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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告 大 綱 壹、組織改造背景及歷程 貳、組織改造四法內容概要 參、組織改造四法通過後相關作業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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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進程 100年3月2日

1 報 告 大 綱 壹、組織改造背景及歷程 貳、組織改造四法內容概要 參、組織改造四法通過後相關作業辦理情形
肆、組織改造相關法案審議結果及預期效益 伍、後續籌備工作重點 陸、結語 1

2 壹、組織改造背景及歷程 2

3 背景說明 (一)組織改造意旨 為因應全球化以及提升國家競爭力等制度性契機, 開啟關鍵的行政院組織改造。
組織改造背後是環境變動的挑戰,不僅反應國際 發展趨勢接軌,同時也是公、私部門間的互動, 更是政府與公民社會間的對話。 從整體性的觀點才能完整詮釋組織改造的現況, 以及後續的完整規劃。組織改造不只是機關數量 的調整,更是職能的改造與效能的提升。 3 1

4 部會數量太多,超出合理管理幅度,增加橫 向協調成本。
(二)行政機關組織長久以來的運作問題 部會數量太多,超出合理管理幅度,增加橫 向協調成本。 編制員額不斷膨脹,人事經費負擔沈重。 部、會、署、局等名稱眾多,定位混淆。 組織法制、運作方式欠缺彈性,難以因應環境快速變遷。 個別機關組織法修正完成前,單位調整無法順利進行。 4

5 (三)總統政見及 98 年元旦宣示 馬總統在競選期間,主張成立文化、農業、海洋、 及環境資源等專責部會,以及性別平等、社會福 利專責機制組織。 馬總統在 98 年元旦宣示:「政府改造的目的,是 要打造一個『精簡、彈性、效能的政府』,以大 幅提升國家的競爭力。這個政治工程已經醞釀了 20多年之久,卻始終因為局部阻力而無法落實。 今年我們要下定決心,排除各種困難,推動行政 院組織法的修正工作,合理調整部會數量與功能 職掌,以回應社會各界的殷切期盼。」 5

6 打造一個精實、彈性、效能的政府 精實 彈性 效能 將現有37個部會精簡為29個部會 檢討政府職能,合理配置公務人力並有效抑制員額膨脹
秉持依法行政原則,澈底檢討未以法規設立機關問題 彈性 鬆綁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規,賦予行政部門組織設計靈活度 運用多元組織型態,重新建構公私部門間之關係,發揮便民效果 推動行政法人制度,讓公部門在人事及經費運用上更有彈性 效能 增強院本部及各部會綜合規劃能力 強化跨部會協調治理能力,解決機關間功能重疊及權責不清問題 引進企業管理精神,使公部門展現「民眾第一」的服務特質 6

7 組織改造歷程 時間 重要歷程 36年 4月 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公布並正式施行,設有 15 部 3 會1局(共 19 個機關)。 38年 3月
大幅精簡組織,行政院所屬機關縮減為 8 部 2 會 1 處。 76年 因部會不斷增設,共有 27 個機關,行政院開始規劃行政革新及組織調整。 77年 10月 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首度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下設 12 部 7 會 2 總署 1 總處 1 行 1 院(共 24 個機關)。 7

8 時間 重要歷程 91年 4月 行政院組織法第二次函送立法院,設15部6會2總署(共23個機關)。 93年 6月
立法院三讀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簡稱基準法)」,明定以設 13 部 4 會 5 獨立機關為限,另三級機關署、局總數以 50 個為限。 93年 9月 配合基準法之規定,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次函送立法院,設 13 部 4 會 5 獨立機關(共 22 個機關)。 94年 3月 因法案屆期不續審,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次函送立法院,設 13 部 4 會 5 獨立機關(共 22 個機關)。 8

9 時間 重要歷程 97年 2月 因法案屆期不續審,行政院組織法第五次函送立法院,設 14 部 7 會 5 獨立機關(共 26 個機關,此時已有 37 個機關),並擬連動修正基準法。 97年 7月 行政院改設立組織改造推動小組,重新檢討舊有法案,展開部會協商及專家學者諮詢,並於 98 年 4 月 9 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新版草案13部 9 會4其他機關 3獨立機關(共 29 個機關) ,函請立法院審議。 99年 1月 12日、13日 立法院三讀完成行政院組織改造法案,設 14 部、 8 會、3 獨立機關、1行、1院及2個總處(共 29 個機關),並連動修正基準法。 9

10 貳、組織改造四法內容概要 10

11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規範中央各級機關之總數及單位建置原則
1. 增列外交駐外機構、海岸巡防機關為本法有特別規定而從 其規定之適用對象,並增訂機關不必逐級設立,惟明定隸屬指揮監督關係之規定。 2. 明確定義「機構」,並增列社會福利機構類型(計有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社福、矯正、收容、訓練等類)。 3.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應明定其任職期限、停職、免職之規定及程序,相當二級機關者,其專任成員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並賦予行政院院長指定成員為首長及副首長之任命。 11

12 4. 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後,四級機關內部單位,除業務繁重、組織規模龐大者得於科下分股辦事,以設立一級為限。
5. 維持現行中央三級以上機關以法律定之。 6. 行政院所屬部會、獨立機關、中央三級機關建置規模標準及其內部單位數之總數上限分別為14部(含112個司)、8會、3獨立機關、70個署局。 7. 各機關組織法律應於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公布後一年內函送立法院審議。 12

