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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宪法讲义》 2011级(法学1班、法学2班) 2011级(法学3班、法学(国际商法)1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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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 1、“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强制性的规范。 2、法与道德不同在于:有无国家的强制力。
3、法的功能:公民行动的判断基准及纠纷的解决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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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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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宪”字的解释 1 .“憲”字的造义:从心里遵守 2 .“宪”字含有规范、遵守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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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的词源 古代中国曾有“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
用作名词的“宪法”:泛指典章制度。例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 用作动词的“宪法”:指法令的颁布。例如,《管子·立政》中的“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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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文宪法(constitution)的含义
英文(constitution)原意:规定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构成的规范(古代西方的宪法侧重于组织法、权利保护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的宪法没有此意)。(constitution)包括: 1、成文法 2、不文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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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itution 还可以从三方面加以理解
1、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的法律。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将城邦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 2 、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如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一书,多处使用“宪令”一词。 3 、指有关确认教会、贵族、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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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日本宪法词源的演变 日本从隋唐开始继受中国的律令制度,“宪法”一词的应用基本上与中国相同。如圣德太子颁布“宪法17条”。
明治维新以后开始转而接受西欧法。1889年制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确立了近代意义的君主立宪的“宪法”概念。 日本1945年制定的《日本国宪法》,进一步确立了近代意义的国民主权、保障人权、权力分立的“宪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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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宪法的特征(P16页) 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及统治机构的权限。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是立法依据和最高行为准则。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2、宪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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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制国家权力的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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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宪法本质的学说 1、神的意志论——君权神受。 2、全民意志论——卢梭 (法国启蒙思想家)《社会契约论》的思想。
3、阶级意志论——王叔文等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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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宪法结构 (P25页) 1、成文宪法 (一)序言 反映宪法的理念
(二)宪法的正文 一般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根本制度及宪法的实施保障。 (三)宪法的附则 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其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并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的特点。 2、不成文宪法 由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和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宪法惯例、判例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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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近代宪法的基本内容 1、 人权保障规定(人权主要分为自由权与社会权) 2、 统治机构规定(统治机构主要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
宪法的基本内容分为公民权利保障和统治机构两大部分,宪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是围绕着如何有效地保护人权而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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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宪法的基本原则 (P23页) 1 近代的宪法理念
近代宪法的概念指的是近代国家成立以后的宪法概念。此概念是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市民革命(18世纪后半)以后发展起来的概念。1789年 《人权宣言》中的人生来平等、天赋人权、权力分立、国民主权等理念与《独立宣言》的理念相同 。故以国民主权,尊重人权,权力分立为理念的国家基本法称为近代意义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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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近代宪法的基本原则 ①主权在民原则 以卢梭 “社会契约”、“天赋人权”学说及《人权宣言》第三条“所有的主权渊源本自公民”为根据。 ②保障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宣言》 成为1791 年法国宪法的序言部分,即人权是天赋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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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分权原则 以《人权宣言》第十六条 “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为根据。权力分立是将君主掌握的权力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让三权即独立又制约,防止权利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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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保障基本人权原则的补充,其目的是防止专制统治。其内容: A 宪法的最高法规性(议会指定的法律也有可能侵犯人权) B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地位高低,所有的人有权平等的接受法院的裁判) C 司法权的独立(违宪审查权) D 正当法律程序(不仅法律的内容必须正当、合理,而且权力(司法、立法、行政)的行使也必须正当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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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①人民主权原则 :中国人民与欧美国家公民的含义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其权力与西方所认为的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 ②公民权利保障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它为我国人权观念向着国际化转变提供了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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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依法治国原则”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依法治国这一重要原则。十五大的政治报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宪法上确立了“依法治国原则” 。 ④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民主集中制。”(权力的制约原则有一定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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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近代宪法的分类(P18页)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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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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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宪法制定(P38页) 1、宪法制定指一个国家最初的宪法。 2、制宪权:指制定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3、制宪机关:各国通常根据需要成立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立宪会议等。 4、制宪程序:通常必须经过设立制宪机关、提出宪法草案、通过宪法草案、公布实施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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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宪法修改(P39页) 1.全面修改。对宪法全文进行修改,以新宪法取代旧宪法。如1946年日本宪法、新中国前三部宪法的修改等。
