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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綱 壹、政府相關產業政策………………………………….3 貳、開發新產品輔導措施……………………………….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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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黃光華 KuangHwaHuang@itri.org.tw 02-27377340
政府研發補助資源介紹 工業技術研究院 黃光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本資料部分整理自經濟部產業輔導中心網站

1 內容大綱 壹、政府相關產業政策………………………………….3 貳、開發新產品輔導措施……………………………….9
一、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13 二、鼓勵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計畫……………………22 三、產業技術資訊服務推廣計畫………………………41 四、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47 五、協助傳統工業技術開發計畫………………………58 六、台灣技術交易市場(TWTM)機制發展計畫…………72 七、國科會產學合作機制………………………………80 內容大綱

2 參、技術改善相關輔導措施……………………………95
一、傳統工業技術升級推廣與輔導計畫…………………97 二、提高經營管理品質計畫………………………………108 三、創意生活產業發展計畫………………………………119 四、產業知識管理技術輔導與推廣計畫…………………125

3 大陸以低生產成本及市場磁吸台灣廠商移入,台灣產業漸空洞化 台灣必須成為高附加價值的產業研發中心,使其他低成本地區成為台灣的製造據點
壹、政府相關產業政策 過去的台灣產業 台灣必須走的方向 「製造」「管理」 能力優越 發展「創新」及 「研發」能力 往「創新」「品牌」 高附加價值方向移動 全球分工體系掌握「生產製造」地位 大陸以低生產成本及市場磁吸台灣廠商移入,台灣產業漸空洞化 台灣必須成為高附加價值的產業研發中心,使其他低成本地區成為台灣的製造據點 台灣產業競爭優勢

4 政府計畫與產業體系中之定位 科技體系 產業體系 人才 科技資源配置 績效評估 市場 土地 人才 能源 基礎研究 應用研究 技術發展 產品開發
國科會 行政院科技顧問組 ……. 經濟部 工業局 中小企業處 ……. 科技體系 產業體系 人才 科技資源配置 績效評估 市場 土地 人才 能源 基礎研究 應用研究 技術發展 產品開發 公共設施 電子商務運籌 科技基礎環境建構 國際科技合作 技術處

5 經濟部重要政策措施 一、當前推動重點產業 重點產業 促進既有產業升級 推動策略性服務業 傳 統 產 業 服 務 色 綠 積體電路產業
IDB 經濟部重要政策措施 一、當前推動重點產業 光電及電子用化學品產業 高科技紡織 保健機能性食品 高級材料工業 輕金屬產業 高效率電動車輛產業 運動休閒產業 管顧服務業 IC設計服務業 工程服務業 資訊服務業 設計服務業 研發服務業 促進既有產業升級 推動策略性服務業 重點產業 資源化產業 積體電路產業 數位內容產業 生物技術產業 影像顯示產業 推動新興產業發展 建立綠色產業

6 二、推動架構 政府 業者 政策指示 產業趨勢 環境現況 業者需求 強化政府與業者溝通管道 運用政府輔導資源 整合技術服務團隊 根據 瞭解
強化運用技術能量 強化產業經營體質 協助產業自主研發 提供資源專案輔導 提供重大災害救助 推廣宣導政策政令 扶植技術服務機構 協助建構產業環境 根據 瞭解 政策指示 產業趨勢 環境現況 業者需求 政府 業者 強化政府與業者溝通管道 運用政府輔導資源 整合技術服務團隊

7 三、提供研發補助 主導性新產品 開發輔導計畫 鼓勵中小 業界開發 企業開發 產業技術 新技術計 計畫 畫(SBIR) 協助傳統工業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 傳統產業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 傳統產業 主導性新產品 開發輔導計畫 鼓勵中小 企業開發 新技術計 畫(SBIR) 業界開發 產業技術 計畫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 傳統產業 協助傳統工業 技術開發計畫 中小企業 大型企業 中小企業 大型企業

8 政府研發之輔導措施 租稅減免 研發補助 研發貸款

9 貳、開發新產品輔導措施

10 經濟部技術處協助產業 研發之作法 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鼓勵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推動計畫 示範性資訊應用開發計畫 ITIS產業技術服務網

11 經濟部技術處研發補助計畫摘要 業界參與科技專案計畫 計畫類別 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鼓勵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推動計畫 示範性資訊應用開發計畫
補助計畫範圍 1.前瞻性、關鍵性或整合 性產業技術之規劃或開 發 2.所提計畫範圍應屬本部 業務職掌所支持之產業 技術 先期研究:產業效益之創意或前瞻創新構想之研究評估 研究開發:以明確研發具創新之技術為標的,且對先期研究已做評估 運用先導性應用架構或前瞻性資訊技術規劃開發之資訊應用系統,且在國內屬創舉性,完成後可發揮卓著效益或帶動國內應用風潮者 適合對象 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 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服務窗口 技術處 技術處業界科專辦公室 SBIR計畫辦公室 示範性資訊應用計畫辦公室 電話 #603-4 傳真 網址

12 經濟部技術處研發補助計畫摘要(續) 計畫類別 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鼓勵中小企業開發 新技術推動計畫 示範性資訊應用 開發計畫
鼓勵企業從事具前瞻 、關鍵或整合性之技 術創新與應用研究 推動國內中小企業進行 產業技術與產品之創新 研究 運用先導性應用架構或 前瞻性資訊技術所開發 之資訊應用系統 計畫定位 適合對象 具研發規模之企業 中小企業 資訊系統使用廠商 技術 審查委員會 審查委員會 審查委員會 制度 管科會 財務 聯輔中心 聯輔中心 受理單位 技術處 工研院 資策會 1.政府補助款 < 50% 2.先期規劃以6個月100萬 為限 3.研究開發以2年1000萬為限 補助金額 比例 具前瞻性或對產業有重大 影響之計畫補助比例以 40%為上限;一般計畫補 助比例以30%為上限。 政府補助款<50% 智慧財產權 廠商所有 廠商所有 廠商所有

13 (一)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14 ~業界科專~ 目標 做法 鼓勵國內業界 設立創新研發 中心 推動跨國公司 來台設立研發 中心 促成產業界 研發聯盟 鼓勵業界投 入技術研發
藉跨國企業之研發據點對國內 產業產生關鍵影響與互補效果 ,促成跨國研發中心之設立 租稅優惠 業界科專補助 提高國防役比例 放寬大陸人才引進名額 單一窗口服務 推動跨國公司 來台設立研發 中心 鼓勵轉型,建立深層化、前瞻化 研發能力,促成國內研發中心之 設立 促成產業界 研發聯盟 科專經費補助研 發聯盟技術規劃 及開發 整合產業上中下游及異業聯盟加 速產業創新、提昇競爭力, 持續藉由科專預算補助,提升業 者研發能量,強化其產業競爭力, 朝創新前瞻與差異化之技術研發 鼓勵業界投 入技術研發 科專經費補助國 內廠商研發 科專經費補助國 內中小型廠商研 發 推動中小企業 開發創新技術 鼓勵中小企業積極投入創新研發 活動

15 業界科專經費成長情形 FY86 FY87 FY88 FY90 FY91 FY92 FY93
2.6億 億 億 億 億 億 億 億

16 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申請作業 經 濟 部 促 進 企 業 開 發 產 技 術 辦 法 業 界 開 發 產 技 術 計 畫 財務審查 技術審查
申請資格 申請計畫範圍 補助經費規範 權利義務 備妥申請資料申請 研發管理制度/整合能力診斷 財務審查 技術審查 指導委員會議(次長主持、核定預算) 通過審查 簽約執行 資料節錄自技術處網頁 /index.htm

17 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申請資格 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 財務健全。 於國內設有研究發展部門,有研究發展專門人才。 具備執行計畫之研發管理能力。
公司或其研發團隊具從事產業技術研究工作經驗且有實際績效。 若曾執行政府相關科技專案計畫,五年內有重大違約紀錄者,不得申請。 註:科學園區廠商請優先向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相關研發補助計畫。 資料節錄自技術處網頁 /index.htm

18 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申請之研發技術範圍 所提計畫之技術水準應以規劃開發具超越目前國內產業之前
瞻性技術、產業所需之關鍵性技術或整合性技術,以推動 產業科技發展。 參考本部技術處產業技術策略規劃,所列各產業領域規劃項 目,項目內容詳如申請須知。如:十大新興高科技工業技術 科學園區廠商或再次申請之企業因有優惠措施,所提計畫之研發技術內容應以前瞻性技術為原則。 資料節錄自技術處網頁 /index.htm

