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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下 豁免計算入息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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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檢討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下 豁免計算入息的安排

2 過去十年綜援開支及受助人數 538 007人 178 億元 185 065人 48 億元 (總人口的7.7%*)
(總人口的2.8%*) (政府經常開支的4.0%) (政府經常開支的9.4%#) 48 億元 178 億元 註 : * 代表該年十二月的數字。 # 計算有關比率所用的政府經常開支總數是修訂預算數字。

3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受助人 按個案性質分類的數位
1995年12月 2006年4月 綜援受助人總數: 人 綜援受助人總數: 人 注:上述受助人數位是指綜緩個案中所有合資格人士。

4 按年齡組別 1995年12月 2006年4月 綜援受助人總數: 人 綜援受助人總數: 人

5 領取綜援的時間 低收入健全受助人

6 領取綜援的時間 失業健全受助人

7 豁免計算入息的目的 豁免計算入息是指在評估受助人應得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金額時,可以無須在援助金額中扣減的工作入息。
豁免計算入息旨在鼓勵綜援受助人就業及繼續工作。 豁免計算入息的安排於1978年首次推行,受惠對象為無須尋找工作的綜援受助人,其後,受惠對象於1988年擴展至有工作能力的健全成人。

8 是次檢討的背景 社會福利署(社署)於2002年檢討豁免計算入息的安排後,當局建議而立法會隨後亦通過修訂有關安排如下:
對於已領取綜援3個月或以上的個案,不論受助人的類別,其豁免計算入息的最高限額由每月1,805元提高至2,500元,而「無須扣減」限額也由451元提高至600元;以及 不論受助人的類別,豁免計算入息的規定不適用於評估新的申請個案是否符合領取綜援資格,亦不適用於領取綜援不足3個月的個案。

9 是次檢討的背景(續) 推行修訂措施旨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一方面我們須為有真正經濟困難人士提供一個有效、可持續的最後安全網保障,另一方面為綜援受助人提供更多經濟誘因,鼓勵他們就業及繼續工作,以免長期依賴綜援。 社署由2003年6月1日起實施上述修訂措施,作為加強自力更生支援措施的一部分,藉以協助有工作能力的綜援受助人自力更生,並以有時限形式推行,為期3年,屆時再作檢討。

10 豁免計算入息的現行安排 領取綜援不少於3個月的個案,不論受助人的類別,均可享有豁免計算入息的安排。 豁免計算的入息分為兩類:
每月豁免計算的入息 — 受助人每月賺取的入息,部分可獲豁免計算,最高豁免計算金額為2,500元。計算方法如下: 全數豁免計算首月入息 — 受助人從新工作賺取的首月入息可獲全數豁免計算,但受助人必須在過去兩年內未獲此項豁免。 入息 豁免計算方法 最高豁免計算金額 首600元 全數豁免 600元 其後3,800元 半數豁免 1,900元 4,400元或以上 豁免首600元的全部及其後3,800元的一半 2,500元

11 豁免計算入息的現行安排(續) 個案示例 1 沒有任何入息的失業單身人士領取綜援六個月,每月可得的綜援金額為3,200元。
他找到工作,月薪3,000元。他的首月入息獲全數豁免計算。 從下一個月起他的每月總收入為﹕ 可評估收入﹕ = 3,000元 – (600元 + 2,400元/2) (收入 – 豁免計算的入息) = 3,000元 – 1,800元 = 1,200元 應付綜援金額﹕ = 3,200元 – 1,200元 (認可需要 – 可評估收入) = 2,000元 每月總收入﹕ = 2,000元 + 3,000元 (援助金額 + 薪金收入) = 5,000元

12 豁免計算入息的現行安排(續) 個案示例 2 一個四人家庭(包括失業的丈夫、他的太太和兩名子女)領取綜援一年。這個家庭除每月領取綜援金9,000元外,沒有任何收入。 丈夫找到工作,月薪6,000元。他的首月入息獲全數豁免計算。 從下一個月起這個家庭的每月總收入為﹕ 可評估收入﹕ = 6,000元 – 2,500元 (收入 – 豁免計算的入息) = 3,500元 應付綜援金額: = 9,000元 – 3,500元 (認可需要 – 可評估收入) = 5,500元 家庭每月總收入﹕ = 5,500元 + 6,000元 (援助金額 + 薪金收入) = 11,500元

13 檢討結果 甲. 1998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間領取綜援的個案總數、失業及低收入個案數目的增減趨勢 2005年3月 296 688
甲. 1998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間領取綜援的個案總數、失業及低收入個案數目的增減趨勢 失業及低收入個案數目 綜援個案總數 在1999年6月推行自力更生支援計劃 在2003年6月推行加強自力更生支援計劃措施 2005年3月 綜援個案總數 44 224 失業個案 低收入個案 16 902 月份/年份

14 檢討結果(續) 乙. 獲豁免計算入息的有工作能力健全成人的人數及百分比 截至2003年3月底 截至2005年3月底 兩者差別 有入息的個案
乙. 獲豁免計算入息的有工作能力健全成人的人數及百分比 截至2003年3月底 截至2005年3月底 兩者差別 有入息的個案 23 025 33 727 +46.5% 獲豁免計算入息的有工作能力成人 15 845 25 534 +61.1% 獲豁免計算入息的有工作能力成人的百分比 28.1% 38.7% +10.6百分點

