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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公民與社會第三冊 魏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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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我國的立國精神 一、立國精神的意義 二、我國憲法的制定與立國精神 三、立國精神與國家的認同 (一)廣義 (二)狹義
(一)我國憲法的制定過程 (二)憲法規定的立國精神 三、立國精神與國家的認同 (一)國家認同的意義與重要 (二)立國精神對國家認同的影響 (三)當前我國國家認同的危機 (四)造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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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國精神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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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我國的立國精神 一、立國精神的意義 二、我國憲法的制定與立國精神 三、立國精神與國家的認同 (一)廣義 (二)狹義
(一)我國憲法的制定過程 (二)憲法規定的立國精神 三、立國精神與國家的認同 (一)國家認同的意義與重要 (二)立國精神對國家認同的影響 (三)當前我國國家認同的危機 (四)造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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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必要性 為什麼要制定憲法? 有了憲法,政府才得以組成,政府的權力才會受到限制,人民的權利才得以保障。 憲法是人民 權利的保障書。
有憲法就一定實施憲政?? 「憲政」指政府權力有限的政治 型態,有憲法不一定實行憲政, 但有憲政一定有憲法,限制政府 權力範圍及個人權利,反映有限 政府哲學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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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的制定與變遷 憲法不合用時? 憲法解釋 憲法修改 我國憲法內容 人民 政府 Why制定憲法? 保障人民權利 限制政府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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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我國憲法的制定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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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重要內容 準備時期 (清末民初) 1.光緒34年頒佈憲法大綱,採君主立憲制度 2.清帝遜位之後,各省代表草擬臨時政府組織 大綱與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為我國第一部完 備之成文憲法 北洋政府時期 (軍閥割據時期) 1.制訂天壇憲草(袁世凱為大總統期間)-民國2年 2.採責任內閣制 3.國會採參、眾兩院 國民政府時期 (北伐成功之後) 1.民國20年頒佈訓政時期約法 2.民國25年頒佈五五憲草 3.採五權憲法制(抗戰結束後) 4.國民大會、總統和五院並立 制憲 (抗戰結束之後) 1.將國民大會與立法院的職權略作調整 2.採五權憲法制 3.民國36年12月25日正式實行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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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年天壇憲草 民國2年(1913年) 4月第一屆國會於北京永定門內的天壇祈年殿召開,是中華民國第一次選舉代表正式制定之憲法。
但制憲期間因袁世凱屢加干預且利用武力壓制國會,除買通議員使之成為御用工具外、更藉口逮捕國民黨之國會議員、指使軍警偽裝公民包圍國會等,最後更發動人民請願解散國會。 面對袁氏之囂張跋扈,國會議員同年10月31日匆匆通過憲法草案,時人稱之為「天壇憲草」。惟袁氏隨即下令取消國民黨籍議員資格,憲法會議因法定人數不足無法開會,國會至此被毀,憲法草案無從審議,制憲工作陷於停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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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7年訓政綱領 民國成立以來,因為政局紛擾,實施憲政之日遙遙無期,孫中山先生認為國人尚缺乏實行憲政之意識,乃將建國大綱分為軍政、訓政和憲政三個時期。 民國17年 (1928年) 國民政府統一全國,軍政時期結束,訓政時期開始。國民政府公布「訓政綱領」6條,將政權分成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和監察五權;並訓練國民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四種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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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我國憲法的制定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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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5年五五憲草 訓政時期之立法院進行憲法起草工作,民國22年 (1933年) 組織憲草會,經歷多次審議,並廣徵全國人民意見,力求周詳審慎,歷時三年有餘,易稿修正再三,始告完成,由國民政府於民國25年 (1936年) 5月5日 公布,史稱「五五憲草」。 共計8章148條,內容包括人民權利義務、國民大會、中央政府、地方制度、國民經濟、教育及憲法之施行修正等內容。國民政府依此憲草擬召開國民大會進行憲法制定,嗣後因民國26年 (1937年) 蘆溝橋事變,爆發抗日戰爭,制憲工作再次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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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5年政治協商會議 由於國共戰爭日益升高,國大延期召開,憲法審議再度陷於停頓。美國總統杜魯門派遣馬歇爾居中調處,國共暫時停戰,並於民國35年 (1946年) 1月10日 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分別就政府組織、施政綱領、國民大會、憲法草案、軍事問題等討論協商, 會中決議民國35年 (1946年) 5月5日召開國民大會,明定第一屆國大代表職權為制定憲法;除原先區域及職業代表1,200位外,新增台灣、東北及職業代表150名,黨派及社會賢達代表名額;並組織憲草審議委員會,擬定中華民國憲法修正案,人稱「政協憲草」。 日後制憲國民大會制定之憲法,即是以此草案為基礎,故政治協商會議所議定之原則對中華民國憲法具有關鍵性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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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我國憲法的制定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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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憲後的首任總統- 蔣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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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我國的立國精神 一、立國精神的意義 二、我國憲法的制定與立國精神 三、立國精神與國家的認同 (一)廣義 (二)狹義