13 行政院組織法 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 -明定行政院部會名稱與院內重要職務及職能 1.明定行政院下設部及委員會。
(1)增強傳統八部核心職能(經濟部改設為經濟及能源部、交通部改設為交通及建 設部) (2)因應新興業務需求,新增六部: 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資源部、文化部、科技部。 (3)強化八會政策協調統合能力。 國發會、陸委會、金管會、海洋會、僑委會、退輔會、原民會、 客委會。 2.行政院因應性質特殊業務,設附屬機關(構): 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3.增列行政院設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中選會、公平會、通傳會。 4.提升「行政院院本部」政策規劃能量,檢討其組織設計: (1)政務委員由現制5人至7人修正為7人至9人。 (2)副秘書長由現制1人修正為2人,其中1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 等;另明定行政院置發言人。 5.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例如:性別平等處、消費者保護處等。 13

14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組織及作用法規、預決算處理、財產移轉及員工權益保障等配套措施
組織調整及綜合規劃 (研考會) 員額及權益保障 (人事局、 銓敘部) 規範於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法制作業 (院法規會) 預決算處理 (主計處) 財產接管及辦公廳舍調配 (財政部) 規範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手冊 資訊改造 (研考會) 檔案移交 (研考會) 14

15 適用 準用 員工權益保障配套措施~ 依法任用與派用公務人員 聘僱人員 駐衛警察 工友(含技工、駕駛) 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人員
退休公務人員及領卹遺族 適用 原行政院海巡署所屬軍職人員及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 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機關人員 準用 (不適用於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工及公營事業員工 ) 15

16 彈性退休(經機關同意) 任職滿20年 最高加發 任職滿10年且50歲 7個月俸給總額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 慰助金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聘僱人員保險年資 損失補償 損失之已投保年資,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4條規定之給付基準發給補償金 16

17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訂定中央政府公務人員總數及各類人員數量上限 規範重點 後續作業
適用五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為準用機關。 機關總員額最高限為17萬3千人(不含軍職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並將員額依屬性分為5類。 各級機關員額分配程序,訂定編制表規定,及機關業務移撥、推行地方化、法人化及民營化現職人員處理方式,及定期辦理員額評鑑之規定。 行政院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掌理員額管理事項,並由行政院訂定員額管理辦法及實施精簡人員之優惠離職辦法。 後續作業 研議訂定員額管理辦法、員額檢討及評鑑作業方式、員額分配標準、作業程序及優惠離職辦法等相關事項。 17

18 現行 37 個中央二級機關 未來 29 個 18 1. 內政部 1. 內政部 11.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2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內政部 1. 內政部 11.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2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2. 外交部 3. 國防部 2. 外交部 1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5.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4. 財政部 5. 教育部 3. 國防部 13.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26.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6. 法務部 7. 經濟及能源部 4. 財政部 14.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27.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8. 交通及建設部 5. 教育部 15.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28.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9. 勞動部 10. 農業部 6. 法務部 16.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29. 國立故宮博物院 11. 衛生福利部 12. 環境資源部 7. 經濟部 17.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30. 中央銀行 13. 文化部 14. 科技部 8. 交通部 18.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3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15. 國家發展委員會 16. 大陸委員會 9. 蒙藏委員會 19. 行政院衛生署 32. 行政院新聞局 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8. 海洋委員會 10. 僑務委員會 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33.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9. 僑務委員會 21. 行政院主計處 3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21. 原住民族委員會 22.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35.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22. 客家委員會 23. 中央選舉委員會 2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4. 公平交易委員會 25.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36. 中央選舉委員會 26. 中央銀行 37.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7. 國立故宮博物院 28. 行政院主計總處 29.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8

19 行政院新組織架構 14部 8會 3獨立機關 內政部 國家發展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 外交部 大陸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國防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財政部 海洋委員會 教育部 僑務委員會 1行 1院 2總處 法務部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中央銀行 國立故宮博物院 經濟及能源部 原住民族委員會 交通及建設部 客家委員會 勞動部 行政院主計總處 農業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衛生福利部 環境資源部 ◎調整為14部、8會、3獨立機關、1行、1院、 2總處, 共29個機關。 文化部 科技部 19

20 參、組織改造四法通過後 相關作業辦理情形 20

21 推動時程 (審定期) (籌備期) (啟動期) 99.1-99.5 99.6-100.12 101.1起
修正及審定各新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報告,並據以研擬各機關組織法草案。 99.6-100.12 (籌備期) 1、陸續成立籌備單位進行組織調整、組織及作用法規、預決算、辦公廳舍、員工權益及轉換訓練、資訊改造及檔案移交等規劃。 2、於各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七個月辦理公務人員優退申請作業。 101.1起 (啟動期) 依各機關組織法立法院審議結果,開始啟動行政院新部會架構。 21

22 組織調整規劃報告及法案審議時程 4個月 3個月 4個月 4個月 梯次 第1梯次 第2梯次 第3梯次 部會別
(視調整規劃報告擬案情形及各新機關調整繁簡程度分梯次辦理) 法務部 大陸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 客家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央銀行 國立故宮博物院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內政部 國防部 財政部 教育部 交通及建設部 衛生福利部 國家發展委員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行政院主計總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院本部 外交部 經濟及能源部 勞動部 農業部 文化部 環境資源部 科技部 海洋委員會 規劃報告 審查完成 99.4.2 99.5.4 各部會提送 組織法案期限 組織法案審查完成,函送立法院 4個月 3個月 4個月 4個月 22

