公司:6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渤海铝业有限公司 中国中海直总公司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新力能源开发公司
中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6 . 香港地区和境外全资子公司:6家 中信(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公司* 中信澳大利亚公司 中信林业(新西兰)公司
中信美国钢铁公司 中信加拿大公司 西林公司(美国) 港澳地区控股公司:2家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澳门水泥厂

27 . 中信系统上市公司:6家 中信泰富有限公司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 亚洲卫星控股有限公司 境外代表处: 日本东京、美国纽约、欧洲鹿特丹3家

28 实例2: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CHINA NATIONNAL ARTS & CRAFTS GROUP)
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中拓国际科贸集团公司:有13家子公司 北京东方高迈资源科技开发公司 中国轻工建设工程公司 中工美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艺美术品展览公司 北京中跃旅游产品公司:拥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8家 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北京百盛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乌鲁木齐、太原、北京学院路设有分店 中金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一个控股子公司,两个分公司,一个海外子公司 北京天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公司 中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海外子公司: 美国来特公司 中工美国际(香港)公司 代管事业单位和社团单位: 中国工艺美术馆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 中国玩具协会

29 . 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孙公司: 中工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开发区必达信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艺宝首饰公司
北京中工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万联通经济技术合作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工美(上海)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中工美(浙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中工美(江苏)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中工美(广州)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中工美凯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中工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中高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艺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上13家为中拓国际科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

30 . 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孙公司: 北京中泰万达技术开发中心 云南文山共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麻栗坡百艺矿业有限公司
北京高迈致远信息有限公司 北京澎达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陕西省潼关县金恒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余姚舜奇有色金属公司 余姚三诚有色金属公司 ————以上8家为北京东方高迈资源科技开发公司的子公司 中国轻工建设工程公司为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下设 六个工程分公司、机电设备厂、技工学校和培训中心,分别驻于北京、天 津、河北廊坊、秦皇岛等市。

31 定义 企业集团是指以一个势力雄厚的企业为核心,通过股权控制或者合同安排,把若干个法人企业联结在一起,形成以母子公司为主体、具有多层次结构的组织形态。 企业集团是一种法人的联合形式,而企业集团不是一个法人。

32 企业集团的特征: (1)由多个法人组成,但它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多种联结纽带,包括股权参与或协议安排。
(3)分为多层次组织。无论是纵向持股形成的企业集团,还是企业间横向持股形成的企业集团,从持股关系和持股比例来分,可分为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关联公司等层次。

33 集团公司(企业) 集团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是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是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中心。具有法人地位。
由于企业集团的主要联结纽带是产权关系,所以,作为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的集团公司又称为母公司。 作为独立法人的集团公司有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法人机关。这些法人机关是公司集团的投资、决策、执行中心,故又被称为公司集团总部。

34 关联企业(关联公司) 广义上:指与其他公司存在股权或契约基础上的从属关系或共同隶属于某一企业,又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公司。
狭义上:仅指相互之间或单向之间存在参股关系但未达到控股标准,或相互之间存在产权以外的战略联系,如契约联系的关系。这样,关联公司成为与母、子公司相并列的一个概念。

35 2005年《公司法》关于关联关系的定义 《公司法》第217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6 . 企业集团与关联公司(企业)关系是介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法律环境。指的是企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它们主要受公司(企业)组织法及金融监管法的调整,其核心是母子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契约性法律关系。

37 企业内部法律关系的调整 企业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由企业组织法调整。
除企业经营管理层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外,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平等的契约性法律关系。这些主体都是企业经营所需的各类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提供者。

38 2.企业外部关系构成要素 (1)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 企业与股东的关系 股东与股东的关系 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 企业与金融界
企业与业务伙伴(主要指供应商与客户,他们是企业产品的上游与下游) 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 企业与雇员的关系

39 . 企业与诸多主体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性法律关系,主要由各类私法规范(包括民商法、经济法)调整,如合同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等。

40 (2)企业的外部利益相关者 企业与政党、政治利益团体 企业与政府(包括外国政府)、国际组织 企业与媒体 企业与劳务工
企业与工会组织、行会组织 企业与竞争对手 企业与社区、环保组织、宗教团体、福利机构、NGO等

41 . 企业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企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各类不平等法律关系,主要由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的调整。

42 三、企业法律环境的层次分析 政府 债权人 —— 企业 —— 消费者 雇员

43 . 政府与企业之间是纵向的经济关系,是服从和命令的关系,企业与雇员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主要由经济法等公法调整。
企业与债权人、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是横向经济关系,这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主要由民商法等私法调整。

44 白重恩: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公司治理核心 发布时间:2005-05-27 Mailto:webmstr@em.tsinghua.edu.cn
公司治理的目的是什么?对这个问题,人们并没有共识。 一种观点是,公司治理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他们能得到足够的回报,从而调动他们的投资积极性。这种观点在英美比较流行。 另一种观点是,除了投资者,一个公司还有其它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顾客、供应商和公司所在的社区,公司治理机制也应该保护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只有这样公司才能长期持续发展。这种观点在欧洲大陆比较流行。 公司治理的理念不同,也带来了机制的不同。比如在德国,为了保护公司雇员的利益,雇员代表在公司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相当于英美公司董事会的公司监督委员会必须包含雇员代表。 为什么英美公司治理体系中把对投资者的保护放在中心位置?原因是相对于公司的其它利益相关者,投资者特别是小投资者处于弱势。雇员的利益受到伤害时可以离开公司,尽管雇员会因此遭受损失,但一般情况下这种损失是可承受的,而雇员的离开对公司也会造成损失,特别是对其他雇员产生负面影响,因而公司一般并不愿意伤害雇员的利益。顾客与供应商的情况和雇员的情况相类似。投资者则不同,他们一次投入大量金钱,当他们发现自己的利益受损害时,已为时过晚。公司控制人则可以从侵犯投资者利益中得到大量好处。因此,投资者和公司控制人之间存在重大利益冲突,投资者的利益只有通过公司治理机制来保护。 如上所述,处理好公司和雇员、顾客、供应商等的关系,对公司的赢利很重要;公司的其他一些战略目标也很重要。所以,公司不仅应该追求财务指标,也应该追求一些非财务战略指标,包括顾客、雇员和供应商的满意度,和其他企业的策略联盟,企业文化等。问题是这些指标是否应该在公司治理中受到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一样的重视。 追求非财务指标与追求财务指标、保护投资者利益之间有一个区别。关于前者,公司控制人与投资者之间没有根本的冲突。处理好公司和雇员、顾客、供应商等的关系,改善公司内部的运行效率,建立有利的竞争地位等措施对公司控制人和投资者都有好处。一种担心是,尽管非财务战略指标对长期赢利有影响,但和短期赢利可能有冲突,因而如果公司控制人很短视,可能会过度追求短期赢利而忽视非财务战略指标。 这种担心是讨论不同公司治理体系优劣的一个焦点。上世纪80年代及90年代初,很多对英美公司治理制度的指责,都集中在批评这种制度鼓励短期行为。但近年对公司治理的讨论又集中在投资者保护上。这反映了大部分公司治理的重大问题体现在对投资者利益的侵犯,而不是对非财务战略目标的忽视。 给予非财务战略指标更多的重视,对董事会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因为某些非财务战略指标比较难以量化,董事会成员需要有能力和精力对这些指标的完成加以判断。对于执行董事来说,这是可能的;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行,很难对某些指标做出判断。 在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经济中,对投资者利益侵犯问题可能比在成熟市场经济中更严重。在我们的很多企业中,“掏空”问题比经营不善问题更严重。所以,我们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视程度,应该比在成熟市场经济中更大。  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文字授权,不得转载。

45 四、学习商法的目的 ——提高追求经营稳定、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知识、能力与技巧
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抛却西方入的各种“先进”的管理战略、治理理念、执行措施不论,“合法合规”的要求不仅将是我国市场经济和企业管理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也将是我国企业管理务必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提升我国公司管理水平的一项最艰巨的任务。

