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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 相關權益 勞動部 105年5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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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業保險 相關權益 勞動部 105年5月 1

2 簡報大綱 一、就業保險立法目的 二、適用對象及保險費率 三、就業保險給付 四、相關罰則 五、案例分析 2

3 第一章 政策內涵、立法目的 3

4 就業保險的政策內涵 職業訓練 就業促進 失業保險 勞工就業安全 4

5 就業保險的立法目的 提升勞工就業技能。 促進勞工就業。 保障勞工在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 間之基本生活。
註:就業保險是整合就業媒合、職業訓練及失 業保險之三合一就業安全制度。 5 5

6 第二章 適用對象、保險費率、 負擔比率 6

7 適用對象 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的下列受僱勞工, 應以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 保險。 中華民國國籍者。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 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7 7

8 適用對象-2 下列人員不適用就業保險: 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 保險養老給付。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 保險養老給付。 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 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 主或機構。例如:依法免辦商業登記的小吃攤。 8

9 保險費率及負擔比例 保險費率 負擔比例 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 薪資1%至2%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目前就保費率以月投保薪資之1%計收。 保險費率 依就業保險法第40條規定,準用勞保費負擔規定。 負擔比例 9

10 第三章 給付介紹 10

11 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11

12 失業給付-非自願離職定義 投保單位 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 勞動基準法規定情事
第11條:雇主因虧損或歇業等經濟性因素,經預告後終止 勞動契約。 第13條但書:在女工懷孕請假或勞工職災醫療期間,雇主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第14條:雇主有虛偽或暴行等情形,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 契約。 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未獲新雇主商定留用情形。 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逾1個月未能就業,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 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 12 12

13 失業給付-給付期間 13

14 失業給付-給付標準 14

15 失業給付申請程序 2年內 非自願離職退保 檢附離職證明文件或定期契約、身分證明 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求職登記 申請失業認定
接受就業諮詢 由公立就服機構,安排推介就業或職業訓練 14日內,如未能就業or安排職訓 14日內,成功就業or參加職訓 轉請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 第15日(翌日)完成失業認定 7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5

16 失業給付申請注意事項 離職證明文件 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
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16

17 失業給付申請注意事項 就業與否回覆卡 申請人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 就業之日起7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 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未依規定辦理者,停止辦理失業認 定;或再認定已辦理認定者,應撤銷 其認定。 17

18 失業給付申請注意事項-求職紀錄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 認定時,至少提供2次以上之求職紀 錄,始得繼續請領。
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7日內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18

19 失業給付申請注意事項-失業再認定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請 領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 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 請失業再認定。 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 得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之。 19

20 失業給付申請注意事項-例外情形 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的工作、安排的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原則上不得拒絕。若有下列的情形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餘情形不接受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失業給付的申請。 20

21 失業給付申請注意事項 再就業通知義務 領取失業給付者再就業應自再就業 之日起3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 21

22 失業給付申請注意事項 另有工作收入 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可否另有工作收入? 是可以的。
每月工作收入<基本工資,得繼續請領失業給付, 但會有一部分的扣除額。 每月工作收入≥基本工資,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扣除額如何計算? 「該月工作收入」+「失業給付」的總額>「平均 月投保薪資」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備註:給付請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 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 22

23 失業給付申請注意事項 另有工作收入-2 舉例 扣除額:(1萬+3萬×60%)-(3萬×80%)=4千元。
小明失業期間另有工作收入1萬元,平均月投保薪資 3萬元。 扣除額:(1萬+3萬×60%)-(3萬×80%)=4千元。 當月實際失業給付核發金額:3萬×60%-4千元=1 萬4千元。 小明在請領給付的期間,每月仍然有2萬4千元的生活水準。 (1萬元《另有工作收入》+1萬4千元《失業給付》) 。 23

24 失業給付申請注意事項-2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臨時工作津貼。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
領取以下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臨時工作津貼。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 24 24

25 失業給付申請注意事項-3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 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 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15日內,將 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 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25

26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請領條件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且尚未請 領完畢者。 再受僱工作,累計參加就業保險滿3 個月以上(不限同一單位) 。
不包括定期契約屆滿後,再受僱原 單位從事工作。 請領條件 尚未請領失業給付金額50%,一次發給。 給付標準 26

27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請領條件 非自願離職。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經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不得另有工作收入 27

28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標準 28

29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3 職業訓練期滿未能就業者,可否繼續請 領失業給付?
職業訓練單位應轉請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完成失業認定,其未領取或尚未領 滿失業給付者,並應轉請保險人核發 失業給付。 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仍以第16 條規定之給付期間為限。 職業訓練期滿未能就業者,可否繼續請 領失業給付? 29

30 失業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 請領條件 全額補助失業勞工及其眷屬參加健保自付 部分之保險費。 不包括補充保險費。 補助標準 30

31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的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子女滿3歲前。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 薪。 備註
自104年3月20日起,依家事事件法等相關規定 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 得依規定申請。 請領條件 31

32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2 請領條件-2 給付標準 備註 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 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不得 同時為之。 請領條件-2 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 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津貼。 每1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給付標準 32

33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3 案例 阿寶自102年5月起任職某公司,就保年資滿1年, 於102年12月出生一對雙胞胎子女後,向公司申請 103年1月2日至105年1月1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102/5 105/1/2 103/1/2 阿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到職 102/12 雙胞胎 出生 復職 33

