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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二 發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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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利法二 發明專利

2 發明定義與類型 一、發明定義 (一)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21)。申請專利之
發明必須符合發明之定義,始為專利法所規定之發明,否則不 得准予專利;惟申請專利之發明即使符合發明之定義,若屬於法 定不予發明專利之項目者,仍不得准予專利。 (二)依專利法第21條發明之定義,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是利用自然 界中固有之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想的創作。該定義之意旨,專 利法所指之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technical character),即發 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

3 發明定義與類型 (三)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技術性,係其是否符合發明之定 義的判斷標準;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有技術性者,例如,單 純之發現、科學原理、單純之資訊揭示、單純之美術創作 等,均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四)應考量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內容而非申請專利範圍的記載形 式,據以確認該發明之整體對於先前技術的貢獻是否具有 技術性;亦即考量申請專利之發明中所揭露解決問題的手段 ,若該手段具有技術性,則該發明符合發明之定義。

4 發明定義與類型 二、應用: 發明專利分為物之發明及方法發明兩種,以「應用」、「使用」或「 用途」為申請標的之用途發明視同方法發明。分述如下: (一)物之發明包括: l.物質:例如,化合物A。 2.物品:例如,螺絲。 (二)方法發明包括: 1.物的製造方法:例如,化合物A之製造方法或螺絲之製造方法。 2.無產物的技術方法:例如,空氣中二氧化硫之檢測方法或使用法。 3.化合物A之殺蟲的方法。

5 發明定義與類型 (三)用途發明包括: 物的新用途:例如,化合物A作為殺蟲之用途(或應用、使用)

6 非屬發明之類型 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應考量申請專利之發明整 體對於先前技術的貢獻是否具有技術性;若該貢獻不具有技術性
,則不符合發明之定義。大致可歸納為下列幾種類型: 一、自然法則本身 發明專利必須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以產生功效, 解決問題,達成所預期的發明目的。若自然法則未付諸實際利用 ,例如,能量不滅定律或萬有引力定律等自然界固有的規律,其 本身不具有技術性,不屬於發明之類型。惟若將自然法則付諸實 際利用,並記載為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技術特徵,使發明之整體對 於先前技術的貢獻具有技術性,則該發明符合發明之定義。

7 非屬發明之類型 二、單純之發現 (一)發現,主要指自然界中固有的物、現象及法則等之科學發現
。專利法定義之發明必須是人類心智所為具有技術性之創作 ,發現自然界中已知物之特性的行為本身並無技術性,不符 合發明之定義;但若將所發現之特性付諸實際利用,利用該 特性所得之物或方法符合發明之定義。 例如,僅發現已知材料之特性並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但若利 用該材料製成物品,則該物品之發明符合發明之定義。

8 非屬發明之類型 (二)對於以自然形態存在之物,例如,野生植物或天然礦物, 即使該物先前並非已知,單純發現該物的行為並非利用自
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惟若首次由自然界分離所得之物 ,其結構、形態或其他物理化學性質與已知者不同,且能 被明確界定者,則該物本身及分離方法均符合發明之定義 例如,發現自然界中存在之某基因或微生物,經由特殊分 離步驟獲得該基因或微生物時,則該基因或微生物本身均 符合發明之定義。 (三)發明與發現的本質雖然不同,但關係密切,例如,化學物 質之用途發明即以其特殊性質為基礎,一旦發現其特殊性 質後,即得以該性質為基礎申請用途發明。

9 非屬發明之類型 三、違反自然法則者 申請專利之發明創作必須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若界定申
請專利範圍之事項違反自然法則(例如,能量守恆定律),則該 發明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四、非利用自然法則者 (一)申請專利之發明係利用自然法則以外之規律者,例如,數 學方法、遊戲或運動之規則或方法等人為之規則、方法或 計畫,或其他必須藉助人類推理力、記憶力等心智活動始 能執行之規則、方法或計畫,該發明本身不具有技術性, 不符合發明之定義;惟遊戲機具或實施規則、方法或計畫的 設備本身可能具有技術性,而符合發明之定義。

