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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定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劳动生产或者工作的时间。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基准制度 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 一、工作时间基准制度 (一)概念 又称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定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劳动生产或者工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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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1.工作时间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工作时间是实际工作时间和相关活动时间的总和(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
3.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 4.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计发劳动者报酬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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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时间,还包括工作准备时间和交班时间、中间休息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出差时间等。
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的,也包括工作时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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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规定 1.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3.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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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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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效力 法定工作的最高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突破,违反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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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工厂自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行五天工作制,作息时间安排如下:上午8:00—12:20,下午1:30—5:50为上班时间,其中上下午工作时间内各安排20分钟工间操时间。该作息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工人们提出强烈的反对意见,认为厂方的作息时间安排违反了劳动法关于8小时工作日的规定。厂方认为工间操时间为休息时间,扣除上下午各一次的工间操时间,工作时间正好为8小时,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化工厂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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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日的种类 (一)标准工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国务院修订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重新发布了工作时间,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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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某合资大酒店的服务员,根据该酒店的规定,职工每天工作5小时,没有休息日。2009年9月的第一个星期天,张某因家中有事不能上班,于是提出应有休息日,请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随后向总经理请示,总经理未予以批准。张某不服,又找到总经理当面商谈,张某说;“别的企业的职工每周都有两个休息日,我觉得我们每周至少也应安排一个休息日。”可总经理却说:“你怎么不想想他们每天工作时间是8小时,我们酒店每天的工作时间只有5小时,每周工 作时间总和只有35小时,比《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的40小时还少5个小时,所以我们不再安排休息日”。合资公司总经理的说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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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公司以李某隐瞒或虚构事实,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作出了与李某提前解约的决定。
就餐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李某是外地来苏州的务工人员,2004年10月,李某进入东泰精密模具(苏州)有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2月后,由于工作需要,除了一个小时的就餐时间外,李某常常每天要在公司工作11个小时,公司支付了他每天3个小时的加班费。 此后,公司以李某隐瞒或虚构事实,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作出了与李某提前解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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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心中颇为不平。觉得几个月来他每天长时间工作,就连吃饭时也在担心工作,这个就餐时间应该算作工作时间补发加班工资给他,于是他申请了劳动仲裁。8月3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李某的申诉请求,李某不服,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补发加班工资553.92元。 法庭上李某和公司就员工就餐时间是否该算作工作时间,展开了唇枪舌战。李某认为他的就餐是在工作中途进行的,虽然他在就餐,但是这期间机器一直在运转,就餐后他的工作量无疑就会加大,因此就餐时间自然应该算作工作时间。而公司却认为李某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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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时间”可否属于工作时间 甲为乙公司招聘的工程管理员,入职当天双方即签订为期一年,试用期两个月的劳动合同。甲的工作分早、中、晚三个班次,由乙公司提前安排。甲试用期即满时,乙公司以甲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甲的劳动合同。甲对此不服,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出数项请求,其中一项就包括要求乙公司支付加班费。甲称在乙公司工作期间,每天工作9小时,每天加1小时的班。故要求乙公司支付共计33小时的延时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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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甲虽然每个班次的排班时间均为9小时,但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需按部门安排轮班用餐,规定员工每天有一个小时的用餐时间,甲承认学习过该《员工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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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工时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时间的限制 每周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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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1日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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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缩短工时 法律直接规定对特殊岗位上的劳动者实行的短于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 一般情况下,主要适用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种、条件艰苦或高度紧张的工作,以及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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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对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的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适用缩短工作日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夜班工作时间。 夜班工作时间一般是指当日晚上10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的时间。从事夜班工作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职工,其工作时间比标准工作日减少l小时,同时按照规定发给夜班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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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哺乳时间。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
