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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辅导 王国娜 联系电话:13803846999 邮箱:wgn5410@126.com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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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政策辅导 王国娜 联系电话: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2 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 三、针对企业关心的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进行剖析,为企业解惑。
主要内容 一、 解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税收政策 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 三、针对企业关心的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进行剖析,为企业解惑。

3 第一部分 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最新税收政策

4 营改增已箭在弦上 李克强总理在3月5日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营改增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要求全面营改增要在5月1日前完成。这意味着,经过4年4个月的努力,增值税终将正式取代营业税。

5 2016年 营改增进入了收官之年 营业税将成为历史

6 因此,营改增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彻底地解决生产和流通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从而释放更多的红利。
营改增带来的减税大利好 一直以来,营改增改革都是国家财税改革当中的重头戏。财税改革的目的无非是想进一步完善税收体制,从而在保证国家财政根基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地体现税收公平。 因此,营改增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彻底地解决生产和流通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从而释放更多的红利。

7 营改增的实施确实能为企业降低税负 在政府力推减税的大背景下,营改增是绕不过去的一个坎。并且就之前营改增减税实施情况来看,减税效果较为显著。
据财政部公布的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显示: 2013年营改增试点减税超过1400亿元; 2014年,减税1918亿元,其中超过95%的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变带来税负不同程度的下降; 201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通报会,表示2015年上半年营改增减税超1100亿元; 由此看来,营改增的实施确实能为企业降低税负,出让更多的红利,让更多的企业能够轻装上阵,进行转型升级,从而获得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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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财政部特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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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说:工作任务已倒排工期 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距现 在只有不到两个月的 时间, 改 革任务和工作量相当繁重。税
务总局已经根据改革进程倒排 工期,对营改增任务分解下。  工期最近的一项排到了3月9日。通知要求,3月9日前各地国税地税建立联席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征管业务衔接方案;4月28日前完成试点纳税人交接、应用系统及数据准备等工作。同时,对四大行业的税负情况,财税部门在营改增方案中也作了充分考虑。税务机关全面推开营改增任务分解表 .doc

13 税总发〔2016〕32号 税务机关全面推开营改增任务分解表 .doc
税务总局正式打响营改增“收官之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6〕32号 税务机关全面推开营改增任务分解表 .doc

14 税务总局正式打响营改增“收官之战” 国家税务总局3月8日印发《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 ,标志着营改增“收官之战”正式打响。 《通知》明确提出: 各省国税、地税部门要统一组织,即时开展纳税人档案交接并做好其他准备工作,确保5月1日税制转换如期实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文件将会另行发布。 《通知》的下发就是营改增收官的“动员令”, 而市场当前最关注的是四大行业营改增实施方案。

15 税务总局要求税务干部 勠力同心攻坚克难 2016年3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文强有力的提出:为确保改革目标如期顺利实现,对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出具体要求:国务院正式批准改革方案前,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握好对内、对外工作的节奏和力度,主动稳妥地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在第一时间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工作部署,传达全面推开营改增的精神和要求,动员税务干部积极参与改革,振奋精神,提气鼓劲,不懈怠、不畏难,勠力同心(即齐力、合力,思想一致),攻坚克难,全力决胜营改增最后一役。

16 税务总局提出:要夯实征管数据基础 税总发〔2016〕32号明确提出:国税部门与 地税部门从即日(3月9日)起全面开展移交纳税人资料数据的工作。 国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数据的接收、整理、补采及确认,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国税部门相关工作开展,并共同处理好发票管理、定额管理、欠税管理等事项的衔接与过渡。(这里提到的每一项内容都不能小视)

17 应对全面营改增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我们说:税务总局【2016】32号《通知》的下发是营改增收官的“动员令”,而即将营改增的纳税企业在“营改增”帷幕拉开之前,除了正式发文政策的不确定性外,最值得关注的是应该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我们不能猜政策去应对,我们应该充分认识营改增究竟会对自己的企业产生什么影响?为此,大家应该积极充分了解有关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踏踏实实做好应对计划,从合法合规,风险最小化,尽而做到在营改增后为企业创造利益最大化。

