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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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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 1、概念 2、税收优惠 3、认定条件 4、操作流程 5、后续管理 6、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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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企业的概念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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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新企业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要满足哪些条件? 1、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六个认定条件 2、按规定在税务机关完成备案→程序要求 3、备案期间满足规定条件→后续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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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新企业认定条件(2个技术指标)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产品(服务)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共分为8大类领域,213个技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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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新企业认定条件(3个财务指标)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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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新企业认定条件(1个打分指标)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四项指标加权记分需达到7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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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操作流程 事前备案(在规定时间内) 预缴时即可享受15%低税率 汇缴时可享受15%低税率(填报附表五第35行)
汇缴时还要填报补充情况三张表(建议:不享受15%税率优惠的也填报这三张表,以便于税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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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新企业的后续管理 上市公司“伪高新”补税(公告) 上海市高新办取消17家高新企业资格(2013年)
1、 2011年9月29日,贝因美披露:公司由于不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条件,需补缴2008年、2009年税款5892.7万元。原因是前三年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0.65%;且申报的发明专利与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不直接相关。 2、 2011年06月20日,东湖高新披露:公司补缴2008年和2009年所得税税款1774.4万元及滞纳金490.27万元。原因是2008年、2009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均未达到60%。 3、2009年9月29日,精艺股份披露:公司补缴579万元所得税。原因是人员变动导致其研发人员占比例未达到30%。 上海市高新办取消17家高新企业资格(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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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新企业的后续管理 企业在取得高新证书、完成税收优惠备案后,仍然要关注:
1、财务管理(人员比例、研发费用比例、产品收入比例)→尤其是研发费用的归集核算! 2、知识产权管理(不要临时抱佛脚、与主要产品相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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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文件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
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含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税函〔2009〕203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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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政策依据 2、适用范围 3、税收优惠 4、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5、操作流程 6、专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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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沪国税所〔2009〕14号:关于转发116号文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税〔 2013〕70号:扩大加计扣除范围 沪国税所〔 2013〕38号:提出专账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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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范围 同时满足: 居民企业 查账征收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不一定要是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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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收优惠政策 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加计50%税前扣除: 加计扣除可以扩大亏损
费用化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50%扣除 资本化的,按无形资产实际成本的150%摊销 加计扣除可以扩大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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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 1、项目不同:仅限于两个领域的规定项目 2、范围不同:仅限于八大类费用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自然也不可加计扣除 e.g.计入不征税收入的专项拨款用于研发支出 财务核算要求:分开核算、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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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财企[2007]194号 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 不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材料费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人工费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在职研发人员的补充社会保险费、补充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人工费用 2、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固定资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房屋和未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未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中试费等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调整、检验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未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未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调整、检验费用;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研发成果管理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 研发成果的评估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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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研发模式 自主研发 委托研发 合作研发 集中研发 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 受托方必须向委托方提供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方必须是外单位,不能是个人 合作研发 合作各方各自加计扣除 集中研发 受益集团成员公司按分摊金额各自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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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操作流程(研发项目登记) 企业将立项资料报送区税务局→ 区税务局对立项资料进行审核→ 区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鉴别评审→
免评且无疑问的,向企业发放《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非免评或有疑问的,向企业收取《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转至区科委→ 区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鉴别评审→ 需要补充材料的,由专家组开具补充列表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交材料,补交不及时或拒绝补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区科委将鉴定意见返还区税务局→ 区税务局采纳鉴定意见,向企业发放《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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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操作流程(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备案 汇算清缴申报 预缴 取得 “研发项目登记号”的企业,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向受理窗口申请备案
需报送《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汇总表》 汇算清缴申报 填报附表五第10行、附表五(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客户端 预缴 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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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专账管理 时间节点 企业要建立专账管理制度 日常核算:分项目设置多栏式明细账 年终报送:多栏式明细账汇总表
2014年新开始,或尚未完成的研发项目 企业要建立专账管理制度 日常核算:分项目设置多栏式明细账 科目级次:“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XX-人工费” 开“多栏式明细账” 年终报送:多栏式明细账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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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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