46 . “合法合规”的公司管理在市场发育与法治基础良好的国家已经不成问题,但对于现阶段的我国公司管理而言,却是一个尚未解决的基本问题。
而要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将需要一个较长时期的努力。 公司管理的“合法合规”要求在我国的重要性与紧迫性,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与经济进一步融入世界市场,并在境外法制规则与市场运作秩序的近距离比较中逐步展现无遗。

47 五、商法概述 1.补充背景知识 2.商法的一些基本概念

48 1.补充背景知识 (1)世界上的法系 (2)对法律的检索和使用

49 (1)世界上的法系 国内法与国际法 虽然《商法》课程的重点在于中国的商法,但日益增长的商人们早已把交易延伸到别的国家。在这种情形下,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国际条约就会对中国商人产生约束力和发生影响。 因此,那些追求商业生涯的人应该了解全球法律环境。

50 国内法 国内法是特定国家的法律。国内法是千差万别,因为每个国家法律反映的是该国文化的独一无二的利益、风俗、行为和价值观。
虽然法律和法律制度在各国间确实存在差异,但也存在广泛的相似性。

51 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部门) (1)宪法 (2)行政法 (3)民商法 (4)经济法 (5)刑法 (6)社会法 (7)诉讼法与仲裁法

52 我国的法律渊源 宪法 法律(包括立法和司法解释) 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 国际条约

53 法系的概念与世界上的法系 五大法系:中国、印度、伊斯兰、大陆、英美法系。
中国、印度、伊斯兰主要是指古代或中世纪中国、印度、伊斯兰各国的法律,其中印度法和伊斯兰法是和宗教规范密切结合在一起的,这三个法系对后世资产阶级法律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 对资产阶级法律影响最大的,或更确切地说,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54 . 基本上,当今世界上有两种法律制度: 一种是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判例法法系) 另一种是以欧洲大陆为代表的成文法系(制定法法系)。
一般而言,那些曾经是大布列颠殖民地的国家保持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 成文法系,则在绝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和曾作为欧洲大陆国家殖民地的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国家盛行。日本和南非也是成文法系,在穆斯林主导的伊斯兰国家也发现了成文法系的组成要素。 在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由于曾是法国殖民地的关系,也有部分是成文法系,波多黎各、魁北克和苏格兰同样也有成文法系元素的特征。

55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 19世纪初开始。 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以法、德为代表。 罗马法为基础。1804年《法国民法典》、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传统。 受影响地区:主要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埃塞俄比亚、中国等。

56 . 在成文法系中,法律的基本来源是成文法典,成文法典又主要以民法典为代表。
判例没有司法约束力,虽然在成文法系中,法官通常也参考以前的判决作为法律指导的渊源,但是他们不受判例约束。

57 英美法系(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不成文法系、判例法法系。 自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英国。 以英国法律为传统,即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为代表。 受影响的地区包括作过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印度、巴基斯坦、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中国香港等。

58 两大法系的比较 (1)法律方法论上的差别。 (2)判例的不同作用和地位。 (3)法典化程度不同。
(4)诉讼程序上的差别——纠问式与对抗式。法官、律师的作用不同,证据规则不同。 (5)法官的产生方式和权限的不同。 (6)法律分类、法律术语和法学教育上的差别。

59 (2)对法律的检索和使用 法律确立了商人(主要是企业)在从事商务活动中的权利和责任,判例提供了精确的真实生活的例证,说明法院是怎样解释和应用这些法律。 为了帮助大家课程学习和今后检索法律和判例,简要介绍如下:

60 查询法律和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通常收集在定期出版的《法律汇编》中,按部门法的分类方式编排。
也可以通过各类政府或商业等网站查询:如找法律网Find Law.cn

61 关于判例 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主要的热点判例刊登在定期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
也可以通过网址http//fygb.chinajournal.net.cn查询判例。

62 如何阅读和理解判例 一、首部 1.标题(诉讼性质、诉讼当事人) 2.摘要 3.受诉法院、诉讼参加人情况、审级和判决文号 4.案由(案件来源、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到庭当事人、诉讼结果等) 二、事实 1.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 2.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 3.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 三、理由 1.说理 2.引用法律条文 四、判决结果 要针对诉讼请求作出 五、尾部 1.诉讼费用负担办法 2.上诉法院 3.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判决时间 书记员署名

63 《1982年宪法》的人民法院组织系统表 普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 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 | | 中级人民法院 海事法院(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 在直辖市内设立; 在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内设立) | 基层人民法院 (在县、市、自治县、市辖区内设立)

64 2.商法的基本概念 (1)商法的概念 (2)商法的产生 (3)商法的基本原则 (4)商法的体系 (5)商法的渊源

65 (1)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包括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两大部分。

66 (2)商法的产生 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
主要形式有:城市法、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则、商事和海事判例、地区和跨地区的商人习惯法以及国王、领主和教会颁布的单行法规。

67 (3)商法的基本原则 主体法定原则 公平交易原则 交易安全原则 交易便捷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

68 . 保障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发展—— 保障交易安全: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主义。
促进交易发展:契约定型化、短时效、客观 规格的统一、权利证券化制度。

69 (4)商法的体系 商事主体法:公司法、破产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商事行为法:合同法、担保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商事权利救济法: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

70 学习本章后,你应该能够: 1.了解世界上两大法系的差异及其发展趋势 2.掌握公司制企业法律环境的层次分析 3.熟悉公司制企业的法律环境构成
4.了解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5.掌握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 6.会阅读判例

71 第二章 公司法 (2007/03) 一、公司法概述 二、公司组织规范 三、公司财产制度 四、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问题
第二章 公司法 (2007/03) 一、公司法概述 二、公司组织规范 三、公司财产制度 四、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问题 五、股东关系:一场危险的婚约 六、债权人利益保护

72 一、公司法概述 1.公司法从19世纪~21世纪的发展 2.中国《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 3.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4.公司法的概念与原则

73 1.公司法从19~21世纪的发展 第一个变化:法人股东
19世纪的公司法,主要是自然人作为股东,20~21世纪的公司法越来越多是以法人公司作为公司股东,就出现了母子公司、集团公司、跨国公司等。 这样的公司,与自然人出资兴办的单一公司不同,必然要出现一些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关联交易。

74 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第217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75 第二个变化:一人公司 19世纪传统的公司概念,必须有两个以上股东,尤其大陆法系中使用社团法人的概念来界定公司更是这样。所以许多国家公司法都规定,当股东变成一个人的时候,公司就自动解散。 但到了20~21世纪,股东变成一个人时,公司不仅可以不解散,而且还可以新设立一个股东的一人公司。

76 一人公司(one man company; one member company )的定义
一人公司,在我国仅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定义: 第58条 ……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定义)

77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59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禁止滥设) 第60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公示原则) 第61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78 股东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第62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63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严格的财务监督) 第64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财产混同推定与法人格否定原则)

79 第三个变化:公司的社会化 19世纪,公司的社会化主要指上市公司,以社会公众作为股东;而20世纪,尤其是20世纪下半叶至21世纪初,越来越多地出现了职工作为股东这种社会化形式。 社会化有两种:大社会化与小社会化。大社会化是上市公司,小社会化是职工持股。

80 第四个变化:公司权力的变化 19世纪公司法是股东会中心主义,20~21世纪公司法逐步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变到董事会中心主义,有些国家一些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又从董事会中心主义走向经理人中心主义。 我国《公司法》采取了董事会中心主义。 在我国,如何加强对管理层,尤其是对内部人控制、对高管操纵的管理应引起重视。

81 第五个变化:技术出资 19世纪或19世纪以前,公司股东投资的资本形态多是货币和非货币财产。
20世纪,尤其是20世纪下半叶至21世纪,在知识经济为主的企业形态中,以技术作为资本形态投资的情况越来越多。