23 99年1月14日至5月24日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分3梯次召開31次工作分組協調會議,審議各新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報告。
99年1月12、13日組織改造四法完成立法。 組織調整規劃與法規審議 99年1月14日至5月24日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分3梯次召開31次工作分組協調會議,審議各新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報告。 99年5月25日、6月2日及6月8日向院長簡報規劃報告審議結果。 99年7月2日及9月9日向 總統報告規劃報告審議結果。 99年7月26日、8月26日及10月22日行政院分3梯次將規劃報告審定結果核復各部會。 99年9月27日至12月31日組改小組分3梯次召開30次工作分組協調會議,審議各新機關組織法規,經提12月2日、 100年1月6日及1月20日行政院第3224次、 3229次及3231次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送立法院審議。 23

24 行政院組織改造廣宣措施 備註 措施 期間 組織改造整合 廣宣 99年6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 動畫短片製作及託播(國、台、客、英語)。
平面媒體座談會、摺頁文宣 99年2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 12場次平面媒體座談會及紀要刊出,並編印專刊、問與答、摺頁。 增購公車車體廣告 99年12月9日至99年12月31日 以「29>37」為題刊出 24

25 會同本院人事局就組織改造相關議題多次與銓敘部協商,另向考試委員兩次報告組織改造作業辦理情形。
跨院協商與對內服務 為協助各部會會解決組織改造相關問題,本院組改小組服務團分別前往本院勞委會、青輔會、體委會、工程會、原能會及新聞局,與各機關同仁交換意見,併同新機關之籌備,將持續辦理座談,適時提供各項問題之因應。 會同本院人事局就組織改造相關議題多次與銓敘部協商,另向考試委員兩次報告組織改造作業辦理情形。 員工權益保障與對外說明 另為瞭解各界對組織改造之看法,本會針對一般民眾及公務人員所辦理民調,皆獲正面回應。 25

26 民眾及公務員對行政院組織改造相關議題的看法 民意調查結果
民眾部分 整體而言,有65%的受訪者認為政府推動行政院組織改造對於臺灣未來的發展有好的影響;而有59%的受訪者認同推動行政院組織改造,將可以有效促進臺灣的永續發展。 有65%的受訪者認同政府推動行政院組織改造,是為了打造一個精實、彈性、效能的政府;而有58%的受訪者認同行政院組織改造,將可以全面提升為民服務的品質。 公務員部分 有60%的受訪者在行政院組織改造政策目標的認同度方面,認為可提升國家競爭力;58%的受訪者認為可促進台灣永續發展;57%的受訪者認為可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而有54%的受訪者為可提升台灣經濟發展。 26

27 肆、組織改造相關法案 審議結果及預期效益 27

28 100年1月27日行政院第3232次會議通過,同日及○月○日函送立法院(6個院函)
各部會組織法規案審議進度及情形 時間 部會名稱 機關數 法案數 99年12月2日行政院第3224次會議通過,同日函送立法院(7個院函) 法務部及所屬、大陸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本次毋需提報組織法)、中央選舉委員會(本次毋需提報組織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9個部會及所屬合計10個機關(構) 10個 100年1月6日行政院第3229次會議通過,同日函送立法院(10個院函) 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交通及建設部、衛生福利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 10個部會及所屬合計59個機關(構) 53個 (5區國稅局、3榮總醫院以通則規範) 100年1月20日行政院第3231次會議通過,同日函送立法院(11個院函) 外交部、經濟及能源部、勞動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文化部、科技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所屬、中央銀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1個部會及所屬合計62個機關(構) 62個 100年1月27日行政院第3232次會議通過,同日及○月○日函送立法院(6個院函) <組改配套法案>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草案、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修正草案、3個個別行政法人設置條例草案 - 6個 總 計 (備註:人事管理條例亦涉及組織改造通案事宜,俟考試院審定修正草案後函送立法院審議,另再將先前已送內政部消防署、法務部廉政署、行政法人中科院計列則法案數為135個) 131個 (二、三級機關構) 28

29 精實面:未來各級機關構整併情形 機關層級 部會提報 處理建議 部會數 機 關 機構 機關 機構 713個 約760個 中央二級 中央三級
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公布前有37個部會 99年2月3日總統令公布行政院組織法有29個部會 中央三級 中央二級 中央四級 減少8個 機 關 機構 ◎三級機關(署、局):各部會提報為83個 ◎三級機構:各部會提報為64個 ◎三級機關(署、局):本院組改小組審定為70個(扣除基準法特別規定適用後為53個) ◎三級機構:本院組改小組審定為39個 減少38個 俟二、三級機關(構)組織法完成立法再審定 機關 機構 ◎四級機關:各部會提報初估為386個 ◎四級機構:各部會提報初估為143個 ◎四級機關:經各機關初審建議初估約320個 ◎四級機構:經各機關初審建議初估約180個(含機關改設為機構) 減少○○個 各級機關提報總數 713個 減少約46個 審定後約670個 約760個 現行機關總數 減少約100個 29

