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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06/12/21@南台科技大學
電子商務法律實務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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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面面觀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有何不同? 人:提供電子商務進入門檻低 事:本質上都是交易,但電子商務缺少面對面的信任感
時:電子商務通常是24/7,最好是即時回應 地:電子商務提供範圍廣 物:可能是傳統商品,亦可能是新型態的商品(ex.網路服務、資料庫、其他資訊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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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的技術面 科技如何因應電子商務的需求? 人:便利的電子商務平台(線上開店、網路拍賣)、提供身分確認的機制、個人資料的蒐集
事:安全的交易平台 時:提供自動回覆、成交、溝通的功能 地:Internet無遠弗屆 物:新型態的商品的保護及管理(ex. D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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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的法律面 電子商務引發哪些法律的思考?
人:商家是否有足夠資力提供服務、交易相對人資格及是否存在、個人資料蒐集與利用是否合法、稅賦的處理 事:交易詐欺的避免、契約是否有效成立(電子交易、電子簽章) 、消費者保護法 時:何時成交?標價錯誤、無法出貨? 地:物流的配合與交易限制、跨國的稅賦 物:廣告、資訊刊登的管制、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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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看電子商務的問題 民事契約面 行政管制面 契約是否有效成立?得否撤銷? 消費者保護法 電子簽章法 電子商務的稅賦處理
未成年人的網路消費? 網路詐欺、不實廣告 消費者保護法 電子簽章法 行政管制面 電子商務的稅賦處理 電子商務資訊、廣告的限制、不實廣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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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看電子商務的問題 競爭秩序的維持 其他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不公平競爭的防止 隱私權的保護 網路犯罪的處理 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
公平交易法 網域名稱的註冊、使用 其他 隱私權的保護 網路犯罪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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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常見的法律問題 廠商面 網路交易的否認(信用卡刷卡的偽卡或消費否認風險)
廣告、資訊的管制法令(醫藥、化粧品、健康食品等廣告限制、兒少法的資訊分級制度) 消費者個人資料蒐集與利用的限制 智慧財產權、公平交易法 刑事責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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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常見的法律問題 消費者面 中間商(平台或軟體提供者)面 網路交易的安全性 消費者保護的問題 智慧財產權(ex. P2P軟體)
物流、金流 交易詐欺的風險 消費者保護的問題 中間商(平台或軟體提供者)面 智慧財產權(ex. P2P軟體) 代收代付業者定位 民事連帶責任 刑事幫助犯 廣告刊登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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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的特殊議題 定型化契約的審閱 三十日以內的合理審閱期間,違反者無效(消費者仍得主張其有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幾乎所有B2C的電子商務型態,契約都是由廠商事先擬定,電子商務的消費型態,又是即時下單成交,若因部分條款約定有失公平之虞時,則無論在審閱期間或是違反誠信原則方面,都是風險,這是消保法需要再思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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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的特殊議題 網路交易的特殊規定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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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的特殊議題 網路交易的困境 線上服務(線上遊戲、付費電子郵件、付費廣告等) 數位商品(電子書、電腦程式等)
提供試用機會能否免除退貨責任? 特殊實體商品(時效商品、貼身衣物等)能否拒絕退貨? 退貨的成本(消費者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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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的特殊議題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商品(服務)禮券」,係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商品(服務)禮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而且無償取得之抵用券、折扣(價)券,不適用本規定。 要求各主管機關配合公告ex.圖書禮券、電影禮券、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等,未公告之商品或服務,是否適用? 是否所有預付型交易均須適用?Ex.遊戲點數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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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資訊與消保及公平法 消保法: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商品標價錯誤?是不實廣告亦或僅是民事責任?企業是否有依標價銷售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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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的管制 資訊的分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 違反的效果是罰鍰及公布姓名 執行的成本與成效? 分級成本與內容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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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的管制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3條第1項:「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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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的管制 廣告資訊的限制 主要為醫、藥、健康、食品等法律
菸害防制法: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一 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報紙、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或物品為宣傳。 醫療法: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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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的管制 藥事法:「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藥物廣告。」
食品衛生管理法:「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二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 (名稱) 、住所、電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健康食品管理法:「傳播業者不得為未依第七條規定取得許可證之食品刊播為健康食品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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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小額交易的問題 交易成本下降? 實體商品與非實體商品
金流也是一種通路,小額付費的便利性造就虛擬通路,也建立通路門檻,造成通路成本高昂的情形 物流,小額交易的夢魘 發票,小額交易仍然必須繳稅,但五十元的產品或服務,光是開立及寄送發票,就把所有利潤吃光了…因此,電子發票、收據的需求即產生,法律層面也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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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協助客戶進行電子商務 新產品或新服務的風險評估 Ex1.自動檢索網路新聞進行剪報的服務 是否有侵害線上新聞業者的著作權的問題?
