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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 製作成員: 第八組 褚瑀翔.黃冠淳.曾師彥.陳彥均.吳唯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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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性戀 製作成員: 第八組 褚瑀翔.黃冠淳.曾師彥.陳彥均.吳唯碩

2 同志運動的意義 同性戀權利運動,或同志運動,是指一批鬆散結合的公民權利團體、人權團體、支持團體與政治行動者,追求來自社會對於非異性戀(同性戀與雙性戀)與跨性別的接受、包容與平等。儘管這個運動通常被稱為同性戀權利運動,但運動成員也會爭取其他不一定會被定義為「同性戀」的人的權利。(請參看同性戀與跨性別條目。)他們的觀點對某些人來說具有爭議性,而同性戀權利運動受到的反對有來自於包括個人以及宗教與政治團體(傳統上—但並非全然—是右派人士)。 在台灣通常會使用同志運動這個名詞來代表同性戀權利運動。它的好處是在於「同志」不一定指稱同性戀,它也可以指稱雙性戀、跨性別,甚至其他如BDSM社群這類的性異議者(請比較酷兒條目)。於是同志運動就變得能夠讓所有性弱勢者參與其中,並且結合各個弱勢族群的資源而更為壯大。另外一個使用同志運動的主要原因則是因為同性戀這個名詞在某些社會中長期遭到污名化,因此早期的社會運動成員通常會避免這個名詞的使用。

3 雖然同性戀權利運動內部有差異範圍廣大的想法與信念,難以概括歸納,不過通常大部分的成員相信:
無論一個人的性傾向為何都應該予以包容。 無論一個人的性傾向為何,都應當在法律中享有平等的權利與價值。 「恐同症」(homophobia,是指一種對同性戀的非理性恐懼與/或仇恨)不單只是對同性戀,對整個社會來說也是危險的。 負面的描繪同性戀的形象(意即將同性戀視為一種罪惡或變態)是不恰當、受到誤導、或甚至完全就是惡意的。 性傾向並非一種選擇,意思就是說,同性戀與異性戀同樣為無法改變的性傾向。 嘗試改變性傾向如果不是危險的企圖,那頂多也只是一種誤導(請見走出埃及(Ex-gay movement)條目與補償療法(Reparative therapy)條目)。 一個人應該擁有表達其性認同而不須要害怕遭到報復的自由。

4 同性戀的產生 同性戀是先天的 (也有後天) 先天的不能改變 同性戀不能改變

5 同性戀可能原因 性心理發展階段中, 有一段時期是這樣的: 學齡期(6~12歲) ‧性成長 與同性的同輩朋友有親密的接觸,形成友誼;對性感到好奇,有些女孩開始來第一次月經;自我察覺增加,會注意自己身體的成長;會學習內在的性價值系統,學習自我控制;了解所謂男性與女性的概念。 ‧性行為 同性間的同性戀經驗,與異性間作性遊戲也很常見;與同輩討論性,互相手淫,自我刺激;與同輩比較身體的成長;學習祕密行動,對於令人震驚的價值觀,可能以俚語表示。 比較值得注意的是, 「與同性的同輩朋友有親密的接觸」 「同性間的同性戀經驗」 「與同輩討論性,互相手淫,自我刺激」 「與同輩比較身體的成長」

6 以佛洛依德為主的傳統派心理分析家將其形成原因歸諸於環境因素。這派專家相信所謂男同性戀者不是自身覺得女性化,就是讓旁人覺得其富有女性特質,而這種陽剛不足的人格現象,肇因於家庭中父母的管教子女態度,如冷漠、無能的父親,或專擅的母親,久而久之,造成兒子疏離父親,得不到男子氣奧援,反而從母親那裡吸收過多女性氣質。母親角色的佔有慾,父親角色的缺席,是「環境說」對男同性戀者家庭關係的主要素描。 新一派理論將矛頭對準「遺傳學」,把同性戀的成因從後天的環境轉移至先天的基因,試圖找出同性戀者是否有特殊生物型,有的從神經內分泌下手,有的追蹤染色體,例如一九五二年生物學家卡爾曼經研究顯示,同卵雙胞胎由於共有一個基因型,皆為同性戀者的比率高達百分之百!這更支持了「同性戀乃與生俱來」的論調。

