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採購契約及履約應注意事項 報告人:陳有政( 台中市議會) 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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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辦理採購契約及履約應注意事項 報告人:陳有政( 2016.04--台中市議會) TEL: 0910-583875
(H)

2 前 言 採購法第1條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 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前 言 採購法第1條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 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訂定政府採購法為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 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提昇採購效率,配合政府施政 及經濟發展需要。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廠商能 公平參與。落實分層負責、權責分明之採購行政。 採購法第6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 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3 前 言 政府採購,其性質屬私經濟行政,係機關與廠商間 立於相當之法律地位進行交易之行為,機關非基於 公權力之主體地位執行其採購程序。
前 言 政府採購,其性質屬私經濟行政,係機關與廠商間 立於相當之法律地位進行交易之行為,機關非基於 公權力之主體地位執行其採購程序。 且依法務部90年12月25日(90)法律決字第047910號 函釋略以,政府採購法係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 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 廠商因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所為採購事件發生之 損害應無國家賠償法及其施行細則之適用。 96年3 月8日 工程企字第 號

4 前 言 結論:與會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多數見解均認政府 採購為私經濟行為,對於廠商追繳押標金非屬公法 事件,惟因目前法院實務見解一致認為對廠商追繳 押標金屬公法事件,故有行政程序 法之適用;有 關其強制執行方式,與會人員多數見解贊同以追繳 押標金之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強 制執行。 法務部100年 12月 23日法律字第 號函函

5 履約遊戲規則訂定?? 異常情形:臺廠商陳情○○消防局辦理救生氣墊採購, 驗收時要求廠商親自試跳致脊髓受傷。 稽核發現:
– 招標文件有漏未明訂驗收測試方法之缺失。 – 驗收要求廠商親自試跳,由廠商獨自承擔測試風險,有 欠公平合理。 導正結果: – 內政部消防署統一訂定測試方法,通函各級消防機關 照辦。 – 明令類案採購,嚴禁以真人驗收測試,以免受傷情形 發生。 (資料來源:工程會採購稽核小組秘書陳裕釗 )

6 履約驗收遊戲規則訂定?? 異常情形:盆栽採購,驗收時重量不過,退請改善,廠 商改善後將2盆結合 ,又不過,疑有刁難??
稽核發現: (聖誕紅、2盆結合) – 招標文件僅定:每處盆栽重量達多少公斤、植栽多高 – 機關?廠商有理? 導正結果: – 驗收不通過妥適性待商榷?? – 應依採購標的特性規定規範(如盆栽長寬高,植物尺寸) (資料來源:工程會採購稽核小組秘書陳裕釗 )

7 採購履約有效管理 【摘要事項1】 (一)文字轉表格數字化

8 採購履約有效管理 【摘要事項1】 (二)罰則併專章化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102.12.12修正) 第八條 履約管理
第八條 履約管理 機關發現廠商未依約履行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經機關查證屬實,除有不可抗力原因經機關書面同意者外,計算懲罰性違約金,其情形如下。本目所定懲罰性違約金,每點新臺幣______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每點以新臺幣伍佰元計),其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1)未依第1目或第10目約定辦理者,每一人計罰1點,限期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連續計罰。……. 第十三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成履約標的之供應,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1‰)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3‰)計算逾期違約金。

9 勞務契約特性與流程

10 契約書架構 契 約 書 封 面 契 約 主 文 附 錄 招 標 件 補 充 說 明 須 知 1.服務建議書 2.廠商簡報 3.新增變更之
附屬契約 4.其他: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11 研訂採購契約應注意事項 (一)契約周延性:(參考範本、個案增縮) 採購標的範圍及工作項目應於契約中明定。 (二)採購契約標的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使 用材料、機具設備等規格、施工規範、驗收 標準等相關書圖文件須詳實明確。 (三)契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及廠商不履行契 約或其他違反契約情事之處理規定及程 序應於契約中明定。 (四)應考量與相關採購契約之關連性與必要性。

12 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政府採購法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13 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 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 之責任。

14 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 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 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 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分別向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 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司法途徑亦可)

15 如何周全辦理勞務採購(1) 釋疑公共工程監造事宜及行政作業之正確性乙案
有關審查承包商施工計畫書作業內容乙節,除契約另行 規定外,依照一般公共工程慣例,監造單位審查完成承 包廠商所送之施工計畫書後,需於施工計畫書第一頁 (送審單)加蓋簽訂委託服務契約所用之公司章與負責 人簽名,並於每頁間加蓋騎縫章,報請主辦單位備查。 至騎縫章之印信,並無規定須為簽訂契約所使用之公司 章與負責人印章。工程企字第 號 監造計畫書須以施工計畫書與品質計畫書作為基礎與依 據

16 如何周全辦理勞務採購(2) 參考統包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下列事項:
一、得標廠商之設計(建議含估價單、執行計畫書、細 部設計及施工 )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 據以施工或供應、安裝。 二、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 知辦理。其變更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向機關請 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三、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 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17 勞務採購驗收處理原則 勞務採購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之一規定 採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驗收者,其書面驗收文件 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企字第0九二00二七 四七八0號 至於是否指派主驗人並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乙 節,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準用同條第二項之 規定。 例如採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驗收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指派之主持人得視同主驗人,會同審查之接管或使 用單位人員得視同會驗人員。 如採書面驗收,其內部簽核或支出憑證之簽辦文件得載 明主驗人、會驗人欄位供使用。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工程 企字第0九二00二七四七八0號

18 勞務採購驗收處理原則 勞務採購之驗收,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 十條第三項、第七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係準用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規定。 所詢委託技術服務、專業服務等勞務採購案,如已於契 約規定由廠商辦理簡報經機關確認後給付服務費用者, 則該簡報(期末)是否屬於驗收程序,請 貴府本於職 權自行核處。至於驗收人員之分工,本法施行細則第九 十一條已有規定。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三九○七號

19 勞務採購作業流程圖 勞務採購 開決標 招標 釋疑、異議與申訴處理 履約管理 階段進度 管控檢討 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90條之一 決算
簽約 履約管理 變更 完工 驗收(書面或檢討會) 決算 投標須知等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及子法 招標 釋疑、異議與申訴處理 通知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 執行計畫書 契約書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 階段進度 管控檢討 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90條之一 勞務採購作業流程圖

20 契約之轉讓 採購契約要項二十三、 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 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 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 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五條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 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 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21 單一技師事務所契約轉讓 主旨:有關技師事務所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 條例規定變更為組織公司,得否依契約轉讓規定 轉讓疑義乙案,
二、單一技師事務所之負責人(執業技師)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申請設立工 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公司董事長或代表人為該技 師者,如該技師事務所未完成之業務,經契約雙 方協議由新設立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概括承受者, 該情形符合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稱「其他類似 情形」。九十七年七 月 十六 日工程企字第097 00263880號

22 決標後成立營業所開立請款憑證 主旨:關於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成立營業所(統一 編號不同),得否以該營業所名義開立請款憑證 乙案。
三、 廠商於履約期間設立分支機構者,該分支機 構與總機構雖統一編號不同,但法律主體同一, 爰廠商如欲指定由該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予 機關,並依稅捐相關法令規定開立憑證(例如收 據)請款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並辦理契約變更 程序;機關如不同意者,不得逕予辦理。其原以 統一發票請款者,如因契約價金含營業稅而改以 提出收據所減省之營業稅支出,並應由機關一併 扣減,不另支給廠商。一○○年 四月八日工程企 字第一○○○○○五二三五○號

23 自然人得標後不得逕行變更簽約主體 主旨:所詢自然人得標後,可否以該個人獨資之 工作室變更簽約主體乙節,
二、來函所述個人工作室,係屬依商業登記法規 定成立之商業組織,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 稅法及所得稅法規定,分別應課徵營業稅及營利 事業所得稅。爰來函所述,該自然人與其獨資成 立之工作室,依上開法律規定顯屬不同之交易主 體,其得標後自不得逕行變更簽約主體。九十五 年八 月 十五 日工程企字第○九五○○三○八六二 ○號

24 未完成變更登記程序參加投標 有關營造業同時申請辦理變更名稱及負責人登記,於變更 程序期間,已取得登記主管機關開立之證明,當參與工程 投標時,係由原公司名稱、原負責人抑或由新公司、新負 責人之名義參加投標乙節 二、 按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營造業依本法 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時,於變更程序終結前, 得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證明,依原登 記等級參與工程投標﹂,旨揭營造業於變更登記期間,依 上開規定得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之證明參 與工程投標,惟其變更登記程序既未完成,自不得以原登 記事項以外之名義參加投標,且因此致有後續違反營造業 法有關規定,或衍生工程投標或承攬之紛爭時,該營造業 及關係人仍應依法負責。內政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台 內營字第0九三00八五二四八號函

25 投標前申辦公司變更登記之得標資格 主旨:有關「永華國民小學運動場新建工程」得標廠 商之得標資格疑義,
二、 首揭工程得標廠商因於投標前申辦公司變更登記, 致原投標證明文件影本與得標後所提正本之部分內容 (負責人及營業所在地)不盡相符乙節,如該公司對外 關係仍屬同一法律主體,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 一項各款之情形者,該廠商仍具有得標資格。八十八 年十月二十六 日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六五八五號

26 分支機構與總機構之主體異同 關於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成立營業所(統一編號不同),得否 以該營業所名義開立請款憑證乙案
廠商於履約期間設立分支機構者,該分支機構與總機構雖統 一編號不同,但法律主體同一,爰廠商如欲指定由該分支機 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機關,並依稅捐相關法令規定開立憑證 (例如收據)請款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並辦理契約變更程 序;機關如不同意者,不得逕予辦理。其原以統一發票請款 者,如因契約價金含營業稅而改以提出收據所減省之營業稅 支出,並應由機關一併扣減,不另支給廠商。一○○年 四 月八日工程企字第一○○○○○五二三五○號