(一)我國憲法的制定過程 (二)憲法規定的立國精神 三、立國精神與國家的認同 (一)國家認同的意義與重要 (二)立國精神對國家認同的影響 (三)當前我國國家認同的危機 (四)造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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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憲法規定的立國精神 1.一般憲政民主國家,大都會在【憲法】中明定其立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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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憲法規定的立國精神 2.我國《憲法》具體規範的立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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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主共和體制 共和國體:憲法本文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 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民主政體:憲法本文第2條:「中華民國的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國體:國家的型態,依據國家元首 產生的方式: 君主國的國家元首是世襲產生, 沒有固定任期 共和國的元首由選舉產生, 有法定任期 政體:政府的型態 民主政體:政府施政須基於人民同意 經公平公正投票選出民意代表及官員, 依法治理國家並對人民負責 專制政體:施政不以人民同意為基礎 ,不經選舉產生民意代表或政府首長 ,也不依據法律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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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人權保障 基本權利的認定: 除了憲法所列舉的各條(包括自由權與平等權) 之外,只要是「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
的其他自由或權利,憲法均予以保障。 限制條件: 只有(憲法第23條規定)防止妨害【他人自由】 、避免【 緊急危難 】、維持【 社會秩序 】 或增進【 公共利益 】之必要情況下,才能以 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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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央政府體制採權力分立 五權分立制:除參考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 ,另將考試、監察分別由【行政權】及【國會】獨立
出來,形成【五權】分立制。 總統是【虛位】元首,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立法院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採修正的內閣制: 以內閣制為基礎,刪去立法院的【倒閣權】,並將西方 國會對於政務官違法亂紀的【彈劾權】(含調查及提起 彈劾)劃歸【監察院】。 將【政權】與【治權】分立: 【國民大會】是制憲者的特殊設計,代表人民行使政權; 但因立法、監察兩院形同西方國家的【國會】,使得 國民大會變得有名而無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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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央與地方權限採均權原則 建立中央【 專屬 】事項、【 委辦 】事項及 地方【 自治 】事項等三種類型權限,並將
三種權限依【 性質 】加以分派,且以【均權】 原則當作輔助性的標準。 建立民主體制: 省與縣有權依據【 省縣自治通則 】制定省自治 法與縣自治法,以規定省與縣之內部制度。 建立民選制度: 省長與縣長均民選,省議員與縣議員也都由民選 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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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會安全與教育文化的關懷 明訂【 基本國策 】: 以憲法明定國家政策方針,指出政府應擔負 的職責;因具有憲法的地位,各憲政機關應
遵守與落實。 由其內容,諸如和平、國民經濟、社會安全、 教育文化之照顧義務、以及邊疆地區之保障 與扶植之憲法條文,顯見其有崇高的社會安 全與教育人文的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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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憲法規定的立國精神 2.我國《憲法》具體規範的立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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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的內容 十四章 175條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三章 國民大會 第四章 總統 第五章 行政 第六章 立法
第七章 司法 第八章 考試 第九章 監察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十二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1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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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的內容 第一章 國體政體、主權歸屬、國民、領土、民族平等、國旗。 總綱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政府組織與權力行使規範 第三~十一章 國民大會、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地方自治 基本國策 第十三章 國防、外交、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邊疆地區。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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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三民主義與憲政主義原則相符(南一版)
⒈共和原則 指全體國民共享主權,民族主義和民權主義的主張符合此一原則。 ⒉民主原則、法治國原則 指國民應有參政權,政府權力應受限制,以確保人民之各種權利。 ⒊社會國原則 指政府應積極發展社會經濟、維護公平正義、照顧社會弱勢,以追求共同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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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我國的立國精神 一、立國精神的意義 二、我國憲法的制定與立國精神 三、立國精神與國家的認同 (一)廣義 (二)狹義
(一)我國憲法的制定過程 (二)憲法規定的立國精神 三、立國精神與國家的認同 (一)國家認同的意義與重要 (二)立國精神對國家認同的影響 (三)當前我國國家認同的危機 (四)造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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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國家認同的意義與重要 ⒈國家認同的意義:
(1)是一種心理上的狀態,即國家內的成員基於心理、情感或安全上的需求,自認為屬於這個國家,所產生的一種歸屬感,因而願意向它效忠,必要時甚至願意為它犧牲生命。 (2)一般是指一群人在以主權國家為主體的國際社會中,對於特定國家的情感歸屬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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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國家認同的意義與重要 ⒉國家認同的重要:
(1)人類是群居的動物,心理上都有安全的需求,所以會設法加入或依靠某些特定的團體以獲得歸屬感,而國家即是人類所建立的重要團體。 (2)透過國家認同,可使國民相互之間產生一種休戚相關、榮辱與共的同胞感,因而能凝聚國人的向心力,共同建設國家。 ⑶國家認同亦可激發【 同仇敵愾 】的精神,共禦外侮,保衛國家。如:對日抗戰期間,國人英勇犧牲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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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我國的立國精神 一、立國精神的意義 二、我國憲法的制定與立國精神 三、立國精神與國家的認同 (一)廣義 (二)狹義
(一)我國憲法的制定過程 (二)憲法規定的立國精神 三、立國精神與國家的認同 (一)國家認同的意義與重要 (二)立國精神對國家認同的影響 (三)當前我國國家認同的危機 (四)造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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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立國精神對國家認同的影響 1.立國精神往往是國家認同 的基礎 2.立國精神激發人民對 國家的認同 (1)各國立國精神往往具有
(1)美國人追求【民主自由】, 強調【機會平等】,這正是 美國的立國精神,因此美國人 都能認同乃至熱愛他們的美利 堅合眾國。 (1)各國立國精神往往具有 民族意識,強調民族的 【歷史文化】,主張民族 的【獨立自主】,提倡民 族的【光榮使命】等, 容易激發人民對國家的認 同與愛國心。 (2)法國強調【自由、平等、博愛】 ,基於這樣的立國精神,他們 建立法蘭西共和國,以國家為榮 (2)我國的五四愛國運動、 對日抗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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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當前我國國家認同的危機 ⒈國家認同的危機,非臺灣所獨有,如:1960年代起加拿大 出現魁北克追求獨立之民族主義的分離運動。
2.臺灣民眾除原住民族外,不管先來後到,基本上以漢民族 為主體的中國大陸移民,大部分人一向自認為「中國人」 3.1990年代以來,臺灣民眾的認同傾向發生明顯的變化, 在「中國人」與「臺灣人」的屬性選擇方面,出現顯著的 此消彼長的現象。且大多數民眾迷失於國家認同的符號中 ,「中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民國在臺灣」、「中華臺北」、「臺灣共和國」 等等,令民眾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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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當前我國國家認同的危機 ⒋臺灣民眾國家認同的衝突,其因素非常複雜。而每逢選舉 時政治人物刻意操弄統獨議題,更深化臺灣民眾國家認同 的危機。
⒌從歷史情感及長期的共同生活經驗看,對統獨爭議, 實應「存異求同」,暫時拋棄無謂的爭論,在以臺灣 為主體的前提下,朝野政治領袖應理性地思考臺灣 兩千三百萬人最佳的安身立命之道,持續致力於民主 政治與社會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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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造成國家認同危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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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有關中山先生主張的「均權制度」與孟德斯鳩的 「分權制度」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兩制皆為同級政府的橫向分權制度 (B)兩制皆為中央與地方間的權力劃分 (C)前者為同級政府的橫向分權,後者為中央與地方間的縱向分權 (D)前者為中央與地方間的縱向分權,後者為同級政府的橫向分權。【95年學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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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執政黨為消弭族群爭端,近來通過了「族群多元國家 一體」之決議,下列主張何者有助於緩和族群爭端? (A)基於平等,規定各族群擔任民意代表人數應相同 (B)國家認同應超越省籍,建立在公民意識基礎之上 (C)為避免弱勢族群遭同化,應減少族群間文化交流 (D)為建立台灣文化主體性,應排除外來文化的移入 【94年學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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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我國憲法的修訂過程 一、我國憲法修訂的簡要過程 二、歷次的修憲 三、憲政變遷的意義 (一)臨時條款的訂定 (二)七次修憲 (一)要點
(二)重要意義 三、憲政變遷的意義 (一)憲政變遷的意義 (二)憲政變遷的途徑 (三)我國憲政變遷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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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訂定 1.制定背景 (1)行憲一始即陷入國共內戰的亂局,有些人主張立即修憲
以資因應,但更多的人認為《憲法》制頒未久,不宜 立即修憲,以免損害其權威性。 (2)國民大會乃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簡稱《臨時條款》),以「戰時憲法」形式來因應變局。 後來並歷經【 四 】次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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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改 行憲後的歷任總統? 蔣中正 嚴家淦 蔣經國 李登輝 陳水扁 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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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改 哪一位總統的任期最長呢? 蔣中正先生 為我國第一、二、三、四、五任總統 歷經民國37年~民國64年 共在位27年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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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6年】制定中華民國憲法 國共內亂 【民國37年】另定戰時憲法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憲法修改 【民國36年】制定中華民國憲法 國共內亂 【民國37年】另定戰時憲法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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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憲法修改 WHY制定戰時憲法? 憲法不能使用嗎? 哪裡出了問題? →憲法對於總統權力有諸多限制,無法在急需時發揮作用? →那就修憲囉!