82 股东的技术出资 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83 2.中国《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 《公司法》从1983年开始起草,到1993年通过,有近十年的历程。
公司法制定中贯穿着一个红线,就是过分强调了国有企业改制的需要。 因此,这部公司法中仍留有许多国有企业改制的痕迹,可以说这是中国特色,也可以说是历史局限性。

84 两次修正 1999年修正有两条: 一是技术入股比例的提高; 二是高科技企业上市条件。
2004年修正——删去原第131条第2款:“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证券法》第28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50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85 2005年的修改——全面修改 《公司法》修改的两个视角: 一个是中国改革的需要,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的需要;
另一个就是要探讨世界公司法发展的潮流。

86 《公司法》修改应与《证券法》等法律的修改协调进行
(1)与《证券法》修改的联动性 (2)与《外商投资企业法》修改的协调 第218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与《企业破产法》制定的协调 第191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87 《公司法》修改的重点 (1)公司法应有利于公司自由发展 (2)为国有独资公司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3)公司法应该具有可操作性
(4)符合世界公司法发展的潮流

88 3.公司(corporation;company)的概念、分类与特征
第2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89 公司的分类(1): 依公司法的规定为标准 中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点:企业法人、股东有限责任
*不同点:股份公司 有限公司 公开性 封闭性 资本证券化 资本非证券化 等额股份 非等额股份 外国公司法:除上述两种公司外,还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

90 公司的分类(2): 依公司存在的信用基础分类
人合公司: 强调出资人的个人信用; 合伙性浓; 出资转让困难; 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合一。 资合公司: 强调公司资产的信用; 法人性浓; 出资转让自由; 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分离。

91 . 有限公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两合公司

92 . 母子公司、本分公司 上市公司(公开公司、公公司) (3)依公司股东人数的分类 一人公司与多人公司 (4)依公司的相互关系分类
(5)依公司的公开性分类 上市公司(公开公司、公公司) 封闭公司(非公开公司、私公司)

93 . (6)依公司设立的法律分类 一般法上的公司与特别法上的公司(如商业银行等) (7)依公司的国籍分类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94 外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192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192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193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196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95 公司的特征 (1)依法设立 (2)以营利为目 指设立公司的目的及公司的运作,都为谋求经济利益。 (3)具有法人资格
指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的法律上的人格。 取得公司法人人格的条件。 (4)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 (5)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无限责任 (6)社团性 指组织公司的成员需为复数。 保持公司成员的复数之积极意义 (7)连续性与存续性(212条) 指公司人格不因其成员变更而变更,可独立存在。

96 5.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基本内容: (1)确定了公司的法律地位。
(2)确定了股东的法律地位。 (3)规定了公司组织管理模式——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等公司的管理机构; (4)规定了与公司组织直接相关的活动规则。

97 公司法的原则 (1)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2)股权平等原则——资本多数决 (3)公司内部权责分明、依法行使权力的原则。
(4)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的原则

98 二、公司组织规范 1.公司与企业关系原理 2.公司的设立与成立 3.改制 4.公司的分立与合并 5.公司终止

99 1.公司与企业关系原理 (1)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比较 (2)我国公司种类: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3)上市公司

100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要点: 企业法人;设立程序相对简单;股东人数有限制;出资方式;股东责任和公司责任。

101 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在公司立法史上,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类型出现较晚。 1892年德国首创《有限责任公司法》,之后相继为各国仿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完全是德国法学家的心血。此前,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已生存几百年,其以股东人数多、集资数量大、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交易灵活、风险小等特点成为最具有吸引力的企业组织形式。 但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点: (1)股东人数多而无凝聚力; (2)股份允许转让、交易而带有投机风险; (3)信息公开的同时会产生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因素等。

102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人资两合性:资金的联合与股东间的信任是信用基础。 (2)封闭性:股东人数、出资、信息公开。
(3)规模灵活性,适应性强: 股东人数——公司注册资本金。 (4)设立程序简便:股东之间关系由契约(公司章程调节,政府干预少,设立原则基本是准则登记制。 (5)组织机构设置灵活。 (6)股东参加管理。

103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要点: 企业法人;设立方式;出资:股票(等额股份,可自由转让);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 性质:组织资合性与资本股份性

104 上市公司 第121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121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的规模可大可小。我国的上市公司与美国的上市公司相比,最大的差别在于,其中存在大量非流通股占多数的上市公司,在极其个别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股份是全额流通的。 大型上市公司的特点——

105 (1)影响力大 大型上市公司,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力,会超乎寻常的巨大。比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 亿元;截至2002年12月31日,其总资产为 亿元,净资产为 亿元。 公司共有13家已上市的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包括2家油田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中原油气和石油大明),9家炼化子公司(上海石化、北京燕化、齐鲁石化、杨子石化、镇海炼化、仪征化纤、石炼化、湖北兴化及中国凤凰),2家销售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武汉石油和泰山石油)。

106 . 其中上海石化和仪征化纤,既是A股上市公司,又是H股上市公司;北京燕化和镇海炼化,为H股上市公司;其余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
截至2000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正式职工50余万人。 像这样一个上市公司,公司作出某一决策,比如有关裁员、环保、开发新项目的决策,其影响力之大,可谓超乎想象。

107 (2)股份分散 就大型上市公司而言,在利用股份持有方面,从绝对数额看,是很分散的。
比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 亿元人民币,已经流通的股份为195.80亿股,分别在上海、香港、纽约、伦敦四地上市交易,分散于52万多股东手中。 在美国,机构投资和为主要的证券市场投资者,比如养老基金、保险基金、投资基金等。从相对数额看,机构投资者的持股相对集中,比如,至1999年8月,美国排行在前1000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份,近60%为机构投资者持有。

108 (3)职业经理人的管理 在大型上市公司中,管理者多为职业经理人。
职业经理人,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也可以不是;出于激励等因素考虑,公司突出提倡经理人持股。不过,不是因为股东身份而成为管理者;相反成为管理者之后,也许就可以成为股东了。即使原来是家族公司,公司大型化后,管理权也并不来源于股份。

109 2.公司的设立与成立 一般规定 实务问题

110 一般规定 (1)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设立是指设立人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而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2)公司设立原则 自由设立原则; 特许设立原则(国王特许、立法特许); 许可设立原则(行政许可或核准设立); 准则设立原则。

111 (3)设立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发起设立。 一般程序: (1)签订发起人协议; (2)实际缴纳出资;
(3)申请设立登记; (4)领取公司营业执照。

112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78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13 发起人 第79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79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80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发起人,是指订立创办公司的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设立任何公司都必须有发起人,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14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发起权利:报酬、设立费用的分担、入选公司董事、监事。 发起义务:
认购股份(即出资)、承担筹办公司事务(如制定章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5 募集设立的法律规定(85~93) (1)签订发起人协议; (2)发起人认购股份; (3)制作招股说明书; (4)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募集设立的法律规定(85~93)  (1)签订发起人协议;  (2)发起人认购股份; (3)制作招股说明书; (4)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5)申请批准募股; (6)公开募股; (7)召开创立大会; (8)申请设立登记。

116 . (4)设立条件 人的条件:涉及股东人数、资格等 资本条件:涉及最低额、出资形式和时间等 公司章程:涉及法定事项和自治内容的记载
经营条件:指公司设立时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必要的物资、原材料等。

117 . (5)公司成立——设立登记的原则和效力 设立要件原则:非经设立登记,公司不得成立。 对抗要件原则:
公司设立登记仅为公司成立后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并非设立要件。 设立登记的效力: 取得法人资格; 可使用公司名称于营业; 取得公司名称专用权。