18 对财税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此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特急文件,彰显了这样一种态度:在财税改革中,不管遇到多难啃的硬骨头,都要去克服、去解决。 在最后所剩不多的宝贵时间,四大行业又该采取哪些措施来应对营改增改革带来的挑战呢? 国税总局在营改增收官倒计时安排里提出了明确的培训要求,四大行业的很多财税人之前很少接触到增值税,对增值税的原理也一无所知。营改增带来的不仅仅是税率的变化,其背后涉及到很多的问题,例如企业的盈利、支出、成本等等。因此,当下四大行业最要紧的就是要对财务人员进行有关增值税的系统培训,这是迫在眉睫的头等大事。

19 河南国、地税顺利完成“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移交
   3月14日下午,河南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举办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税源移交仪式,顺利实现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移交。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彭玉琦、省国税局副局长陈宗杰、省地税局总会计师吕太昌及省财政、国税、地税局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了仪式。  在移交仪式上,河南省地税局向河南省国税局移交了全省341770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本次采用省、市、县三级同步同级移交方式,国地税双方代表对税源信息进行了签字确认,为下一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省财政厅、国税、地税局领导一致表示,将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扎实工作,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务院试点改革工作部署。

20 推荐《营改增》学习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清理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函[2015]128号) 四、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21 推荐学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类 营改增以后,原营业税纳税人将由原来申报营业税改为申报增值税,增值税申报表与营业税申报表形式不一样、内容不一样、计算方法更不一样。     为了大家提前熟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我已将有关报表及说明上传到小税兵群文件中,请大家下载学习,并希望相互转发,让够多营改增纳税人提前熟悉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方法,为迎接5月1日“营改增”做好充分准备。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22 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人大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2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将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成本费用列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会计核算上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二、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按规定税前扣除

23 一、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会计核算上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一、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会计核算上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会计核算时,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进行核算。其中,支付给生产部门人员的,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给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会计核算上可根据职工身份不同分别在相应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24  二、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由于国家税收制度与企业财会制度规范的目的不同,两者之间将产生一定的差异,这是为了防止税基受到侵蚀,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

25  三、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按规定税前扣除
  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明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您在建议中反映的企业福利费超支问题,对于其中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按本公告规定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或缓解福利费超支问题。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6 国家税务总局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第3904号提案的答复   一、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仍是必要的 二、优化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

27 一、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仍是必要的  我国实行的增值税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为主要抵扣税款凭证的“凭票扣税”制。税制改革实施初期,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从事倒卖、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猖獗,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为有效遏止利用专用发票进行涉税犯罪的势头,保证国家税收不受侵害,税务机关采取措施加强发票管理,全面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防范和打击利用专用发票进行的违法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目前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中发现,部分纳税人发票违法违规问题依然较多,不法分子虚开专用发票的现象时有发生,打击利用专用发票进行涉税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从我国目前税收管理的基础条件和现状来看,“以票控税”仍将是现在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加强增值税管理的主要手段和重要途径,目前加强对发票的管理仍是十分必要的。

28 二、优化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   近年来,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出台了一系列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的具体措施。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有效打击利用发票进行的不法行为,税务总局运用互联网思维,组织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了全新改造升级,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推行,纳税人发票申领、验旧、开具、报税等业务均可实现网上办理。我们将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9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3948号建议答复(摘要) 目前,医药卫生行业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税款缴纳及发票使用存在诸多问题。部分医药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少开、不开或借用他人发票,真票虚开、套票虚开、开具“大头小尾”发票或“票货不一致”发票、销售不开票等手段,偷逃税款。