2.部分修改。对宪法原有的部分条款加以改变,增撤若干条款,而不牵动整个宪法的修改方式。我国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宪法的修改即属于部分修改。 3.通过解释修改。形式上没有对宪法条文进行修改,但实际上却变更了其涵义的修改方式。既采用司法解释等方法变更宪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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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宪法修改程序(P46页) 宪法修改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审议、起草、议决和公布五个阶段。
1.提案。任何国家修改宪法必须经过的程序,而且必须由有权机关提出。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l/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2.审议。宪法修正案提出以后,由法定有权机关,对宪法“应否修改”作决定的程序。这一程序在有些国家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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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草。决定宪法应该修改后,由法定有权机关对决定修改的部分进行具体的草案拟定。
4.议决。议决是修改宪法的必经程序。通常由国会、人民代表大会、公民投票等通过,通过程序比通过一般法律程序严格。我国宪法修正案的议决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5.公布。宪法修正案只有公布之后,才有法律效力。公布宪法修正案的机关主要有国家元首、议决机关和行政机关等情况。我国宪法修正案的公布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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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宪法的解释(P49页) 近代各国解释宪法的机关大致有以下几种:
1.由立法机关解释。这一制度源自英国。英国自从建立议会制度以后,就将议会作为立法机关;在英国,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显区分,所以宪法和法律的涵义也由议会作出解释。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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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司法机关解释。这一制度源自美国。现今世界各国中,采行这一制度的国家很多,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都是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
3.由特设机关解释。这一制度起源于奥地利,推行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如奥地利、西班牙、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都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韩国等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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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违宪审查制度(P54页) 1、世界上违宪审查体制通常分为四类: ①、最高代表机关审查体制,如:英国、前苏联。
②2、司法审查制。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附带的对适用该案件的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如:美国、日本。 ③、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院是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法院。如:德国、俄罗斯。 ④、宪法委员会审查制。是指设立专门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如: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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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现状 我国并未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 ,但在我国有一个专门的法规审查机构——“法规审查备案室”。法规审查备案室隶属于全国人大法工委,它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重要的是审查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尤其是下位法与宪法之间的冲突问题。 “法规审查备案室”存在的问题:第一,提案程序不健全;第二,审查的范围狭窄;第三,法规审查备案室缺乏独立性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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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宪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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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代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有着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
1 、经济条件。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2 、政治条件。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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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 (英国哲学家,政治学家)。代表作:《政府论》。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的 “权力分权”理论。
3 、思想条件。启蒙思想家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思想和法治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洛克 (英国哲学家,政治学家)。代表作:《政府论》。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的 “权力分权”理论。 卢梭 (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代表作:《社会契约论》。突出的理论贡献:社会契约理论 —— 人民主权原则理论。 孟德斯鸠 (法国启蒙思想家,十八世纪法学理论的主要奠基人)。代表作:《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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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国宪法的发展 1、英国宪法发展概述:
英国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摇篮。英国宪法实际上是由不同历史时期陆续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和不同历史时期逐步形成的宪法惯例、判例的构成。既英国的习惯法与判例法构成了宪法内容的要素(英国的判例与普通法律的效力相同)。英国宪法在形式上为不成文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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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由大宪章》的制定: 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1215 年国王与贵族、僧侣签订了《自由大宪章》(Magna Charta),在大宪章里国王承认贵族、僧侣们的诸多权利。同时也限制了国王的权利。 《自由大宪章》成了近代宪法人权保障部分的参考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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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英国宪法的人权保障部分的法律: 1628年《权利情愿书》 1679 年的《人身保护法》 1689 年的《权利法案》
以上成了宪法上的人权保障部分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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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英国宪法统治部分的法律: 1701 年的《王位继承法》 1832年《国民代表法》 1911年《国会法》 以上成了宪法上的统治部分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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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宪法的发展 1、独立战争后,东部13州在1776 年发表《独立宣言》,宣布独立各州以《独立宣言》为依据制定宪法。
2、美国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上获得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13个州的会议批准。根据宪法,美国成为联邦国家,从此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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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 美国宪法开创了世界宪法史上成文宪法的先例。美国宪法创造出不同于议会内阁制的总统制的联邦国家。这种政治体制和国家结构为许多国家所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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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国宪法由序言和 7 条正文组成 美国宪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话,由52个单词构成。译文如下: 我们合众国公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平稳,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为确保我们和我们的子孙因自由而得到的幸福为目的,并为美利坚合众国而制定本宪法。 序言阐明了制定宪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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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规定立法权属于国会,并规定了国会的组成等。