30 ■ 未來中央三級行政機關(署、局) 二級機關 三級機關(署、局) 個數 內政部 警政署、國土管理署、災害防救署、役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 5 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 1 國防部 政治作戰局、軍備局、主計局、軍醫局 4 財政部 國庫署、賦稅署、關務署、國有財產開發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南區國稅局 9 教育部 中小學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 2 法務部 調查局、行政執行署、廉政署、矯正署、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6 經濟及能源部 產業發展局、貿易商務局、能源署、中小企業局、智慧財產局、產業園區管理局、標準檢驗局 7 交通及建設部 觀光署、高速公路局、公路局、民用航空局、鐵道局、航港局 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力發展署 3 二級機關 三級機關(署、局) 個數 農業部 農糧署、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農村發展署 4 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民健康署、國民年金局 5 環境資源部 氣象局、水利署、森林及保育署、水保及地礦署、污染防治局、國家公園署 6 文化部 文化資產管理局、影視產業局 2 科技部 核能安全署、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國家發展委員會 檔案管理局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 海洋委員會 海巡署 合 計 (33個署與37個局) 70 註: 1.未來三級機關非稱署、局者,包括國防部參謀本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計5個機關。另有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為相當三級之獨立機關。 2.大陸委員會等12機關未設有三級機關(署、局)。 30

31 ■ 未來中央三級機構 註: 1. 國防部等16機關未設有三級機構。
二級機關 三級機構 個數 內政部 空中勤務總隊 建築研究所 2 外交部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1 教育部 國家圖書館 國家教育研究院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國立臺灣圖書館 9 法務部 司法官學院 法醫研究所 經濟及能源部 能源研究所 交通及建設部 運輸研究所 勞動部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農業部 農業試驗所 水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 獸醫試驗所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5 二級機關 三級機構 個數 衛生福利部 中醫藥研究所 1 環境資源部 森林及自然保育試驗所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環境教育及訓練所 3 文化部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國立國父紀念館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國立歷史博物館 國立臺灣美術館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國立臺灣博物館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8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臺北榮民總醫院 臺中榮民總醫院 高雄榮民總醫院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2 合 計 39 註: 1. 國防部等16機關未設有三級機構。 2.現行為籌備處階段者,如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等,暫列為四級機構,未來開館營運後,如其業務繁簡及組織規模達一定程度者,則同意改列為三級機構。 3.文化部所設人權機構暫訂為國家人權博物館,現行景美、綠島兩園區可先以籌備處方式運作,未來視籌備進度再本精實原則設置為三級機構。 31

32 精實面:未來各級機關構重要職務配置情形 機關層級 現行 未來 差距 政務 常務 小計 1.行政院院本部 10 1 11 14 15 +4
2.二級機關 (A+B) 82 40 122 80 28 108 -14 A.首長 37 - 29 -8 B.副首長 45 85 51 79 -6 總 計(1+2) 92 41 133 94 123 -10 32

33 精實面:現行及未來二級機關內部單位分析比較
部以外 業務單位 50 164 100 87 輔助單位 122 79 70 小計 286 179 157 總計 386 336 單位減少數 說明: 一、 未來中央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設100司,「部以外」(例如委員會、總處、央行、故宮等)之業務單位設87處,均係按組改後之業務區塊辦理核心政策業務所設,除擔任機關首長政策幕僚外,並對部會所屬署、局負有督導之責,其職能多能按基準法立法意旨設計而有所提升。 二、 未來各中央二級機關輔助單位之設置大致均按「人事、政風、主計、資訊、法制單位設置原則補充說明」設置,並對部分部會個案務實考量予以例外處理。 三、 組織改造後,因司、處等單位數減少致員額縮編者,將循權益保障(以原官等、職等任用,薪資補足差額等)與優惠退離等方式處理。 33

34 精實面:未來二、三級機關內部單位數整併情形
機關層級 機關數 部會提報版 本院組改小組初審版 業務單位 輔助單位 科數 1.二級機關 (A+B) 29 187 150 1,491 149 1,305 A.部 14 100 80 957 79 793 B.部以外 15 87 70 534 512 2.三級機關 (署、局) 387 299 2,027 377 290 1,806 3.三級機關(非稱署、局) 5 12 34 30 4.三級機構 39 306 153 590 296 128 498 總 計 ( ) 143 892 607 4,146 872 572 3,639 減少20個 減少35個 減少507個 註:部會提報版多按現況規劃,本院組改小組初審版暫依各審查機關審定數計列。 內部單位數總計減少562個 現行各級機關科(含相當)總數約為3850個 34

35 彈性面:組織類型多元化 類型 法源依據 例示 機關 機構 獨立機關 行政法人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例示 機關 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第3條) 內政部、勞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人事行政總處等 。 機構 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社福、矯正、收容、訓練等附屬機構。(第16條) 農業部所屬農業試驗所;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教育部所屬國家教育研究院;文化部所屬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臺北榮民總醫院;衛生福利部所屬南投啟智教養院;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學校、看守所、少年觀護所;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等。 獨立機關 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第3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等。 行政法人 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所設具公法性之之法人(第37條) 國防部所屬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教育部所屬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文化部所屬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及臺灣電影文化中心;科技部所屬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等。 另為賦予機關適應環境之彈性,四級機關之設立以命令定之;又組織之設立得依業務繁簡、組織規模定其層級,明定隸屬指揮監督關係,不必逐級設立。 35

