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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對教務事務可能之影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朱兆民 擬 10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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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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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老師與學生之關係 一、學生 二、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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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學生與學校間的法律關係 一、特別權力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因公法上特別之原因,而 服從統治主體之特別統治權所成立之法律 關係。如公務員、軍隊、公立學校學生之 在學關係、受刑人之入監服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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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學生與學校間的法律關係 二、在學契約關係說
日本學者室井教授於其所著「特別權力關 係理論」中,徹底批判傳 統特別權力學 係理論,他認為在現代公教育法制下,教 育應完全擺脫「權力作用」,學生之在學 關係應脫離行政法,而成立民法上之契約 關係,如有糾紛由普通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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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學生與學校間的法律關係 三、部分社會說
1977年日本最高法院避開「特別權力關係」 用詞認為:不論公私立 學校,都屬於部 分社會關係。這種特殊之部分社會的大學, 其有關法律上紛爭,當不得列為司法審判 的對象,這與一般市民法律無直 接關係 之內部問題,當然排除於司法審查之對象。 其目的是在避開「特別權力關係」之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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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學生與學校間的法律關係 四、代替父母地位說
將學校視為具有「父母親權的代替地位」, 使學校當局擁有如同父母管教子女的親權 權力,得以控制在校內甚至校外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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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學生與學校間的法律關係 五、正當法律程序說 著重學生基本權的憲法與法律保障,使得 學生擁有的各項基本人權與一般成人幾無 差異。尤其在懲戒方面,特別重視學校懲 戒決定之過程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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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我國實務見解之演變 一、早期學校與學生,公務員與國家,受刑人與政 府均認屬特別權利義務關係,不可提起訴願及 行政訴訟。
二、行政法院77年裁字第613號: 被告機關(國立台灣大學)對原告(國立台灣大 學學生)予以記大過處分,此項處分與純屬行 政管理上所為處分有別,自不得為行政爭訟之 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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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我國實務見解之演變 三、84年6月23日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
凡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如依 有關學籍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似之處 分行為,自屬權利有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重大影 響,此種處分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 分。 受處分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自可提起 訴願及行政訴訟。(管理關係及基礎關係,前者係 內部關係,不可提,但後者影響就學權利,則可提 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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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我國實務見解之演變 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 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現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 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畢業或學位等權限,係 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之範圍, 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 學生所受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其處分內容分 別論斷。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 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 申誡)除循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行政 訴訟。如學生所受者為退學或類似處分,則其受教育之 權利既受侵害,自應許其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法 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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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我國實務見解之演變 四、行政法院85年判字第1987號 大學或研究所入學考生爭執考試不公爭訟事件。 校方、教育部及行政院認考試並非行使公權力,並 非行政處分,亦非對於在學學生作退學或類似處分, 評分也並不屬於司法審查範圍,考生不得提 起訴願或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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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我國實務見解之演變 五、85年9月20日大法官第1056次會議(關於留校察 看)
中國文化大學學生美術系學生林○,於83年10月 7日經該校以侮辱師長、毀損校譽為由,依學生 獎懲規則為留校察看之處分,林○聲請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解釋,大法官會議認為受聲請人雖受學 校留校察看之處分,對其學生身分並未變更,亦 未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仍不得提起行 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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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釋字第684號解釋之評析 一、解釋緣由 1.「跨院選修」爭議得否提行政爭訟問題:某國立 大學碩士生選修其他學院所開設「『公司治理與企 業發展』之EMBA課程」,經該學院通知「非該學院 EMBA學生,不得加選該課程」。該生以其受退選即 無該課程成績,影響畢業證書取得,無異退學,使 其學習自由受損,經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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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釋字第684號解釋之評析 一、解釋緣由 2、不准海報張貼之申請、爭議、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2004年3月6日向學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 組申請在該校公告欄及海報板張貼「挺○海報」, 時值公職人員競選期間,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由, 不准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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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釋字第684號解釋之評析 一、解釋緣由 3、單科成績評定爭議得否提起行政爭訟問題:
丙為某技術學院進修部觀光餐旅群觀光事業科2年 級學生,因91年度下學期期末必修科目考試日期, 與92年度觀光日語導遊筆試日期衝突,向授課教授 申請提前考試獲准,然該必修科目嗣經授課教師評 定成績不及格,致無法於92年度畢業,於是丙主張 成績評分不公影響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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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釋字第684號解釋之評析 二、解釋之爭點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的處分,主張權 利受侵害的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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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釋字第684號解釋之評析 (2011年1月7日) 三、解釋要旨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 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 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 之意旨,仍應許權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 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 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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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釋字第684號解釋之評析 四、解釋理由重點歸納 1.主要係本於憲法第16條(人民訴願及訴訟權保障)「有權利即有 救濟」之意旨; 2.係針對「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 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3.不限於「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所為」之處分行為; 4.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不限於對學生「受 教育權利有重大影響」者,只要涉及「侵害其他其本權利者」亦 包括在內; 5.只要是大學所為涉及侵害學生基本權利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不限於「足於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之 「退學或類此之處分」,皆可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6.在上述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7.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應「本於 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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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釋字第684號解釋之評析 五、相關問題之探討