19 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補助經費規範 計畫總經費,補助經費
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前瞻性或對產業有重大影響之技術以40%為上限;一般研發技術以30%為上限 補助科目限制 特點: 符合WTO規範 不受政府採購法規範 人事費 材料費 補助經費科目 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 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 國內外差旅費 計畫總經費(依WTO規範) 政府補助經費 < 公司自籌經費 本計畫無截止送件日期,採隨到隨審 資料節錄自技術處網頁 /index.htm

20 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申請注意事項 公司所提計畫書內容請依範本格式撰寫,申請之研發計畫總 時程以不超過三年為限。
計畫經費應與申請公司最近三年相關研究發展經費相當或其 營業規模成合理比例,計畫各年度申請補助經費上限,原則 上以營業額大小採級距遞減方式,公式如下 (成立未滿三年 之公司得以實收資本額或營業額計算) (1)營業額<=10億元:營業額x10% (2)10億元<營業額<=50億元:10億x10%+(營業額-10億)x6% (3) 營業額>50億元:10億x10%+40億x6%+(營業額-50億)x2% 計畫經費之編列應符合經濟部所列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其補 助經費不得超過補助科目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資料節錄自技術處網頁 /index.htm

21 申請文件隨到隨理,分批審查,若年度預算用罄則停止審理。
■ 計畫申請 申請文件隨到隨理,分批審查,若年度預算用罄則停止審理。 ■ 申請文件 申請廠商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証、工廠登記証(屬技術 服務業者免附)之影本及提案計畫書。 ■ 智財權歸屬及收益回饋 直接由開發計畫執行所獲得之各項智慧財產權歸該廠商所有 ,該智慧權得有償轉移第三者,其研究成果總收入須依出資 比例繳庫。

22 (二) 鼓勵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推動計畫 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 (SBIR)

23 大 綱 SBIR計畫概述 計畫申請 提案經驗分享 諮詢服務

24 計畫類別 SBIR 計畫屬性 申請階段 申請對象 個別申請 先期研究 研發聯盟 創新研發 個別申請 研究開發 研發聯盟 個別申請 先期規劃
(技術導向計畫) 研究開發 研發聯盟 SBIR 個別申請 先期規劃 研發聯盟 研發服務 個別申請 (服務導向計畫) 細部計畫 研發聯盟

25 SBIR創新研發/研發服務推動說明 研發支援產業 促進研發效率、加速研發活動及 落實研發成果至產業之時程 研發周邊產業 技術預測評估
產業資訊分析 促進研發效率、加速研發活動及 落實研發成果至產業之時程 創業投資 顧客需 求掌握 創意構想 概念形成 市場風 險評估 服務 研發主軸 基礎研究 行銷 技術研發 評價檢 測認證 設計/開發 生產 製造 測試 交易市場 工業設計服務 CAD/CAM服務 積體電路自動化設計服務 專業測試及驗證 技術 引進 技術 釋出 智慧財產權包裝、加值 、鑑價、仲介及交易 生技製藥契約研究CRO 研發周邊產業

26 SBIR研發聯盟計畫推動說明 研發聯盟係指三家(含)以上成員合作,成員半數以上須為中小企業,且由一家中小企業為代表,以聯盟形式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藉由產業上中下游及跨領域結盟,確定產業標準、擬定技術規格、建立共通平台,促進新興產業提昇及傳統產業轉型與升級。 聯盟成員得包括研發法人或學校,且每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一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同一廠商同時執行不同之研發計畫時,累計每年度總補助金額原則不得超過五百萬元,但參與「研發聯盟」計畫部分排除計算。 SBIR計畫原則上優先支持研發聯盟方式提出申請之計畫。以研發聯盟型式申請並執行計畫者,補助款直接撥付聯盟之簽約主導廠商,故共同執行之各廠商應預先協議訂定分攤對應之自籌款,並負連帶給付責任,且須列出各廠商負擔金額明細,作為契約書之附件。

27 計畫屬性(I)  創新研發(技術導向計畫)
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研發及應用等。 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經濟部業務職掌所支持之產業技術。 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或產品。 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研究,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 補助範圍(須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28 計畫屬性(II)  研發服務(服務導向計畫)
補助標的 與產業技術發展相關之積體電路自動化設計、工業設計、專業測試及驗證、生技製藥契約研究(CRO)、產業技術預測及資訊分析、創業育成、智慧財產權包裝、加值、鑑價、仲介及交易之平台、系統、模式等之建立、其他受經濟部認定之相關研發服務產業範圍 結合多家技術研發與研發服務之公司進行服務業之技術創新、系統創新與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由一家公司提供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1.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創新性或前瞻性之知識創造、流通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 2.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驅動創新經營模式與新興服務業之興起,或透過服務創新,創新企業或產業價值活動。

29 研發服務與技術導向科技專案之差異 創新技術 研發服務(創新服務) 項目 以技術發展為切入點
產業導向型之科技專案主要以特定產業領域所需之技術發展為切入點,例如 •電子:雷射/發光二極體 •光電:平面顯示器、光資訊、光通訊 •通訊:寬頻網路 •機械:精密機械核心技術、微奈米機械 •紡織:機能性紡織、流行設計 •生技:藥品委託製造研究或測試、生物資訊、細胞及組織工程、中草藥 從需要或市場出發 研發服務(創新服務)科專是依據(研發)市場之需求而來 研發服務(創新服務)計畫是伴隨產業價值鏈所需之服務而起 價值鏈研發之活動力可決定研發服務之活動力 研發服務活動力強亦可影響產業價值鏈中研發活動之強度 根據市場需求,創造創新服務(經營)模式,帶動創新服務產業之發展 差異 基於未來產業發展所伴隨之技術發展需求,達成建立新興高科技產業並加速產業升級之目標 1.加速研發至商品化之時程 2.形成一個研發產業(包含研發及研發服務) 3.研發服務能夠發展到如同製造業一樣能達到國際化之程度 4.創造新興服務產業 目標 以創新為導向之前瞻性、關鍵性或共通性之產業技術,且其研發成果以移轉業界為目的或與建構產業技術研究發展環境相關之計畫 促進國內產業技術研發水準提升 帶動創新服務產業之興起 定位 創新技術 研發服務(創新服務) 項目

30 具產業效益之創意或前瞻創新構想進行研究評估。
申請階段 先期研究/先期規劃 (Phase I) 具產業效益之創意或前瞻創新構想進行研究評估。 研究開發/細部計畫 (Phase II) 明確具創新之技術、產品或服務模式標的,並已做過 研究評估可直接切入研究發展技術、產品或服務。

31 申請資格與對象 個別申請 研發聯盟 係指個別公司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係指三家(含)以上成員合作提出申請
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 資本額8,000萬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200人以內之中小企業; 無欠稅紀錄,且於近五年內未曾因執行政府相關科技專案計畫有解除合約紀錄者。 「研發服務」類型(服務導向計畫):得為從事與研發服務相關業務且有稅籍登記之事務所。 個別申請 係指個別公司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研發聯盟 係指三家(含)以上成員合作提出申請 申請計畫者須為中小企業,但聯盟成員得包括研發法人或學校 成員半數以上須為中小企業 每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一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

32 以上申請資料請至 http://www.sbir.org.tw/ 網址下載相關電子檔案使用
申請應備資料 申請表 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營業稅申報書 (新創未滿一年之公司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計畫書 「創新研發」(技術導向計畫) 「研發服務」(服務導向計畫)  應先提交構想書,俟通過後再行提送計畫書 「研發聯盟」 應先提交計畫書初稿或簡報進行溝通 另應提出「研發聯盟契約標準條款說明」相關特約條款之合作協議書 進駐育成中心或開放實驗室之証明(未進駐者可免繳) 如涉及脊椎動物實驗時,應檢附依「動物保護法」及「動物 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規定辦理之審議核可證明文件。 一式四份 影本各二份 一式八份 一式十二份 影本二份 以上申請資料請至 網址下載相關電子檔案使用

33 自申請收件日起至獲知審查結果 於 三 個月內完成 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申請流程 自申請收件日起至獲知審查結果 於 三 個月內完成 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獲知審查結果 計畫結案 計畫執行 計畫簽約 隨時提出申請 ,隨到隨審 計畫複審 配合成效追蹤 及參與相關成 果發表、展示 計畫結束後五年內 計畫審查 簡報資料準備 每半年繳交 工作報告及 經費動支報表 查證、查訪 工作進度及 經費動支情形 提出申請 辦理簽約 簽約後撥付 第一期補助款 進行簡報 含回覆委員 書面審查意見 依通知備齊/修正 相關計畫資料