27 工程契約特性與流程

28 契約書架構 封面 契約主文 契 (含目錄) 契約附錄 約 書 招標文件 施工補充說明書(含目錄、附件) 施工規範 圖說 新增附屬契約
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29 工程設計與招標訂約 招標暨前置作業 採購招標 公開閱覽 招標方式、廠商資格訂定 押標金、保證金訂定 等標期 上網公告 底價簽定
前置作業- -設計單位 招標作業- -採購單位 公開閱覽 招標方式、廠商資格訂定 押標金、保證金訂定 等標期 上網公告 底價簽定 開標、審標、決標 訂約

30 施工階段作業流程圖 釋疑、異議與申訴處理 履約管理 工程督導 政府採購法 決算 工程採購 開決標 招標 通知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 簽約
開工 履約管理 變更 竣工結算 驗收 決算 投標須知等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及子法 招標 釋疑、異議與申訴處理 通知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 監造計畫書核定 決標日或獲通知保留標得標之次日起00日內 簽約次日起00內開工 契約書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 工程督導 政府採購法 施工階段作業流程圖

31 如期 如質 如度 變更契約 爭議調解仲裁 督導查核 履約管理 進度管理 品質管理 勞衛與環維管理 竣工結算 驗收 決算 移交、保固 監造計畫
施工計畫 工期核算注意事項 監造計畫 施工計畫 品質計畫書、 成果報告書 監造計畫 施工計畫 (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作業要點、勞工安全施工規範、工地安全事故通報作業規定、勞安衛生管理計畫) 竣工結算 驗收 決算 移交、保固

32 制定契約階段 契約期限

33 一、前言: (一)依法行政原則 (二)契約效力: 採購履約之注意事項 -始於招標文件(邀約行為) -止於保固期滿(不良廠商;採購
法【 】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34 契約日期之認定 契約生效 簽約日 開工日 停工日 竣工日 逾期日數 (1.逾竣工日且可歸責廠商者。2.再驗仍有瑕疵者。)
逾期日數 (1.逾竣工日且可歸責廠商者。2.再驗仍有瑕疵者。) 不計工期日數(履約期間不可歸責廠商者) 保固日

35 契約生效日 VS 簽約日 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 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 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 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 契約成立時點。 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 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 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 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 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 約成立日」。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 號 建議使用三用文件

36 三用文件 ※本招標投標三用契約文件(請廠商填寫後置入標單封)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
本文件為機關或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 簡稱本法)招標、廠商投標及機關決標後簽訂契約三用文 件。 招標時由機關使用招標欄位並備齊招標文件後依規定招 標;投標時由廠商使用投標欄位並備齊投標文件後依規 定投標;決標後由機關使用決標欄位並附具必要之招標 、投標及決標文件依規定蓋章後即完成與得標廠商之簽 約手續,不必再經得標廠商簽名或蓋章,並以機關蓋章 之日為簽約日。

37 三用文件 招標機關招標如下(以下各項由招標機關填寫並簽署招標) 招標機關決標簽約如下(以下各項由招標機關填寫並簽署後完成簽約) 新 台 幣
採購案號:D-011 招標機關名稱:臺中市議會 招標機關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56號 四、招標機關聯絡人(或單位):總務組 電話: 傳真: 五、招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0000採購案:  投標廠商投標如下(以下各項由投標廠商填寫並簽署後投標) 招標機關決標簽約如下(以下各項由招標機關填寫並簽署後完成簽約) 三、履約期限:103年 月 日止 四、 契約金額: 仟 萬 佰 萬 拾 萬

38 「工程」之開工日—履約期限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7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1.工程之施工: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7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1.工程之施工: □應於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 □應於(□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起__日 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__日內竣工。預計竣工日期為 _年_月_日。 2.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 外,以□日曆天□工作天計算(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 勾選者,為日曆天): 3.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工為原則。廠商如欲施作, 應先徵得機關書面同意,該日數□應;□免計入工期(由 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免計入工期)。

39 停工日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七條 履約期限 (四)履約期限延期: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七條 履約期限 (四)履約期限延期: 機關及廠商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 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 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 約責任: 1.戰爭、封鎖、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10.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 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1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40 峻工日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七條 履約期限 (五)期日: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七條 履約期限 (五)期日: 1.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 2.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機關之場所者 ,履約期間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 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 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 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41 驗收-竣工日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 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 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 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 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 後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 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 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財物或勞務採購有初驗程序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42 保固日-1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16條 保固 (一)保固期之認定: 1.起算日: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16條 保固 (一)保固期之認定: 1.起算日: (1)全部完工辦理驗收者,自驗收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之日 起算。 (2)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 虞,辦理部分驗收者,自部分驗收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之 日起算。 (3)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逾第15條第2款規定之期限遲 未能完成驗收者,自契約標的足資認定符合契約規定之 日起算。

43 保固日-2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16條 保固 (一)保固期之認定: 2.期間: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16條 保固 (一)保固期之認定: 2.期間: (1)非結構物由廠商保固_年(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 載明者,為1年); (2)結構物,包括護岸、護坡、駁坎、排水溝、涵管、箱 涵、擋土牆、防砂壩、建築物、道路、橋樑等,由廠商 保固_年(由機關於招標時視個案特性載明;未載明者 ,為5年)。 (3)臨時設施之保固期為其使用期間。 (二)本條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 不符合契約規定等。但屬第17條第5款所載不可抗力或不 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44 保固日-3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16條 保固 (一)保固期之認定: (二)本條所稱瑕疵,包括損裂、….。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16條 保固 (一)保固期之認定: (二)本條所稱瑕疵,包括損裂、….。 (三)保固期內發現之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合理期 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 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 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 正常零附件損耗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瑕疵 者,由機關負擔改正費用。 (四)為釐清發生瑕疵之原因或其責任歸屬,機關得委託公 正之第三人進行檢驗或調查工作,其結果如證明瑕疵係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廠商應負擔檢驗或調查工 作所需之費用。

45 保固日-4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16條 保固 (五)瑕疵改正後30日內,如機關認為可能影響本工程任何 部分之功能與效益者,得要求廠商依契約原訂測試程序 進行測試。該瑕疵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者,廠 商應負擔進行測試所需之費用。 (六)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造成之瑕 疵致全部工程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 固期;致部分工程無法使用者,該部分工程無法使用之 期間不計入保固期,並由機關通知廠商。 (七)機關得於保固期間及期滿前,通知廠商派員會同勘查 保固事項。

46 保固日-5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16條 保固 (八)保固期滿且無待決事項後30日內,機關應簽發一份保 固期滿通知書予廠商,載明廠商完成保固責任之日期。 除該通知書所稱之保固合格事實外,任何文件均不得證 明廠商已完成本工程之保固工作。 (九)廠商應於接獲保固期滿通知書後30日內,將留置於本 工程現場之設備、材料、殘物、垃圾或臨時設施,清運 完畢。逾期未清運者,機關得逕為變賣並遷出現場。扣 除機關一切處理費用後有剩餘者,機關應將該差額給付 廠商;如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固保證金扣 抵。

47 保固責任之相關解釋令 不良廠商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 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 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9款)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期限部分 -依個案認定,以產品特性、一般慣例及採購特性需求考量。 -工程與財物採購併案辦理時,宜分別訂定不同年限,並注意契約 與投標須知之規定是否吻合。 保固款係為確保廠商於保固期間履行保固責任之用,不宜作為抵 充減作項目罰款之用。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九八一○號

48 履約階段 履約管理

49 檢驗停留點-1 主旨:為提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施工安全,避免施工 不良及工地災害一再發生,請督促所屬(轄)機關,確實 檢討各項施工作業之自主檢查查驗點、監造檢驗停留點 (限止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並落實執行。 說明: 一、查「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品質計 畫製作綱要」,已明定施工廠商之品質計畫應訂定自主 檢查之查驗點,落實辦理自主檢查。 三、又查「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監造 計畫製作綱要」,已明定監造單位之監造計畫應訂定檢 驗停留點,以查證廠商施工品質。

50 檢驗停留點-2 四、惟統計工程施工查核重複發生之缺失,及近來公共 工程工地災害頻繁,均與廠商自主檢查查驗點、監造檢 驗停留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含假設工程)未落實查驗, 致未能及時改善息息相關。 五、請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訂明,確實要求施工 廠商辦理下列事宜:…. (三)有關監造單位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 須經監造單位派員會同辦理施工抽查及材料抽驗合格後 ,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並作為估驗計價之付款依據 。如擅自進行下階段施工,應依契約敲除重作並追究施 工廠商責任。 (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工程管字第0 九五00三七六七五0號)

51 監造未落實查核檢驗停留點案例 自由時報頭版頭(102.03.08)

52 截水牆單元澆置完成後,完成面仍被穩定液覆蓋。
為何第一時間無法發現? 截水牆單元澆置完成後,完成面仍被穩定液覆蓋。 抽除穩定液後,導溝中仍有劣質混凝土。 52

53 截水牆缺口爭點釐清 一、追查有無驗收不實付款 二、有無溢付查驗契約價金 三、釐清承商履約缺失責任 四、查證有無監造不實疑慮

54 履約延遲送審相關證照扣款案 案情略述:駐點工作人員相關資格審核 ○○採購案之補充說明須知-肆、駐點工作人員管理廠商 於得標翌日起10日內,即須將駐點人員之經歷及相關證照 送交本會審核…。 查本案於102年12月31日決標,廠商未依契約規定須於103 年1月10日前將將駐點人員之經歷及相關證照送交本會審 核;嗣於103年3月25日行文本會審核。 契約書相關規範: 1.依契約書第八條/履約管理/(十七)勞工權益保障略以:廠 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應訂立書面勞動契 約,並將該契約影本送機關備查…。廠商應於簽約後10日 內,檢具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名冊、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 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送機關備查。