第二条: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及规定总统产生的办法等。 第三条:规定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并规定最高法院的组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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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规定各州及州与联邦的相互关系和义务等。
第五条:规定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等。 第六条:规定联邦宪法和按照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等(联邦优先规定)。 第七条:规定宪法的承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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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宪法修正案: 1787年制定的宪法没有把《独立宣言》和当时一些州宪法中所肯定的民主权利包括在内。加上1789年法国革命的影响,美国国会于1789 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 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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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是: 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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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修正案: “权利法案” 通过后、美国国会又陆续通过了17条宪法修正案,其中主要的有:南北战争后生效的废除奴隶制,保障黑人权利的第13~15条修正案;1920年生效的美国妇女享有选举权的第19条修正案;1964年生效的关于选举时取消人头税限制的第24条修正案;1971年生效的关于降低公民选举年龄的第26条修正案等。这27条修正案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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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国宪法的发展 1、法国宪法的产生。 受美国独立战争的影响,法国1789年发生了大革命,发表《人权宣言》。人权宣言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的观点,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人权等原则。《人权宣言》中的人生来平等、天赋人权、权力分立、国民主权等理念与《独立宣言》的理念相同,以这些理念为基础, 1791 年法国制定了以《人权宣言》为序言的欧洲最早的成文宪法(1791年宪法为君主立宪制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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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权宣言》的主要条文: 第一条:人间、自由与权利生来平等。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在于保持没有因时效而消灭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所有、安全及反抗压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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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所有的主权渊源本来就在公民之中。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未经公民明确的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自由成立于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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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法津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法律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对所有的人都必须相同。所有的公民在法的面前平等,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接受一切的荣典及地位、按其能力担任一切的公职,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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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明显的公共需要被合法的认定时,且在公平而事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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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国宪法的发展 法国自大革命后,陆续制定过许多部宪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1793年第一共和国宪法、1830年钦定宪法、1848年第二共和国宪法、1875第三共和国宪法和二战后的第四、第五共和国宪法(法国共制定过15部宪法)。法国近代宪法的发展是在共和制宪法与君主制宪法之间的演变中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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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国钦定宪法对其他国家的影响 波旁王朝1830年制定的钦定宪法对欧洲其他国家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1831年指定的比利时宪法以波旁王朝钦定宪法为蓝本。 1871年指定的德意志帝国宪法以比利时宪法为蓝本。 亚洲继承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国家是日本,日本于1889年仿效德意志帝国宪法而制定《大日本帝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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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代宪法的发展 1、历史背景 近代宪法确立了以保护自由权为中心的人权保障制度,忽视了商品经济带来的诸如剥削等社会问题。
马克思著《资本论 》提示了“剩余价值论”、对剥削等不公平的社会提出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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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玛宪法》 1919年,战败的德国成立魏玛共和国,为了解决社会不公平的现象,1919 年颁布《魏玛宪法》。 《魏玛宪法》是针对社会上新的不平等而制定的新型宪法。既在近代宪法保障人权理念的基础上,不仅要保障自由权、而且必须增加社会的基本权利、既生存权、劳动权(保障劳工利益)、教育权等新的社会权利。所以《魏玛宪法》的诞生标志着现代宪法理念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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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主义宪法 1918 年《苏俄宪法》颁布,标志着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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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日本近代宪法的发展 1、《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宪法)
明治维新后,伊藤博文等人出使西欧考察欧洲各国宪政。 1885年,设立内阁,伊藤博文任首任总理大臣。 1886年明治天皇命伊藤博文、井上毅等人起草宪法。明治宪法于1889年2月11日颁布 、 1890年11月29日施行 。 《大日本帝国宪法》是以1850年《普鲁士宪法》为蓝本而制定的钦定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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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日本帝国宪法》的特点 : 1、宪法确立天皇主权原则 2、确认天皇拥有统帅权 3、限制人权 明治宪法作为日本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宪法,对于创建日本政治的近代化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宪法的理念是主权在君,自然人权受到限制,而且军部独立于内阁之外,这也是其日后走上军国主义道路,发动战争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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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本国宪法》特点: 战后,在国民主权、和平主义、基本的人权保障理念下、1946年制订《日本国宪法》(1946年11月3日颁布,1947年5月3日实施)。同战前帝国宪法相比,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 (2)实行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 (3)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第9条)。 (4)国民主权原则(包括地方自治原则) (5)基本的人权保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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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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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晚清宪法 1、《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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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 “大清皇帝万世一系”;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召集及解散议会,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爵赏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律之诏令。另外,以附则形式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该宪法的特点是君权专制,议院立法权和监督权有限,臣民的自由权利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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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颁布了以英国议会制为蓝本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对君权做了较大程度的限制,力图制定一部议会制君主立宪的宪法。