36 彈性面:首長職務彈性化 類型 例示 原二級機關調整為三級機關:首長職等特殊考量
依基準法第2條另有規定:國防組織、外交駐外機構、警察機關組織、檢察機關、調查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之首長職務列等為特別規定 內政部警政署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署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原二級機關調整為三級機關:首長職等特殊考量 教育部體育署 科技部核能安全署 若干性質特殊三級機關「署」首長職務採政務、常務雙軌制(「局」首長回歸單軌常務職務)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 交通及建設部觀光署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文教、試驗及研究機構首長任用,必要時比照(得依)教育人員、醫事人員聘(擔)任 ○○館、中心(教育部、文化部) ○○試驗所(農業部、環境資源部) ○○研究(院)所(教育部、內政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勞動部、環境資源部、衛生福利部、法務部) 36

37 效能面:強化業務單位及輔助單位量能 類型 處理作法及效益 原精省機關及未完成法制化機關
均已改設部會所屬機關或納入業務或輔助單位,在「人員就地安置」原則下,以垂直整合分工觀點賦予全國政策規劃執行之職能。 業務單位 例如未來中央二級機關普設綜合規劃司(處),增強本院及各部會決策品質與政策規劃量能。 輔助單位 例如未來中央二級機關資訊單位全面完成法制化(原則均設處、室、科),資訊資源向上集中,將以新部會架構整併所屬機關資訊基礎設施及共用行政資訊系統,並推動共構機房、資訊設備整合應用,以減省成本支出、提升整體通資訊安全及整體組織運作效能。例如推動行政院及所屬委員會共構機房,整併行政院院本部及研考會等6機關資訊基礎設施與服務,預期達成之整併效益包含資訊設備及軟體費用投資等節省6,000萬元、機櫃租用費每年減少700萬元,用電量每年減少30萬度。 法制業務 納為相關業務、輔助單位(14部會)辦理或明訂設為常設性任務編組(餘部會)辦理,專人專責發揮法制作業效能。 兩岸事務 教育部、法務部、農業部設有國際及兩岸事務業務單位,餘部會則將兩岸事務納入綜合規劃司(處)專人專責辦理。 行政及人力成本 優惠退離若人力精簡4,382名,人事費可減省21億617萬餘元,年度預算(業務費)可節餘約3,240萬餘元;若維持現狀,則10年人事費約需再支出436億2,777萬餘元,爰能減少人事費用支出。 計畫制度及管考機制 現行經建會有關國家建設中期計畫制度及研考會中程施政計畫制度,將整併為國家發展計畫新制,並簡化管考機制及資料填報。 37

38 伍、後續籌備工作重點 38

39 各新機關籌備小組之設置 為期101年1月1日順利啟動新的行政院組織架構,本院規劃依據組織改造推動時程,並配合各部會組織法案函送立法院時程,責請各部會擬具新機關籌備小組設置要點草案。 新機關籌備小組設置要點經各機關依本院組改 小組確認之參考範例分3梯次提報,由本院組 改小組工作分組協調會議討論後,已於本年2 月9日以院函核復。 39

40 各新機關籌備小組之組成 將現行新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分組轉換改制為新機關籌備小組。
原則由原組織調整規劃分組首列機關辦理幕僚作業,例如交通及建設部籌備小組由交通部辦理幕僚作業。 新機關籌備小組召集人業奉院長核定,各新機關籌備小組召集人分由副院長(海洋委員會、本院院本部)、政務委員(衛生福利部、環境資源部、文化部、科技部)或部會首長擔任。 40

41 本院組改小組與新機關籌備小組運作關聯 通傳會 籌備小組 本院組改小組 海洋會 籌備小組 客委會 籌備小組 原民會 籌備小組 國發會 籌備小組
組織調整及綜合規劃 客委會 籌備小組 員額及權益保障 原民會 籌備小組 法制作業 預決算處理 國發會 籌備小組 財產接管及辦公廳舍調配 交通及建設部 籌備小組 交通及建設部籌備小組 資訊改造 組織調整及綜合規劃 文化部 籌備小組 檔案移交 員額及權益保障 內政部 籌備小組 教育部 籌備小組 外交部 籌備小組 法務部 籌備小組 法制作業 國防部 籌備小組 財政部 籌備小組 中央銀行 籌備小組 預決算處理 農業部 籌備小組 主計總處 籌備小組 財產接管及辦公廳舍調配 勞動部 籌備小組 人事總處 籌備小組 衛生福利 籌備小組 資訊改造 檔案移交 其他工作分組 41

42 本院組改小組及組改服務團,將視需要召開會議或拜會新機關籌備小組舉辦座談,以協助解決相關問題。
本院組改小組下設之各工作分組以每2個月召開1次為原則,並邀請各新機關籌備小組相對應工作分組聯席參與。 新機關籌備小組會議以每個月召開1次為原則,下設之各工作分組則至少每個月召開1次會議。 請新機關籌備小組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手冊」內容辦理籌備作業。 42