7 再跟大家介紹一些有關同志的慣用語彙,這樣就不會因為無知而對同志說錯話或是表錯情了哦
再跟大家介紹一些有關同志的慣用語彙,這樣就不會因為無知而對同志說錯話或是表錯情了哦!! 同志:本為革命語,1991年香港人林奕華首先移用維同性戀者的代稱。 Gay:同性戀者,通常用來形容男同性戀者。也被用來形容所有的同性戀團體,例如 gay people,就指同性戀社群。 Lesbian[蕾絲邊]:女同性戀者。這個辭源自希臘一個名為Lesbo的島嶼。西元四百年前,希臘語詩人莎芙[sappho]在這個島上舉行女詩人同歡會,建立她的學園,莎芙的施多是敘述兩個女人間的愛情。 石牆事件:1969年6月27日午夜,九名警察進入紐約市格林威治村一家名為[石牆]同性戀酒吧進行臨檢,像以往一樣逮捕了幾名未帶身分證明的男女同志,並驅離顧客。但這次同志們忍無可忍,起而反抗,持續對峙幾天,並引起多次示威抗議,因而廣為世人所知,史稱[石牆事件]。一年後,進一萬多名男女同志在紐約舉行大規模遊行,紀念石牆事件,並要求同性戀的法律地位與權利。如今,石牆事件被同志們視為同性戀平權運動的發源。 同志驕傲日[Gay Pride]:1970年6月27日在紐約舉行的石牆週年紀念同志大遊行,將6月27日.28日兩天,定為[同志驕傲日]。

8 同性戀的定義 近代著名性學專家金賽博士,再一九四八年將同性戀定義為「一個和自己同樣性別的伴侶有過肉體接觸,並達到性高潮的人」。他把性行為的實際發生列為必然因素,製訂了一套分類法,即將一個人從異性戀行為到同性戀行為按照0至六共分成七個等級:0是絕對異性戀,六是絕對同性戀,其餘則為漸層分佈。金賽博士認為除了0級,任何人或多或少都是同性戀者。這項「行為說」,多年來一直是社會大眾對同性戀瞭解的基礎。 但是近年來這套「行為決定論」頗受到其他專家質疑,美國康乃爾大學醫學專科大學的精神病學教授艾瑟(Richard Isay),著作一本『身為同性戀』,提出反駁:有些人可能礙於社會及家庭壓力、內在心理衝突等因素,而不敢或選擇不與同性發生性行為,卻抑制不住對同性的性幻想,單方浸淫在興奮狀態中,而這種人照金賽博士的分類,就成了「漏網之魚」。 另外,青春期之前偶發的同性戀式性行為,基於玩鬧和好奇的成分較多,也不能涵蓋在同性戀的範疇中。 另有一派較嚴格的說法,必須在性偏好習慣、情感投射、社群歸屬方面,都以同性為對象才算是同性戀者。因此有人懷疑是否應把「情境性」的同性戀,如住校生、修道院、監獄、軍隊、水手等特殊處境下,因缺乏異性而發生的同性戀洩欲行為,劃歸為同性戀?

9 社會對同性戀者的看法 同性戀運動向社會傳達一個特定的形象:同性戀者是真心相愛的愛侶,只不過他們是同性而已,僅此而已!它了解社會喜歡真心相愛,因此刻意強調同性戀關係中的情感因素,不提當中的性愛元素,尤其絕口不談肛交、孌童等在同志群體並不希奇的現象。它把同性戀孤立出來,與其他同樣是社會反對的行為分開。可是,這種涇渭分明並不是同性戀生活的現實。

10 對以上研究值得注意的地方 對於以上研究,有幾點值得注意: 一般傳媒往往誇大了研究真正發現的東西。
一般傳媒往往誇大了研究真正發現的東西。 例如說:已經找到同性戀基因啦,好像已經發現太陽系第十顆行星,或者在電子顯微鏡下發現未知的病毒一樣。事實上,那些都是一些間接的、統計學的研究。 部份研究中的研究者,都坦然承認自己的研究,沒有證明同性戀一定是先天的,反而證明同性戀有不同的因素結合而成。 沒有一個研究能夠建立近乎100%的相關率。 要不然,我們應該會發現:所有左撇子都是同性戀者、所有女同性戀者都有男性化的指長、所有同卵雙生的,一個是同性戀的話,另一個也一定是。可是,我們並不能做到這些結果。 有部份研究,可以作如下解釋:是同性戀導致另一種因素出現。 例如,可以是同性戀者漸漸形成較大的上述腦部結構,亦可以是女同性戀者發育時手指較粗短。