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的問題? 關鍵在於是否以他人的著作當做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提供,故建議將此一服務包裝成一套電腦自動檢索、剪報的軟體,由購買的使用者「自己」進行設定其所欲檢索、剪報的線上新聞網站,而非由系統主動檢索、提供,加入使用者的動作,以中斷因果關係的連結;同時,建議廣告時須注意用語,以避免造成不公平競爭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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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協助客戶進行電子商務 新產品或新服務的風險評估 Ex2.MP3檔案搜尋服務
MP3檔案當時幾乎都是未經合法授權的音樂,提供MP3檔案的搜尋服務,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 評估結果,認為仍有被認為是侵害著作權的「幫助犯」的可能性,因此,建議客戶提供各式檔案的搜尋服務,而不宜單純提供MP3檔案的搜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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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協助客戶進行電子商務 新產品或新服務的風險評估 Ex3.網路休閒遊戲服務推出
休閒遊戲多為棋、牌類遊戲,市場上競爭者眾,客戶為增加其競爭力,計畫採取較高額的獎金吸引使用者 評估結果,認為仍有被認為是「聚眾賭博」的可能性,因此,建議客戶採取多重的規避措施以降低風險 避免勝負結果決定財產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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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協助客戶進行電子商務 Business model的評估 Ex1.合法的電子郵件行銷
客戶希望做一家完全合法的電子郵件行銷公司,請律師提供意見 目前我國Spam mail的法律正在提出中,當然可以就未來可能立法通過的方向,提供給客戶建議,在資料蒐集、利用等方面,提醒客戶注意 但重點其實在於以當時的環境,合法的電子郵件行銷,對於客戶及收信者並沒有說服力,但為建立合法的電子郵件行銷,則將付出龐大成本,故亦同時提醒客戶考量此一商業模式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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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協助客戶進行電子商務 Business model的評估 Ex2.語言學習軟體的推出
客戶希望推出英語學習軟體,供使用者透過電腦自行練習、測驗 考量電腦軟體盜版、私人重製的問題,因此,建議客戶由賣軟體改為賣線上服務,亦即,將軟體的部分搭配課程內容進行銷售,所有內容均放置於線上資料庫,使用者須連線方能使用,以避免盜版問題;若客戶軟體或服務提供型態,無法改為連線使用,則建議仿防毒軟體或字典更新的服務,僅限於合法註冊者始能連線更新,降低盜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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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協助客戶進行電子商務 Business model的評估 Ex3.P2P軟體平台服務的推出
2.建議P2P軟體結合加密平台及播放程式,推出P2P的數位影音出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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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協助客戶進行電子商務 Business model的評估 Ex4.音樂付費下載市場的進入
技術面:著作權保護與權利管理機制(DRM)、串流、下載 權利面:詞、曲音樂著作(詞曲創作者、版權公司、仲介團體)、錄音著作(唱片公司)、表演、音樂視聽著作 問題:授權取得複雜且無法完整,提高經營成本,但也拉高經營門檻;無償下載的著作權侵害問題須積極處理,否則付費無法與免費競爭;台灣地區線上音樂市場的規模與定價模式 結論:資本額過小的廠商不適宜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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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協助客戶進行電子商務 合作案順利進行的確保 Ex1.電子商務的獨家合作
客戶與一家提供電子商務軟體的廠商獨家合作,如何確保雙方互信的建立與長期合作,為合作案能否成功的關鍵 客戶的成本:若合作中斷或屆滿,則勢將面臨所有電子商務的商家須轉換平台的成本及商譽損失 平台廠商的成本:軟體取代性高 建議:獨家合作+競業禁止、軟體原始碼交由第三人保管、調整利潤分配模式、訂定財務增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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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協助客戶進行電子商務 合作案順利進行的確保 Ex2.交易履約保證服務 客戶希望可以跟特定廠商合作進行交易履約保證的合作