118 公司的设立登记 第6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119 公司成立 第7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120 公司名称 第8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211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1 关于公司的名称 (1)公司名称是公司设立的要件 (2)公司名称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3)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的内容
公司种类;公司注册机关的行政级别和行政管辖范围;公司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商号 (4)禁止在公司名称中出现的内容和文字 (5)限制在公司名称中出现的内容和文字 (6)公司名称登记的程序:预先核准

122 公司名称举例 上海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备方食品有限公司

123 公司住所 第10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法律意义: 据以确定公司的诉讼管辖地、受送达地、合同履行地、公司登记机关。

124 实务问题 (1)设立中的公司的法律地位 (2)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的关系 (3)公司设立不能 (4)公司设立无效

125 (1)设立中的公司的法律地位 设立中的公司——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协议的性质:个人合伙协议 未完成公司的设立——未产生公司
完成公司的设立——产生公司

126 (2)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的关系 发起人——发起人、投资人、股东 设立中的公司——发起人协议
第84条 ……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

127 (3)公司设立不能 具体情形与法律责任: 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对认股人的本金与利息返还。
第90条 ……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128 . 第95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29 (4)公司设立无效 具体情形:已领到营业执照,但存在设立条件或设立程序上的严重缺陷:如主体不合格、不具备相应条件(主要是出资有瑕疵)、违反法定程序等。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补正;发起人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责令改正、罚款或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设立无效的,按照清算程序了结公司的财产关系。公司设立无效对第三人是没有溯及力的,即第三人信赖“公司”与之发生交易,该交易合同不因公司设立宣告无效而无效。

130 民事责任 第94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31 行政责任 第199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32 . 第200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201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33 3.公司改制 第9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134 4.公司的分立与合并 (1)公司合并 (2)公司分立 (3)公司减资 (4)公司增资 (5)债权人的地位 (6)变更登记

135 (1)公司合并 第173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174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175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136 (2)公司分立 第176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177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37 公司分立与公司转投资 严格说,公司将部分资产分出设立子公司,此属公司转投资,而并非当然的公司分立。
在理论上,公司分立必然引起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其做法是,拟分立公司以转投资形式成立子公司后,再将所持子公司股权转让给本公司股东,而由本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本公司股权卖回给本公司。通过拟分立公司的回购减资,最终实现公司分立的结果。

138 (3)公司减资 第178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39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的程序 股东(大)会决议合并、分立或减资;(合并各方签订协议)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履行债权人和少数派股东保护程序,包括—— (1)债权人保护: 自作出合并、分立或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合并、减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少数派股东保护(75、143)。 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140 (4)公司增资 第179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141 (5) 债权人的地位 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174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175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77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178条)

142 (6)变更登记 第180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公示要件。 公司变更的生效时间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时间为准。

143 制度完善建议 未涉及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监督权,包括对文件的查阅等知情权的全面规定。这使得公司债权人很难事先和事后介入公司,阻止公司违法行为,及时获得赔偿。但限于公司或股东怠于行使权利,而使债权人不能从公司获得清偿。在德国、法国法律中均有此类规定。类似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

144 5.公司的终止 (1) 公司解散的原因 (2) 清算组的组成 (3) 清算组的职权 (4) 清算组的工作程序 (5)清偿顺序
(6)公司清算的例外 (7)公司注销登记

145 (1)公司解散的原因 第181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146 公司自愿解散 指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的解散。
第182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7 公司非自愿解散 第183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181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148 (2)清算组的组成 第184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149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190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0 (3)清算组的职权 第185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51 (4)清算组的工作程序 第186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152 (5)清偿顺序 第187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153 违反清算规定的法律责任 清算组及其成员的法律责任(190) 公司的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

154 (6)公司清算的例外 第188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191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155 (7)公司注销登记 第189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156 三、公司财产制度 1.公司资本的意义 2.公司资本制度 3.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4.借贷的限制 5.对外担保的限制 6.捐赠的限制
7.公司归入权 8.股份回购 9.股东退股制度 10.股票溢价发行的溢价款归属

157 1.公司资本的意义 公司资本,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记载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即注册资本。
公司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础。公司作为资本企业,资本信用是公司的生存之本。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是以其自有资本对外承担责任的。只有公司资本(确切说是公司净资产)才是公司债务的担保。 公司资产=股东权益+负债资产 股东权益按其形成渠道分为投入资本、资本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 公司资金,指公司资产的货币表现。

158 2.公司资本制度 (1)有限责任与确定资本制 有限责任——必须有确定资本 无限责任——无须确定资本
(2) 三种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制的优劣 (3)我国的立法现状 (4)实务中的问题——虚假出资

159 (2)三种公司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并在公司成立时由发起人或股东一次全部认足或募足的公司资本制度。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应记载于公司章程,但不要求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全部认足或募足,未认购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的公司资本制度。 折中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仍需章程载明,但股东只需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数额,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时期内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

160 (3)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现状 股东出资形式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制、折中授权资本制 验资制
法律责任(包括公司的、发起人的、股东的、中介机构的行政与民事法律责任)

161 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83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出资种类: 货币资产 非货币资产: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 可用来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条件: (1)具有货币可估价性 (2)具有可转让性 (3)具有合法性

162 对现物出资形式的进一步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163 股东分红权的行使 第35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167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164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26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9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65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第81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166 验资制 第29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30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67 (4)实务中的突出问题——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 (1)不出资 (2)出资不实 (3)抽逃资金

168 公司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第199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69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第200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201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70 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行政与民事责任) 第208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71 民事法律责任 不出资——股东、发起人的违约责任
第28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84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72 出资不实——补足责任与其他股东、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第31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94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73 抽逃资金 第36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行政法律责任
第36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行政法律责任 第201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74 3.公司转投资的规定 (1)公司转投资的定义 (2)公司转投资之弊端 (3)公司转投资之合理性 (4)一般规制方法

175 (1)公司转投资之定义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依法将公司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资产再转而投入到其他企业,成为其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行为。
种类: 纵向投资(控股) 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 横向投资(参股)

176 (2)公司转投资的弊端 公司资本虚化(公司实际资本不足),助长泡沫,造成宏观经济信息失真 偏离股东投资的初衷,使股东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空壳化,削弱偿债能力,债权人的求偿权可能落空 经理人对公司权力滥用:相互持股形成的关联交易与投票制度

177 (3)转投资之合理性 即企业集团的优势 实现公司的独立人格 完成公司运营的目标 是公司经营的内在需求(如并购、扩张) 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178 (4)一般规制方法 允许公司转投资,对投资对象有限制(14、15);规定了转投资数额由章程确定(16) 规定公司转投资行为的披露制度:
主要包括持股信息变动的披露和关联企业合并营业、合并财务报表的披露两项内容。 (证券法有规定,但对象仅是上市公司。) 股权行使的限制:表决权回避制度(16)。但缺乏相互持股、交叉持股股权行使的限制。 强化董事责任(21、148、149) 超过公司章程确定的转投资数额的处理(16) 规范母子公司关系: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20) 法律责任——法律救济制度(22)

179 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第14条第2款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14条第2款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15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16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80 . 第21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181 4.借贷的限制 第116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实务中的违法情形
第116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实务中的违法情形 自然人董事、监事、高管向公司借贷 大股东企业向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借贷 (2)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182 证监会拔剑逼债:不还钱就坐牢 新华社2006年10月20日报道: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证监会已决定今年年底前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有问题。到目前已有309家上市公司全部完成清欠,已清欠金额合计204亿元。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仍有102家上市公司的 254亿元资金被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清欠难度很大。 证监会日前在长沙召开上市公司清欠工作会议。会议作出了“奋战80天,坚决打胜清欠攻坚战”的具体部署。

183 会议决定对尚未完成清欠的上市公司要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一、证监局要对年底前不能完成清欠任务的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在限期内查清违规占有行为发生的过程和问题产生的原因,查明事实真相,固定相关证据。 二、各证监局要抓紧查清造成违规占有问题的主要责任人,同时,查明主要责任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今年年底前不能如期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违规占用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证监局的主要负责人要督促上市公司清欠第一责任人,即上市公司董事长,要求其立即落实清欠的最终方案。2006年底前,凡上市公司资金被违规占用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的,其责任人必须在“要么还债,要么承担法律责任”两者之间作出抉择。