10 非屬發明之類型 (二)方法發明中之技術特徵包含數學操作之代表符號,該符號 代表物理量,且被認為係規定物理、化學作用之內容時,
若該發明整體對於先前技術的貢獻具有技術性,則符合發 明之定義。 (三)申請專利之發明僅一部分非利用自然法則,不得謂其不符合發明 之定義。例如,單純的電腦程式雖然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但若電 腦程式相關之發明整體對於先前技術的貢獻具有技術性時,不得 僅因其涉及電腦程式即認定不符合發明之定義。又如電腦程式控 制之機器發明或電腦程式控制之製造方法發明,雖然亦涉及電腦 程式,但其僅與已知電腦中由程式所控制之內部運作有闕,若該 發明整體其有技術性,仍應被認定符合發明之定義。

11 非屬發明之類型 五、非技術思想者: (一)技能: 依個人之天分及熟練程度始能達成之個人技能,例如,以手指
夾球之特殊持球,及投球方法為特徵的指叉球投法。 (二)單純之資訊揭示: 發明之特徵僅為資訊之內容時,此種單純之資訊揭示不具有技 術性,不符合發明之定義。前述單純之資訊揭示包含: 1.資訊之揭示本身,如視聽訊號、語言、手語等。 2.記錄於載體(如紙張、磁片、光碟等)上之資訊,其特徵在於所載 之文字、音樂、資料等。

12 非屬發明之類型 3.揭示資訊之方法或裝置,如記錄器,其特徵在於所錄製之資訊。惟若資訊之揭示具有技術性時,則記錄資訊之載體或揭示資訊之方法或裝置的發明符合發明之定義;揭示之安排或方式能與資訊內容區分時,亦可能具有技術性而符合發明之定義。

13 發明之定義要件(自然法則) A.自然法則之利用 自然法則乃存在於自然界之原理原則,包含受此等原理原則支
配之具體自然現象,從而利用自然法則與利用自然力之意義相 同。 例如:利用水自高處往低處流或圓木在水上浮等自然法則作出水 車,係利用自然法則,可成立發明詞。至於單純精神活動,例 如:記憶術、商品之陳列方法與販賣方法等,不過為單純利用人 之心理狀態而己,不能取得專利。

14 發明之定義要件(自然法則) 純粹學問上之法則,例如:數學方法(mathematical method),
最多只是一種有用構想( idea)之本身,不能被任何人加以獨占 ,不過為操作此種方法之器具可構成發明。若自然法則未付諸 實際利用,例如:萬有引力定律、能量不滅定律等自然界固有之 規律,其本身不具技術性,非發明之類型。 若將自然法則付諸實際利用,並記載為申請專利發明之技術特 徵,使發明之整體對於先前技術有所貢獻並具技術性,則該發 明符合發明之定義。

15 發明之定義要件(技術思想) B.技術的思想 所謂技術乃為達成一定目的,或解決一定課題所用之具體手段
。技術思想不可只是抽象的,而須是解決課題之具體合理之手 段,在知識上須有能傳達他人之客觀性,即有客觀傳達可能性 ,從而如仰賴人類之熟練技能,客觀上無法傳達者,非所謂技 術。

16 發明之定義要件(創作) 發明要求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即比新型在層次上較高之意, 此所以新型亦有小發明之稱。惟因發明是否真有高度創作性,
結果不外由審查官來判斷,故有時不免被人批判為有恣意的價 值判斷之嫌,即欠缺客觀標準,難以劃分何者是「高度」,何 者是「非高度」,容易造成審查人員主觀之認定,故92年專利 法修正,將專利法第21條對發明之定義,刪除「高度」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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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與發明應區別之概念(發現) 發明乃「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發現乃對於「 自然法則」本身。按發明必須是人類心智所為具有技術性之創
作,發現自然界中已知物之特性之行為本身並無技術性,不符 合發明之定義;惟若將發現之特性加以實際利用,利用該特性所 得之物或方法符合發明之定義。對於自然形態存在之物,例如: 植物或礦物,單純發現該物之行為並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 想之創作;惟若首次由自然界分離所得之物,其結構、形態或其 他物理、化學性質與已知者不同,且能被明確界定者,則該物 本身及分離方法均符合發明之定義,例如:某種基因或微生物。

19 與發明應區別之概念(構想) 構想不過是模糊抽象之思想,不問如何新穎與有用,其本 身不能取得專利,只有實現該構想之方法才可能取得專利
。例如:寫出搭乘火箭( rocket)進行登月旅行,構想本身 不可取得專利。但如設計出可實現該構想之火箭,則可能 就該火箭取得專利。