34 審查重點(一)  創新研發(技術導向計畫)
技術創新性、可行性與競爭力 (指所開發之新技術其水準至少處於國內領先地位或技術突破,並就製造程序、生產設備及原材料來源等項可行之程度加以分析研究,考量技術/產品是否具市場競爭優勢) 研發團隊實績與執行能力 (如:研發團隊成員資歷及研發成果、專利、獲得獎項等) 實施方法、時程、計畫可行性 (即考量計畫之執行步驟、研究方法及需要時程) 關鍵技術及智財引進與轉委託研究 (即針對所要建立之各項技術可能來源加以說明) 人力、經費、使用設備等投入資源合適性 (即就參與計畫執行所投入總人力、經費分配及設備購置之適當性加以考量) 預期成果與產業效益(適用Phase II) (如:對產業、產業技術所具有之創造、加值或流通之效益)

35 審查重點(二)  研發服務(服務導向計畫)
所提計畫應以知識、服務、系統整合或企業整體解決方案…等為主之創新構想或營運模式 所提計畫能提昇或強化公司之服務能力 計畫執行範圍應與公司本身既有營運活動或模式有所差異,並加強說明差異部份之創新性、獨特性。 與國內現有服務現況及發展趨勢比較應具有競爭優勢。 所提計畫應運用先進資訊應用技術及先進儀器設備進行開發。 鼓勵所申請之計畫能與國內外策略聯盟或進行跨領域整合。 鼓勵經由計畫之進行創造新興服務產業與其營運模式。 計畫內容與研發或服務活動無關者,例如:公司自市場取得之計畫或公司擴大商業營運規模而無需研發投入者,不予補助。

36 審查重點(三)  研發聯盟 應具備技術整合的困難度、特殊的效益產出、對產業的示範性,以展現執行聯盟研發的價值。
同一領域多家公司進行共通性技術產品之研發型態 同一領域多家公司進行上、中、下游技術整合之研發型態 不同領域之多家公司進行跨領域產品技術整合之研發型態 結合技術研發與研發服務之多家公司進行技術研發及其產業服務之型態 應具備技術整合的困難度、特殊的效益產出、對產業的示範性,以展現執行聯盟研發的價值。 對於參與成員要求要有技術上的貢獻,在計畫上扮演適當的角色。 應於計畫中明確表示研究機構之角色與功能,並詳細審議研究機構之工作項目、工作進度及查核點等。 轉委託研究之經費及補助比例,應合於標準編列。 主導公司及計畫主持人必須具備技術整合能力,對於參與計畫成員,將加強研發能力之審查。

37 SBIR計畫補助科目 一、專職或兼職研發人員之人事費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原則以150仟元/人年為編列上限。 三、研發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委託研發及技術、專利、關鍵智財引進授權費用 五、直接相關之國內、外差旅費 國內差旅費原則以20仟元/人年為編列上限,國外差旅費僅適用於有委託國外機構合作研究與技術引進情形者。 委託研究及技術引進佔計畫總經費比例原則不得超過50%,生醫領域之委託研究必要時可提高。 一般人事費以佔計畫總經費60%為上限,軟體、生醫產業及研發服務計畫酌予提高至80%為原則。

38 計畫期程與補助款上限 註:同一廠商同時執行不同之研發計畫時,累計每年度總補助金額原則不得超過 五百萬元,但參與「研發聯盟」計畫部分排除計算。

39 提案經驗分享 公司 內部溝通 決定 申請題目 市場調查 資料收集 智權分析 計畫經費 編列 計畫撰寫 應注意事項

40 諮詢服務窗口 單位 負責區域 地址 電話/傳真 總 窗 口 SBIR計畫 專案辦公室 地區推廣諮詢窗口
100台北市重慶南路二段51號6樓(永豐餘大樓) 電話: # 603 傳真: 信箱: 工研院台北工服部 台北,基隆,宜蘭,花蓮 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106號6樓(科技大樓) 電話: 傳真: 地區推廣諮詢窗口 工研院新竹工服部 桃園,新竹,苗栗 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53館101室 電話: 傳真: 工研院台中工服部 台中,南投,彰化 台中市天保街60號 (台中世貿中心2樓) 電話: 傳真: 工研院台南工服部 台南,雲林,嘉義 台南縣新市鄉台南科學園區環東路一段31巷30號 電話: 傳真: 工研院高雄工服部 高雄,屏東,澎湖,台東 高雄市一心一路243號4樓之一 電話: # 16 傳真:

41 (三)產業技術資訊服務推廣計畫

42 計畫簡介 政府科技專案預算每年將近新台幣150億,對其投入方向 應有明確的引導機制;經濟部技術處有鑑於此,特整合部份
參與科技專案之財團法人研究單位(工研院、資策會、金屬 中心、生技中心、食品所、紡織中心、台經院、船舶中心、 中科院) ,結合各領域之研究人員,為政府及企業界提供全 方位的產業資訊(Information)及情報(Intelligence),開啟 產業成長的契機。

43 產業範圍 研究廣度 ITIS是一個跨產業領域的資訊服務計畫,研究領域包含電子資訊、機械金屬
、化學民生及生技醫藥產業,您可透過各執行單位的服務窗口,獲得各產業 領域的第一手資訊。 研究深度 ITIS的研究內涵包括產業、產品、廠商、技術四大構面;每一研究主題均對 這四大構面做深入的探討與分析。 技術的… 產業的… 廠商的… 產品的… 技術現況 技術關聯 新產品技術動向 替代技術 專 利 標 準 零組件 技術層次 技術趨勢… 產業環境 市場區隔 全球概況 產銷狀況 產業特性 吸 引 力 發展條件 發展軌跡 產業政策 競爭分析 發展策略… 基本資料 發展沿革 大事紀 重大投資 經營概況 競爭優勢 經營策略 潛在競爭者 產品定義 佔有率 應用市場規模 市場結構 行銷通路 供需變化 產品關聯 生命週期 競爭者 成本結構…

44 服務方式 動態交流 ■ 研討會:定期舉辦研討會更新產業資訊,提供各界與ITIS產業分析師交流之機會。 ■ 展示會:配合每年ITIS大型研討會及各類專業展,展示年度成果。 ■ 產業專欄:與專業媒體合作,開闢產業資訊專業版面,提供企業界即時資訊。 ■ 專案委託:超過一百名的產業分析師,涵蓋產業領域面廣,可接受外界委託進行市場調查、投資可行性評估,提供業者經營決策之參考。 ■ 人才培訓:舉辦「產業分析師」系列訓練課程,對內提昇同仁工作技能,對外提供產業分析師之養成。 ■ 會員服務:推動產業會員制,提供高效率、差異化及深度的情報服務。目前有會員服務的單位包括:工研院、資策會、紡織中心、食品所。 ■ 專業網站: 靜態交流 ■ 定期出版研究成果,種類包括: ‧產業年鑑、年報、綜論:每年更新。 ‧專題報告:針對各別產業或產品深入分析報導。 ‧透析與速報:各產業領域熱門話題即時分析與報導。

45 經濟部工業局協助產業 研發之作法

46 協助傳統工業技術開發計畫(補助新產品開發)
工業局科專計畫輔導資源 工業技術研發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協助傳統工業技術開發計畫(補助新產品開發) 研發新產品 個別產業輔導 (縱向) 金屬工業 機械工業 航太工業 運輸工具 網路多媒體產業 資訊工業 視訊多媒體工業 紡織工業 特用化學品工業 生物技術與製藥 食品工業 高分子材料工業 日用品工業 工業技術輔導及人才培訓 提升工業技術、增加產品附加價值 總體產業發展 (橫向) 推動企業營運總部計畫 提高經營管理品質計畫 推動協同商務管理計畫 傳統工業技術升級推廣與輔導計畫 國家品質獎頒獎暨推廣觀摩計畫 協助傳統工業技術開發計畫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計畫 台灣技術交易市場機制發展計畫 資訊服務業發展計畫 產業知識管理技術輔導與推廣計畫 台灣創意設計中心推動計畫 全民創新運動計畫 推動地方工業創新轉型發展計畫 創意生活產業推動計畫 台灣製造業發展暨升級策略之研究 工業政策規劃 工業發展願景規劃、策略與措施之擬定

47 (一)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及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48 大 綱 內 容 壹、依據 貳、辦法精神 參、經費來源及規定 肆、申請資格及適用範圍 伍、執行流程及程序 陸、注意事項說明 柒、轉案審查
附件一、工業局承辦組分工 2