184 . 这不是“改革”,也不是“创新”,而只是在做一件早就该做却一直没有去做的事情。本来,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是正常的,但在中国股市之所以变成一件不正常的事情,就是因为大股东凭借其控股地位有意地向其上市公司“借债”不还而长期占用。因此,对其责任者实行 “要么还债,要么承担法律责任”的逼迫是完全合法,也是完全符合正义的。 这里,我们应该看到,今后应该尽量让上市的企业实行“整体上市”,以制度改革来堵塞那些大股东拿出部分资产上市,然后套取大量资金为已所用的漏洞。

185 . 2006年12月4日 《北京青年报》B3财经新闻 清欠大限只剩一个月 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通告显示清欠形势不容乐观——
离今年底的清欠大限只剩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但沪深两市还有86家上市公司存在资金占用问题,占用余额高达233.42亿元。

186 2005年《公司法》对借贷的限制规定 一是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改变。
第13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规定(第21、148、149、150条) 。 三上市公司关联董事表决回避制 第125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87 5.担保的限制 (1)我国的违法现状 (2)限制担保的立法演变 《公司法》的规定 《担保法》的规定
证监会2000年61号文件与2004年56号文件 (3)原因与对策

188 公司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吗? 1993《公司法》难以回答这个问题,它既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能力,也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受到何种限制,只是在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然而,这一规定与其说是对公司担保能力的限制,还不如说是对董事、经理权限的限制。 仅从其内容看,并不一概禁止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而仅禁止公司为两类人提供担保:本公司股东和其他个人债务。言外之意,董事、经理可依法为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债务提供担保。显然立法的本意不是如此。从这一条规定,我们就可以看出1993年《公司法》的粗糙。

189 . 尽管法律有这样的限制性规定,但实践中公司违规担保的情形却十分普遍,在上市公司与其股东公司之间尤为常见。
有一个真实案例,即中福实业公司为大股东公司中福公司担保案,最高法院终审认为,中福实业公司的五名董事通过董事会决议,代表中福实业公司为大股东中福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行为,因同时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和中福实业公司章程的授权限制而无效,所签保证合同也无效。

190 . 在最高法院判决该案所涉担保合同无效后,2002年11月29日《财经时报》报道:有关方面惊呼,如果这样的担保全部无效,将“危及银行2700亿信贷资产的安全。” 如果这个数字属实的话,不难想象,现实中公司为他人担保存在多么严重的问题。也难怪《环球时报》一期文章曾形象地报道:“上市公司坐在担保的火山上。”

191 《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二条规定: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作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的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192 . (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193 . 2005年《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肯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能力,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但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很大,毫不亚于对外投资。这是因为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将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担保债务极容易转化为实际债务。正是着眼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将产生重大风险,法律有必要对其进行限制。

194 《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 第16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95 第16条的规定的限制措施是: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客观上可能会发生大股东操纵公司并损害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因此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特别注意的是,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96 相关规定 第21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22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97 . 第149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第149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150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8 6.捐赠的限制 (1)捐赠与公司的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
第5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2)我国存在的问题 (3)实体与程序的限制

199 7.公司归入权 (1)一般原理及应用 董事、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第149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00 . (2)董事、高管该行为的效力——该交易有效。 对外涉及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对内构成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 公司的诉讼权
第150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 股东代表诉讼权 第152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 股东诉讼权 第153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8.股份回购(share repurchase)
(1)股份回购的定义 广义的股份回购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回购,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回购。 狭义股份的回购一般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回购,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份的回购。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购回本公司已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法律行为。 股份回购在国外证券市场上是公司极为普遍的资本经营行为。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却仍是一种新的现象。 已有的案例:陆家嘴减资回购案、厦门国贸减资回购案、云天化回购案、申能股份回购案,最近的是2006年中石化回购案。

204 股份回购与股东退股 股份回购事实上形成股东退股,这违反股东平等原则,造成公司内外治理机制失灵。
所以,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股份回购受到严格限制,只有为特定目的并在严格条件下才能进行。 当时,以法律形式限制股票回购,主要目的是防止内幕交易和人为操纵股价,抑制过度投机,保护投资者利益。但也弱化了证券市场的功能,也不一定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05 在发达国家,公司股份回购的制度功能 (1)调整公司资本总量,优化公司融资结构。 (2)提升公司股价,稳定资本市场。
(3)防止敌意收购,维持公司控制权。 (4)提供股份来源,实现股权激励。 (5)回购股份,保护少数异议股东。 (6)替代红利分配,增加股东收益。 新《公司法》对股份回购制度作了一些规定。

206 股份回购在我国的特殊功能——国有股减持 在2000年的云天化回购案中,云天化回购的2亿股国有法人股予以注销,注册资本由 万股减至 万股,云天化集团公司的持股比例从82.39%降至72.84%,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从17.61%上升为27.16%。 陆家嘴、申能股份回购股票的动机则主要是股权结构的调整,以满足《公司法》规定的公众股最低持股比例。1993年《公司法》第152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 陆家嘴在股票回购前社会公众股比例为8.95%,申能股份在股份回购前社会公众股比例为9.53%。 通过国有股的回购,实现了国有股的变现和退出,同时也调整了公司的财务结构,规范和完善了股权结构,促进了公司治理机构的有效运转。

207 我国股份回购的实践 1994年10月,陆家嘴减资回购案(协议回购) 1996年4月,厦门国贸减资回购案(协议回购)
1999年4月,云天化回购案(协议回购) 1999年10月,申能股份回购案(协议回购)

208 2005年《公司法》的规定 第14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09 具体内容 (1)允许股份回购的四种情形 (2)关于回购股份的处分——注销或转让 (3)关于为实现期权回购股份的数量限制和财源限制
(4)关于股份回购的程序控制:股东大会决议 (5)关于回购的本公司股份持有期间的地位 第104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10 9.股东退股制度 原则:股东出资不得抽回,只能转让。
第36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原则:股东出资不得抽回,只能转让。 股东退股,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股东地位的制度。 股东退股不同于公司解散、股权转让、股东抽回出资、股份回购。 股东退股的主要价值在于异议股东利权益的特殊保护。

211 《公司法》的例外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
第7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退股 第14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第14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属于……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上述规定确立了公司的异议股东股权、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实际上就是股东退股制度。

213 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1)有限责任公司: 近年的司法实践中,因股东间的压制、公司僵局及股东个人情况的变化等使以退股为目的而发生的诉讼逐渐增多。但新《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权的救济范围过于狭窄。此外,股东的退股价格往往难以达成协议。 建议规定:小股东持股期限应满2年;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经小股东提出仍不停止或补偿,如侵占公司财产,进行关联交易等;小股东已采取公司内部救济,仍不能维护其利益;通过诉讼救济,行使退股权。 实现途径:减资程序;直接起诉。

214 . (2)股份有限公司 建议规定前置条件: 股东大会决议时对该议案投票反对; 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反对该事项; 表明请求收买其股份的意思等。

215 10.股票溢价发行的溢价款归属 资本公积金:指从公司的利润以外的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公积金。
第128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168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指从公司的利润以外的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公积金。 按《公司法》的的规定,其构成是:股票溢价款、国务院财政部发布的《财务通则》中规定的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财产的价值等。

216 资本公积金的用途 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169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217 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 第167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218 具体顺序: 公司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分配给股东 涉及公积金和股利两项
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股利:分为股息和红利。 股利分配的方式,通常包括现金、财产、负债、股票、股票回购、清算股利、认股权证、综合性股利以及股利选择权。最常见的是现金和股票。