20 與發明應區別之概念(科學原理或理論) 科學原理或理論只是對物理現象如何發生之假設(
hypothesis)或說明,且理論本身在產業上現實不能利用 之故。但當此等抽象原則在具體形式上應用時,則在專利 法意義上產生可專利性,例如瓦特首先發明在堅硬物質上 以蒸氣之擴張活動之抽象理論,雖不能取得專利保護,但 如他將該抽象原理應用在具體形式而研發出蒸氣機時,則 因將原理付諸實行,而產生新穎與有用結果,顯示抽象原 則之具體應用,成立可專利之發明。

21 現行法之規定 專利法92年修正時將修正前第21條第3款至第5款「科學原 理或數學方法」、「遊戲及運動之規則或方法」及「其他
必須藉助於人類推理力、記憶力始能執行之方法或計畫」 等刪除,並非謂新法施行後有該3款情事者,即可准予專 利,按上開3款並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如 有上開3款事由,應依現行本法第24條規定予以核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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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案例說明(單純之發現) 案例說明 (一)單純之發現: l.發明名稱: 鹵化銀之分解反應。 2.申請專利範圍:
鹵化銀受光或放射線照射而分解成銀與鹵素氣體之反應方法。

24 案例說明(單純之發現) 3.發明說明之摘要: AgCI、AgBr等鹵化銀對光或放射線極為敏感,當其直接遭受光
或放射線照射時,立即會分解成金屬銀與鹵素氣體。其反應如 下: AgCI hν〉Ag+1I2Ch (化學程式) AgBr hν〉Ag+ 1/2Br2 (化學程式) 由於鹵化銀受光或放射線之照射後,其分解速度非常快,且由 反應生成之金屬銀或鹵素氣體之量,會隨光或放射線之照射量 而變化。

25 案例說明(單純之發現) 4說明: 申請案僅止於認識鹵化銀之感光性,並揭露該一特性而己,並
未達成以光或放射線之照射量測定此一性質之技術手段,或利 用此一性質於照相材料之技術手段,不具有任何技術性。因此 ,該申請專利之發明僅屬單純之發現,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26 案例說明(違反自然法則者) 1.發明名稱: 銅之鍍鐵方法。 2.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銅之鍍鐵方法,其特徵在於將銅片浸潰在含有鐵離子之
水溶液中,銅片上形成鐵之電鍍層而成。 3.發明說明之摘要: 以往對銅之鍍鐵方法係採用電鍍法,惟依本方法,僅將鋼片浸 潰於含有硫酸鐵類鐵離子之水溶液中,即可在銅片上形成硬度 高的鍍鐵層,故本方法比電鍍法更有效率,並可以更簡單的設 備達成銅之鍍鐵目的。

27 案例說明(違反自然法則者) 4.說明: 依化學原理,鐵比銅更易有離子化傾向,因此單單將銅片浸潰
於含有鐵離子之水溶液中,顯然無法在銅片上形成鐵之電鍍層 。因此,該申請專利之發明違反自然法則,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28 案例說明(非利用自然法則者) l.發明名稱: 貨櫃船之航運法。 2.申請專利範圍: 於船艙內裝載大量清水之貨櫃,白原油昂貴而清水便宜的地區
航往清水昂貴而原油便宜的地區,俟卸下貨櫃、於船艙內灌滿 原油後,回航至前述出航地而構成的貨櫃船航運法。 3.發明說明之摘要: 往、返程均可有效使用船艙,不僅可賺得原油、清水之運費, 亦可賺得原油與清水問之差價。

29 案例說明(非利用自然法則者) 4.說明: 貨櫃船之航運方法係利用有關原油及清水之經濟事務。因此,
該申請專利之發明並非利用自然法則,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30 案例說明(非利用自然法則者-數學方法) 1.發明名稱: 求取自然數n至n+k為止之和的計算方法 2.申請專利範圓:
一種利用s = (k+1)(2n+k)/2求取自然數n至n+k為止之和的計算方法。 3.發明說明之摘要: 自然數n至n+k為止之和,若設為S時,則可以下列公式表示: s=n+(n+l)+(n+2)+...+(n+k)························(1)

31 案例說明(非利用自然法則者-數學方法) 即使上述公式右邊之順序逆向排列,其和亦相同。若逆向排列 時,則s可以下列公式表示:
s=(n+k)+(n+kl)+……+(n+1)+n·····················(2) 若求取(1)式與(2)式之和時,則 2s=(2n+k)+(2n+k)+...+(2n+k)…… 在上述公式右邊中,係由(k+ 1)個(2n + k)之數組成,因此 2s=(k+1)(2n+k) s= (k+1 )(2n+k)/2 如此,可簡易求得自然數n至n+k為止之和。