55 履約延遲送審相關證照扣款案 2.每月抽訪派遣勞工,發現廠商未依約履行保障勞工權益 之義務,經機關查證屬實,除有不可抗力原因經機關書面 同意者外,計算懲罰性違約金,其情形如下。本目所定懲 罰性違約金,每點新臺幣______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每點以新臺幣伍佰元計),其總額以契約價金 總額之20%為上限。 (1)未依第1目約定辦理者,每一人計罰1點,限期改正仍未 改正者,按次連續計罰。 (2)未依第2目約定辦理者,每一人月依每一事項(例如未 依法投保勞工保險)計罰1點。 (3)未依第3目約定辦理者,每逾一日計罰1點。 (4)未依第5目或第6目約定辦理者,每一人依每一事件計罰 1點。

56 履約延遲送審相關證照扣款案 處置結果: 本案廠商逾期將駐點人員之經歷及相關證照送交本會審核, 基於維護採購效益,爰比照契約規範之計算懲罰性違約金, 每逾一日計罰1點,每點以新臺幣伍佰元計;查廠商逾期 送審期間計73天(103年1月15日至103年3月24日),計算 懲罰73日×500元=新臺幣36,500元

57 履約瑕疵需先給限期改善機會 採購契約要項十八、 機關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 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 商限期改善。
廠商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 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一)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 及費用,均由廠商負擔。 (二)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58 履約瑕疵需先給限期改善機會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2 項第1款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者,應載明限期改善之 期間
一、本法施行細則第111條規定:「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 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 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 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 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第1項)。前項百分比之計算, 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前 項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依逾期日數計算之…(第2項)。」 二、機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通知廠 商限期改善,有未載明限期改善之期間,致生爭議情形, 爰補充規定如主旨。一○○年二月一日 工程企字第一 ○○○○○四五三九○號

59 履約階段 變更契約

60 序言 工程採購在施作期間,有時難免因故需辦理變更設計、 展延工期或追加預算等情事。但進一步分析,部分變更 設計係可避免或降低。
建議各機關能依工程會所提出之各項強化措施,落實改 善,更能健全工程執行效率及品質,並防範相關弊端之 產生,構建一個清廉、公正、合理之採購環境,讓公務 員發揮能做、肯做、敢做;首長公正、清廉、授權精神 ,為國家經濟發展及國人生活品質作出更大貢獻。

61 決標原則異同-最低標 共通性規格規範: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公 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 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際 標準及國家標準,依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 標準法第三條第六款規定:「國際標準: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 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前揭美國食品及藥物管 理局並非國際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至於是否屬於國際標準或國 家標準者,建請逕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八八一二一七二號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招標規範得指定擬購標的之廠牌、型號, 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惟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 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 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八八一五二九八號//八八○九 一○八號

62 決標原則異同-最有利標 異質採購授權廠商專業規劃設計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2項:機關採前項第3款(以合於招標文 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 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 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所稱 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 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 等,有差異者。 最有利標規格評選規範: -政府採購法第56條: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 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 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 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63 決標方式異同-最有利標 最有利標之規格,建請參考用運統包實施辦法第6條規範,並於招標文 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採購需求之範圍。
二、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三、設計、施工、安裝、供應、測試、訓練、維修或營運等所應遵循或 符合之規定、設計準則及時程。 四、主要材料或設備之特殊規範。 五、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須提出之設計、圖說、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 數量、價格或計畫內容等。 履約應載明事項,建請參考用運統包實施辦法第8條規範: 一、得標廠商之細部設計(註:執行計畫書或期初簡報)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安裝。 二、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其變更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三、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64 同等品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八點: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二)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三)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

65 同等品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十、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其經審查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 (二)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得於使用同等品前,向機關提出,及機關審查同等品所需時間。 ◎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 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66 同等品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十一、 同等品係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 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至於與同等品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如係另列一式計價者,依同等品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扣減之。 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

67 同等品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十二、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之:
(一)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是否為同等品。 (二)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 (三)委託審查:委託原設計者、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審查時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 前項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應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

68 同等品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十三、 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辦理者,其審查程序,得比照前點方式辦理。
註: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 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 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 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 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69 屬在建工程,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變更契約之後續擴充相關規定比較表 擴充法規 22.1.4 22.1.6 22.1.7 構成要件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後續資格 如為不同年度部分,宜屬獨家供應者之工程、財物、勞務。 屬在建工程,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首次招標者,且事先預知後續之年度、金額、數量;後續擴充金額應併計採購金額。 限制條件 後續增加之金額比例偏高不合理。 依採購法22.1.6辦理後,逾50%之部分改依本款22.1.4辦理。 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明顯過長、過大,顯不合理。例如原有採購清潔服務1年,後續擴充4年。

70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其適用要件為: (一)工程採購; (二)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三)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包括增 加原契約內工作項目之內容及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 (四)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 虞; (五)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六)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 之五十。八八一一四五六號

71 變更設計預算書簽樣稿 主旨:為年度○○工程第○次修正施工預算書案,簽請鑒核。 說明: 一、依據○年○月○日字第○○號函辦理。
二、本修正預算緣由及內容請詳參紙本內頁修正說明書。變更增加部分在原契約範圍內無法分割(或另行招標確有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困難之虞,無法達契約之目的),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形。 三、本第○次發包工作費變更增加○○元、減少○○元,連同前次變更加帳累計金額○○元,占原契約金額○%,未逾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50%規定。又與累計減帳絕對值○○元,合計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元未達查額金額以上,自行監辦。 四、本案原金額○○元整,修正為○○元整,計增加(減少)○○元整。 擬辦:本修正施工預算書經核可行,擬同意成立。(或擬同意備查或會相關組室登帳)。

72 降低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及展延工期強化措施
一、規劃設計階段 (一)關鍵問題 1.未確實調查業主需求或當地民眾意見,致施工階段變更設計。 2.計畫審議階段未通盤考量工期合理性、經費需求或前置作業是否能如期完成等因素。 3.規劃設計服務招標階段產生下列問題: (1)技服廠商不良,致規劃設計常發生錯誤。 (2)設計規範之不當限制,致違法綁標情事發生。 (3) 主辦機關無專業人力或能力,無法遴選優良規劃設計廠商。 資料來源:公共工程電子報第59期 102年06月01日發刊

73 降低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及展延工期強化措施
一、規劃設計階段 (二)強化措施 1.機關應要求技術服務廠商,確實調查業主需求或民眾意見。 2.強化計畫審議功能:含對匡列經費不足者先予警示;對工程常進度落後、工程延期及預算追加較頻繁之機關加強審議。 3.規劃設計服務招標階段問題改善作法 (1)減少規劃設計錯誤情事發生之強化措施: ●機關需求須明確。 ●以最有利標遴選優良技服廠商。 ●落實工程會函頒「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建議事項表」。 ●委外辦理設計審查。 資料來源:公共工程電子報第59期 102年06月01日發刊

74 降低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及展延工期強化措施
一、規劃設計階段 (二)強化措施 (2)防止設計規範綁標之強化措施:含辦理訓練宣導、建構委外審查機制、落實公開閱覽、加強稽核異常案件等。 (3) 主辦機關若無專業人力或能力,得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或洽工程專業機關代辦強化計畫審議功能。 4.追究廠商規劃設計錯誤或綁標情事,致遭受損害之責任。 5.彙整工程施工查核常見問題回饋至制度面,避免設計缺失重複發生。 6. 協助基層精進規劃設計品質及建立流廢標檢討機制。 資料來源:公共工程電子報第59期 102年06月01日發刊

75 降低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及展延工期強化措施
二、工程招標階段 (一)關鍵問題 1.廠商低價搶標。 2.無能力廠商得標。 3.廠商圍標及機關人員貪瀆。 4.主辦機關無專業人力或能力。 5. 工程契約型態選擇不當或缺乏彈性,致變更設計頻繁。 資料來源:公共工程電子報第59期 102年06月01日發刊

76 降低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及展延工期強化措施
(二)強化措施 1.避免施工廠商低價搶標之改善作法: (1)推動政府採購法第46條增訂公告預算金額時之底價訂定下限為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七十。 (2)宣導統包最有利標決標。 (3)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等規定,不決標予低價搶標之廠商等。 2.避免無能力施工廠商得標之改善作法: (1)含採最低標決標者,妥適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廠商資格。 (2)特殊或巨額採購,依規定訂定特定資格。 (3)強化工程履歷,避免無經驗廠商低價搶標。 (4)向機關宣導得採最有利標或異質最低標方式辦理工程採購等。 資料來源:公共工程電子報第59期 102年06月01日發刊

77 降低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及展延工期強化措施
(二)強化措施 1.避免施工廠商低價搶標之改善作法: 3.避免施工廠商圍標及機關人員貪瀆之改善作法:含建構「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辦理「公共工程反 貪腐座談會」等。 4.主辦機關無專業人力或能力之改善作法:如委託PCM,或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其他具專業能力 機關代辦採購。 5.針對大型或複雜工程,機關宜於工程契約訂明得提出替代方案。 6.機關應依工程契約型態,選擇適當之契約價金給付方式 7. 採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提升採購效率與品質 資料來源:公共工程電子報第59期 102年06月01日發刊