(3)特殊劳动岗位。主要从事矿山、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其每日工作时间应少于8小时。 一般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可以采用“三工一休制”,即工作3天,休息1天.或每日实行7小时工作制,以及实行“定期轮流脱离接触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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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 未成年人应实行少于8小时的工作时间。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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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定时工作时间 概念—— 依法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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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1995年1月1日,劳动部在颁布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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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需要,适用不定时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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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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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制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1.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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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问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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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延长工作时间及相应报酬的限制。 即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有关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即使超过法定标准的最高限度,劳动者主张给付加班工资的要求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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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是某木材综合加工厂的职工。该厂于1997年6月实施人事制度改革,全厂人员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后人员分流,刘某和张某被安排到了厂传达室负责门卫值班,两人商议后决定白天分别上、下午各半天,晚上则轮流值班。 到9月份,张基因病住院,传达室门卫仅剩下刘某一人,刘某必须每天24小时值班,不能休息一天。一个星期后刘某便感到体力不支,要求厂里增派人员,不能老让其加班。木材厂却说:“门卫值班是不定时工时制,24小时工作也不算加班”。 木材厂的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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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某集装箱公司的汽车驾驶员,与某公司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王某从事的具体工作是长途运输,公司以出具“行车单”方式安排王某的工作,并根据其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其工资待遇。 合同期满后,公司因王某在工作中曾有交通事故而不愿与其续订合同,双方于是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王某出示了自己保存的二年来行车时间记录,上面有每天工作时间的记载,并有超过八小时后的超时工作的时间记录,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其二年工作期间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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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为王某的工作时间不能以每天八小时计算,而且其工资也已按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不存在加班的情况,对王某的要求不予同意。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王某认为:自己在履行合同期间有超时工作的情况,具体超时工作时间有据可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超时工作应计发加班费,但单位从未支付过自己加班费。现在因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因此单位应当结算支付二年内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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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为:王某的工作岗位无法以规定的八小时计算,因此公司并未按固定工作时间计发王某的工资,而是按其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其工资待遇。王某在工作中已经每月结算领取了所有的工资,现在又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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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因单位生产或工作特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小时数)的一种工时形式。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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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综合计算工时制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职工: (1)交通、铁路、邮电、水电、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而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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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审批生效)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1.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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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可分别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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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
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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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4.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岗位,每日不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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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件工作时间 以劳动者完成一定的劳动定额为标准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 《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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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作日应有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而合理的劳动定额,应当以职工在一个标准工作日(每日8小时)或标准工作周(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超过这个标准就等于延长了工作日时间,侵犯了职工的休息权。 合理确定计件劳动定额是实行计件工作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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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
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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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如何计算加班加点工资?
李某在一家私营服装企业从事缝纫工作,公司对缝纫岗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计件工资制度,规定职工轮班作业,每做好一件服装发给工资20元。李某一般每月工资为1200元左右,效率高时可以得到1600元左右。有一段时间,公司由于需要赶制一批时装,在李某已经达到规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下,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安排李某等人在休息日加班。过后,公司以李某每月工资1200元为基数,折算出其平均小时工资标准,并据此向其发放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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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因为在加班期间,她急公司之所急,工作十分努力,工作效率与平时最高相仿,因此她认为公司应该以每月16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或者至少以平均月工资1400元为基数。为此,李某向有关机构咨询,希望了解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应该如何确定她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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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制度 一、概念: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加班: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从事生产或工作。 加点: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 不定时工时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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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加点不(依法)付酬损害劳动者经济权益
超负荷加班加点损害劳动者生命健康权 短期内超负荷加班(工作14小时/天以上,连续若干天) 长期加点 (富士康长期12小时/天) 取消休假(取消周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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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因停电决定职工放假1天,要求职工上班后连续4天每天加点2小时,且无加点费。
对于职工的异议,厂方的答复是:连续4天每天加点2小时,与停电放假时间折抵,不应发加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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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跳楼事件死伤者概况 绿色字:进厂仅1个多月; 红字:大学生; 褐色字:存疑 序号 跳楼时间 姓名 年龄 性别 学历 事件发生地
入职时间 孙丹勇 1 马向前 19 2 李洪亮 28 河南 龙华厂区 2008 3 田玉 女 2010.2 4 刘志军 23 大学 2009.8 5 饶乐(淑)琴 18 观澜厂区 2010.3 6 4.7 22 宁药琼 2010.1 7 卢新 24 8 祝晨明 9 梁超 21 安徽 10 南钢 湖北 2009.3 11 李海 湖南 绿色字:进厂仅1个多月; 红字:大学生; 褐色字: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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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32岁IT精英猝死上班途中 疑因过度疲劳 2009年03月19日上午8:34,成都科华北路与锦绣路相交的丁字路口,背着电脑包的田金勇走着走着,突然身子前倾,扑倒在地。刹那间,田金勇就面朝水泥地板重重摔了下去,一款手机从包里掉出来,落在身旁。他的下巴流起了鲜血,两只手不断地抽搐着…… 10余分钟后,成都市七医院急诊科的救护人员赶到。医护人员把他翻过来,他的瞳孔已经散大,呼吸、心跳和脉搏都已停止。按压10余分钟后,田金勇恢复了自主呼吸,心率也有了。为了让他在更好的条件下得到抢救,医护人员决定把他接回医院继续抢救。插管、电除颤和其他抢救措施全都用上了,但田金勇还是于10点过闭上了眼睛。 参与抢救的急诊科医生樊华说,田金勇的家属透露,七八年前,田曾患过心肌炎。在没尸检前,她只能将其定义为猝死。“估计跟他之前患过心肌炎有一定的关系,过度疲劳也是重要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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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强度过大问题成为职工身心健康的巨大隐患。