32 案例說明(非利用自然法則者-數學方法) 4.說明: 一般所謂的計算方法,係指以所給予的數及數學等其他科
學之記號相連,依數理處理而用於表示某種關係之公式, 亦即稱為數學的操作。此種申請專利之發明,為一種求取 自然數n至n+k為止之總和s,所使用s = (k + 1)(2n + k)/2之公式,僅僅進行單純的數學操作,而屬於數學方法 。因此,該申請專利之發明並非利用自然法則,不符合發 明之定義。

33 案例說明(非利用自然法則者-數學方法)2 l.發明名稱: 一種內接於圓之任意正多邊形的製圖方法 2.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內接於圓之任意正多邊形的製圖方法,其特徵在於:以任意 給予之圓的直徑AB當作半徑,以A及B為中心畫圓,其交點之一 設為C,將直徑AB作N等分而得N等分點,將點C與自A算起第二個 點連接作一直線,其與所給予之圓的交點設為D,AD為任意正多 邊形之一邊,以D為起點劃一與AD等長之線段與圓周相交,依序 將該等長之線段連接圓周上相交之各點而成者。

34 案例說明(非利用自然法則者-數學方法)2 3.發明說明之摘要: 根據本製圖方法,可簡易的在圓內繪製一內接任意正多邊形。 4.說明:
一般所謂「製圖」一詞,係指描繪出能滿足在幾何學上所給予 條件之圓形。在描繪圖形時,必須遵守某些基本的製圓原則及 某些公認的原理。純幾何學的製圖係根據所假設的原則、原理 而為之單純操作,故純幾何學的製圖不得稱為係利用自然法則 。因此,該申請專利之發明並非利用自然法則,不符合發明之 定義。

35 案例說明(非利用自然法則者- 藉助推理力、記憶力執行之方法)
l.發明名稱: 數理科課目之教學方法。 2.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數理科課目之教學方法,其特徵在於將低年級學童之導入 、展開及綜合之授課時間比例設為3 : 2 : 1。 3.發明說明之摘要: 對於低年級學童之教育,通常係依導入、展開及綜合之順序進 行,其時間比例為1 : 4 : 1,其中展開之時間占大部分,本發 明考慮兒童之推理力及記憶力,將數理科之課目時間比例調整 為3 : 2 : 1,因而得以大幅提升教育功效。

36 案例說明(非利用自然法則者- 藉助推理力、記憶力執行之方法)
4.說明: 教學活動本身係有關人類之推理力及記憶力等的精神活動。申 請專利之發明考慮兒童之推理力及記憶力,將導入、展開及綜 合之時間比例設為3 : 2 : 1。因此,該申請專利之發明並非利 用自然法則,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37 案例說明(非利用自然法則者- 藉助推理力、記憶力執行之方法)
l.發明名稱: 漢字檢索編碼方法。 2.申請專利範園: 一種利用注音或字形、筆劃檢索漢字之編碼方法。 3.發明說明之摘要: 根據本發明之漢字編碼方法,可迅速檢索出所需要的漢字。

38 案例說明(非利用自然法則者- 藉助推理力、記憶力執行之方法)
4.說明: 漢字編碼方法本身屬於一種資訊揭示方法,就該方法本身而言 ,係取決於人類的主觀意念或者人為的規定,並非一種技術手 段。因此,漢字檢索編碼方法本身屬於一種藉助於人類推理力 、記憶力始能執行之方法,該申請專利之發明並非利用自然法 則,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39 發明之分類(物之發明與方法之發明) 物之發明係指技術的思想之創作,表現在一定之物上,例 如:
殺蟲劑罐、螺絲等,但化學物質亦包含在內,例如:殺蟲劑等是 ,須係物理的存在。 而方法之發明係技術的思想之創作,表現於方法之上,又可分 為狹義之方法發明與生產物方法之發明兩種。 所謂狹義之方法發明,例如:測定鐵之熔解溫度之方法、殺蟲方 法等。 生產物之方法之發明,通常由所謂出發物質、處理方法、目的 物質為構成要素而成,例如:尼龍製造方法、機械器具之製法等