49 貳、辦法精神 提供補助經費鼓勵民間事業研究開發主導性新產品,發展高科技之新興產業,提升技術層次,改善工業結構,提高國際競爭能力。
配合國家整體產業發展政策,積極引導製造業與服務業等進行異業整合,鼓勵業者聯合申請,提高服務業者投入研發,建立高附加價值的營運模式。 引導廠商朝向創新型產品或服務開發,以補助方式分攤研發風險,提早將國內產業帶入高附加價值、高獲利階段,是未來計畫重點。 以提供低利貸款方式鼓勵廠商投入研發活動,協助業者取得中長期研發資金

50 參、經費來源及規定(1/2) 一、經費來源 二、智慧財產權歸屬:廠商 辦法 主導性新產品 開發輔導辦法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 貸款辦法 項目
補助款 自籌款 貸款金額 經費來源 工業局 廠商 行政院開發基金 規定 總經費之40%為上限 不得低於總經費之60% 總經費之80%為上限 性質 贈與(營業外收入) 公司自有資金 二、智慧財產權歸屬:廠商 3

51 參、經費來源及規定(2/2) 補助經費編列原則
一、提出之開發經費,依下列原則編列,惟申請之年度經費不得佔工業局年度預算之10%。年度分配之補助款上限不得超過下列計算方式: 依營業額大小採級距遞減方式累計,公式如下: 營業額<=10億:營業額 ×10% 10億元<營業額<=50億:  10億 ×10%+(營業額-10億) ×6% 營業額>50億:  10億 ×10%+40億 ×6%+(營業額-50億) ×2% 二、補助款合計不得超過開發經費之40%。

52 肆、申請資格及適用範圍 資格 主導性計畫 研貸計畫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同左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含製造業及其相關 公司資格
同左,其全職專業研究人員或技術服務 技術服務業 ) ,並於國內設有研究發展部 人員3人以上即可 門及足夠之研究發展人力。 (1) 公司或其負責人或其配偶使用票據一 年內無退票正式記錄者。 非銀行拒絕往來戶,且銀行貸款繳息還 (2) 公司或其負責人或其配偶之銀行貸款 本正常 財務健全 無逾期未還或本局之舊案無責任未清者。 (3) 公司淨值達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同左 者。 ( 股東權益 / 實收資本額 ) 二家以上廠商聯合申請時,至少需有一家 其他規定 每一個申請案以單一公司申請為限 廠商符合上述條件。 1. 屬新興高科技工業。 1.研究新產品、新技術 2. 產品之關鍵性技術需超越國內目前技 適用範圍 術水準。 2.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 (計畫產品只要 3. 產品關連效果強、市場潛力大、能帶 符合右列原則均 動相關產業發展。 3. 改善製程 可提出申請) 4. 數位內容產業之產品,其創新性達國 際同級產品之水準。 4. 研究改良增進生產、銷售效率 8

53 伍、執行流程及程序 廠 商 提出申請 工 業 局 資格審查 退 回 技術審查委員會 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 工 業 局 技術及財務審查 退 回
廠   商 提出申請 工 業 局 資格審查 退 回 技術審查委員會 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 工 業 局 技術及財務審查 退 回 審議委員會 計畫核定 退 回 廠商及工業局 簽 約 經理銀行(研貸計畫) 計畫變更 工作報告 查 訪 成果發表/結案 還款(研貸計畫) 14

54 陸、注意事項說明-主導性 1.本計畫適用於公司新進行之開發計畫。 2.計畫經費以下列為限: (1)專職或兼職研究人員之人事費用
(2)開發用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 (3)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4)技術移轉費 (5)國內外差旅費 3. 經費區分為補助款及自籌款兩項,並均列入查核範圍。 4. 廠商應自行確認並負責所開發產品並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5. 提出計畫前,公司財務、企劃及技術等部門應先行協調。 6. 聯合開發之廠商應附聯合開發之協議書。

55 陸、注意事項說明-研發貸款 1.貸款額度 以核定計畫總經費80%為上限,每案最高為6,500萬元。 如有政府補助款者需先扣除之。
2.廠商申貸之成本 行政院開發基金貸款資金利息1%(年息) 銀行保證費用約 % 3.貸款期限 --最長7年,包含計畫執行期間3年(以內) --計畫執行期間僅須按月繳付利息 --本金於計畫執行期滿1年後按季攤還,利息仍按月繳付

56 陸、注意事項說明-研發貸款(續) 4.本計畫適用於公司新進行之開發計畫。 5.計畫經費以下列為限: (1)專職或兼職研究人員之人事費用
(2)開發用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 (3)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4)技術移轉費 (5)國內外差旅費 (6)計畫必要之新購研發設備 6. 廠商應自行確認並負責所開發產品並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7. 提出計畫前,公司財務、企劃及技術等部門應先行協調。

57 http:// /www.itnet.org.tw/rdloan
諮詢窗口 主導性新產品輔導計畫 諮詢專線: (02) 研發貸款計畫專案計畫 / 諮詢專線: (02)

58 (二)、協助傳統工業技術開發計畫

59 建立研發管理制度、提升業者研發能力透過技術服務團隊、協助業者研究開發
一、計畫目標與策略 提升傳統產業競爭力 提供研發補助資金、鼓勵業者自主研發 建立研發管理制度、提升業者研發能力透過技術服務團隊、協助業者研究開發 運用學者專業知識、評審追蹤個案計畫 首先介紹培訓架構,計劃中安排了長期,中短期課程及趨勢研討三個部份,趨勢研討安排了北中南十二場,每場三小時的人力資源管理策略研討座談,中短期課程安排了北中南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培訓班三個梯次,勞基法釋疑及高效率人力資源管理北中南東十二場;長期課程安排了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經理人班一梯次;各位評審委員可以在計劃書中十四頁看到招生的相關說明 協助傳統工業技術開發計畫

60 實施方法 執行方法 補助對象 補助標的 補助金額 以個案補助分攤業者新產品開發經費,鼓勵業者自主性新產品開發工作。 1.民間傳統工業業者
2.傳統工業係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所指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以外之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 補助對象 補助標的 新產品之開發,所輔導標的應超越目前國內同業之一般技術水準。 補助金額 單一年度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兩年度為新台幣參佰貳拾萬元。

61 申請應備資料 (一)計畫申請書(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二)業者申請文件查檢表。 (三)公司基本資料表。 (四)計畫書〈兩份〉。
(五)計畫書電子檔一份。 (請由計畫網站下載取得相關電子檔案資料

62 計畫書內容 一、公司概況 三、風險與對策 (二)技術能力 (三)智慧財產權說明 二、開發產品說明 (四)產品行銷 (一)說明 (五)生產製造
(一)基本資料 (二)營運狀況 (三)經營團隊 (四)研發能力與實績 (五)經營理念及策略 二、開發產品說明 (一)說明 (二)應用範圍 (三)世界市場及國內市場狀況 (四)開發完成後對公司影響 (五)對國內產業發展之關聯性 三、風險與對策 (一)產業變化 (二)技術能力 (三)智慧財產權說明 (四)產品行銷 (五)生產製造 四、計畫執行說明 (一)預計進度及查核點說明 (二)參與本計畫研發人員簡歷 (三)經費預算 五、預估成果 六、附件資料: 技術移轉合約、專利證書、聘書或意願書,顧問單位同意函其他參考資料

63 計畫申請注意事項(1/3) (一)申請作業注意事項: 2.業者應自行確認並負責所開發標的並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1.本辦法僅適用公司新進行之開發計畫,若為已開發完成或生產之產品均不得申請。 2.業者應自行確認並負責所開發標的並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3.申請業者對本局違約之舊案無財務責任未清情況,每一企業每年度以申請一案為原則。 4.計畫開始之日期應以計畫審議會議通過次日為準。 5.申請人保證未來針對本計畫之研發成果,不得進行誇大不實 之宣導。

64 計畫申請注意事項(2/3) 6.聯合參與開發計畫之業者應於計畫書內附聯合開發各廠商之協議書,內容包括:聯合開發之工作及經費劃分之協議及其他權利義務說明。 7.計畫經費僅限定為開發經費,並依經濟部工業局所訂會計編列原則與辦法規定,區分為政府補助款及業者自籌款二項,並均列入查核範圍 8.每一個申請案以申請一項輔導標的為限,且計畫執行期程以十二個月為原則,全程不超過二個年度,應於該年度之12月15日前須結案。 9.業者提出之開發經費,其中政府補助款之上限,單一年度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兩年度為新台幣參佰貳拾萬元,且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若經濟部工業局年度預算用罄即停止審理。 10.計畫應指定專責之會計人員(專、兼職皆可)負責計畫相關會計作業事宜,該人員並須參與本計畫會計作業說明會。