78 降低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及展延工期強化措施
三、施工階段 (一)關鍵問題 1.業主因首長或主管異動,致需求變更。 2.施工前之前置作業未確實辦理、管制致造成延宕。 3.因噪音或施工損鄰等環保事件,致人民陳情或抗爭。 4.工程因停工或解約,造成工期延宕。 5.履約爭議未快速解決,致延宕工期。 6. 機關及監造單位未建立展延工期之審查機制。 資料來源:公共工程電子報第59期 102年06月01日發刊

79 降低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及展延工期強化措施
(二)強化措施 1.機關政策應予延續,不宜因機關主官管變動而於施工階段改變需求,變更設計太頻繁者,將列為優先查核或稽核之對象。 2.透過督導會報加強控管施工前之前置作業。 3.機關應於工程施工前,做好鄰房調查及鑑定,並在施工時辦理敦親睦鄰及採取保護措施,以降低人民陳情或抗爭。 4.降低停工解約之強化管控措施,工程會增訂「強化公共工程標案停工解約暨落後案件管理機制」,每月篩選1千萬以上異常案件,藉由同儕評比,縮短異常標案復工或發包時程等。 5.履約爭議處理精進措施:如開放調解案件當事人得就申訴會委員中各建議2位專業委員及法律委員供工程會為指派委員的參考;持續推動仲裁機制等。 6. 機關及監造單位應嚴格落實工期展延審查。 資料來源:公共工程電子報第59期 102年06月01日發刊

80 降低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及展延工期強化措施
99至101年一億元以上工程標案變更設計原因分析一覽表 變更設計原因 次數 比率 1.工期展延調整工期(含因故暫停施工等) 2,359 30.49% 2.業主需求變更 1,845 23.85% 3.依現地狀況局部調整(含實作計算、依法令主管機關意見修正等) 1,425 18.42% 4.異常天候狀況 607 7.85% 5.法令或政策變更 290 3.75% 6.人民陳情或抗爭 278 3.59% 7.異常工地狀況(含發現古蹟等) 253 3.27% 8.前置作業調查疏失或延誤(管線、路權、地質、用地等) 167 2.16% 9.設計數量計算錯誤、漏列或不符現況 166 2.15% 10.依政府採購法22條第7項辦理之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 125 1.62% 11.設計圖說不一致 106 1.37% 12追加物調款、台電外線補助費、空污費等 82 1.06% 13.替代工法(契約有事先約定) 34 0.44% 合計 7,737 資料來源:公共工程電子報第59期 102年06月01日發刊

81 契約變更設計處理原則

82 停止「多要退、少不補」不公平交易條款 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8年3月17日第384次委員會議認定契 約訂有「多要退、少不補」條款者(即契約金額較廠商實 際支付金額為多要退,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少 不補),係屬對交易相對人濫用優勢地位,強制交易相對 人接受不公平交易條款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24條規定,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上 述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九十七年十二月三 日 工程企字第 號

83 「多要退、少不補」之例外原則 採購契約要項二十一、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 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 、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 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 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 供應。(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 關更有利。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十一、 同等品係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

84 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採購契約要項 二十: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 商變更契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商於接獲 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 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 件。 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 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廠 商不得因第一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 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 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 必要費用。

85 以查驗通過、不可抗力為由, 疑涉變更設計圖利廠商
壹、案件略述: ○○單位 簽 一、本件係「○○道路工程」噴凝土自由樑拆除廢鋼筋處理案,簽請 鑒核。 二、本工程自由樑滑動拆除,其廢鋼筋量約2噸擬由環保回收公司處理。經洽環保回收公司收購廢鋼筋估價如下:…. 三、目前廢鋼筋市價不穩,收購公司稱估價3天內有效,須視當日廢鋼筋市價為準。 四、廢鋼筋擬由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購,依實際收購金額為主並繳庫處理。 五、本案奉核後,擬辦理廢鋼筋處理後續事宜。

86 以查驗通過、不可抗力為由, 疑涉變更設計圖利廠商
貳、辦理查驗合格,認為財產屬機關所有 系爭道路工程施設上邊坡自由樑工程,於100年8月21日發現樁號○○~○○已施做完成之噴凝土自由樑區段,多處產生滑移並與截流溝和平台溝等結構物產生斷裂,經會勘發現此現象恐有擴大趨勢,需立即研判發生機制及進行處置。 自由樑滑移現象為降雨所引發,然降雨後因坡面漫流抑或經由地表下逕流路徑而致使自由樑滑移。」

87 以查驗通過、不可抗力為由, 疑涉變更設計圖利廠商
參、天然災害不可抗力辦理變更契約,機關概括承受 本案新增項目新單價部分俟議價完成後施工,並依工期核算相關規定列入展延工期計算辦理,相關增加經費約新台幣280萬元,擬由原計畫工程項下支應。」 「○○道路工程(鑽孔注漿鋼軌樁、土釘、自由型樑護坡、掛網噴植)」變更設計議價案,業於議價完成,以2,113,000萬元決標 。

88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採購契約要項 二十一: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 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 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 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 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89 變更契約考量原則 公平原則:考量是否影響不特定廠商投標標價變動 或意願,如履約期限延長、物價風險調整、付款條 件修正等
誠實信賴保護原則:專業、正當 1、可歸責甲方者(採購契約要項第20條)。 2、不可歸責乙方者(採購契約要項第21條)。 比例原則:變更設計項目、地點等

90 變更契約類型 人選-依招標須知相關規定,如計畫主持人 時間-變更時機(程序正義重於實質意義) 日期-延長履約期限有無影響公平性
地點-施做地點變更(正當、公平、比例) 經費-變更設計(分層負責明細表) >新增項目及後續擴充:【22.1.6】 >決算調整:採購契約要項第32點契約價金之 調整

91 影響不特定廠商投標標價變動或意願之變更設計
案例要旨:服務費之計算、情事變更原則 有關「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專案○○營區整體規劃暨 營區整體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合約」,其 服務費用之計算係按全案工程結算金額依公有建築物委 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率第一類累進方式計算,其合理 性及適當性,雖不無商榷之餘地,惟此計算方式,爭議 雙方係透過公開招標方式所簽訂之條件,且兼顧各投標 廠商之公平性,於無錯誤或於訂約後未發生法律上足以 改變契約內容之情事變更事由之情形下,不得以協調方 式予以變更。案號:調八八○三六號

92 契約變更之影響廠商之投標價 貴公司承攬交通部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基隆 暖暖至宜蘭大溪改善十分寮--雙溪段新建工 程」,有關預付款之疑義
查預付款之有無,影響廠商之投標價。旨揭工 程招標文件既未訂明機關得支付廠商預付款, 且經決標,基於對其他未得標廠商之公平原則, 機關自不應於決標後始單獨對得標廠商同意支 付預付款。(八九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二三四七 號 )

93 履約扣款原則 案號:調八八○九四號 臺灣省政府八十五年四月十七日八五府建四字第一五O 九O一號函,就「承包商未依合約圖說施工加倍罰款處 理原則」及系爭合約第二十三條第四小項,工程在初驗 或驗收時,甲方發現其工程與規定不符時之處理方式第 二款:「‧‧‧在不影響使用目的,不妨礙安全及觀瞻, 經甲方檢討其拆換確有困難者,如尺寸或工料不合規定 予以扣款時,應再處罰款扣款金額六倍之罰款。」之規 定,應指完工後結構體及其相關設備與合約規定不符之 處理方式,對於工程完工後即拆除樑底模板之臨時性工 程,並不適用。

94 數量增加致工期展延之衡平原則 案號:調八八○二五號 案例要旨:工期展延之原因
案號:調八八○二五號 案例要旨:工期展延之原因 本工程係在地下施工,而地下狀況複雜,非承商投 標時所能預見,亦未為設計圖所涵括。茲工程數量 增加既為事實,必然造成工期之延長。

95 變更契約-議價、結算、換文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 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 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 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 購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 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 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 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 分之五十者。

96 變更契約-議價、結算、換文 採購契約要項 三十二、(99/12/29修正)
採購契約要項 三十二、(99/12/29修正) 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而其履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 在此限。(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因契約變更致增減履約項目或數量時,就變更之部分 加減賬結算。 (二)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 之五以上者,其逾百分之五之部分,變更設計增減契約 價金。未達百分之五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 (三)與前二款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另列 一式計價者,依結算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 採購契約要項三十三、工程採購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 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 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工程數量清單之效用)

97 變更契約-換文 本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所稱 「以換文方式辦理」,例如雙方以公文書面相互確 認相關事項;至於原招標文件如何敘明,該函已有 說明。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工程企字第0九七000 三四二九0號 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 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 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94年3月29 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98 變更契約-換文 有關「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 覽表」核准規定疑義
貴府依旨揭一覽表辦理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 減,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該契約價金之給付係 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且僅係原有契約工 程項目數量之增減,並在契約金額容許範圍內者, 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95年6月20 日 工程企字第 號

99 契約變更原有項目之單價得否重新議訂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不包含漏列項目),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 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程企字第九OO二七二九三號

100 契約變更原有項目之單價得否重新議訂(2/1)
一、依契約總價給付之情形不在本次討論範圍。因機關通知契約 變更,造成契約項目或數量增減及價格(或施工)條件改變,其 涉及契約價金之變動,尚非屬契約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機制處理之 範疇。此外,於目前政府採購制度下,廠商對契約單價已具有相 當程度的自主性,並非完全由機關掌控,故廠商對價格的合理性 亦須負相當程度之責任。 二、契約原有項目之數量,依原單價給付較為合理。如 經廠商舉證,確認機關原指定該等項目之工法或製程不可行,方 得依情事變更原則另行議價。 三、契約原有項目,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致其價格 (或施工)條件改變,可視為新型態之新增項目,其處 理方式為刪除原契約項目並就新增價格(或施工)條件不同之項 目另行議價。惟廠商須在一定期間或契約所訂期限內負責舉證價 格(或施工)條件之改變,方有主張重行議價之權利。