30 第3948号建议答复 为从根本上杜绝虚假发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着手研究利用信息化手段来管理发票。在原有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基础上形成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该系统能够采集增值税发票的全部票面信息,包括医药发票的品名、规格、单价、数量、批号等信息,并能够实时传输到税务机关发票电子底账库中,用于税款抵扣、真伪识别及后期数据分析、日常监管等。 2015年1月1日起,该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随着发票管理系统的全面推行和逐步升级,将进一步提升税务机关对药品流通领域发票信息的监控管理水平,有效促进药品流通过程各个环节发票的规范使用。对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将起到积极作用。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31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4982号建议答复(摘要)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规范税收检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税收检查应依法进行问题   二、有关激励守信惩戒失信问题   三、有关税务检查监督问题

32 一、有关税收检查应依法进行问题 税收检查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权。
  税收检查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权。  为加强税收执法刚性,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均组建了稽查局,负责涉税违法案件检查、专项检查和对税收高风险纳税人检查。 根据税务总局制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按照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开展工作,不允许随意对纳税人进行稽查,而必须经过一定程序的选案。 选案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分析、排序结果,选择税收遵从度低、税收风险大的纳税人开展检查。

33 一、有关税收检查应依法进行问题 此外,还应对举报的偷逃骗税案件进行检查,以及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项检查、专项整治。
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是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按照征管法规定,一旦认定纳税人涉及以上税收违法行为,除补缴税款外,还必须追缴滞纳金、处以补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骗税、抗税行为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4 二、有关激励守信惩戒失信问题   目前,税务总局在这方面开展了相应工作,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两个公告,通过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开机制,实现了对守信守法纳税人的奖励激励与加强对失信违法纳税人的约束惩戒的联动。   对信用等级高的守法企业,税务机关采取主动向社会公告、开辟办税绿色通道、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等措施,对守信纳税人给予实质性支持。 今年以来,部分税务机关联合金融机构推出创新融资产品,实现银行授信审批系统与纳税信用系统信息共享,“以纳税信用为基础,以纳税信息为媒介”,将守信守法企业的纳税信誉度转换为实实在在的贷款额度,助推了中小企业发展。

35  对涉税违法的失信企业,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和税务公告栏等途径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2014年底,税务机关与发改委、工商、海关、国土等20个部门建立了多部门、跨地区的惩戒联动机制,将列入“黑名单”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使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36  三、有关税务检查监督问题   税务机关一直十分重视对税收检查权的监督。为防范税务检查执法风险,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办法》、《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对税务检查人员以及案件涉及到的税务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实际操作中, 一是税务稽查部门内部监督。按照《税务稽查管理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分为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形成了环环相扣、相互监督的工作闭环。 二是税务机关层级监督。上级税务稽查部门通过工作部署、案件督办和绩效考核对下级稽查部门进行监督。 三是税务纪检监察部门、法规部门、督察内审部门实施监督。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37   2015年,按照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要求,税务总局共办理“两会”议案建议提案349件,其中,议案3件、建议244件、提案102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
2016年税务总局将继续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增强主动性和灵活性,不断提高“两会”建议提案办理质量和效率。同时,将充分吸纳和借鉴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推动税收现代化建设,更好地为服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38 第二部分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相关问题的须知

39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会计人年终岁尾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汇算清缴工作量大,时间跨度长(5个月),会计人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各项审批、备案、申报等各类事项后,再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报送,汇算清缴既涉及所得税税收政策,又涉及所得税办税程序,因此会计人必须熟悉与自身相关的所得税政策和办税流程,了解会计核算与税收政策规定之间的差异,才能做好汇算清缴申报工作。我们梳理了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有关的政策以及汇算清缴申报程序,希望对大家顺利完成年终汇算清缴工作有帮助。

40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41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2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43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4 纳税人关注的是分支机构是否要实质地参与汇算清缴,是否进行年度纳税调整,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汇算清缴的主体仍然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为了保证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分支机构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但只需要填列有限的几项,与总机构的年度纳税申报完全是两个概念。同时,为便利就地实施税务检查,也需要分支机构报送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该说明由总机构确认后提交,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2014版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xls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109010)

