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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统计年报材料(之一) 统计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国家统计局黑龙江农垦调查队 黄信梅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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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讲解内容 第一讲统计法和统计法律体系 第二讲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二讲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三讲 相关的法律法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第四讲 统计执法工作情况(20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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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统计法和统计法律体系 一、统计法律法规体系 二、统计法 三、《统计法》对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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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效力: ①法律——②行政法规——③地方性 法规——④行政规章(部门、地方)——⑤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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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目前的统计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一、统计法律法规体系 1、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截止到目前的统计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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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法律法规体系 2、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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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法律法规体系 统计法规: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统计法实施细则、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海关统计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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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性法规: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规定: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②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如:哈尔滨、齐齐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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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如:哈尔滨、齐齐哈尔)。
由上述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 如:《黑龙江省垦区条例》(2010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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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法律法规体系 4、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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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规章: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关于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的几点意见 、第二次全国基普办法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统计调查登记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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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狭义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黑龙江垦区统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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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效力:①法律——②行政法规——③地方性法规——④行政规章(部门、地方)——⑤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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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计法 *4 (一)统计法概念:广义上来讲就是:一切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统计法就是由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规范政府统计活动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做了重要修订。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再次修订。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令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统计法共7章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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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①与其他部门法律相比 较的特点:统计法的调整对象,一是统计部门在组织管理统计工作和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统计机构与有关部门、统计局上下级、调查者与调查对象) ;二是统计法所规范的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标准。 ②自身的特点 :一是所规范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根本性的问题 ;二是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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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计法 (三)统计法的目的: 《统计法》第一条:为了①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②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③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④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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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计法》对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 (一)关于统计职能和基本任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法律规范 1、统计法的实用范围和统计的基本任务(统计的基本职能) ①本法的适用范围确定为政府统计(统计包括:政府统计、民间统计、单位内部统)。(统计法第二条规定) ②基本任务: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三项基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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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计法第三条)
《垦区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 垦区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①统计机构: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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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区各级行政机关、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国家统计局黑龙江农垦调查队在垦区内开展的各项调查工作。
《统计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6 《垦区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 垦区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总局统计局是垦区统计工作的主管机构,垦区各级统计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负责组织和协调垦区内的统计工作。 垦区各级行政机关、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国家统计局黑龙江农垦调查队在垦区内开展的各项调查工作。 垦区的政府统计机构:总局统计局、黑龙江农垦调查队、各管理局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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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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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统计人员:《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垦区统计管理办法》第七条 总局、管理局所属有关部门配备的统计人员,负责管理、协调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统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垦区统计管理办法》第八条 加强基层统计工作,健全统计网络。 (一)农场社会行政管理委员会综合统计人员,负责场区内的统计工作。管理区等基层单位配备综合统计,负责统计工作。 (二)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健全统计机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和组织指导所属单位的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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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统计人员的权力与义务 根据《统计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统计人员作了的基本要求。(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职责、有享有职称晋升、继续教育的权力) 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人员进行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统计法》第六条 、第三十条有规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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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统计调查的法律规范P2 (三)关于统计资料管理和发布的法律规范P4(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统计资料为准) (四)关于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P8 1、统计违法行为及构成要件 概念: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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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①具有社会危害性(最本质的特征)②行为人有过错③违反统计法律法规。
三、《统计法》对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 特征:①具有社会危害性(最本质的特征)②行为人有过错③违反统计法律法规。 2、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①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8 ②统计调查者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 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 ③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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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统计法律责任的形式:统计行政处罚、统计行政处分、其他行政法律责任措施。
①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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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特点: 一是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二是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三是属行政制裁范畴,只能适用于统计违法行为,不适用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四、是被处罚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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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计法》对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 原则: 法定原则(依据、主体、程序);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不过轻、过重,依据自由裁量权处罚)。 处罚措施: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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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计法》对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 ②统计行政处分: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针对个人) 适用对象:公务员、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处分措施:警告(与处罚的区别:针对个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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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都属于行政法律责任,都是违反行政法律,侵害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一种处罚性措施。
处分申诉的途径:一是向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二是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三是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诉。四是向在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 ③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行政处分的异同 相同:都属于行政法律责任,都是违反行政法律,侵害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一种处罚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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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点: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内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 管理相对人 存在隶属关系 存在管辖关系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申诉