34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4 問題1:阿寶可以申請多久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答案:因為每1子女最長可發給6個月,因此阿寶可先以大兒子 (女兒)的名義申請6個月育嬰津貼,再以第二胎的名義 再請領,阿寶合計共可申請12個月。 105年 1 2 復職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103年 日留職停薪 先以大兒子(女兒)名義申請6個月的育嬰津貼 再以第二胎的名義申請後6個月的育嬰津貼 阿寶合計最長可申請12個月的育嬰津貼 34

35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5 問題2:小美及阿華也是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均滿1年, 育有雙胞胎,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該如何向勞保局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答案:小美及阿華應分別提出申請,夫妻各自最長可領一年 (夫妻雙方並不能在同一時間以不同胎的名義申請津 貼)。 備註:父母可否同時申請育嬰留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規定,受 僱者的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育嬰留職停薪等規定。但有正當理 由者,不在此限。 小美育嬰留職停薪 102/12 雙胞胎 出生 103/1 阿華育嬰留職停薪 105/12 滿3歲 104/1 小美一家最長可申請24個月的育嬰津貼 35

36 第四章 罰則 36

37 相關罰則 被保險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 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恐適 用以下處罰:
行政罰:按領取保險給付,處以2倍罰鍰。 民事:依民法184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刑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如刑法第210條之偽造、變造私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 37

38 相關罰則-雇主違反規定 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1日或勞工 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10倍 罰鍰。 未幫勞工加保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由投保單位依本 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未幫勞工加保 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 金額,處2倍罰鍰。 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未按規定負擔保 險費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 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 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 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 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之。 投保薪資高薪 低報 38

39 第五章 案例分析 39

40 案例1 事件經過 勞工小鴻因雇主遷廠,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而依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 主申請資遣費遭拒絕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另於勞資 爭議期間,依就業保險法第23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在 案。 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小鴻敗訴確定,認為雇 主變更工作場所,已提供必要協助措施,並未違反勞 動契約。 40

41 小鴻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失業給付是否會被追回?
案例1 問題 小鴻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失業給付是否會被追回? 相關規定及函示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前開所定非自願離職之各種情事,係互為獨立,故本案倘經公立就服機構就個案事實認定被保險人係因投保單位遷廠而離職,仍屬就保法之非自願離職,並不以雇主是否提供必要的協助為審核要件。( 勞動保1字第 號) 結論 本案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個案事實認定,小鴻係因投保單位遷廠而離職,則小鴻屬於非自願離職,失業給付不會因此被追回。 41

42 案例2 事件經過 被保險人阿英在失業期間,另擔任他單位 負責人,她能否請領失業給付? 相關函示
勞動保1字第 號函令,為合 理保障勞工就業保險給付權益,於辦理失業認定或申 請給付時,如檢具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得依法 核發失業給付。 42

43 案例2 (一)該單位屬非營利事業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者: 該單位已依法停(歇)業或解散之證明文件。
該單位已依法變更負責人,應檢附向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或財稅主管機關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 該單位出具與申請人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或申請人與該單位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依民法第549條及公司法第199 條、第227條等規定) 申請人遭該單位冒名登記為負責人,且無法提供上開證明者,應檢附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之證明文件。 (三)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從事事業經營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依就業保險法第31條規定,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至失業給付之核發,應依就業保險法第17條等規定辦理。 43

44 案例2 阿英在105年5月30日遭遇非自願離職,就 保年資累計滿1年,同時間另於其他單位擔任 負責人,她能否請領失業給付? 育嬰津貼也是唷
105/6/1 失業認定完成日期 5/30非自願離職 6/1辦理求職登記 經審核發現,同時間在B公司擔任負責人 104/1/1 103年1月1日 任職A公司 6/15 核發第一期失業給付 如有所列情形(如B公司已停業),被保險人提出證明後,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單位屬非營利事業。 申請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者。 依就業保險法第17條等規定辦理(僅失業給付) 。 44

45 案例3 事件經過 阿華科技公司宣布辦理勞工優惠退休方案, 受僱員工紛紛疑惑如果同意參加該方案,還能 不能申請就保的失業給付? 45

46 案例3 問題1 如果阿華科技是因為事業經營虧損而實施員工 優退方案,則A員工申請參加優退方案經公司同意後, 能否再請領申請失業給付?
如果阿華科技是因為事業經營虧損而實施員工 優退方案,則A員工申請參加優退方案經公司同意後, 能否再請領申請失業給付? 相關函示 公司所屬員工如因公司經營虧損而離職,不論其 所領取者為資遣費或退休金,只要離職員工符合給付 請領條件,自得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失業給付( 90年3月 23日台90勞保1字第 號函) 答案 可以,即便A員工是自願提前優退領退休金,但公 司是因為經營虧損才實施優退方案,A員工仍為就業保 險法上所稱之非自願離職(勞基法第11條第2款之事業虧損或業務緊 縮),故A仍可依相關規定申請失業給付。 46

47 案例3 問題2:主管逕自圈定B員工參加優退方案提前退休。
問題3:主管為了配合優退政策,對員工宣布各人可依意 願決定是否優退,但留任者將配合公司政策,減薪10%。 相關函示 事業單位組織人力精簡,其所屬員工如無選擇留任之權 利,必須依據規定離職,或不離職將使勞動條件遭受損失 者,則屬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規定之非自願離職。 (90年11月5日台90勞保1字第 號函) 結論 以上皆可以,因阿華科技宣布實施優退方案後,主管 即逕自決定員工參加優退方案,則B員工並沒有繼續留在 阿華科技的選擇權利,應依規定離職;另選擇不離職者將 配合公司減薪,在勞動條件實際上受有損失,故仍屬就保 法規定之非自願離職。 47

48 簡報完畢 謝謝指教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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