45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但对查补税款的计算应按照法人所得税制的要求进行,不得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对二级分支机构的查补税款,50%应分配给总机构缴纳(总机构所在地和中央国库待分配账户各占25%),50%分配给参与检查的二级分支机构缴纳,没参与检查的其他二级分支机构不参与查补税款的分配。这样,既坚持了40号文件的基本分配格局,又适当体现了对就地监管努力的尊重,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堵塞征管漏洞。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46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一)一般企业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31日之前到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 业所得税税款。

47 (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汇缴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48 注意更正申报与补充申报的具体规定 (三)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注意事项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16年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16年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从2016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注意更正申报与补充申报的具体规定

49 三、选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 (一)申报表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适用纳税人类型: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及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相关附表适用纳税人类型:核定征收居民企业 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纳税人类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50 (二)注意事项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下简称《表单》),并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在《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对应的附表,凡选择“填报”的附表,无论相关业务是否需纳税调整,均应完整填写附表中的信息。2014版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xls

51 特 别 提 醒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文档.doc的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以及年度纳税申报中涉及“职工薪酬”、“捐赠支出”、“特殊行业准备金”业务的纳税人,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应按“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修改要求进行填报。2014版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xls

52 年度纳税申报表下载方法 纳税人年度汇缴申报使用的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及资产损失相关表格,均可从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及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

53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目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介质申报和手工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汇易通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进行申报,逾期申报、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等暂不支持网上申报;介质申报、手工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申报介质及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54 说 明 由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修改,目前 只能在大厅申报年报,汇易通软件与金三系 统的接口正在做,预计网上申报要到3月底4 月初。

55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注意事项 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办理优惠备案(优惠事项及备案资料见附件一),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总公告2015年76号)的规定将相应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整理保存,供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时查验。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2014版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存在对应附表的所得税优惠事项,纳税人需要在相关附表中准确、完整填写有关基础优惠信息(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高新产品(服务)收入、软件产品(服务)收入、资产、从业人员数量等),未按要求填写基础优惠信息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补正相关申报信息。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附件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doc

56 六、企业所得税汇缴时需报送或留存备查资料要求
纳税人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需要报送资料内容(后边讲) (二)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内容 除以上需要报送税务机关的附送资料外,纳税人需将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建档留存,以待税务机关核查。留档备查资料详见附件三。 (三)报送资料时间 纳税人可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57 资料报送说明  纳税人已在网上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上报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留存企业备查;按照《管理目录》规定仅需报送《备案表》的优惠事项,已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送备案信息的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备案表》;其他涉税资料,按照各涉税事项资料的填报要求,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58 七、其他 (一)纳税人应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按时报 送相关资料,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
责任。纳税人可自愿委托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申报,也可委托有 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主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随汇算清缴资料报送的涉税鉴证报告应当受理。 (二)纳税人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遇到问题时可与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有关汇缴相关信息及帮助: 1.纳税人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网上申报时遇到技术问题,可通过拨打“汇易通税务申报系统”客服电话沟通解决。(确认后通知) 2.纳税人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遇到政策问题,可与主管税务机关税管部门联系(具体联系方式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门户网站获取,或者到办税服务厅咨询),或者通过拨打12366服务热线沟通解决。 3.纳税人可通过关注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及二七区地方税务局微信平台获取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信息。

59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 资料内容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申报系统年度财务报表) 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备案附送资料(2015年季度预缴期间已备案的,无需重复报送); 4、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60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 资料内容
6. 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7.企业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61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 资料内容
8.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9.应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 10. 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62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 资料内容
11.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时: ①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③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④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3 1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64 1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14、在本市境内设立的建筑企业,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由总机构报送规定的相关资料。 15、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65 16、相关文件规定需报送的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或涉税鉴证报告;
17、按照《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发生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股权)划转时需要于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同提交的报表。(报表表样及填表说明详见附表1-3)  18、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企业,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66 特别提示: 2015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需留档备查资料

67 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需留档备查资料 1、企业工资薪金及差旅费管理制度
2、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留存备查资料(小微企业) 4、不征税收入相关证明资料(批文) 5、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情况时,应将变更具体情况及处理情况相关资料留档备查(以前年度调整事项说明及相关有效证明资料)。 6、税务机关要求企业留档备查的其他资料