自愿加班? 特别是在交通运输、环卫、建筑等行业和一些劳动力密集型加工企业,职工劳动强度过大问题最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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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措施 (一)延长工作时间适用人员的限制 禁止安排以下人员加班加点: 未成年工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 哺乳期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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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延长工作时间条件、程序及时间的限制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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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需要。(集体合同约定) 2.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3.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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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问题:劳动者自愿加班可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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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服装厂为提前完成生产任务,厂方以公告形式规定:除有医院证明的病假外,其他职工一律参加厂方组织的加班加点,不参加加班加点的职工一律按旷工论处,对此,工人们意见很大。
问:本案中,厂方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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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问题: 补休与支付加班工资的关系? 是否允许劳动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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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执行。即: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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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基数: (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4)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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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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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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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法定假日安排工作的(300%)。
6.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上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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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例外规定 1.我国《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劳动时间不受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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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第7条的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即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限制。这四种情形是: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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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各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在上述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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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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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假期 今年“五一”小长假的最后一天,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加班,安排的补休——将一天8小时工作时间,精算成480分钟,再分摊到全年250个工作日,让员工每天提早两分钟下班以充当补休 老板是这么计算的:一个工作日8小时,即480分钟;国家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0.83天,则全年约250个工作日;480分钟分摊到250个工作日,故“恩准”每位员工每天提早两分钟下班权当“调休”。 老板声称,这个“休假新政”是借鉴知名日系化妆品企业资生堂的做法。原来,此前据媒体报道,资生堂台湾公司自创“肢解假期”法,连续几年将员工假期挪移到平日提早下班。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人事部负责人表示,“所有员工都是按照劳动法规来执行的,没有制定特别的休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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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自愿加班是否合法? 在2005年年底,由于快过年了,某食品公司的产品供不应求,订单很多,但由于人力有限,要想按期完成所有订单,必须增加员工人数或安排现有员工加班加点才行。经过公司董事会的讨论,决定采取安排现有员工加班加点的办法来如期完成订单。该方案征得了公司工会同意后,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布了如下公告:最近由于生产任务多,为了能按期完成顾客的订单,公司准备安排部分员工每天加班4小时,星期六星期天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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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按自愿原则,凡愿意参加加班的员工,公司会按高于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向加班员工支付加班费,并在星期六星期天接送上班。公告张贴后,很多员工认为这次公司安排加班给予了很好的待遇,比较公平,可以接受。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职工自愿加班且企业支付了高于法定加班工资的加班费,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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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排加班,职工能否拒绝? 王某是某供电所的维修工,2005年春节期间某线路经常出问题,王某经过几次维修后,向所领导反映问题,希望能把这段线路的电线换新的,所领导同意了,但因为在春节期间等各种问题,该段的电线必须等过了农历正月十五才能换。因此王某要在春节期间加班维护这段线路的正常供电。但王某提出要到刚结婚的岳父家过年,故不能加班,同时王某认为加班加点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所领导则指出,由于王某的岗位职责与维修有关,故不加班则影响所的效益,最终王某坚持未加班。王某因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给所里造成了一定的不好影响,供电所为了严肃劳动纪律,给王某以警告处分和扣除全年奖金。王某对此不服,向劳动仲裁提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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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邮电部门的女工,因拒绝周日送报,被认定为旷工,遭到用人单位的违纪处罚。该女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理由是:周日加班应与职工协商,职工有权拒绝,故自己并未违纪。仲裁机构调查情况如下:(1) 该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已实行以月为单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制;(2)该企业实行轮休制度, 该女工周日本应轮到休息,故其已有安排,但因其他职工病休,企业要求其顶班,遭到拒绝。(3) 如果该日女工上班,该月的工作时间是40小时,该周的工作天数是7天。(4)按该企业的规章制度,旷工一天,除扣除当日工资外,还要扣除当月的部分奖金,企业按这一规定执行。问:(1)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该企业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这一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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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休息时间制度 一、休息时间的概念 1、工作中的休息 2、工作日之间的休息(8小时) 3、休息日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基准性特点,低于最低休息时间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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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节假日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适逢 周六周日,工作日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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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适逢 周六周日,工作日不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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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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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节日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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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宵节 诗曰 (唐)李商隐 月色灯山满帝都,香车宝盖隘通衢。 身闲不睹中兴盛,羞逐乡人赛紫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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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 (唐)徐凝 一道鹊桥横渺渺,千声玉佩过玲玲。 别离还有经年客,怅望不如河鼓星。