其第三条规定:“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 缩小了皇帝的权力。并将宪法及法律的起草、宪法改正案的提出、内阁总理大臣的公举、涉外事务的决策、官规官制的确定、年度预算的议决、皇室经费的增减等项权力归于国会。扩大了议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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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华民国宪法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宪法,共7章56条。它的制定和公布施行,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为近代亚洲最初的民主共和国性质的临时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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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法 草案 1913年7月,民国众参两院各选出30名议员,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10月中旬,宪法草案脱稿,共10章113条。制度大半模仿法国。宪法草案中国会权力主要有10项,分别是立法权、质询权、受理请愿权、建议权、弹劾权、不信任权、设立常设委员会权、财政权、修正宪法权与解释宪法权。总统主要有立法权、人事任免权、解散国会权、紧急命令权、军事权、外交权、法律公布权、戒严权、赦免权等9种权力。与法国“虚位元首”总统的权力相比较,其中部分重要权力明显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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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民国约法》 民国二年(1913年),袁世凯当选为民国总统之后,在当年11月取消国民党议员资格。同时以大总统命令将内阁改为政治会议。袁世凯咨询修改临时约法。民国三年三月,袁世凯提出增修临时约法内容共七项,全部是增加总统权力内容。随后,约法会议通过《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称帝失败后郁闷而死,副总统黎元洪根据民国二年的大总统选举法,就任大总统。民国五年六月,黎元洪下令恢复临时约法和民国二年大总统选举法。并重新召集民国三年解散的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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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八年草案) 1919年段祺瑞执政期间提出的草案。 5、《中华民国宪法》(曹锟宪法) 1923年曹锟任中华民国大总统期间公布的宪法,又称为“贿选宪法”。 6、《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十四年草案) 1925年段祺瑞再次执政时提出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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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P89 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于1928年10月通过了《训政纲领》,在1931年5月5日召开的国民大会中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在这部约法中,三民主义作为国家基本思想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国家组织方法被确定。 8、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 于1936年5月5日公布,这是今天《中华民国宪法》的雏形,它本来预定在1936年召开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但因日本入侵东北及隔年爆发的抗日战争而未能如期召开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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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通过。1947 年1月1日由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计14章 175 条。主要特点。 (1)“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理念。 (2)权力分立,采用非内阁责任制的独特的总统制。 (3)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4)“平均地权”、“节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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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产党统治区的宪法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由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1934年1月由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修改(主要参考苏联的制度),共17条。其基本内容为: 确定政权的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地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他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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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941年,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共21条),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于同年11月正式提交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经一致通过后在全边区贯彻实施。 主要内容是: ①规定边区政府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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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规定保障抗日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保障一切抗日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治权利、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等自由权,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人民则有权利用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的非法行为。③规定了边区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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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抗日战争胜利后,在与国民党达成停战协定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之后,于1946年4月23日召开了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具体内容如: (1)政权组织 (2)人民权利 (3)司法 (4)经济 (5)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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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共同纲领》 1949年9月在北京举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7章60条。《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它的许多基本原则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得到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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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新中国宪法的发展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分别于: 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54年9月)
第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75年1月) 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78年3月) 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982年12月)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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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宪法(54宪法)P92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该宪法在建国前夕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宪法以“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 第一部宪法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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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宪法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这部宪法诞生于“文革”后期,以“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的宪法。特点是肯定文革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造反有理理论。共4章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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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人大第一次会议颁布。这部宪法把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写进序言。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肯定“文革”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共4章60条。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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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宪法 1982年12月4日,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次在序言里规定宪法的最高法规性、将第三章改为第二章、意图是重视公民的权利保障。