65 計畫申請注意事項(3/3) 11.計畫簽約後,業者請領政府補助款時,需檢附全程計畫政府補助款半額之銀行履約保證書,其保證期間至計畫截止日後三個月。 12.計畫執行期間,參與本計畫開發工作之主要人員,應依智慧財產權保護之規定登錄研發紀錄簿。 13.不得以相同或類似本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14.業者如接受本辦法補助,因外銷遭國外政府課徵平衡稅,不得向政府要求補償。 15.若因經濟部工業局所編列之年度補助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個案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得終止契約。

66 會計作業注意事項 1.專戶之設置:業者應在銀行開立以公司為戶名之乙存帳戶。 2.本專戶係屬專款專用,款項採先撥款後核銷方式支用。
3.各會計科目之支出,應依年度預算之政府補助款及業者自籌款比例核銷,核銷費用採未稅基礎,不含營業稅。 4.各公司之專戶金額提款,應於每月月底結帳後,依核銷金額由專戶內提領或轉帳。 5.各項經費支出之憑證、發票等,其品名之填寫應完整,並與計畫書上所列一致,勿填列公司代號或簡稱。 6.專職或兼職開發人員之人事費,以佔計畫總經費60%為上限。 7.政府補助款專戶所孳生之利息,一律繳交國庫。 8.各年度之核銷事宜應在當年12月15日前辦理完畢。 9.計畫經費之會計科目、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應符合「會計科目、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之規定。(請詳閱申請須知附件六)

67 個案計畫經費編列原則 A.各會計科目之政府經費不得佔50%以上。
B.人事費用不得超過個案計畫總經費之60%,待聘人員不得超過總研發人數之30%。 C.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不得超過個案計畫總經費之25%。(未明列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示得超過本預算科目經費之20%) D.技術移轉費用不得超過個案計畫總經費之60%,技術購買不得超過個案計畫總經費之30%。委託單一對象之勞務費達10萬元以上須簽訂勞務契約。 E .國內外旅費:除因接受技術購買或技術移轉所須支出之國內外旅費得報支外,其他旅費政府經費不予補助。 F.資本支出:政府經費不予補助。

68 個案計畫評審—審查流程 計畫審議會議 簽 約 符合 業者提出個案申請 業者提出書面申請 技術審查書審 審查 資格審查 簽約 不符合
( 符合 業者提出個案申請 簽 約 業者提出書面申請 發送委員作技術書面 技術審查書審 審查 資格審查 計畫作業辦公室 簽約 計畫審議會議 ) 不符合 簽約及撥款 1.提案業者之計畫主持人應出席會議並簡報。 2.委員會由類組召集人、評審委員及工業局業務組代表組成 3.計畫審議會議—  (1)技術審查會議建議個案計畫順位及建議金額。  (2)類組召集人聯席會議確認各類組個案計畫補助順位及獲 補助金額。 通知補件或核駁

69 個案計畫評審—評分標準 一、專案成果之開發運用(35%) 1.開發成果具市場開拓性--市場分析 2.開發標的具國際競爭力
  1.開發成果具市場開拓性--市場分析   2.開發標的具國際競爭力   3.開發標的突破本業技術瓶頸   *產品特色及領先業界指標說明 三、計畫之風險評估(10%)   1.風險考量之完整預防規劃   2.因應對策之有效性 二、計畫之有效執行性(35%)   1. 研發團隊組成    *團隊具備自主研發能力    *團隊已具備承接技術轉入之能力   2. 開發產品說明    *技術指標明確    *功能規格明確且具量化數據   3.技術移轉部分:涵蓋--項目/工作內容/經費的編列/所有權歸屬 四、計畫執行管理系統(15%)   1.個案人力配置合理性   2.計畫期程合理性    *甘特圖內執行進度完整性    *查核項目及其相關量化指標   3.企業主(高階)支持 五、計畫補助費(5%)   計畫經費編列合理性

70 個案計畫評審—評分等級 A級-最佳 B級-佳 C級-尚可 D級-不佳 E級-與本計畫屬性不符

71 個案計畫管理流程 籌備期中/期未查訪 進行查訪 廠商提異常處理報告 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 尾款撥款 完成期中查訪記錄 完成結案報告 結 案
未合格者補正 進行查訪 籌備期中/期未查訪 完成期中查訪記錄 廠商提異常處理報告 異常解約 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 通過 未通過 完成結案報告 尾款撥款 結 案

72 (三)台灣技術交易市場(TWTM)機制發展計畫

73 1.計畫架構 台灣技術交易機制發展計畫 分項計畫 工作項目 強化智慧財產 評價管理機制 建置智慧財產 投融資機制 強化技術流通運用機制
1.自國外引進規劃培訓課程綱領。 2.培訓智慧財產評價種子師資及評價人員 3.辦理智慧財產技術服務機構能量登錄 4.辦理智慧財產評價機構登錄 5.進行智慧財產評價方法論研析 6.建立智慧財產評價示範案例 7.建置智慧財產評價專家資料庫 8.編輯智慧財產管理與運用宣導手冊 IP評價人才培訓 IP評價機構管理 強化智慧財產 評價管理機制 IP評價之結論及示範案例 智慧財產管理運用宣導 1.辦理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服務 2.促成智慧財產投融資標竿示範案例 3.辦理智慧財產投融資模式研究 4.辦理智慧財產投融資國際交流研討會 5.推動亞太青年創業投資機制 文化創意貸款審查/輔導 建置智慧財產 投融資機制 智慧財產投融資推廣 1.強化技術交易市場資訊網,並與國際接軌 2.推動與公協會合作模式與案例 3.推動技術交易與商品化輔導案 4.規劃辦理2005國際發明及技術交易展 5.辦理技術交易商談會 5.推動全國專利權聯合轉讓標售制度 6.編撰91年至93年技術交易輔導案模式示範案例 提供技術交易整合服務,促進技術流通 強化技術流通運用機制

74 -TWTM資訊諮詢媒合服務網 登錄為會員 提出需求 轉介其他政府輔導計畫 智慧財產管理服務業者 確認需求及分類 諮詢媒合 追蹤結果 個案輔導
智慧財產事 業化服務 會計/法務 /專利服務 技術媒合 服務 諮詢媒合 智慧財產管理服務業者 智慧財產事業化服務業者 追蹤結果 轉介其他政府輔導計畫 潛在的需求 供給人 個案輔導 結案

75 計畫重點內容 -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 用途與目的:協助文化創意產業取得投資或創業活動所需資金,加速健全發展環境
貸款額度:核定計畫總經費80%為上限,貸款額度最高為新台幣一億元 貸款利率: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承辦銀行加碼機動計息 (加碼以不超過2%為限) 貸款期限: 還款方式: 利息部份:申請人應按月繳納 本金部份:申請人應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每三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智慧財產權 取得無形資產 不得超過五年 不得超過七年 不得超過十五年 最長貸款期限 寬限期 資金用途 以三年為限 土地、廠房、辦公室、展演場所等 取得有形資產 以二年為限 機器設備、電腦軟硬體設備等 以一年為限 營運資金 作為營運週轉金 投資目的

76 作業程序 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洽商承辦銀行 申請人撰擬申請資料 副知承辦銀行 文化創意產業業者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提供信用保證, 最高八成。 與承辦銀行洽約

77 計畫重點內容 -技術交易與商品化輔導 ◆ 智慧財產技術服務業者接受智慧財產供需方委託,進行一或多項技 術或智慧財產權之媒合,而提供交易所需整合式服務,包含仲介及 其他服務,例如專利技術分析、價值評估、仲介及合約談判等。 每一申請案件得輔導一家或多家廠商,計畫執行期限不得超越本年度,政府經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的二分之一,上限暫定為新台幣50萬元,其餘費用由輔導單位及委託單位自行籌措支應。 輔導對象 委託單位: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法人、學校 台灣技術交易市場會員 輔導單位: 經工業局技術服務機構能量登錄合格之技術服務機構 台灣智慧財產交易市場服務業會員

78 TWTM服務窗口 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1號G棟3樓 電話:(02)26558515 傳真:(02)26558518
網站: 聯絡人 IP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鄭小姐,TEL: 轉4023 文化創意產業貸款申請:杜小姐,TEL: 技術交易與商品化輔導個案輔導申請:陳小姐,TEL:

79 國科會協助產業 研發之作法

80 (一)國科會產學合作機制

81 國內推動產學合作的單位 資料來源:林聰明,全國教育發展會議,簡報 92.09
●農委會、環保署等之科技計畫 ●補助成立技術移轉中心 ●補助成立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 ●提升產業技術及 人才培育研究計 畫實施要點(小產學) ●產學合作研究計 畫作業要點(大產學) ●數位內容產學合作 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數位產學) 產學 合作 ●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學界科專執行要點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 ●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大專院校教師與企業界專門人才交流與合作實施要點 ●公立農學海洋院校設置農漁業推廣教授協助農漁業推廣工作實施要點 ●設立區域產學合作中心 ●設立技術研發中心

82 產學合作模式 直接委託式 間接委託式 R&D人員鏈接式 國家支持模式 直接單委式 直接多委式 參與委託式 個人媒介式 諮詢媒介式 公會媒介式
直接單委式 直接多委式 參與委託式 聯合委託式 顧問委託式 共同合作式 間接委託式 個人媒介式 諮詢媒介式 公會媒介式 慶齡媒介式 產學及技轉中心媒介式 R&D人員鏈接式 深造式 進修訓練式 研修式 國家支持模式 國科會:大產學/小產學/ 數位產學/技術移轉中心 教育部:產學中心/技術研發中心 經濟部:業界科專/SBIR/技術服務/創新育成中心

83 國科會產學合作相關措施 (第四次全國科技會議/國家六年中程計畫-中日貿易逆差關鍵零組件) 專題研究計畫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大產學)
民國80年開始推廣至今,隨時受理申請。 截至民國93年12月底,已核定約428件(含國家型計畫24件),已投入總經費約新台幣三十四億二千五百萬元(含廠商配合款)。 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小產學) 針對中小企業而規劃,民國91年開辦,一年受理二期。 91年度共受理1,293件申請案,核定927件,投入總經費新台幣五億二千六百萬元(含廠商配合款)。 92年度共受理1,414件申請案,核定991件,投入總經費新台幣五億四千三百萬元(含廠商配合款)。 93年度共受理1,574件申請案,核定1106件,投入總經費新台幣六億一千七百萬元(含廠商配合款)。 數位內容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數位產學) 自93年10月起開始辦理。

84 大、小產學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說明 針對計畫已獲得或預期產出之成果,先行估算技術移轉合作廠商之授權金,於計畫開始執行前簽訂技術移轉授權合約,並收取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先期技術移轉合約為非專屬授權合約,在合約有效期間內,合作廠商對計畫所產生之技術資料及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等)享有在國內製造、使用及販賣之權利,不需再支付任何權利金或衍生利益金。 計畫結束後一年內學校不再技術移轉其他第三人。 先期技術移轉合約有效期間:簽約起5年,期滿前需 以書面徵得學校及計畫主持人同意延展授權期限,每次延展授權期限為五年,條件另議。

85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大產學)(1/2) 目的 資格 申請期限
鼓勵學術界與產業界共同進行關鍵技術與創新產品雛形研發,導引學術界充沛之研發資源,協助產業界提昇創新產品設計或改進製程能力,並培育具實作經驗之高級科技人才 資格 學界:公私立大專校院、公立研究機構或依本會規定受補助 單位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且有具體研究成績者 業界: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並配置研發人員及設施之公 申請期限 計畫預定開始執行前三個月,由計畫執行單位備函向國科會申請

86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大產學) (2/2) 審查重點 計畫經費 其他 合作企業需派遣研發或技術人員實地參與研究發展
1、執行能力、研究主題、研究項目、計畫目標、產業之技術需 求、技術移轉、產生專利之可能性及經費需求 2、擬合作廠商之資格、研發能力、出資比率、派員參與程度 計畫經費 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總和,除應高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5%,低於50%外,且至少應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且合作企業有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10%。 其他 合作企業需派遣研發或技術人員實地參與研究發展 鼓勵碩、博士人才參與計畫,導引學術界高科技人力投入產業界

87 93及94年大產學修訂重點 研發成果智財產權全部歸屬計畫執行單位所有,合作企業可先期技轉,並享有優先授權(§12)
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規定:增訂合作企業應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規定,以提高技術移轉成效,且考量部份領域之科技研發期程較長,需投入之研發經費龐大,故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計算方式採用累進分級方式計算(§4) 。 明確規範執行單位、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利用研發成果授權技術所製造之產品,於標示或引用本會名稱前,應先獲得本會書面同意,及違約時之懲罰性違約金等規定(§12) 修訂合作企業配合款。其他修訂重點,詳見國科會網站資料

88 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小產學) (1/2)
目的 培育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人員從事應用性研究計畫之基礎能力,增加其技術研發經驗,並提升其技術研發能力。 資格 計畫執行單位:1.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2.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合 作 企 業 :依我國法律登記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 準所規範之事業。 申請方式:每年分兩期受理 審查期間:三個月(不包括補正及陳述意見之期間)

89 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小產學) (2/2)
個別型 (一)每一研究計畫以一家合作企業為限。 (二)國科會補助款:每案以50萬元為上限(不含合作企業配合款)。 合作企業配合款:應占計畫總經費25%以上,不逾50%,至少10萬元(不 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三)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5萬元以上。 整合型 (一)需為產業公會或合作企業所提之共通與迫切需求之技術項目。 (二)由二位以上教授聯合申請,且二家以上合作之中小企業參與。 (三)國科會補助款:每案以150萬元為上限(不含合作企業配合款)。 合作企業配合款:應占計畫總經費25%以上,不逾50%,至少30萬元(不 (四)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10萬元以上。 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每年度以執行一件本研究計畫為限。 研究計畫執行期間為一年。

90 小產學--申請作業期間 90年12月5日開始公告,每年徵求研究計畫兩次。 94年第1期小產學計畫預計自1月24日開始公告 期別 年度 日期
91年 92年 93年 94年 第一期 第二期 收件截止日 3月31日 9月 30日 3月 15日 7月 31日 7日 開始執行日 6月 1日 12月 5月 11月

91 小產學--研究經費補助項目 本會依計畫需求,補助研究人力、研究設備、管理費與其他費用 合作企業配合款得補助下列項目所需費用:
個別型研究計畫主持人及整合型研究計畫各子計畫之主持人得支領研究主持費每月新臺幣六千元至一萬元。 研究生及大專生等兼任研究人力。 研究設備。 其他費用。 出席國際會議、國外或大陸地區差旅費。 管理費:本會與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管理費合計應達本會補助款(不含管理費)金額之百分之十五以上。

92 數位內容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數位產學)(1/3) (93.07.新訂定)
數位內容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數位產學)(1/3) (93.07.新訂定) 目的: 落實數位內容先導性與實用性技術研究,結合數位內容產業需求,培育企業研發潛力與人才,增進產品附加價值。 計畫性質: 數位學習國家型計畫及相關領域 數位典藏國家型計畫及相關領域 資格 計畫執行單位:1.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2.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合作企業:依我國法律登記之企業。 研究計畫類型: 個別型 整合型(應含2個以上之子計畫) 個別/整合型計畫,每計畫均限一家合作企業。

93 數位內容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數位產學)(2/3)
廠商出資 廠商配合款應達計畫總經費之 50% 以上 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應達本會出資金額之 8% 以上 國科會出資上限 個別型計畫:新台幣 150 萬元為上限 整型計畫:新台幣 600 萬元為上限 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 由計畫執行機關與合作廠商協議決定 計畫執行機關就研發成果所分配之權益比率不應低於本會出資比率 申請方式: 每年分二期受理,申請時間與小產學計畫相同,但應分別送件 每期受理時間,由本會另行公告 第一期約在1月份公告,第二期約在7月份公告

94 國科會產學合作及研發成果業務聯絡方式 綜合業務處:劉錦龍處長 第三科:黃玉蘭科長 大產學計畫: 王瑛瑛助理研究員 小產學計畫: 許家興專員
Tel: Fax: 大產學計畫:  王瑛瑛助理研究員 Tel: Fax: 小產學計畫:  許家興專員 Tel: Fax: 專利業務:  洪榮松專員 Tel: Fax: 技術移轉、數位內容產學計畫:  李蕙瑩副研究員 Tel: Fax:

