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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政府科技發展計畫 審議作業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10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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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內容 一、計畫分類 二、科技概算申請額度上限 三、總體說明書及個別計畫書撰寫 四、總體及個別計畫審查 五、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流程圖
六、104年度計畫審查作業與103年度作業差異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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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分類(1/2) (一) 重大計畫,機關首長政策優先推動、配合行政院重大政策或具跨部會署性質者,依計畫特性,區分為5類
(一) 重大計畫,機關首長政策優先推動、配合行政院重大政策或具跨部會署性質者,依計畫特性,區分為5類 1、 政策預算(雄才大略)計畫:係機關首長雄才大略之政策優先計畫,計畫以2到4年為1期,除額外匡列經費外,申請機關必須檢討現有計畫,由既有額度挪移相當比例之經費作為配合款。申請機關必須先提出構想書,說明計畫之目的、重要性、配合款之作法等。構想書經國科會主任委員與科技政務委員共同審查通過後,申請機關始得提出正式計畫書送國科會審查。例如:經濟部103年度開始執行之「智慧手持裝置核心技術攻堅計畫」。 2、 特別申請額度計畫 (1) 申請機關如配合國家推動之重要政策或方案,行政院重大會議結論等相關具急迫性、即時性之新興科技研發課題,且於基本額度無足夠經費支應者,可另外提出新興計畫構想書,爭取特別申請額度,例如:衛生福利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度開始共同執行之「整合與提升我國食媒性疾病及其病原監測防護網計畫」。 (2) 特別申請額度計畫,以2到4年為1期,屆期額度全部回收。該計畫如有下一期規劃者,應由機關基本額度支應。此類計畫提出時,應於計畫書中詳細說明退場機制。 3、 跨部會署方案計畫:依據由兩個以上(含)機關共同提出,並經行政院核定之方案所提出之科技計畫。 4、 國家型科技計畫:係為增進國家競爭優勢及因應當前國家重大社經問題之需要,依據國家跨世紀發展策略選擇課題所規劃推動之計畫,例如: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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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分類(2/2) 5、大型計畫:除經常性業務或基本運作計畫外,年度經費3億元以上或全程經費10億元以上之計畫,例如:經濟部之「業/學界科技專案綱要計畫」。 (二)一般計畫,依工作性質,區分為2類 1、 經常性業務或基本運作計畫 (1) 政府機關執行科技業務、科技計畫管理或政策規劃等基本運作者,例如:經濟部之科專政策研究及管理(技術處)及科技計畫規劃與管理(工業局)、衛生福利部之衛生福利科技管理計畫、國科會學術補助之自由型研究等。 (2) 法人被政府機關賦予具公權力任務,需長期持續推動者,例如: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量測技術發展中心之標準與法定計量技術發展。 2、 部會署計畫:上述計畫以外,由部會署自行推動之一般計畫,其性質屬於創新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發展、成果推廣及展示,或與科技相關之政策研究、軟硬體建設及人才培育者,例如:法務部之「法醫鑑識新象計畫」、交通部之「強化災害性即時天氣預報」、環保署之「飲用水水源及水質標準中列管物質之調查及評估」等。 (三) 國防科技發展計畫:由國防部提出之科技發展計畫,其經費來源為國防預算額度(不屬於科技發展預算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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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技概算申請額度上限(1/2) (一) 基本額度:以機關別總量控管,包含一般計畫及重大計 畫中之跨部會署方案、國家型科技計畫與大型計畫經 費,依103年度國科會委員會議通過之核定數(預算案 數)及103年度法定預算數各占百分之五十權重合計後 為上限;除國家型科技計畫外,個別計畫之申請經費可 在機關上限內相互調整。 (二) 基本額度以外之額度 1、政策預算額度 (1) 新興計畫構想書申請:除額外匡列經費外,申請機關 必須檢討相關計畫或既有額度挪移相當比例之經費作 為配合款,原則上至少占計畫總經費之40%。 (2) 計畫書申請:依構想書審查結果匡列之額度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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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技概算申請額度上限(2/2) 2、特別申請額度 (1) 新興計畫 (2) 延續計畫