68 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相关问题执行口径

69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如何备案?
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申报时,通过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但企业需要留存以下备查资料: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 2、优惠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3、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70 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税务机关备案,如何处理?
已享受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税务机关备案,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的规定,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企业已经享受,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对于上述情形,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71 没有计提少计固定资产折旧应注意哪些问题 部分企业由于帐制或者人员操作问题,在平时会计账务中没有计提、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者根据规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而未加速折旧的,汇算清缴时如何处理?固定资产折旧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72 没有计提少计固定资产折旧应注意哪些问题 年度预缴时没有计提或者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按规定补提固定资产折旧。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而未加速折旧的,也可在汇缴时一并办理。以前年度应提未提的折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公告的规定,在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以进行追溯调整在税前扣除。

73 没有计提少计固定资产折旧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固定资产折旧还应注意: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74 没有计提少计固定资产折旧应注意哪些问题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要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单位价值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只需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

75 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是否要保留残值?
对于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需考虑残值。

76 企业为员工发放车改和通讯补贴能否计入工资总额全额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77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的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78 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维修费数额较大,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
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维修费支出如果达到该项固定资产取得时计税基础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则该项维修费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摊销扣除。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应作为当期费用扣除。

79 要清楚这一条规定 企业以股东或员工的名义贷款,供企业使用,相关利息由企业承担并计入财务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的股东或员工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为股东或员工个人,其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并及时清偿贷款本息。企业为个人承担的利息支出,不属于企业直接发生的利息费用支出,该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80 2015年度汇算清缴小微优惠政策内容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1 2015年度汇算清缴小微优惠政策执行口径 1、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82 3、下列情形,需分段计算优惠税额 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83 存货因时间价值导致售价严重偏离成本价? 存货因时间价值导致售价严重偏离成本价,是按资产损失进行申报处理,还是直接按差价计入成本费用?
针对本问题所述情形,无论企业财务核算如何处理,税收上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即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84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在针对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扣除管理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须属于贷款业务产生的利息支出(股权投资不得扣除)。 (二)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85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注意以下两点规定 (三)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包含小额贷款公司。 (四)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依据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86 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完工时点确认 (一)开发产品的完工时点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 (二)房地产企业应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随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一并报送专项报告。 (三)专项报告内容应包括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 (四)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成本对象确认原则包括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和权益区分原则。 (五)对不如实出具专项报告或不出具专项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7 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规定的营改增超税负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规定的营改增超税负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营改增超税负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没有规定专项用途,因此不满足不征收收入条件。

88 租入车辆油费修理费过路费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 或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 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 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 票),准予扣除。

89 企业购进的软件,作为固定资产 还是无形资产还是费用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90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号)中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单笔(单项)怎么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号)中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单笔(单项)建议分以下情况判定:(一)存货单笔损失是指与固定交易一方签订的一笔合同中涉及到的存货交易损失。(二)存货单项损失是指就一项存货而言出现的交易损失。

91 预付租金扣除问题 企业租入厂房用于生产经营,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年租金120万元。如果一次预付5年的租金,免收半年的租金,(即一次预付540万元,租金为5年),如果企业提前预付租金,那么企业所得税上如何进行摊销?出租方如何确认收入? 企业租入厂房用于生产经营,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年租金120万元。如果一次预付5年的租金,免收半年的租金,(即一次预付540万元,租金为5年),如果租入方提前预付租金,那么应按照预付的540万租金分5年均匀扣除;出租方应按照预收的540万租金分5年均匀确认收入。

92 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收入 比对存在差额属于正常差异。
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费 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费,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所得税上还能否分期计入收入?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收入比对附表存在差额是否有影响? 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费,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供暖服务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收入 比对存在差额属于正常差异。

