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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司法官考試制度改進案說明
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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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壹、前言 貳、背景說明 參、司法官新制考試規劃說明 肆、附件 伍、討論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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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鑒於現行法官及檢察官之進用,以參加考試為主,錄取人員大多缺乏社會歷練,屢受民眾所詬病。為改善此一情形,100年6月14日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第17次會議三讀通過法官法,立法院同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於法官法通過後3年,考試院應會同司法院及行政院共同研擬法官與檢察官之進用採二階段考試之可行性與相關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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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背景說明 一、立法院通過法官法附帶決議
為改善錄取人員缺乏社會歷練、欠缺同理心,應 研擬採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及格證明有效期間 為5年,第二階段應考資格應具3年以上工作經驗 等條件,未通過第二階段者,得於第一階段考試 後第4年起取得身心健全證明者,得申請免試取得 律師考試及格證書。 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起,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 進用法官占當年度法官總人數比例,應降至20%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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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背景說明 二、司法官考用制度現況 (一) 錄取人員普遍社會經驗不足,考用制度均待強化 表1:100-102年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年齡統計表
二、司法官考用制度現況 (一) 錄取人員普遍社會經驗不足,考用制度均待強化 表1: 年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年齡統計表 25 歲 以 下 人數 相對多 人 數 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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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背景說明 二、司法官考用制度現況 (一) 錄取人員普遍社會經驗不足,考用制度均待強化(續)
二、司法官考用制度現況 (一) 錄取人員普遍社會經驗不足,考用制度均待強化(續) 表2: 年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應屆畢業人數統計表 應 約 屆 占 畢 1/4 業 錄 取 人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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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背景說明 二、司法官考用制度現況 (二) 多元晉用未發揮功能 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機關 法規依據 說明 司法院
二、司法官考用制度現況 (二) 多元晉用未發揮功能 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機關 法規依據 說明 司法院 法官遴選辦法 87年至100年,律師轉任法官88位、轉任檢察官5位 101年依法官法授權訂定法官遴選辦法由律師轉任法官8位 法務部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機關 法規依據 說明 考試院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 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辦理考試,及格者取得參加遴選資格 101年7月陸續訂定發布以來,用人機關尚未申請舉辦 司法院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轉任法官辦法 法務部 遴選未具擬任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 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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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現況說明 英國 三、國外立法例:擔任法官或檢察官者多須。 律師證照及工作經驗 美國 韓國
擔任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上訴法院法官分別須具備7年、10年及15年出庭律師經歷。 英國 參加法官選舉者須具律師資格、檢察官則由檢察長選出具律師資格者擔任。 美國 配合法科大學院之設置,2012年開始實施律師考試,取得律師資格者,須累積3年以上的法曹經驗者,始能獲得法官任用資格。原辦理至2017年之司法考試,其考試合格與司法研究結業者,2012年開始亦須以裁判研究員的身分服務3年,始能被任命為法官。 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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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司法官新制考試規劃說明 一、法源(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7條第2項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7條第3項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外,必要時得視考試等級、類科需要,增列下列各款為應考資格條件:一、提高學歷條件。二、具有與類科相關之工作經驗或訓練並有證明文件。三、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 「公務人員考試類科,其職務依法律規定或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之需要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者,應具有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其審核標準,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7條第3項 一、法源(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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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司法官新制考試規劃說明 二、方案內容 第一試 筆試 第二試 口試 審查知能 有關學歷 經歷證明 第二試 實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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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司法官新制考試規劃說明 二、方案內容 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考試及格,領有律師證書
受聘公私立機關(構)五年以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其中三年需與法律事務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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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司法官新制考試規劃說明 二、方案內容 筆試 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60% 口試 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 20% 20% 民事法實例
刑事法實例 公法實例 口試 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 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60% 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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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司法官新制考試規劃說明 二、方案內容 錄取標準 過渡期 第一試錄取人數:依需用名額加 10% 擇優錄取
第二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 人員 過渡期 為維護國家考試安定性、應考人權益及用人機關人力甄補穩定性,擬新舊制雙軌併行三至四年過渡後,再單軌實施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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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司法官新制考試規劃說明 三、司法官考試新制規劃與現制比較 新制規劃與現制
司法官考試新制規劃與現制比較,依實施程序、應考資格、考試方式、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說明如附件。 附件_司法官新制規劃與現制比較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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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附件2-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新制考試規則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核定版).doc
肆、附件 序 內容 附件檔 1 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第17次會議通過法官 法之 附帶決議 03. 附件2-1 立法院附帶決議.pdf 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新制考試規則草案 03. 附件2-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新制考試規則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核定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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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討論議題 一、應考資格 議題 內容 專業證照 衡酌任職司法官所應具之專業性及多元開放性,其應考資格係應限縮至以律師考試及格,領有律師證書者為限;或開放至相關高考三級法制類科及格者亦可? 工作經驗 年限 為解決法官被社會批評欠缺社會歷練、同理心不足等,工作經驗條件係以具5年以上工作經驗,其中3年需與法律事務相關;或因應考資格已規範須具律師證照,工作經驗可縮短為以具3年以上工作經驗,其中2年需與法律事務相關為宜? 工作經驗 年限計算起點 以取得律師證照後開始計算工作經驗年限?或取得律師證照前之工作經驗亦可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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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討論議題 二、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 甲案 考試方式之一,列入總成績計算
內容 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 甲案 考試方式之一,列入總成績計算 司法官新制考試規劃「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考試方式,分數比重占總成績之20%,評分方式以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評分表評分,學歷占40分、經歷占60分,合計100分。若於學、經歷資格認定有疑義時,交由本部律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 乙案 應考資格條件,不列入總成績計算 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為司法官考試之應考資格門檻條件,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地方律師公會出具服務證明,並由本部同仁審查其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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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討論議題 二、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 甲案 考試方式之一,列入總成績計算
內容 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 甲案 考試方式之一,列入總成績計算 如採甲案,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評分表「項目內容」部分: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評分表是否更具體描述每個項目所得分數之評分內涵以降低主觀性?或為避免難以分類或量化之項目評分困難,而只以等級區分? 如採甲案,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評分之「占分比重」部分: 占分比重是否維持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口試占百分之二十;或口試占分比重可再提高?以兼顧選才之公平及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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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討論議題 三、應試科目 議題 內容 應試科目 範圍 司法官新制考試應試科目列考三科為:民事法實例、刑事法實例及公法實例(含憲法、行政法)等,宜否增加國際知識及外文能力,以提升司法官素質及具國際觀? 應試科目 科目數簡化 司法官新制考試因考量應考資格已限縮具有專業證照及相關工作經驗,爰簡化司法官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為三科,而僅列考三科是否能達到司法官核心能力之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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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討論議題 四、過渡期間雙軌併行 議題 內容 過渡期間 為使未來司法官新制考試實施後,法律系所學生自新生入學起即能調整因應,以利其妥善規劃生涯發展,爰將過渡期間定為4年,亦即新制實施初期,將採雙軌併行實施,俟新制實施滿4年後,始改採單軌實施新制。有關過渡期4年之訂定是否適宜?雙軌併行之過渡期間,同一年度兩項司法官考試之需用名額宜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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