95 參、技術改善相關輔導措施

96 協助傳統工業技術開發計畫(補助新產品開發)
工業局科專計畫輔導資源 工業技術研發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協助傳統工業技術開發計畫(補助新產品開發) 研發新產品 個別產業輔導 (縱向) 金屬工業 機械工業 航太工業 運輸工具 網路多媒體產業 資訊工業 視訊多媒體工業 紡織工業 特用化學品工業 生物技術與製藥 食品工業 高分子材料工業 日用品工業 工業技術輔導及人才培訓 提升工業技術、增加產品附加價值 總體產業發展 (橫向) 推動企業營運總部計畫 提高經營管理品質計畫 推動協同商務管理計畫 傳統工業技術升級推廣與輔導計畫 國家品質獎頒獎暨推廣觀摩計畫 協助傳統工業技術開發計畫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計畫 台灣技術交易市場機制發展計畫 資訊服務業發展計畫 產業知識管理技術輔導與推廣計畫 台灣創意設計中心推動計畫 全民創新運動計畫 推動地方工業創新轉型發展計畫 創意生活產業推動計畫 台灣製造業發展暨升級策略之研究 工業政策規劃 工業發展願景規劃、策略與措施之擬定

97 一、傳統工業技術升級推廣與輔導計畫 第二階段5月15日-6月15日間受理申請作業

98 申請資格(1/2) 業者 須為民間傳統工業業者,傳統工業係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八條所指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以外之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註1及本部所管轄之文化創意產業註2。 註1:「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範圍,係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五條之認定。詳細說明請參閱「經濟部工業局網站」刊載之法令規章 註2:所稱「本部所管轄之文化創意產業」係指廣告產業、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創意生活產業及數位休閒娛樂產業等五類。詳細產業內容說明請參考「文化創意產業專屬網站」

99 申請資格(2/2) 輔導單位註3 (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 經工業局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合格註4之民間、學校或育成中心等技術服務機構。
第二階段 經工業局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合格之民間、學校、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等技術服務機構。 註3:違反政府採購法,經公告為不良廠商之業者,不得擔任輔導單位。 註4:「經濟部工業局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合格業者名單」請參閱網站:

100 每案每家政府經費之上限為新台幣25萬元,且 該經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的1/2 輔導標的 產業在升級轉型上所面臨之問題或待協助事項,如:
市調、創新、研發、設計、製造、組裝、物流、行銷、品 牌等,均屬計畫協助範圍。 每案每家政府經費之上限為新台幣25萬元,且 該經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的1/2 輔導標的 補助經費

101 ※資源屬性:全方位、及時性、短時程、小額度
輔導模式 ※資源屬性:全方位、及時性、短時程、小額度 (一)個案型輔導:個別業者之技術升級需求,透過已登錄合 格技術服務業之輔導單位進行專案輔導。 (二)綜整型輔導:兩家(含兩家)以上業者有相同或相關聯之 技術升級需求,透過已登錄合格技術服務 業之輔導單位進行專案輔導。

102 申請應備文件資料 經濟部產業輔導中心服務申請表 經濟部產業輔導中心訪視報告書 輔導單位之經濟部工業局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證書影本
輔導廠商基本資料表 受輔導業者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營業登記事項需包括製造業、技術服務業或文化創意相關事業) 計畫書 計畫書及相關資料電子檔 【註:可於計畫網站 ※送件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3號經濟部工業局一樓 經濟部產業輔導中心

103 申請作業注意事項 1.輔導單位應自行確認並負責所輔導標的,不得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2.申請業者對工業局違約之舊案無財務責任未清情況。
3.計畫開始之日期應以審查完成後次日為準。 4.計畫經費僅限定為輔導經費,並依經濟部工業局所訂會計編列原則與辦法規定,區分為政府經費及業者配合款二項,並均列入查核範圍。 5.整體計畫分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經費佔全年度輔導經費額度之60% (上限)。 6.計畫各階段均依審查委員會決議,排定優先次序,計畫年度輔導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 7.計畫執行期程以不超過六個月為限。 8.不得以相同或類似本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104 計畫書撰寫與相關注意事項 一、計畫書撰寫:計畫書中「四、預定工作進度及查核事項說明 」 二、計畫名稱:
(一)進度表之甘特圖須按照範本中所律定之格式撰寫 ,以便於審查。 (計畫書範本可於網站 二、計畫名稱: ※個案型:公司簡稱 + 計畫特性 + 技術升級專案輔導 (舉例) XX企業紫外線火災偵測器研製技術升級專案輔導 ※綜整型:計畫特性 + 綜整型 + 技術升級專案輔導 (O家次) (舉例)訂單關鍵組件生產管理系統綜整型技術升級專案輔導(四家次)

105 會計問題 (一)經費預算編列原則: 1. 經常性支出:人事費+旅運費+材料費+使用設備費+維護費+業務費
2. 管理費之編列:民間技術服務業及學校為10%、財團法人為15%; 即所謂上述經常性支出(不含委勞費)×10~15% 3. 合計金額:經常性支出+管理費+營業稅 4.營業稅之編列(視需要編列):(經常支出+管理費)× 5% ※政府經費是否編列營業稅,以請領補助款所開立的單據為依據: 1. 收據者(如大專院校):則政府經費不須編列營業稅。 2. 發票者:政府經費須編列營業稅。 5.經費預算試算檔Excel (可於網站

106 (二)經費預算計算方式 經 費 預 算 表 範 例 項目 預 算 數 會計科目 政府 經 費 業者 配合款 小 計 備 註 金 額 人事費
預     算     數 會計科目 政府 經 費 業者 配合款 小     計 備  註 金 額 佔總經費% 人事費 90 90 180 37.1 旅運費 30 30 60 12.4 經常性支出小計 材料費 10 10 20 4.1 設備使用費 10 10 20 4.1 維護費 20 20 40 8.2 業務費 50 50 100 20.6 經常支出小計 210 210 420 86.5 管理費 21 21 42 8.7 營業稅 11.55 11.55 23.1 4.8 金  額 242.55 242.55 485.1 100 佔總經費% 50 50 100

107 計畫辦公室聯絡窗口 ◎作業單位 ◎經濟部工業局:蔡文傑 技正 電話:02-27541255 分機 2435 產 業 輔 導 中 心 聯絡人
陳玉玲 (02) #103 張斐綾 (02) #106 徐馥郁 (02) #107 ◎經濟部工業局:蔡文傑 技正  電話: 分機 2435

108 二、提高經營管理品質計畫

109 壹、計畫緣起 提升卓越 經營能力 企業經營管理與產業環境關聯 研發創新力 品質力 生產力 策略 流程 資訊技術 人與組織 經營品質 提升
OBM 提升卓越 經營能力 ODM OEM 研發創新力 品質力 策略 流程 資訊技術 人與組織 生產力 經營品質 提升 管理品質 提升 產品品質 提升

110 貳、計晝目標 建立全球化卓越經營標竿,朝高附加價值產業邁進。 發展經營核心技術,建構產業國際競爭力。
推動人才培育機制,加強經管品質之人力素養。

111 參、94年計畫架構 提 高 經 營 管 理 品 質 計 畫 業者輔導 發展規劃 意識廣宣 重點工作 工作項目 跨國經營管理示範輔導
企業內經營管理諮詢訪視 辦理輔導計畫之審查作業及現場期中查訪 建立跨國經管整合服務平台(跨國經營管理服 務團、跨國經營管理顧問機構資料庫) 業者輔導 進行跨國經營管理現況及需求調查 引進與研發兩項經營管理技術 辦理跨國營運關鍵技術實務研討會 發展規劃 辦理跨國經營管理示範輔導 辦理優良案例評選及表揚活動 辦理經營管理優良案例觀摩活動 意識廣宣 辦理跨國經營管理實務人才培訓班 關鍵經營管理人才培訓班 人才培訓

112 肆、業者輔導(1/7) 一、跨國經營管理示範輔導 (一)示意圖 3-4月 4-11月 11月 中國 生產 力 中心 與 技術 服務 業
應為民間工業業者,工業 係指製造業或技術服務業。 在國外有2個以上據點, 且具有營運總部潛力之企業。 優先考量曾獲經濟部工業局 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 證明函或認證書之企業。 跨國經營示範輔導5家 節省成本0.38億 增加產值1.53億 擴散效益7.65億 3-4月 4-11月 11月

113 肆、業者輔導(2/7) 申請資格 (二)輔導申請須知及流程(1/4) (一)業者 1.應為民間工業業者,工業係指製造業或技術 服務業。
2.在國外有2個以上據點,且具有營運總部 潛力之企業。 3.優先考量曾獲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符合營運 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或認證書之企業。 (二)輔導單位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輔導,但得結合技術服 務業者共同輔導 。

