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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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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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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法律 第二个层次法规 第三个层次部门规章 第四个层次自律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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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 于 1999年7月1日实施;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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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调整的范围涵盖了在中国境内的股票、 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交 易和监管,其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 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现行《证券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证券法》共分 12章210条,分别为: 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 市公司收购、证券交 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 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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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 于 l994年7月1日起实施;于2006年1月1日起修订后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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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调整的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壹任公 司,其核心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公司法》确立了我国公司的法律 地位及其设立、组织、运行和终止等过程的基本法律准 则。 《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共分13章219 条,对在中国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和会计,公司合并和 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毒的分支机构, 法律责任等内容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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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4年6月 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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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的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 托管等活动,旨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促进证 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法》分为l2章103条,分别为总则,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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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 200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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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 操纵上市公司 4.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这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 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7.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 8.操纵证券市场罪。 9.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 产。 10.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 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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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简称《反洗钱法》) 经2006年10月3l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1月1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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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洗钱义务的主体范围。 2.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反 洗钱行政{管部门的要求,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48小时。 《反洗钱法》规定,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 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告。 3.明确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非法资金流动一 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 度,通常被视为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核心。 4.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 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 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6.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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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于2008年6月1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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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 2.组织机构。 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席证券公司担任除 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职务,不得与 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 。 3.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明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公司防范风险的一般规 定及对分支机构管理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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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客户资产的保护。 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存管、托管制度;明 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 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 立.分别管理。 5.监管措施。 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 度报告、月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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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风险处置的措施主要有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 政重组和撤销等五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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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的调整和补充。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的调整和补充。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 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 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对在主板市场 上市的公司,必须经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 个阶段定价。对目前网下累计投标与网上申购分步 进行的机制进行调整,规定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同 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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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询价对象均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初步询价,主 承销商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只有参与 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才能参与网下申购。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 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绿 鞋)机制。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 资价值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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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证券发售的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 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 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l2个月。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 本次发型总量的20%,公开发型股票数量在4亿股 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 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为其管理的股票配 售对象分别指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专门用于累 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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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 理暂行力法》 2009年1月21日中国证监会第249次主席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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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3日 中国证监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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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1.证券公司申请融咨融券业各试点的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 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因 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且不存在因涉嫌 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 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 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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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实现 第三方存管。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 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 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 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8)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 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 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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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规则 (1)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 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 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2)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 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3)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 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 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同时与客户签订载入中国证券 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 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客户只 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4)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 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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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 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客户融券卖出 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 司融入的证券。
(6)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 并且交易回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 券的期限顺延。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上上 交易,并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 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 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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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担保 (1)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 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用证券充抵。 (2)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 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 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 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 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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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 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 补缴差额。客户未能按期缴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 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4)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 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 物。 (5)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 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 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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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 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 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 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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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督管理 (1)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券卖出的 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 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 况进行监督。 (3)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 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 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 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中国证监会 及该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4)证券公司立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 收市后向其 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 (5)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 券等级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依照规定履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业务监管、自律或者监测分析职责,可以要对证券公司提供融资 融券业务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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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1.适用范围 2.市场禁入措施的类型 3.相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 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从事证 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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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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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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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1.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需要。
1.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需要。 2.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 需要。 3.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 体系的需要。 4.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 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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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十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3.“三公”原则 4.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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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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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公”原则 (1)公开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 的透明度,要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2)公平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不存在歧 视,参与市场的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3)公正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在公 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 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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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要点二十一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国际证监会公布了证 券监管的三个目标: 一是保护投资者;
要点二十一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国际证监会公布了证 券监管的三个目标: 一是保护投资者; 二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 三是降低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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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这一手段是通过建立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和 严格执法来实现的。这是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 手段,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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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手段。 这一手段是通过运用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信 贷政策、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干 预。这种手段相对比较灵活,但调节过程可能较慢, 存在时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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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手段。 这一手段是通过制订计划、政策等对证券市场进行 行政性的干预。这种手段比较直接,但运用不当可 能违背市场规律,无法发挥作用甚至遭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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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解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 证 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成立于l992年10月。 2.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中国证监会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9个稽查局,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共设立36个 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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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1.中国证监会的职责 2.我国证监会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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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 (一)对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监管 1.证券发行核准制。 推行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 (一)对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监管 1.证券发行核准制。 推行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 证券发行监管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事 前问责、依法披露和事后追究”的监管制度,增强 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加大对证券发行 和持续信息披露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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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公开制度 (1)证券发行信息的公开。 (2)证券上市信息的公开。 (3)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4)信息披露的虚假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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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发行上节保荐制度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都 需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 保荐期间分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两个阶段,各个阶 段都有明确的保荐期限。 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除进行 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证券监管机构还 将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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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市场操纵行为? 什么是欺诈顾客行为? 什么是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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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交易市场的监管 1.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公开制度。 要点二十三 2.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 操纵市场是指某一组织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 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 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 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 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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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十四 操纵市场行为如下。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 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数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 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 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包括事前监管与事后处理。事前 监管是指在发生操纵行为前,证券管理机构采取必要手段以 防止损害发生。 事后处理是指证券管理机构对市场操纵行为者的处理及 操纵者对受损当事人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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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十五 3.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 欺诈客户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证券管 理法规,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从事欺诈 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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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客户行为包括: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 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 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 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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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十六 4.