219 四、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问题 1.法律对公司治理的关注要点 2.公司章程的法律意义 3.公司的能力 4.董事会、董事、监事和高管制度 5.监事会
6.公司的自治与自主

220 1.法律对公司治理的关注要点 由股东投资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股东与公司、公司管理者利益的不一致。
约束管理层为股东利益服务——即“代理人”问题。 公司有效运作的治理机构:公司的基本权力结构由三部分组成: 股东——基于法律的规定 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安排

221 公司治理问题的提出 董事会中心主义:意味着决策功能与风险分担功能事实上发生了分离。这为公司的管理者侵吞股东的权益提供了可能。
事实上,在公司规模大、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出现了这种情况:个体股东的权利逐渐收缩;董事会职权的法定化。公司的实权掌握在高管手里,由他们来推荐董事、制定公司政策。董事会只是橡皮图章,而股东则什么都不是。 与此同时,股东利益高于一切仍是公司理念及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都必须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忠心不二地勤勉尽职。 公司治理辩论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展开的。

222 阶段性结论 共识是,高管是人,有人一切的优质和劣质,如无制约或驱动,他会利用本身的内部人地位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要求他自觉地遵守法律为素未谋面的股东尽责,不是天真,就是苛求。 这就是经济学家所讲的“代理费用”或“代理人问题”。 公司治理辩论的关键在于,什么是有效的约束及驱动力。 已提出的各种方案,无论是独立董事制度,还是审计委员会等,无一不是为了制衡作为内部人士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出现的。 在这个辩论中,不存在大小股东的问题,因为内部人控制的前提是股权分散,致使股东无法行使法律赋予股东群体的权力。

223 规制方法 公司权力设计——分权制衡; 董事、监事 、高管的资格设计; 董事、监事 、高管的义务与责任设计。

224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股东会---董事会------高管--------监事会 (人代会---国务院---公务员-----监察部)
在这个意义上,《公司法》是公司宪法、组织法。

225 2.公司章程的法律意义 公司章程由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订立,经全体股东签章的协议。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在公司存续期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公司章程属于自治法的性质,法律允许约定的,在适用时,应优于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一份单一文件构成,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由两个文件构成:组织大纲和内部细则。前者以规定公司对外事务为主;后者是规定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公司机构设置等内部事务的法律文件。前者需登记;后者一般只在公司内部生效,不须登记。

226 公司章程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第25、82条):法定必须记载的事项,若缺项记载,或记载违法,不仅章程无效,而且公司设立无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法律规定可记载事项。凡记载,即发生效力,不记载不发生效力。该类某一事项记载违法,则该事项违法,不影响章程效力,不影响公司成立。 任意记载事项:公司认为需要记载的事项,但不得违法,不得不违法社会公共利益。不记载,不影响章程效力。记载事项违法,仅该事项违法,不影响章程效力,不影响公司设立。

227 公司章程的效力 第11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28 3.公司的能力 (1)公司的权利能力 (2)公司的行为能力 (3)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 (4)公司的其他能力:指公司参与各种公法关系的能力。
第216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9 (1)公司的权利能力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的权利能力由法律赋予,也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 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变更登记;

230 具体表现—— 性质的限制; 转投资的特殊限制(16); 法律的限制——目录; 经营范围是否构成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越权规则
《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231 越权规则 《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准:公司章程。

232 (2)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其权利的行使最终要落到具体的自然人(公司机关)身上。公司的代表权制度的设计使得公司可以象自然人一样活动自如。 谁来代表公司,对内涉及到公司权力的配置如何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对外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同时对公司自身,代表权的行使也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利益和效率。 法律上的学说和制度设计应谋求这三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

233 各国的公司代表权制度 对于该问题,各国由于历史传统、文化理念的差异,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是代表说,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是代理(agency relationship)说。但在适用效果上并无不同,最终都实现了效率与安全的最佳结合。最终都将特定自然人的行为归属于公司。 在代表人从事合法行为时,这两种理论并不存在差异:即由公司承担行为的后果。但当代表人行使越权行为、违法行为,这两种学说的差异便凸显出来。

234 各国不同的代表制 共同的特征:代表权行使的主体均是复数的,而不是唯一的,而且均可以用章程确定代表权的行使问题,即其代表权制度都不是法定的。
在英美法系,除了独立董事,其他公司董事通常都有权代表公司。 日本为单一代表制:如章程没有其他规定,代表权的行使可由每个董事单独为之。每个董事各自代表公司。 德国为共同代表制:如章程没有其他规定,代表权的行使由多个董事共同为之。全体董事会成员只有权集体代表公司。 瑞士为约定代表制:章程约定。 1996年俄罗斯民法典规定,可以采用委员会制,也可以采用单一制。并允许以章程约定代表权行使主体和行使方式。

235 我国的公司代表权制度 公司对外行为的代表机关主要是董事会。 通常由法定代表人直接行使对外代表权。
特定情况下,公司监事会和股东也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236 我国的公司代表权制度——法定唯一制与可变制
第13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代表权行使的法定性、唯一性与可变性,但弱化了法定化(扩大候选人范围)、增强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公示性(登记制)。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在表现形式上,颇具中国特色:即非单一代表制,也非共同代表制,而为法定的唯一制。

237 法定唯一制之弊端 安全与便捷一直是交易的要旨,立法者也始终不懈地追求两者的最佳结合。但两者的冲突也从未停止。
法定唯一制的优点是安全,缺点是不够便捷: 公司缺乏应变能力,加大公司风险; 法定代表人不堪重负; 债权人保护欠周。 法定唯一制成因: 法学理论;文化传统;历史沿革;旧有体制。

238 完善制度建议 (1)在立法体例上,应改变诸侯割据的立法体例,由《公司法》统一作出明晰的规定。
(2)在立法形式上,应取消法定的唯一制,允许章程约定代表权行使的主体与程序,如:“对于代表权的行使,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3)改变过去重管理、轻自治的做法,恢复公司代表权的私权面目。 (4)完善对代表权的法律控制途径,如股东阻却请求权、股东直接诉讼权和股东代位诉讼权。

239 (3)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 指承担因公司行为所致他人利益受损的能力。
现代各国公司法为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已普遍认可公司具有侵权行为能力。我国也承认公司具有侵权行为能力。 第215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40 4. 董事会、董事、监事和高管制度 (1)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2)董事的选任与解任、任期与报酬 (3)董事会的职权
(4)董事的义务体系 (5)董事的法律责任 (6)连锁董事 (7)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8)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9)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1)公司经理与高管制度

241 (1)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消极条件
第14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42 积极条件 应由各公司章程规定。 包括以下问题: (1)是否须股东,是否须自然人等; (2)国籍要求; (3)性别、年龄、健康等要求;
(4)经历、学历、通过行业资格考试等要求。 (5)其他特殊要求等。

243 (2)董事的选任与解任、报酬、任期 董事:是指受公司委任并享有执行公司业务等法定权限的公司董事会成员。
董事的选任与解任、报酬: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项。(38、100;117)(这是股东会的固有权,不可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委任给他人。) 例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选任可采取累积投票制。(106)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不超过3年,但可连选连任。(46、109) 看守董事制度: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46、109)

244 (3)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是指为作出有关公司业务执行的意思决定而由全体董事组成的公司机关,其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特点:大小公司区分立法。 董事会的地位与性质: 由全体董事组成; 必设机关、常设机关; 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245 董事会的职权 法定(47、109);公司章程规定。 原则:非股东(大)会之权力悉归董事会。 董事会的职能或功能: 基本职能:公司中的决策权
其他职能:监督职能

246 董事会会议 《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召集及议事规则比较简单,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通过章程作出规定。
各国《公司法》一般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董事会的会议制度:完善董事会的工作程序,保证董事会作为集体以会议形式执行职能,弱化董事长的职权。