101 契約變更原有項目之單價得否重新議訂(2/2)
四、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致契約原有項目之數量變動, 可參考本會訂頒之「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及第32點之 內容。部分機關(例如臺北市政府)已有數量變動達某 一程度時,可合理調整單價之做法。 五、新增工作中之原有契約項目,如經廠商舉證依原單 價施作顯失公平者,得另行議價,其處理方式同三。 六、漏項之情形如係可歸責於機關(含設計單位)之因 素,自應給付廠商。其屬契約已有項目之數量漏列者, 依契約單價給付;如確屬契約項目漏列,且未於其他項 目中編列者,得辦理契約變更另議單價。九十五年十一 月二十四日工程企字第0九五00四五九一五0號

102 數量增加致工期展延之衡平原則 案號:調八八○二五號 案例要旨:工期展延之原因
案號:調八八○二五號 案例要旨:工期展延之原因 本工程係在地下施工,而地下狀況複雜,非承商投 標時所能預見,亦未為設計圖所涵括。茲工程數量 增加既為事實,必然造成工期之延長。

103 契約勞工基本薪資之調漲原則 有關辦理「站區環境清潔維護工作」勞務採購,廠商申請 調漲契約價金疑義,
二、所詢問題,如契約已將採購契約要項第38條規定納入, 則勞工基本薪資之調漲,是否應調整契約價金疑義,請依 契約規定核處。建請查察原契約有無列明勞工報酬單價資 料,勞工基本薪資調漲是否直接導致本案履約費用增加, 以及增加的幅度。 三、如雙方因履約爭議無法達成協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85條之1,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96年7月11日工 程企字第 號

104 因政府公告代處理費用調漲,契約價金得依合約調整
貴院廢棄物清運合約因政府公告廢棄物代處理費 用調漲,廠商要求調整契約價金乙節 前揭合約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前簽訂,履約期間因 政府公告廢棄物代處理費用調漲,致廠商履約費 用增加者,契約價金得依合約原訂單價及目前調 漲情形調整之。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 (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七八一二號

105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之勞務採購,不適用物調款
「查行政院92年4月30日院授工企字第 號函頒『因應國內鋼筋價格 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及93年5月3日院授工企字第 號函頒 『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之內容, 僅適用於工程採購案之工程款調整,不適用於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之勞務 採購案」,鑒於物調目的在漲價時係補貼工程廠商於營造工程項目價格上漲 之額外支出; 該物調款發生時,技術服務廠商所提供之設計工作大都已完成,且施工中之 監造服務費用,亦以人力薪資為主,與營建物價較無直接關係;營造工程項 目價格下跌時,亦不宜因而減少監造服務費用,爰該物調款不適合納入「建 造費用」計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費用。 至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如另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7條 規定載明其他物價調整規定者(譬如依臺灣地區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受 雇員工平均薪資指數調整契約價金),則應依該規定辦理。九十七年三月十 七日 工程企字第09700100950號

106 機關通知契約變更時契約原有項目之單價得否重新議訂 (2/1)
依契約總價給付之情形不在本次討論範圍。 一、因機關通知契約變更,造成契約項目或數量增減及價格(或施 工)條件改變,其涉及契約價金之變動,尚非屬契約所定物價指 數調整機制處理之範疇。此外,於目前政府採購制度下,廠商對 契約單價已具有相當程度的自主性,並非完全由機關掌控,故廠 商對價格的合理性亦須負相當程度之責任。 二、契約原有項目之數量,依原單價給付較為合理。如經廠商舉證 ,確認機關原指定該等項目之工法或製程不可行,方得依情事變 更原則另行議價。 三、契約原有項目,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致其價格(或施工)條 件改變,可視為新型態之新增項目,其處理方式為刪除原契約項 目並就新增價格(或施工)條件不同之項目另行議價。惟廠商須 在一定期間或契約所訂期限內負責舉證價格(或施工)條件之改 變,方有主張重行議價之權利。

107 機關通知契約變更時契約原有項目之單價得否重新議訂 (2/1)
四、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致契約原有項目之數量變動 ,可參考本會訂頒之「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及第32點 之內容。部分機關(例如臺北市政府)已有數量變動達 某一程度時,可合理調整單價之做法。 五、新增工作中之原有契約項目,如經廠商舉證依原單 價施作顯失公平者,得另行議價,其處理方式同三。 六、漏項之情形如係可歸責於機關(含設計單位)之因 素,自應給付廠商。其屬契約已有項目之數量漏列者, 依契約單價給付;如確屬契約項目漏列,且未於其他項 目中編列者,得辦理契約變更另議單價。

108 契約價金之調整 採購契約要項(作為機關訂定各類採購契約之參考 )
三十二、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 而其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但契約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 (一)因契約變更致增減履約項目或數量時,就變更之部分 加減賬結算。 (二)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 之五以上者,其逾百分之五之部分,變更設計增減契約 價金。未達百分之五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三)與前二款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另列 一式計價者,依結算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2月29日工程企字第 號令】

109 總價給付契約價金得調整之情形 因契約變更致增減履約項目或數量時,得就變更 之部分加減賬結算。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 百分之五以上者,其逾百分之五之部分,得以變 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五者,契約價 金得不予增減。 ..與前二款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 另列一式計價者,依結算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 率增減之。(要項32)

110 未列入數量清單項目之處理 工程採購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數量清單,其 數量為估計數,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 或施作之實際數量。(要項33)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 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 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 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機關確認 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以契約變更 增加契約價金。(工程契約範本第四條之三)

111 機關通知廠商契約變更之情形(1/2)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 變更契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商於接獲通知 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 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 廠商不得因第一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要 項20)

112 機關通知廠商契約變更之情形(2/2)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 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 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 用。(要項20)

113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之情形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 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 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 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 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 金中扣除。(要項21)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114 契約變更之效力 契約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之合意,作成書 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要項24)

115 變更設計預算書簽樣稿 主旨:為年度○○工程第○次修正施工預算書案,簽請鑒核。 說明: 一、依據○年○月○日字第○○號函辦理。
二、本修正預算緣由及內容請詳參紙本內頁修正說明書。變更增加部分在原契約範圍內無法分割(或另行招標確有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困難之虞,無法達契約之目的),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形。 三、本第○次發包工作費變更增加○○元、減少○○元,連同前次變更加帳累計金額○○元,占原契約金額○%,未逾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50%規定。又與累計減帳絕對值○○元,合計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元未達查額金額以上,自行監辦。 四、本案原金額○○元整,修正為○○元整,計增加(減少)○○元整。 擬辦:本修正施工預算書經核可行,擬同意成立。(或擬同意備查或會相關組室登帳)。

116 履約階段 漏項處理

117 招標文件間不符之處理原則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 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 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 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 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 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6、準用採購契約要項相關規定。

118 履約漏項處理原則 衡平原則 公平公正原則 停止「多要退、少不補」不公平交易條款 一般經驗法則 實做數量計算 總價決標總價給付計算

119 履約漏項處理原則 (一)衡平原則(雙方過失責任、民法規定)。
為衡平雙方責任,參酌契約條款不明確時應對契約提供者作不 利益解釋之原則及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 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民法247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 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 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120 履約漏項處理原則 (二)公平公正原則-1 實做數量與合約數量不符之處理、公平合理原則。 總價承包契約如將工程風險全歸之於承商,則當業主所訂圖說、工 作項目、數量等如未能精確予以編列、說明或估算時,對承商必有 不公,故應依公平、誠信原則為適當調整。另核諸本會工程採購契 約範本第三條及採購契約要項第三條契約價金之調整所載,實已就 總價承包契約之工程項目,其實做數量如較合約數量增減百分之十 以上者,其逾百分之十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之,予以補充規 定,其力求總價承包契約執行上之公平、合理之本意,自可參採辦 理。案號:調八八○五七號 本案應再列入考量招標競標公平性及契約相關規定,【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2月29日工程企字第 號令 業調整上項額度為百分之五】

121 履約漏項處理原則 (三)停止「多要退、少不補」不公平交易條款
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8年3月17日第384次委員會議 認定契約訂有「多要退、少不補」條款者(即契約 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要退,契約金額較廠 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少不補),係屬對交易相對人濫 用優勢地位,強制交易相對人接受不公平交易條款 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上述足以影響 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 工程企字第 號

122 履約漏項處理原則 (四)一般經驗法則-1 申請廠商乃為專業廠商,於報價時既已知悉
本工程將以鷹架施工之傳統式構法施作,自應就本 工程原契約詳細價目單所定相關工作項目之安裝費 用是否包括所需專業鷹架搭設工程費負有注意義務, 並將之納入報價中,其未為此圖,事後自難片面主 張本工程安裝費用漏未列計鷹架搭設工程費

123 履約漏項處理原則 (四)一般經驗法則-2 案例要旨:施工範圍之認定、工程設計真意之探求、 工程漏項本工程合約明定得標廠商應依據工程設計 圖、施工規範施工,而施工圖樣上已載有「燈柱基 座」施作項目,且詳細標明其尺寸,自應照圖施工; 況且倘若如工程估價單項目僅規定「燈柱」,而施 作時不及於「燈柱基座」,則施作「燈柱」項目即 無效用及失其意義,足見工程設計時之真意即包含 燈柱基座之施工在內,並非工程漏項。 案號:調八八○七○號