11 同性戀運動的政治性 傳統的同性戀運動,是身份政治的玩意。
我說傳統,因為90年代以後發生的變化,有部份人已經放棄了身份的概念(見下文)。傳統的同性戀運動是60年代開始的,它之所以稱為運動,因為它是有計劃的要爭取及擴大在社會上的權力。

12 同志的社會運動 它把自己定位為弱勢社群。 弱勢群體是指社會上擁有某種身份,但處於社會邊緣,缺乏公平的資源分配的群體。
例如婦女、兒童、傷殘人仕,都是一般社會上的弱勢社群。又例如黑人,它在美國社會是特定的一群,同樣是弱勢群體。 同性戀者指出,有同性性取向的人,他的性取向是先天的、是固定的,性取向定義了他的身份。可是,性取向是不變的嗎?它是一個跟婦女、黑人一樣,是一個人的身份定義嗎?

13 同性戀者收養兒童 不瞭解同志圈的人,多數認為同志因為缺乏婚姻束縛,彼此間的交往不會長久,但一旦有了家庭,同性戀者一樣會希望有孩子來使家庭生活更圓滿。而台灣的風氣不如美、歐興盛,但在美國,各洲也有不同的律法。如:明文禁止同性戀者收養兒童:佛羅里達洲、阿肯色洲、密西西比洲、猶他洲。 而其他洲為了規避此問題,則則採取禁止沒有婚姻關係的伴侶收養兒童。目前只有荷蘭號稱「歐洲同性戀之都」的阿姆斯特丹不但允許同性戀者收養兒童,也認可同性戀婚姻。 性別認同:同志依循正常管道認養小孩,不會涉及違法問題,但被認養的兒童容易產生性別認同混淆的問題,因為成長期間的兒童易把雙親當榜樣,但當雙親都為同性時,就容易混淆,此為收養者需注意的問題。

14 同志運動的歷史 同性戀權利運動的興起是為了回應被同性戀權利活動分子稱為的對同性戀者的「歧視」和「偏見」。
最先的一次同性戀權利運動發生在二戰前的德國,以Magnus Hirschfeld為中心。這次同性戀權利運動完全被阿道夫·希特勒的納粹運動鎮壓(參看納粹德國的同性戀者)。

15 台灣方面 大致有以上三個 校園同志甦醒日(GLAD) 台北同玩節 台灣同志遊行

16 美國方面 在美國,緊接著二戰結束後的幾年就有了一些同性戀權利運動的步伐。在這段時間里,阿佛列·金賽(Alfred Kinsey)發表了《男性性行為》(Sexual Behavior in the Human Male)一書,這是第一本以科學眼光研究性主題的著作。金塞通過大量的研究發表了一個驚人論斷:總人口中大約有10%的人是同性戀者,直接向當時流行的觀念提出了質疑。在這本著作發表以前,同性戀通常不會成為討論作的主題,但是在它發表之後,同性戀話題開始出現在一些刊物中,甚至是像《時代雜誌》(Time Magazine)、《生活雜誌》(Life Magazine)等中。

17 雖然同性戀話題進入了主流雜誌的討論中,但是直到20世紀60年代以前,社會的意識或法律都沒有多少的改變。直到60年代的「性革命」。這是一段很多社會領域放生巨變的時期,包括性方面。
這些著作,連同二戰後開始的向城市的大量移民,同性戀社區開始在市中心形成,而同性戀者也開始意識到他們是作為社會少數族群而不是一些少數的「性別顛倒」的孤島而存在。雖然在20世紀早期,同性戀酒吧就已經存在,但是數量仍然很小。 20世紀50年到到60年代,隨著同性戀社區的發展,同性戀酒吧的普及,以及同性戀身份認同的加深,同性戀開始對他們的作為社會「流浪者」和「犯罪者」的地位日益不滿。然而,在60年代晚期以前,他們仍然只有很少的社會力量。

