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nload presentation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1
授課教師: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 許宗力 教授
4-2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授課教師: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 許宗力 教授 【本著作除另有註明外,採取創用 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臺灣 3.0 版授權釋出】
2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事實 【常德街事件】凌晨 1 時左右,15 名荷槍員警對常德街 (同志經常活動之公共空間) 強制臨檢,將四、五十餘位同志強行帶回警局製作筆錄拍照存檔。 87 【紅利餐廳事件】一對男同志顧客用餐時狀甚親密,鄰桌顧客向店家反映;店家隔日張貼不歡迎同志顧客之公告。
3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事實 87.07 賴正哲參訪舊金山同志連鎖書店「異光」 (A Different Light),成為晶晶書庫參考學習之典範。 晶晶書庫開幕。 晶晶咖啡開幕。 90 晶晶藝廊開幕。
4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事實 「……深刻感受同志活動空間的稀少﹔男同志只有夜行權,女同志幾乎為零的狀況下,開創一個標榜同志為發聲主體的空間是迫切需要的;同志除了夜晚也能擁有白天的行走權,此為同志書店晶晶書庫誕生之主要緣由。……『晶晶』店名,可以有以下多重的解釋意義:『晶晶』的名字夠本土,隨處可見的晶晶飾品店、晶晶唱片行、晶晶美容院……,好似同志無所不在的僭越能力。而『晶晶』是臺灣播出的第一齣國語連續劇;也是本地第一本漫畫書『漫畫大王』單元中,芭蕾劇團中壞女孩辜晶晶的名字。辜晶晶溢出社會道德規範,顛覆保守的思想窠臼,勇敢展現自己獨特魅力表現;正如同志身處強迫異性戀機制環境中,仍不屈不撓的展現旺強認同生命力。……」
5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事實 「……而從文字結構的分析上,由六個日組成的晶晶,亦呼應了象徵同性戀的國際性彩虹符號,六個顏色,六個太陽,閃耀動人萬丈光芒。」
6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事實 92.03 晶晶書庫進口香港《蘭桂坊》男性寫真雜誌,遭基隆關稅局查扣並函請基隆地檢署偵辦。
基隆刑事組搜索晶晶書庫,帶走書架上封妥膠膜並標示「限制級書刊,18 歲以下不得購買。」之雜誌,含:《雄風》456 本、《e》4 本、《蘭桂坊》(在香港機場皆有合法販售) 71 本、《his》(經『中華民國圖書評議委員會』核可出版) 31 本。
7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事實 刑法第 235 條 I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III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This is the most inflammatory danish cartoon
8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事實 93.01.05 經過前後共四次偵查庭訊,基隆地檢署偵結,依妨害風化罪嫌起訴負責人賴正哲。 93.0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賴正哲及辯護律師邱晃泉表示不同意進行簡易判決程序。 【誰怕男體裸露?!晶晶書庫要求公正審判】記者會,聲請異性戀迴避,並要求同志鑑定。
9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事實 「臺灣的出版法已廢,男同志閱讀男體寫真雜誌的情慾人權,卻仍需要在父權異性戀的自由心證下被 (無理) 侵奪 / 干擾,數個同志及人權團體聲援晶晶書庫,在人權律師建議下,將創臺灣司法首例,針對法院聲請異性戀迴避,並要求同志鑑定。」
10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事實 93.06.15 基隆地院首次開庭審理,但採秘密審理。 93.09.14
基隆地檢署將其認定其中 101 本為猥褻之刊物,委託「中華民國圖書評議委員會」鑑定。 中華民國圖書評議委員會 93 年度第 13 次圖書評議會議決議,認定有 87 本「逾越限制級」,恐有猥褻之虞。
11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事實 中華民國圖書評議委員會 93 年度第 13 次圖書評議會議決議:
「男性陰莖呈明顯勃起或套量陰莖動作,非自然呈現……刻意突顯、碰觸性器官,恐有違反公序良俗之虞。」 「男性精液、男性愛撫、自慰圖片及肛門特寫。」 「男性口交、肛交、雜交、舌頭舔肛門之淫蕩動作……足以引起一般人羞恥及厭惡感。」 「同志性愛圖片及淫穢不堪之文字敘述……足以引起一般人羞恥及厭惡感,綜觀本書之特性與目的,恐有猥褻之虞。」