124 履約漏項處理原則 (五)實做數量計算-1 案號:調八八○四○號 本工程雙方當事人對箱型樑臨時支撐面積之計算基礎認定不同, 以致造成計價時數量上之爭議。申請廠商所計算之依據為合約 附圖,主辦機關則主張依合約詳細價目表所標示數量計算。惟 查附圖已註明「本示意圖僅供參考」,而合約詳細價目表依施 工補充說明第九點亦明定「本工程設計數量僅供參考」,故雙 方當事人計算所據基礎均屬參考性質。 本件箱型樑臨時支撐面積計算基礎之認定,國內目前亦並無統 一標準。故系爭面積差異屬認知問題,雙方並無可歸責事由。 基於合約執行之公平原則,並參酌一般工程慣例均係依圖施作, 應以申請廠商繪製,報經主辦機關同意備查之施工計畫書所附 「支撐架平面配置圖」作為基礎,依實做數量計算工程款。

125 履約漏項處理原則 (五)實做數量計算-2 因豪雨造成土壤大量流失致地形、地貌改變,經雙 方會勘後,主辦機關就已超出原合約圖說施作之範 圍指示作增長擋土牆及加深基礎之變更設計,此一 事實既為雙方所不否認; 雖主辦機關稱工程結算數量較合約數量並未增加, 未符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辦理工程工期核 算要點第十點第三項之規定,惟本件既為實作數量 結算工程,合約之數量僅為參考,仍應以實際竣工 圖為依據。案號:調八八○一七號

126 驗收階段 驗收付款程序

127 主驗人員資格—是誰絕對不能擔任 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班測驗試題
(2)下列何者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 材料之檢驗人? (1)機關總務人員。 (2)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 (3)需求單位人員。 (4)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

128 驗收時承商未到場法律效果競合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九十六條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製作驗收之紀錄,應記 載下列事項,由辦理驗收人員會同簽認。有監驗人員或有廠商代表參 加者,亦應會同簽認:…… 機關辦理驗收,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為之。 驗收前之檢查、檢驗、查驗或初驗,亦同。(第2項) 營造業法 第四十一條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第六十二條 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 政府採購法第3條:...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129 部分辦理驗收 查本法施行細則第99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 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 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 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機關辦理採購,如有部分先行使 用之必要者,應依規定辦理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避免影 響廠商權益。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工程企字第O九七OO 四三八一五一號

130 驗收-竣工日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 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 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 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 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 後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 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 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財物或勞務採購有初驗程序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131 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91條 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 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監驗人員:為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人員,監視或書面審核驗收 程序,惟不包括規格、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核; 但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監驗採書面 審核監辦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 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之處置(為接管或使用單位人員)。 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 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係指 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八十八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 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九二九一號

132 派用人員與聘僱人員不適宜擔任工程監工、驗收工作及主驗人員(2/1)
有關 貴局所進用之派用人員與聘僱人員是否屬本會函釋之 臨時人員,不適宜擔任工程監工、驗收工作及主驗人員乙案 二、查本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九十)工程管字第九○○ 三一二二○號函釋示之說明三:「採購之主驗人員宜為依機 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且不得為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 層之承辦人員;另為提升監造品質,確立監造責任,...又『 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包含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 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雜工人員等之人事費用 。但因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驗收等工作人員負有法律 責任,仍以不派遣臨時人員擔任為原則,惟若確有所需,請 參酌前開相關規定辦理。」此臨時人員係指非依機關人事法 規進用,而以各該工程標案之工程管理費支用而聘請或僱用 之各類短期性、特定性工作之人員。

133 派用人員與聘僱人員不適宜擔任工程監工、驗收工作及主驗人員(2/2)
三、另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局力字第○ 九一○○一六八三二號函略以:「查行政院八十九年四月十 一日台八十九人政力字第一九○四五二號函規定,各機關以 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嗣後 不合再適用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如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已適用政府機關 特定用人制度進用之人員,得繼續適用至計畫或工程結束或 當事人離職之日止。 各機關以上述經費進用人員,其各項權利義務應事先妥適規 劃,並以契約予以明定。...」,業明列各機關嗣後以工程管 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因不再適用 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故其各項權利義務應事先以契約予 以明定;至所謂「特定用人制度」,亦例示如聘用人員聘用 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九十一年八 月二十 日工程管字第0九一00三二0一六0號

134 採購之主驗人員宜為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
有關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及驗收人員資格疑義 三、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驗收等工作,依據政府採購 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本會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八八)工程 企字第八八一四一三一號函及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八八)工 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二八三號函(如附件三)規定,採購之主 驗人員宜為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且不得為機關辦理 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另為提升監造品質,確立監 造責任,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一項規定 :「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 監造。」又「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如附 件四)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包 含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 工、雜工人員等之人事費用。但因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 、驗收等工作人員負有法律責任,仍以不派遣臨時人員擔任 為原則,並請參酌前開相關規定辦理。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工程管字第九○○三一二二○號

135 派用監工、驗收工作及主驗人員資格 主驗人員資格: 採購之主驗人員宜為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且不得為機關 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
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3項: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 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另為提升監造品質,確立監造責任,...又『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 理費支用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 包含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 雜工人員等之人事費用。但因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驗收等 工作人員負有法律責任,仍以不派遣臨時人員擔任為原則。

136 監造單位驗收前之準備工作 工程驗收除技術規範或施工補充說明書另有規定外,各 構造物施工數量及尺寸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監造單位於廠商申報工程完工後簽報驗收前,應督促廠 商依契約規定提報竣工圖表等資料,於工程竣工後七日 內提報竣工圖、工程結算明細表、施工照片(含施工前、 中、後)、查驗紀錄。並應對構造體逐一實地丈量並與 契約書、表規定條文及設計圖核對;如在圖表上未明示, 而契約書、技術規範或施工補充說明書上有規定事項 (如棄、取土場之整理,臨時運輸道路之恢復原狀,原 水路及交通設施之修補等) ;若丈量、檢查結果發現與 契約圖說不符時,應即請廠商改善後方可同意竣工。

137 驗收簽名層次 廠商先簽名: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機關辦理 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 收紀錄經參與驗收人員就其權責事項確認無誤並經營造 業專任工程人員於驗收紀錄上簽認後,參與驗收人員再 行簽名,以明責任,並維工程品質。八十九年六月十三 日(八九)工程管字第八九○一六四○二號 監辦人員最後簽名: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 簽名,並得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為之。(參照機關主 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7條第1項)

138 履約驗收期程 查驗 竣工 初驗 驗收 限改 減價 再驗 結算
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參照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3項);估驗計價時之保留額度定為每次估驗款的百分之五。 竣工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細92) 初驗 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細93) 驗收 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細94) 限改 減價 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前項限期,契約未規定者,由主驗人定之。(細97) // 如廠商未於 規定之期限內改正,且該改正期限已逾原訂履約期限,其逾期違約金係自第1次改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工程企字第 號 若情節不重大,可參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精神採減價收受 再驗 如廠商未於 貴所規定之期限內改正,且該改正期限已逾原訂履約期限,其逾期違約金係自第1次改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結算 採購之驗收須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者,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細101)

139 驗收紀錄應如何填寫 驗收合格者下列何者註記方式屬權責相符: 甲:「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全驗)
乙: 「經驗收結果,除隱蔽由監造單位及承包商負責 外,其餘與契約相符,驗收合格」 。(全驗) 丙:「經驗收結果,除隱蔽及未經抽驗、丈量部分由監 造單位及承包商負責外,經抽查核結果與契約相符,驗 收合格」 。(抽驗負責)

140 拖延驗收程序之行政責任 重申各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 法)第7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2條至第95條規定期限辦理, 以免影響廠商權益 一、按本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 辦理部分驗收」,其施行細則第92條至第95條並明定相 關期限,本會訂頒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亦分 別定有驗收程序,由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 二、機關人員如拖延驗收程序,未依期限完成廠商領款, 機關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追究相 關人員疏失責任,包括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之相關規定。96年1 月26 工程企字第 號

141 經費報支之解釋函 為簡化政府經費支付程序,以提升行政效率,茲修訂經 費報支之相關處理程序
各機關主(會)計在審核經費報支案件時,確實依公款支 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倘發現原始憑證 不符會計法等相關規定,應將所有錯誤、疏漏一併告知 被審核單位。每一案件會計部門退件以一次為原則,不 宜重複退件,但原退件事由未獲更(補)正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主計處96年2月1日處會三字第 號函 ○○採購多次退件案例: 第1次驗收8/13勾未逾期,但通知7日改善 第2次驗收8/18勾未逾期,但通知7日改善 第3次驗收8/25勾未逾期,但通知14日改善

142 未竣工驗收不實案例 郭某係○○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處長、郭某係該處副工 程司兼第二工務所主任、黃某、陳某均係聘用工程員。 94年間辦理「○○碼頭後續興建工程」,由甲公司得 標施作,上開人等均明知前揭工程中之鋼管樁潮差帶 防蝕工程、防舷材及安裝工程、輪擋油漆工程等項目, 均未如期竣工,竟基於對主管或監督之事務而圖甲公 司不法利益等犯意聯絡,在相關文書登載上開各項工 程如期竣工之不實事項,使甲公司獲得免於給付逾期 違約金約648萬餘元之不法利益。

143 未竣工驗收不實案例 違背之法令: 依所簽訂「工程採購契約 」之規定「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 乙方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應』按逾期日 數,每日依契 約結算價金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得自應付 價金 中扣抵。」,即「應」按上開約定對甲公司計算逾期違約金, 並無裁量權。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第1項:「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 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 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 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 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公務員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刑法第 213 條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刑法第216 條、第 213 條、第215 條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144 驗收階段 驗收不符處置 (限期改善// 減價收受)