15 檢討結果(續) 丙. 獲豁免計算入息的有工作能力健全成人的每月入息 截至2003年 3月底 截至2005年 3月底 兩者差別
丙. 獲豁免計算入息的有工作能力健全成人的每月入息 截至2003年 3月底 截至2005年 3月底 兩者差別 有工作能力成人的每月平均入息 4,744元 4,406元 -7% 獲豁免計算入息的每月最高限額*的有工作能力成人的百分比 75% 51% -24百分點 每月入息為4,400元或以上的有工作能力成人的百分比 56% -5百分點 *獲豁免計算入息的每月最高限額:1,805元(2003年3月), 2,500元(2005年3月)

16 檢討結果(續) 丁. 健全的失業及低收入受助人的一般特點 失業受助人 截至2005年 3月底 低收入受助人 人數
丁. 健全的失業及低收入受助人的一般特點 失業受助人 截至2005年 3月底 低收入受助人 人數 41 812人 (41 849人) 24 104人 (14 500人) 男性 70% (73%) 53% (51%) 女性 30% (27%) 47% (49%) 15-29歲 11% (15%) 25% (23%) 30-39歲 12% (15%) 17% (19%) 40-49歲 35% (38%) 42% (42%) 50-59歲 41% (32%) 16% (16%) 年齡中位數 48歲 (45歲) 42歲 (42歲) 受助人類別 特點 括號內的數字為2003年3月的數字

17 檢討結果(續) 丁. 健全的失業及低收入受助人的一般特點(續) 失業受助人 截至2005年 3月底 低收入受助人 小學程度或以下
丁. 健全的失業及低收入受助人的一般特點(續) 失業受助人 截至2005年 3月底 低收入受助人 小學程度或以下 66% (64%) 53% (58%) 初中程度 22% (22%) 25% (20%) 高中程度或以上 12% (14%) 23% (22%) 領取綜援3年或以上 42% (34%) 48% (41%) 領取綜援年期中位數 (月) 31個月 (18個月) 35個月 (25個月) 受助人類別 特點 括號內的數字為2003年3月的數字

18 檢討結果(續) 戊. 獲豁免計算的入息(即政府收入上的損失) 2001-02年度 2004-05年度 兩者差別 獲豁免計算的入息總額
戊. 獲豁免計算的入息(即政府收入上的損失) 年度 年度 兩者差別 獲豁免計算的入息總額 2億9,890萬元 7億4,510萬元 +149% 綜援開支 144億460萬元 176億3,110萬元 +22.4% 佔綜援開支總額的百分比 2.1% 4.2% +2.1百分點

19 檢討結果(續) 己. 以失業及低收入的綜援受助人為對象的追縱研究 主要結論:
己. 以失業及低收入的綜援受助人為對象的追縱研究 主要結論: 在19個月觀察期完結後,目標組別中只有 9% 的失業受助人轉為低收入類別;所得證據不足以證明提高豁免計算入息的每月限額,可大力推動受助人重投勞動市場。 在目標組別中,於觀察期結束時轉為低收入類別的失業受助人,只有少部分的每月入息為3,200 元或以上;所得證據不足以證明提高豁免計算入息的每月限額,可鼓勵失業受助人尋找較高薪的工作。

20 檢討結果(續) 己. 以失業及低收入的綜援受助人為對象的追縱研究(續) 主要結論(續):
己. 以失業及低收入的綜援受助人為對象的追縱研究(續) 主要結論(續): 在目標組別中,逾70%已停止領取綜援的失業受助人在脫離綜援網時並未從事任何工作,因此,他們脫離綜援網與豁免計算入息的安排無關。 豁免計算入息的安排於2003年修訂後,在新的綜援個案中,有較高百分比的失業受助人在領取綜援首3個月內覓得工作;無證據顯示「首3個月內不可獲豁免計算入息」的規定嚴重打擊他們的工作意欲。 低收入受助人持續領取綜援的年期有所上升。 在目標組別中,只有少部分低收入受助人於觀察期結束時每月入息為3,200元或以上。

21 其他因素 加強自力更生支援計劃措施的成效 2001年8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22個月期間(推行加強自力更生支援計劃措施之前)
2003年6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22個月期間(推行加強自力更生支援計劃措施之後) 兩者差別 參加積極就業援助的總人數 87 073人 87 859人 +0.9% 成功完成積極就業援助的總人數(即在找到工作後退出者) 13 042人 (100%) 33 606人 (100%) +158% 找到工作後脫離綜援網 轉為低收入類別 5 420人 (42%) 7 622人 (58%) 12 868人 (38%) 20 738人 (62%) +137% +172% 退出積極就業援助的總人數(即因為找到工作以外理由退出者) 44 960人 60 124人 +34%

22 整體觀察所得 獲豁免計算入息的有工作能力綜援受助人不論在人數或是百分比上,均顯著增加,因此,我們可以相當肯定,加強自力更生支援計劃措施,包括提高豁免計算入息的每月限額,應有助推動這些受助人重投勞動市場。 我們難以在各項加強自力更生支援計劃的措施中,獨立評估提高豁免計算入息的每月限額與其他措施對綜援受助人的影響;我們亦應顧及豁免計算入息的安排於2003年修訂後,經濟改善及勞工市場好轉這兩項因素。 我們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提高豁免計算入息的每月限額,可鼓勵綜援受助人尋找較高薪工作或令他們的收入增加。

23 整體觀察所得(續) 豁免計算入息的安排對減少失業個案數目沒有顯著效用。因為找到工作而退出失業個案的受助人人數遠低於因其他理由而退出者。失業個案數目穩步下降,最大的單一因素在於自力更生支援計劃的一些「推動」措施,有效地避免並非有真正需要人士領取綜援。 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首3個月內不可獲豁免計算入息」的規定嚴重打擊新領取綜援的失業受助人的工作意欲。

24 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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