114 肆、業者輔導(3/7) 申請資格 (二)輔導申請須知及流程(2/4) (三)輔導項目 凡有助於企業提升跨國經營管理能力之輔導,
單一或多項跨國性輔導項目同時進行皆可。 其項目包括: 1.經營策略。 2.法務協助。 3.財務管理。 4.市場行銷。 5.後勤支援。 6.人力資源。 7.研發管理。 8.生產管理。

115 肆、業者輔導(4/7) 申請資料 (二)輔導申請須知及流程(3/4) (一)申請應備資料(十份): 1.廠商申請文件查檢表 2.計畫書
3.申請輔導廠商基本資料表 4.業者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5.輔導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技術服務機構登錄證書影本 6.跨國經營管理示範輔導需附相關證明文件 7.上述1-3款相關資料之電子檔 (二)送件地址: 221台北縣汐止市新台五路一段79號2樓 中國生產力中心 工業發展組

116 肆、業者輔導(5/7) (二)輔導申請須知及流程(4/4) 11/30前完成 政府資源投入 研提計畫 個案執行 輔導結案驗收 配合成果發表
資格文件審核 書面審核 審查會議審核 Y Y 審查 簽約 期中查訪 N N N 輔導滿度調查 退件或補件 核駁 核駁 廠商內 部討論 尋求技術服務業協助 (如:診斷、訪視) 確定需求,尋找資源, 確定申請計畫補助 技術服務業 提出計畫書

117 肆、業者輔導(6/7) 二、企業內經營管理諮詢訪視 中國生產力中心 產業輔導 中心轉介 本年度預計 完成60家 業者 提出申請
1.主動拜訪有潛力成為營運總部之企業及對跨國經管有需求的廠商 2.協助發掘經營問題 3. 提出問題改善方案 4. 尋找政府資源以進行改 善活動 產業輔導 中心轉介 業者 提出申請 受理申請 電話諮詢洽談 至廠訪視 撰寫報告 本年度預計 完成60家 產業輔導中心存查 並轉發業者 中國生產力中心

118 伍、聯絡窗口 工業局 執行單位 知識服務組 陳全政先生 電話:27541255轉2436 項目 地區 聯絡人 電話
項目 地區 聯絡人 電話 台北 蕭惠慶 副理 轉1017 黃茂淋 先生 轉0286 台中 張迺彬 先生 轉256 台南 李春生 經理 轉35 高雄 簡來福 經理 轉0290 診斷與輔導

119 三、94年度創意生活產業發展計畫

120 計畫緣起與推動目的 經濟發展型態變遷 農業經濟 工業經濟 服務經濟 知識經濟 體驗經濟 經濟型態遞變的速度愈來愈快
競爭力提升必須與經濟型態發展亦步亦趨 國家競爭力的基礎在於產業水準 農業經濟 工業經濟 服務經濟 知識經濟 體驗經濟 勞力與體力 依賴自然資源 機械力 生產力 製造效率 服務品質 知識腦力 感受力 故事力

121 創意生活產業關聯圖 創意生活產業 一級產業 二級產業 三級產業 觀光 休閒 地方特色 文化特色 社會趨勢 消費流行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休閒農業 觀光工廠 觀光 休閒 地方特色 文化特色 創意生活產業 核心知識 深度體驗 高質美感 地方文化館 形象商圈 地方特色產業 經營 垂直、水平整合 組合創新之統知型模式 文化 地方、社區生活特色或文化、藝術應用 創意 科技與美學 知識型服務業 社會趨勢 消費流行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活動創意:DIY、學習或創新體驗 服務創意:人際互動新穎體驗 空間或生活美學的融合 產品設計或包裝的美感 創意或文化運用價值感受

122 創意生活產業發展計畫之推動架構 計畫 計畫分項 工作項目 創意生活產業發展計畫 提供專業諮詢與輔導服務 評選創意生活事業,建置與維護資料庫
提供單一窗口諮詢服務 提供企業訪視服務支撐約300個就業機會 提供個案輔導服務(診斷、專案) 進行全面顧客體驗TCE相關課程規劃 辦理企業人才養成及輔導團隊之培育 辦理全省巡迴諮詢服務 創意生活產業發展計畫 提供專業諮詢與輔導服務 評選創意生活事業及優良案例,並授與創意生活產業標章 研析創意生活產業發展趨勢及個案經營模式 檢討執行成效與先期規劃未來四年推動作法 更新維護網站,建置行銷活動廣宣平台 評選創意生活事業,建置與維護資料庫 舉辦表揚活動 編印表揚事業專刊 表揚活動之宣導促進 表揚優良創意生活事業 推廣宣導創意經營典範,促進合作交流 辦理各類推廣活動 宣導推廣(專題)報導及編印宣導資料 推動國際交流活動 辦理國際論壇及專家診斷服務 辦理國外觀摩研習活動 辦理國外相關叢書之合作翻譯與出版 宣導與推廣

123 創意生活產業發展計畫之服務資源 (一)提供專業諮詢與輔導服務 實施內容 對象 實施作法 申請作業 項目 諮詢服務 訪視診斷 專案輔導
(一)提供專業諮詢與輔導服務   項目 實施內容 對象 實施作法 申請作業 諮詢服務 1.經營管理、市場行銷、財務規劃 異業或同業結盟等問題詢問 2.整體創意生活產業計畫資源瞭解 3.諮詢服務100案以上(含50家以上廠商提供現場諮詢) 1.一般業者 2.具創意生活產業潛力之業者 3.經濟部工業局評選認定之創意生活事業 1.免費諮詢 2.推薦參與創意生活事業評選 諮詢與輔導服務申請表 訪視診斷 1.一般經營 2.創意核心、產品、場所、服務、 活動 3.同、異業之推廣行銷/區域行銷 4.診斷輔導25案以上 1.專家訪視診斷 2.第1次為免費,第2次起酌收費用 1.諮詢與輔導服務申請表 2.診斷廠商基本資料 2.經評選認定之創意生活事業 2.第1-2次為免費,第3次起酌收費用 專案輔導 個案型 1.創意研發與策略規劃 2.顧客關係與服務規劃 3.故事企劃與設計規劃 4.體驗活動設計規劃 5.場域美感設計規劃 6.新創事業與其他創意生活課題規劃 1.經濟部工業局評選認定之創意生活事業 2.經訪視診斷具有發展「創意生活產業」潛力或事實之事業者。 1.個案型輔導每案政府輔導經費上限25萬,不足由業者負擔,政府款與業者配合款7 :3 ,輔導家數16案。 (輔導申請須知依實際公告為主) 1.諮詢、診斷與輔導申請紀錄表 2.營利事業登記證3. 申請專案輔導相關文件與計劃書 示範型 1.個別企業需同時在產品、服務、活動、空間整體具特色經營之發展。 2.特定主題之合作體系 或新創事業規劃 經濟部工業局評選認定之創意生活事業 輔導申請須知依實際公告為主

124 聯絡電話 中衛發展中心 陳建勳、曾千豪、陳旺聖 電話:02-27789165 02-27513468#832、837 、834
中衛發展中心 陳建勳、曾千豪、陳旺聖 電話: #832、837 、834 傳真: ■服務網址:

125 四、產業知識管理技術輔導與推廣計畫

126 服務對象 有知識管理輔導診斷需要之廠商 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優先 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製造業或技術 服務業之廠商
-準備在企業內部運用web的資訊環境、 電子化文 件庫、建立知識管理系統及其入口網頁並打造學 習型組織的企業。 -已具有前項知識管理系統,並準備與其他企業建 立知識庫網路連結,分享知識的企業。 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優先 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製造業或技術 服務業之廠商

127 經費 家數 申請專線 到廠診斷所需之費用由政府全額補助 20家 中國生產力中心 蕭惠慶經理 02-26982989轉1017
蕭惠慶經理 轉1017 黃茂淋顧問 轉0286

128 廠商輔導申請須知 輔導對象 (1)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製造業或 技術服務業廠商。 (2)以中小企業為優先。 輔導家數 預計輔導12家廠商
輔導經費 政府經費最高為一家新台幣100萬元,且政府經費不得超過總輔導經費之50%。

129 聯絡窗口 工業局 委辦單位 知識服務組 吳俊毅先生 電話:27541255轉2451 地區 聯絡人 電話
 項 目 地區 聯絡人 電話 診斷與輔導 台北 蕭惠慶 經理 轉1017 黃茂淋 先生 轉0286 台中 張迺彬 先生 轉256 台南 李春生 先生 轉35 高雄 楊榮傑 經理 轉1740

130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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