247 董事会的会议规程 召集人和主持人——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48、110)
会议种类:定期会议(2次/年)与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一人一票制(49、111) 董事会决议:决议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决定。公司法未规定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会议记录:持异议者之记录是免责的根据。(113)

248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决议责任与瑕疵
第112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113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即董事投票委托授权制)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即出席会议董事签名制度)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249 董事会决议违法之救济 第22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250 董事长(执行董事) 产生办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45)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选举(110) 董事长与公司的关系
一般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委任关系 董事长与公司的关系:一般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律地位: 股东会主席(主持人); 董事会的召集人与主席; 一般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51 (4)董事的义务体系 第148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忠实义务:又称信托义务或信任义务,是指董事必须竭尽忠诚地为公司工作并诚实地履行职责的义务。(主观性义务) 勤勉义务:又称谨慎义务、善管义务或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对公司负有以善良管理者的注意处理事务的义务。 (客观性义务)

252 董事忠实义务的具体化 第149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53 (5)董事的法律责任 即违反前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一、公司可行使归入权,见第149条; 第二、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见第150。
第三、对第三人(股东、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 第150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54 对公司的责任 单独责任: 包括民事责任:归入权(第149条)、赔偿责任(第20、21、113、150条); 刑事责任。
共同责任:前提是董事会决议有错误 民事责任:赔偿责任(第22、21、113、150条);

255 对第三人的责任 第三人包括:公司债权人、股东等
第153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内容: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与相关利益人的关系 银广厦因2000年年报舞弊,而成为银广厦事件,现稽查属实。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个人及连带责任。

256 责任追究程序 公司可直接要求董事承担责任。 若遭拒绝,公司可决定提起诉讼。
若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可依法行使股东派生诉讼(derivative suits)权。 限制性条件:主体资格的限制; 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

257 股东的派生诉讼权——偏离法人治理结构时的纠正措施
第152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8 判例 古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办理农药登记,未取得准产证,也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超经营范围从事植物生长调节剂吡效隆(属农药范畴)的生产、销售活动。古月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12条规定,受到工商局的警告和罚款10万元的处罚。 问题是,该罚款应如何处理? 假设,该决议是由古月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一致决议通过的。

259 . 董事责任保险:对公司、公司第三人的保障 董事责任的例外—— 第113条 ……
第113条 ……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260 (6)连锁董事 指同时是两家以上公司的董事。
除不能违反《公司法》第149条第(五)项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外,在其任董事的该两家公司发生交易,需要投票表决时,应回避。 第149条第(五)项的规定: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61 (7)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
第123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设立依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199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997)、《关于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2001年5月)。

262 . 独立董事原意是指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 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是美国公司法常用的一个法律术语,英国和英联邦国家,则相应称作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在美国,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被界定为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重要关系”的董事。 所谓“重要关系”,是指董事在过去两年内是公司的雇员、是公司业务主管的直系亲属、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的超过20万美元的交易关系、是为公司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投资银行的职员等等,其含义基本上与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相一致。

263 我国的现状 在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作为必设制度,有着国际化背景;非上市公司应当实行选择制。 作用:
关于独立董事的实证分析无法证实,聘用独立董事的公司更有效率,但亦无反证。 应完善: 独立董事的提名制度;构造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委员会制度;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的职权;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264 (8)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1)现行规定 第124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2)若干实务问题

265 (9)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我国法律未规定,实务中作用不明显。 国外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很大职权,下设有机构,以监督董事、高管。

266 (10)公司经理与高管制度 公司高管的定义: 第217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经理与公司的关系:劳动合同关系 登记:公司的法定代理人; 未登记:公司的意定代理人 产生办法:经理设立与权限的法定性(50、51;114、115) 立法与现实存在巨大反差。国外,通常关于经理的一切,由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决定。 经理的法律性质 法定必设机关;常设机关;经营管理机关。

267 . 经理的法律地位: 高管;公司法定代理人;高级雇员。
经理的任职资格、义务和责任:与公司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147条) 、义务(第148条、第149条)和责任(第150~153条)相同。

268 中国《公司法》的经理制度 公司的决策中心在董事会,且应承担决策责任,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
经理不是股东选出来的,实际受聘于董事会,因此经理该什么,干多干少,应由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决定。 经理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是法定的,职权也是法定的。这一规定值得推敲。 经理职权法定时,经理职权可能扩张,可能会超越董事会的权力。 建议:经理职权不必法定化,而应由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授权,这样有利于董事会行使其职权。

269 5.监事会 (1)法律规定 监事会的性质:必设机关;常设机关;法定的业务执行机关的监督机关。但有限公司按大小公司分别立法。
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成员的二元性 (52、118): 监事(任职资格;任期;权利、责任) 监事会召集人(监事长,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的职权:公司内部监督 第54条、119条、152条 监事会的义务和责任

270 监事会的职权 监督内容:财务/合法/妥当 有限责任公司——
第54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人事监督权)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的特别召集权)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股东(大)会提案权)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代表公司权)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71 监事会的工作费用负担 有限责任公司—— 第55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55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业务状况调查权) 第57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股份有限公司—— 第119条第1款 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272 监事会会议 定期会议:一次/年(有限公司),一次/半年(股份公司);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和章程规定。
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73 (2)一个尴尬的机构 董事会——业务执行机构 监事会——业务执行机构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三无机构——无经费、无办公地点、无相应权力。

274 (3)与独立董事的关系 独立董事——业务执行监督、妥当性监督、过程监督、董事会内部监督
监事会——财务监督、合法性监督、结果监督、董事会外部监督

275 6.公司的自治与自主 通过公司章程 通过公司的代理人——董事会与高管

276 五、股东关系:一场危险的婚约 1.股权结构的法律含义 2.股东与股东权 3.股东会与股东大会 4. 控股股东义务与中小股东保护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6.股票的发行与转让

277 1.股权结构的法律含义 (1)有限公司的人合与资合 (2)股份公司的资合 (3)资本多数决:股权平等与股东平等
例外:累计投票制、关联股东回避制等 (4)代理风险与大股东道德风险

278 (4)代理风险与控股股东的道德风险 公司法的一切规定都是为了保护股东的权利而制定的。各国公司法对股东的基本论调,更多强调股东权利,而不是义务。 公司法保护股东的主要方法: 一是对董事及高管施加义务,即诚信义务(fiduciary duty); 二是规定公司若干事务必须得到股东的批准。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就是表决权。

279 . 在股东之间,基本规定是股权少数服从股权的多数。 大小股东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对大股东的表决权施加限制以及施加何种限制。
如果对股东权行使没有施加任何限制。这就意味着公司一般是由大股东控制的。

280 大小股东矛盾的焦点: 关联交易 对失职董事的处分 股东诉讼 将“代理人”问题与“股东”问题简要地划分,即:
代理人问题是所有人与经营管理者的利益冲突 “股东”问题是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中国的“大股东”问题可能不是股东问题。

281 2.股东与股东权 股东—— 即公司出资人,取得股东身份需以出资或者取得公司股份为前提,对此不得例外。股东资格不受限制。 种类: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持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的出资人。(第152条) 股东资格取得的两种方式

282 股东资格的取得 取得股东身份需以出资或者取得公司股份为前提,不得例外。此为成为股东的实质要件。股东资格取得的两种方式:原始出资和受让股权。
股东资格取得的形式要件:在公司章程上签章、在管理机构登记、股东名册上有记载、取得出资证明等(32、33)。

283 . 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是投资关系。 公司法人财产权源自股东出资,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确认与确立,使公司对其全部财产享有独立支配权利,使公司摆脱了对股东意志的直接依附,成为具备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 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确立过程相伴的是股东股权的确立。随着公司的成立,股东赏识了实物形态的资本所有权,作为其产权的交换,股东获得了价值形态的股权。 这样一来,原始所有权分裂为股权与法人财产权,二者处于一种对立统一状态。