40 發明之分類(物之發明與方法之發明) 生產物方法之發明與狹義之方法之發明不同之處,乃前者使用 該方法可獲得產物,而後者則否。
方法發明又可分為製造方法發明與用途方法發明(技術方法發明 ),前者例如:殺蟲劑或螺絲之製造方法;後者例如:空氣中二氧 化碳之檢測方法或利用殺蟲劑殺蟲之方法。 一種發明究竟是物之發明還是方法之發明,應按申請之發明實 體加以判斷,但有些發明既可表現為物之發明,亦可表現為方 法之發明,例如在用途發明,「以DDT為有效成分之殺蟲劑」, 可作為物之發明申請專利,亦可書寫「把DDT撒在蟲上殺蟲之方 法」而以方法之發明申請專利。

41 狹義之發明—測定方法、包裝方法、殺蟲方法等 生產物之方法發明-化合物、器具等製造方法
【物之發明與方法之發明】 發明 物之發明 機械、裝置、器具殺蟲劑、化妝品 方法之 發明 狹義之發明—測定方法、包裝方法、殺蟲方法等 生產物之方法發明-化合物、器具等製造方法

42 主發明與依從發明 按二發明問技術之主從關係,可分為主發明與依從發明,如實 施某發明時,不能不實施先存在之其他發明時,先存在之發明
稱為主發明,而下列三種情形則為依從發明: 一、將主發明構成上不可欠缺之事項之全部或主要部分,作為 其構成上不可欠缺之主要部分,而達成與主發明同一之目 的。 二、主發明為物之發明時,生產其物之方法或生產其物之機械 、器具、裝置或其他之物。 三、主發明為方法之發明時,在實施該方法所使用之機械、器 具、裝置或其他之物。

43 『主發明與依從發明』 發明 主發明 依從發明 利用發明 獨立專利申請 追加發明 追加專利申請 合併申請

44 發明專利基本要件(產業利用性) 依照專利法規定,於發明專利基本要件其中包含產業利用性、 新穎性及進步性。
一、產業上可能利用之發明始有專利權保護之餘地,即要求專利應具有產業上利用性,「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專利§ 22)。此處所謂產業不以工業為限,即農林水產、礦業、商業等,亦包括在內。服務業解釋上並非當然予以除外,只因服務業很少借重利用技術思想而已。 二、所謂產業上利用性,須作廣義解釋,不以對生產直接有關者為限,只要對某種產業有利用之可能為已足。故實際上除了只在學術上與實驗上才能利用之發明外,任何發明原則上均包含在內,醫療業亦不例外。

45 發明專利基本要件(產業利用性) 三、由於專利權之授與並非對於研究之報酬,而係給予其成功之結果予以補償,必也其成果有利於產業之發展方給予專利之保護。故產業利用性之要件,宜先於新穎性、創作性而為審查較符合實際需要。 四、具產業利用性之發明並非僅指製造產物或使用方法而已,只要該發明能加以實際利用,而有被製造或使用之可能性即符合產業利用性,並不要求該發明已經被製造或使用。惟理論上可行之發明,若其實際上顯然不能被製造或使用者,亦不具產業利用性,例如為防止臭氧層減少而導致紫外線增加,以吸收紫外線之塑膠膜包覆整個地球表面的方法。

46 發明專利基本要件(產業利用性) 五、非以診斷、治療為目的之外科手術方法,例如整形、美容方法,由於是以有生命的人或動物為實施對象,無法供產業上利用,不其產業利用性。 六、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具產業利用性,若是否具產業利用性並不明確時,應於發明說明中記載該發明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方式。 七、審查時,若認定申請專利之發明不能被製造或不能被使用,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申復,申請人屆期未申復或申復理由不成立,始予以核駁。

47 發明專利基本要件(進步性) (一)即自申請之發明整體而論,與先前技術之差異,對於與發明相關領域之通常技術者而言,乃顯而易見之容易發明時,則認為欠缺進步性,不應准予專利。熟習本案技術人士非係指從事製造之工作人員,尚且包括設計、開發等人員,而上閑人員之設計能力與教育水準並非有絕對關係。 (二)又稱為創作性,係指對技術思想之完成步驟。亦即從事於發明構想之活動。雖無新穎性障礙事由,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此一規定係對依法真有新穎性之發明,但其技術內容欠缺創作者,仍未具備可專利性。