12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事實 94.03.07 94.03.14 94.03.15 【一人一信給法官 聲援晶晶阿哲】活動。
【一人一信給法官 聲援晶晶阿哲】活動。 【《天邊一朵雲 滿天都是鳥》晶晶書庫男體雜誌猥褻?】記者會。 基隆地方法院一審第二次開庭。
13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事實 「該官司的勝敗,絕非僅限於同志權利之爭取;在臺灣模糊的法律條文,讓一般成人本應享有之情色閱讀權利被嚴重剝奪,人人皆可能被定罪。假借保護兒童之名;實際上卻是要封鎖成人享受情色文化之自由。讓人在家藉由情色刊物、A 片自慰的權力剝奪,將情慾圍堵、稚齡化的結果;只會造成更多的性侵害、性暴力發生。在臺灣分明多數成年人,都有購買、觀看 A 片之經驗需求,法律卻精神分裂的扣以販售者妨害風化之名,著實可笑。……以林佳龍局長回答記者對於電影『天邊一朵雲』口交畫面,若有保守團體抗議的話作為結語,林局長說『電影又不是電視,不想看的人不要去看就好了』。對於一家位於靜巷內的同志書店來說,真正不想看這類雜誌的客人,也絕不會去買了!。」
14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事實 【撕下肛門上的貼紙 ── 從法律、性學觀點看男同志性慾望】座談。 基隆地方法院一審第三次開庭。 12:30【到基隆『關心晶晶案 要求公開審判』】行動。 16 時,基隆地院宣判,賴正哲違反刑法第 235 條,拘役 50 日,得易科罰金。 【《傳承彩虹同志文化 晶晶再出發》晶晶書庫男體寫真案一審宣判】記者會。
15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事實 「……從法律、性學角度來談男同志性愛,讓社會多了解同志性愛與感受的真實面貌,同時深入探討猥褻出版品受害者闕如、目標閱讀群不被定義、社會脈絡與開明程度被忽略,因而日漸被擴張解釋、濫用的刑法 235 條猥褻罪,也希望法院能夠在開放的態度以及對同志有基本認識之下,公正審理這一個攸關憲法保障人民基本自由權的重要案件。」
16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事實 「關於這次的題目『撕下肛門上的貼紙』,我自己有一個俗又有力的解釋『拿掉對屁眼與肛交的歧視』。……由心理到生理,由恐懼到認同,兩本雜誌雖稱不上多具價值意義;但對於男同志族群而言,卻兼具了滿足人性基本情慾需求及性傾向常識之功能。作為一名在異性戀環境長大的同性戀者,沒有任何教育體制內的書籍,告知如何從事同性之間的性行為知識,也讓異性戀者由於對於同性性交的不了解,造成嚴重觀念扭曲。在臺灣男同志的性愛,總被社會當成嗜血、聳動話題;男同志族群由早年遭社會排擠,沒有任何情慾出口,被迫在新公園從事夜晚活動;到現今轟趴即使有安全的帶套措施,保險套也反成為被誇大譴責的性愛證物。『雄風』『蘭桂坊』雜誌,提供男同志們在家閱讀對族群、醫療之認同與了解……」
17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事實 【到基隆『關心晶晶案 要求公開審判』】行動
【到基隆『關心晶晶案 要求公開審判』】行動 「這個案子並不是賴正哲個人的案子,甚至可以說不僅是同志情慾出版品的案件,它是攸關臺灣民眾是否擁有選擇情慾模式的權利,以及憲法保障的出版與言論自由、個人自由意志等基本人權是否被承認的重要指標案件之一。」
18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事實 【《傳承彩虹同志文化 晶晶再出發》晶晶書庫男體寫真案一審宣判】記者會
【《傳承彩虹同志文化 晶晶再出發》晶晶書庫男體寫真案一審宣判】記者會 「其實這個判決結果並不讓人感到驚訝,因為同志社群一直承受著社會異樣的眼光,從來不敢幻想一天兩天就突然被正確理解和公平對待;更何況在目前保守團體推波助瀾、極盡妖魔化情慾出版品,而日益恐性的社會氛圍下,加上自由心證的刑法 235 條妨害風化罪加持,對於性言論自由和情慾材料出版自由的戕害程度,已經到了令人不相信臺灣算是進步開放的民主自由國家的地步。」
19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事實 【《傳承彩虹同志文化 晶晶再出發》晶晶書庫男體寫真案一審宣判】記者會
【《傳承彩虹同志文化 晶晶再出發》晶晶書庫男體寫真案一審宣判】記者會 「如果這個事件能夠被判無罪,這就表示臺灣社會終於看到了同志的文化和同志的需求,這就表示臺灣社會真正的達到了某種開明和平等,不再恐性,不再保守,而能夠尊重異己,尊重同志的性和愉悅。遺憾的是,現在晶晶案被判有罪,這顯示同志運動還要更加努力,同志追求平權的道路還很漫長。……晶晶書庫的工作就是「對」的事情。法院覺得是「犯罪證據」的畫刊,對於情慾弱勢者卻是一個重要的、難得的資源。大家可能沒想過,現在年輕的同志可以輕易上網得到情慾的圖像和資訊,但是我不只一次看到勞工階級、穿著膠鞋 (還沾著泥巴) 來到店裡的同志,默默的、靦腆的靠著這些書刊,帶給他們一些些有限的慰藉。對這個階級的需求,這個社會竟然這麼吝惜嗎?」