43 新機關籌備小組組織架構圖 召集人 執行秘書 各工作分組(由召集人指定適當人員擔任各工作分組組長 ) 法制 預決算 財產 資訊 檔案 ○○
(由本院院長指派適當人員擔任,新機關籌備小組召集人名單詳附表1 ) 副召集人1-移入機關1 (原機關1) 副召集人1-移入機關2 (原機關2) 副召集人○-移入機關○ (原機關○ ) (由移入機關指派首長或副首長兼任) 執行秘書 (由召集人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各工作分組(由召集人指定適當人員擔任各工作分組組長 ) 組織調整及綜合規劃 員額及權益保障 法制 預決算 財產 資訊 檔案 ○○ --- 新單位、所屬機關 (構)工作分組 43

44 新單位建議成立工作分組例示 機關籌備小組除必設分組外其他工作分組建議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 內政部宗教及禮制司
環境資源部水及流域司 教育部終身及特殊教育司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 經濟及能源部產業政策司 輔導會退除給付處 農業部農產品行銷司 《其他新組設單位優先設立》 44

45 新機關建議成立工作分組例示 三級機關 任務 型塑組織願景,帶動組織融合 研擬施政計畫,編製機關預算 研擬論述說帖,配合組改廣宣 內政部
國土管理署 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 型塑組織願景,帶動組織融合 財政部 國有財產開發署 農業部 農村發展署 教育部 中小學及學前教育署 衛生福利部 國民健康署 研擬施政計畫,編製機關預算 法務部 廉政署 環境資源部 國家公園署 研擬論述說帖,配合組改廣宣 經濟及能源部 能源署 文化部 影視產業局 交通及建設部 觀光署 《其他新組設機關 優先設立》 45

46 政府施政計畫架構 未來 現行 中程(四年)國家發展計畫 年度國家發展計畫 中長程個案計畫及先期作業 國家建設中期計畫 總體發展篇
中程施政計畫篇 經建會 中程施政計畫 研考會 國發會 年度國家建設計畫 年度國家發展計畫 總體發展篇 年度施政計畫篇 經建會 年度施政計畫 研考會 國發會 中長程個案計畫及先期作業 中長程個案計畫及先期作業 經建會、研考會及國科會 國發會、本院科技會報 46 46 46

47 各部會國家發展計畫內容 達成型塑組織融合、創造共同願景、啟動機關新施政藍圖。
整合目標 策訂國家發展願景、目標、政策主軸,各新機關施政績效指標及目標值,以揭示機關發展方向,兼具政府施政績效管理功能。 明定新機關組織法所定核心職能,使施政無縫接軌、服務不中斷。 配合檢討作業流程及相關法制,充分發揮組織改造效能。 計畫重點 47

48 新機關籌備小組 101年度新機關施政計畫 研擬流程 新機關籌備小組指定主管機關綜整後報院 ○○部會 施政計畫研擬由下往上 3級機關 3級機關
101年度新機關施政計畫 研擬流程 調整幅度較大 機關 環境資源部 -污染防治局(整併) -水保及地礦署 (整併改隸) -…… 農業部 -農村發展署(新設) 依總統治國理念本院施政方向,以及新機關之使命及願景,擘劃施政目標及重點,重新擬定101年度施政計畫 調整幅度較小機關 原民會 公平會 客委會 …… 賡續99-102中程施政計畫原機關訂定之101年度施政目標及重點,調整策訂101年度施政計畫 新機關籌備小組指定主管機關綜整後報院 ○○部會 施政計畫研擬由下往上 3級機關 3級機關 3級機構 4級機關 4級機構 4級機構 48

49 中長程個案計畫作業調整 計畫期程跨越101年者: 計畫作業 計畫期程未跨越101年者: 籌備小組任務
擬議:於計畫書中載明推動工作項目配合組改作業,整併至未來新機關辦理;確實檢視業務承接機關相關計畫,以利計畫整合。 修正:新機關審酌整體施政目標及優先性等,予以修正。 廢止:因情勢變更,原計畫已無執行必要或已無法執行者,予以廢止。 計畫期程未跨越101年者: 提出總結評估報告,做為新機關後續辦理之參考。 計畫作業 盤點移入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並進行整合規劃 審議確認報院之中長程個案計畫(含新訂或修正) 審議確認101年度計畫先期作業 籌備小組任務 49

50 組織員額及權益保障 審議並控管新機關編制員額
依據各新機關職掌業務及單位設置情形,妥適規劃編制員額及相關職務之合理配置,並在「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員額總量範圍內,控管各主管機關編制員額總數與預算員額空間不逾5%,以落實精實用人。 核實辦理員額隨同業務相對移撥 各機關應依組織整併及業務調整情形,檢討移撥員額數,以確保新機關業務所需人力有效銜接,並請各新機關籌備小組主動協調原機關確認移撥員額數及移撥人員名冊。 預為規劃移入員額與人力之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 新機關籌備小組應打破原機關界限,按事權整合、組織整合及人力整合原則,重新檢討組改後主管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人力配置。並先行視需要檢討控管原機關職缺遴補、評估專長轉換需求等,俾利組改現有人員妥適安置派職。 50

51 落實以總員額法為基本架構 組改員額管理策略
依總員額法規定,機關員額總數最高限為17萬3千人。立法院三讀時附帶決議並要求該法施行5年後員額應減至16萬人(預算員額較目前需再精簡4千人),組改後員額並無再增加空間,且須逐步檢討精簡。 組改員額管理策略 1.第一階段:配合組改啟動,各新機關施行時,原則以相關原機關移入預算員額數為基礎,配置各新部會預算員額總數。 2.第二階段:新機關啟動運作後,透過總員額法辦理員額評鑑及控管措施,檢討人力重複配置及節餘人力情形,促使機關預算員額精實化。 51

