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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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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1.0.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1.0.4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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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0.1 工程量计算 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为依据,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2房屋建筑 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以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2.0.3 工业建筑 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区建筑、动力站、与厂房相连的生活间、厂区内的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0.4 民用建筑 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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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计量 3.0.1 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2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3.0.3 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 3.0.4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m2、m3、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 本规范各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者外,应视为完成该项目已经包括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 3.0.6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涉及到电气、给排水、消防等安装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计量规范》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到仿古建筑工程的项目,按国家标准《仿古建筑工程计量规范》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到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国家标准《市政工程计量规范》的相应项目执行;采用爆破法施工的石方工程按照国家标准《爆破工程计量规范》的相应项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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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1 一般规定 4.1.1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1.2 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编制。 4.1.3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1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1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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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分部分项工程 4.2.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前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2.3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2.5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 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2.7 本规范对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在“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对此,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我省规定除预制砼的模板包含在相应预制砼的项目中,现浇砼模板不与砼合并,模板在措施项目中列项。) 4.2.8预制混凝土构件按成品构件编制项目,构件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预制,包括预制构件制作的所有费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和造价信息组价。 4.2.9 金属结构构件按成品编制项目,构件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门窗(橱窗除外)按成品编制项目,门窗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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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本规范4.2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4.3.2 措施项目中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本规范附录s措施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主要指附录S7的相关措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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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土石方工程 注. 1、挖土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基础土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2、建筑物场地厚度≤±300mm的挖、填、运、找平,应按本表中平整场地项目编码列项。厚度>±300mm的竖向布置挖土或山坡切土应按本表中挖一般土方项目编码列项。 3、沟槽、基坑、一般土方的划分为: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m2 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则为一般土方。 4、挖土方如需截桩头时,应按桩基工程相关项目列项。 5、桩间挖土不扣除桩的体积,并在项目特征中加以描述。 6、弃、取土运距可以不描述,但应注明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决定报价。 7、土壤的分类应按表A.1-1确定,如土壤类别不能准确划分时,招标人可注明为综合,由投标人根据地勘报告决定报价。 8、土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非天然密实土方应按表A.1-2折算。 9、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管沟工作面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如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按表A.1-3、A.1-4、A.1-5规定计算。(江苏省执行文规定工作面、放坡并入土方工程量。) 10、挖方出现流砂、淤泥时,如设计未明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其工程数量可为暂估量,结算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现场签证确认工程量。 11、管沟土方项目适用于管道(给排水、工业、电力、通信)、光(电)缆沟(包括:人(手)孔、接口坑)及连接井(检查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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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注:①地层情况按表A.1-1和表A.2-1的规定,并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按单位工程各地层所占比例(包括范围值)进行描述。