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个部分,共4章1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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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修改 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 1988年4月 1993年3月 1999年3月 2004年3月 对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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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11条、第十条第四款进行修改。这是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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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解说:允许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修改前只允许个体经济。 注解:括号内为修正案序号、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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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解说:在宪法里增加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的规定。
82
第二次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9处修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修正案内容还涉及政协制度、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等。(重点:中国特色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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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修改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解说:确定邓小平理论在宪法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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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解说:在共产党领导下一定程度的民主化送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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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解说: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促进市场经济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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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宪法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解说:将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象征人民公社从宪法上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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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宪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解说:取消计划经济的文言,以示路线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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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宪法第十六条: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解说:将“国营企业”改为与“国有企业”,与(5)修改旨趣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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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宪法第十七条: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解说:市场经济转化的对应。
90
(10)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解说:国营企业变为国有企业的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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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解说: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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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6处修改,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 (重点:邓小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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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间部分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解说:强调邓小平理论(93年修改已确定邓小平理论在宪法的地位)。“正处于”改为“将长期处于”。目的是将长期不进行公有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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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解说:第一次将“法治”原则列入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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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宪法第六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解说:增加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存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宪法上有必要承认多种经济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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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宪法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解说:增加统一与分散经营规定,促进多种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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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宪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解说: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改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求提高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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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宪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解说:1997年刑法修改,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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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 重要指导思想,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土地征收制度,非公有制经济,私有财产保护,社会保障制度等增加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规定,关于紧急状态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规定,修改乡镇政权任期规定,国歌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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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要点:三个代表理论入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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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要点: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包括私营企业家、个体经营者等,这些都成了统一战线的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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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解说:修改前只规定“征用”、无规定“征收及补偿”。 “征收”是改变所有权的形式、 “征用”是所有权不变而使用权改变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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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解说: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成了国家的既定方针。
104
(22)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解说:宪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却只规定不受侵犯。显然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的保护程度不同。
105
(23)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解说:此次社会保障制度入宪,是生存权入宪的体现。 (24)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解说:“人权”入宪、说明 “人权”从政治上的概念向法的概念转变。
106
(25)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解说:香港、澳门回归后,全人大代表名额香港36人,澳门12人。
