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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九章 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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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目的: 使学生掌握我国国家机构的体系及分类,国家机构的概念及组织原则。掌握各国家机关的性质、地位、职权及相互关系。 二、教学重点 第二节 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节 国家行政机关 三、教学难点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及其关系 四、教学方式 1.课堂讲授 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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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权利机关 国家主席 国家行政机关 中央军事委员会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分章练习 本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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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1.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国家机构的概念与特征 (2)掌握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3)了解我国国家机构设置的历史沿革 2.教学重点 民主集中制原则;责任制原则 3.难点 民主集中制原则 4.讲授方法 课堂讲授法,比较法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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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我国国家机构设置的历史沿革
一、 国家机构的概念与特征 二、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三、 我国国家机构设置的历史沿革 案例 司考分节练习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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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构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概念 第二、国家机构和国家机关的关系 组成部分-总和 第三、特征 1.鲜明的阶级性 2.明显的公共性
1.鲜明的阶级性 明显的公共性 3.特殊的强制性 严密的组织性 5.存在的历史性 第四、国家机构分类 奴隶主阶级国家机构 封建地主阶级国家机构 资产阶级国家机构 无产阶级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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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 (四)群众路线原则
(五)责任制原则 (六)精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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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我国国家机关的一项最基本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 1.概念 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我国国家机关的一项最基本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2.民主集中制在我国国家机关中的体现。 1注释 1)体现在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的关系方面。 2)体现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 3)体现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关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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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1.概念 社会主义法治要求依照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法律治理国家,严格依法办事,从而形成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
2.法治原则对国家机构的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宪法关于法治的规定 4.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国家机构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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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 1.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2.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在国家机构中的表现:
1注释 1)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赋予自治权。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各少数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至少有一名人大代表。 3)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民族事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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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群众路线原则 1.各国家机关要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
2.要开辟各种途径,广泛地吸收人民群众参加管理,这是国家机关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形式和有效方法。 3.要倾听人民的批評建议,让群众畅所欲言,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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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责任制原则 1.概念 国家机关的责任制原则,就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后果承担责任。 2.责任制的种类
(1)集体负责制。(2)个人负责制。 实行个人负责制的国家机关有行政机关、军事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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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精简原则 精简高效原则目的是节省开支,减轻人民负担,克服官僚主义,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从三个方面着手:
1.精简机构;2.实行工作制;3.完善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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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国家机构设置的历史沿革 (一)新中国成立至1954年 (二)1954年至1975年 (三)1975年至1982年
(四)1982年至今 1982年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设置: 1注释 1.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国家主席。 3.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 5.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6.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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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权力机关 1.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及职权 (2)掌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及职权
2.教学重点 (1)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及职权 (2)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3.难点 (1)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2)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的区别 (3)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4)地方人大的立法权 4.讲授方法:课堂讲授法,比较法 第二节 国家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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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二、地方各级人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代表 地方各级人大
三、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四、 全国人大代表 二、地方各级人大 一、 地方各级人大 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三、 地方根据人大专门委员会 四、 乡镇人大主席 五、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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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和地位 2.组成和任期 (1)组成:全国人大代表组成。总数3000以内 (2)任期:5年 3.职权
4.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1注释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5)对其他最高国家机关进行监督 6)其它应当由它行使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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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1注释 (1)法定会议,每年1次 (2)临时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代表1/5以上提议
(3)举行会议时,设立主席团,主席团在预备会议上在代表中产生 (4)会议形式: A预备会议 ; B主席团会议;C代表团会议 ;D全体会议 ; E小组会议 (5)全国人大的工作形式:讨论、审议、通过有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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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程序: 1.提出议案。 2.审议议案 3.表决议案4.公布议案 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其它议案由主席团或国家主席公布。 1注释
1.提出议案。 审议议案 3.表决议案4.公布议案 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其它议案由主席团或国家主席公布。 1注释 A有议案权的组织: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各代表团。(由全国人大产生的机关都有议案权。) B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联名。以上一般的议案,罢免案、宪法修改案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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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1.性质和地位 2.组成和任期 3.职权 4.会议制度及工作程序 (1)会议制度 (2)工作程序 (3)质询权 1注释
(1)会议制度 (2)工作程序 (3)质询权 1注释 2注释 1)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A、从全国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 B、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任职回避制) 2)任期:5年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任期限制制) 1)解释宪法和法律2)立法权3)监督权 4)人事任免权 5)重大事项决定权 6)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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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制度及工作程序 (1)会议制度 1)会议制度:会议种类:全体会议和委员长会议 A 全体会议 B 委员长会议
(2)工作程序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公布议案 (3)质询权 A 质询案的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B 质询对象:国务院及各部、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C 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口头答复。 4、会议制度及工作程序 (1)会议制度 1)会议制度:会议种类:全体会议和委员长会议 A 全体会议 B 委员长会议 A 法定会议:每2个月开一次。 B 临时会议:有必要可以召开。 C 会议由委员长主持。 D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A注释 B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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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1.性质和地位 2.组成和任期 (1)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 2)任期:5年 1注释 1)性质