18 1969年的石牆騷亂被認為是現代同性戀運動的出發點。當時所有相關的秘密變化都達到了轉折點。同性戀者開始大規模的組織起來要求合法的地位、社會認同和平等。
石牆騷動的一個後果是「同性戀解放陣線」的建立(Gay Liberation Front,GLF,建立於紐約市)。這個組織的「一個同性戀者的宣言」(A Gay Manifesto)為剛剛形成的同性戀運動設立了目標。陣線的分支開始遍及全美。這些組織成為全球各種爭取同性戀平等權利的組織創立的基礎。 今天,保衛同性戀者免受憎恨、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歧視是美國同性戀權利的主要議題,他們把這些描述為人權的本質。確實,在美國最有影響力的同性戀權利組織之一就稱為「人權戰線」(Human Rights Campaign)。其他的同性戀權利組織包括「全國男女同性戀工作組織」(National Gay and Lesbian Task force,NGLTF),「同性戀的雙親和朋友」(Parents and Friends of Lesbians and Gays,PFLAG)和「反誹謗男女同性戀聯盟」(Gay and Lesbian Alliance Against Defamation,GLAAD)。

19 同性戀運動在一些地區取得了成效。雞姦法在美國很多州都於20世紀被取代或推翻(根據2003年的勞倫斯對決德克薩斯州的案件中,所有的雞姦法都被判為使違憲的)。很多公司和地方政府都在他們的非歧視規定中增加禁止基於性傾向的歧視。在一些地區,對同性戀的暴力被視為是仇恨罪行,並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美國的佛蒙特州,加拿大的 魁北克省和新斯科舍省、歐洲的一些國家為婚姻提供了另一種選擇:公民結合(civil union)。荷蘭和比利時允許同性婚姻;加拿大承認兩個同性間的共同法婚姻(common-law marriages)。最近的安大略省法院和魁北克最高法院要求聯邦政府在未來兩年內為同性戀者提供完全的權利。同性戀在一些地區可以領養子女,雖然只有很少的地方允許他們可以與伴侶一起領養子女。

20 在文化方面,相似的變化正在進行著。正面和寫實的同性戀角色在電視和電影上開始增多。
在美國,反對同性戀權利運動發展的主要阻力通常是基督教權利和其他保守人士,通常是受到共和黨的支持。 在美國,在私營企業中,沒有防止僱員因為性傾向受到就業歧視的聯邦法律。但是,目前大多數美國的跨國大公司(例如IBM、微軟、福特汽車、可口可樂、波音、迪士尼、AOL等),都制定了公司內部的基於性傾向的反歧視政策,適用於公司內部的就業、福利、升職、工作環境和公司文化、公司決策等各方面。並且,在14個州,包括哥倫比亞特區,以及超過140個城市中都有禁止歧視的禁令。直到2003年7月,頒佈有在私營企業中禁止機遇性傾向的歧視的地方有加利福尼亞州、康乃狄克州、夏威夷州、馬里蘭州、麻薩諸塞州、明尼蘇達州、內華達州、新罕布夏州、紐澤西州、新墨西哥州、紐約、羅得島州、佛蒙特州和威斯康星州([1])。這些禁令也包含了很多的其他方面,例如住房或公共設施。一個禁止全美範圍內反同性戀就業歧視的議案已經交給美國國會討論,也就是所謂的《就業非歧視法案》(Employment Nondiscrimination Act,ENDA)。但是在當前由共和黨控制的國會中通過該法案的前景並不明朗。 1998年3月4日,美國最高法院在對Oncale v. Sundowner Offshore Services的判決中表示,聯邦法律對發生在工作中的性騷擾,無論雙方是異性還是同性同樣適用。但是,較低級的法院關於這個判決是否適用於有反同性戀意圖的騷擾仍存在分歧。

21 校園同志甦醒日 校園同志甦醒日(Gay & Lesbian Awakening Day,簡稱GLAD)。為台灣北區高中、大專院校同志社團共同主辦的活動。內容包括徵文、座談會、影展、運動會、晚會等等。第一屆於1995年在台灣大學舉辦。

22 台灣同志遊行 台灣同志遊行,就是在台灣舉辦的同志遊行。遊行者除了同性戀以外還有雙性戀、跨性別、BDSM、性工作者、HIV感染者還有情色內容創作者等所謂「同志」。2003年開辦,至2005年是第三屆。儘管參與投入的同志團體來自全台各地,主要活動地點一直都在台北市。這個活動與台北同玩節日期相當接近。就像在其他地方的其他遊行一樣,台灣同志遊行本身的意義一直廣受台灣各方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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