145 採購履約期限與驗收方式 採購 標的 履約期限 認定 驗收方式 現場查驗 書面審查 工程 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確定是否竣工。
現場驗收為主: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財物或勞務採購有初驗程序者,準用之。(採購細則第92條) 採購細則第90條:機關依本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下列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一、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二、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現場查驗有困難者。三、小額採購。四、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五、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財物 事先書面通知,現場查核。 現場點交,擇日驗收。 同上 勞務 視特殊個案認定(如清潔採購) 採購細則第90條之1: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召開審查會方式例如委託研究發展案之期末簡報。)

146 驗收結果 驗收結果 符合 驗收合格 通知廠商繳交保固保證金 不符合 限期改善 減價收受 拆除重作 、退貨或換貨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行政宣導簡報

147 驗收-限期改善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七條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 重作或換貨,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 收。前項限期,契約未規定者,由主驗人定之。 採購契約要項四十五、 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以日為單位, 擇下列方式之一計算,載明於契約,並訂明扣抵方式: (一)定額。 (二)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前項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第一項扣抵方式,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 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148 驗收-限期改善逾期扣款 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疑義
依來函所附契約第7點所載「逾期未改正者,按逾期日 數,每日按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如廠商未於 貴所規定之期限內改 正,且該改正期限已逾原訂履約期限,其逾期違約金係 自第1次改正期限(95年5月26日)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工程企字第九○○○○七五二號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之情 形,是否得再處予逾期罰款乙節,如逾期未改正,已逾 契約原訂履約期限,應依契約有關「逾期履約」之規定 辦理。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二六二七

149 驗收-限期改善逾期扣款 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
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及 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一條定義之履約進度落後情形執行疑 義 二、貴局擬按工程累計實際進度較預訂進度落後情形,作為 認定廠商有無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依據,尚無不可,惟 請將預定進度表預先通知廠商,並適時告知累計實際進度, 以杜爭議。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九十)工程企字第九○○ 四九七四五號 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應以延誤該採購案為限,不宜擴大 解釋為「以致延誤該案履約期限或與該案有重大關連案件之 履約期限。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八七六一號

150 驗收-限期改善應載明限期改善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111條 第2項第1款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者,應載明限期改 善之期間 本法施行細則第111條規定:「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延誤 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 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 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第1 項)。前項百分比之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屬尚未完成履 約而進度落後已達前項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第2項)。」 二、機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通知 廠商限期改善,有未載明限期改善之期間,致生爭議情 形,爰補充規定如主旨。一○○年二月一日 工程企字 第一○○○○○四五三九○號

151 遲延履約 逾期扣款核計標準 逾期日數:自履約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 可扣除日數 機關作業日數 限期改正日數 逾期日數
報竣工(同預定完工日期) 確定是否竣工 簽派初驗人員 初驗 有瑕疵限期改正日期 初驗再驗合格 瑕疵改正完成

152 履約期限—工作天者驗收遭限期改善之逾期罰款計算方式認定標準
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班測驗試題 (2)某工程係限期完工,驗收時發現不符合契約規定而 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廠商逾期未改善,其中有2天 因颱風不上班不上課,於計算逾期違約金時,除契 約另有特別約定外,該颱風日 (1)廠商可要求減免。 (2)逾契約原訂期限者,仍應核計逾期違約。 (3)履約期限以工作天計者免計。 (4)未逾契約原訂期限之部分免計。

153 工期逾期核計表 103年4月(案例:履約期限27日曆天) 103年5月 開工 預定竣工 申報竣工 日期 1 2 3 4 5 26 27 28
29 30 工期 逾期 不計工期 備註1 開工 備註2 103年5月 31 6  30  3 預定竣工 申報竣工  聲請停工

154 減價收受之前提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八條(第2項)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 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 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 價金額。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機關辦理減價收受 之前提,應以採購標的之驗收結果雖與規定不符,但「不妨 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 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為限。 本案廠商是否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情形,應由 貴所依契約規定及驗收結果本於權責核實認定,雖廠商經由 「減價收受結案」者,於一般情形下,尚難構成本法第一百 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情形,惟仍應查察有無構成同條項第三 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之情形。九十二年六月三十 日 工程企字第0九二00二四八五四0號

155 驗收-減價收受 貴院辦理採購發生短少或少數檢測不合格之情事,究應 如何處理,應由 貴院依契約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若採部分解除或部分終止契約方式者,仍有本法第一百 零一條第八款規定之適用。 前項情形,若情節不重大,可參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之精神採減價收受,或採雙方協議契約變更之方 式處理,毋需辦理部分解除或終止契約。 貴院本於權 責執行契約時,尤應注意比例原則之適用。 關於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合約中未註明計罰上限者,得 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以契約總 價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一○二 號

156 驗收-減價收受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機 關訂定採購契約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前揭扣款、罰款金額,應符合此一規定及本法施行細則 第九十八條關於減價金額之計算方式。 前揭不符合契約規定之情形如已於契約載明得逕行扣款、 罰款後收受,免辦理退貨或換貨,尚不違反本法第七十 二條之規定。 如契約無此規定,應依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廠商限期退 貨或換貨,廠商未依限辦理時再適用同條第二項減價收 受之規定。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O六二號

157 驗收-驗收自主審查表 審查結果 項 目 符合 不符合 決標公告 預算書 發包簽呈 開標紀錄 訂約簽呈 合約書 開工報告 是否逾期
項 目 符合 不符合 決標公告 預算書 發包簽呈 開標紀錄 訂約簽呈 合約書 開工報告 是否逾期 是否變更設計 延期證明 完工報告 監工日記 相片 驗收證明書 保固書 發票 付款簽呈 施工品質抽驗紀錄 審查結果

158 保險須注意事項(1/2) ..提醒廠商於訂約前先向保險公司要保,保險期間自履約 期限之始日起,至驗收合格之日止。
..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採總價結算之營繕工程,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投保,其 實際支付保險費用雖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金額,機關仍應 依契約所列金額支付廠商。(工程企字第 號函)

159 保險須注意事項(2/2) ..廠商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 限。(要項63)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 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要項64) ..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副本一份,廠商應於辦妥保 險後即交機關收執。

160 敷衍誤事—差不多、沒關係 履約資料登載不實廉政案例
被付懲戒人朱OO係嘉義縣政府水利局水利課技士,於95 年間主辦經濟部水利署補助,嘉義縣政府發包之中洋子排 水系 統工程及埤子頭排水系統工程,因工程進度落後, 為達執行率,基於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將工程完 成率提高之 不實事項,登錄於其職務上掌管之專案管理 入口網站之電腦公文 書上。 有 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記過貳次。 有期徒刑伍月,可易科罰金。 是否故意驗收不實,涉嫌圖利廠商領工程款。

161 其 他 : 驗收付款後廠商請求權

162 驗收付款後廠商請求權(4/1) 實例釋疑: 系爭採購雙方於94年9月28日簽訂工程採購契約 ,契約價金為4,268萬元(變更後契約金額為 4,312萬3,781元),於95年7月18竣工,同年9月 25日驗收。申請人以部份項目實作數量超出契 約數量110%,依契約第4條第3款約定,請求他 造當事人給付417萬7,573元;他造當事人以申 請人未於驗收前提出而予拒絕,雙方就此發生 爭議,經協議不成,申請人遂向本會申請調解 。

163 驗收付款後廠商請求權(4/2) 甲方: 投標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開標前向招標機關請 求釋疑。
投標人在投標前,應自行前往工地勘察,瞭解四週環境工地特性 。 投標標價係廠商有關工程圖樣、施工說明書、規範書及投標須知 或比價須知等各項規定切實計算,並經赴工地勘察實際情形後計 列,得標後當負責履行無誤。 公開招標方式所簽訂之條件,且兼顧各投標廠商之公平性,於無 錯誤或於訂約後未發生法律上足以改變契約內容之情事變更事由 之情形下,不得以協調方式予以變更。 乙方: 民法第127條規定,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的請求權,因二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

164 驗收付款後廠商請求權(4/3) 查系爭契約第4條固然約定:「工程結算金額按照機關 核准之工程書圖契約總價結算辦理,契約工程定作之項 目及數量以契約圖說及工程施工規範之全部範圍,按契 約總價結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經濟部水利 署水利規劃試驗所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辦理 契約變更修正契約總價……契約詳細價目表中施做項目 之實作數量增減超過百分之十時,得由一方提出,並經 雙方會同相關單位核算,就超過百分之十部分變更增減 」,但並未規定提出期限。 故申請人請求依契約第4條但書變更增減時,他造當事 人應依契約約定辦理契約變更。經雙方會算後,契約詳 細價目表中施作項目之實作數量增加超過百分之十之金 額為234萬元(已含5%營業稅)。工程訴字第

165 驗收付款後廠商請求權(4/4) 一、程序法優於實體法 VS請求權:
變更設計未經同意,自行施作不予計價。但民法第127條規定, 其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採購契約要項第20條: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除契 約另有規定外,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 、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 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第一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 約責任。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 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 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166 履約階段 爭議處理

167 採購履約之注意事項 一、依法行政原則 二、契約效力: -始於招標文件(邀約行為) -止於保固期滿(不良廠商;採購
法【 】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168 機關辦理政府採購與廠商間認知爭議之救濟途徑
招標階段: 履約階段: 機關與廠商間關於履約或驗收的爭議,不得以異議與申訴方 式處理,廠商或機關可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爭議處 理)。 招標文件(含契約內容)漏項 履約品管之訴求與罰則 要求變更契約之責任歸屬 變更契約之價金條件