20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事實 【衝破箝制性言論 ── 晶晶案二審判決】聲援行動。 高院宣判全案駁回定讞,不得再上訴。 衝破箝制性言論的惡法:一場不停止的戰役 (晶晶書庫男體寫真事件聯合聲明書)。 【廢刑 235 ── 平反情欲政治受難者】行動。 賴正哲宣布同年 6 月 27 日石牆紀念日將正式聲請釋憲。 【挑戰猥褻 驕傲出櫃──刑法 235 條釋憲】行動。
21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事實 衝破箝制性言論的惡法:一場不停止的戰役 (晶晶書庫男體寫真事件聯合聲明書)。
「1. 提供同志情慾圖刊者遭到起訴,就是否定同志的情慾。……堅持一個自由開放與反對歧視的言論環境,然而……檢察官與評議會以噁心、變態、不堪入目等用語……重複並加深社會對同志情慾本身的歧視與污名,徹底踐踏同志平權的精神……2. 天羅地網的審查制度,嚴重侵害成人的言論自由。……查扣的書籍,皆……符合現有分級辦法的「業者自律」……然而檢察官卻仍然逕行告發……證明了在現行體制下,任何的分級制度或業者自律絲毫不具積極的有效性,更完全無法保障任何在法律上的成年人 ── 性意識成熟者 ── 獲取資訊應有的權力。3. 模糊任意的猥褻物品罪刑應立即接受全民重新審視、全面檢討。」
22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事實 廢刑 235 ── 平反情欲政治受難者行動
「二二八紀念公園對爭取民主、熱愛自由的臺灣人深具意義;對同志來說,二二八紀念公園的前身『新公園』,更是同志情慾及同志運動的重要地標。選擇在二二八紀念日前夕於公園誓師,有其重要意義,同志將矢志推動捍衛情慾人權與性言論自由,情慾政治受難者必須被平反。……」 「……隨著近年性恐慌立法的擴張,刑 235 的效力更不斷的滲透到我們的各個生活面,從雜誌、書籍、到網路,它限制我們如何閱讀、創作、交換經驗、交換資源,甚至如何交朋友。這正是臺灣全面性恐慌的社會氛圍所帶來的『性獵巫』狂潮。……」
23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事實 挑戰猥褻 驕傲出櫃 刑法 235 條釋憲行動連署
挑戰猥褻 驕傲出櫃 刑法 235 條釋憲行動連署 「……賴正哲,及同志社群、人權、司法、言論自由等社會運動團體…於今年的 6 月 27 日『同志石牆紀念日』,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刑法 235 條的惡質內涵與擴大執法……模糊不確定的『猥褻』概念使人無所適從……剝奪了成人的言論、資訊自由和選擇『不道德』生活的權利,更嚴重地踐踏社會中被污名的各種性社群生存的正當性…… 6 月 27 日,晶晶書庫賴正哲的釋憲聲請案作為響應『石牆精神』挑戰刑法 235 條的第一役,期待未來更多受害者前仆後繼地挑戰刑法 235 條對於猥褻定義模糊、且容易構陷入罪的不合時宜的道德立法。」
24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事實 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617 號解釋。
25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解釋理由書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男女共營社會生活,其關於性言論、性資訊及性文化等之表現方式,有其歷史背景與文化差異,乃先於憲法與法律而存在,並逐漸形塑為社會多數人普遍認同之性觀念及行為模式,而客觀成為風化者。社會風化之概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然其本質上既為各個社會多數人普遍認同之性觀念及行為模式,自應由民意機關以多數判斷特定社會風化是否尚屬社會共通價值而為社會秩序之一部分,始具有充分之民主正當性。為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立法機關如制定法律加以規範,則釋憲者就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為之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
26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解釋理由書 惟性言論與性資訊,因閱聽人不同之性認知而可能產生不同之效應,舉凡不同社群之不同文化認知、不同之生理及心理發展程度,對於不同種類及內容之性言論與性資訊,均可能產生不同之反應。故為貫徹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加以限制者外,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有關性之描述或出版品,屬於性言論或性資訊,如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謂之猥褻之言論或出版品。猥褻之言論或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之言論或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各該言論或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27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解釋理由書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性資訊或物品之閱聽,在客觀上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對於平等和諧之社會性價值秩序顯有危害。