93 结 清 税 款 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6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94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95 汇缴应退税款是否可以直接抵下一年度应交税款?
企业汇缴应退税款可以抵缴下一年度应交税款,但为了减少抵税风险,对于汇缴应退金额较大的,建议企业通过办理退税手续进行退税处理;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汇缴应退税款,可按照征管流程要求,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手工抵缴欠税手续。

96 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提示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时,应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第九条的规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税务机关将通过风险分析对纳税人进行后续管理,如发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情况未及时申报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97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平均值计算方法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 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98 资料报送说明 纳税人已在网上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上报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留存企业备查;按照《管理目录》规定仅需报送《备案表》的优惠事项,已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送备案信息的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备案表》;其他涉税资料,按照各涉税事项资料的填报要求,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99 正确理解企业所得税中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00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不征税收入 一、 二、 三、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财政拨款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01 一、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 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 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 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 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除外。

102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必须计入收入,再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03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划分什么样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什么样的财政性资金属于应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除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   (2)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04 三有:有文件,有办法,有核算 【解释1】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①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有:有文件,有办法,有核算

105 【解释2】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的后续管理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6 不得扣除、不得计提 折旧的规定  【解释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扣除。

107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的价差收入,应税);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的价差收入,应税);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符合条件”是指:(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内取得的投资收益;(4)未上市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不受一年期限限制;(5)权益性投资,非债权性投资。

108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1】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内取得的投资收益。   【解释2】注意此条款的投资方只能是在境内有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才有优惠。如果投资方是境内无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则无此优惠。  【解释3】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免税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不足12个月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

109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盈利性收入,应该纳税)
  【解释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解释2】免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举例:国债利息收入用来买汽车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用财政拨款买来的卡车,不能提折旧税前扣除。(配比原则)

110 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据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111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及扣除凭证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112 发福利发补贴的税务问题,汇算清缴一定要注意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职工福利、补贴发生频率较高,而会计、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中相关处理规定存在差异和模糊地带,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准确处理职工福利补贴的涉税问题很重要。 主要风险或问题 企业在福利、补贴税务处理中主要存在三类风险或问题: 第一,“实报实销”方式列支职工福利、补贴可能存在漏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第二,按规定标准包干列支的费用,税前列支未取得合法凭证。 第三,福利及补贴未区分个人消费与企业消费,容易造成税前列支混乱。

113 一、“实报实销”方式列支职工福利、补贴涉税风险
“实报实销”方式列支职工福利、补贴,可能存在漏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企业为员工发放福利、补贴等,大多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畴,应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但是在实际经营中,有些企业为了让员工得到更多实惠,将原本应通过工资、福利等科目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以及住房补贴等项目,通过“实报实销”的方式处理,进而规避个人所得税。

114 第二,按规定标准包干列支的费用涉税风险 按规定标准包干列支的费用,税前列支未取得合法凭证。实际经营中,一些企业发生的按照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的费用,比如差旅费、伙食补助费等,一般按员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并税前列支,报销时并不需要员工取得相应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这样就导致了所得税汇算清缴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115 三、福利及补贴未区分个人消费与企业消费 福利及补贴未区分个人消费与企业消费,容易造成税前列支混乱。由于企业没有界定和区分福利、补贴的消费属性,进而产生了征管盲点和涉税风险。比如,某企业按月按标准给员工发放通讯补贴300元/人,用于补偿员工的办公经营支出(比如联系客户)和补助员工生活通讯支出。在这些按月按标准发放的通讯补贴中,有一部分用于办公经营或者联系客户使用,员工获取后并不能自由支配,要优先确保办公使用支出,实质上属于企业消费或者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如果不加区分,全部作为个人所得,将导致人为扩大了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同时,导致正常企业消费支出并未获得合法有效凭证,引发税前列支风险。 (目前河南省没有出台交通费、通讯费扣除标准相关文件)

