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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税政二处 刘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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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 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 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 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 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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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部署 “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 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推动“双 创”、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1日 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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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策文件 旧政策 新政策 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 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 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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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发定义 旧政策 新政策 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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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研发定义排除 旧政策 新政策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 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 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 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 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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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研发范围 从事《国家重点支持 的高新技术领域》规 定项目
旧政策 新政策 从事《国家重点支持 的高新技术领域》规 定项目 从事《当前优先发展 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 领域指南(2007年 度)》规定项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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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研发主体负面清单 无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旧政策 新政策 无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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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加计扣除原则 旧政策 新政策 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不得加计扣除 财政性资金比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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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加计扣除项目 其他相关费用(三项正列 举)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专用仪器设备折旧费用 专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旧政策 新政策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专用仪器设备折旧费用 专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 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 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 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三项正列 举)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仪器设备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 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 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 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八项正列举, 以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 的10%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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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人员人工费用 旧政策 新政策 工资薪金 “五险一金” 工资薪金 “五险一金”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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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研发人员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 动人员 本企业员工或外聘人员(含 劳务派遣) 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研究开 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旧政策 新政策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 动人员 本企业员工或外聘人员(含 劳务派遣) 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研究开 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 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 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 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 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开发活 动的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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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直接投入费用 旧政策 新政策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 和动力费用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 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 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 等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租赁费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 和动力费用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 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 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 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 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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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特殊收入扣减 旧政策 新政策 无 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 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 等特殊收入,应扣减已按规定 归集计入的研发费用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 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 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 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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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折旧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 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 软件、专利权、非专 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 摊销费用
旧政策 新政策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 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 软件、专利权、非专 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 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设备折旧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 包括许可证、专 有技术、设计和计算 方法等)摊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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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其他相关费用 旧政策 新政策 技术图书资料费 资料翻译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 验收费用 技术图书资料费 资料翻译费
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 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 费用 专家咨询费 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 理费, 差旅费 会议费 以上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 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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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核算要求 旧政策 新政策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 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 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 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 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 究开发费用额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 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 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 费用分开进行核算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 账管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 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 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 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 用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 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 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 的,应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 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 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 辅助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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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特别事项 旧政策 新政策 合作开发 集团开发 委托开发 合作开发 集团开发 委托开发 创意设计活动(可按 规定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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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合作开发、集团开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 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旧政策 新政策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 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 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 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 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 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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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委托开发 旧政策 新政策 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 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 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 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 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 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 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 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 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 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 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 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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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优惠享受 旧政策 新政策(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企业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 发费预算;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 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 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 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 资料。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 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 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 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 议文件;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 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 目的合同;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 录);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 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研发支出”辅助账;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 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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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项目鉴定 旧政策 新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 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 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 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 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 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 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 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 意见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 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 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 不再需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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