考量因素:如何使消費者可以信賴該交易履約保證、交易履約保證成本的降低、消費爭議的初步處理的執行 建議:確保消費者先行支付的金錢不致與廠商的帳戶混同受到廠商的影響,以開設獨立信託帳戶或提供資金取得銀行擔保;交易清單每日電傳予保管人確保日後的清償工作的進行;調整履約保證提供及認定的方式與標準,避免消費者任意否認或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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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協助客戶進行電子商務 智慧財產權的安排 Ex1.合作成果的「共有」?
客戶與合作夥伴共同合作產出線上學習課程,課程內容的智慧財產權歸屬為求公平起見,希望由客戶、學校及老師三方共有? 建議:著作財產權的共有,依著作權法規定,無特別約定時,須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利用或授權他人利用,故建議客戶僅取得永久之利用權(重製、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展示等)及改作、編輯的權利,並得於支付權利金後獨立行使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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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協助客戶進行電子商務 智慧財產權的安排 Ex.2數位內容的授權評估 客戶從事內容交易平台軟體,希望投入資料庫產業,著作權問題如何處理
問題:以期刊為主的資料庫,須先行釐清著作權的歸屬,究竟期刊業者或是個別作者有權授權 建議:回溯授權難以釐清,個別作者授權成本高,成效低,建議客戶與期刊業者合作,並協助期刊業者取得合法授權後,授權予客戶提供資料庫服務,並規劃適當的利潤回饋機制,提高合作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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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協助客戶進行電子商務 智慧財產權的安排 Ex.3電子地圖服務 電子地圖與傳統紙本地圖同樣都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圖形著作」
應用新的技術製作電子地圖,反而有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可能性 航空攝影:設定飛行路線,以相機拍攝,是否屬於具有創作性的「攝影著作」? 衛星影像:衛星影像的選擇或調整,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解決途徑: 設法使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資料,透過加值的方式,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公平交易法有關於不公平競爭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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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是只需要打官司 電子商務會不會有法律糾紛? 電子商務案件在律師執業的特性? 會,解釋適用的問題多,但實際訴訟的情形較少
所涉及法律層面廣,法律解釋空間大 客戶最大的風險在於「不確定」,律師則要協助客戶了解風險,降低不確定,進行使風險在可容許的範圍內 最安全的建議,並非客戶需要的建議,律師的作用在於了解客戶在商業上的需求,評估各種可行性的風險,進而提供客戶較佳的解決方案,使客戶可以比較安全的從事商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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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是只需要打官司 從事商務的諮詢,律師應該具備的是專業能力+想像力
電子商務及其他的新興科技領域,對法律人最大的挑戰,就是通常尚未形成穩定的交易模式,很容易有法律上的不確定性 初淺的財務的知識,是從事商務律師應該具備的能力,以協助客戶在稅務及商業模式的評估不致擬出不合理的合約 想像力會依據對產業的了解而增加,無法想像、模擬出具體的商業合作,就無法做好的諮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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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各位同學踴躍提出問題 賴文智律師 dick@is-law.com
THE END 歡迎各位同學踴躍提出問題 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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