(1) 新興計畫 a. 構想書申請:每機關計畫構想書申請以2項為限,提出時應審慎評估並衡酌執行能力規劃經費額度。惟如係「跨部會整合性計畫」者,可外加1件,由主導機關代表提出。 b. 構想書核定與計畫申請:每機關構想書最多以獲通過2項為限。通過時,同時匡列該計畫分年申請額度上限,並由申請機關提出正式計畫書送國科會審查。屬「跨部會整合性計畫」者,其件數計入主導機關或由參與機關均分,並由主導機關提出獨立之綱要計畫書送國科會審查,其內容應詳細說明工作整合之目的、效益及各參與部會之分工與經費配置。 (2) 延續計畫 a. 101年開始執行者:依國科會委員會議通過之103年度核定數零成長為上限,該計畫如104年度經費需求低於103年度核定數時,差額回收再作整體分配,不得移至其他計畫。 b. 102年度開始執行者:依構想書審查會議通過之104年度匡列數為申請上限,該計畫如實際申請數低於原匡列數時,差額回收再作整體分配,不得移至其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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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總體說明書及個別計畫書撰寫 (一) 每部會署撰寫1本總體說明書(個別綱要計畫數超過3 件(不含)者,才需提送):除機關之下年度科技經 費運用、工作項目與預期目標之整體布局及專章說明 總體科技研發績效外,亦應對經費變動較大之延續計 畫、工作結束之計畫及新興計畫加以說明,以利審 查。 (二) 個別計畫書:每1計畫均應撰寫年度綱要計畫書或中 程個案計畫書,其項目應包含總目標及計畫內容說 明、資源投入及計算基準,預期效益及主要績效指 標、分析方法(SWOT分析、PDCA循環、5F或其他適當 之分析)、近三年主要績效說明及自評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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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總體及個別計畫審查(1/2) (一) 機關自評:各部會署針對個別計畫進行自評,並將自評結果附於計畫書內容中送國科會。原則上,一般計畫除新興部會署計畫外,不再進行個別計畫審查。 (二) 總體審查 1、 書面審:由審查委員進行審查,主要在審視機關科技施政之整體布局、工作項目、經費配置及上年度整體科技研發績效。 2、 會議審:由國科會副主任委員主持審查會議,申請機關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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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總體及個別計畫審查(2/2) (三) 個別計畫審查:除國科會計畫送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審查外,其餘計畫皆由國科會審查。
(三) 個別計畫審查:除國科會計畫送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審查外,其餘計畫皆由國科會審查。 1、 國家型科技計畫:依國家型科技計畫審查作業程序辦理,進行個別計畫書面審及會議審。 2、 國家型科技計畫以外之重大計畫及新興部會署計畫:進行個別計畫書面審及會議審。 3、 國防科技發展計畫:由國科會辦理機密審查。 4、 其他代審計畫:由國科會依計畫類別進行「群組審查」或「國家型科技計畫審查」。 (四) 計畫審查期間,除一般審查程序外,視需要針對特定議題召開會議討論,必要時,請申請機關(單位)列席說明並與委員溝通。 (五) 上述所有計畫完成初步審查後,將審查結果提送指導會議討論,再提送國科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送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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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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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年度 比較項目 104年 103年 六、104年度計畫審查作業與103年度作業差異比較 基本額度申請上限計算基礎
依103年度國科會委員會議之核定數(預算案數)及103年度法定預算數各占百分之五十權重合計後為上限 近4年國科會委員會議通過核定數之平均值 總體說明書 個別綱要計畫數超過3件(不含)者,才需提送 個別綱要計畫數少於3件者,可免提送 增列近3年決算情形 - 年度綱要計畫書 增列以前年度決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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