116 风险防控建议 为了有效防控福利、补贴方面的税务风险,建议根据现行政策法规,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第一,不要采取实报实销等模式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明确,“实报实销”模式,应当是针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支出,员工在前期垫付资金并取得抬头为公司名称的发票后,在规定限额内据实报销的情形。企业不得将发放给员工的与其任职和受雇有关的福利补贴,乔装成企业经营支出报销。同时,在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与其任职和受雇有关的福利补贴,无论采取发放现金、实物或是实报实销的形式,均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117 二、规范管理包干列支的费用, 获取合法税前列支凭证。
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包干列支的福利、补贴,日常主要是一些差旅费或者误餐补助等。这类费用一般金额不大且获取发票比较繁琐,如果生硬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将会为企业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带来很大难度,导致其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能全部列支。建议可以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包干使用的补贴费用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规定标准直接列支,可以凭借企业有关包干列支标准制度文件及申请、审批等原始单据作为税前列支的合法凭证。

118  第三、正确区分个人消费、集体福利与企业消费,确保税务处理规范清晰。企业应当制定个人消费、集体福利与企业消费支出内容、标准及规范。其中,个人消费性质的福利、补贴,比如生活交通补贴,应该通过工资或者职工福利费予以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不能通过实报实销等形式,索取抬头为公司名称发票进行报销列支。 要懂得哟!

119 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可否税前扣除 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且属于企业因合同行为而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担保扣款的实际 损失案例。)

120 租用的房子,发生的装修费怎么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五条关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规定,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租入房产的装修费用,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原则上应是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

121 咨询问题 我们是一家高新区的企业,我们公司CEO刚刚获得郑州高新区十大杰出青年,高新区奖励给我们CEO奖金3万元,转到我们公司对公账户,这笔钱我们要转给CEO个人,这中间需要交什么税么?

122 咨询问题 王老师您好:       我们公司是X区的一个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是:对房地产业投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对市场投资;对商业投资;对实业投资。(以上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房屋租赁。       我们公司投资了一个项目(工业园区)是在XX,因为取得相关土地手续后,要在当地纳税,所以去年年初在XX成立了一个分公司,现在不是要对2015年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年报吗,我们应该怎么进行操作?去年我们成立分公司后,找东区的税管员咨询用不用备案,她当时说让问法规科,结果这个事情就搁置了,现在是像类似于我们公司的这种有分公司的情况,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应该怎么做?       望老师有空了可以回复一下,或者在本周五纳税辅导时,可以回复下,谢谢!祝您身体健康、永远保持一个年轻的心!                                                                                                       您忠实的学生:                                                                                      2016年03月14日

123 王老师:      你好!我们新成立的企业营业执照领取时间2016年2月29日,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已刻,基本户未开立,国地税纳税申报电子钥匙暂未办理。3月是否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以上,望王老师给予答复,谢谢!                                                                                                王李猛

124 尊敬的王老师:       我们单位原来是手工记账,今年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买了金蝶软件,改为电子记账,请问王老师这种记账方式的改变需要向税局备案吗?

125 王老师:我们公司是做销售的,发货装卸工临时工工资,没有发票,可以入账吗?可以直接做成   借:管理费用-临时工工资:贷:库存现金吗?
没有固定工作岗位,没有固定的雇用关系的临时用工不属于企业的职工,不能列支。 那我们公司确实发生了这些费用,发物流的时候,肯定要找一些人帮忙搬货,难道不可以扣除吗?也不可以入账?

126 王老师您好:             现在有个问题还想向您请教,您方便时帮我指点一下:         我单位是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0年起收到过数笔财政资金,当时是参照文件,五年内可以不交所得税,五年后在第六年转入收入交税。2010.2收到第一笔,到2015年2月第一笔满5年,至2015年8月止共计7笔期限到5年。这些财政资金可以用于担保公司风险代偿支出,我公司从2012年4月起开始出现代偿,代偿金额大于财政资金金额,现在在走法律程序,帐务未确认代偿损失。         我现在想请教的是:至2015年8月到期7笔共计650万元,是否应该并入2015年度收入中交纳所得税;怎么处理才符合补贴支出的范围;接下来,2011年收到的补贴怎么处理合适?                                                                                   