憲法不能使用嗎? 哪裡出了問題? →憲法對於總統權力有諸多限制,無法在急需時發揮作用? →那就修憲囉! 憲法制頒未久,不宜立即修憲,以免損害其權威性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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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改 戰時憲法 國民大會乃於… 民國37年另行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目的:增加總統權力,以應付危機。
§3:動員戡亂時期,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不受憲法第四十七條連任一次之限制。 §4:動員戡亂時期,本憲政體制授權總統得設置動員戡亂機構,決定動員戡亂有關大政方針,並處理戰地政務。 §5:總統為適應動員戡亂需要,得調整中央政府之行政機構、人事機構及其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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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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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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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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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比一比 發佈的條件及程序均不同 憲法 §43 臨時條款 §1 緊急命令權 緊急處分權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三十九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程序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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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命令與緊急處分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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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我國憲法的修訂過程 一、我國憲法修訂的簡要過程 二、歷次的修憲 三、憲政變遷的意義 (一)臨時條款的訂定 (二)七次修憲 (一)要點
(二)重要意義 三、憲政變遷的意義 (一)憲政變遷的意義 (二)憲政變遷的途徑 (三)我國憲政變遷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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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次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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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改選 36年底:施行憲法 37年初: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產生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為何遲遲不選出?
→做太久了吧?違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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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改選 中央民意代表任期 憲法 §28: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一次。 憲法 §65: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 連任。
憲法 §93: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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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改選 國代 民國37+6=43年 立委 應該在 民國37+3=40年 選出 監委 民國37+6=43年 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
國代 民國37+6=43年 立委 應該在 民國37+3=40年 選出 監委 民國37+6=43年 大陸淪陷,第二屆無法在「全國」選出,所以透過釋憲,由第一屆繼續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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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改 李登輝3.21召見 80.05.01廢除動 學生代表。 員戡亂時期臨時 不久後召開國是 條款,並結束萬 會議,決定修憲 年國會。
三月學運 解散國民大會 廢除臨時條款 召開國是會議 政經改革時間表 79.03國大第八次會議 通過臨時條款修正案中 的自肥提案。 3.20 當選總統 李登輝3.21召見 學生代表。 不久後召開國是 會議,決定修憲 廢除動 員戡亂時期臨時 條款,並結束萬 年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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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次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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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我國憲法的修訂過程 一、我國憲法修訂的簡要過程 二、歷次的修憲 三、憲政變遷的意義 (一)臨時條款的訂定 (二)七次修憲 (一)要點
(二)重要意義 三、憲政變遷的意義 (一)憲政變遷的意義 (二)憲政變遷的途徑 (三)我國憲政變遷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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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點 賦予總統發佈緊急命令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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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改為準司法機關 (一)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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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點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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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點 任務型國大,共300人,採政黨比例代表方式產生,任期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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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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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我國憲法的修訂過程 一、我國憲法修訂的簡要過程 二、歷次的修憲 三、憲政變遷的意義 (一)臨時條款的訂定 (二)七次修憲 (一)要點
(二)重要意義 三、憲政變遷的意義 (一)憲政變遷的意義 (二)憲政變遷的途徑 (三)我國憲政變遷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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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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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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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我國憲法的修訂過程 一、我國憲法修訂的簡要過程 二、歷次的修憲 三、憲政變遷的意義 (一)臨時條款的訂定 (二)七次修憲 (一)要點
(二)重要意義 三、憲政變遷的意義 (一)憲政變遷的意義 (二)憲政變遷的途徑 (三)我國憲政變遷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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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政變遷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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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憲政變遷的途徑 憲法解釋 憲法不適用該怎麼辦? 憲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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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憲政變遷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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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憲政變遷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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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憲政變遷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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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依據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的相關規定,下列何者 屬於立法院的職權? (A)議決總統、副總統的彈劾 (B)追認大赦特赦 (C)追認總統發佈之緊急命令 (D)議決領土變更【96年學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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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2005年5月政府召開任務型國民大會,針對立法院的 修憲案進行複決,此次修憲的重點為何? 甲、廢除國民大會改由立法院複決修憲案 乙、立法委員選舉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 丙、監察委員由總統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 丁、廢除考試院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率 戊、總統彈劾案改由司法院大法官來審理 (A)甲乙 (B)乙戊 (C)丙丁 (D)丁戊。【95年學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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