1. 解釋適用之對象與規範效力解釋文及理由書以 「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帶出「學生」的行政爭訟權。單從解釋的「文義」 及前後脈絡以觀,本號解釋的適用對象僅及於大學 學生,而不包括其他各級學校學生在內,所謂「在 此範圍內」變更釋字第38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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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釋字第684號解釋之評析 五、相關問題之探討 2.何謂「行政處分與其他公權力措施」本號解釋的 貢獻之一,在於將「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悉予納入行政爭訟的範疇,強調無特別限制在「退 學或類似之處分」的必要。而所謂「公權力措施」, 解釋上應指其他之公法行為,即不包括私法性質之 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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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釋字第684號解釋之評析 五、相關問題之探討
3.權利是否受侵害與行政處分的認定本號解釋的意 旨若正確解讀,則更可糾正「權利是否受侵害」與 「行政處分是否存在」二者混淆的錯誤觀念。反面 推得:不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 之處分行為,即非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 分。蓋人民如欲針對行政處分以外之行政行為提起 一般給付訴訟,仍須主張其權利受有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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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釋字第684號解釋之評析 五、相關問題之探討 4. 行政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大法官將大學生行政爭訟程序標的擴大為所有 「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的同時,也擺脫 「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始能提 起行政爭訟的框限,只要「侵害學生受教育權」即 為已足,不以達「重大影響」之程度為必要。又, 大學生的「其他基本權利」若受到校方侵害時,亦 得提起行政爭訟,謀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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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釋字第684號解釋之評析 五、相關問題之探討 5. 大學自治與專業判斷
釋字第382號解釋僅就教育(品行及學業)的特性 而為立論,本號解釋所謂「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 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亦應本於維護大學 自治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 將大學自治與專業判斷併為一談的說法,容有商榷 餘地。 例如:大學禁止學生張貼「挺○海報」,究竟涉及 何種「專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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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釋字第684號解釋後,釋字第382號解釋殘存之範圍:
一、大學以外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 規定」,對學生所為「處分行為」仍限於「退學 或類此之處分行為」始得提起行政爭訟; 二、須用盡校內申訴途徑; 三、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 構,具有機關之地位,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 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 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 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 關相當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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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釋字第684號解釋後,釋字第382號解釋殘存之範圍:
四、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爭訟事件之機關或法 院,對於其中涉及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 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 實真象之熟知所為之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或顯 然不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 綜上所述,由於釋字第382號解釋仍有上述內容未 被變更,自仍有繼續適用之餘地,因此,特別權力 關係的陰影仍揮之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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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本號解釋後尚有待解決的問題 1. 處境尷尬的專科學校學生
本號解釋究竟是否適用於專科學校及其學生,即生 疑義。過去大法官針對大學自治之解釋,皆未提及 專科學校,大學法之適用範圍不包括專科學校,專 科學校法也未有關於大學自治之相關規定,則大學 自治於專科學校是否適用即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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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本號解釋後尚有待解決的問題 2. 大學以外其他各級學校學生之訴願及訴訟權仍有 限制?
本號解釋僅針對大學及其學生,但大學以外其他各 級學校學生之訴訟權依釋字第382號解釋仍予以限 制之本人認為:應該擴大到大學以外其他各級學校 學生(特別是中小學)皆有適用。本解釋似認為: 應僅針對大學生放寬限制,大學以外其他各級學校 學生仍依釋字第382號解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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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本號解釋後尚有待解決的問題 3. 校內申訴前置原則仍存在
本號解釋未提及大學生受到大學之行政處分或其他 公權力措施侵害其基本權利時,釋字第382號解釋 所確立之「校內申訴前置原則」並未被變更,縱使 依本號解釋大學學生不服大學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仍應先用盡校內申訴途徑,由大學內部 先行自治的處理之後,學生若仍有不服,始得提起 行政爭訟。 大學法33條第4項申訴制度 大學及專科學校申訴案件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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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本號解釋後尚有待解決的問題 4. 私立學校學生之權利救濟問題
依釋字第382號解釋,未變更此一部分之情形下, 私立大學之行為 侵害學生之基本權利者,並非均 為公權力之行為,若非屬「錄取學生、確定學籍、 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而涉及公 權力之行使,則應非「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之範圍,不應循行政爭訟程序來加以救濟,而應屬 於私權之爭執,依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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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號解釋後,教務事務是否影響 一、大學自治與學生基本權的衝突 大學自治往住會與學生的基本權產生衝突。
大學生得對學校的基本權侵害進行救濟時,則學校 與學生間的關係,將漸漸地趨近平等,大學自治不 再是學校行為的保護傘,而僅是法院衡量的因素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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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號解釋後,教務事務是否影響 二、學生程序權保障的重要性
憲法中每一項基本權的實踐,都包含著程序的內容, 而有「程序保障」的需求功能,唯有強調學生程序 權的重要性,才能使學校與學生的關係漸趨平等, 也才能在開放權利救濟後,事先化解學校與學生間 可能產生的對立。因此,學校縱使是行使其自治權, 仍應賦予學生一定程度的程序權,以避免糾紛的產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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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號解釋後,教務事務是否影響 三、大學生給付之訴的未來
當學生基於基本權欲對學校請求給付時,必須限於 共享權的情況。也就是說,唯有學校已經提供給付, 學生才能在相同條件下請求共享。原則上學生並無 基於基本權請求學校為特定給付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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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本號解釋後,學校如何應變 一、學生方面 二、老師方面 三、學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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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結論 一、本解釋救濟的主體限於大學生。中小學生特別 權力關係的突破,是理所當然,只是何時被承 認而已。
二、在釋字第684號公布後,學校與學生間的關係, 將從上下隸屬關係,轉變為平等關係。 三、學生的程序權將是預防學校與學生間紛爭的利 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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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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