A、全国人大的常设性工作机关; B、从全国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按专业分工组织的工作机构。 2)地位 A、受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B、没有独立法定的职权,不是最后决定问题的国家权力机关; C、工作内容:研究、审议、拟定有关议案。 3)目前,全国人大共设9个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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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职责 (1)审议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提出议案。 (3)进行违宪审查,并提出报告。 (4)审议质询案,听取质询答复,向主席团或常委会作出报告。 (5)对属于本级人大职责范围,并与本委有关问题进行调 查研究,作出建议。 (6)民族事务委员会对民族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查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提出报告。 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特定问题组织临时的调查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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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各级人大 1.性质和地位。 (1)性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2)地位: 2.组成和任期。 (1)组成:由本级人大代表组成。 (2)任期:5年。 3.职权 4.地方各级人大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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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1.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2.职权 3.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1)性质: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 (2)地位: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 (3)组成: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级不设)委员。 (4)任期:5年 2.职权 3.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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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如何理解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2.全国人大有哪些职权? 3.我国国家领导人由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具体的是哪些?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是什么? 5.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哪些职权?和全国人大的职权有何不同? 6.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是如何规定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有何不同? 7.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障权和言论免责权含义是怎么样的? 思考题 分章练习 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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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主席 1.教学目的要求 (1)了解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历史沿革 (2)掌握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3)掌握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4)掌握国家主席的职权 2.教学重点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的职权 3.难点 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4.讲授方法 讲授法,比较法 第三节 国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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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1.性质:国家的代表。
2 .地位:我国国家元首,从属于全国人大。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一)职权 1.公布法律权和发布命令权: 2.任免权: 3.外交权: 4.荣典权: (二)职权的特点 1 .需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 2 .都是程序系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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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家行政机关 1.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国务院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2)掌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3)掌握行政机关的职权及其之间的关系 2.教学重点 国务院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职权。 3.难点 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务职权的区别 4.讲授方法 课堂讲授法,比较法 第四节 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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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性质、地位 职权 领导体制 组成合任期 会议制度 机构改革和机构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性质、地位 组成合任期 职权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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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 (一)性质、地位 第一、性质、地位 第二、具体表现: 1 .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 2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3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4 .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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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 (二)组成和任期 1.组成: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部长、主任、审计长 2.任期:5年。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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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 (三)职权 1.行政立法权 2.提出议案权 3.行政领导、管理、监督权 4.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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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 (四)领导体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的其他部门实行首长负责制 (五)会议制度 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国务院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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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 (六)国务院的机构改革和机构设置 第一、目前国务院的机构有29个。 第二、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2注释 1 .国务院组成部门。 1)各部、委 2)中国人民银行 3)审计署 2 .国务院直属机构。如海关总署、民航总局等等。 3 .国务院的办事机构。如办公厅、外事办等等。 4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如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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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执行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2.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地方政府可以制定行政规章,级别要求与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法规的人大同级。 3.领导、监督、任免权。 4.管理本行政区内的各项行政工作。 5.保护各方面利益。 6.办理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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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目的要求: 2.教学重点 3.难点 4.讲授方法 课堂讲授法,比较分析法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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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军委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从属于最高国 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构负责。 二、中央军委的组成和任期 1.组成:军委主席、副主席、委员。 2.任期:5年。 三、中央军委的职责和领导体制 1.职责: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2.领导体制:主席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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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目的要求: 2.教学重点 3.难点 4.讲授方法 课堂讲授法,比较分析法 第六节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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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相互关系
一、 人民法院 二、 人民检察院 三、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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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 (一)性质和任务 (二)组织系统和审级制度 (三)组成、任期 (四)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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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1.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
2.审判权: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 3.任务:可以概括为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审理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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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和审级制度 1.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1)基本组织构成: 最高法院(国家设置)、地方各级法院(按行政区域设置)、各专门法院(按部门、系统设置) (2)地方各级法院:高级法院(省级)、中级法院(设区的市级)、基层法院(县级) (3)各专门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等。 (4)各级各类法院对案件的管辖由法律规定。 (5)最高法院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有权解释,称为司法解释。 2.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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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的组成和任期 1.组成: (1)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2)法院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或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或由上级人大常委会委任 2.任期:5年。 最高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法官的任职条件 (1)中国公民 (2)年满23周岁 (3)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具备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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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 1.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2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3 .公开审判原则 4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5 .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 .合议原则 7 .回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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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检察院 (一)性质和任务 (二)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 (三)组成和任期 (四)职权 (五)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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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检察院性质和任务 1.性质: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专门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机关。 2.任务: 检察院的任务可以概括为,根据事实,
依照法律行使国家检察权,以维护法 律的正确、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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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任期 1.组成: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 2.任期:5年。最高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检察长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地方各级检察长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后,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其他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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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法纪监督 2.侦查监督 3.支持公诉 4.审判监督 5.监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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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2.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3.依靠群众,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4.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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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相互关系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
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办理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才产生相互关系。 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关系。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是这种关系要达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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