性质 内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 适用对象 国家工作人员 管理相对人 适用前提 存在隶属关系 存在管辖关系 适用范围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解决方式 申诉 复议、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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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其他法律任的措施 通报: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不能对违法行为人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通报。《统计法》第37、38条、41条都有规定。 适用对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也包括作为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资利益和撤消晋升的职务 《统计法》第四十五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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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责任: 4、《统计法》中关于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统计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应*14刑罚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发生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4 ①《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对应《刑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②《统计法》第三十九条对应《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③《统计法》第四十条对应《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 ④《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对应《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5、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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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处分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自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处分规定》共15条,对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幅度、案件移送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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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分的实施主体:是指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者或称行为人。
第二讲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一、处分的实施主体:是指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者或称行为人。 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对单位纪律责任的追究,是通过对其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来实现的。 即:公务员、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处分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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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二、违法违纪行为及处分幅度
第二讲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二、违法违纪行为及处分幅度 1、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处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 2、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 《处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3、调查对象(《处分规定》第七条) 4、移送制度: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 (《处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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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相关的法律法规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查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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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2005年5月1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
*1 2005年5月1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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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统一设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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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2、取得从业资格的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P22页 第七条 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八条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第十八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 第二十一条 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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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3、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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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徒法不足以自行”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改。 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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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特点:①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垦区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农垦总局统计局、黑龙江农垦调查队、各管理局统计局。(*2《统计法》三十三条、《黑龙江省农垦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 ②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③统计执法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如:地方不能检查农垦的。 ④统计执法具有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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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1、执法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员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立的专门办理统计执法检查事项的内设机构。 统计执法检查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任命或批准的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 统计执法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省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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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2、执法检查的一般程序 ① 立案 ② 调查③ 处理④ 结案 处理主要包括以下环节:①案件的审理;② 处罚事先告知;③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④听证;⑤做出处理决定;⑥处罚决定的送达;⑦处罚决定的执行。 3、检查的内容: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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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⑤追诉期:二年,如:2011年10月只能检查2009年10月以来的数据。(《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4、检查时注意事项 ①检查人员要出示检查证(第十六条) ②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二十九条) 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5 ④《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十四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针对执法机关) ⑤追诉期:二年,如:2011年10月只能检查2009年10月以来的数据。(《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法》第二十四条*5) 《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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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P69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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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 (二)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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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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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刑法》相关法条
首先我们来看给予行政处罚的一个流程 第一步:执法检查通知书或查询书 第二步:现场调查、笔录。 第三步:立案审批 第四步:送达处罚告知书(将处理意见告知被处罚单位)。重大处罚(统计处罚一万元以上的)可以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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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告知书中写到: 被处罚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进行处罚的行政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提交书面材料。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 重大处罚(罚款一万元以上的),要求听证的,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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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的法条 重大处罚:黑龙江规定:罚款1万元以上。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 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三条 (关于重大处罚的规定) 第五步:送达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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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内容: 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的帐户缴款,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②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③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④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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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诉讼法》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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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的法条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九条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如: 第六步 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九条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如: 第六步 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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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法相对应的法条 《统计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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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应统计法四十条)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一款第四项 拒绝和阻碍统计调查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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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统计执法工作情况(2010——2011) 两年以来,共查处了9个管理局的25个农场、48个管理区、11个规模以上企业,总局和管理局共立案处理11起,其中罚款处罚9起、警告处罚1起,通报批评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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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个别单位领导认为统计没有会计重要,让会计兼统计,只有会计上岗证,没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且不参加统计培训会议。只知道会计法,不知道统计法。原因:统计法宣传力度不够,另一方面该领导学习不够。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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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统计年报培训不重视,学习统计制度不认真,填报的统计指标不理解,导致上报统计报表数据错误,有的甚至填错表。 *2
《统计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处分规定》第七条 、第四条 三、统计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3 四、没有统计台帐、上报数据质量差、经常迟报,两年检查,错误仍然不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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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的管局或农场,为了维护管局和农场的利益,不愿意接受总局的检查,认为自己做的很好,没有违法违纪的现象。总局的检查有两个目的,一是检查出问题,整改,促进统计工作,二是防犯于未然,避免失察的责任。
《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统计执法检查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六、领导授意改数。*5 《统计法》第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第六条、第三十七条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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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大 家 !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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