七夕节 七夕 (唐)徐凝 一道鹊桥横渺渺,千声玉佩过玲玲。 别离还有经年客,怅望不如河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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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节 农历七月十五中元节,俗称“鬼节”,
佛教徒庆祝中元节的仪式称为“盂兰盆会”,庆祝中元节不仅是为了拜祭死去的亲人,对佛教徒来说,这也是纪念目莲的日子,藉以表扬他的孝道。 目莲救母 中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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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王维 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 遥知兄弟登高处,遍插茱萸少一人。
重阳 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 (唐)王维 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 遥知兄弟登高处,遍插茱萸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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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休假 (一)年休假的范围和期限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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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7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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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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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休假的限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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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休假是否可以跨年度? 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经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一般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同意外,一般不超过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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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能休年休假的工资支付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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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工本人不愿意休年休假? 2008年9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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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累计工作时间 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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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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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 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主要内容
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享受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规定 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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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的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但少于的,应于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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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人胡某系申诉人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0年6月12日至2002年6月11日。
2002年5月8日被诉人按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告知申诉人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5月31日发放工资时,因申诉人要求被诉人赔偿培训费损失双方发生争执,没有发放被诉人的工资。被诉人为此以第二次公休假(即带薪年休假)和被扣发工资的双重理由不再上班,双方自行协商失败。问:在劳动合同为期2年的情况下,能否享受第二次带薪年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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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假、产假 1.法定结婚年龄( )3天 2.晚婚(25 23)10天 3.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增加15天) 4.晚育( 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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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奋斗者协议 2010年8月下旬,多家网站爆出《华为对抗〈劳动法〉的〈奋斗者申请协议〉》一帖,公司倡导以奋斗者为本的文化,为使每位员工都有机会申请成为奋斗者,请您与部门员工沟通奋斗者申请的背景与意义,以及具体申请方式。在他们自愿的情况下,可填写奋斗者申请,并提交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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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份协议华为提供两种角色让员工选择:
一种是奋斗者,但要自愿放弃年休假、婚假、产假,从而得到公司在年终奖、配股分红、升迁、调薪等方面对他们的倾斜;员工申请“华为奋斗者”,还需要在协议上添加“我申请成为与公司共同奋斗的目标责任制员工,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非指令性加班费和陪产假”这句话。 一种是劳动者,可以享受以上假期,但被取消年终奖、股票分红,同时升迁、调薪等均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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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普通劳动者”,一年也只多出半个月的假期,“奋斗者”在年末会获得相当于半年工资的年终奖金,甚至更高,而普通劳动者的奖金只相当于一个月薪水,比如签后奖金5万,不签就只有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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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企业是否可以让员工自愿申请放弃休假? 二、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三、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是如何规定的? 四、关于休息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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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日工资为80元。2004年5月1日至7日,根据政府规定放假7天,其中3天属于法定假日,4天属于前后两周的周末公休日。公司安排王某在这7天加班。根据劳动法的
规定,公司除应向王某支付每日80元的工资外,还应当向王某支付多少加班费?( ) A.560元 B 元 ; C.1120元 D,1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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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仍未支付的,可责令该公司按应付加班费( )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A,50% B,25% C,50%-100% D,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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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工作时间适用于( ) A.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B.未成年工 C.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D.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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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属于劳动法上的工作时间的有( ) A. 午休时间 B.工作交接时间 C. 女职工哺乳婴儿时间 D. 行政出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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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属于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 )
A.劳动节 B.重阳节 C.国庆节 D.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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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不受限制,包括( )
A.企业为了完成紧急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同意 B,发生重大事故,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需紧急处理的 C,交通运输发生故障,泌须及时抢修的 D,发生水灾,需紧急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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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工作时间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制度 B.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2日 C,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法定工作时间,需要实行其他工作时间的,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D,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而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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