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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與總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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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國憲法前言曰:「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 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 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 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 永矢咸尊。」 一、制憲機關及權源 二、制憲的依據 三、制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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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憲機關及權源 前言首句:「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 民之付託」,表示制憲國民大會,是制定 憲法機關,而全體國民則是制憲的主權 者,為權源之所在。 制定憲法權不是受之於「法」,而是成之 於「力」,行憲、修憲係根據憲法,而制 憲則因國民之所託,為求變革建制之力所 驅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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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憲的依據 (一)人民與政府的權能區分— *人民掌握政權,政府掌握治權; *人民必須運用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 項公民權,以監控監督政府的人事和立 法, *而政府則應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 試、監察五權,發揮治理事務的能力。 1994年修憲:總統、副總統選舉改為直接 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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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0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均在落 實均權之精神
(二)中央與地方「均權」—中山先生重視地 方自治,主張以縣為自治單位,訓練人民行 使政權,而省則居於中央與縣之間,以收連 絡之效。而為求鞏固國權,並避免地方分權 導致中央政令不能貫徹,乃主張均權制,認 為中央與地方權力之分配,不當以中央或地 方為對象,而須以權的性質為對象。 憲法第10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均在落 實均權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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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憲的依據 (三)以社會主義政策扶助弱勢者—中山先生重 視對弱勢者的特別扶助,主張「立足點」的平 等才是真平等,反對「齊頭式」的假平等。其 民生主義的精神,在謀國計民生之均足,以平 均地權為手段,使地盡其利,並防止土地兼 併;復以節制資本為方法,防制私人資本的過 度發達,並發展國家之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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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憲的目的 「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 增進人民福利」是奠定本憲法的目的。
其首重鞏固國權、保障民權,而後求取奠 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當有其先後 本末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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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綱 憲法第一章「總綱」,規定國家構成要素之事 項。共六條文,分別宣示國體政體、主權、國 民、領土、民族與國旗。 一、國體政體 二、主權
三、國民 四、領土 五、民族 六、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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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體政體 國體為國家之形式,以國家元首之身分為 區分,有君主國與共和國, 前者以世襲之均主為元首,如英國、日本 等國;
後者以由人民選舉產生國家元首,如我 國、美、法、德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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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體是統治之形式,以統治權之歸屬 或行使方式為區分,有民主政體與極 權政體。
前者統治權之歸屬以民意為依歸,統 治權之行使受人民監督; 後者則一人或一黨之意志為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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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體政體 民主政體 獨裁政體 君主國體 【 民主君主國 】(君主立憲國)
◎範例:英國、瑞典、挪威、荷蘭、西班牙 、日本(虛位元首無實權) 【君主獨裁國】 ◎範例:沙烏地阿拉伯 共和國體 【 民主共和國 】 ◎範例:美國、法國、中華民國、韓國 【 獨裁共和國 】 ◎範例:中華人民 共和國、北韓、 利比亞、緬甸、古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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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體政體 憲法第一條首揭:「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 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 國。」就我國之立國精神、國體與政體為 規定,表明我國以三民主義為立國精神, 採行共和國體與民主政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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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權 主權係國家對內居於優越地位,享有最高 而絕對的支配力 對外則能保持獨立自主的地位,除受國際 法制約(主權自限)外,不受他國之干涉。
因之,主權具有不可分割性、絕對性與排 他性等性質。我國憲法乃宣示主權「屬於 國民全體」,是整體的屬於國民全體,非 為個人或部分國民所持有或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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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權 全球化趨勢下,國家主權受到約制,不再 具有最高而絕對的支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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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民 國民與人民、公民之涵義及範圍不同。 人民之範圍最廣,國民次之,公民又次 之。
在國家領域內,不管本國人或外國人,皆 為「人民」,是國家統治權的對象。 而具有本國國籍者,則為國民,除大部分 居於國內,少部分可能僑居國外或他國。 公民則為國民中年滿二十歲並具法定條件 者,享有公民權或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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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民 國籍之取得:固有國籍與繼受國籍 固有國籍:屬人主義、屬地主義與合併主 義。 繼受國籍又稱「取得國籍」:婚姻、認 知、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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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領土 領土為國家具體的構成要素。 領土,是國家統治權所及之區域,國家必 建立在一定範圍之土地上,為國際社會所 認定,受國際法保障。
所謂領土,包括領陸、領海與領空,並及 於本國之航空器、船艦(浮動領土)以及駐 外使館、領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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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族 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 等。
除此宣示外,第七條並重申人民不分種 族,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顯示五族共和的 我國,民族平等的重要。期消除民族間隔 閡歧視,促進大中華民族之形成。 法律地位的平等:第7 、168條 實質(政策)地位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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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旗 憲法第六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 地,左上角青天白日。」國旗之樣式始於 中山先生辛亥革命後手訂,寓含追求自 由、平等與博愛之義,從國旗的設計,顯 示建國的歷史及立國之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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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學上之國家 主權--政府 人民 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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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法上之國家 蒙迪維迪奧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 ( 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Right and Duties of States) 做為國際法人的國家之四項要件 1.常住的人民 2.確定的領土 3.有效的政府 4.主權獨立及與他國交往或建立法律關係 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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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liament Parliamentary supremacy Political party Amendment (the Amend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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