对无法准确描述的地层情况,可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自行决定报价。 ②项目特征中的桩长应包括桩尖,空桩长度=孔深-桩长,孔深为自然地面至设计桩底的深度。 ③高压喷射注浆类型包括旋喷、摆喷、定喷,高压喷射注浆方法包括单管法、双重管法、三重管法。 ④如采用泥浆护壁成孔,工作内容包括土方、废泥浆外运,如采用沉管灌注成孔,工作内容包括桩尖制作、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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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桩基工程 注:①地层情况按表A.1-1和表A.2-1的规定,并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按单位工程各地层所占比例(包括范围值)进行描述。对无法准确描述的地层情况,可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自行决定报价。 打试验桩和打斜桩应按相应项目单独列项,并应在项目特征中注明试验桩或斜桩(斜率)。 ②项目特征中的桩长应包括桩尖,空桩长度=孔深-桩长,孔深为自然地面至设计桩底的深度。 ③项目特征中的桩截面(桩径)、混凝土强度等级、桩类型等可直接用标准图代号或设计桩型进行描述。 ④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是指在泥浆护壁条件下成孔,采用水下灌注混凝土的桩。其成孔方法包括冲击钻成孔、冲抓锥成孔、回旋钻成孔、潜水钻成孔、泥浆护壁的旋挖成孔等。 ⑤沉管灌注桩的沉管方法包括锤击沉管法、振动沉管法、振动冲击沉管法、内夯沉管法等。 ⑥干作业成孔灌注桩是指不用泥浆护壁和套管护壁的情况下,用钻机成孔后,下钢筋笼,灌注混凝土的桩,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层使用。其成孔方法包括螺旋钻成孔、螺旋钻成孔扩底、干作业的旋挖成孔等。 ⑦混凝土灌注桩的钢筋笼制作、安装,按附录E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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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砌筑工程 注:①“砖基础”项目适用于各种类型砖基础:柱基础、墙基础、管道基础等。
②基础与墙(柱)身使用同一种材料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有地下室者,以地下室室内设计地面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基础与墙身使用不同材料时,位于设计室内地面高度≤±300mm时,以不同材料为分界线,高度>±300mm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分界线。 ③砖围墙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④框架外表面的镶贴砖部分,按零星项目编码列项。 ⑤附墙烟囱、通风道、垃圾道、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扣除孔洞所占体积)计算并入所依附的墙体体积内。当设计规定孔洞内需抹灰时,应按本规范附录L中零星抹灰项目编码列项。 ⑥空斗墙的窗间墙、窗台下、楼板下、梁头下等的实砌部分,按零星砌砖项目编码列项。 ⑦“空花墙”项目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空花墙,使用混凝土花格砌筑的空花墙,实砌墙体与混凝土花格应分别计算,混凝土花格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中预制构件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⑧台阶、台阶挡墙、梯带、锅台、炉灶、蹲台、池槽、池槽腿、砖胎模、花台、花池、楼梯栏板、阳台栏板、地垄墙、≤0.3m2 的孔洞填塞等,应按零星砌砖项目编码列项。砖砌锅台与炉灶可按外形尺寸以个计算,砖砌台阶可按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小便槽、地垄墙可按长度计算、其他工程按立方米计算。 ⑨砖砌体内钢筋加固,应按本规范附录E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⑩砖砌体勾缝按本规范附录L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11检查井内的爬梯按本附录E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井内的混凝土构件按附录E中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编码列项。 12如施工图设计标注做法见标准图集时,应在项目特征描述中注明标注图集的编码、页号及节点大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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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注:1、增加了断肢剪力墙、挡土墙、支撑钢筋(铁马)、 机械连接等项目。
2、①现浇构件中伸出构件的锚固钢筋应并入钢筋工程量内。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 ②现浇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如果设计未明确,其工程数量可为暂估量,结算时按现场签证数量计算。 3、现浇或预制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构件,不扣除构建内钢筋、螺栓、预埋铁件、张拉孔道所占体积,但应扣除劲性骨架的型钢所占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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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金属结构工程 注:1、金属构件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不扣除孔眼的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
2、金属构件的切边,不规则及多边形钢板发生的损耗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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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G木结构工程 注:①木楼梯的栏杆(栏板)、扶手,应按本规范附录P中的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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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H门窗工程 注:1、木质门带套计量按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不包括门套的面积,但门套应计算在综合单价中。
2、以樘计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洞口尺寸,以平方米计量,项目特征可不描述洞口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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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J屋面及防水工程 注:1、屋面找平层按本规范附录L楼地面装饰工程“平面砂浆找平层”项目编码列项。
2、屋面防水搭接及附加层用量不另行计算,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3、屋面保温找坡层按本规范附录K保温、隔热、防腐工程“保温隔热屋面”项目编码列项。 4、墙面防水搭接及附加层用量不另行计算,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5、墙面找平层按本规范附录M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工程“立面砂浆找平层”项目编码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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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L~Q装饰工程 注:1、平面砂浆找平层项目只适用于仅做找平层的平面抹灰。 2、立面砂浆找平项目适用于仅做找平层的立面抹灰。 3、水泥砂浆面层处理是拉毛还是提浆压光应在面层做法要求中描述。 4、柱梁面干挂石材的钢骨架、零星项目干挂石材的钢骨架、幕墙钢骨架均按表M.4相应项目编码列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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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S措施项目 注:1、使用综合脚手架时,不再使用外脚手架、里脚手架等单项脚手架;综合脚手架适用于能够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脚手架,不适用于房屋加层、构筑物及附属工程脚手架。 2、同一建筑物有不同檐高时,按建筑物竖向切面分别按不同檐高编列清单项目。 3、超高施工增加按建筑物超高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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