169 機關辦理政府採購與廠商間認知爭議之救濟途徑
招標階段: 履約階段: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 ,依下列原則處理: 1.招標文件內之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 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 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 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 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170 機關辦理政府採購與廠商間認知爭議之救濟途徑
履約階段: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 依下列原則處理: 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施工補充說明書優於施工規範。 6.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7.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屬機關文件者 ,以對廠商有利者為準;屬廠商文件者,以對機關有利者為準 。 8.招標文件內之標價清單,其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優於招 標文件內其他文件之內容。 (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 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171 履約爭議處理原則 (一)法律優位原則 ◎案例要旨:契約違反採購法案號:訴八八○一一號
機關辦理採購,要求得標廠商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 供其他擔保,應依該法第三十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 擔保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除有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 第二項投標廠商未具備基本資格之情形外,機關不得於 履約保證金之外再要求連帶保證;由於增加舖保之規定 係對廠商作不利之限制,因此本於「例外從嚴」及「明 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招標機關於訂定得標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同時,需另覓 一家以上舖保,對廠商而言,實屬增加法律所無之負擔, 自亦有違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172 履約爭議處理原則 (二)信賴保護原則(保障當事人權益) ◎案例要旨:信賴保護、履行輔助人
申請廠商於現場施作尺寸,雖與合約不盡相符, 惟申請廠商於施作前,其尺寸均經主辦機關所委 託之監造單位指示或事前同意,基於監造人係主 辦機關之合約履行輔助人,申請廠商信賴其簽認 與指示所為之施作,主辦機關不應再以申請廠商 違約而加以處罰。主辦機關應依約給付申請廠商 工程尾款及返還履約保證金。 案號:調八八○四 四號

173 履約爭議處理原則 (三)比例原則(一般慣例) ◎案例要旨: 逾期罰款計算之通例。 招標說明書有關設備交貨安裝逾期時,每逾一天 按履約保證金百分之四罰款,衡諸一般政府採購 契約逾期罰款每逾一天約為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至 千分之三之通例,上揭違約金規定顯然過高,加 以該罰則未訂定罰款上限,益見其不合理。案號: 調八八○七七號

174 履約爭議處理參考案例 (一)報價時負有注意工作項目義務
招標機關在招標前確實已善盡告知義務。申訴 廠商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於招標前親至現場 勘查,以致錯估施作成本並以低價投標得標, 事後再向招標機關表示無法履約,從而主張押 標金之沒收係屬違背法令云云,顯無理由。

175 履約爭議處理參考案例 (二)風險共同分擔之精神
•本工程遵照主辦機關指示配合校方於完工前先行使用, 又第二期工程承商未及時自本工程施工區域內遷離,均 對本工程各項施工項目及界面產生干擾,對完工期日確 有相當程度之影響,自應對工期合理展延。 惟由於雙方當事人均無法提供精確數據,以證明二期施 工及校方先期使用對本工程之影響程度,故應以工率計 算,並各自分擔所降低工率之百分之五十,方屬合理允 當。案號:調八八○七五號

176 履約爭議處理參考案例 (三)物價指數調整款之性質
經考量砂石物價波動係政策變更所致,為締約 當時雙方所不可預見,屬不可預期之風險。依 法律行為成立後,如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 由,致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應得因應實 際情形再作調整之公平原則,及風險應由雙方 共同分擔之精神,並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 工程管字第八八0三七二0號函、 工程管字第八八0八六九0號函之意旨, 對砂石漲價部分,酌予補償。案號:調八八一 一二號

177 履約爭議處理參考案例 (四)工程之慣例 本案施工說明書以「決標後」二週內開工而不以 「訂約日」起算之約定,經核並無違背合約公平 原則,亦符合工程之慣例。案號:調八八○○九 號

178 履約爭議處理參考案例 •(五)契約條款不明確時,應對契約提供者作不利益解釋 之原則(民法274-1)
申請廠商雖有逾期情事,惟本工程係後續工程,其間尚涉及前承包商 施作項目瑕疵修補,故實際得核給之工期及逾期天數均不易確定。經 綜合考量一般工程違約罰款慣例、本工程合約對逾期罰款未設上限有 違約金過高之問題、申請廠商已盡力完成工程等各因素,參酌民法第 252條之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並基於衡平原則,逾期罰款應予酌減。案號:調八八○一四號 金額過高之酌減 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252) 參酌契約條款不明確時應對契約提供者作不利益解釋之原則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 除之 。 (民法217-1)

179 履約爭議解決方式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 爭議處理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 爭議處理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 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 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 處理之: 1.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 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 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 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 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180 履約爭議解決方式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 爭議處理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 爭議處理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 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 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 處理之: 3.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 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5.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181 履約爭議處理機制 優 點 缺 點 訴訟 較具公正性 有終局確定效力 時間漫長、費用龐大 隱私權保障不足 專業領域恐有疑義 無自主性
優 點 缺 點 訴訟 較具公正性 有終局確定效力 時間漫長、費用龐大 隱私權保障不足 專業領域恐有疑義 無自主性 當事人易起衝突 仲裁 自主性、專業性、 迅速性、秘密性、 經濟性、和諧性 較欠缺公正性、安定性 易存代理人意識 易生折衷式判斷 調解 自主性、迅速性、 經濟性、和諧性、 一方不接受調解方案時,調解無法成立 資料來源:陳錦芳 律師/技師 181 181

182 工程爭議處理關係圖 仲裁 訴訟 不成立 撤銷仲裁 判斷之訴 工程爭議 協商 調解 資料來源:陳錦芳 律師/技師 182

183 異議 政府採購法 第七十四條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 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第七十四條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 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第七十五條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 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 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 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 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 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 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 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 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184 調解 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 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 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三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 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解不成立。 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 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機關不同意該建議者, 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 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185 申訴 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條 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廠商、 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第八十條  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廠商、 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第八十二條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應以書面 附事實及理由,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 之處;其有違反者,並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之方式。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審議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 機關暫停採購程序。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第一項之建議或前項之通知時, 應考量公共利益、相關廠商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 第八十三條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第八十五條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 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

186 申訴審議判斷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另為適法處置之期限
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 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 採購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另為適法之處置,其處置 期間類推適用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應自收受審議判 斷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就廠商所提異議重為異議處理, 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3月23日工程企字第 號 令

187 仲裁 法務部函示 鑒於以往政府各機關之工程採購爭議,其仲 裁結果不利於機關者,原因甚眾,不乏因不諳仲裁程序 及相關證據法則所致,爰請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單位 及同仁,務須對於採購時之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等 各期間之各種書面資料、往來通訊文件或電磁紀錄檔案 (例如錄音、錄影、光碟、傳真、電子郵件存證信函等)應 予彙整管理,完整備份異地保存,俾利日後調解、仲裁 時之舉證,維護政府各機 關應有權益。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 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 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善盡機關之舉證責任,以確保政 府應有權益。 仲裁法第 19 條 當事人就仲裁程序未約定者,適用本法 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仲裁庭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或依 其認為適當之程序進行。

188 仲裁效力及執行 仲裁法第37條 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 效力。 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 執行。但合於下列規定 之一,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 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 者,得逕為強制執 行︰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 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前項強制執 行之規定,除當事人外,對於下列之人,就該仲裁判斷之 法律 關係,亦有效力︰ 一、仲裁程序開始後為當事人之繼 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 標的物者。 二、為 他人而為當事人者之該他人及仲裁程序開始後為該他人之 繼受人, 及為該他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2017/3/2 188

189 仲裁效力及執行 「仲裁法」規定之撤仲事由 1.有第三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即1.仲裁判斷與仲裁協議 標的之爭議無關,或逾越仲裁協議之範圍者。但除去該部 分亦可成立者,其餘部分,不在此限。2. 仲裁判斷書應附 理由而未附者。但經仲裁庭補正後,不在此限。3. 仲裁判 斷,係命當事人為法律上所不許之行為者等三款)。 2.仲裁契約不成立、無效,或於仲裁庭詢問終結時尚未生效 或已失效者。 3.仲裁庭於詢問終結前未使當事人陳述,或當事人於仲裁程 序未經合法代理者。 4.仲裁庭之組成或仲裁程序,違反仲裁協議或法律規定者。 2017/3/2 189

190 行政訴訟中與機關無和解餘地 貴局函詢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3條適用疑義
二、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拒絕往來,經廠商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於行政訴訟 欲與機關和解,本會認為並無和解餘地,理由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就訴訟標的 具有處分權並不違反公益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 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而採購法 第101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 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 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足見廠商如有採購法第101條列 舉事由之一者,採購機關即應依法通知,並依採購法第102 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無裁量餘地,自無處 分權可言,依法不得成立和解。

191 行政訴訟中與機關無和解餘地 (二)採購法第101條之立法意旨係為杜不良廠商之違法、違約 行為,以避免其再危害其他機關,並利建立廠商間之良性競 爭環境,故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之ㄧ, 而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非僅與本案招標機關有關,亦與其 他機關日後辦理採購業務等公益有關,認其得成立訴訟上和 解,難謂與公益無違。故此一訴訟上和解,應與行政訴訟法 第219條之規定意旨不符。 (三)復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廠商對於機關所為異議處理結 果不服而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下稱申訴會)申訴,此時 申訴會係就該異議處理結果審議有無「違反採購法或不實」 之情事,其申訴審議判斷依採購法第83條已有視同訴願決定 之法定效力。是以機關與廠商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事由所 涉私權爭議,如於機關異議處理結果作成後達成民事上和解, 除機關依法得自行撤銷或變更異議處理結果之情形外,申訴 會於審議時,尚不受該和解之拘束。

192 行政訴訟中與機關無和解餘地 三、另查依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機關將 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廠商提 起行政訴訟,訴訟標的為機關行政處分之撤銷權, 法院係就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將廠 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審理其有無違反法令。如其 未違反法令,亦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 及第2款之但書所定應註銷情形,難認有註銷之理 由。100年12月8日工程企字第 號

193 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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