52 妥適處理員工優惠退離 確實依規定辦理員工權益保障事項
優退期間為組織調整生效日前7個月,並配合優退准駁及退休案件核定之作業需要,至少於組織調整生效日前9個月開始辦理相關作業。 為減少優退對組改後新機關運作之影響,原機關應依組織調整情形審慎會同新機關籌備小組,審酌申請優退人員是否屬須精簡者之情形,核實准駁優退申請。 確實依規定辦理員工權益保障事項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已明確規定各權益保障事項,人事局並將會同教育部、海巡署等相關機關,配合暫行條例有關權益保障規定之施行日期,訂定發布「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處理辦法」、「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及「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草案」,完備權益保障措施。 52

53 內政部、陸委會、海委會、原民會、客委會、中選會 4個配套之駐外、人事、主計及政風機構組織法案
總計135項法案 組織改造後續法制作業重點 內政部及所屬機關 組織法案 內政委員會(6部會) 內政部、陸委會、海委會、原民會、客委會、中選會 29個二級機關(構) 114個三級機關(構) 1個相當三級獨立機關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4部會) 外交部、國防部、僑委會、退輔會 1.依據基準法第35條限期立法規定,須於100年2月3日前送立法院。 2.協調立法院各黨團採「個別部會及所屬整體考量、同步檢視」方式進行審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經濟委員會(4部會) 經濟及能源部、農業部、國發會、公平會 財政委員會(4部會) 財政部、金管會、央行、主計總處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4部會) 教育部、文化部、科技部、故宮 交通委員會(2部會) 交通及建設部、通傳會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部會) 法務部、人事總處 立法院院會交付各相關委員會聯席審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部會) 勞動部、衛福部、環資部 註: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法案合計135項,如再計入已完成立(修)法之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矯正署及調查局等5項、暫不送之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局及臺灣電影文化中心2項、.毋需送之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5項,總計147項。另因財政部5區國稅局及3所榮民總醫院係訂定組織通則,爰機關總數(153)與法案總數(147)差距為6。 4個配套之駐外、人事、主計及政風機構組織法案 5個個別行政法人設置條例草案 (含中科院已送) 53

54 整備工作 未及整備時之因應措施 時程要求 推動二、三級機關(構)組織法案如期完成立法。
隨時因應二、三級機關(構)組織法案立法院審查結果,續行確定二、三級機關(構)之處務規程及編制表。 協調審定四級機關、機構組織規程(組織準則)、辦事細則及編制表。 未及整備時之因應措施 新機關組織法規未(於本年12月底前)修正或制(訂)定者,應訂定新機關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不適用原機關組織法規。未來將配合二、三級機關(構)組織法案立法院審查結果,規劃調整此因應措施之作業期程。 時程要求 依組織改造調整作業手冊規定時程辦理。 54

55 1.配合組織法單純修正,不夾雜實質修正內容。 2.配合組織法規規定,調整有關管轄及業務權責規定。 未及整備時之因應措施
檢討原則 1.配合組織法單純修正,不夾雜實質修正內容。 2.配合組織法規規定,調整有關管轄及業務權責規定。 未及整備時之因應措施 機關管轄權限已依組織法規或暫行組織規程變更,相關業務法 規未及配合修正時,由行政院逕行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處理順序 1.滾動管理:隨時因應二、三級機關(構)組織法案立法院審查結果進行調整。 2.因作用法案於組織法案完成立法後2個月提報行政院,建議檢討時先確認應修正規定內容,並製作須公告變更管轄事項清單,再研擬作用法案。(相關作為及範例已規定於組改作業手冊,必要時組改小組法制工作分組將另適時邀集研議。) 55

56 概算籌編作業規劃 概算籌編作業規劃 配合組織調整,由本院主計處會同各機關依整併、改隸、改制、裁撤及維持現狀等不同組織調整型態,於籌編年度預算期間妥為規劃編列。且為充分掌握組織改造前後經費移撥情形,主管機關(原機關)應配合新機關組織法案審定結果,完成經費移入、移出調整情形。 新機關籌備小組應指定101年度新機關及所屬機關預算籌編之主政機關(含聯絡窗口),送本院主計處作為匡列101年度概算參據。 56

57 為達成施政無縫接軌,101年度概算額度原則仍採匡列主管機關(原機關)方式,並在既有之基礎上,配合組織改造酌予調整。
主管機關(原機關)所編報101年度概算應將移出業務及經費加以區分,俾利未來新機關清楚業務承接範圍及經費需求,並經新機關籌備小組同意後,再行將概算報送行政院。 57

58 未來送請立法院審議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呈現方式,將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進度,由行政院作政策決定。
各機關組織改造相關經費,應在行政院所核定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內優先調整編列,不另增匡額度;各基金亦應優先檢討納編。惟為配合組織調整及精簡員額所需增加年資結算退休給付,得循預算程序調查估列。 未來送請立法院審議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呈現方式,將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進度,由行政院作政策決定。 58