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 内幕交易又被称为“知内情者交易”,是指公司董 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 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 为目的,利用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 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 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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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包括: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价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 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 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参.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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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幕信息的界定。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3)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 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行为主体知悉公 司内幕信息,并且从事有价证券的交易或其他有偿 转让行为,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等。 (4)对内幕交易的监管。 (5)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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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十七 (三)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1.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约束证券发行人的行为,促使其改善 经营管理。 (2)有利于证券市场发型价格与交易价格的合理 形成。 (3)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进行证券监督,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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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十八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1)真实原则。真实原则是指公开的信息必须具有客观性、一 致性和规范性,不得作虚假陈述。 (2)准确原则。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公开的信息必须佳确无误, 不得以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其公布的信息产生误解,不得有 误导性陈述。准确性原则不是强调已公开信息与信息所反映的客 观事实之间的一致性,而是强调信息发布者与信息接受者之间对 同一信息以及各个信息接受者之间对同一信息在理解上的一致性。 (3)完整原则。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有质与量两方面的规定性: 首先,应充分公开的信息,在性质上必须是重大信息;其次,应 充分公开的信息,在数量上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使投资者在通 常情况下能够据此作出适当的投资判断。 (4)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可能 迅速地公开其应公开的信息,不得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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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 要点二十九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已形成包括基本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性规则在内的四个层次。 【解释】第一层次为基本法律,主要是《证券法》。 【解释】第二层次为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股票发 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 资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能 特别规定》、《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 【解释】第三层次为部门规章,主要是指中国证监 会制定的适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 【解释】第四层次为自律性规则,即证券交易所的 《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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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十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1)招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发行人 编制招股说明二马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 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临时报告。 【解释】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凌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 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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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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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 2010年11月l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 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 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内 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提高防控工作的制度化、规 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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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十二 具体而言, 一是抓紧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 二是尽快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三是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停复牌等相关制 度; 四是健全考核评价制度; 五是细化、充实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规定, 完善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和举证规则,积极探索内幕 交易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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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 要点三十三 为规范信息披露违法行政责任认定工作,引导、 督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11年4 月29日,中国证监会制定和发布《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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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十四 《规则》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具体 规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 证监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按照规定记入 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要点三十五 在信息披露中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未勤勉尽责,或者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依法认定其责 任和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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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要点三十六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 作底稿。 要点三十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要点三十八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要点三十九 上市公司童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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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1.证券经营机构准入监管; 2.对证券公司业务的核准; 3.对证券公司日常监管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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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要点四十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简称“保护基金”)于2005年6月30日设立。保护 基金的主要用途是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 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 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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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保护基合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注册成立。 保护基金公司是负责保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 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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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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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性组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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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证券交易所需要监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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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职能包括
1.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 2.对会员进行管理, 3.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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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十一 (一)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场所和设施。 3.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 予以公布。 4.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 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 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6.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 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7.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 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 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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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十二 (二)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权力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修订后的《证券法》在保留证 券交易所的上述职能之外,还授予证券交易所以下监管权力。 1.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对证券(包括股票和公词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 3.上市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行使决定权。 4.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 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 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我国《证券法》第 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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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应当对交易活动制 定规则,其包括:
(三)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应当对交易活动制 定规则,其包括: 证券交易所应当就证券交易的种类和期限,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清算交割事项,交易纠纷的解决,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开市、收市、休市及异常情况的处理,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的提供和管理,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公布方式,其他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规定的事项等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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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要公开披露信息, 其具体包括:
证券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证券行情,按日制作证券行情表,并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及时向社会公布。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投资者有平等机会获取证券市场的交易情况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并有平等的交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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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 【解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会员取得的交易席 位实施严格管理,会员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管理规定由证券交易所审批,严禁会员将 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 机构和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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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 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证券上市的条件、 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上市 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上市推荐人的资格、责任、 义务,上市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 对违反上市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等事项,制定具体 的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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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 人。
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 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 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 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证券公司 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权力 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991年8月28日 会员制 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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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了解)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 【解释】根据2011年6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 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证券业协会章 程》,协 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自律管 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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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行业共 同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方面,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 方面。
1.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1)规范业务,制定业务指引。 (2)规范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增强行业竞争力。 (3)制定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 2.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1)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2)后续职业培训。 (3)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4)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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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简称《资格 管理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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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范围根据《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 员包括以下几类。
(1)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 部门的管理人员。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 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 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 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 其管理人员。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 其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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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执业证书。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 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证券业 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凡年满l8周岁,具有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参加证券业从 业人员资格考试。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 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统一的执业证书: (1)已被机构聘用; (2)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3)不存在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 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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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业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 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证券经营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被聘 用的证券经营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 业务。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业的, 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 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 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 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l0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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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处罚如下。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 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2)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 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 执业证书。 (3)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 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国证券业协 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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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券经营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 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5)从业人员拒绝中国证券业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 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 停执业3~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 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6)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资格管理办 法》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可 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7)中国证券业协会工作人员不按《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履行 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中国证 券业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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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1.诚信信息的内容 (1)基本信息。 (2)奖励信息。 (3)警示信恩。 (4)处罚处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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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自律管理 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成立,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 属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重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这标志着 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的组织构架已 经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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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第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 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 第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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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据《证券法》履行以下职能: 第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第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第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第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旧 关管理: 第五,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第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 和培训服务; 第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如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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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1.证券实名制。 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 【解释】货银对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 货”,是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 手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 付时给付资金。货银对付原则是证券结算的一项基 本原则,可以将证券结算中的违约交收风险降低到 最低程度。我国上市证券的集中交易主要采用净额 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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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十五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在分级结算制度下,只有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 算参与人资格 的证券经营机构,能直接进入登记结 算系统参与结算业务。 通过对结算参与人实行准入制度,制定风险控制和 财务指标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有效控制结 算风险,维护结算系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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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十六 4.净额结算制度。 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达成的交易实行逐笔清 算,并逐笔转移证券和资金;净额结算是指交易双 方对所达成的交易实行轧差清算,并对轧抵之后的 证券和资金的净额进行交付。目前,我国对证券交 易所达成的多数证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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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十七 5.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 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 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 不得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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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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