侵害此等社會共同價值秩序之行為,即違反憲法上所保障之社會秩序,立法者制定法律加以管制,其管制目的核屬正當……因其破壞社會性價值秩序,有其倫理可非難性,故以刑罰宣示憲 法維護平等和諧之性價值秩序,以實現憲法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其手段亦屬合理。……前開規定第一項……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 (例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等) 而為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28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解釋理由書 同條第二項……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 ……上開規定……並未為過度之封鎖與歧視,對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限制尚屬合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要無不符,並未違背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至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是否有害社會多數人普遍認同之性觀念或性道德感情,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法官於審判時,應依本解釋意旨,衡酌具體案情,判斷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而應予處罰之程度……
29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解釋理由書 ……不確定法律概念……若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所涵攝之個案事實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相違背……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 為限……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30
猥褻性言論 (晶晶書店案) 後續 95.10.27 96.01.11 96.02.07 【大法官釋字 617 號解釋】記者會。
賴正哲聲請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檢察署駁回非常上訴。
31
版權聲明 1-32 4-5 9 13 15 16 頁碼 作品 版權圖示 來源 / 作者 簡報佈景主題 / 臺大開放式課程
本作品以創用 CC「姓名標示- 非商業性- 相同方式分享」臺灣 3.0 版授權釋出。 4-5 深刻感受⋯⋯萬丈光芒。 〈在浴缸裡不耐久候 — 同志書店「晶晶書庫」做為同志社區想像的開端〉 / 《文化研究學會月報》,第五期 / 賴正哲 ( 46、52、65 條合理使用。 9 臺灣的出版法⋯⋯同志鑑定。 誰怕男體裸露?!晶晶書庫要求公正審判記者會 / 臺灣性別人權協會 ( 瀏覽日期:2016/03/20,本作品以著作權法第 46、52、65 條合理使用。 13 該官司的勝敗⋯⋯不會去買了! 101 隻鳥有問題? / 臺灣性別人權協會 ( 15 從法律⋯⋯重要案件。 撕下肛門上的貼紙 ── 從法律、性學觀點看男同志性慾望 / 賴正哲 ( 16 關於⋯⋯認同與了解。 臺灣性別人權協會,我是男同志,屁眼肛交不猥褻 /賴正哲 (
32
版權聲明 17 18 19 21 22 23 頁碼 作品 版權圖示 來源 / 作者 這個案子⋯⋯之一。
臺灣性別人權協會,到基隆「關心晶晶案 要求公開審判」行動 / 臺灣性別人權協會( 瀏覽日期:2016/03/20,本作品以著作權法第 46、52、65 條合理使用。 18 其實這個判決⋯⋯地步。 臺灣性別人權協會,傳承彩虹同志文化 晶晶再出發晶晶書庫男體寫真案一審宣判 記者會 /臺灣性別人權協會 ( ), 19 如果這個事件⋯⋯吝惜嗎? 賴正哲,記者會發言稿 / 臺灣性別人權協會( 21 提供同志情慾⋯⋯全面檢討。 臺灣性別人權協會,衝破箝制性言論的惡法:一場不停止的戰役 (晶晶書庫男體寫真事件聯合聲明書) / 臺灣性別人權協會 ( 22 二二八⋯⋯狂潮。 臺灣性別人權協會,廢刑 235 ── 平反情欲政治受難者行動 / 臺灣性別人權協會 ( 23 賴正哲,及同志社群⋯⋯不合時宜的道德立法。 臺灣性別人權協會,挑戰猥褻 驕傲出櫃刑法 235 條釋憲行動連署 / 臺灣性別人權協會 (
Similar present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