59 財產接管及辦公廳舍調配 財產接管及辦公廳舍調配
原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財產,其有業務接管機關者,由業務接管機關概括承受,並於組織法規完成立法程序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其未有業務接管機關者,逕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及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財產移接爭議,應由原機關主管機關協調,未能達成協議者,由原機關之主管機關提請財政部協調。 59

60 中央三級及四級機關(構)所需辦公空間,由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調配,並由財政部協助處理。 現狀調整,無需調配辦公廳舍者(計有12個機關)
華山地區合署辦公大樓規劃中,新莊副都心合署辦公大樓興建中,為避免二度搬遷,增加行政成本支出,各機關辦公廳舍之使用以維持現狀,採原址辦公為原則。 中央三級及四級機關(構)所需辦公空間,由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調配,並由財政部協助處理。 現狀調整,無需調配辦公廳舍者(計有12個機關) 國防部、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業務調整,新機關規劃仍於原址辦公者(計有12個機關) 財政部、教育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勞動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科技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主計處總處、人事行政總處 業務調整,新機關辦公廳舍,需再協調者(計有5個機關) 內政部、外交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海洋委員會 60

61 於100年2月底前掌握組織調整前後原機關辦公廳舍使用空間資料及新機關辦公廳舍需求。
各新機關籌備小組開始運作後,主動協助其財產工作分組辦理財產接管作業及研訂辦公廳舍配置方案。 61

62 資訊改造 資訊改造重點工作 行政院本部及中央二級機關資訊單位負責本身及所屬各機關共通性資訊項目(如:公文、差勤等)之整併規劃及執行。
基於資訊服務不中斷之基本原則擬訂各機關資訊作業調整工作計畫。 由本院組改小組及新機關籌備小組召開資訊改造工作分組會議,協調追蹤各機關資訊作業調整情形。 於101年1月1日(週日)之前週末進行轉換。 62 62 62

63 資訊改造重點工作期程 籌備期 (轉換階段) 啟動日 完備階段 100.01 資訊工作小組開始陸續轉換改制為新機關籌備小組資訊改造工作分組
Presentation Title 資訊改造重點工作期程 100.01 資訊工作小組開始陸續轉換改制為新機關籌備小組資訊改造工作分組 配合中長程個案計畫作業流程啟動計畫盤點與調整作業規劃滾動修正資訊作業調整工作計畫與細部計畫 開始進行資訊調整作業 100.07 各機關進行服務不中斷系統調整(網路、對外網站、公文表單、電子郵件等) 各機關進行啟動日第一次演練 100.11 各機關進行啟動日第二次演練 機關成立啟動日應變中心 新機關關鍵業務系統與服務不中斷 其他業務資訊系統陸續完成移轉 邁向下一階段電子化政府 籌備期 (轉換階段) 啟動日 完備階段 63 63 63

64 資訊作業價值提升 I. 改造原則 新機關籌備小組資訊改造工作分組應滾動修正資訊作業調整工作計畫及細部計畫,開始落實資訊作業調整工作
移 轉 加 提 升 服務不中斷 資訊資源集中整併至部會 II. 資訊資源 III. 組織流程 組織 計畫 人力 1.資訊組織法制化 2.資訊計畫盤點 3.資訊人力集中化 技 術 程 序 資訊基礎設施調整 資訊安全調整 對外通訊調整 對外網站調整 資訊系統增修及整合 機關資訊資產移轉 資料庫與電子檔案移轉 IV. 調整控管 管 理 表 單 資訊工作小組名冊 資訊作業調整工作計畫 資訊資源調查表 網路移轉細部計畫 64 64

65 檔案移交 檔案移交重點工作 涉檔案移交之新機關業於99年9月30日成立檔案移交工作小組,並於新機關籌備小組成立時,轉化為其下之檔案移交分組。
檔案移交工作分組 1.召集人:幕僚機關幕僚長以上人員。 2.成員:各級與所屬涉檔案移交之機關。 3.任務:提報檔案接管作業計畫,督導所屬機關籌辦檔案移交事宜,於檔案順利完成移交及接管後始得解除任務。 4.辦理情形:於99年11月30日前報送檔案接管作業計畫至檔案管理局備查。 65

66 檔案移交及接管機關實務作業事項請依組織調整作業手冊第2章第7節檔案移交相關規定辦理。
檔案移交分組規劃協商事項 1.確認檔案移交作業權責歸屬 2.規劃實體檔案置放地點及空間 3.規劃分地辦公檔案歸檔及管理流程 4.擇選使用之檔案管理資訊系統 5.規劃適足檔案管理人力及相關經費 6.規劃相關作業期程及分工 檔案管理局已建立網站專區( 檔案移交及接管機關實務作業事項請依組織調整作業手冊第2章第7節檔案移交相關規定辦理。 66

67 陸、結語 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2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各部、委員會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新機關)之組織法規,未修正或制(訂)定者,應訂定新機關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不適用原機關組織法規。」規定,若未能於上述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日前完成立法,各機關可視當時情形訂定新機關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先行運作。 行政院將積極協調立法院各黨團採「個別部會及所屬整體考量、同步檢視」方式進行審議,並尋求共識。未來並視立法院審議結果妥為因應,並以於100年底前完成相關組織法案之立法作業為努力目標。 67

68 簡報完畢 更多資訊 詳見 組改網頁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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