284 股东权 股东权又称社员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行为而对公司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 股东权以股东地位的取得为前提,因此,股东权不能独立转让。
基本股东权 第4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85 股东权的分类: 自益权,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共益权,参与公司管理为目的所享有的权利。 单独股东权,持有单独股份即可行使的权利。
少数股东权,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才可行使的权利。 固有权,未经股东个别同意,章程与股东大会决议均不得剥夺的权利。 非固有权,指通过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剥夺的权利。

286 自益权:指股东以从公司获得自身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权利
交付股权(出资证明书和股票)请求权(32、33;133) 盈余(股息和红利)分配请求权(35) 新股优先认购权(35)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187) 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收购请求权(7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受让权(72、73) 公司解散请求权(183)

287 共益权 表决权(16、43、44;104、105、125);累积投票权(106); 委托投票权(107)
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自行召集权和主持权(39;101、102) 提案权(103) 质询权(151) 知情权(34;97、98、117、124、135、146、166) 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收购请求权(7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受让权(72、73) 公司解散请求权(183) 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请求确认无效、撤销权股东诉讼权(22) 股东的诉讼权(22、152、153)

288 股东义务 股东的出资义务(28、29) 第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89 股东的法律责任 第20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20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1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90 3.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组成与法律特征: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关。 全体股东组成; 权力机关(38;100); 法定必设机关; 非常设机关。

291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股东会的种类: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40;101)。 股东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39、41;102)
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 主持者: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董事会不召集时,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如监事会也不召集时,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集方式与通知时间(42;103、108) (1)定期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公司,召开前30日前公告通知; (4)通知内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292 股东大会的召开与决议程序 股东身份的确认: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的,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股东代理人出席,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且仅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一股一表决权”;累计投票制;委托制;限制制;回避制。 一般决议与特别决议—— 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的董事签名,并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293 股东(大)会的表决制度 决议种类:一般决议与特别决议
第43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4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104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94 股东大会的特别表决方法 (1)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 (2)委托投票制 (3)限制投票制
第104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4)表决权排除制——回避制

295 (1)累积投票制 第106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在相对控股公司有意义,在一股独大公司无意义。 需要的票数=S(总投票数)/[N董事席位数)+1]+1 该制度的缺陷: 大股东可以减少席位数; 分批选举董事。

296 (2)委托投票制 第107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107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存在的问题:受托人的身份;权委托书的格式;持股期限的限制;授权范围;受托人的法律责任;违法委托投票的法律后果。 建议:公司章程可以补充规定,以完善该制度。

297 (4)表决权排除制——回避制 第16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98 . 第125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99 股东会的特点 职权及会议的召集和表决程序,与股东大会基本一致。自身的特点如下:
(1)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开会。可直接作决议,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章程可以自行规定定期会议的召开、通知时间、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3)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主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4)有权召集股东会的主体: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00 4. 控股股东义务与中小股东保护 传统股东关系:资本多数决原则——股权平等、同股同权、一股一权。 现代公司制度下,
(1)控股股东必须承担诚信义务(fiduciary duty) 。 (2)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301 控股股东义务:权利禁止滥用 第20、21条:滥用权利赔偿责任制 第16条:控股股东回避制 第125条:关联董事回避制
第148~150条、: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与赔偿责任制 第106条:累计投票制

302 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1)累积投票制(106) (2)表决权回避制度(16、124、104)
(3)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制度(75、143) (4)表决权代理、信托制度(107) (5)股东知情权制度(34、97、98、166)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86、87、117、124、129、135、146) (6)少数股东权制度 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与股东提案权制度。( 、111) (7)股东代表诉讼权(152) (8)股东单方解散公司请求权(183)

303 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的形式与实质要件 (2)股权交付与股权权属的变更

304 (1)股东自愿的股权转让 第72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05 法院强制的股权转让 第73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06 法定的股权转让 第76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07 (2)股权交付与股权权属的变更 第74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308 6.股票的发行与转让 股票的发行 (1)股份与股票的概念(126)
(2)股份发行(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的原则(127):公平、公正;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3)股票发行的价格(128) (4)股票的形式(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如簿记券、磁卡、电子形式等)与股票记载事项(129)

309 . (5)股票的种类 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130); 记名股票与股东名册(131); 普通股与特别股(如优先股与劣后股)(132)
额面股与无额面股(128) 可转债股票 (6)公司发行新股(134~137)

310 股票的转让 原则:依法自由转让(138) 各国法律的限制包括:
对转让时间的限制:如公司公司登记前;发起人等持股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142)等。 对某些特定类型股份转让的限制:如可转债股票、记名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140、141) 对受让人的限制 对转让场所的限制(139)

311 . 第142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12 具体内容: 一是对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142)
二是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对公开发行股份前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的转让的限制(142) 三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限制。(14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四是除了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包括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143) 五是记名与无记名股票转让的限制(140、141)

313 六、债权人利益保护 1.我国的信用现状与债权人保护的意义 2.债权人保护的法律体系 3.《公司法》的保护 4.权利救济途径

314 1.我国的信用现状与债权人保护的意义 (1)债与信用 (2)社会信用现状 (3)加强债权人保护的意义 (4)以法律为核心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315 2.债权人保护的法律体系 (1)债务人(即公司)的财产制度(《公司法》) (2)保全制度(《合同法》) (3)担保制度(《担保法》)
(4)破产制度 (5)诉讼制度

316 3.债务人(即公司)的财产制度 (1)公司设立阶段 (2)公司运营阶段 (3)公司清算阶段 (4)公司债债权人的特殊保护
(5)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特殊保护

317 (1)公司设立阶段 公司资本制度 发起人责任制度 限制无形资产比例 登记公示制度

318 (2)公司运营阶段 股份转让限制 越权行为规则——表见代表 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与责任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分立、合并规则

319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165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会计报表附属明细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公示。

320 (3)公司清算阶段 公司破产时,公司债权人的优先权
股东对公司的清算责任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债权人优先原则 公司破产时,债权人相对于公司股东的优先权

321 (4)公司债债权人的特殊保护 公司债即公司债券
第154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证券法》第16条规定了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公司法》第155条规定了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的主要事项。

322 公司债券的种类—— (1)纸制债券(156)与电子债券; (2)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156~159;160、161)
(3)短期(1年以内)、中期(1年以上~5年以内)和长期(5 年以上)债券 (4)信用债券与担保债券 (5)可提前赎回的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的债券 (6)附有选择权的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债券。前者如可转换公司债券(162、163)、有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可退还的公司债券等。 (7)公募公司债券与私募公司债券 (8)上市公司债权与非上市公司债权(《证券法》第57条)

323 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 各国公司法为直接保护债权人,间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由公司债发行起至偿还为止,设立公司债债权人对公司的监管权。其主要方式是债权人会议制度。 美、日、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均有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以使分散的债权人能有相互沟通的机会,在必要情况下共同行使债权。

324 . 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是,就那些与债权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如对发行公司提起诉讼、申请发行公司破产)作出决议,决议经法院认可后,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可以是受托人、发行公司、一定比例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程序往往准用股东会的有关规定。

325 (5)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特殊保护 揭开公司的法人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法人格否认制度
第20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一人公司适用资产混同推定 第64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26 4.权利救济途径 (1)救济途径比较 (2)仲裁与诉讼 (3)合同中解决纠纷条款的选择 (4)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与外聘律师的角色

327 (1)救济途径比较 协商——发生争议双方自行解决纠纷 调解——发生争议的双方共同选定的第三方居中协调解决纠纷 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纠纷
诉讼——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

328 (2)仲裁与诉讼 仲裁:自愿——仲裁协议 诉讼:法定

329 (3)合同中解决纠纷条款的选择 目的:避免诉讼中地域管辖权争议。 地域管辖权争议的实质是地方保护主义。 《民事诉讼法》第24 条的规定

330 (4)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与外聘律师的角色 分工不同 作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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