127 您好:      王老师:我公司签约一笔合同,金额大约24万元左右,分37个月付款,每月付款结算时提供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我公司这个月开具了6690的发票金额给对方,这种情况增值各194.85属于免征增值税吗?                                                                                                                   杨香玉

128 关于个税汇算清缴的问题,1,以前每月都是零申报,还用汇算清缴吗?2. 汇算清缴个税的政策怎样规定的?3
关于个税汇算清缴的问题,1,以前每月都是零申报,还用汇算清缴吗?2. 汇算清缴个税的政策怎样规定的?3. 如果需要汇算清缴我们纳税人的汇算清缴流程怎么办?谢谢谢王老师。

129 王老师:      您好,请问我在2015年4月申请了长期每个月购书费300元用于财务学习,并自制了申请支付单在2015年4月签字,随后我报销书费的时候,每个月拿着签过字的申请支付单复印件作为买书发票外的凭证附件是否可行,写有2015年字样的申请单复印件跨年是否可以使用。                                                                                                                                                                           您的学员:

130 王老师:您好!      我是一家去年成立的电子商务公司,主要是提供网络超市用品,但是我公司不直接销售货物,而是为供应商和超市老板,提供一个交易的平台,促成双方交易,我公司主要收取供应商的佣金扣点,现阶段,我公司还没有正式运营上线,想问一下,第一:电子商务行业,政府有何优惠政策?享有哪方面的税收优惠,第二:我公司现在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只是收取供应商扣点的话, 是不是只按照3%的税率交增值税及附加就行了吧,且符合10万的营业额,免增值税及教育附加费,另外,由于现在公司不好做,前期为了做市场,都免收扣点的,公司收多少货款,给供应商打多少货款,没有扣点提成,这种情况,是不是都不做收入,零申报就行了呢?请指教!

131 展厅中的展品是做固定资产还是做存货处理?
 问:我公司为方便客户参观,自建产品展示厅,展厅中有我公司设备用于客户参观。现展厅已经转资,做固定资产处理,请问展厅中的展品是否应做固定资产,还是继续做存货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展品是做固定资产还是做存货管理,应视企业对展品实施的管理意图而定,如果展品符合固定资产的确

132  王老师:我们是房地产企业,这是第一个商业楼盘要预售,想请教您,签预售合同时,我们应收取业主那些税费及代收费
请指教

133 王老师,你好!       看完了 营改增解读之后,我的心情很沉重。我单位是建筑业小规模核定征收,营改增后税率调至11%,我们单位又不能抵扣进项税,那么再加上附加费和所得税(25%),我大概算了一下,我们的税负将增至15%左右。是不是这样算的?如果是这样,我们单位的税款将增加2倍还多。请王老师赐教!我是这样算的 您看对不?    假如2016年3月,单位接到工程项目某单位房屋维修费10万,则   增值税额       10w*11%=11000   城建税          11000*7%=770   教育费附加    11000*3%=330  地方教育附加  11000*2%=220  印花税          10w*0.0005=50  企业所得税    10w*10%*25%=2500  个人股利红利所得(单位交)600  工会经费80  合计 =15550. 即 应交税费合计15540  王老师,知道您很忙,耽误您珍贵的时间真的很抱歉,望您指点迷津。                                                  腾龙劳务公司 杨会计

134 王老师好: 我是一名旅游公司的会计,刚成立公司时,实收资本是零,运营中需要资金,帐上又没有钱,法人就拿出一部分钱借给公司,说的是等公司有钱了再还他,这部分钱应该做借法人款对,还是做法人的投资款对?如果做法人的借款了,实收资本是零,是不是就不用交印花税--资金帐薄了。谢谢!                                               2016年3月15日

135 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地税交 问:企业是2010年成立的,技术转让类,请问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地税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做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136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增值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的变更,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137 郑州市二七地方税务局 欢 迎大家参 加 四月十五日税收政策辅导会

138 欢 迎 参 加 四月十五日税收政策辅导

139 谢 谢 20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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