48 發明專利基本要件(進步性) (三)專利法之規定:因此,申請專利之發明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其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專22Ⅳ) 雖然,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有差異,但該發明之整體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稱該發明不具進步性。 「進步性」係取得發明專利的要件之一,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 其進步性,應於其具新穎性(包括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後始予審 查,不具新穎性者,無須再審究其進步性。

49 發明專利基本要件(進步性) l.具知識者: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一虛擬之人,其有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及執行例行工作、實驗的普 通能力,而能理解、利用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為優先權日)之 前的先前技術。 若所欲解決之問題能促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在其他技術領域中尋求解決問題的技術手段,則其亦具有該 其他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及執行例行工作、實驗的普通能力

50 發明專利基本要件(進步性) 2.先前技術: 審查進步性時之先前技術為專利法第22條第1項所列兩款情事:
申請前已見刊物、已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之技術。該先 前技術不包括在申請日及申請日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技術,亦 不包括專利法第23條所規定申請在先而在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 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應注意者,原則上審查進步性時之 先前技術應屬於該發明所屬或相關之技術領域,但若不相關之 技術領域中的先前技術與申請專利之發明有共通的技術特徵時 ,該先前技術亦適用。

51 發明專利基本要件(進步性) 3.容易完成: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一份或多份引證文
件中揭露之先前技術,並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而能將該先 前技術以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等方式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 者,該發明之整體即屬顯而易知,應認定為能輕易完成之發明 顯而易知,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先前技 術為基礎,經邏輯分析、推理或試驗即能預期申請專利之發明 者。顯而易知與能輕易完成為同一概念。

52 發明專利基本要件(進步性) 4.引證文件: 審查進步性時,得作為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備專利要件
之引證文件。應注意者,其中,實質上隱含的內容,指該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能直 接且無歧異得知的內容(審查新穎性時則須參酌引證文件公開時 的通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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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進步性之審查原則 l.進步性之審查應以每一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亦即將 該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作為一整體予以考量,逐項進行判斷。 2.審查進步性時,得以多份引證文件中之全部或部分技術內容的組合 ,或一份引證文件中之部分技術內容的組合,或引證文件中之技術內容與其他形式已公開之先前技術內容的組合,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能輕易完成。惟前述技術內容的組合,在請求項的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為優先權日),對於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必須是明顯( obvious)的情況下,始得為之。 54

55 進步性之審查原則 3.技術內容的組合對於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明顯,應依下列事項決定之: (1)就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而言,引證文件的技術內容是否促使該發 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其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組合在一起。若兩技術內容所揭露之必要技術特徵先天即不相容,則其技術內容的組合並非明顯。 (2)就技術領域而言,引證文件的技術內容是否屬於相關的技術領域 。若兩技術分屬不相關的技術領域,通常其技術內容的組合並非明顯。 55

56 進步性之審查原則 (3)就組合之動機而言,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 合理的動機組合一份文件中之多項技術內容,則其技術內容的組合係屬明顯。例如,一先前技術與教科書或工具書所揭露之技術內容的組合,或一份文件與其內容已明確敘及之另一份文件或已明確敘及以其他形式公開揭露之技術內容的組合,或一份文件與該領域中之通常知識的組合。 56

57 進步性之判斷基準 l.判斷要點: 進步性之審查應以每一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其有通常知識者依據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為優先權日)之前的先前技術,判斷該發明為顯而易知時,即應認定該發明為能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若申請人提供輔助性證明資料,得參酌輔助性證明資料予以判斷。判斷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是否具進步性時,得參酌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以理解該發明。

58 進步性之判斷步驟 2.判斷步驟,如下: (1)步驟一: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範園。 (2)步驟二: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的內容。
(3)步驟三: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 技術水準。 (4)步驟四:確認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之間的差異。 (5)步驟五: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相關先前技 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判斷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

59 進步性之判斷注意事項 (1)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的內容,指多份引證文件中之全部或部分技 術內容的組合,或一份引證文件中之部分技術內容的組合,或引證文件中之技術內容與其他形式已公開之先前技術內容的組合,包含形式上明確記載的內容及形式上雖然未記載但實質上隱含的內容。 (2)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其他相關技術領域 中之技術手段能解決申請專利之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時,則其亦具有該其他相關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及執行例行工作、實驗的普通能力。

60 進步性之判斷注意事項 (3)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時,應考量下列事項: 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在技術領域的關連性:
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在所欲解決之問題的關連性; 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在功能或特性上的關連性; 從先前技術可預測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合理程度。

61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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