107
(26)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项“(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解说:“戒严”与“紧急状态”的范围不同, “紧急状态”的范围大于:“戒严”的范围。
108
(27)宪法第八十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解说:与(26)修改旨趣相同。
109
(28)宪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解说:修改前国家主席的对外职权只是形式上的,修改后提高了国家主席的地位,有利于开展元首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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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解说:与(26)修改旨趣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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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解说:此次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统一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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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解说:曾加国歌《义勇军进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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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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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权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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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年的自由大宪章首开人权先河,但真正产生世界影响的人权体系奠基于法国
第一个是1689 年, 该年产生了真正意义的英国式的人权体系, 即英国“光荣革命”《权利法案》, 该法共13 条, 英国的人权发展先是人身的, 再是政治的, 最后是全面的, 这就成了英国设定人权体系的传统。 第二个是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 该宣言开创了所有国家共用的人权体系, 它以概括性和体系化而获得了极高的荣誉。1215 年的自由大宪章首开人权先河,但真正产生世界影响的人权体系还是奠基于法国的《人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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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9 年的“明治宪法”“臣民的权利和义务”条款, 人权的主体用“臣民”表达, 人权的内容全部被置于“法律范围内”, 由此在东方就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人权观: 人权和自由都是在法律范围之内的, 法律之外再无人权。这是一种反映东方专制特点的让人权服从君权和法律的“有限人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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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的产生和联合国人权A 公约与B 公约,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在当代的国际关系对话中, 人权已成为共同性话题。实行宪法典的国家, 各国体系有趋同或趋近的倾向, 由宪法宣告的人权内容也越来越表现出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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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50 年间的先后四部宪法, 其人权内容分别为: “五四宪法”14 条、“七五宪法”2 条、“七八宪法”12 条、“八二宪法”18 条。“七五宪法”在人权体系上曾创两项世界之最, 其一, 它是世界所有立宪国家中给予人民人权最少的宪法; 其二, 它是世界自有人权立法以来最不通法理的一部宪法。这表现在先设义务后设权利, 颠倒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形成了世界独特的“宪法义务本位”立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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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八宪法”在人权体系上也存有根本性缺陷, 它所表达的人权地位是与人权精神背道而驰的。“七八宪法”的章节结构仍将国家机构置于人权之前, 人权被置于国家之下, 其奉循的理念即是“国家至上”。这种内容结构与《钦定宪法大纲》在规定完君上大权之后再在“附则”中规定“臣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形式上是一样的。立宪凡以实现国家权力为诉求的, 人权在宪法中的地位就是可有可无的, 其内容也以不妨害国家权力的实现为限, 因而数量也就是可多可少的。“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没有体现人权的精义, 所以从人权史的角度来分析, 这两部宪法都不能算是“良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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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宪法”所设定的人权体系是迄今中国宣告公民人权种类最多的一个, 其结构已克服前两部宪法的不足, 但从经过1988 、1993 、1999年三次修宪而人权内容未有变动的情况来看, 它有待完善的地方已逐步显示出来, 这就是在人权设立上的结构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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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权:1991 年中国政府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 强调“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 把生存权列在中国人权体系之首。 白皮书开启了中国人权理论的一个新时代。当今, 生存权本位已是世界人权立法之大势。白皮书又从理论上和政府立场上对其做了充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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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的特点:形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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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权:总纲中的经济制度表述与平等权表述不相协调, 这主要表现在生产资料是全民平等所有的, 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却不是完全平等的。其主要事实是: (一) 劳动权的不平等。中国的劳动权仅是部分人的权利,仅是城市户籍拥有者的权利。农民对农田的耕作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劳动”, 因而没有设立农民的劳动权。(二) 受教育权的区别对待。 城镇义务教育主要由国家财政投入完成, 而农村义务教育主要由农民自己投入完成。(三) 受保障权的双重标准。国家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只以部分人受保障为设计主体, 受到国家保障的人仅限于特定身分的城镇人口, 其权利范围与劳动权主体相同, 而农村广大农民的受保障权以另一种制度对待之, 受保障权已是双重标准、双重体制。这种二元体制与宪法第4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标列的主体条件已有直接冲突。 上述不平等, 向平等权提出严峻的问题: 在基本权利上是否允许差别对待? 如果基本人权可以因身分而有明显差别, 平等权还是不是一项权利? 宪法第33 条第2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没有包含公民的权利平等与义务平等的内容。在立法可以确定身分差别的时候, 所谓“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表达的只是同等身分的人之间的平等, 而不同身分的人则不能平等。如果权利是按身分享有的而不是按同一标准的“公民”享有的, 那么与身分对应的权利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人权。可以看出, 中国宪法中的“平等权”内容不要求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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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成文宪法之一。此后许多国家以美国宪法为模范而制定本国宪法,例如1791年制定的波兰五月宪法。此外法国大革命的思想也受到了美国宪法的极大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通过对日本的占领和对制定宪法的指导,对日本宪法也有非常明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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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并且互相制衡。每种权力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三权分立原则一般认为其理念来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联邦体制——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公民。(第十修正案) 宪法至上——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自从1803年着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了违宪审查权。这意味着联邦各级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同时,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但是,法院的这种审查权不能主动行使,只能在某一具体诉讼中被运用。因此,这也被称作“被动的审查权”。(参看美国联邦政府诉尼克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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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前首席执行乔布斯去世 生卒:1955年2月24日-2011年10月5日 · 家庭:父母已去世,妻子劳伦-鲍威尔及三名子女
· 创业:1976年在自家车库里成立了苹果电脑公司 · 离任:2011年8月25日苹果宣布乔布斯辞去CEO职位 “我们的时间是有限的,所以请不要浪费时间去过你不想要的生活。不要被教条所迷惑——它诱使你按照他人的思维定势生活。最重要的是,要有勇气追随你的心灵和直觉。它们会知道你真正想要做一个什么样的人。其他的一切都是次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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